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心得体会(汇总9篇)

小编: GZ才子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立法法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护理立法也日益受到关注。护理立法不仅关乎护士的权益和职业发展,更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作为一名护士,我参与了此次护理立法的研讨过程,并对其进行了深入思考和体会。在这个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心得体会,以下将简要介绍并分享我的观点。

首先,护理立法的一大收获是明确了护士的权益和职责。在过去,护士的职业地位和权益并不被充分重视,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而随着护理立法的进一步推进,我们得以明确了自身的权益和责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护士的工作职责和权益得到了明确规定,这对我们提升自身职业地位和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护理立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护理行为和医疗服务质量。护理作为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影响着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健康水平。通过护理立法,我们建立了一套规范护理行为的制度和标准,强化了护理质量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地了解护理行为的界限和规范,进一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此外,护理立法还加强了护士职业素养的培养和提升。护士作为医疗团队中的核心成员,除了需要具备专业护理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护理立法的实施,进一步强调了护士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要求护士做到真诚、尊重和关爱患者。这对促进护士队伍的发展和完善护理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护理立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护理是一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事业,患者和家属、医护人员、社会各界都是护理立法的主体和受益者。因此,在护理立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广泛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对护理立法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增强大家对护士团队的信任和支持。

综上所述,护理立法是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护理立法,我们护士得以明确自身权益和职责,规范护理行为和提升服务质量,培养职业素养和促进团队合作。然而,护理立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和参与,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和高质量的护理服务。这也是我们护士在今后工作中应该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立法法心得体会篇二

   袁明圣

[摘 要] 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 立法法 评析 合宪性 立法效益

一、引言:众多的期待

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带着理论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终于于203月15日正式出台。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负着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台理应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立法法出台后,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无疑问,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理智地对立法法的内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笔者认为,这种反思并非是毫无意义的。

二、先天不足:合宪性问题的困扰

古有瑕不掩瑜之说,笔者却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来评价立法法,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立法法的出台虽使如立法权限的分工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其整体上与某些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对草案的讨论中,学界对此即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宪性问题,[4]但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自行进行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则,而且,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监督权”实质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剥夺,同样是违宪的。[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非是毫无道理的。立法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因涉及各国家机关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说属于“宪法”问题,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处理,全国人大虽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全国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对它自身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其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

而且,就现代分权理论而言,立法权的执掌者为国家立法机关,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根据宪法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这些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权力并非立法权,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6]立法法将行政法规也作为其调整对象混淆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宪法授予这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因此这种权力实质上属于执行权的范畴。立法法在未能正确把握特定的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性质的情况下,将之纳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无异于承认这些行为属于立法行为,无异于承认行政机关、地方机关可以与国家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这显然是与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宪法规定相悖离的。

三、预期效益的失落:立法法遗留的问题

只要我们仔细分析立法法的具体条文,自然而然地浮现在我们眼前的第二个问题是立法法的必要性问题。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立法法的动因或预期目的是什么,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其二,如何通过制定立法法实现预期目的,或者说它是否能够通过立法法创设的机制达到预期目的。当然,立法法既已出台,提出这一问题难免有秋后算帐之嫌,不是被人认为是“傻帽”,就极有可能要被视为“马后炮”故意找茬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其次,从立法法的具体内容看,出台的立法法虽分6章94条,洋洋洒洒万余言,但并没有达成其预期目的,也未能如学界所期望的那样,解决立法体制中的许多重大问题dd遑论所有问题。这些未解决的重大问题除早已为学界所重视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问题、立法监督等问题外,还有立法程序问题、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等问题。限于篇幅,笔者想简单地谈一谈后两个问题。

