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宣讲 法律援助年度总结(通用8篇)

小编: LZ文人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法律援助宣讲篇一

20xx年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主线,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宗旨,主动作为,不断创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截至20xx年12月20日,共接待来访群众940人次,热线咨询913件,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26件,其中刑事360件,民事464件,行政2件。有效维护了广大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以民生需求为导向,在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上下功夫,着力推行窗口服务规范化,使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更接地气的法律援助。

(一)、从细微处入手,疫情防控不隔断。

自1月30日开始取消休假,全员24小时待命,进入警戒状态。暂停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窗口服务,2月20日开始恢复窗口服务。服务大厅窗口实行每天两次消毒,大厅安排值班人员实施体温监测,严格执行日汇报制。主动对接县发改局,收集相关信息和法律问题,及时有效为其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指导意见。深入企业走访,第一时间将《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法律 问题汇编》送到企业,指导企业精准诊断自身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及时向企业宣讲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最新政策,助企有序复工复产。

(二)、从精准化入手,特定群体畅通道。

围绕“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主题,联合各部门开展“送法进园区”“送法进村(社区)”等系列活动。如1月2日下午在万全镇农民工聚集地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以昆阳镇鸣山灯笼节为契机,在鸣山村开展送法进农村活动,设置法律援助申请流动岗,让农民工随时随地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活动现场邀请律师为农民工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对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推行“三个当日”服务,缩短办结案周期,让农民工维权“零贻误”、“不落空”。截至12月20日,平阳法律援助中心共理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193件。

(三)、从规范化入手,润民服务齐优化。

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向群众亮出法律援助的“一次性告知”工作内容,做到法律咨询一次性解答清楚,援助申请一次性告知需办事项。推行“一免一简三快”工作机制,规范窗口接待,建立“五一”工作方法,实行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清茶暖心、一腔热忱服务、一身正气办事服务准则。向群众亮出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工作内容,做到法律咨询一次性解答清楚,援助申请一次性告知需办事项。对材料手续齐全的事项,实行受理、审查、审批一次性快速的办理;对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建立“容缺机制”,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及案件受理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规范热线业务操作,确保法律问题得到专业解答和帮助。截至12月20日,中心共受理法律咨询1853件。

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推动法律援助的可持续发展。

(一)、打破平台壁垒,提高服务效率。

推进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法律援助协同运行全覆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平台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公函,援助中心将案件初审、审批、指派等信息同步反馈给办案人员,法律援助通知书及案件相关文书同步推送承办律师,实现刑事通知类法律援助案件线上单轨流转,全程无纸化、信息化,有效打破政法部门志坚数据壁垒,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提升办案效率。截至12月20日,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共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受理案件215件。推动执法办案“一体化”改革。每周2次律师进驻县“一体化”执法办案中心,开展值班工作。平阳构建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执法办案机制的创新做法在省委改革办《领跑者》刊登,并获省领导批示肯定。

(二)、推进阵地突破,支撑服务衔接。

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去年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基础上,检察院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完善配套工作措施,对接法律帮助相关事项,采取定期值班模式,在检察院每周一至周五安排律师值班。截至20xx年12月20日为止,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参与签署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277人次。强化沟通协调,监管常态化。建立平阳县法律帮助工作流程。监管法律帮助案件,对律师提供认罪认罚的案卷进行查漏补缺,对值班律师所办认罪认罚从程序监管,要求律师5个工作日内将会见笔录、工作记录等文书材料送交法律援助中心,确保法律帮助质量。

(三)、打造智慧法援,突破宣传模式。

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着力打造“全媒体”宣传态势,传播法律援助“正能量”,巩固拓展宣传阵地,实行网络宣传和实体宣传的融合服务。在中心、鳌江镇、水头镇、海西镇、南麂列岛分别投放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自助机,为群众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法律咨询和在线实时咨询、留言咨询等服务,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享有法律援助服务的权利。

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紧抓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有效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一)、规范服务机制。

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受理、审查、承办等环节的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坚持法律援助“五统一”原则,即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批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通过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同时积极对接财政,提升法律援助各类补贴,开展差异化案件补贴,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二)、完善监督路径。

推进“听查评访”案件监督制度,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对归档的案卷进行查漏补缺,防止不按程序受理、承办法援案件现象发生。今年已开展援助案件听庭听庭12件,回访50件,评估265件。对推诿拖延、敷衍应付,特别是打着法律援助幌子进行有偿法律服务、损害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增强法律援助的社会公信力。

