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作报告就业歧视问题有哪些(精选5篇)

小编: 念青松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工作报告就业歧视问题有哪些篇一

2.你对工资有什么期望?有些企业尤其是不经常在校园开展招聘或者招聘人数不多的公司,很希望知道应聘者对工资的预期,所以会问这类问题。

有些招聘经理会追问你到底需要多少钱,以便了解你的胃口以及你的抢手程度。如果针对小企业,你不妨说出你的真实预期,反正你的首要目的是拿到聘书,又不是一定要去上班,只要你的预期有助于你拿到聘书就可以了。经常在校园招聘的公司或者较大型的公司,通常是在面试的最后一轮才问你这个问题,这时你的'回答不要超高,只要让他感到你能真心接受根据历年新员工入行工资以及市场行情制定的标准工资就可以了。 那自己应该如何出价呢?若没有把握,可以给出一个幅度,下限可以低些,上限不要太高,这样进可攻,退可守。

3.你有什么业余爱好?

有些同学把招聘公司对爱好的询问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想招聘特长生,这显然是个错觉。如果想要特长生,他们大可不必去综合高校,去体育代表队岂不省时省力。

其实他们的目的是想借此判断你的性格、涵养、为人以及品德。比如你从 6岁就开始弹钢琴,直到大学还经常在文艺演出中表演,人家会对你的毅力及音乐修养肃然起敬。有的人喜欢中长跑,而且成绩也比较好,你会让人认为你有毅力、耐力,竞争意识强,而且能够忍受长时间工作。有的人会下围棋,经常看棋谱,说明爱动脑子,善于分析,逻辑性强。

无论对比着谈你自己还是说别人,重要的一点是不要评论别人的缺点,对别人的信息没有必要泄漏太多,你好心好意贡献了大量信息,别人却认为你这个人缺心眼儿,城府不够,是个大漏勺,而且爱说别人坏话,那就得不偿失了。

4.你和其他求职者有什么不同?

5.我们和另一个公司都聘用你,你会如何选择?

6.最基础的工作你也会愿意干么?

很多人会毫不犹豫地说愿意做最基础的工作,还画蛇添足地补充说自己级别低也干不了什么大活,这无疑暴露出如果给你这份工作,你明显不会心甘情愿地贡献,只是在应付差事。倒不如承认自己有弱项,如果不在压力的环境中得到锤炼,也就不可能往上提升。有些基本功不够扎实,没有通过单调、枯燥的工作得到磨炼的人,将来在挑战性很大的工作中,很难有毅力去征服困难。某种程度上,早期的单调工作对长远的更大成功是一种难得的磨炼机会。

7.哪位老师/人物对你影响最大?

从这个问题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你将来的职业生涯路径有可能朝哪个方向发展,对你影响大的人物的职业发展路径,通常都成为你追求的目标。很早就崇拜比尔 -盖茨的人可能会有进入计算机领域大展拳脚的目标,或者希望自己也能靠创业发家致富。一旦你被问到这个问题,那么你应及时想好与之密不可分的另外两个问题:“为什么你认为他们对你影响最大?”“他们在哪些方面对你影响最大?”此外,类似的连环问题也可能是:“你最喜欢哪本书?其中的什么观点最能吸引你?为什么?”对此你一定要思而后言,脱口而出之后又不能自圆其说会很尴尬,也显得浮躁。

8.你认为你适合干什么?

9.你对公司有什么问题要问的?

“那么我们怎么获得小公司和招聘人数不多的公司的信息呢?”小公司一般没有正规的培训机会,你贸然地问招聘经理有没有培训可能会吓着他,以为你没有培训机会就不愿加入他们公司呢?如果有培训机会,他们早就当个大卖点反复播放了。

建议同学们可以向几年前加入有关公司的师兄师姐们多加询问,他们公司的员工发展机会、工作挑战、职业生涯路径是怎样的,这些既是他们力所能及的,也是你最关心的。假如你在面试前做了很好的相关研究分析,不妨就公司发展战略问一个微观、具体问题,但不能一无所知地问,而是要在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深入探讨。

工作报告就业歧视问题有哪些篇二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 院: 专 业: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目 录

农民工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本文列举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产生歧视的多方面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正 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在我国,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一)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 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2.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二)就业待遇歧视

