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庭工作总结(优秀6篇)

小编: 梦幻泡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刑事庭工作总结篇一

(一)依法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在立案监督中,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4件16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公安机关撤案29件49人。在侦查监督中,坚持做到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对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生的取证违法、程序违法和执行违法等行为发《检察建议》898件1555人,书面提出纠正违法450件;纠正漏捕漏诉362人。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全面推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和量刑建议改革,认真落实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工作制度,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4件,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8件。

(二)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坚持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加强日常监督。进一步规范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提请呈报、同步监督和审查裁定的相关程序,今年,共办理减刑案件9件,纠正撤销不当假释案件2件。认真做好收押、出监(所)检察、安全防范、教育改造活动以及事故处理的检察监督。通过完善检察信箱、约见检察官等制度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办理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11件。

(三)依法开展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今年,共立案审查各类民事行政抗诉案件409件,提请抗诉81件,提出抗诉22件。工作中,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民行一体化”办案模式,努力构建全市一体的监督体系。积极拓展民行检察监督新途径,开展了公益诉讼、督促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探索性工作,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件,督促支持起诉案件2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件。继续推广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共发再审检察建议35件,普通检察建议7件。深入推进执行监督工作,共办理执行监督案63件,发检察建议47件。20xx年,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我市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在开展法律监督的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经常性沟通协调和配合,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成效,执法效果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五、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切实强化内部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加强具有自身特点的惩防腐 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了“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等专项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执法办案一线人员、关键执法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执法档案、错案责任追究和“一案三卡”等工作制度。按照上级院部署,积极开展了“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共评查案件429件,根据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逐案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加大对执法行为、检风检纪、警车使用的检务督察力度。注重利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干警旁听、观摩了原集宁区检察院检察长付某某等人滥用职权、贪、贿赂、诈骗案和“9·21”特大司法腐 败案的庭审。严肃查办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给予党纪、检纪处分5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

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检察事业发展基础。

坚持把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作为事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战略性任务来抓,努力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不竭的前进动力。

(一)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先后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执法为民宗旨。通过丰富活动内容和载体,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争先创优”意识进一步增强。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20xx年,市院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

(二)狠抓领导班子建设。20xx年,市院党组针对市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缺额的状况,通过积极协调,在上级院和市委的关心支持下,逐步选好配强了市院的领导班子。同时,市院加大协管力度,积极与地方党委和组织部门协调,先后对7个基层院检察长进行了调整和交流。另外,加强中心组理论学习,努力提高班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分工负责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党组议事规则,班子的整体合力得到进一步提升,班子的集体智慧得到了有效发挥。从20xx年开始,市院领导班子连续三年被市委评为“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三)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通过举办各类专题培训、业务技能竞赛、庭审观摩和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活动,干警的专业能力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通过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积极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提高教育,干警的学历层次有了明显改观。更加重视人才培养,通过合理安排干警参加多岗工作,在工作实践中提高干警业务水平,从而使其成为复合型人才。积极做好人才引进和内部人才交流工作,逐步缓解了业务骨干断档问题。不断优化检察队伍结构,更加注重对检察后备干部的培养,积极协调解决干警职级待遇,年轻干部的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四)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不断完善和落实市院领导联系基层院等制度,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协调,想方设法破解影响基层检察工作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基层院考核的指标、内容和方法,使考核考评工作的目标导向、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促进基层院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今年,7个基层院共获得了自治区级以上荣誉16项,其中,乌拉特前旗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全区政法系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临河区检察院被自治区党委、政府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五)不断加强基础保障和信息化建设。在市委和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均已按照实施标准全部实现。基层院第一轮“两房”建设任务全部完成,目前正在积极筹备第二轮“两房”建设工作。两级院车辆、计算机以及其他办公设备和检察装备均得到很大程度更新。逐步建立了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检察科技含量不断提高,通过运用科技手段,成功辅助立案141件,抓逃30余人。

以上就是本年度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在以后的工作当中,我们要在不断开创检查工作的新局面,坚定不移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更好的履行好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职责,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全面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刑事庭工作总结篇二

刑事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刑事委托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事委托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为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如下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乙方办理由其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

1、案件当事人为:

2、案由为:

b、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c、 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d、 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e、 担任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为其代理申诉;

f、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g、 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h、 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i、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j、 在一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k、 在二审阶段,担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l、 在一审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m、 在二审阶段,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三、律师服务费及其支付

