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精选7篇)

小编: 梦幻泡

为了确保我们的努力取得实效,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具有内容条理清楚、步骤清晰的特点。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避免盲目行动和无效努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篇一

xxxx年上半年,县^v^围绕县委xxxx发展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十三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对接引领新常态、新标准、新任务,抓紧抓好创建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这个龙头,突出档案法制、档案资源、档案安全、档案信息、档案文化、档案队伍六大重点,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民生等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上水平,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强化了创馆基础建设。立足于创馆规划,推进了档案的基础业务工作。抓紧抓好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创建工作,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落实了人员和专项经费,印发了实施方案和《xx县^v^创建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任务分解表》,做到工作任务、完成时限、责任人三落实;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全面落实创建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各项条件保障;对接专业公司,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档案馆库房安全鉴定和密集架维修工作,对库房安全进行了全面、专业评估,确保施工安全;编制《xx县^v^场馆改造项目建议书》,衔接经发局、城投公司等单位,完成场馆改造项目立项、图纸设计、审定和招投标工作,保证了工程如期进场施工;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要求,完成密集架、综合智能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档案设备设施采购;完成馆内^v^专题展览的文案设计及主题展厅的优化布局,全面开展展厅实物档案征集工作;按照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验收标准,扎实开展档案安全、管理等综合性基础业务规范工作。

(三)强化了档案文化建设。立足于文化建设,推进了档案的宣传教育工作。突出^v^文化挖掘。深入挖掘馆藏档案,围绕纪念^v^胜利xx周年主题,加强爱国主义宣传教育,积极筹划落实主题展览和配套展览,全面反映xx人民^v^的光荣历史。目前,解读xx^v^历史的《烽烟望五津xx^v^岁月的历史担当》一书及配套宣传册正在紧张编撰并待印刷。xx^v^历史专题展览已经准备就绪。配合中央电视台军事频道录制了xx机场军事历史节目。与xx电视台合作,围绕^v^主题,在xx新闻栏目每周推出《xx档案故事》,受到社会好评。与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工委等部门合作,积极开展^v^档案文化展览及主题演讲活动。分别在桥津社区、xx三小,利用档案与你相伴、档案伴你成长等形式,以xx^v^文化宣传教育为主题,开展了xx^v^历史图片专题展览,邀请x大学博士现场讲解xx^v^故事。积极参与花桥镇小城镇建设,将^v^档案文化元素融入到广场建设中;突出文化品味提升。配合建设局恢复城市著名景点,营造忆乡愁氛围,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和形象。精选观音寺、宝墩古城、纯阳观等xx地标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入x市档案馆(新馆)参展,全面推介xx深厚历史文化。

(四)强化了档案服务建设。立足于民生服务,推进了档案的基层服务工作。改革优化农村档案管理。牵头制定《xx县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对永商镇烽火社区等美丽新村建设档案进行指导,规范乡镇拆迁档案xxx多盒;推进机关档案规范管理。对卫生系统x家医院,教育系统xx所学校档案规范化建设进行了专题培训;开展民生档案归档整理。指导婚姻、养老、医保、社保等民生档案归档整理xxx多盒;推进档案服务窗口建设。优化了办事流程,组织开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利于工作推进,方便群众查询,上半年接待查档xxxx人,提供档案服务xxxx件,收到社会普遍好评。

(六)强化了档案队伍建设。立足于服务提升,推进了档案的队伍建设工作。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提升了档案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办事、履职尽责的能力;加强了群众联系。全面开展一家亲、三值守活动,深入五津镇桥津社区,为社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xx个,推动了联系群众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了效能建设。扎实开展周评议、月总结、季评比活动,强化执行力,提升了全局干部职工责任感和事业心,保持了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加强了窗口服务。践行快、准、便原则,推进了档案服务窗口建设,优化办事流程,提高了档案公共服务能力。

(一)抓好创馆工作。按照国家^v^《市、县级国家综合档案测评办法》要求,全面完成馆舍改造、设备设施完善、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馆藏档案规范化整理等工作,力争xxxx年xx月底前全面完成创建国家二级综合档案馆工作。通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档案管理业务和开发利用水平,实现档案馆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档案管理服务品牌化、效能化。

(二)抓好依法治档。强化法律意识,固化法制思维,规范档案权力约束,全力推进依法治档;坚守法律规定,捍卫法制标准,做到大胆执法、公正执法,避免人情执法,防止徇私枉法;积极宣传《档案法》、《档案违法违纪行为若干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营造依法治档的浓厚氛围;多形式指导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提升全县各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大档案执法力度,启动对全县各一级目标单位的档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三)抓好项目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实现产业升级、城市转型、扩大开放的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突出项目服务的关键,指导产业功能区、国有投资公司等不断完善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全县重点企业档案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县重点企业档案规范管理;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机构加强项目建设档案工作,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试点工作,为建设项目责任可追溯提供档案保证。