其一,是立法程序问题。尽管立法法以相当的篇幅就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过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简单重复而已,即使不谈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程序规定也难以使立法程序更趋民主化与法治化。例如,在立法过程中,代表或委员能否提出对草案的修正案?如果提出,如何处理?立法法中似乎并未规定。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有“绝对民主”之忧,[16]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立法所体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有限的民主而已。朱国斌先生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就曾问道:“150人组成的人大常委会能充分代表民意吗?”[17]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进一步设问:近3000人的全国人大能充分代表民意吗?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尽管我们都无例外地承认,人大代表是人民(选民)的代表或代言人,既然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那么公众就有权了解立法的整个过程,包括查阅人大的议事记录,但在实践中,这种记录几时又曾向公众全部公开过?公众事实上是无法查阅这些资料的。在民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时,法治化的欠缺无疑只会走向专制。立法法虽然试图解决各种“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但从具体规定看,除了确认已经存在的所谓立法权的“分割”外,并没有对行政立法、军事立法等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操作性的规制措施。许多立法(甚至包括宪法修正案)字面上所标示出的“法治”并不能掩盖“人治”的实质,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无法有效地防止立法过程中的“人治”现象,甚至可能为事实上的人治铺平道路或者为之披上“法治”的外衣。

其二,是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可谓是有目共睹的.,[18]因此,既然制定立法法,那么如何完善和规范法律解释,也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然而,遗憾的是,立法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范围与程序,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关有“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外,[19]别无其他规定。一方面,既然立法法将“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乃至“军事立法”都在立法法中加以规定,那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仅对“法律”的解释问题作出规定,而回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军事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问题;另一方面,既存的“行政解释”、“地方解释”、“检察解释”、“审判解释”乃至所谓的“军事解释”等是否仍然合法存在?如果说这些解释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而得到承认的话,[20]那这种授权决定本身是否合法、正当?退而言之,即使承认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各种所谓“解释”的效力及冲突如何解决?而且,既然它们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规定它们可以“法律解释要求”又有何意义?反之亦然。对此,立法法没有为我们提供答案。

此外,立法法的某些规定还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立法法第3条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规定。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毫无疑问,这些原则都是要的,是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时所必须遵循和贯彻的,但是否要在立法法中加以正式规定呢?综观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立法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的正式条文中确认这一原则还是第一次。笔者愚见,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立法法作为我国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21]的国家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所有有关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都必须在其法律创制活动中切实地一体遵行,而不得有任何违反。如此一来,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是否应当遵行?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其现有的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制度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维系,在这一基础上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存在违反该条规定的问题?据笔者愚见,这一问题的答案绝非那么简单。应当说,宪法以“序言”而非正式条文的方式确认这些原则绝非是随意的,而是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殊性而慎重权衡的结晶。

四、拔出萝卜带出泥:权力割据及其他

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只有权力的分配,而没有权力的制约,对当前所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非但没有加以适当的控制,反而进一步使权力的割据法律化。立法法关于军事立法权等的确认都不过是事实上所存在的权力割据的法律确认而已。由于权力本身的诱惑力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巨大利益,立法权力割据现象的存在及法律化必然进一步刺激有关机关试图加入权力分配与再分配的行列,以便从中分得一杯羹,这也是不少地方不遗余力地争取“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并非虚名的“名号”的内在驱动力。

2、立法活动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介入时机的折衷规定所体现出的公安部门的强大势力,到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的规定,[25]都可以说是这种利益的体现。由于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分配,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的利益,因是之故,各种五花八门的立法也就有可能出台。与此相对照,事关绝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也可以说是现代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dd民法典却迟迟不能出台。当然,民法典所以迟迟不能制定,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仔细分析起来,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是不是也印证了立法过程中对自身利益、部门利益追求现象存在的事实?也许尽管民法典事关每一个公民,但却与任何集团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也不会产生权力的赋予与分配或再分配,因而其迫切性似乎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也因涉及相关机关的权力及权力背后的利益而使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进一步言之,某些所谓“立法”,如部委规章等,实质上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是“设租”与“寻租”的产物。通过这些立法,某些行业、某些集团的利益(甚至是巨额利润)虽然得到了维护,但却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在某些社会性立法及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性立法中也极为常见,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立法不过是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或者说是管制捕获的产物。[26]国家立法尚且如此,因其部门利益倾向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而受到普遍责难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自不待言。

4、立法的随意性问题。立法的随意性不仅体现在普通法的制定上,甚至连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也体现得淋漓尽致。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近20年中,我们已先后对它进行过3次修改,共有17条修正案。而这些修改基本上是在没有修宪的强烈社会诉求与充分的理论准备和论证下进行的。[31]从宪法的修改情况看,对现行宪法进行的3次修改,都是以中共中央提出修宪的建议为起点的,从修宪建议的提出,到修正案的通过,其速度之快,真可谓是匪夷所思。与修宪前理论上的沉寂极不对应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修宪后的溢美之词却不绝于耳。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对此表示过怀疑与忧虑,但这种怀疑与忧虑终因曲高和寡而显得异常的寂寥。

