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码头工作总结(模板6篇)

小编: 碧墨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总结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码头工作总结篇一

x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为与青岛开发区前湾港路,是专业从事货运、仓储、包装分拣的大型物流企业。现有员工120余人,公司现有库场面积7000余平方米,各种运输车辆120台。公司成立十年以来,一直以安全、快捷、守时守信、诚信经营为本,赢得了众多企业与客户的信赖,在业界有着良好的企业形象。近年来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公司为适应市场,适应物流行业激烈的竞争,满足社会各界朋友的需求。不断开拓创新,更新车辆设备,提高服务质量!目前平川物流已成立了以青岛为总公司,下辖潍坊、淄博、日照三个分公司。基本形成了以山东省内线路运输为依托,覆盖全国的物流网络。完全有能力实现点对点,门对门的一流服务。近年来,平川物流公司外塑形象,内抓管理,大力加强公司内部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努力与国际物流业接轨,不断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努力塑造山东的知名物流品牌。

xxx有限公司依托青岛港,提供全面的货物运输储存服务,服务网络遍及全国各地。平川物流与多家大型企业保持业务往来,签订合约运价协议,与多家船东开展了电子商务合作,在网上实现电子海运订舱、货物跟踪,从船期查询、订舱、确认、到提单制发等。

集装箱运输:利用港口班轮密集的优势,配备内陆拖车服务,平川物流都能够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包括不同的起运港青岛、日照等,包括各大船公司wanhai,cscl,norasia,yangming,maersk,cnc,apl,msc,cosco,nyk,oocl,rcl等;。

散货运输:平川物流与多家大型物流公司合作,提供青岛、日照等山东省内主要港口、内陆点的散货拼箱服务。确保客户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最快的速度安全到达目的地。

海运进口:平川物流可以通过国外代理网络,为国内进口商提供进口海运服务。根据客户要求,在起运港安排集装箱运输,在国内目的港提供整箱提货、拆箱分拔、报关报检、拖货至工厂等服务。

平川物流公司理货员的`职责包括现场的理货,点数!集装箱拆箱装箱的监督管理,仓库货物发货的监装,理数。现场车辆的调度,开单。以及随公司业务人员到港口提货,装车等业务平时仓库的管理,报表等工作!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工作认真积极主动,责任敢强,热爱理货工作!

2.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

4.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不敷衍对待,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5.工作交接班时要将具体工作交代清楚,做好报表。

6.有良好的安全意思,穿戴好劳保设备不违章作业,做到安全第一

(1)货物装箱不能随到随装,必须依据订舱清单事先编妥分箱积载计划,按计划装箱。

(2)备妥必需的合格的隔垫物料及捆扎加固材料。

(3)注意货盘,叉槽的放置方向正确。

(4)装箱时必须考虑方便拆箱卸货。

(5)重量分布要平衡,记载后重心接于箱子的中心,避免在卸运过程中倾斜,翻倒。

(6)硬包装的货物装箱时,应用垫料以免冲压其他货物或碰坏内壁。

(7)袋装货最好不与箱装货同装,不能避免时要用垫板。

(8)有凸出、隆起或四边不规则包装的货,如无用适当垫料,不能与其它货物同装在一起。

(9)湿货包括桶装、罐装液体货应用垫料并装在底层。

(11)海关监管或可能被查验的货物必须分装出在箱门口。

(12)任何时候,都不能把货物直接固定在集装箱内部任何一个平面上,因为钻孔会破坏箱子的水密性。

(13)不要用不同包装的货填塞空位,除非这两种包装货物是完全适合拼装的。

(14)包装损坏的货物,即使损坏表面是微小的,也不能装箱,装箱前坏包装要修复好,才能装入箱内。

(15)装货完毕要检查,做到货物不松动,以免箱子倾斜造成货损

由供货车到达月台开始,经进货作业确认进货品后,便依次将货品入库储存。为确保在库货品得到良好的管理,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检查。当接到客户订单后,先将订单依其性质做订单处理,之后即可按处理后的订单信息将客户订购货品从仓库中取出进行拣货作业。拣货完成后一旦发觉拣货区所剩余的存量过低,则必须由储区来补货,当然,若储区的存量也低于标准,便应向上游采购进货。而从仓库拣出的货品经整理后即可准备出货,等到一切出货作业完成后,司机便可将货物装上配送车,将之配送到各个客户点交货。

进口集装箱货物拆箱鉴定,主要由收货人申请。属非强制性检验。申请的目的是判断货损、货差的原因,明确责任方,以利于索赔。鉴定内容:集装箱外表和封识完好情况;箱内货物积载和防货损的措施的情况;箱内货物件数和受损情况等。货物确认后进行卸车,入库!