1、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如下费用:

a、交通费元;

b、律师服务费元;

第a、b两类费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如需分期支付,甲、乙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定。

2、如需律师调查取证,则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收取的调查费用或者查询费,由乙方另行承担。

3、如需异地办案,则甲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食宿费,由乙方另行承担。

4、如果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支付第1—3项约定的费用的,则甲方律师有权拒绝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由此对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造成不利后果的,由乙方及案件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1、如实、详尽和及时地陈述案件事实;

2、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

3、不得利用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活动从事违法活动。

五、甲方律师办理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勤勉敬业,不得疏怠乙方委托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并应当保守乙方的秘密。

六、如果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未能及时陈述全部事实、提供全部真实的证据材料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的,则乙方及案件当事人对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

1、甲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代理、失职、泄漏乙方的秘密或隐私、擅自转委托而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律师费。

2、乙方无故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律师服务费。

3、如果乙方及案件当事人隐瞒事实或者制作、提供伪证与假证或者利用甲方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律师服务费。

八、在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为多个阶段的情况下,经过甲方律师的工作后,乙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提前终结的,甲方仍按全额收取律师服务费,乙方仍按全额交纳律师服务费。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委托的案件阶段终结之日止。

十、本合同自乙方签字或盖章并由甲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未经甲方盖章,虽有甲方律师个人签字,本合同则亦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者增加条款,须另行订立合同。除了本合同需要在空格处填充的内容以外,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上直接删改、增加的条款,对甲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一份,甲方律师归档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律师担任 的辩护人:

1、涉嫌案件罪名:

2、委托办理案件阶段: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送达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甲方更换联系人的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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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工作总结篇三

电话:_____手机:传真:__________邮编:_____

受委托律师权限:

至__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所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二份(一份随起诉意见书一并移送公诉机关)。

____司法局印制

刑事庭工作总结篇四

刑事申诉状是申诉人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依据。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x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81.76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xx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xx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xx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xx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xx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刑事庭工作总结篇五

委托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 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刑事庭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做好刑事诉讼中人身伤害、精神并保外就医的医学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需要作精神病鉴定的;

(三)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需要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的。

第三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办案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

省政府指定的监狱系统医院,只承担监狱已经收监的罪犯的常见性疾病的保外就医鉴定。

第四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由县级以上刑事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以下统称要求鉴定方)。

要求鉴定方只能向1所医院提出鉴定要求。

第五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工作;任何人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

第七条 医院成立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工作。

(一)本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职工;

(二)5年以上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九条 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医院具有10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职工;

(二)担任主治医师5年以上;

(三)医德高尚,医风正派。

第十条 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确定鉴定人,并将鉴定人名单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鉴定人在医学鉴定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和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鉴定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作出医学鉴定结论;解答要求鉴定方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医学问题并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要求鉴定方委托鉴定时应持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向医院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托书应当加盖要求鉴定方公章,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一般情况;

(二)案情及经过;

(三)鉴定目的和要求。

第十四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作出鉴定结论,填写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并签名。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要求鉴定方名称;

(二)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三)鉴定的要求和目的;

(四)鉴定日期、场所;

(五)以往鉴定结论;

(六)分析说明;

(七)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应当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认真审查,同意鉴定结论的,在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上加盖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专用章;不同意鉴定结论的,应当责成鉴定人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从受理医学鉴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精神病医学鉴定应当在14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对因某些伤害、疾病体征隐匿等原因需要留院观察鉴定的,医院应当向要求鉴定方说明,可在要求鉴定方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留院观察鉴定。

第十八条 对精神病人进行留院鉴定,须设单人观察房间,要求鉴定方应当派人日夜监护。

第十九条 对被鉴定人一般不进行疾病治疗。确因鉴定需要作治疗的,医院应征求要求鉴定方意见。

第二十条 被鉴定人在医学鉴定期间,除要求鉴定方和鉴定人员外,不准与其他人员接触。

第二十一条 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医院应当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费、床位费及仪器检查等费用。所需费用由要求鉴定方垫付。

(一)不按规定条件确定鉴定人的;

(二)拒不履行鉴定职责或者拒不出具医学鉴定书的。

第二十五条 要求鉴定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影响鉴定的,或者鉴定人徇私舞弊、作虚假鉴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威胁、利诱、辱骂、殴打鉴定人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