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范文(13篇)

小编: 李Y

培训心得是对自己培训经历的一种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提升自我认知和能力。很多成功的职业人士都对工作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总结,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工作心得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在工作中带来一些启示和建议。

住房公积金轮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为了公平公正地分配住房公积金,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部门通常采用轮训的方式来发放。我最近刚刚经历了一次住房公积金的轮训,通过亲身体验,我对这一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轮训让我感受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轮训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每个职工都有机会获得住房公积金的发放。不像以前的方式,只有先到先得的原则,轮训更能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障。在这次轮训中,我看到了参与的职工们都很理解和接受这一制度,并且他们对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深信不疑。这样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的发生,让大家在公平和透明的基础上争取自己的权益。

其次,住房公积金轮训提醒了我要提前做好准备和规划。在轮训之前,我意识到我需要提供一些材料和文件来证明我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条件。这让我反思自己的住房情况和理财状况,给了我一个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财务安排和住房规划。通过这次轮训,我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对于职工来说是一个很好的理财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提前规划未来的住房需求。这也促使我更加懂得理性消费和理财,提前规划自己的住房和财务状况。

第三,住房公积金轮训让我感受到了团队合作和群体意识的重要性。在整个轮训过程中,我看到了同事们之间的互帮互助和相互理解。大家不仅在资料准备上互相帮助,还在沟通和交流上相互支持。大家意识到只有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才能顺利完成申请和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这种团队合作和群体意识在轮训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使得整个过程更加顺利,也增加了细节和流程的准确性。

第四,住房公积金轮训带给我了对社会公共服务的更多理解和体会。住房公积金是典型的社会公共服务,通过政府的组织和监管来为职工提供帮助和保障。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辛勤付出和细致管理,让我对社会公共服务的价值有了更多的认识和尊重。我也更加明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保障职工权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最后,住房公积金轮训让我感受到了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责任。我意识到自己不仅是一个受益者,更是一个公民,一个对社会负有责任的一员。住房公积金轮训让我深刻感受到了个人的选择和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只有积极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才能够得到更多的权益和福利,也能够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这次住房公积金轮训的体会和思考,我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它不仅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个促进公平公正和社会团结的机制。我认为住房公积金轮训是一种非常不错的制度,它不仅能够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也能够推动个人财务规划和理性消费。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住房公积金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职工的利益。

住房公积金轮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是国家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住房资源,各地普遍实行了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我曾经参与了住房公积金轮训的申请过程,从中获得了很多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轮训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申请轮训前,单位会公布申请要求和流程,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可以申请。在申请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公正地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轮训。这种公开透明的过程,让我对政府的公正和公信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其次,住房公积金轮训是一个公平分配住房资源的方式。在城市居住成本高企的情况下,住房成为了许多人生活的难题。通过住房公积金轮训,住房资源可以更加均衡地分配给有需要的人,而不是被个别人垄断。我曾经在轮训中获得了一套较好的住房,这让我感到非常满意和幸运。同时,我也看到了有些人在轮训中没有成功,但他们并没有放弃,继续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这种均等而公正的分配方式,让人们对未来有了更多的希望。

第三,住房公积金轮训是一个机会的红利。作为一个年轻人,我意识到通过住房公积金轮训,可以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支持。不仅可以享受低利率贷款,还可以将公积金作为积累资金的一部分,用于个人发展或者其他投资。这样一来,我不仅可以解决住房问题,还可以在经济上得到一些增益。轮训带来的机会,让我感受到了政府对年轻人的关怀和支持。

第四,住房公积金轮训需要一定的耐心和准备。在申请轮训前,我需要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满足申请条件。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的需求量大,申请轮训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等待过程中,我时常培养自己的耐心和坚持。这段时间的经历,让我更加珍惜所获得的住房机会。

最后,住房公积金轮训还需要改进和完善。尽管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申请轮训的程序繁琐,审核时间过长等。希望政府能进一步优化制度,提高效率,让更多有需要的群体受益。此外,还需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通过参与住房公积金轮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价值。通过公开透明的申请流程,公平均等的分配方式,住房公积金轮训成为了一个机会红利,为我们年轻人提供了机遇和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将更加珍惜住房公积金的机会,用好这笔红利,为自己的生活增添更多的价值。

住房公积金轮训心得体会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公积金资源,许多地方采取了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谁有资格购买优惠房源。在这个过程中,我亲身体会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有效避免了个别人通过关系或行贿等手段获取到优质住房资源的现象。在过去,一些富有资源或人脉的人往往能够轻松获得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房源,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而通过轮训制度,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再受到特权的排斥。这种制度能够保障每一个人的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性。