(1)号垛字迹整齐清楚,写在明显的位置上。

(2)库内货物码放整齐、成行线,库外货物码放标准一头齐

(3)不时同一票的多票货物,不准一盘码放

(4)对同一票货物不同包装,不同颜色的货物,在收货记录上写明件数,并通知代理和装拼业务员。

(6)收货件数与收货记录不符,收货单需要反计划改件数。

(7)对自己所负责的作业区、尝机械与人员的安全及装卸工艺与码盘质量,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责任。对由于指挥不当或脱岗而引发事故应负责任。

(8)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定和本岗位操作标准,保障工作质量。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9)熟悉掌握机械和工属具的性能、负荷以及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现场作业。不可违章操作。

(10)作业前,穿戴个人防护用具。作业中,随时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处理危险情况。

(11)收货时,做好货物残损记录。对货物包装大小不同的货物,要安排专人点件数。

(12)作业中,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和库房。保障作业现场安全有序。

(13)夜间收货时,保证作业准确。

(14)当发生事故时,负责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同时参与和协助事故的调查。

码头工作总结篇二

乙方:

第一条租赁期限

1.1活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天,布展提前1-2天进场。

第二条租金、保证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2.1租金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该租金包括场地租金费用,水电费和卫生清理费。

2.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日内,乙方应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第三条甲方权利

3.1甲方有权让乙方出示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活动举行的审批文件原件。

3.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的场地。乙方在使用场地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场地进行修缮、增设设施,应将修改的方案提前提交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3.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一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

第四条甲方义务

4.1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进行“首届温州平阳汽车旅游文化节”活动。

4.2甲方保障乙方在活动期间的正常用电用水需求以及维护场地公共区域、展厅廊道、厕所的卫生情况。活动结束后场地卫生由甲方负责清理。

4.3甲方应对场地范围内的治安进行有效管理。

4.4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活动。

4.5甲方应开具场地租金的正式发票。

第五条乙方权利

乙方拥有活动期间场地内部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展位和广告的收益权利。

第六条乙方义务

6.1乙方应具备合法的举办活动资格,并应在活动举办前向甲方出示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的文件原件。

6.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首届温州平阳汽车旅游文化节”活动,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平面布展方案。

6.3乙方应按期支付场地租金。

6.4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和器材,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5乙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场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损失。

7.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甲方应退还保证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8.1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变更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8.2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定金2倍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由于台风、火灾、罢工、劳工运动、疾病或本届活动开始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

9.2受不可抗力影响活动需延期举行,由甲乙双方协商另定时间。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

11.1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他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

11.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

码头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章岗位职责

一、港务部主任(经理助理)工作职责:

2、协助经理搞好经营策划、加强与联检单位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4、配合财务部加强码头费的回收工作;

5、主持每月一次的港务部和业务部的工作例会;

6、搞好港务部和业务部的定员和定岗,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港务组工作职责:

1、负责船舶调度,和港澳船的预报,跟踪船泊作业进度;

2、协调联检部门、客户和码头各生产部门的关系,安排联检;

3、协助客户通知现场人员配合海关查货和客户过磅;

4、解答客户有关查货、报关、交费、提货的手续和程序及过磅情况;

5、做好货轮加水工作。

三、港务组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负责港务组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港务组的派工及加班工作;

3、协调各联检部门的关系,安排联检;

4、做好港澳船的预报,跟踪船舶作业进度;

5、协调现场各部门以保证船舶装、卸货的顺利;

7、协助主任跟踪港务部每月成本开支细项,为84687522电话的责任人。

四、港务组业务员工作职责:

1、负责船舶报到,靠离泊直航船泊;

2、派发进出口舱单;

3、通知现场人员配合海关查柜和过磅,协助武警查船和查吉柜;

4、跟踪船舶作业进度和登记工作;

