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疗质控工作计划(优秀5篇)

小编: 梦幻泡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医疗质控工作计划篇一

(一)管理目标:

(二)管理对象:

1、临床科室:

(1)外科系统:普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神经外科、心胸外科、肛肠科、妇产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麻醉科。

(2)内科系统:心血管科、肿瘤科、血液科、消化科、呼吸科、内分泌科、肾内科(含血透室)、中医科(含风湿免疫科)、老年病科、神经内科、icu、急诊科、儿科、皮肤科、针灸科、康复理疗科。

2、医技科室:

功能科、放射科、检验科、病理科、药剂科。

二、医疗质量工作计划

(一)健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网络:

见临床各科《科室管理手册》。

(二)加强全员质量意识

1、所有新进院人员(新调入和新分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培训内容应包含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内容。

2、各科质控医师学习有关医疗质量管理指标、方法,以加强各科的医疗质量管理力量。

3、制订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等方面的奖惩细则,使全体职工了解医院管理,参与医院管理。相关职能科室以此为依据对各科室进行奖惩。

1、个人目标质量管理:职工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的要求进行自我管理。

2、基层质量管理: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和科秘书等组成质控组,负责本科的质量管理。

3、中层质量管理:由相应的职能科室分工合作进行。其中护理部负责护理系列的质量管理;院感科负责有关院内感染和合理使用抗生素方面的管理;门诊部负责门诊各诊室的医疗质量的具体管理;药剂科负责处方质量及协同院感科进行抗生素管理;医务处负责全院各临床科室的环节质量管理及终末质量管理。

4、高层质量管理:由医院领导对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进行决策,提高医院的基础质量水准。

一、需要改进的内容

(一)医疗制度、医疗技术

1、重点抓好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规范、查对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知情同意谈话制度等。

2、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

3、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

4、加强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二)病历书写

2、病历书写中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字迹的清楚性;

3、体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上级医生查房的及时性和记录内容的规范性;

8、归档病历是否及时上交,项目是否完整;

(三)护理及医院感染管理

1、各班职责落实情况;

2、基础护理符合率及并发症发生率;

3、专科护理到位情况;

4、病房管理情况:是否安静、整洁、舒适、安全;

5、护理文书书写的规范性;

6、急救药品、器械的管理;

7、医院感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8、医院感染散发病历报告落实情况;

9、清洁、消毒、灭菌执行情况;

10、手卫生与自身防护落实;

11、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12、一次性无菌物品是否按规范使用;

13、多重耐药菌的预防与控制;

14、医疗废物的管理;

15、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二、改进措施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操作规范和常规,加强对科室的质量管理、检查、评价、监督。

3、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建立病历环节质量的监控、评价、反馈,每本病历均由住院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进行质控,每周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进行质量检查一次,每月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对科室医疗质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估,半年总结一次,检查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4、每月组织进行“三基”培训,每季度组织技能操作考核。

5、加强《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和领会,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书写医疗文书。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住院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负责对科室病历归档前进行三级质量检查,查出缺陷及时反馈及改正。

6、提高科室业务学习的质量,保证业务学习的数量。每月进行业务学习一次,疑难病例讨论两次。

一、医疗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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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医疗质量的监控和各种医疗制度的落实,实行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实施全程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保障医疗安全。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健全医疗核心制度,建立科学管理长效机制,完善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科室质量控制小组和各级医务人员自我控制的三级质量控制体系,致力于医疗质量监控和考评,督促各项医疗制度、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进行全程医疗质量监控,进一步完善单病种质量控制,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2、继续抓好医疗安全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执业,规范行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及技术准入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3、以“病历书写规范手册”为标准,规范病案的书写,不断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争取病历优良率达95%,消灭不合格病历。督促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会诊制度、首诊负责制等各项医疗制度的落实,加强医疗环节质量监控,继续完善各科质量控制量化指标管理,使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4、加强急诊科能力建设,提高急救应急能力,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

5、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内质控评价,提高临检质量。

6、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临床用血规范,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血液。

7、加强传染病和农药中毒报告卡管理,完善各项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杜绝漏报现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处理演练工作,开展急救队伍的专业培训,提高应急救护能力。

