工伤赔偿请示报告(优质15篇)

小编: 雨中梧

请示应当准确明确自己的问题和需求,遵循正式的请示程序。如果你还在犹豫是否要请示,以下是一些请示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和价值。

工伤赔偿申请书及赔偿标准

西安工伤怎么赔偿?西安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工伤赔偿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西安工伤赔偿在哪里办理?请看本文详细了解。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护理费。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西安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办理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经过治疗期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按照待遇支付项目携带相关材料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5、经办机构开具《工伤参保人员医疗资料收据》作为领取待遇的凭证。

温馨提示:如果有纠纷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办理地点。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地址: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

电话:029―85513737。

西安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工商银行9层。

电话:029―85752123。

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想要进行工伤索赔工作,我们就需要牢牢地掌握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工伤各个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其实,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我国法律早已明确规定,下面,请大家对小编来具体了解下吧。

一、医疗费

二、康复费

三、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五、护理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工伤赔偿的项目很多,但这些项目并非可以全部适用于一案,如果你对此处理工伤赔偿项目有不清楚的疑问,欢迎你随时来电咨询我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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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一)一至四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至六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七至十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护理费如何计算

大家都知道一般受了工伤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需要请一些专业的护理人员来精心的护理,这边涉及到了护理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毕竟是关系各位看官钱包的事,了解清楚一些对自身是有很多好处的。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如确需二人或以上,则需要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或通过鉴定的方式加以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是指致残的受害人在配制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的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受害人致残后,赔偿义务人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责任,因此,当配制了残疾辅助器具后,当时能够不同程度地恢复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其护理依赖程度降低,护理级别也相应较低,护理费相应减少。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小编还是希望各位看官看过之后自己能多留一个心眼,同时也祝愿给看官一生都用不着计算护理费。

工伤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工作时受了伤,需要有人替劳动者买单,毕竟劳动者是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时候受伤的。那么,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受工伤死亡之后家属向谁讨要赔偿的问题。接下来小编为你一一揭秘。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7、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没有人愿意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但有时候受伤又是无可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位劳动者懂得如何降低自己的工伤风险。

工伤死亡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还记得刚入职的时候用人单位跟我们讲的“五险一金”么?其中有一项工伤保险,应该大家都知道工伤之后的赔偿都是由工伤保险账户支付的,但是有多少人知道。

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小编也衷心的希望各位劳动者在工作时能多注意自己或者别人的安全。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工伤赔偿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那么怎么写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工伤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解决乙方工伤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定,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被甲方聘为职工, 年 月 日乙方在工作时因自己不慎 受伤。乙方经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 元、医院收据 元、生活补助 元、护理费 元、交通费 元,共计 元,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成的治疗事项自己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工伤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本协议签订后的后续治疗中发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就业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 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留存两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有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工伤赔偿合同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首先,证明劳动关系: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次,清楚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最后,进行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xx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

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合同工伤赔偿

合同工伤赔偿要怎么写,才更标准规范?根据多年的文秘写作经验,参考优秀的合同工伤赔偿样本能让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合同工伤赔偿(精品5篇)】相关方法经验,供你参考借鉴。

一、合同背景。

本合同旨在明确员工因工受伤时的赔偿责任,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赔偿协议。

二、定义和解释。

1.工伤: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发生的意外伤害。

2.法律规定:指国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员工进行如下赔偿:

1.医疗费用:公司承担员工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治疗费用等。

2.工伤津贴:根据员工工伤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津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津贴=工伤等级×每月工资×工伤伤残比例。

其中,工伤等级根据员工因工受伤程度确定;工伤伤残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康复费用:公司承担员工因工受伤的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康复器械等费用。

4.抚恤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给予因工死亡员工遗属一定的抚恤金。

四、责任认定。

1.事故认定:员工因工受伤的事故认定,由公司的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2.责任承担:如因公司原因导致员工因工受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因员工原因导致自身受伤,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协商和解。

如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六、附加条款。

1.医疗期:员工因工受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医疗期内,公司应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及工伤津贴。

2.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因工受伤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鉴定结果未确定前,员工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如鉴定结果显示员工丧失劳动能力,公司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伤津贴。

3.合同生效及修订: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修订。修订后的内容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签署确认。

4.终止及解除:本合同在双方履行完毕所有约定后终止。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相关手续。

5.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以下是工伤赔偿合同的范本,供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达成以下协议:

一、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1.乙方因工受伤,经双方确认,甲方应支付乙方一次性工伤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如下: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金额。

(2)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甲方可选择直接支付至乙方的银行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二、履行期限及方式。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赔偿金额支付给乙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赔偿金额后,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1.若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额,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其他事项。

1.乙方确认,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甲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已经妥善处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引言。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确保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合同中的工伤赔偿条款是保障员工权益的关键部分,它规定了双方在工伤事件发生后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明确合同工伤赔偿标准,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确保双方权益的公平保护。

定义。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疾病。根据伤害程度,工伤可分为以下几类:轻微伤、轻度伤、中度伤、重度伤和严重伤。赔偿标准根据伤害程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定,以保证公平性。