(四)抓好基层规范。开展档案业务分类培训,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和规范化工作,促进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向基层、农村等基层单位延伸;突出新农村档案规范化建设工作,扩大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镇工作成果,以五有为目标,指导xx镇、xx镇、xx镇、xx镇等镇乡和村(社区)规范档案工作,全面实现全县镇、村档案提档升级。扩大档案归档范围,强化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档案整理,把与农民紧密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进一步加强农村档案的开发利用,满足基层和群众对档案的需求。

(五)抓好整理开发。加快国家重点档案抢救进程,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档案抢救整理;全面完成馆藏档案数字化第七期项目,进一步方便查询利用;做好档案数字化异地备份工作,保证数字化档案安全完整;开展档案接收工作,加强特色档案接收和征集,建立徐公茶文化,剪纸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档案;加大地方名人档案征集力度,收集完善全县重大活动档案,丰富具有地方特色的实物档案,使xx历史文化得到更好保护和传承;加强横向联系、实现强强联合,打造一批档案宣传文化阵地。加强档案宣传,坚持与部门、媒体、院校合作,开展档案专题展览,开辟档案宣传专栏,推出档案电视节目,编印档案编研资料等,着力提升档案在社会的知晓度与影响力。

(六)抓好窗口服务。深度践行快、准、便的原则,推进档案服务窗口建设,优化办事流程,着力提高档案公共服务能力;突出民生服务重点,强化农村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婚姻、养老、医保等民生档案的归档整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城乡环境、生态建设等方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的服务指导,推动民生档案实现相对集中,满足基层群众对档案的查询需求。

(七)抓好队伍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落实一岗双责,锻造一支能打硬仗、善作善为、履职担当的领导班子和工作团队;制定我局中层干部管理办法,推动档案干部锻炼成长;优化考核评比机制,鼓励并推动干部谋好篇布好局、干成事创成业;深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深入开展联系群众三值守活动,推动联系群众的制度化、常态化;强化效能建设,扎实开展周评议、月总结、季评比活动,不断加强思想政治、业务技能及综合能力培训,着力提升全局干部职工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创业心,保持昂扬向上、进取拼搏的精神状态,推动档案工作不断创新进步。

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篇二

会议传达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四川省动员会精神,全面落实^v^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并就如何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安排部署;对迎检工作准备情况、央督聚焦的重点问题以及下一步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扎实做好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准备,高质量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城区。

2021年8月26日上午,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四川省动员会结束后,龙泉驿区庚即召开全区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迅速贯彻落实动员会精神,再部署再安排迎检工作。成都经开区党工委书记、区委书记杜海波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政府代理区长周健主持会议。区委副书记何兴轩出席会议。相关区领导、区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区级相关部门和街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四川省动员会精神;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王伟对我区迎接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

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篇三

从起源看,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现(巡查和举报投诉)、调查、处罚的整套程序起源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原《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2014年7月1日,该办法被《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取代)。随着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及信访途径的局限性,广大群众遂根据该办法提出“查处土地违法申请”或“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从而叩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大门。

从处理依据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已进行了总体规定。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1月13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11〕8号文废止了《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其本质是用地行为无法定依据。判定是否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关键在于用地者是否具有违法或非法获益意图。前者指明知或放任(自认为能避免)而违反土地行政法规(违反刑事法规不属本文讨论范围),后者旨在获取非法土地利益(包含利用土地种植、办厂、出租等),但须注意不以最终获取利益为构成要件。

不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存在三种例外:

一是违反建设(含房屋)、规划、环保等其他相近法规的行为。

二是违反林业、草原、海洋等特殊法规的行为(容易与土地违法行为竞合,有特别规定时按特别规定处理)。

三是土地行政行为违法即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执法等活动中因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运用等失误(其中可能包含申请者欺骗因素)造成的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或行政监督来纠正,无须纳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主体一般是单位和个人。而政府机关作为行政法体系中的专有名词,一般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这是因为政府机关一般不是土地使用者(政府办公大楼占地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根本无须违法占地。

政府介入时的违法主体判定及责任追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机关或工作人员出于政绩考量,或是法治意识淡薄,甚者为获取金钱、职位等利益,会介入土地审批(如非法征地、违法出让、改变用途或容积率、办理土地登记)或执法活动(不作为或渎职),为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但此时土地违法主体仍是具体用地者。由于这类行为掺杂了职务犯罪和行政行为违法等复杂因素,考虑到查处手段、效率和专业程度,一般适用行政监察和党纪处分途径进行追究,同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错。此时,显然已不是简单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问题。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和笔者所在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至十九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但本行政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相应级别的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同时明确,本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越权批地等非法批地类案件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即提一级管辖)。《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进一步明确,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直接查处。

梳理的方法有三:审读申请书(逐字、结合上下文等)、电话询问甚至实地调查、通知书面补正。

经过梳理,查处请求、内容等已明确,但土地坐落及四至、现状、违法类型及涉否行政行为等关键问题尚不清楚的,可通过委托、实地核查、勘测定界、询问等方式逐一核实,并结合土地审批、地类及规划用途、同类案件处理方式等查清法律适用,并决定处理方式。