其次,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够有效减少购房者的心理压力。无论是首次购房还是换房,都是一项庞大的决策,对于经济压力较大的家庭来说,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没有轮训制度,购房者往往需要进行漫长的等待,不知道何时才能轮到自己,这种不确定性会加重他们的心理负担。而通过轮训制度,所有人都能够按照一定的顺序购房,从而减少了不确定性,让人们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未来。

第三,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有助于促进购房者的积极性和自律性。购房是人生中的一项重要决策,它需要人们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和自律能力。通过轮训制度,购房者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购房,这种等待期间可以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规划和准备。购房者需要在等待的过程中通过积累公积金,提高自己的购房能力,同时也需要保持自律,遵守相关的购房规定。这样的过程不仅能够锻炼人们的意志力和耐心,也能够培养购房者的责任感和独立性。

第四,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能够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公积金是职工每个月的一部分工资,它应当发挥最大的作用。通过轮训制度,购房者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购买房屋,否则就会被轮换下来。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公积金能够及时被使用,而不会一直闲置而影响其实际价值。同时,轮训制度也能够避免购房者过度依赖公积金,鼓励他们寻找其他融资方式,提高购房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最后,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虽然有其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轮训周期的长短可能会让一些急需购房的人感到焦虑和压力。此外,由于轮训制度需要购房者等待一段时间,可能会导致优质房源的供给缺乏弹性,从而造成房价上涨。因此,在制定和执行轮训政策时,需要权衡各种利益,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需求。

总之,住房公积金轮训制度在改善住房资源分配、减轻购房者心理压力、提高购房者自律性和使用公积金效率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也需要注意这种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广大购房者的需求。

住房公积金

住房问题是当前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而住房公积金作为解决住房难题的一种重要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我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深深地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诸多好处和重要性。在本文中,我将分享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心得体会,以期能够帮助更多的人理解和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为自己的住房梦想打下坚实的基础。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了鼓励个人购房,规定企业与职工按一定比例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旨在帮助职工购房、租房、装修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现在,几乎所有城市都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可以按规定缴存或提取公积金。

有了住房公积金,买房没有那么艰难了。首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缴存额度在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之内,可以免税。其次,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提高自己的购房能力和信用度,银行在让个人贷款时会首选有公积金缴存记录的人。此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购房或支付房屋贷款的首付款和部分利息,对购房者减轻财务压力有很大的帮助。

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呢?在职工入职时,首先需要向企业人事部门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在享受企业缴存、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之前,还需要等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账户信息确认函。此后,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向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或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一般需要提前预约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第五段:结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解决住房难题而设立的一个很好的制度,旨在帮助更多的人实现住房梦想。而我们作为职工,只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利用好住房公积金这一制度,就一定能够更加轻松地买房和住房,前途更加光明。

住房公积金年检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职工,每年都要完成住房公积金年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通过这一年检,我们可以了解公积金账户的情况,同时也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在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年检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下是我从年检中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了解与学习。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之前,我充分了解并学习了相关的公积金政策。我了解到,公积金不仅仅是一项财务储备,更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目的是为了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了解了公积金政策后,我更加明确了年检的重要性。年检能够及时排查账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公积金账户的正常运作。同时,年检还可以帮助我及时了解公积金的最新政策,使自己能够充分利用公积金,提高自身福利水平。

第二段:完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

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期间,我发现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并不完善。首先,我的个人信息中有些地方已经发生了变动,但是并没有及时更新。其次,我发现我的公积金账户中并没有绑定我的银行卡信息,导致公积金的提取和存款变得不够便捷。为了完善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我及时向单位提交了材料,更新了个人信息。同时,我也将个人银行卡信息绑定到了公积金账户上,方便了以后的资金存取。

第三段:及时缴纳公积金,充分利用福利待遇。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待遇,每个职工都有权利享受。在进行住房公积金年检时,我发现自己有一段时间没有缴纳公积金了。经过核实,我了解到这是因为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忘记了缴纳公积金。通过年检,我及时向单位提出了这一问题并催促缴纳了相应的公积金,保障了自己的福利权益。年检让我意识到,只有及时缴纳公积金,才能享受公积金所带来的福利待遇,确保自己的住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段:掌握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

在住房公积金年检中,我通过学习了解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我了解到,公积金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提取,比如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租房、大病医疗等。同时,公积金的提取方式也非常多样化,可以通过网上办理、柜台办理等多种途径进行。通过年检,我更加清晰地了解了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方式,为自己以后的住房和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有了更明确的计划和准备。

