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实用5篇)

小编: 碧墨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篇一

深入贯彻落实xxx,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煤矿安全控制指标,进一步强基础、抓队伍、严监管、保安全、兴科技、提效能、促发展,进一步改善煤矿基础条件,全面提高办矿水平,千方百计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或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推动全县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安全监管,扎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考核奖罚机制,继续严格执行“分组包干、责任到人”的煤矿安全监管考核制度,采取日常检查、巡查和互查等多种形式,认真落实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监察监管指令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用铁的手腕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将工作重点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移,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多管齐下,多项并举,从重、从严、从快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平稳运行。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一是加强局机关监管队伍建设。实现竞聘上岗,要求局监管人员切实做到“作风要正、知识要广、业务要精、工作要实”。二是加强安监员队伍建设。对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发挥不了作用的安监员要予以辞退,健全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三是加强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切实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员业务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制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参加各类培训,增强全体监管人员的政策法规意识和业务能力。四是加强监管队伍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杜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

三、全力以赴,扎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全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治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同时,加强对整合主体矿井、被整合矿井和限期退出矿井的安全监管,严防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杜绝安全事故,促进煤炭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加大投入,进一步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

要结合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工作,逐步改善办矿条件;实行整合、技改和改扩建工程跟踪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按设计批复施工;对确定为质量标准化建设示范矿和样板矿的,要按照要求认真整改,抓好地面设施建设和“采、掘、机、运”的各项达标。通过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安全型矿井,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五、严格管理,进一步加快煤矿技改扩能工作进度

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整合技改工作必须在20xx年x月底完成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目前,我县需要技改扩能的煤矿有xx个,只有xx个完成了技改初步设计,xx个完成了安全专篇,未同时取得技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有xx个,任务比较艰巨。

为强力推进我县煤矿整合与技改扩能工作,明年必须采取过硬措施。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乡镇领导包矿,职能部门领导包片的方式,督促煤矿紧急行动起来,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采矿许可证、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竣工验收完成时间,对于在规定时间,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相关项目手续的,责令煤矿停工整顿;对不听劝告的,通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二是加强低瓦斯和高瓦斯技改煤矿的施工管理。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对已取得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煤矿,必须按设计要求抓紧施工,在施工区域不准生产出煤;对非施工区域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允许布置生产工作面进行生产。三是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由煤矿企业申报,经原批准单位同意,经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修改设计组织施工。

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针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特殊工种人员操作技能差,流动性大的特点,明年我们继续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采取分期分工种办班的方式,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业务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加大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制作、发放和治理程序,严格落实全员培训制度,实行全员挂牌上岗。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篇二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构建覆盖所有部门、车间和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实际,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和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防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项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加强安全培训。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30号)的要求,抓好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和老员工的日常安全培训,建立全员培训档案。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100%参加培训,持证上岗。今年开始,我区将对安全生产各类取证施行考培分离制度。

(四)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信息档案;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覆盖、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加强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强化现场管理。积极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企业的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立台帐,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

(五)加强自查自报系统应用。企业要全面使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加强记录和台帐的管理。今年开始,我区实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制度。各企业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填报。

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自主管理水平

(六)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全区工贸企业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今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要全部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认证审核。鼓励企业直接参加天津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认证审核。

(七)规模以下工贸企业。今年开始,全区规模以下工贸企业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基础工作,在人员机构、规章制度、记录台帐、安全设备设施、事故隐患治理等方面认真准备。今年年底前力争10%的企业达标,20__年底前50%的企业要达标,20__年底前全部企业要达标。

(八)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要求,危化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要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区安监局审查。今年6月底前a类危化企业要完成自评报告,10月底前 b类危化企业要完成自评报告。同时a类危化企业要积极筹备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工作。

(九)安全管理体系化建设。继续鼓励企业建立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或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凡通过认证审核的企业,政府将继续给予资金补贴。

三、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坚持“打非治违”持久性。1月17日,^v^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v^副^v^强调,今后几年是实现 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关键阶段,要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打非治违”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企业要将“打非治违”制度化、常态化。

(十一)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企业要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许可和备案手续,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要合法合规。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或许可手续;生产、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评估和备案。坚决杜绝不履行任何手续擅自建设;坚决杜绝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决杜绝非法用工、无证上岗;坚决杜绝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等非法违法行为。

(十二)严格治理违规违章行为。企业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来规范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治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现场管理不到位、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应急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等各类违规违章行为。

四、强化危险场所、重点部位和作业环节安全风险管理,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十三)强化危险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企业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对危险源进行风险分级管理,对危险场所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在生产工艺、产品、原料、设备设施、作业方法、人员等发生改变,项目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事故发生后,要及时重新辨识危险源。

(十四)强化关键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运行可靠。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加装漏电保护装置,移动电气设备要“一机一漏保”,并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其性能良好有效。严格执行停机挂牌上锁制度。