就处理而言,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予立案,含未达到土地违法立案条件、经督促已自行改正、超过追溯期限、法规政策已赦免等多种情形。若初始核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但经调查后认定存在上述情形的,要大胆破除“惯性办案定式——立案后一定要作出处罚决定”,依法撤销案件或结案(适用于不予处罚或移送等情形)。另一种是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处理期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立案期限为10个工作日,照此条反推,不予立案的期限也以10个工作日为宜;即使先立案后撤案或结案的,办理期限也应短于行政处罚期限。

法律的权威源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正信仰。人们是否理解、接受并服从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关键在于所查问题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对申请人的质疑有无解释清楚,这三者间的结合是否严丝合缝、论证有力,这一切,都有赖于贯穿办案全程的释法说理。尤其是土地管理涉及征地、供地、登记三大环节,地籍调查、规划编制、计划核拨、农转用、补充耕地等众多政策,更与农业、建设等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进行充分的说理根本无法厘清法律关系、做到事法相融依法处理。更何况,查处土地违法的申请者多系利益诉求得不到支持的复议诉讼当事人,处理过程稍有纰漏都不会让他们满意。因此,惟有释法说理,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

这类申请办理中,常见诉讼风险有三类:一是不作为和超期风险,主要存在于未见过该类申请、不知如何处理的阶段,往往会将之与信访相混同(简单转办)而败诉;二是申请请求未厘清,答非所问,比如要求查处非法批地,实际答复了非法占地问题;要求查处某级政府违法用地,实际调查了某公司等;三是对反映的各项土地违法问题在调查中有遗漏,如遗漏某个行为,遗漏了某个地块,遗漏了某个主体等。

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篇四

20__年我部在总行的直接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完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我们还在完善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上下功夫,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我行今年的信贷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20__年工作回顾

今年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严格授信审查制度,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20__年围绕信贷精细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__市商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我部年初对444户客户进行了评级、授信。认定166家a级信用企业,234家aa级信用企业,40家aaa级信用企业,3家bbb级信用企业,1家bb级信用企业。授信金额1024925万元,其中贷款569632万元,承兑455293万元。分别对45户3a级(或以上)业务发生频繁的优质客户进行了循环授信,授信金额284990万元,其中贷款165490万元,承兑119500万元。

再就是严格执行审查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在实际工作中:

一是严格主体资格审查,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对从事特殊行业的客户,还要求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明等。对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及时与客户经理沟通,要求补充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类文件,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

二是严格贷款政策性审查,确保贷款投向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对每一笔用信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产业政策进行严格审查,对国家禁止、限制的行业和项目,严禁信贷资金进入。

三是严格贷款新规的执行,确保贷款用途的规范。对申请用信用途有关的市场前景调查及分析资料是否全面进行审查,对其用途进行分析,审查其是否合理、真实,申请用信理由是否充分,确保用信用途符合规定。

四是严格借款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审查,确保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并根据相关财务信息,对客户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认真的测算和分析,对其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予以客观评价,审查其还款来源是否充分。

承兑汇票签发726笔,金额485811万元。

2、加强风险控制,规范信贷业务操作

随着我行信贷经营管理架构和运行机制的变革,在改变原有法人管理模式为授权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中,承接信贷业务相关的职能管理工作也要与之匹配。为此,我部根据总行相关制度以及职能的对接和分行实际分布,重新设计了操作流程,并转、下发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为严控信贷风险,实施规范操作。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今年我部先后整理出总、分行在资产运营方面若干新规章制度,并相继转发给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新的规程、规章及流程执行,在执行过程遇到有疑义或理解上的差异,操作起来比较棘手的问题,我部积极的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直到问题解决。全面规范了信贷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对提高我行的信贷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1)为规范信贷业务报批及操作管理,我们坚持总行相关信贷准入条件,对法人客户进行精细化管理,认真筛选、排序分类。

本着“服务营销、控制风险、盘活资金”的原则,加大信贷工作力度,有效规避新增贷款风险的发生。首先将古城厚德、旺前集团、湖北卫东等客户列为我行重点支持客户,对其重新设计融资方案,及时与总行授信审查部沟通汇报,目前此类企业已经取得总行新的融资授信额度,切实解决了客户在我分行融资权限问题。

(2)实行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尤其是实施授权经营管理模式以来,根据总行制定的行业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结合客户实际情况,从规避信贷风险入手细分客户,适时划定支持、维持、压缩、退出四个类别,根据客户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3)加大信贷管理制度的推行力度,规范操作,严防风险,对总行下发的相关新规章、新制度,积极做好在同一起跑线上的培训工作,采取请进来和拉出去及派员行内从业时间较长,实战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面对面深层次的集中培训,尤其是对新的业务操作规程、授信管理基本规定等的重点培训且进行了摸底考试,使现有客户经理都能够尽快熟悉新的业务规范流程,提高了业务水平和新的经营理念。

3、衔接对口部门,规范上报各项报表

为满足总行相关部门业务统计需求,包括人行、银监局下发的各项临时性报表,以及相关的调查、银企对接情况、中小企业情况统计表等。一是根据报表要求,克服我部目前数据输出难的困难,分别按月、按季及时、完整、真实地完成各类报表的上报工作。