就立法法而言,尽管在起草过程中即有学者对其必要性提出过质疑,但却未能引起重视。与其说它是理论界经过深思熟虑论证的结果,不如说更多地是对实际部门权力划分要求的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方方面面的实际部门的要求下开始着手起草这部法律的,实际部门的要求是出于感觉,他们感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不清,因而强烈呼吁要制定一部立法法来解决这一问题。”[32]这种状况除反映出立法的随意性以外,同时也印证了前面提及的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追求倾向。

五、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哪一方面看,立法法都不是一次成功的立法。在极为有限地解决了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部分问题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矛盾与法律冲突。人们对它的期望值很高,但它带给人们的却只有失望dd学者的失望、对法治的失望。但是,立法法本身及某些规定所存在的诸如合宪性等问题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是立法法的制定过程本身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何提高立法活动的科学性与法治化水平,避免立法行为的随意性;提高社会民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程度,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克服立法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对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无尽的追求,尽可能防止由于立法行为而加剧现实政治生活中业已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能,避免宝贵而有限的立法资源的无谓浪费。当立法行为不再为梦醒时分的一时感觉所困扰时,那也就是立法乃至整个社会真正民主化、法治化实现之日,也只有在法律得到有效的、全社会的一体遵行时,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维系,法治才能成为现实。

(本文原刊于《东吴法学》专号,发表时有删节)

注释

[1] 参见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第4期;曲耀光:《论我国的立法冲突》,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李步云:《法的内容与形式》,载《法律科学》第3期;张廉:《论法制统一的实现途径与措施》,载《法律科学》19第1期。

[2] 参见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19第5期;彭贵才:《关于行政诉讼困境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3期。

[3] 朱阳明:《论军事立法权的依据--立法法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4] 参见周汉华、任进等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见《众说纷纭(之一)》,载《北大法律周刊》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5] 莫纪宏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主题发言:《立法法本身不具有合宪性》,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6] 参见陈斯喜:《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则因全国人大分别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而获得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9] 章剑生:《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的审查申请,但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

[11] 顺便说一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日常立法随意地将宪法规定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扩张并非自立法法开始,而是早已有之。例如: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提出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3条),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相关立法中分别将之扩大到议事规则将质询的对象扩大为“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2条)、“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25条)、“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3条)。

[12] 据介绍,军事机关“事实上”已制定了近千件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起草立法法时即据此肯定其“法”的性质。参见李步云:《关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家建议稿)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年第1期。

[13] 同上。

[14] 王磊:《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15] 董[舆:《比较立法与公布》,载《社会科学探索》1997年第5期。

[16] 见前注[5]莫纪宏文。

[17] 朱国斌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见《众说纷纭之二》,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18] 有关这方面的论述较多,较为全面且具代表性的可参阅张志铭文:《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及程宗璋:《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工作的若干思考》,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3期。

[1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3条。

[20] 参见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21] “准立法权”是笔者对除国家立法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权力的一种指称,可能不一定非常恰当,姑且用之。

[22] 俞德鹏:《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

[23] 应当指出的是,笔者无意否定“三权分立”的重要理论意义。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演变,三权分立理论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虽然它未必是最好的权力分配模式,但却是有史以来经过实践证明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参见刘德福:《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7期。

[24] “权力割据”得益于张志铭先生《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文。在该文中,张志铭先生用“法律割据”来论述法律的行政解释问题,笔者十分欣赏这一提法。见前注[18]张志铭文。