二、人员培训及继续教育

1、选送保健科、外科、妇产科、检验科、内科及护理等人员到区内、外进修学习,做好中、青年人才梯队的建设及人才储备,为妇幼保健发展打好人才基础。

2、继续抓好在职教育工作,鼓励职工进行继续教育学习,邀请省、市(甚至全国)各级专家来本院讲课、会诊、带教手术以及外出学习人员回院讲课、院内业务学习等形式,使全院人人有学习及接受新理论、新技术的机会,全面提高全院医护人员业务素质。

3、继续强化“三基”培训,从严要求,全年考试考核各两次,考试考核内容以“三基”为基础,要求人人达标。

4、对外出学习、进修、培训人员建档追踪其业务技术应用推广情况,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作为晋升的业务知识依据。

三、科研、教学

1、鼓励各科积极申报科研项目。

2、继续实行对开发推广新技术和管理做得好的科室奖励、有论文在公开刊物登载的个人奖励。

3、联系做好实习生带教工作,计划接收实习生和进修生80名左右,抓好带教管理工作,做好岗前培训。

4、临床科室、保健科、药剂科和检验科每年要有省级论文一篇、县级二篇以上。其他科室要有县级论文一篇以上。

四、医务科工作每天上午做临床工作,下午做医务科管理工作。

医疗质控工作计划篇二

一、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医院各项工作,一年来,院领导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持医院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此,我们坚持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住中共中央关于掀起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为契机通过上党课,学党章,开展“行风评议会”,召开院职工会多种形式进行学习。让全院干部职工感受到医院实践“三个代表”就是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病人”的宗旨,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坚持诚信立院,保护病人利益,医院把“诚信服务,透明医疗”做为医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结合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在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中开展了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二是结合医院特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强化以人为本的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三是开展“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一切服务于病人”的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爱心、关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四是结合行风评议和普法教育活动进行纪律和法制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党员干部十不准》、《医务人员十不准》、《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

1、做好2009年医院工作计划,进一步建立各组织机构,各组织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各专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督促。努力使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作质量标准、管理方案、管理办法,使医疗护理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医院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负责制,频繁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抽查;坚持院长质量查房、院长总值班、护士长夜班、医疗缺陷告示、医疗护理分级管理制等重要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隔离技术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执行用血登记、用血报批、检验核对制度。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按要求消毒、毁形、焚烧处理,把院内感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5、医院紧抓以手术管理为核心的医疗风险教育,切实落实患者知情和风险告知制度。

6、强调对一些特殊用药的管理,并对存在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的科室进行了重点要求,对重要岗位及工作环节不定期的进行了抽查,确保了安全医疗。

7、加强对临床各科室危重病人的管理,严格三级查房制度,不定期地抽查各医疗区查房情况及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情况。

8、医院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2007年增加了对一线医护人员的奖金倾斜,较好地调动和稳定了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上述一系列质量管理措施,使“质量效益”这一管理概念转变成医院管理中最活跃、最行之有效的因素,把人员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充分有机的结合到一起,保证了医疗护理工作的高效和安全,最终反映在医疗质量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抓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努力开创业务工作新局面,人才培养,人才管理在医院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个医院医疗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技术人才素质。只有拥有一批具有先进科学技术和创造能力的技术人才,医院才能办出成绩,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医疗科学水平。特别在医医疗市场激烈竞争年代,我们用战略的眼光,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去落实人才建设工作。多年来我们重视人才建设,把好进人关,重视老队伍的培训提高,对年轻队伍按着高起点、高要求、高素质,实用型人才标准建设。2007年,根据医院人才实际需求,聘用专本科学历人员2名。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新的科学,新的技术不断涌现,知识废旧率越来越快,如果不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很难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因此,现代医院管理非常重视医务人员知识更新,技术换代。尤其竞争年代,谁掌握了高新技术,谁就掌握了制高点、主动权,谁就会占有一块生存发展的空间。之所以,我们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技术换代做为推动技术进步的动力并做为医院可持续发展战略来实施。并通过继续医学教育这一有效途径去落实。2007年年,我们共派出2名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深造学习,10名医护人员到县、市、省级医院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参加短期培训,11人接受本、专科专业教育。

1、服务质量及服务态度不优。这是当前损害医院形象,制约医院快速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有些科室尤其是窗口科室,个别同志还没有把热情周到的服务当作医院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认真加以对待,人性化服务还仅仅是一句口号。

2、医疗质量还有薄弱环节,在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有处方、病历书写不规范等情况。

