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取酬工作报告 违规追究工作报告共(精选7篇)

小编: 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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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取酬工作报告篇一

8月23日电xxx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安排。

《意见》指出,要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较大或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且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9大方面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二是规定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三是明确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应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四是提出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等情况,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责任追究工作要加强与党建、审计、纪检监察、干部管理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探索向社会公开责任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以下是《意见》全文

xxx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16〕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xxx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xxx中央xxx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xxx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等要求,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xxx同意,现就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xxx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xxx、xxx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3.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4.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在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基本形成,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程序和方式清晰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实现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对相关责任人及时追究问责,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责任约束显著增强。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集团管控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四)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六)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七)改组改制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八)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九)风险管理方面。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资产损失认定

对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一)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其他责任追究处理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根据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证明材料等进行综合研判认定。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四、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

(一)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1.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2.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3.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2.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3.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4.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三)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四)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

六、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开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2.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3.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二)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四)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五)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二)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三)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巡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要做好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凝聚社会共识,为深入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结合对具体案例的调查处理,在适当范围进行总结和通报,探索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违规取酬工作报告篇二

《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xxx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苏政办发〔2017〕35号)、《xxx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通委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控方面:

(四)违反集团(公司)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购销管理方面: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六)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投资并购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八)违反改组改制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八)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方面: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 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按以下绝对值或相对值孰低确定。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1%以上3%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追索责任认定年度上年末资产3%以上。

以上绝对值或相对值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可依据以上四类材料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四章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者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三十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

(三)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涉及市属企业管理的责任人,其责任追究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察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未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金融类、文化类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此办法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属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通国资发〔2015〕180号)停止执行。

违规取酬工作报告篇三

案情简介

案例一:仇某,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业处副处长。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6000元。张某,党员,某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副处级)。2016年1月张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纪委接到举报,对仇某、张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科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举报。

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2016年2月,国资委为了加强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由李某兼任该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领取了半年奖金1.2万元,同年10月被举报。

定性及处理建议

纪律审查人员认为:

级干部,违反规定在工程监理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对仇某、张某二人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为工商局企业处科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对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党和国家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制,纪律审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并准确界定。

仇某、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2011年3月印发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即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规定。

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实体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都构成本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应当辞去本职或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案例一中的仇某、张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均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仇某、张某党纪责任。对仇某、张某所获取的报酬应收缴后上缴国库。仇某、张某应分别辞去兼任职务。

王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就案例二而言,个别纪律审查人员认为,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体范畴,因此王某不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上述观点明显是不正确的。

首先,王某虽然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在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其次,根据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显然,王某应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用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范畴之中“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来界定王某是否构成该违纪行为。

再次,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强调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的从事公务性质,不是党和国家机关里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属编制情形,即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问题。

因此,案例二中,王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其行为符合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构成主体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规定,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王某所获取的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王某应辞去兼任职务。

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同时也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在案例三中,李某虽经批准兼任该市某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却违规领取奖金报酬,属于兼职合规、取酬违规的行为方式,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李某所获取的奖金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

需要强调的是,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能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齐英武)

违规取酬工作报告篇四

为加强和规范出资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省xxx组织出资企业就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流程、方法、案例等内容召开业务交流会议。

交流会上,龙煤集团、建投集团、产投集团、农投集团结合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重点就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与巡视巡查、纪检监察等部门协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方面做了现场交流;其他出资企业做了书面交流。

会议指出,一年多来,各出资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会议强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对于违规责任追究,企业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追责力度不够深入,协同机制还未建立起来,上下贯通全覆盖的局面尚未形成等方面的问题。

会议要求,下一步要着重从五个方面抓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一是顶层设计,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二是上下贯通,横向配合,扎实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是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工作力度;四是加强整改,规范运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五是创新手段,利用信息化,建设违规追责工作平台。

省xxx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有关同志,各出资企业负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以及承担责任追究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

违规取酬工作报告篇五

在治理乱收费工作中,学校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孔江伟任组长,高占岭为副组长,部分中层领导为组员。做到学校一把手亲自抓,从组织上和力量上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增强全校对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学校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

1、严格执行上级文件精神,本学年,我校按照汝州市教体局的统一要求,保证全校学生免除杂费、学费、教科书费,大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并认真执行。在开学前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治理教育乱收费”相关文件,把握文件要求,明确各自职责与任务,有序地部署好开学工作。

3.不自立收费项目,坚持“两免一补”公示制,有计划地使用经费,严肃审批报销手续,坚决杜绝帐外帐、“小金库”、乱收乱支等违纪行为。

我校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坚持治理乱收费制度。

1. 建立乱收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与各教研组长签订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状。

2.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治理乱收费工作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学校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在学期初,学校领导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明确自身职责,从思想上提高对开学治理乱收费工作的认识。首先,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为组长的治理乱收费领导小组,制订了治理乱收费各项规章制度,治理乱收费工作由一把手校长亲自抓。其次,召开专题会议,落实零收费,杜绝教师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现象。同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开学初,学校对各班进行收费调查,未发现乱收费现象。

违规取酬工作报告篇六

——市有关部门就集中清理工作作出答复

李川

本报讯(记者 李川)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本市自5月13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第一阶段清理自查工作,基本摸清了底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强调,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整改清退工作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为做好整改清退工作,确保集中清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就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答复,明确政策界限。

1.集中清理工作所指“领导干部”的范围?