4、搞好小企业俱乐部建设,我行针对俱乐部企业会员发展情况,召开营销人员动员大会,将任务分解到部门、支行和个人,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目前我行共发展会员123户,超额完成了银监分局下达的100户任务,得到了运管办的好评。

5、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搞好“十百千万工程”的金融服务活动,紧扣“一项金融产品、一个增长,三个高于”总体目标,搞好支农、支小、支县的落实工作成立专班,制订方案,加强组织,及时汇报,把有限的信贷资源倾斜到“十百千万工程”上来,支持县域经济龙头企业的发展。

6、推广应用金融服务平台,发挥融资导向作用

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篇五

一、完善制度,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xx年,东庞矿纪委从完善制度入手,细化责任,强化措施,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年初,结合矿井生产经营实际制定了《xx年东庞矿党风廉政工作规划》、《东庞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等文件,成立了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惩防体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并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余次,确保了惩防体系建设同企业生产经营同部署、同落实。

二、廉洁教育扎实有序开展。

xx年以来,矿纪委始终坚持以党性党风教育为重点,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有效地增强了党员干部的廉洁从业和自律意识,规范了从业行为,提高了拒腐防变能力。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xx年,东庞矿纪委与234名中层干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责任人、矿纪委各执一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进一步完善了《东庞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加强了干部作风建设,使矿中层干部一岗双责工作落到了实处。

搞好春节期间廉洁教育。春节期间,东庞矿纪委从抓预防、抓宣传、抓监督、抓考核四个方面入手,搞好春节期间廉政教育,筑牢春节期间廉政防线。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切实做到防微杜渐,为职工群众树立榜样。

聘请专家来矿授课。矿纪委聘请了河北省检察院预防犯罪处处长李宪民来矿授课,李处长以“预防企业职务犯罪,促进国企廉政建设”为题,为全矿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反腐倡廉警示课,全矿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200余人参加了培训。

进行互相观摩学习。一年来,监督员们共撰写廉政稿件600余篇,召开职工座谈会120余次,走访职工1200余次,对区队分配、奖罚等厂务公开情况检查300余次,撰写廉政论文60余篇。党风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效地促进了区队的廉政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民主管理意识,为各支部创建和谐文明区队打下坚实的基础,也让党风廉政教育能够真正的深入基层,扎根基层。

认真贯彻落实“三项谈话”制度。xx年对新提拔和调整工作岗位的17位领导干部进行了任职谈话,对基层领导干部23人进行了廉政谈话,对13人进行了诫勉谈话,新建或重建廉政档案56份,组织任前党纪法规知识考试17人次,通过落实“三项谈话”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党员领导干部的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意识。

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扎实开展,成效显著。“学准则、建规范”廉洁从业主题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的一项重要活动,活动时间长,影响深远,矿纪委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发动,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推进落实,取得实效。

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篇六

(二)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识人并合理用人是将单位经 营得好与坏的关键,曹操之所以能打败能力和兵力数倍于自己的袁绍,刘邦之所以能打败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楚霸王项羽,用人得当就是他们制胜的法宝。就发案 的那些人,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工作能力强的人,但属于那种很会抓老鼠又要偷主人东西的猫。对于这种人就应该用品质好、责任心强、原则性强、工作踏实的人与之 搭档,那就会收到很好的效果。“骏马行千里,耕田不如牛”说的就是再能干的人如果放错了位置,那就会收效甚微,甚至酿成悲剧。对于我们这种特殊的金融单位 来说,能有德才兼备的人才当然最好,如果二者只居其一,那么用人时“德”绝对应大于“才”。因此我希望领导在落实和监督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的同时,也要注重 各种人才的合理配置。

(三)我十分珍惜我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它让我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跟男人一样养家糊口的成就感。我深知,如果放弃现在的工作而 想再就业绝非易事。在这物欲横流、急功近利的社会,人人面前都充满着巨大的诱惑。但是,只要学会了在寂寞中坚守住人间最宝贵的真、善、美,坚守住生命的最 朴实自然与纯净,学会将诱惑放在适当的距离之外,让它维持一贯的魅力,那么我就征服了自己。

以前我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只要尽职尽责、安份守纪、保 质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行了。通过学习,我认为光这样做还不够,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智慧的头脑,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坚持制度,严格按 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发生。为有效防范案件专项,联社加大了对内控制度执行的管理力度,对手工填制存单、转帐业务、大额现金存取、操作 员密码设置更换、冲帐抹帐、数据恢复、重空领用、使用、销号、重空交接、日终资料的打印等都作了新的规定。新的规章制度涉及了日常业务的方方面面,对我们 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门市临柜会计的我将会认真执行联社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每次一笔业务,一方面,让自己的工作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也让自己的工资收入颗粒归仓。以前,我最喜欢的一句话是:“粗茶淡饭保平安,良心作枕梦里香。”现在,我最喜 欢的话是:“活人要知足,对工作要知不足,对知识要不知足。”我将用这句话指引我一生的道路。