法律援助宣讲篇二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根据县局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制定了我站业务规范化标准;二是为积极发挥农村法律援助点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弱势群众减少诉讼成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行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大力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在“3。15”、江淮普法行、“12。4”等大型活动中,通过解答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宣传法律援助,接待当事人咨询近36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广泛进行法律援助知识、解答法律援助咨询。通过宣传,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为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一)切实做好外来民工的法律援助,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在平时的工作中,为外来用工人员就他们关心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问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同时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他们法制观念,遵守职业道德,受到他们的欢迎;并且针对他们反映的工资拖欠、用工合同等问题,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和企业交涉,协调解决。

(二)做好老上访户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老大难问题,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依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政府分忧解难。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年来,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为此,下一步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抓好站点的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水平和效率;二是继续做好日常来电来访的法律咨询工作,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来访、受理工作。

法律援助宣讲篇三

申请事项:申请人与唐送武林地侵权纠纷一事请求雷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诉讼法律援助。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干皎村村民,依法拥有展相坡上承包经营地的引水灌溉水沟经营权,在唐仁健所承包林地上行使引水疏通、灌溉等权利。20xx年xx月中旬,唐送武不顾自留山系原告唐仁健所承包和其相应地上的水沟还属于申请人的事实,在未经原告唐仁健和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侵占该林地,砍伐属申请人拥有的杉木等附着物,并在该引水水沟地上挖地基、筑地堡用以建造房屋,侵犯了申请人的权利。经申请人与原告唐仁健多次前去劝阻唐送武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雷山县人民法院。

中已没有劳动力,依靠村里低保为收入,家里经济情况差,无钱聘请律师;再加上申请人不懂法律知识。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通过亲友了解得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像申请人这样的贫困群众辩护,故特此申请贵援助中心给予申请人诉讼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证明材料:

1.低保证书。

2.村委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

此致

申请人:唐雨元

20xx年7月3日

法律援助宣讲篇四

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公证员的社会作用,今年4月,成立xx市法律援助志愿团,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法律服务队伍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工作网络和格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先后成立了维护国防利益法律援助站、民营企业维权中心、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站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法律援助站等,共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挂钩联系工作制度,有关律师所设立咨询接待日,定期到残联、妇联援助站实行咨询服务,由专职律师值班,促进援助站工作有序开展。

xx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共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677起,且每年援助案件呈增长趋势;“12348”协调中心解答咨询电话10022个,接待群众来访2604人次,分流解决纠纷125起。先后参与了“3·25”xx段高速公路特大交通事故、白石“10·29”重大火灾事故等突发性、群体性的事件的处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备受媒体和社会的关注。

在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并对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公示,为弱势群体维权指明方向和途径。另外,加强横向协调配合,与进行互动,对群众向该报投诉的重大疑难纠纷,凡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市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提供服务,扩大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增强了广大公民的维权意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使法律援助这一“民心工程”深入人心。

根据低保对象的具体情况,于**年4月向xx镇的近400户低保对象发放了首批法律援助卡。今后,执卡者无需经济状况证明,可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开辟外来民工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积极为民工解决工资拖欠、工伤赔偿补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最大可能地保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工得到援助。在**年受理的50件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外来民工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有25起,其中已办结外来民工援助案21件,挽回各种经济损失60多万元。

提示书》,使当事人知晓民事诉讼风险,以利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

1、抓好网络和队伍建设,继续扩****律援助社会覆盖面。准备在现有6个法律援助站的基础上,在xx4个镇建立法律援助站,更好地拓展法律援助渠道,为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继续在全市律师、法律服务工、已取得律师资格的社会人员中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增强法律援助志愿团力量(现有39人)。。

2、继续发放法律援助卡,方便弱势群体上门求助。在xx二个贫困镇和四大集镇继续发放法律援助卡,为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提供方便。

3、突出重点,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关注社会热点、难点,主动为房屋拆迁补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继续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规范办案规程、经费使用等,采取结案材料审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服务跟踪反愧开庭旁听、案件抽查等办法,保证办案质量。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责任重大,使命神圣。xx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定继续深入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推进xx市法律援助事业向更高的水平发展。