1.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 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2.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1.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规定除外。然而,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公有制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与持有农村户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或者说,与之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不利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不罕见,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此类劳动者的就业安全系数非常小。2.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城镇劳动力的福利等隐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农民工的低福利甚至无福利来补贴的。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农民工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费高使得农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伤保险方面,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有很多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最近几年受工伤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屡见不鲜,他们有的人财两空,有的落下终生的残疾。失业养老保险不健全,农民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城市工人失业了,但他们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着家庭的直接支持。农民工失业了,他们无颜回乡,继续留在城市却又没有生活保障,真正的成为城乡边缘人群。

3.存在就业服务歧视,即农村劳动者难以享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信息、职业辅导技能训练。

农民工所遭受的普遍而严重的就业歧视,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制度上的原因,还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农民工自身的不足、社会舆论导向也是其中的原因。

(一)制度上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城市农民工遭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壁垒,事实上是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两种就业、两种公共服务制度,不同的身份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地位和机会,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人明显持双重标准:保护前者而限制后者,就业歧视也就在这种体制下自然而然产生了。由于户籍制度的壁垒,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形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由于他们在城市中没有正式的身份,在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不但如此,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如赞助费、各项管理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增加了他们进城打工的成本。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失去了迁徙的自由,进一步扩大了已经存在的城乡差别,使城市化滞后,形成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产业结构发展畸形。所以要改变农民工就业受歧视的现状,必须要从根源入手一一改变现有的户籍制度。

(二)法律上的原因

1.立法缺位及规定不完善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作为以限制公民流动或实质上限制农民流动为己任的户籍制度依然合法存在有很大关系。没有宪法保障下的迁徙自由,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即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平等就业 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劳动法规定存在缺漏。《劳动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涉及到户籍歧视,这就造成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遭遇法律困境;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缺乏关于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但许多就业歧视发生在就业前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得法律在面对就业歧视时也是有心无力,更毋庸论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2.劳动执法不力

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他们主动维权的意识不强;少数农民工虽然想维权却不知道向何处申诉或无力申诉,这种情况下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显得极为重要。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此类机构少之又少,即使有也是综合性质的而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就算是接受了农民工的委托也有很大成分是以一种敷衍的漫不经心的态度予以处理的。而农民工这个日益壮大的弱势群体在各种权益上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日益严重,他们急需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讨个说法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企业面前他们个人的力量显得非常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一个专门面向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显得尤为重要。

(三)其他原因

1.农民工自身存在不足。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务工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就业及生活。大多数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缺乏竞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能找到一个“饭碗”已是相当不容易,农民工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冲破自己受歧视的现状,对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他们也只能忍气吞声。2.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等导致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和偏见。长期以来,中国实行城乡分割。户籍是一道无形的墙,把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隔离开来。农民在农村务农,城市居民从事工业和服务业,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无法充分流动,信息也缺乏沟通,再加上城市居民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总体高于农村居民,因此,城市社会长久以来形成一种偏见:把农村和农民与贫穷和愚昧等同,认为农民工就一定人力资本低,他们进入城市就会给城市带来不稳定因素,从而形成“一等公民”的身份优势意识,甚至演化为一种城市的市民性格。面对居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以一种高人一等的姿态来看待他们,换句话说,就是对农民工的歧视。

通过以上原因的分析,我们认识到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且需要长期努力的浩大工程。以下试图从法律方面着手进行相应的对策探讨。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我国宪法目前未明确规定迁徙自由反而实行限制迁徙自由和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所以必须从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彻底改变消除歧视的根源。只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才能使相应的改革具有宪法依据。将迁徙 自由明确地写入宪法,指明努力的方向,这样才更有利于公民对抗非法的权力,消除由此而产生的歧视。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劳动力在不同劳动力市场中的自由流动。首先,应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在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大城市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其次,应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类别,实行以人口的定居空间、居住空间和主要从业内容为特征界定的户口类别。这一改革将使户口失去其利益分配功能和社会身份高低的体现功能,促使户口真正成为我国公民平等竞争的结果,而不再是竞争的前提条件。最终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体制,为农民工创造一个由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变的制度环境。

2.完善劳动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通过完善劳动法来规制就业歧视

首先,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对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结合我国国情再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对就业歧视下的定义,应当将政治见解、社会出身以及年龄、容貌、身体状况等诸项劳动者的自然因素包含在内,并加“等”字兜底,以备必要时进行扩张解释之用。如此,可以将就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将就业歧视作为“准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再次,加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法律 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是农民工就业权益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在就业歧视极其普遍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的今天,很有必要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以约束企业的歧视行为和政府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就业竞争的公平性,并消除劳动力市场上因无法可依而造成的歧视现象,保护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应当包含:明确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对就业歧视的涵义、种类、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和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其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劳动执法