[25]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所谓“重大、复杂”的案件分别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的人大代表来源于各行政部门)维护其自身利益与地位乃至“面子”的意图或倾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第15条、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26] “管制捕获”是美国行政法学界关于政府管制的一种理论。按照这种理论,“确立政府管制的立法机关或政府管制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捕获’政府管制即促使政府进行管制的,或是被管制对象本身(由于它深受市场失败的影响),或是其它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比如铁路管制中受到铁路营运者盘剥的农场主或者受到挤兑的其它运输业主。换而言之,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也许,在某些时候,政府管制会给一般公众带来一些有益的因素,但这并非政府管制实际的初衷,它充其量不过是管制的意外结果而已。”参见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27] 考虑到以下情况,即:在我国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约为15日,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财政预决算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日常议程,已经使会议疲于奔命;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每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会期也较短,再加上我国仍处于政治、经济的转型期,立法任务在相当时期内仍然非常繁重,因而立法资源的紧缺也就显得异常突出。

[28] 参见游伟、孙万怀:《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设计――兼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载《法学》1998年第4期。

[29] 这方面的文章如山西省人大法制委课题组:《关于地方立法程序的几个问题》,载《晋阳学刊》1998年第6期;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法制及其立法完善》,载《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30] 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职权既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职责,它既不能让渡,也不能放弃。各国在法律上对滥用职权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一般都将“前后不一”、“反复无常”、“差别对待”视为滥用职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31] 而某些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尽管经过长时期理论上的准备和论证,甚至采取专家起草的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出台的文本却面目全非,此种情形尤以刑法典及合同法典为最。

[32] 王磊:《多重矛盾之下的立法法(草案)》,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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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心得体会篇三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有幸参与了一次有关个人立法的合作讨论。通过亲身经历和深入思考,我对个人立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从中汲取了一些宝贵的体会。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了解个人立法的重要性,探讨个人立法的难点与挑战,并总结个人立法带来的益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立法的重要性。个人立法是指普通公民通过自主创制、立案并通过相应机构审核、表决成为法律的过程。这一过程使公民有机会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使法律更贴近实际需求。个人立法能够帮助弥合政府与民众之间的鸿沟,增强民主意识,并推动社会进步。通过个人立法,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到自己关心的议题,并通过民主程序来推动变革。

然而,个人立法也面临着一定的难点与挑战。首先,个人立法需要公民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制定一项合理且可行的法律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领域的知识和经验。其次,个人立法需要公民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在立法过程中,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必然存在,需要善于协商、妥协和达成共识。再者,个人立法面临着限制和约束。立法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和要求,并需要通过机构的审核和表决才能成为法律。

然而,尽管个人立法困难重重,但其带来的益处是巨大的。个人立法使个体能够主动参与到社会事务中,增强个人责任意识和社会参与感。通过了解和参与立法过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个人立法也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个人立法可以提出切实需求和意见,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个人立法的实施也有助于加强民主制度的建设,促进政府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个人立法的实践中,我深切认识到要成为一名合格、有所作为的公民需要不断努力和提升。首先,我们要坚持个人立法的原则和目标,始终以“社会和公共利益优先”为核心价值。其次,我们要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改善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只有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才能在立法过程中具备更大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此外,我们还要增强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积极与他人合作,寻求共同利益。通过与他人的互动和交流,不断修正和改进自己的立法方案,最终得到更好的结果。

总之,个人立法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实践和公民权利。虽然个人立法面临着难点与挑战,但其带来的益处是巨大的。通过个人立法,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到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亲身体验民主决策的力量。我相信,在更多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下,个人立法将会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们的社会和国家带来更多的利益和福祉。

立法法心得体会篇四

我们可以说,立法应当是民主和法治的过程,是民主和法治的产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这些,都只是我们在应然意义上进行

的表述。事实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状态经常存在,甚至成为

民主和法治发展的障碍也不是不可能。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问题

。如果是民主与法治的立法,就会有好的法律―――良法据此而得以

产生;如果是专制与人治的立法,就会有坏的法律―――恶法据此而

得以产生。立法的良善,制约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与法治,

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为了保证立法的良性,就必须对立法进行民

主与法治的调控,这也许是立法法得以产生的初衷。这并不意味着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应有的品性,还需要我们在制定

立法法时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说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须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这一说未见先论,但恐怕也还不是谬论。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无论怎样地将民主和立法结合起

来论述,都不可否认,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构

成部分与实现方式。立法作为一种权力的体现和运作过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种脱离民主的倾向与可能。立法法的一个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证各种立法的民主性质。现在我国的第一部立法法产生了,对于立法