谢圆圆

案件查处工作方案篇七

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检查的,转入立案调查程序。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案件查处流程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 案件线索受理程序

第一条 案件线索受理范围包括: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下一级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五)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政府或部门的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六)领导交办(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政府机关或部门及其负责人交办的;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和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的违纪问题。

(七)司法机关侦(检)察尚未终结的案件,根据领导要求需要调查处理的,以及司法机关移送已侦(检)察终结,且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并属上述受理对象的违纪问题。

第二条 案件线索受理的办法:

(一)案件检查室对信访(举报)室或上级领导批转的信访(举报)件,经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呈检查室负责人审阅,并经室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案件检查室对转办的每个信访(举报)件均应填写《案件线索处理登记表》。

(二)对反映属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才予以受理。

第二章 案件初核程序

第三条 案件初核程序

(一)案件检查室认为需要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

(二)《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初步审查审批表》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告书记,承办检查室组织实施初核;《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或《委托初步审查通知书》呈分管领导签发后,承办检查室负责下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负责督办和催报结果。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三)对批准初核或初步审查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

(四)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或审查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或审查情况报告,初核人员必须在该报告上签名。承办案件检查室应集体审议该报告并提出意见,由检查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呈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条 经初步核实或审查,反映问题不实的:

(一)检查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二)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认为有必要的,检查室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三)因反映问题不实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检查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四)初核中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检查室应向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反映。

(五)对错告的,检查室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帮助检举人总结教训。

(六) 对诬告、陷害的应严肃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一)建议有关党组织或部门找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认真整改。

(二)责成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议被反映人所在党组织或部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批评帮助。

(四)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五)建议有关组织对被反映人采取组织措施。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七)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 经初步核实或审查,反映不实或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对应予追缴的违纪款物,由承办检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纪委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检查室制作收缴通知书并予以收缴,将相关案件材料组卷,移交信访室归档备查。

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检查的,转入立案调查程序。

第七条 对党组织、政府机关或部门提出建议时,承办检查室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呈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告书记(或局长)后,送达有关党组织、政府或部门。

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政府或部门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初步核实或审查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开始之日算起,至承办检查室提出处理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对延长初核或审查时限的,承办检查室必须写出延长初核或审查时限报告,并填写《初核(审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初核的,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书记或局长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 党员违纪立案调查程序

第九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同案中的其他涉案人员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减轻、从轻情节,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对应予追缴的违纪款物,由承办检查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告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纪委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检查室制作收缴通知书并予以收缴,将相关案件材料组卷,随案一并移送审理室归档备查。

第十条 立案的批准权限

(一)市、县(市、区)纪委、乡镇纪委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纪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二)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正县(正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市、县(市、区)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对市、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副县(副科)级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由市、县(市、区)纪委决定立案,但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意见。

(四)离(退)休党员干部违纪,按离(退)休干部的职级报批。

(五)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由其上一级纪检机关报同级党委批准。

(六)对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党员违纪问题(非二、三款所列范围),由单位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单位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检组(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工委、党组(党委)决定立案。

(七)属于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案件,必要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

(八)下级纪委在确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立案时,如与其同级党委意见不一致,报上一级纪委决定。

(九)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管辖区有关党委或纪委承办,原单位和管辖区有关党组织、纪委配合。

(十)市、县(市、区)直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非二、三款所列范围)由市、县(市、区)直纪工委、纪检组(纪委)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工委、党组(党委)的意见,未设立纪工委、纪检组(纪委)的,由相应的党工委、党组(党委)决定立案。

(十一)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主管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由主管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十二)非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一条 立案的办理方法

(一)立案检查的案件,由承办检查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呈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纪委书记办公会研究,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征求同级党委意见的,由承办检查室代拟向同级党委征求意见函,经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需要报同级党委批准的,由承办检查室代拟向同级党委请示立案的报告,经纪委会议研究,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呈报同级党委,经同级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承办检查室根据同级党委的抄告单代拟立案决定书,由分管领导报书记签发。

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二)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四)决定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分管领导或检查室负责人、调查组负责人通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其本人宣读立案决定书。

第十二条 需要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应由承办检查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检举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及时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委。

第十三条 停职检查的办理

(一)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同意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二)承办检查室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经分管领导签发,并报同级党委和抄送组织部门及其主管部门。

停止党外职务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经分管领导签发,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三)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对被调查人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三)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请假外出、调动、提拔、奖励、调整工资。

(四)调查取证。

(五)调查组应在调查报告完成之前写出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签字,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采纳或补充调查;对不合理意见应由调查组写出说明,被调查人拒绝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时,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事实材料以调查组落款。

(六)调查基本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调查组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经讨论仍不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七)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八)调查阶段涉及的违纪款物应办理暂扣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存放,并应在结案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检查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延长一个月由调查组写出延长调查时限报告,并填写《调查延期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二个月,由纪委书记批准;延长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由批准立案的纪委会议或同级党委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调查组将调查材料及填好的《案件查处流程登记表》全部交承办检查室,由承办检查室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承办检查室负责人签字,呈报分管领导签字后七日内移送审理。