5、跟踪海关放行单证的传递情况;

6、负责电子舱单的录入;

8、负责舱单的管理工作。

五、港务组水手工作职责:

1、负责码头船泊的靠离泊;

2、协助现场调度根据作业情况对船泊进行合理调驳;

3、收取港澳船的船泊资料;

4、负责传递港务、业务部门和现场各操作部门之间的相关单证;

5、按港务部指示给船泊加水和直航船靠泊前的准备工作;

6、负责保管、检查加水设施的完整。

六、单证组工作职责:

1、负责单证、计费、配载、统计、箱管等工作;

2、协助财务部追收拖欠的码头费;

3、统计上报月度及年度吞吐量报表。

七、单证组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负责单证组的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单证组的派工及加班工作,兼船公司费用结算员;

3、负责散、柜货计费的复核工作;

4、负责每月与财务部收费单证的核对确认工作;

5、负责收费单证统筹管理工作和业务合同归档管理工作;

6、协调客户在业务上遇到的困难,协助财务收费与催款;

7、负责每月码头产值统计工作,为84680798电话的责任人。

八、单证组副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组长分管箱管工作;

2、负责随船提单的签收、交接工作;

3、负责填制港务作业单的工作;

4、负责过驳船的配载申报及过驳船装货数量的统计工作;

5、负责放行提单的审核和放行提单归类存档工作;

6、负责过驳单证装订保管工作,为复印机的责任人。

九、单证组计费员工作职责:

1、负责集装箱、件杂货计费和产值的统计工作;

3、负责船泊靠泊、系解缆费的计费、船泊加水计费和统计工作;

4、负责件杂货集装箱电脑放行工作;

5、负责每月加水登记表的总核工作;

6、负责船公司计费的复核工作;

7、协助财务部月结码头费欠款的催交工作;

8、负责过磅单的分类保管工作。

十、单证组箱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集装箱进出口的申报和登记工作;

2、负责船公司出口计划的审核;

4、负责码头吞吐量的统计工作;

6、负责件杂货集装箱电脑放行和放行提单的审核工作;

8、负责进出口单证的装订和保管。

第二章港务组管理制度

为加强港务组的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在最短的停靠泊时间安全和顺利装卸货,协助货主或报关员顺利报关,特制定港务组管理制度。

1、每日早上8:30分之前须将当天入境船舶资料预报给海关、边防、港监、动植卫险相关联检部门和现场各部门。

2、协调海关、边防、武警查船或吉柜要及时迅速。

3、海关、武警、边防查船之后须将查船情况及时反馈给码头现场,以保证船舶顺利清关卸货。

4、每日下午3:00之前须将船舶出境预报给海关、边防。

5、每日下午4:30之前须将码头夜班作业申请报海关审批。

6、积极协调联检部门、船务公司、码头现场的关系,及时反馈海关查柜、过磅的要求给码头现场。

7、做好edi舱单的录入和跟踪工作,协助货主、报关员顺利及时报关。

8、自星期一至星期六中午12:30至14:00,须有一名港务部业务员值班,并将值班情况作详细记录,值班员由港务部港务组组长安排。

9、上班时间要在服务咨询处窗口前摆放咨询员姓名台卡,解答客户问题时要站着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回答并能迅速带客户到相关部门人员处洽谈。

10、港务组业务员和水手在直航船靠泊前半小时,应做好直航船靠泊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月结码头费客户收费管理规定

1、凡要求对码头费月结的客户,必须是与南伟码头业务部签订月结码头费合同(或协议)的客户。

2、月结码头费的客户,每次提货签单确认费用者,必须是该客户单位的签单授权人。

3、每月30日前,港务部计费员协助财务部把月结码头费的客户当月25日前发生的码头费通知客户。

4、月结码头费的客户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十天内将上月费用结清。

对多次不能按期付清码头费的月结码头费客户,经多次协调无效后,港务部会同业务部作出扣货和取消该客户费用月结合同(或协议)。

第四章提单、舱单管理规定

为加强提单、舱单的管理,防止提单、舱单的遗失,特定如下规定:

1、提单、舱单签收:船舶到港后,将提单、舱单交与港务调度后,单证室单证员、港务部调度员核对签收。

2、提单发放:货主或报关公司拿提单时凭单位公章或有效证件领单并签名登记。

3、提单、舱单存档:货主办提货手续时,应凭提单办理,单证员每天将已放行提单与之相应的舱单按先后次序存档归类,提单、舱单保存期三年。

4、港务组业务员应将盖有“海关同意卸货”章的舱单复印件按每日存档,该舱单保存期为一年。

第五章货轮加水管理规定

为杜约货轮加水漏洞,加强加水管理,特定货轮加水管理的规定:

1、货轮申请加水,必须先到港务组办理加水申请单。

2、港务业务员依据:

a、港澳线货轮码头财务已收费单据;

b、直航船代理公司签名确认的委托单。

上的加水数量通知水手给货轮加水。

3、水手接到港务员通知加水后准备给货轮加水,加水前要做好水表的登记工作,每次加水前后水表登记由港务业务员进行复核。

4、港务业务员每月26号前将一月加水登记情况汇总给港务单证组集装箱计费员总核。

第六章办理外贸进口货物提货手续的管理规定

1、办理提货手续时,必须是提单或代理公司的提货单持有人或提单指明收货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委托证明的代理人。

2、货主办理提货手续时,必须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提单或盖有海关放行章的代理公司的提货单(d/o)。

3、港澳线的提单,必须为全程正本提单或船公司通知放货的二程提单。

4、直航大船的提货单(d/o)必须为代理公司备案中要求的提货单(d/o)。

5、提单或提货单(d/o)必须与船舶载货舱单相符。

6、正本提单必须为背书提单。

7、提货人必须在港务部六联作业单上签名。

8、对月结货主必须确认有关港口费用,才能办提货手续,而对非月结货主,必须先付清码头费用,才能办提货手续,特殊情况者,必须经部门主任以上级别批准才能先提货,后补交费用。

9、港务部单证员必须认真核对提单(提货单)、船舶进口舱单、外拖申请单上的提单号、船名、进口日期、货名、货主等是否相符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职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检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 [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 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 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 五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 [事故报告值班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事故处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事故评估]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港口安全信息] 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码头工作总结篇四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租赁范围

地磅以南100米内(以东墙为准,往南10块水泥墙为准),在往南70米不在租赁范围,如无人使用时乙方可以使用。

二、租金计算

乙方使用码头时,甲方根据磅单收取磅费,磅费由运输车辆缴纳。乙方按照磅单提供的吨数交给甲方每吨2.2元的码头费。以整本磅单吨数为准,一本一交,由过磅员按整本磅单收取码头使用费。

三、安全事项

乙方必须抓好安全生产,货物车辆进院必须有专人指挥卸车、装船,铲车必须有专业司机进行操作。装船时必须和船上人员沟通好,以保障安全生产。各种车辆的装卸都由乙方负责管理,甲方不得干预。如在码头进行卸车、装船等过程中出现人员、机械等事故与甲方毫无关系。由乙方自行解决处理。

四、运营事项

甲方把磅房以南原有的码头和泊位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保证在运营中的安全负责的原则,码头和泊位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出现人为的损坏和船只不小心造成的损坏等一切损坏,全部由乙方(承租方)负责修复,修好为止。

五、电费交纳

每月按电力部门抄取电表的总数为准,按码头各家所住的人数分摊,由过磅员收取电费。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工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码头工作总结篇五

申请书 尊敬的长沙市人民政府:

本村里现有人口近百户。自建村几百年来翻身村人民安分守法,勤劳耕作。但多年以来桥档上组和高叶坡组群众一直受困于崎岖、弯曲、坑洼不平尘土飞扬的山路,人员出行车辆出入困难。今年来雨水泛滥,进村道路破坏严重,进出村更是困难。给桥档上组和高叶坡组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且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进村道路不畅严重制约了桥档上组和高叶坡组经济的发展。俗话说:“路通财通”。道路通畅,是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基础硬件。由于我村集体财力困难,缺少修路资金,恳请长沙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三、建设地点及施工时间 建设地点 桥档上组和高叶坡组的道路 预计建设时间: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

四、组织群众 为了尽快改善桥档上组和高叶坡组落后的交通状况,保证入村道路重修的顺利进行,村里成立了“村路重建小组”,专门为本次村路重建负责。以保证重建的顺利进行。