1.政府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体现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在服务理念上,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地区提供单独服务,地方政府更要真实地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服务的具体方针上,政府应坚持非歧视的原则,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2.加强劳动执法 首先,应该扩大监察机构的职权,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继续坚持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量化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并严格考核。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再次,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进行一定的专业教育、培训,从而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与此同时,选拔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到行政执法岗位,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坚决给予相应严厉处罚,造成不法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强化司法保障,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1.强化司法保障

农民工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待遇的现象非常多,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农民工不敢告状、告状难的状况。对此,司法机关应通过审判活动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和事件进行公正判决,从而增加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使他们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另外,司法机关应保障农民工能够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侵害问题,对于无钱告状的农民工,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

2.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农 民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尝试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能是面向全体农民工,为他们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援助。建立这种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使农民工在寻求法律援助时有归属感,便于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有利于集中专业的法律援助者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助于集中解决农民工所面临的一些共性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法律服务资源得以直接分配给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公正。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抵制社会的歧视观念

1.应当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群体的市场竞争力。农民工一定要利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努力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岗位竞争力。

2.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当务之急是要着重学习《劳动力》、《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件》等与农民工劳动就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不仅是知道自己的应有劳动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并且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尊敬的老师,我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阐述,但由于工作经验和知识有限,这篇文章肯定有许多不足之处,请您给予指导和纠正。

工作报告就业歧视问题有哪些篇三

工程专业多年来一直被众多理工科学生所追捧, 工程专业有很多方向,最熟悉的莫过于土木工程,机械工程,电子电机工程,工程造价,环境工程等等。

工程专业优势:

实习快一步:与工业界的广泛联系一直是工程系的宗旨,与最主要的工业界,商界和专业团体一直保持着最紧密的联系,其相应的开发和教授的课程是多样化的,并且符合工业界的需求。学生在社会中都已经具有了全面的技能,将永远是社会受欢迎毕业生。

认可度高:澳大利亚工程协会作为《华盛顿协议》的签署国之一,确保了澳大利亚大学授予的工程师学位等同于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爱尔兰和英国的大学相同的学历。

移民有保障:从技术移民职业清单可以看出医生、护士、 it 人员、工程师、教师、会计、汽修、建筑相关技术人员及技工、船舶相关、牙医等职业依然在申请之列。这份技术移民职业列表中几乎包含了工程类所有相关职业,可见工程类专业在澳大利亚的紧缺程度。

就业前景好:澳大利亚由于资源丰富,需要更多的工程技术人员开发建设,选读理工科专业人士在澳大利亚有更好的就业前景。

高薪令人羡:工程类专业毕业生起始年薪在 15 万到 30 万之间。工程专业的毕业生要比法律、药剂学、化学、物理、地理、兽医、会计、经济、建筑等专业的学生好找工作,而且薪水比较高。

工作报告就业歧视问题有哪些篇四

疾病歧视使他们丧失了就业的机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闲置。

二是身高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对特殊岗位提出一定的身高要求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很多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不管岗位是否需要,对身高提出过高的要求,很多本能胜任岗位需要的求职者只能“望高兴叹”。身高歧视不仅使用人单位流失合适的人才,既造成人才的浪费,对求职业者的打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屡屡碰壁之后,部分求职者求职信心锐减,个别求职者还可能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仇视社会,甚至报复社会。

三是相貌歧视。企业对员工外在形象有一定要求是可以理解的,文秘、礼仪等岗位对于员工的相貌有一些特殊要求也是理所当然。然而,很多企业在招聘中对于相貌的要求近乎苛刻,致使招聘活动成为“选美”比赛,却忽略了对求职者工作能力和潜力的考察。

四是性别歧视。由于受“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常常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在同等竞争条件下,往往是男士优先。因此,致使女性丧失许多就业机会。

关于解决歧视问题的措施

一是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是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当中还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还并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劳动法》势在必行。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建议在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禁止身高、相貌、姓名、疾病等歧视方面,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单位或岗位,此外则属于严格禁止范围。

二是要对就业歧视的认定制定明确的标准,对出现就业歧视的企业明确惩罚的具体措施,让企业为此付出较高的代价,以此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和警示作用。为了更好地反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建议政府最好制定和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加企业就业歧视而付出的成本,实行较重的经济处罚和媒体曝光,使企业在经济上和商誉上遭受双重损失,从而使企业采取就业歧视的违规收益小于违规成本,企业行为趋于理性化。