第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由承办检查室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委会或同级党委会批准后,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由承办检查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报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中止调查。

第四章 行政监察对象违纪的立案(立项)调查程序

第二十条 立项的办理方法

(一)事项立项。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的,由承办检查室拟出立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立项。

对批准立项的事项,由承办检查室制定检查方案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立项应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检查结束后,承办检查室写出检查终结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由该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违纪款物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将检查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按规定装订,并办理移送审理手续,审理室经审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审理室代拟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对需要给予其他监察决定(建议)或向同级政府、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检查室代拟监察决定(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立案的办理方法

(一)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二)立案调查。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核,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接受备案的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三)立案由承办检查室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集体讨论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承办检查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代拟立案决定书,呈分管领导审批,由局长签发。

(五)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承办检查室组织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当予以撤销,由承办检查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批,报立案机关批准后撤案,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被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调查认定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调查组应将违纪事实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并由本人签字,本人如果提出不同意见的,合理的应采纳或补充证据,不合理的,调查组应写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调查基本结束后,指定专人写出调查报告,经调查组集体讨论,调查组成员署名。由承办检查室集体讨论并提出意见,并由调查组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三日内移送审理室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承办检查室写出延长调查期限报告,并填写《调查延期审批表》。延长一个月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延长二个月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延长超过二个月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批准立案的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市长(县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但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在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对象不仅有行政违纪,同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承办检查室提出意见,填写《案件移送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会议批准,随函附案件材料复印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须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应出示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一式四份,存卷一份、调查人和物品原持有(保管)人、保管部门各一份,暂予扣留、封存款物应按有关规定存放,并在结案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由承办检查室制作监察建议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时,将建议书送达被调查人主管机关。

第三十条 案件调查期间,因被调查的主要对象逃逸等特殊原因造成调查不能进行的,承办检查室提出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调查中止。

第五章 “两规”、“两指”的办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两规”、“两指”的适用及要求:

(一)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二)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简称“两指”)。适用监察对象。

第三十二条 使用“两规”、“两指”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纪的党员、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二)涉嫌违纪的党员、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三)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两规”、“两指”批准权限:

(一)市纪委对市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市纪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市委报告。

市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两指”,应向市政府报告。

紧急情况下需对上述人员立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可先由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局长或分管案件的副局长决定,并尽快补办报批手续。

对其他党员、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或副局长批准。

市直机关的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必须由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向县(市、区)委报告,并报市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县(市、区)纪委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不具备使用“两规”措施条件的,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的,由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应由县(市、区)纪委主管案件的具体组织实施。乡镇纪委、县(市、区)直机关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两规”措施,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县(市、区)纪委直接组织实施。

市纪委要对县(市、区)纪委使用“两规”措施的对象、时限、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县(市、区)监察局使用“两指”措施,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实行“两指”,应向县(市、区)政府报告。

(三)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监察对象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四)需跨地区、部门对有关人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应征得有关人员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与所涉地区或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协商,或者由所涉地区或部门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五)“两规”、“两指”地点一般应在该办案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确需要在外地选择地点“两规”、“两指”的,应由两地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六)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中的党员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及时向人大会党组、政协委员会党组报告。

(七)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第三十四条 办理方法

(一)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应填写《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审批表》,并提出时限,按程序报批;对于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两指”时限的,案件调查组应提出延长具体时限建议,再按程序报批。

(二)办案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宣读“两规”、“两指”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家属。实行“两规”、“两指”期间,每天应有工作记录。

(三)“两规”、“两指”措施结束时,应按原报批程序办理解除审批手续。解除“两规”、“两指”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立即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的家属将人领回,并写出解除“两规”报告。

(四)办理“两规”、“两指”措施审批手续时,同时应报告“两规”、“两指”地点、生活安排和安全事项。

(五)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中,经调查证明被“两规”、“两指”人员已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人员移送前,仍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移送司法机关时要办理解除“两规”、“两指”手续。

第六章 党纪自办和审批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党纪自办和审批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

(一)下一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室直接检查的,并需由同级党委、本级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上级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本级纪委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 下一级党委、纪委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作出的说明。

(七)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七条 本级纪委检查室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包括举报信件、初核报告、立案报告)。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五)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规”审批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 报同级党委批准给予处分的案件,需报送上述材料(立案依据、主要证据材料除外)25份;对于报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需报送上述材料(立案依据、主要证据材料除外)15份。其中主要证据材料应按规定装订组卷,其他打印件应分别装订成册。

(一)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四十条 案件签批受理办法

审理室对移送或报批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材料齐全并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经分管审理领导签批后,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指定承办人员

审理室受理案件后,室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四十二条 对承办人阅卷的要求

承办人接案后,对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办案程序各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四十三条 草拟审理报告

承办人审阅案卷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审理谈话

一般情况下,审理室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核对有关错误事实,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五条 审理室集体审议案件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审理室集体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审议审理报告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意见,形成审理报告。