五、经费概算和资金筹措 重建经费概算:按市场建设材料价格及劳动力价格 初步估算重建经费为44.25万元,因资金难以解决。我们恳请丁字镇人民政府扶持筹建 资金44.25万元。尽快建成桥档上组和高叶坡组的路,为全村群众解决交通不便问题,帮助桥档上组和高叶坡组走向社会主义新农村。

申请人: 村路重建小组 负责人: 任刚

2013年4月1日

码头工作总结篇六

本人在这一年的工作中,积极响应公司的生产方针,在政治上主动要求进步。在生产中积极配合基层领导完成各项生产工作。在班组中主动团结其他同事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发挥团队精神、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的向班组老师傅和码头的工人师傅学习码头管理知识和生产经验,并不断的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在生产过程中文明指挥,对外维护公司形象,对内维护班组利益。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广大公司员工的一致好评。

本人是七月份来到公司工作的,八月中旬正式分配到操作部的中控室从事调度工作,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不管从事何种工作,一开始都很困难。摆在自己面前的难题比较多,面对这些困难,我不怕麻烦,积极主动的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在很短的时间便熟悉了码头的工作环境、熟悉了堆尝熟悉了码头作业流程、熟悉了作业程序。在不到两周的时间里便可以单独作业。并在具体的装卸指导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清晰的干船思路,能够圆满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进取,在班组会议中认真记录好当班笔记,明确当班所要作业的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本人在进操作部四个多月时间里总共完成73艘船舶的作业。接到每一艘船舶作业之前都认真的与场控配合,调配机械。只有机械调配合理得当,才能保证生产工作顺利的进行。在装卸作业过程中,灵活操作,不死板。在多数情况下能高效率的完成生产工作。公司堆场面积孝堆场密度大,这无疑给装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时候顾的了进提箱顾不了装卸船。在这种情形下,我主动与场控取得联系。在不影响船舶班期的情况下,尽量调整这两者的关系,让装卸作业合理、有序进行。在装船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场地捣箱子的情况,作为船控要走一步看三步,要提前确认装船的所有场地,当场地捣箱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提前布置机械进入场地捣箱。这样以来节省了不少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每次独立作业结束以后都认真总结作业中的得失情况。

对于一些非标准的集装箱船,装卸作业难度教大,在作业完成以后我都以贝图的形式理清思路。如果下次再接到同一艘船作业的时候便能够得心应手。但是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自己过于年轻,码头的生产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掌握的还不够娴熟,有时在工作中常常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突发事件,不能单独的处理。从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事情偶尔有发生,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经过自己的不断学习,不断的积累经验,渐渐的会弥补这些不足之处。使自己尽快成为优秀的码头生产指挥手。

班组中的老师傅以及码头的装卸工人有着丰富的生产经验,也许他们的理论知识过于匮乏,但是他们的生产经验是我们一生的财富,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一边向同事以及码头的一线工人学习生产管理知识,一边补充自己的理论知识,一边自己摸索着在生产实践中前进。在生产中过程中多少也积累了点经验。装冷箱的时候要提前通知冷藏班拔电源、冷箱上船的时候要确定电机的位置、以及调试温度,装舱面箱子的时候要调箱门,装cfs的箱子的时候要提前通知货运站找箱子等等这些简单的常识都是一点即通。另外我想把自己干外贸船的一点点经验简单的谈谈,在许多船控的眼里,外贸船十分难干,很多人不喜欢干外贸船,他们认为外贸船有好几个港的货,而且货位既多又乱。这将会给装卸作业带来很大的难度,但是我却认为外贸船只要在具体作业过程中调配得当,还是比较容易干的。

经验是:外贸船因为涉及到好几个港口的货,所以在装卸过程中严格按照装船顺序表来装,就是这样,使得装卸工作形成了固定、单一的装卸模式,在装船的过程中出错的几率几乎为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装卸过程中要提醒场桥司机发箱子时一定要严格按照顺序号发箱子。跳序号发箱子将会给装卸带来一定的难度。另外由于要严格按照装船的顺序发箱子,场地上经常需要捣箱,这就需要在装船的过程中灵活处理。在不影响装船速度的前提下提前捣箱。在干外贸船的时候卸船要抓住桥吊司机,装船的时候要抓场桥司机。只要调配合理,配合密切,还是很容易干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