四是建立对就业市场的监测机制,对就业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就业市场的人员结构、工资水平、流动的方向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就业市场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五是设立反就业歧视行动奖金,可以通过对反歧视行动给予奖金来鼓励雇主放弃歧视。对那些在雇佣、工资和升迁等方面没有歧视行为或者在这些方面优先照顾弱势群体的雇主,给予资金奖励或政策优惠,以激励那些雇主和企业在招聘人员时杜绝就业歧视。

工作报告就业歧视问题有哪些篇五

摘要:调查显示,目前,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在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比例已分别达到51.4%和49%,女大学生、研究生和男生一样受到良好教育,同样希望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大学生常常难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在目前的各类招聘中,直接而明确的拒接女生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间接拒绝的更多。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同样也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女性发展的谬论与歧视。

关键词:性别歧视现存现象原因分析应对措施正文:

目前,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最普遍,女性在就业中存在各种不平等现象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中的各种不公平待遇愈演愈烈,社会上关于这类话题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归其实质是主要是对性别的歧视。女性就业歧视实际就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歧视手段,使女性在就业中丧失与男性平等的择业机会及待遇。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原因,或拒绝接受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或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重视妇女的升迁机会,或使女性与男性相比同工不能同酬。

前不久,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一公司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一审审核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女员工一定赔偿,包括经济赔偿金,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共计1734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某科技公司在知道其怀孕的情况下通知不续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其经济赔偿。

时,我国《劳动法》第l3条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果用人单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使妇女在求职、收入、人力资本投资、晋升、解雇及惩戒等方面发生事实的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就构成性别歧视,严重时可能会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录用前的性别偏见

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直接表明不招女性,在未进入劳动力市场时歧视就已产生。例如,2013年,在山东职业学院的招聘会上,只有甘肃某铁路部招个别女生,其他单位就以明文规定只招收男生。不管招聘单位考虑到女生就业后立即面临结婚、生育等问题,延误最佳工作时间,还是其他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构成了性别歧视。

虽然有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招聘女性,但是要求“形象好,气质佳”,有甚者竟要求求职者签订“禁孕条款”。形象气质要求可能是满足企业的某些需要,有些企业要求如口齿整齐等一些问题就有点故意刁难的意味。但“禁孕条款”却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没有兼顾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无论企业是想追求利润最大化下的举措,可其严重违反了社会道义。

2、工作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

工作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是最普遍的。一般女性想要获得更高的待遇和职位,就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在一些事业单位,女性多活跃于中下层,在这个区间他们空间很大,升职加薪机会很多,然而,女性在高层发展空间却很小,即使她们的业绩远高于一些男性,公司在考虑人事任选是总不经意的考虑过多因素,一致往往胜出的是男性。

雇用男性劳动力。

市场经济迫使企业在雇佣时会考虑女性本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生育和抚养孩子过程中所消耗的精力和时间,在这段时间,女性在工作和家庭中的精力配比决定了在工作中的劳动生产率,所以大部分企业不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来雇佣女性。另一方面,女性产假期间公司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这段时间女性是不能够给公司提供任何贡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企业不愿花较大成本来雇佣一个不能够及时为公司创造利益的女性劳动力。

面对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我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根据我国现状,这种歧视主要来源于雇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女性在社会中所受关爱太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雇佣自主权,追求利益最大化毋庸置疑,生育无疑会加剧企业的雇佣成本。所以政府应采取措施分摊一部分生育成本,也可以通过减少税负来刺激企业聘用女性人才,消除她们在就业中的歧视问题。故《社会保险法》,应该将生育社会保障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生育费用,减少企事业单位的雇佣成本,也可给予平等雇佣的单位一定的优惠政策,赋予他们一定得政府采购优先权,从根本上缓解女性就业压力。

针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政府应该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总量,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女性获得更多就业途径。其次,政府应该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来完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减少那些原则性弱,口号性强,条文多,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差的法律条文。将劳动法关于女性平等就业的规定予以明细化、具体化。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合同,也可将男女同一年龄退休,减少雇用单位在雇佣时过多的考虑性别年龄因素以及减少他们过多的出于成本的考虑,从而增加女性公平就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我国以后将面临的“未富先老”,劳动力短缺,独生子女养老等问题,但此项政策对于生育自由的女性来说,若不消除就业歧视问题,想真正实施还存在一定难度,故消除就业歧视是关键。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因素,近年来,女大学生受歧

视、就业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和谐因素,它关系到社会公平、公正,是社会一系列问题实施的关键,它的影响也是一系列的,故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是关键。所以,需要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法律、舆论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关心和努力,使男女平等就业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佟吉清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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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李景森、贾俊玲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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