的民主性质也作出了重要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如何被贯彻实施还特

别值得我们去思考。立法法实际上是通过立法权限的划分来进行国家

权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项权力对人民的忠诚显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过立法与立法冲突的协调来解决权力与权力

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权力构架与权力关系,这对于保证权力的民

主性质具有特别的意义。一个法律、法规乃至规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质也体现着一定的民主性质。擅自扩大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会反对,就应当宣布其为非

法而无效。人民在选举立法机关之后,实际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权委托

给了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一旦背离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难以修正,

而且还将受害于恶法。因此,用立法法来保障立法机关及其对于人民

的忠诚―――保障民主,制约立法权,防止立法权的滥用,不能不被

认为是一大建树。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

[1] [2]

立法法心得体会篇五

作为一名立法实验的参与者,通过两个月的实践与观察,对于立法实验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明白了立法的艰辛和重要性。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受启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与体会。

首先,立法实验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合作。在实验中,每个人的意见和贡献都至关重要。通过与不同背景、不同观点的人进行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我们可以进一步拓宽视野,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立法实验中,我们组建了一个多元化的团队,由法律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社区代表组成。大家通过互相倾听和尊重他人观点的方式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共识。这个过程中,我体会到了集体智慧的力量,也意识到了一个好的立法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合作。

其次,立法实验需要深入研究和分析。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细致入微的研究和分析。在实验中,我们组织了大量的研究和调查,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分析了不同的立法案例和经验,以期获得更全面、准确的信息,为立法提供依据和支持。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问题的本质,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和方法。立法实验让我深刻体会到了研究和分析的重要性,也让我认识到了要做好立法需要全面收集信息和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第三,立法实验需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立法是为了制定公正、公平的法律规则,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立法实验中,我们始终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维护人民的根本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我们通过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各种利益关系的权衡和平衡,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可行性。立法实验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公正和公平对于立法的重要性,也明白了要做好立法需要客观公正、权衡利益的能力和勇气。

第四,立法实验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立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进。在实验中,我们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期使立法更加完善和有效。立法实验让我体会到了立法的复杂性和困难,也认识到了要做好立法需要不断学习和改进的态度和精神。

最后,立法实验要注重沟通和宣传。立法实验的成果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宣传来推广和应用。在实验中,我们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向公众传递信息和理念,促进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使立法的效果得到最大化。立法实验让我认识到了沟通和宣传在立法中的重要性,也让我明白了要想做好立法需要注重社会的参与和共识的形成。

综上所述,通过参与立法实验,我深刻体会到了立法的重要性和艰辛。立法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合作、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的精神、沟通和宣传的力量。立法实验让我意识到了立法的复杂性和困难,也让我认识到了在现代社会中,要做好立法需要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的支撑。立法实验是一次宝贵的经验和学习机会,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立法的本质和要求,也为我今后从事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指导。

立法法心得体会篇六

上了初中,我明显感到初中的学习与小学学习有很大区别。初中的课程多了,如果课堂上不认真,课后要是再想把老师讲的弄懂弄透,那就困难得多了。所以,我们必须跟着教师走,相信教师,才能真正有效学习。

鲁迅有一套学习的“十字法”——多翻、跳读、设问、五到、立体。我认为这是很有价值的学习方法。“多翻”就是多翻各种各类书籍,以开阔视野,启迪思路,增长知识。其实,多看课外书,增长课外知识,开阔视野,对平常的学习和考试都有好处,能更好地理解知识。“跳读”是指无论如何都不会读懂某个问题时,先跳过去,向后看,于是连前面的都明白了。这用在英语短文阅读理解上十分有效,联系上下文能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短文内容。“设问”就是带着问题去读书,我们在阅读文章时就应该如此,这样做,能使我们在阅读过程中得到答案,提高学习效率。

“五到”是心到、口到、眼到、手到、脑到。这“五到”无论在学习、考试还是平时做事,都应该做到。也只有真正做到这“五到”,才能真正有效地做好每一件事,事半功倍。“立体”指有一般的读,又能重点的深掘;既要有横断面,又要有纵剖面;既有对原著有关有钻研,又有对有关资料的涉猎。这就是要求我们不能只看片面,应多角度地认识事物,这样才能认识得全面、深刻。