责任认定。

在合同工伤赔偿中,雇主和员工应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1.雇主责任:雇主有责任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安全标准,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设备。在工伤事件发生后,雇主应及时组织救治,并提供相应的赔偿。

2.员工责任:员工有责任遵守工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进行工作。员工在工作中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以确保自身安全。

在工伤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如双方无法就工伤事件达成共识,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赔偿方式。

在合同工伤赔偿中,雇主和员工应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费用:雇主应承担员工的工伤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治疗设备使用费等。

2.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雇主应给予员工相应的伤残补助金。补助金计算方法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护理费用:在工伤治疗期间,雇主应承担员工的护理费用,包括家人陪护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4.交通费用:在工伤治疗期间,雇主应承担员工的交通费用,包括往返医院和住所的交通费用。

双方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权益的公平保护。

协商解决。

在合同工伤赔偿过程中,双方应保持友好协商,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沟通与协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确保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不予支持。

在合同工伤赔偿方面,雇主或员工若存在以下行为,将不被法律支持:

1.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或员工在工伤事件发生后,如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将受到法律制裁。

2.提供虚假证据:在工伤赔偿过程中,如某方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事实认定,将受到法律制裁。

3.违反法律法规:在工伤赔偿过程中,如某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雇主或员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

结语。

合同工伤赔偿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的重要环节。通过明确双方责任、设定赔偿标准、倡导友好协商等方式,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工伤纠纷,确保双方权益的公平保护。在未来的商业活动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强化诚信和合法性原则,共同维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因工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乙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工伤损害,确保乙方得到合理的赔偿,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1.乙方在甲方安排的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具体的工伤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赔偿责任。

1.对于乙方因工受伤,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3.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乙方受伤程度以及甲方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四、赔偿方式。

1.甲方应当在乙方发生工伤后,及时安排乙方进行治疗,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2.在乙方治疗期间,甲方应当保障乙方的工资待遇,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津贴。

3.当乙方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伤残时,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五、协议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伤残之日止。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到期后,如乙方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伤残,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

4.本协议到期后,如乙方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则视为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认可和履行。

六、其他事项。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以便甲方进行工伤认定和赔偿。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伤残之日止。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因工受伤被认定为伤残之日止。

甲方(雇主):[姓名/公司名]。

乙方(雇员):[姓名]。

鉴于甲乙双方于[日期]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伤事故的认定。

1.工伤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疾病或者突发疾病导致乙方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停工治疗、康复或者死亡的情况。

2.工伤事故的认定: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

1.工伤赔偿的责任:如乙方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工伤赔偿的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医疗费用: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因工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2)护理费用: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因工伤事故产生的护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护工费、家政服务费等。

(3)工伤津贴: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支付乙方因工伤事故产生的工伤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伤残津贴、生活津贴等。

(4)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如乙方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甲方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具体金额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5)死亡赔偿金:如乙方因工伤事故导致死亡,甲方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具体金额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三、赔偿程序和支付方式。

1.赔偿程序:甲方应当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确定),将工伤赔偿金支付给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受益人。

2.支付方式:工伤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雇主):[签字]。

乙方(雇员):[签字]。

日期:[日期]

工伤赔偿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其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工伤申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在核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务工人员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相关问答。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明确,以“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其“本人工资”统一按职工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伤残等级为1-6级的工伤从业人员,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和按规定享受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工伤保险参保关系自行终止。如工伤从业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费用,直至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为止,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由劳动关系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一次性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答: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能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诚信企业评比。

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答:人力社保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相应处理。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瞒报工程项目总造价或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工伤赔偿协议

住所地: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协议人:xxx,x,x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户籍地址为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事实发生经过:

xxx年xx月xx日xx时许,乙方在甲方公司内xxxxx时不慎受伤。事发后,经甲方派人送xx市人民医院住院就诊。xx医院的入院诊断为“xxxxx”。乙方与年月日治愈出院。方在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已由甲方全而支付。

甲方认可乙方所受伤害为轻伤,为处理本次事故,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和尊重前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员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郑重承诺在签订本赔偿协议之前,甲方已经明确告知应当。

承担的伤残赔偿项目及相关的赔偿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同意甲。

方对本次伤害事故做一次性赔偿处理。不存在受甲方威胁、胁迫、乘人之危或在显失公平、有失公允等情形下签订本协议。

2、甲方除已经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包括乙方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所。

有医疗费用、住院生活津贴、交通费、护理人员、护理费等)。

3、甲方依据前款约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伤。

残赔偿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后续治疗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4、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当日即将对第二条约定的赔偿金以人民币。

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赔偿款后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

乙方出具的收款收据作为甲方已经支付赔偿款项的凭证。

5、本赔偿协议作为一揽子赔偿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不。

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提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后再提起民事诉讼)或以本《赔偿协议》有失公允或显失公平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或通过信访等其他途径向甲方提出其任何权利请求。

6、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当善意地履行协议,协议签收后,任。

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违反协议的一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总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院形式诉讼管辖权。