第四十六条 提请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并征求意见

审理室的审理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报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后,审理室根据书记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一般情况下,由检查室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与本人见面,并由有关党组织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根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意见,审理室承办人形成处分决定代拟稿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并做好谈话记录。必要时,审理谈话可以和处分决定代拟稿与本人见面同时进行。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的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二、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三、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四、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或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五、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六、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七、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提请会议审定

审理室将审理报告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以及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并提请纪委会议审定。与移送部门认定的意见不一致,审理室要就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与承办检查室交换意见,并将双方的意见一并提交会议讨论;特殊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审理室可以论证会的形式,召开疑难案件处理联系协调会议,充分听取案件检查室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一并提交会议讨论。必要时,经主要领导同意,审理室可以在会议前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上一级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对处理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对于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提交其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于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党委会议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受处分党员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务,且需要罢免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由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后,向其所在的人大或政协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五十条 办理批复、请示、决定等有关手续

(一)对由本级纪委批准或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室即办理批复或决定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委的批复(抄告单)后,及时下达处分决定和宣布执行,必要时可委托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二)本级纪委调查需要移交下级党组织处理的案件,审理室根据会议的决定将有关材料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由其所在党组织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处分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将处理结果报案件调查机关。

(三)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立卷归档

对已办结的案件,审理室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政纪自办或审批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审理室受理下列政纪案件:

(一)本监察机关的检查室移送的调查终结并应由本监察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

(二)本监察机关派出机构或下级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三)本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五十三条 本监察机关的检查室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包括举报信件、初核报告、立案或立项报告)。

(二)调查报告。

(三)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及主管(分管)领导的批示。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检查室对其意见的说明和本人书面检讨材料。

(六)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应当移送审理的材料,如“两指”审批手续等。

上述材料的报送份数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有关要求相同(略)。

第五十四条 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调查报告。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处分决定。

(五)被调查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检查室对其意见的说明和本人书面检讨材料。

(六)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如“两指”审批手续。

上述材料的报送份数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有关要求相同。(略)

第五十五条 签批受理、指定承办人员、承办人阅卷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相同。(略)

第五十六条 审理谈话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审理室认为必要时,可以向被调查人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五十七条 草拟审理报告、审理室集体审议案件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相同。(略)

第五十八条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对于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前进行。

与移送部门认定的意见不一致,审理室要就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与承办检查室交换意见,并将双方的意见一并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特殊复杂、重大疑难的案件,审理室可以论证会的形式,召开疑难案件处理联系协调会议,充分听取案件检查室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一并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必要时,经局长同意,审理室可以在局长办公会前征求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上一级分管领导、组织部门对处理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审理室的审理报告呈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形成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监察决定由办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六十条 对于受处分人员具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职务,且需要作出罢免其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后,向其所在的人大或政协委员会提出罢免的工作建议。

第六十一条 本级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需要移交被调查人所在行政单位处理的,作出监察建议,将有关材料复制件移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案件调查机关。

第六十二条 办理批复、请示或决定等有关手续

案件经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审理室负责代拟并办理呈报请示、批复或处分决定、向同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报备案等手续,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呈局长签发。

第六十三条 立卷归档与党纪案件审理程序相同。(略)

第八章 补充调查或中止审理的办理

第六十四条 审理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应同移送单位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调查的,一般应由检查室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审理室也可协同检查室进行补充调查或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补充调查。

(一)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需要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二)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三)发现被调查人有新问题或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单位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四)有其他情况需要中止审理的。

第九章 申诉案件审理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党纪处分不服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对本级纪委直接调查,并由同级党委或本级纪委直接决定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

(二)对下一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呈报批准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

(三)下一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呈报请求复核的申诉案件。

(四)本委局领导或上级领导交办的申诉案件。

第六十七条 对党纪处分不服申诉案件的处理办法:

(一)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查、复议的案件,审理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申诉案件审理的规定程序办理。

(二)经过复查、复议,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作出维持原结论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结论或处理决定,呈分管领导审核,报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再提交纪委会议或同级党委会议批准或决定后执行。

(三)对下一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请复核的案件,呈报复核的单位应将申诉人意见、原处理决定,复查、复议的结论和主要证据材料以及请求复核的报告等,一并报本级纪委。经本级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理室按照申诉案件审理的规定程序办理。

(四)凡不属本级纪委受理范围的申诉案件,原则上由信访室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行政处分不服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不服本监察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二)不服下一级监察局和本局派驻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三)不服同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四)不服下一级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五)按监督程序受理的申诉案件。

(六)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局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六十九条 对行政处分不服申诉案件的处理办法:

(一)当事人对本监察局受理范围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复审决定;当事人对下级政府和监察局、同级政府各部门及本局派驻机构复查、复审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查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申请复核,本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特殊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期限可延长六十日。逾期申诉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由信访室按规定处理。

(二)受理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案件,应由审理室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申诉案件审理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条 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案件的对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复议、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日期。