(十五)强化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动火、登高、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吊装、破土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许可证(票)制度和专人现场旁站全过程监护制度,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杜绝作业过程中违法违章行为。

(十六)强化外来承包商的管理。要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并签订安全协议,加强对承包商的出入厂区登记、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和现场全过程监护等工作,督促承包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承包商进行的动火、登高、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也必须严格实行作业许可证制度。

(十七)强化预防硫化氢中毒工作。预防硫化氢中毒是我区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凡进入密闭容器、设备和地下构筑物,以及沟、池、深坑、电缆井、通讯井、阀门井(含燃气、供热以及其它地下管道)、污水系统(含污水池、污水井、污水管道和污水泵站)、雨水系统(深1米以上雨水井、雨水管道、集水井)等场所查看、巡视或维检修施工作业,均要严格执行《天津市预防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落实通风、个人防护、应急、旁站监护等安全措施,严防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事故。杜绝对上述场所作业轻视、忽视等不重视态度。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升重大风险控制能力

(十八)保障安全投入。危化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__〕39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__〕47号)的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十九)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企业要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__〕87号)的要求,全面辨识危险化学品,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要加快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提升工作。要组织分析危化品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制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计划,按照20__年全部完成的时限,积极组织实施。

涉及已公布第一、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今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提升工作。今后新建化工生产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生产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已公布第一、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要在20__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工作。剧^v^、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储存场所要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24小时全程在线监控。

重大危险源企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40号)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备案。要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监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措施,20__年底前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温度、压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等重要参数自动监测监控、自动报警和连续记录。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相关安全管理情况每季度要报送区安监局。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管理,今年底前要完成所有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

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要按照gb 5083-20__《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二十)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有实验室的企业,尤其是生物医药研发企业要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__)控制危险化学品在实验室的储存量。要加强烘箱、加热炉、化学品存储冰箱等用电设备和蒸馏等使用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容器、设备的安全管理。严禁在有办公场所的实验室和多层建筑的普通实验室进行中试及以上规模的化学实验(试验)。

(二十一)加强新化工工艺的管理。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六、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十二)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企业要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织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十一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开展全员职业卫生培训。

(二十三)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备案。尚未完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的企业(尤其是家具制造、化学原料药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铸造加工、纺织加工、汽车制造、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今年要完成向区安监局申报和备案;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变更申报。

(二十四)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要组织员工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测结果要向员工公布并报区安监局,检查结果要书面告知员工。要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十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和警示标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和设备设施,要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十六)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新、改、扩建设项目要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做好设计审查备案;在建成试运行期间要进行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做好验收审查备案。要定期检查通风除尘、有毒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职业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状态。要及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七、强化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与备案。今年,我区大部分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已满3年,按规定应进行修订、完善并到安监部门重新备案。如果企业近3年来变化不大,未增加新设备和新工艺,亦未增加新危险源的,则不需外聘专家评审;如果企业有新增工程项目、有新增生产工艺、有新增危险源或危险源倍增的,则需外聘专家评审。企业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目标,制定基层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做到一事一案或一岗一案。

(二十八)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储备。企业要认真落实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组织和人员,并储备必需的应急抢险物资和器材。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和救援协议,增强应急能力。

(二十九)应急演练。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充分利用国家确定的“演练周”开展活动。按照《天津市20__年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冶金、制冷、燃气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今年至少要组织两次综合性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并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重要生产工序,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企业的应急演练计划要在3月底前通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上报。今年,区安监局将继续抽查观摩企业的应急演练活动。同时,我区计划在下半年组织一次南港工业区石油库火灾事故消防应急演练。

(三十)强化事故报告制度。企业要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要在1小时之内向区安监局(25202100)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认真查处。我区继续坚持事故通报制度,并将行政处罚情况纳入企业银行征信系统。

八、不断创新特色安全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三十一)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企业要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积极推广区内安全生产先进企业危险预知活动经验,使员工清晰了解工作中的危险所在;组织全员开展“行为安全观察”活动,查找各人身边的安全隐患,提高安全意识。广泛开展企业间学习交流活动,积极鼓励员工参加公益安全培训,参与安全社区促进项目有关工作。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度评优活动。

(三十二)继续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__〕5号)的精神,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今年我区将在去年推选9家企业的基础上,再推选7~8家企业参加滨海新区、天津市和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的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从而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示范企业,推动全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三十三)继续开展“责任关怀”工作。南港工业区企业要树立关爱员工、关爱社会、履行社会责任、珍视自身形象的发展理念,主动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南港工业区20__年“责任关怀”年度报告》的发布,着力建设南港工业区“责任关怀”型的特色区域文化。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篇三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xx年8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篇四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2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排篇五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_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_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_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2号)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_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