**年五月十日

法律援助宣讲篇五

法律援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解读《法律援助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主要是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这项工作,其中既包括政府要为开展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机构保障和队伍保障,也包括充分调动广大律师、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积极性;既包括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也包括要广泛开辟资金渠道,鼓励各方面对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如何界定“经济困难”,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标准。

条例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这6大事项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还可以对此6项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了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除此之外,条例对受经济状况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情形,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办理这类案件被明确禁止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

如果存在收取财物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律师的处罚更为严重,根据条例,还可以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部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相同的处罚规定也适用于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形。

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介绍,目前国家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基于这个原因,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宣讲篇六

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保障接受法律服务的受援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解释条款]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人员。

第三条 [政府责任及经费管理]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质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场所。

政府可通过购买公益岗位等方式,录用专业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机关团体、军事单位、乡镇、街道和各类社会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五条 [部门监管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机构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对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

法律援助机构应设立便民服务大厅、专线咨询电话等工作平台,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为受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七条[协助配合] 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及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协助法律援助工作。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的捐款须用于法律援助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表彰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因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

第十二条 [指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对于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或者发现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经济困难标准] 申请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及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确定。

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调整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公布。

申请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三)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办理公证、司法鉴定;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代理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公民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属于非诉讼事项的,可以向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事项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

第十八条 [转交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一)烈士遗属;

(二)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军人、警察遗属;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五)孤儿、弃婴;

(六)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七)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八)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十)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十一)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

(十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申请人不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撤销申请。需要查证相关资料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查证。

(三)涉及重大疑难事项的,在7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四)不符合法律援助情形的,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不得重复申请的情形]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愿的除外。

(一)申请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函送达期限]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15日内将通知辩护公函、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由人民法院通知代理的强制医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15日将通知代理公函和强制医疗申请书或者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辩护公函等材料后3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并告知作出通知的人民法院。

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辩护、或者代理公函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并告知作出通知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会见]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向看守所提交律师执业(工作)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

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使用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会见情况。

看守所应当保证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时间和次数。

第二十六条 [协助配合]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组织提供证据或配合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相关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执业的权利,为法律援助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案件需要翻译的及时安排翻译人员。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使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相关办案机关应当免收复印费等。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 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司法救助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送达] 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书面告知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未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

(三)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四)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符合本条第(一)(二)项的,受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承办该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30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标准向办案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第五章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权利]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

(二)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对其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三)在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时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十三条 [受援人义务]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材料;

(二)协助配合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

(三)在经济状况或者案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告之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

(一)有权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

(二)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受援人不予配合的,可以在征得法律援助机构书面同意后终止法律援助。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政府责任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限期履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的;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审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过程中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七)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或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受援人责任]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妨碍法律援助正常开展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冒充法律援助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社会组织或个人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服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

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免于经济审查的11种情形: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获得司法救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宣讲篇七

今年以来,我站着力加强了辖区法律援助工作点的建设工作,规范办公场所,各项制度上墙,明确了各代理点的工作人员,并指导他们开展工作,为畅通申请渠道,就地就近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建设,构筑覆盖全街道的法律援助网络,我们与公安派出所、劳保所、工会、妇联、民政、计生、国土等部门加强联系,扩大影响。建立联动机制,为实现信息畅通、快速便捷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绿色通道”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组织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为更好地服务于民,练就过硬的服务本领。

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我们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一是根据司法行政工作要求,制定了我站业务规范化标准;二是为积极发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弱势群体减少诉讼成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工作,我们制作了便民联系卡;三是结合开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整顿活动,进一步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一是开展法律援助六进活动,即“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企业、进单位”,并开展了法律咨询和法制讲座11场次,接待当事人68人次,解答来电来访52人次,上法制课6场次,受教育人数达3200人次;二是设立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接听群众的法律咨询,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三是推行法律援助便民联系卡制度,在乡村、社区、企业等发放,方便群众第一时间进行求助,为其提供更多便利;四是走上街头,集中开展宣传,通过综治宣传月、6。25、6。26、12。4等宣传日,广泛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针对我街道实际,我所制定了“法律援助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的工作意见,明确了目标,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法律援助岗、义务解答法律咨询,及时了解和掌握外来务工者的法律需求。同时,就外来务工人员关心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开展法制教育,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此外,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信访老户进行走访,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一年来,我站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要求和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为此,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学习,做好日常来电来访的法律咨询工作,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入口关和非诉讼援助案件的质量,认真总结经验,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我镇经济建设服务,为平安和谐明光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