第五段: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政府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通过住房公积金年检,我认识到需要加强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只有了解最新的公积金政策,才能及时适应政策的变化,并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通过年检后,我决定更加关注公积金政策的更新动态,及时了解政策的变化,以便更好地利用公积金,保障自己的住房和福利待遇。

通过住房公积金年检,我深刻感受到了公积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年检让我了解了公积金政策,完善了个人账户信息,加强了缴纳公积金的意识,掌握了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方式,加强了对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学习。相信通过这一年检的学习和收获,我能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自己的公积金,为自己的住房和养老问题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够重视住房公积金年检,及时了解并解决自身账户中的问题,使自己能够更好地享受公积金的福利待遇。

住房公积金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提取业务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四)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主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第五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均可提取,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本人极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第九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十三)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四)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一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专官员证(或者专管员有效居民身份证)、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轻松住房联名卡或卡号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六)、(七)、(十一)、(十二)、(十三)款规定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购房证明)、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第十七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第十八条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第二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证或者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一条出境定居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二条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第二十三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五条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第二十六条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工资停发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继承证明、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为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第二十九条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输书、药费支出清单、户口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第三十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的,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直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对负责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提取,那么对于您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金额的使用问题,就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如果您在北京地区购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外地购房,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单纯因为辞职是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月工资中统一扣除,比例是工资的5-13%不等,个别单位也有3%和13%以上的,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单位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缴存,都归职工本人所有.公积金缴满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根据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通知:。

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你的条件符合过家规定的,你就可以提取了.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

位于济南市经十路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内,前来提取公积金的人群仍未见减少。管理中心院内,站立和坐着上百人,都是等待叫号的市民。咨询台前则被询问办理手续细节的人群围得水泄不通。

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天早晨6点多就开始发号,1200个号码很快就发光了。”

“本来以为今天人会少一点了,来了就能办手续,没想到还是这么多人。”大厅外一位操外地口音的中年市民抱怨说,他听说有的人今天凌晨5点多天不亮就来排队,到中午1点多还未能办好手续。

当然,与最火爆的高潮时相比,人潮已有所回落。在6日那天,济南公积金服务大厅一天内有1500人提取公积金,人数达到平时的3倍,排队长龙达数百米。

事情源于8月底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限制两类人群在今年10月1日以后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新政引发外界各种传言和恐慌,由此引发挤提风潮。

迫于压力,9月10日,公积金管理中心紧急出台公告,将上述两类提取公积金时间延至2014年3月31日,但前往提取公积金的人群在之后3天里仍然络绎不绝。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建敏出面解释和澄清,称公众对新政存在“误读”。

济南市财政局综合处一位处长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否认外界关于济南公积金发生“亏空”和“钱荒”的传言。“一天就算2000人来提,10天也才2万人,但基数有上百万,不存在亏空的问题。”他同时也否认公积金有被挪用的情况。

《细则》公布后,连日来,位于济南交通主干道经十路、原先冷冷清清的公积金服务大厅一下子人山人海。

10日这天,记者在公积金服务大厅看到,前来办理提取的市民将200多平米的大厅挤得水泄不通,处处人头攒动。每个窗口前都排起长队。门外的烈日下也排起200多米的人墙。人行道、紧邻的慢车道上也站满等待办理提取的市民,许多人在树荫下席地而坐,等待叫号。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早晨5点就起来往这里赶,也才拿到800多的号码。

公积金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预计,排队挤提的情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据济南市审计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1年底,该市正常缴费人数已达94.87万人,当年归集金额76.91亿元,而到2012年归集金额已达到103.17亿元。也就是说缴纳职工应已突破百万人,而从本月初至今也只有7000余人办理了支取手续,尚不到总缴纳职工人数的1%。

引发挤提潮的,是《细则》中引人瞩目的两项条款。一是规定买房三年以后不得再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提取。

这两条直指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用户。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处长崔建伟在对媒体解释《细则》时就说:“商业贷款满一年提取一次,影响不大。”

按照现行规定,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工资12%比例各自存缴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后,职工遇有买房、租房及退休等十二种情况可以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

而《细则》实施后,十二种情况中的两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的部分用户,可能在支取账户余额方面受到限制。

据分析,这一《细则》出台的背景,可能与近年济南市公积金的支取金额不断攀升有关。

据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2012年1月,当月公积金支取金额为2.3亿元,此后数月保持在3亿元左右,7月份开始上升到5.1亿元,到10月份,在归集金额为7.39亿元的同时,支取金额陡然上升到6.54亿元。

蹊跷的是,在2012年10月支取创出6.54亿元的新高后,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依旧公布归集和贷款当月数据时,却不再逐月公布支取金额。这不免令人产生联想。