答复意见:集中清理工作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既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不满三年的领导干部(截至2014年5月13日)。

2.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的领导干部是否要进行清理登记?

答复意见: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的领导干部,没有兼职的可不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有兼职的应当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并按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3.领导干部清理登记情况如何保存?

答复意见:清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无论是否兼职,均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分级保存备查。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保存备查。所有《领导干部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均要形成电子文档上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汇总,分别报市纪委(径报党风政风监督室)和市委组织部(径报干部监督处)。

4.领导干部可否在企业(含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含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不仅限于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三年后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必须符合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上市公司按规定必须支付的报酬,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除正处于撤并过程中、即将退出注销、国(境)外上市子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律不得在本企业投资、控股、合作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有兼职(任职)的,应当辞去一头职务,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5.领导干部可否在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任职)?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可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现职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兼职(任职)。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本身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未脱离实际教学、科研岗位的,可以在相关机构从事与专业相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但一律不得兼任领导职务,有兼职(任职)的,应当辞去一头职务。

7.领导干部可否以“补差”、“返聘”等形式获取报酬?

答复意见:领导干部不得以“补差”、“返聘”等形式在原任职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及投资、控股、合作的企业继续工作,有“补差”、“返聘”等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终止工作手续,《工作方案》印发后以“补差”、“返聘”等形式取得的报酬应当清退上缴。

8.对违规兼职(任职)问题如何进行整改规范?

答复意见:对属于清理范围内的违规兼职(任职)问题,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向所兼职(任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出辞呈,领导干部保留兼职的辞去本职,相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履行免职或者罢免手续。本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提出辞呈,相关单位在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人事管理程序直接履行免职或者罢免手续。

9.领导干部确需兼职(任职)的,如何进行审批?

答复意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市管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确需在社会团体、企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的,由本人申请,原任职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填写《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前为市管干部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或者备案。

在清理工作前已经兼职(任职)的,经审核符合规定,需继续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履行批准手续。

10.对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如何清退处理?

答复意见:对未经批准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或者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取得的报酬,一律清退并收缴。在5月13日前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对兼职(任职)问题作了清理,并已将违规取得的报酬上缴本单位财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的,视为已经收缴;5月13日后清理出的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得的报酬,一律清退,上缴专项清理工作专设账户。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将领导干部违规所得报酬由组织人事部门登记造册,列出明细,由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负责办理上缴手续。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问题的具体措施,是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工作,切实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具体内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领导干部违规兼职(任职)取酬的,做到该清理的清理到位,该免职的落实到位,该清退的清退到位。整改清退工作务必于8月20日前完成。对清理工作落实不力,打折扣、搞变通、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领导干部隐瞒违规兼职(任职)、违规取酬,或者有意拖延不按规定进行清理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处理,并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逐一核查处理。市纪委监督举报电话:12388;市委组织部监督举报电话:12380。

违规取酬工作报告篇七

一、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涉企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10条措施有无落实到位。)

充分履行职能,全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严格落实优惠政策措施,持续为市场主体发展注入能量,促进全县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全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细化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全面推行“零见面”审批,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网办”,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引导各类商户守法、诚信经营,加强夜市商品质量监管,增强地摊经济吸引力。鼓励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外贸出口平台、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和销售,牵头开展“小店发光、企业发光新零售行动”,免费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高德地图“经营信息”和“小店故事”板块发布经营信息、用工需求等,开启了新零售版块。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涉及的多个许可证,合并为一张载明经营者名称、法人、经营场所及许可项目等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年报,年报率95.41%。在涉及市场监管的15个部门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减少对企业的干扰。

二、全面排查是否存在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2、各项工作均不涉及保证金,未发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允许使用保函保险等方式代替的保证金有无限制、拒绝使用等行为。

3、通过认真自查,在工作中主要是为企业在品牌申报、商标申报、专利申报、标准化建设及质量发展等方面提供服务工作。在组织企业申报各类品牌、商标、专利和标准化项目时,帮助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局,从未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服务。品牌提升及标准化相关会议、知识产权及商标战略座谈会等都是上级组织的免费会议。相关培训等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转发给企业,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参加,严格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对参训企业不收取任何的费用,也不存在强制、暗示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服务,强制企业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的问题。

4、充分运用音视频监控设备、执法记录仪等科技设备,对服务大厅、外出检查等现场执法行为实时监控记录,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并定时进行法律法规集中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防控风险的意识,从源头杜绝向企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5、认真对企业提供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无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等行为。无强制占用企业财物、违规借用企业车辆等行为。

6、严格遵照全国个体劳动者第二次代表大会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七日通过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及县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工作开展中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工作开展中不收取任何的费用。无强制企业入会和阻碍会员退会,不规范收取会费、赞助费、中介费、咨询服务费、评比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费等问题。

三、全面排查是否存在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不到位等问题。(便捷企业开办经营措施和“照后减证”有无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为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全面推行“零见面”审批,强力推广企业登记“全程网办”,联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实行企业(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业务“零见面”审批,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

今后,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即知即改,边查边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举措,确保问题立即整改到位,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全市“大棚房”问题排查整治攻坚工作报告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报告

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总结范文

作风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汇报

排查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