9、本协议中,除甲、乙双方及其代理人签名、出院日期、协议订

立日期可以采用手签字外,其余内容全部采用打印文本,除前述内容以外的非打印文本对本协议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10、乙方的居民身份证、甲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法定代表人证明、甲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伤赔偿合同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

刘律师则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服务,服务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服务,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服务时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时,被告打电话找原告装卸货物,双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仅就临时装卸货物达成协议,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装卸货物,均由其自己确定,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管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卸完毕并给付报酬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和与被上诉人谢某的通话录音支持其上诉请求。

在二审开庭时,刘律师就上诉人出庭证人和录音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并就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约束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在承揽的???卸工作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不对上诉人作为承揽人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容易混淆并难以区别判断的三种法律关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以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工伤七级赔偿金

聂某某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苏州某某公司的员工,于2012年5月24日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后送往苏州附二院高新区医院治疗,诊断为食指末节末段骨折。事故发生后,聂某某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聂某某找到周仲生律师咨询。周仲生律师告知:依聂某某的伤情判断应该为十级,但是需要劳动关系的确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程序。

聂某某把案件委托周仲生律师处理,周仲生律师立即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在开庭前,公司同意协商解决。周律师和公司经过几次沟通,终于达成赔偿协议,聂某某获得工伤赔偿待遇。

工伤赔偿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年月日到甲方工作,乙方与年月日在甲方处工作时不慎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伤残。现已康复出院。

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主动要求与同甲方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河北省的有关法规、规章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资料如下:。

第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

第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利;。

第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第七、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第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工伤赔偿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前,由于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没有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不一样,没有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的规定。

3、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就工伤保险来说,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前,我国境内相当一部分用工单位和个人还没有树立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又往往采取逃避或者推卸责任的方法,从而给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此,凡用工单位都应当本着为员工利益、为企业发展、为社会和谐着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及时为员工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将承担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

那么,用工单位或员工个人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工伤事故呢?

一是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情形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是要熟悉工伤申报、认定的相关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要清楚社保部门工伤认定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保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是要了解职工工伤治疗费用的负担内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是必须承担工伤保险相关责任。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员工来说,不存在实际上的损失。

工伤赔偿问题

(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玻(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工伤七级赔偿金

8月,杨某入职西安市某某制造厂工作,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该单位未依法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205月19日下午,当杨某在单位操作车间工作时,右手拇指直接被切割机切断,其他手指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损伤,事故发生后,单位及时将杨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离断伤;2、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切割伤,住院治疗期间单位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等到杨某出院后该单位却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也拒绝申报工伤。

杨某无奈之下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王科律师,王科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随即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2011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七级工伤。

2月27日,杨某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伤残等级为柒级,属于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经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

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使其受到伤害,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已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基于乙方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乙方提出赔付要求。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同意赔付要求。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互谅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同甲方赔付一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文件《工伤保险条例》(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政府169号令文件给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合肥区域平均工资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合肥区域平局工资5个月,共计9个月合肥区域平均工资,合肥区域职工月度平均工资标准:3207元/月(该标准数据由社保局提供)。共计须赔付其:本人工资7个月+合肥平均工资9个月,共计须赔付:1500元/月*7个月=10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7元/月*9个月=2886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项合计:39363元。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甲方于年月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赔付内容如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计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为: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即终止;。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签字/手印):

工伤赔偿答辩

您好首行居中“民事答辩状”

因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_________________(写对对方的申请有无异议等,如果认为有需要调整的地方可以写一:_________________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二:_________________停工工资三:_________________交通费等等(每条之后可以写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你认为应该赔多少的问题)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仅供参考,并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公司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工伤赔偿协议书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20xx年4月13日上班时间受伤补偿事宜,经友好协商后,乙方要求与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左眼眼睑缝合数针,致使左眼不能完全睁开,视力受到影响,

2、左手桡骨粉碎性骨折,术后恢复好之后,左手力量受到影响,不能做重活,

3、左腿髋臼骨折,恢复好之后,行动受到影响,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自理潜力,

4、左侧骨盆骨折,恢复之后对正常行动产生必须的影响,

5、左脚第五趾粉碎性骨折,对正常的站立及行走产生必须的障碍。

甲乙双方对以上伤情及伤情对以后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确认无误。

二、甲方在治疗期间第一时间垫付医药费,并且在乙方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让乙方的伤情及时得到控制,让乙方家属急切的情绪得到宽慰。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

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劳动潜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行政法规和法律文件达成以下赔偿资料。

1、(一)医疗费。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贴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因乙方身体多处骨折,年龄较大,恢复期间及恢复后由此次工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对身体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行治疗和康复,中间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并且甲方先行垫付治疗和康复费用。

4、停工留薪期盼。

遇:

第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二、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计算初始日期,20xx年4月13日

第四、计算标准月薪2100元。

第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四、乙方自愿放弃其它任何经济赔偿要求,也放弃向有关部门提起工伤认定、工伤等级认定及仲裁或诉讼的主张,除协议所列资料乙方今后不会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追讨任何待遇及经济补偿。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章):(乙方代表签名):

经办人:身份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