3、医院的学科发展不够平衡,院内学术氛围不够浓厚,部分科室满足于做好日常工作,无科室发展及专业建设的远期打算及近期计划,满足于目前取得的成绩,盲目乐观,缺乏创新动力,责任意识不强,医院学科的发展处于滞后状态,某些学科甚至在倒退。

4、人才结构不甚合理,人才梯队尚未形成,名医、名科带动效益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学科带头人尚显不足,人才断档现象存在。

5、少数职工事业意识淡漠,缺乏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远远不能适应医院市场化的客观需要,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不少人仍然处在计划经济的年代,等、靠、要思想严重,仍有一部分同志“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经营意识危机意识缺乏,仍存有吃大锅饭、抱铁饭碗的思想,与形势发展格格不入。

6、个别科室办事缺乏计划性,随意性较大,缺乏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自觉性,在履行岗位职责上不尽人意。

7、今年虽然没有发生责任性医疗事故,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事故苗头尚存,如不引起重视,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

8、医院的硬件建设、就医环境与群众的需求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医院门诊部、急诊科、功能科的就诊条件急待改善。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们会做好0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医院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深化医院改革,依靠科技进步力量全面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抢抓新机遇,争创新优势,实现医院发展新突破,再铸新辉煌。

医疗质控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v^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九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设立民办教育评议组织。评议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评议,审批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教育考试部门、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负责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参与相关的办学活动。

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免收校舍建设配套费用。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到校任职,应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到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户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终止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到国办教育机构工作。

国办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

专任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和国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摊派各种费用。

有关部门向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水、电、气等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设置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决定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受聘任的教师和职工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及违反合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统一下达,面向社会招生。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办学。

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办教育机构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助学贷款、交通乘车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学校建设的捐助、赞助,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捐助、赞助的资金、财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在保证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校董会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董会的领导下,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第三十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参加考试、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经评估或者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民办教育机构,对其所负债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于六个月前报审批机关。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必须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自接到有关文件起15日内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一)支付应退学生学费;

(二)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投资;

(五)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例、管理者贡献等情况合理分配;属于国家获得部分,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将办学用地转让或者改作他用的,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证书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民办教育机构违法印制或者出售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买卖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办符合条件者故意刁难、拖延不办或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

(三)审批机关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对所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侵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医疗质控工作计划篇四

(1)负责全院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质量的全面监测、控制和管理。

(2)负责做好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质控指标评估。

(3)系统科学地制定有关医疗质量的标准、制度与办法,并监督各科室认真执行。

(4)监督并执行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制定医院医疗质量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

(6)及时对医院的医疗、护理、医技部门的质量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建议与措施。

医疗质量控制科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院长、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院医疗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

(2)继续按原定质量监控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医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3)完成医疗服务质量的日常监控,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深入临床一线监督医务人员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执行情况,对科室和个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

(4)抽查各科室住院环节质量,提出干预措施并向主管院长或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汇报。

(5)收集门诊和各科室终末医疗质量统计结果,分析、确认后,通报相应科室及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

(1)主要负责制定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法及计划,包括科室的医疗质量自查个体化方案,保证工作实效。

(2)结合本科室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个人。

(3)定期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强化质量意识。

(4)完成每月科室医疗质量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诊疗操作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两大方面;负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5)参加医疗质控办公室的会议,反映问题。收集与本科室有关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4、科室质控员

其职责为每月负责协助科主任对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督查,组织召开全科的医疗质控专项会议,每月定期作科室质控持续改进报告,以及整改措施一起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部和质控办。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研究和总结,委员会各成员及职能科室继续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研究,提出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措施,管理方法和措施与临床紧密结合,以应用为主,不断总结医疗质量管理经验,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2013年1月10日

医疗质控工作计划篇五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一)省卫生厅全面负责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医疗质量控制活动;广东省医院协会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质控中心拟订专业性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

省卫生厅加强对全省三级医院的医疗质量控制,重点是省、部属医院;各市按照全省医疗质量要求,参照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广东省医院协会受省卫生厅委托,受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专科质控中心,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计划建设的专科或专业质控中心名称。

(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

(四)专业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的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7、充分发挥本专业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8、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五)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2人;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7—10人,专职、兼职均可,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原则上由相关专业的国家、省级学会(分会/组)的委员组成。

(六)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组织架构由省卫生厅确认。

(一)《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表》。

(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

(三)相关技术资料,科技项目、成果、专利及重要论文,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在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