此外,我们学习要有“恒心”两个字,有了它,才能像蚕吃桑叶一样,一口又一口,坚持不懈地去啃,直到预定目标顺利攻克。平时,要多思多练,在学习过程中要勤于思考,注重积累,在思考做题的过程中累积解题技巧和经验。还有,就是要先把书上的“死知识”给“死死地”背下来,再把熟练的知识灵活运用。这就是“先死记,再活用”。

有时候,我们学习了一些知识,当时能记住,但过会儿就忘记了,这就与记忆方法有关。我认为,在学习过程中,看、写、读、听、背,多管齐下效率高,也记得牢。著名科学家茅以升先生,是个记忆力超群的人。人们问到他的记忆秘诀,他的回答是:“重复!重复!再重复!”学过的知识如果不重复,不多久,能记得到也就剩那么一点儿。所以,我们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尝试着“看写读听背”一并运用,一并提高。过后,每隔一段时间就重复知识,也就是定时复习。这种学习方法,能减低遗忘率,更有效地记住知识。

开学时,老师曾对我们说:“行动是最好的语言。”“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其实,如果能做到这几点,成绩必然提高。学习是一件苦差事,但苦中有乐。只有克服重重困难,吃的下学习过程中的苦,才能超越自我,获得成功。而行动比任何计划、检讨更有用。说得天花乱坠,却没有实际行动,那又有什么用呢?行胜于言。

拜五,我们八年级一起出去,进行了一次别具特色的社会实践。

这是那里湖泊的风景图。很美吧!

乘坐着大巴,经过了1个多小时的颠簸吗,我们终于到达了我们的目的地:炮台湾湿地公园。这里靠近海,风景十分的优美,我们非常喜欢这里!

在公园里还有一块很大的草坪,我们小队在哪里进行了野餐在草坪上,还有一些老人在这里放风筝呢!

我们在公园里欣赏了很多风景。不得不说,这里的风景真的是漂亮。

我们在这里玩的十分高兴,也收获了许多,我们希望,还能有更多这样的社会实践。

这个星期一,我们五年级的八个班一起坐车去礼参实践基地,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礼参住了一个星期。第一、二天我感觉这里很好,既没有作业,又可以和同学们玩。但是后几天又有点想爸爸和妈妈了,就想回家。

不过,我还是坚持下来了。在这里,我还学到了许多许多课堂外的知识。在五金小工厂,我学会了使用各种工具,在美点教室里,我学会了怎样做蛋糕,并体会到了做蛋糕非常的累。在小机床教室里,我学到了怎么使用小机床,在彩泥画教室,我知道了彩泥画是怎样制造的,在机器人教室里,我学到了关于机器人的知识,并学会了做模型。这就是我的礼参社会实践生活。

这是一种学生利用节假日进行的单项或多项的.社会调查、访问等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与群众主动结合的一种形式。从现在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看,主要有一下类型:第一类为国家、地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这类活动大多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开展的教育活动。第二类为某鞋单位、部门、科研组织为了完成各项任务,利用学生的智力与体力,在假期吸收学生参加的时间活动。第三类是学生自发组织的,以科技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四类是学生根据自己的条件、兴趣爱好有目的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参观了禁毒教育馆后,我了解了毒品的种类以及对人类的危害。在那里,我深切的感受到了毒品的可怕,一旦染上了毒品,就很难再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所以,争当禁毒小标兵,看到别人吸毒及时制止,让我们有一个美好的社会、家园。

今天我参加了两个集体项目:一个是“定向运动”。“万里长城”这个游戏锻炼了我们班的合作能力,在我们全班的努力下,齐心协力,获得了第二名。“定向运动”这个游戏让我们一起完成一个比较难完成的任务。虽然我们没有得到名次,在过程这遇到了许多的困难,但是我们的小组成员非常的勇敢,解决了问题。今天的活动让我们收获了许多,懂得了许多的道理。

立法法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立法研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更多的人开始注意到了立法研究的重要性。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深感受到了立法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并从中得到了不少收获和感悟。接下来,我将结合自己的体会,分享一些关于立法研究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立法研究的意义

