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贵阳市政府报告 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通用5篇)

小编: 字海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贵阳市政府报告 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篇一

在当下社会,协议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欢迎大家分享。

拆迁人:(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简称乙方)

一、拆迁范围内涉及乙方路(街、巷)号附号结构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需拆除。乙方负责出具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有效证照)。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三十日内交甲方按规定送有关部门注销。并于年月日前搬迁完毕。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二、根据,甲方按元/平方米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甲方,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货币补偿款元,由乙方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三、甲方以路(街、巷)号幢单元楼座间(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附调换房屋平面图。甲方按价元/平方米与乙方房屋价元/平方米结算,方补给方人民币元。甲方将调换的房屋交付乙方,同时结清房屋差价。甲方应负责办理调换房屋产权证交乙方,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应支付乙方设施拆迁补偿费:

1、煤气元

2、独立电表元

3、电话元

4、有线电视元

5、独立水表元

6、电热元

五、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承租人)次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费、合法待工人员补助费。

1、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

2、甲方支付承租人人民币元。

六、甲方调换给乙方的房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并执行国家保修规定,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七、甲方在建设期间为乙方在区街(巷)号提供间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周转过渡,过渡期为个月。乙方同意在建设期间自行周转过渡,过渡期为个月,甲方按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工元。

八、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

1、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甲方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先予执行。

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安置乙方房屋应按《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发乙方过渡费。

3、本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改变,甲方应在30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改变后的建设项目性质与甲方协商变更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4、对本合同有争议,双方选择()方式解决。

a、申请贵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诉讼。

九、其他: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余送有关部门存档,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贵阳市政府报告 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篇二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员工最基本的权益。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贵阳市工伤保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审计、工商、安全监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银行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分户,不设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费由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征收。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社会捐赠;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到工商注册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中央、省属在筑企业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非参公事业单位到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二)职工工资发放、缴费人员花名册;

(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提出本市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二、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实施一段时间后可依法实行浮动费率,一类行业不实行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2019年。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职工居民身份证;

(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由市社会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设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一)《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九条 因工或患职业病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其鉴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一年后复查鉴定,终结鉴定(再次鉴定)、旧伤复发的确认或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请再次确认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认定工伤前,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继续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职工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认定结论;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或其他证明;

(六)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工伤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相应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用人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区(市、县)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月1自日起施行。

贵阳市政府报告 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篇三

作为一名尽职尽责的导游,就难以避免地要准备导游词,导游词作为一种解说的文体,它的作用是帮助游客在旅游的同时更好地理解所旅游的景点包含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意义。我们该怎么去写导游词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贵阳市导游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国古语说:山北为阴,山南为阳,因城区位于境内贵山之南而得贵阳之名,同时,古代贵阳盛产美丽的竹子,故贵阳简称筑。它地处山地丘陵之间,故还有山国之都的雅誉,而且市内自然景观,文化古迹,民族风情星罗棋布,因此又有公园省的盆景市之美称。

贵阳是中国的又一春城,气候温和湿润,热量丰富,雨量充沛、四季宜人,春夏秋三季都是旅游的黄金季节。这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最热是七月下旬,常年平均气温是24摄氏度。最冷是一月上旬,常年平均气温达4.6摄氏度。全年平均气温是15.3摄氏度。空气不干燥,四季无风沙。人们广为称赞:上有天堂,下有苏杭,气候最佳数贵阳。

在这里,喀斯特地貌非常奇特,,地形多样。地上,奇峰翠谷,山环水绕;地下,溶洞群落,别有洞天。明山、秀水、幽林、奇洞、古寺浑然一体,相映生辉,形成了雄奇秀丽、独具特色的高原自然景观。其中,有1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清镇红枫湖),4个省级风景名胜区(花溪、百花湖、修文阳明风景名胜区、息烽风景名胜区)。

在贵阳众多的文物古迹中,有1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息烽集中营;有全国唯一的一幢木结构三层三檐不等边的九角攒尖顶阁楼、建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的文昌阁;有作为目前贵阳市标志、建于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的甲秀楼;有贵州佛教第一大丛林、建于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的弘福寺,有为纪念明朝著名哲学家和教育家守仁建于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的阳明祠等。

贵阳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聚居的城市,悠久的历史孕育了这块土地上38个民族璀璨的民族文化,形成了浓郁的民族风俗,有少数民族青年男女通过饱含深情的歌舞、寻找意中人的四月八、三月三、六月六、跳场等节会;有称为中国戏剧雏形和活化石的傩戏、地戏,追述着中华文化的源远流长,记录着中原文化和贵州民族文化的交融。

刺绣与挑花是贵阳民族传统工艺百花园中盛开的两朵奇葩。蜡染制品则蕴含着民族文化的艺术魅力,它们与粗犷、古朴的傩面具等民族文化的精品一样,备受国内外友人的青睐。

贵阳的风味小吃,着实令人垂涎。仅地方传统的风味小吃就达100多种。无论白天黑夜,贵阳街头巷尾的小吃摊点星罗棋布,一些饭店酒店将有特色的部分小吃列入筵席中,还有专门的小吃筵可供品尝。贵阳最有名的风味小吃有肠旺面、恋爱豆腐果、雷家豆腐圆子、糕粑稀饭、丝娃娃、荷叶糍粑、吴家汤圆、毕节汤圆等。

贵阳市政府报告 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篇四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_____【区】____润枫欣尚_________【小区】__6号楼______【幢】【座】【号】_________单元___701户______号。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________商业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人为_段金作____,共有权人为,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尚未取得。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5、其他房屋。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壹佰肆拾万元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五。

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超过______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超过____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

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买受人未能在____________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二、附件三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________________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

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

2、单人床:

3、床头柜:

4、梳妆台:

5、衣柜:

6、书柜:

7、写字台:

8、沙发:

9、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吸尘器:

23、其他:

房屋配套物品

3、【水卡】【电卡】【气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交费凭证】;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七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____________【区】____润枫欣尚_________【小区】__6号楼______【幢】【座】【号】_________单元___701户______号。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________商业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该房屋所有权人为_段金作____,共有权人为,所有权证正在办理中,尚未取得。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_______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5、其他房屋。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___________。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壹佰肆拾万元__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五。

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超过______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超过____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

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买受人未能在____________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二、附件三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出卖人: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________________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10、其他:

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

2、单人床:

3、床头柜:

4、梳妆台:

5、衣柜:

6、书柜:

7、写字台:

8、沙发:

9、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吸尘器:

23、其他:

房屋配套物品

3、【水卡】【电卡】【气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交费凭证】;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修装饰情况

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的具体约定

该房屋所在楼栋【已完成节能改造】【未进行节能改造】

附件二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

附件三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约定

附件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六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

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

2、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附件七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

贵阳市政府报告 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篇五

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经201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明、云岩、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第十条禁止以下行为: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第十三条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第十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第十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垃圾、粉煤、煤灰、矿渣、砂石、散装水泥和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