(一)对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直接调查核实。

(三)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第七十三条 按程序复查、复议、复审和复核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仍坚持申诉的,不再作为申诉案件受理,由信访室按规定处理;认为确实需要按监督程序受理的申诉案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或监察局局长同意后才能受理,其申诉期限和办理期限与复核申诉案件相同。在办理申诉案件中,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诉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撤案。申诉人撤诉后,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申诉的,可继续受理。逾期申诉的,由信访室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作出原行政处分决定的政府各部门不服监察局的复查决定,不能进入申请复核的法定程序。

第七十五条 经过复查、复议、复审、复核,认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审理室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下达维持原结论处理的决定。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审理室提出处理建议呈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同级政府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七十六条 备案案件的受理范围:

(一)党纪备案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列入向市委报备案管理的正科级干部以及乡、镇纪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含撤职)以上处分的,经有关党组织批准,报市纪委同意备案后再下达处分决定。

(二)政纪备案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正科级工作人员,县(市、区)人大或其会选举任命以及政府任命的正科级工作人员给予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由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报市监察局同意备案后,再下达处分决定。

(三)不属一、二款范围的正科级干部的处分及副科级撤职(含撤职)以上处分的,经有关党组织或部门作出决定后,在一个月内报市纪委或市监察局备案。

第七十七条 呈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

(四)审理报告。

(五)受处分人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有关单位检查室对其意见作出的说明。

(六)批准机关的批复。

以上材料共需报送一式五份。

第七十八条 备案案件由审理室负责人批准受理,并指定承办人审阅,承办人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理室集体审议,形成正式备案审阅意见,呈审理室负责人审定后,经分管领导签批,口头或文字答复呈报单位。

第七十九条 备案案件的监督程序

对下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一)有权调卷审查;(二)有权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按程序作出改变;(三)责成下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重新审查。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或监察机关决定是经过其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的,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或政府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决定。

第八十条 监督程序的办理方法

对改变下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决定的,由审理室将集体审议的备案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有关材料呈报分管领导审核,提请本级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提交本级纪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报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或决定的,审理室负责代拟并办理呈报请示,依据其会议研究决定,由审理室代拟决定稿,呈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发。

第八十一条 归档

对下级纪委或监察机关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室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或政府、监察机关的意见,经审理室负责人批准后归档。

第十一章 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八十二条 受理征求意见案件包括:

(一)报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市监察局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需要征求市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二)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市直机关工委、纪工委批准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党纪、政纪处分确实把握不准,需要征求市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三)由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一般不受理。但特别重要、复杂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党纪、政纪处分确实把握不准,报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也把握不准,要求进一步征求市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四)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的案件。

第八十三条 征求意见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征求意见的函或请示。

(二)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纪检监察机关或党委、政府的审查意见。

(四)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有关组织的说明。

案件材料不齐全,有关部门应补报材料。案件材料补齐后,市纪委审理室再审理。

第八十四条 征求意见案件由审理室负责人批准受理。

第八十五条 指定承办人审阅,形成审阅意见或审阅情况报告。

第八十六条 对于疑难案件,经审理室讨论,形成集体意见。

第八十七条 答复意见的办理办法

对于征求意见的案件,审理室应将审阅意见或审理报告连同调查报告、事实材料以及受处分人员对事实材料的意见,检查室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同报分管领导审定。其中,以审理室名义答复的,由审理室负责人签批答复意见;以市纪委名义答复的,呈分管领导签发;以市监察局名义答复的,呈局长签发。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上级案件审理部门征求过意见的案件,如果要改变上级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作出正式处理前,必须向上级案件审理部门通报,并作出变更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归档

征求意见案件回复后,应将呈报的请示材料和答复意见归档。

第十二章 提前介入案件审理程序

第八十九条 提前介入案件范围:

本级纪委、监察局检查室调查的个别重要复杂,有重大影响或需要尽快处理以及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第九十条 提前介入案件审理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办法:

检查室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基本结束,已形成调查报告初稿,由检查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呈审理室的分管领导批准。审理人员应迅速提前介入审阅材料、交换意见。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中的意见,不能作为审理室的最终意见,待案件正式移送审理后,按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 处分执行程序

第九十一条 处分(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在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或单位宣布,也可委托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部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宣布执行。被处分人员(或家属)收到处分决定后,应在送达回证(单)上签字,同时处分决定应抄送被处分人员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或人事部门。

第九十二条 对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处分批复决定,下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应下达处分决定,按程序送达和宣布。

第九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室,应在六个月内收回有关单位填写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回证》、纪检监察建议执行情况材料以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抄送的降工资、职务变更或重新确定职级和年度考核材料,并组成处分执行卷作为副卷存入案件档案。

第九十四条 对处分决定、监察建议等纪检监察机关有结论的违法违纪财物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检查室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和处理、责令退赔或对非经济利益予以取消、纠正等;结论没有认定违法违纪的财物,应退还本人。

第九十五条 处分(批复、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监察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审理室监督执行。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十七条 对故意拖延、妨碍、阻挠、拒绝按程序办理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内,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和报上级机关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分管领导是指分管的副局长、副书记。

第一百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市、县(市、区)直单位、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下达后,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饶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饶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