立法研究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首先,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法律的规定和制度。通过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对法律的内容和背后的政策意图有更深入和系统化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把握和运用法律。其次,立法研究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它可以促进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最后,立法研究也是提高法律效力和权威的重要途径,它可以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第二段,立法研究的方法和技巧

立法研究有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它需要我们具备一些专业知识和能力。首先,我们需要熟悉和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和规范逻辑,能够在理论和实践中灵活应用和运用。其次,我们需要有良好的文献和资料收集能力,能够准确地找到和获取需要的材料和信息。此外,我们还需要注重研究方法的合理选择,如何准确定位研究对象和问题,选取适当的研究范围和方法,加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等方面都需要注意。最后,我们需要注重研究成果的写作和表达能力,能够把研究成果清晰和精准地呈现出来。

第三段,立法研究中的难点和挑战

立法研究虽然有很多意义和价值,但也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首先,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定位上,我们需要面对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现实,尤其是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往往需要跨学科和跨领域的知识和视野;其次,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也需要面对法律制度的多变和变革,以及研究方法的不断创新和完善,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思维方式;最后,在研究成果的呈现和表达上,我们也需要面对语言和表达方式的挑战,需要运用适合的方法和技巧来准确地传达研究结果和思想观点。

第四段,立法研究中的启示和收获

立法研究虽然存在些许难点和挑战,但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其实也为我们带来了许多启示和收获。首先,它锻炼了我们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善于思考和解决问题,寻求新思路和新途径。其次,它也提高了我们的沟通和合作能力,能够与团队成员充分协商和沟通,开展有效的合作和共同研究。最后,它还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认识和了解法制建设的机会,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立法研究的未来展望

立法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未来将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展望。首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发展,立法研究将更加重视对法律制度改革、创新和升级进行研究,满足社会发展和创新的要求。其次,在跨学科、跨领域和智能化发展的背景下,立法研究将会更加多元化和创新化,需要尽可能地结合最新的科技和实践,引入机器学习等新兴技术手段,以提升立法研究的效率和精度。最后,立法研究的未来也将强调合作和共享,需要打破学科和学界的壁垒,加强学界间的交流与互通,推进国际化研究和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更加完善、更具公正平等的法治体系。

总之,立法研究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研究领域,在推进法治建设、提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除了具有学科性、实证性、理论性等特征外,还需要我们具备独立思考、深入分析、准确表达等能力。未来,立法研究将更加注重科技和智能化的应用,更加注重国际化和合作,为推进法治中国不断贡献自己的力量。

立法法心得体会篇八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立法法心得体会篇九

地方立法是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的体现。在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我不仅收获了知识,更体会到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地方立法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各个地方政府也在不断加强自身治理能力,而地方立法作为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地方立法是推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不仅可以区分本地方的行政管理,更可以提高地方人民的参与度,为全国的立法提供更多的参考。

第二段:参与地方立法使我学到了更多的知识

在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我了解到了更多地方政府的立法内容。在学习了解各大城市的地方立法过程后,我深刻体会到其实地方立法是依照国家法律条例开展的工作。通过学习了解地方立法,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内容与宣传,能够更深刻地掌握相关法律政策的原则和要点。

第三段:地方立法对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

在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我发现地方立法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地方立法不仅可以促进地方产业发展,更可以提高地方社会治理水平,增强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地方立法也可以将国家法律的基础原则与地方特点相结合,形成有地方特点的治理模式,更适合本地方的发展。

第四段:参与地方立法让我更好地了解地方政府

通过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我了解到了更多地方政府的运作情况。地方政府虽然是国家政府下属的机构,但在工作中有很大的独立性。地方政府透过地方立法活动,可以为本地区市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城市生态环境,降低空气污染等方面,提高市民的生活品质。这些政府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段:地方立法促进了本地区的科学发展

地方立法可以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推进本地区的科学发展。通过学习地方立法,我认识到了地方立法与市场发展的关系,其实是相辅相成的。通过科学的地方立法,市场才能更加规范,市场主体才能更加稳定,市场要素才能更加自由。

在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地方立法对于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更加深刻地了解了地方政府的工作内容。地方立法不仅可以促进本地区的发展,更是国家法律制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未来,我也会持续关注地方立法的动向,多参加相关的活动,为地方立法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