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负责网站数据公布的一位处长9月10日接受本报采访时,称并不知道支取数据已连续9个月没有公布。

从截至去年10月的这一组数字与其他两组对照可以发现,支取金额是一条不断攀升的曲线。归集金额一年半以来一直处于徘徊略有上升状态,2012年1月,当月全市归集公积金为8.69亿元,此后除2、4、10月三个月归集公积金不到8亿元外,一直到今年7月归集的公积金都在8亿多元到10亿多元之间,到今年7月公积金归集创历史新高为10.6亿元;贷款金额则随政策变化起伏较大,今年以来相较于去年10月最高值9.82亿元则呈萎缩状态,大致徘徊在4亿-7亿元之间。

《细则》的出台并不算突然。之前,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连续两年出台政策收紧贷款和支取政策。去年10月8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曾进行过一次调整。在调低了贷款额度的同时,要求“借款人须在贷款前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这一政策的效果十分明显,在去年8-10月连续3个月贷款均超过8亿元,10月达到9.82亿元后,连续8个月贷款金额回落到4亿-6亿元之间。直到今年7月才回到7亿元以上,达到7.92亿元。

按照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的年度数据,2011年济南市公积金支取额为41.5亿元,占当年归集总额的48.49%,2012年支取金额52.11亿元,占当年归集总额的50.51%。但上述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的处长认为,支取金额增多是一种正常现象,“归集增多,贷款、支取肯定要增加。”他说。

“误读”还是另有隐情?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建敏向媒体表示:“可能我们宣传没有到位,另外一个可能在理解上(群众)不太一致。”言下之意,是群众对即将实施的“细则”存在误读。与记者通电话的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处长解释说:“我们只是根据2005年住建部加强公积金管理规范意见,规范了一下提取政策,和其他没有关系。”

实际上在今年6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就曾遭遇过一次公积金“钱荒”。据介绍,今年6月中下旬银行普遍“钱荒”时,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时间也延长了一周左右。此前在审核购房人资格同时可进行公积金评估工作,但此时要求网签后再评估,等于将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间后延。

相关数据也印证了购房者的直观感受。据济南市建委下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公布,去年4-6月济南住宅销售10907套,今年同期则达到14452套。而济南市4-6月公积金贷款则由去年的18.63亿元缩减到今年的17.43亿元。也就是说,济南住宅销售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持续温和放量的同时,公积金贷款却呈现同比萎缩的状态。

上述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处长介绍说,济南市的公积金使用率已超过90%。由于使用率是支取总额加贷款余额加购买国债数量除以缴存总额,济南市公积金在贷款萎缩,支取数据缺失的前提下使用率上升,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购买国债总额在扩大,要么是支取总额在不断扩大。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即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亏空等情况,迫使公积金运作中收缩贷款和减少支取。

住房公积金

姓名:黄友林。

班级:工程造价3班。

学号:v201141244。

一.概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由职工所在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蓄一定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筹集、融通住房资金,大大提高了职工的商品房购买能力。发展住房金融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得以进一步推行的动力。从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到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我国城镇已开始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基本性质。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

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2)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

(4)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

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

企业自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在政府职能部门干预下,住房资金和公积金混同使用和挪用的情况相当严重。二是一些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不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行归集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存在很大隐患。

2007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4.58%,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7.24%,沉淀资金为2186.55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2.76%。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式单一是造成资金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目前,住房公积金资金除少量用于购买国债外(2007年购买国债余额为405.76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为4.22%),大部分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由此又进一步形成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问题,即在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群体之间,前者有能力购房,成为公积金贷款的主要受益者;而后者由于无能力购房,既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也难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还要以较低利率强制储蓄承受利息损失。

7.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呈现地区性与阶段性的不平衡现象。

2007年年末,东、中、西部地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分别为3567.63万人、1982.24万人和1638.05万人,分别比上年末增长4.89%、4.19%和1.55%。2007年的缴存额分别为2135.24亿元、708.07亿元和699.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6%、22%和30.18%;当年发放个人贷款额分别为1398.74亿元、397.47亿元和40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78%、17.31%和77.3%。尽管中西部地区的缴存额和发放贷款额的增长速度较快,但从总量上看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同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整体运用和融资效率状况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运用率平均达到75%以上,而在经济发展相对较缓的西部及中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总体资金运用率平均仍不足50%。造成以上地区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住房公积金制度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

合理的公积金制度体系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重视“储贷合同”契约型融资。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就像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等非国有单位职工)排斥在政策性融资体制之外,这既不符合经济转型期中国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有碍公平原则的实现。而在个人储蓄积累较低的情况下,无限制发放个人贷款,必然导致贷款人对低息款的过度需求,使住宅公积金在较短的时间内资金耗尽,使众多储户失去享受低息贷款机会。

3.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实行多种利率,并辅助于储蓄奖励方式、税收减免等多种措施,调动居民参加住宅储蓄的积极性。在我国,面对收入多元化、需求多样化和拥有消费主权的经济人,政府不能再沿用简单行政干预和管理方式,强制性的让人们参加住房储蓄或多出一点钱,而应学会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引导居民的储蓄、消费和投资,帮助居民逐步地实现消费的升级换代。政策性住房储蓄应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如:对需要购房的储户,设立市场化利率的储蓄,保证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可以得到与其他储蓄等额的利息收入,或设立减免利息税的住房储蓄,以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对需要扶持的收入群体(中等偏下和低收入户),政府还可用住房基金设立专项利息补贴,为他们购房提供低息贷款,或为开发商兴建面向中低收入的出租房提供长期贷款,改变目前泛用“低存低贷”、利息暗补对象不明确及对收入分配的负效应。比如说德国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高度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内容是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储蓄制度、购建房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有权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一半。对于因经济收入低,或某一民族、信仰某一宗教或孩子太多等原因导致找不到房子的家庭,政”的资助框架内,政府还资助私人投资者和地方房地产公司,帮助他们为市场上难以获得住房的家庭提供质优价廉的租用房。政府还资助房地产开发商对现有住房翻新改造,供低收入家庭居住。此外,德国政府还实施“住房金”制府提供福利性公共住宅供其租住,并大力推行“社会住房”和“住房金”等资助政策。所谓“社会住房”,包括供出租的公寓楼和合作社住宅。政府通过不同的补贴方式,使这类住房低于成本的租金供应给低收入阶层。近年来,“社会住房度,通过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补贴,帮助这部分人群获得合适的住房。统计显示,最近几年中领取“住房金”的家庭,住房负担(包括房租和购房负担)占家庭税后月收入的比例由45%下降到31%。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最大特色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先储蓄、后贷款。即先由储户根据自己住房需要及储蓄能力,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储贷合同,储户每月按合同约定存钱,当存满储贷金额的一定比例后,即可取得贷款权。二是贷款利率固定、低息互助,住房储蓄制度是一种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不受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

住房公积金

我叫xxx,x年x月入职。根据有关规定,我已具备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故特申请缴纳住房公积金,望有关负责领导审阅并批准我购买住房公积金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2011年6月24日。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本人,号,现在市(转入地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出地)还保留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凭证号,尚有住房公积金余额元。

本人委托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存储余额转入我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内,请贵中心协助办理。

特此申请。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现单位公章:

附:复印件缴存凭证复印件。

说明:

1.本表由异地转移职工在申请办理转移时填写,以委托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其原单位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转入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为方便职工,本表由职工填写一式二份后交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一份,另一份代职工邮寄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本表后需附职工复印件及在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复印件。

4、此表有效期为十日,最后一日是公休日或法。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个人公积金申请书要怎么填写。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本人,号,现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

原工作单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元。

现委托贵中心将我在贵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人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个人明细账内,请转入:公积金专户全称:

公积金开户行:公积金专户账号:

特此申请。

现工作单位签章:

本人签名:

联系电话:

推荐回答:申请书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联系电话:申请日期:这样就可以了,希望能帮到你:)

我叫×××,在×××单位工作,已婚,月收入×××元人民币.为了提高住房待遇,我在××××购住房一套,约××平方米,价值约××万元。因本人靠拿工资维持家济,多年来,仅有十多万元积蓄,资金不能达到购住房的需要。为此,特向贵中心申请贷款××万元,分××年还清。请领导审批,以解燃眉之急,不胜感谢!

推荐回答:住房公积金申请书格式范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姓名)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房屋地址)。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借款合同号为:xx),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大家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把自己应该填写的部分填好,有的需要让单位的人给你填写,填写完《申请表》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职工本人签名并由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同时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单位审核盖章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职工确需由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职工应当提供委托证明以外,代办人员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提取人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填写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证明、相关凭证,等待中心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积金中心主管领导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在申请人单位证明上签字。经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出具取款支票,申请人凭支票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从上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拿到支票,顺利的话3天就能办理完毕。

本人系**镇***,年龄**岁,民族**族,籍贯****,学历****,个人公积金账号:********,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坐落在:******住宿区,面积*****平方米,一次性须交房款****万元,因资金不足,需向贵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期限****年。

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二)身份证;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一)、(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