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水利工程安全工作计划 界首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优质5篇)

小编: 念青松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制定相应的时间表和资源分配。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建设水利工程安全工作计划 界首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一

一、检查概况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相关科、室、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了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健全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好防汛防雷等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保障性住房、公园游乐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施工现场及其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建立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

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1)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开展质量监管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纸审查、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行为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质量。

(三)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了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着重检查我市液化气企业的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及天然气输送管道、阀门老化和泵房情况,详细检查各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维护记录、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防雷电设施的检查,在雷雨天气情况下,燃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它安全设施。要加强高温天气下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严格禁止超温作业,及时做好降温工作,坚决防止泄露、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三)城市供水、排水安全检查工作。检查了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和上墙情况。并对三星堆水厂及水源保护地进行检查,对水厂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监督,增加对水质监测的次数,在保证供水的基础上杜绝由于饮用水而发生的疾病和中毒事故。在城市供水方面,检查供水管网被骑压情况、市政消防栓维护以及自来水管网爆漏抢险预案的准备情况。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针对可能因断电造成的影响,制定了应对方案。

(四)公园组织对游船、观光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大型游艺机等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已一律停止运营。加强了对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等的安全检查和整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五)市政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水利工程安全工作计划 界首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二

“全团带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光荣职责,是共青团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少先队员年龄接近并相对成熟,能更好地按少年儿童的特点开展工作,同时团在带队过程中自身又能得到实践与锻炼。少先队事业还是整个党、团事业的源头,共青团带领好少先队,少先队事业就能蓬勃发展,共青团事业才能基础牢固,才能使党的事业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

初中是小学和高中的转折点,是由一个单纯的少先队组织向一个单纯的共青团组织过渡转变的过程,也是少先队员积极向共青团组织靠拢,并加入团组织的一个重要转折过程。正由于初中组织所具有的这种复杂性和特殊性,即团队共处的这种特殊环境,因此如何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各自的优势,做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全面推动团队工作一体化,成了目前我市各初中关注的问题。

1、引起领导的重视,增强团队一体化建设的意识。我们认为要加强与教育局的联系,召开全市性的中学团队一体化工作会议,邀请初中校长、分管团队工作的领导、中学团委*、大队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引起学校领导和广大团队干部的重视。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团队一体化的号召力。要求健全团队组织在坚持“民主选举,集中领导”的原则和“以团建带队建,以队建促团建”的工作方法的基础上,构建了一支务实求真、开拓创新的“初中队一体化”领导班子。

3、加强培训交流工作,深化团队一体化的认识。组织全市初中的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进行业务交流培训,通过学习日、培训班、交流观摩和“初中团队组织如何在素质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专题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大、中队辅导员培训,让他们深刻理解团队一体化对于推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团队工作的基本知识。通过对团队干部的培养,使之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能力、养成了勤奋工作、务实求真、开拓创新、严于律己、率先示范的工作作风,形成素质好、作风正、观念新、能力强、效率高的强有力的团队领导班子,从而提高初中团队一体化组织的号召力。

活动开展是学校团队组织的凝聚力所在。要组织广泛开展适时新颖、丰富多样,适合青少年身心发展、满足青少年需要的“文明成才”活动,提高初中团队一体化的凝聚力,达到团队共兴的目的。可以利用团队纪念日、清明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开展纪念团队组织成立学习座谈会、演讲赛、看望慰问老团干等活动,从理论到实践,身体力行加强团队意识教育。同时各校也可以结合全校中心工作或阶段性工作重点,通过举行班队会(课)、校园文化艺术节、讨论会等活动,使团队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初中团队一体化实践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寻找一种新的初中学生组织形式、培养一批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初中团队员队伍。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数量大、质量精、作用强、素质高的初中团队员队伍是我们初中团队一体化实践研究课题的中心任务,也是增强提高团队员队伍战斗力的核心所在。

1、通过“争章推优”等系列教育活动,把好团组织发展质量关、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初中团员队伍。小学里实施的“雏鹰争章”活动到中学阶段就变为“争章推优”活动了。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其实施方案也发生了变化。各校按实际情况制定争章方案、争章目标和要求,具体工作落实到各中队辅导员和大队委员手中。争章过程也定为:定章、报章、争章、颁章四步工作。争章推优活动一般在初一刚入学的第一学期,凡在第一学期争满所规定的章数的,可以在下一学期进入“少年团校”学习。这是团队衔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通过高素质的团员队伍和团队干部,实施以团带队,以团带班的“一帮一”活动。入团的目的不仅是要促进中学团员的思想素质,更重要的是要带动一大批的要求积极上进的学生也加入团组织。因此积极调动广大团员学生的积极性,让中高年级的团员(或班级)与初一的学生(或班级)结对,开展“一帮一”互助活动,通过学法指导、经验交流等,帮助初一学生适应由小学升入初中的环境,调动他们向团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团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服务引导帮助教育广大少先队员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3、通过开办“中学生团校”,开展青少年“文明成才”系列教育活动,加强青少年的队意识教育。初中有些队员随年龄增长不愿佩戴只有小孩子才愿意戴的红领巾,这在全国各地都带有普遍性。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在初中实行团队组织并存,少先队员佩徽章,继续参加少先队活动。同时,完善并充分发挥中学生团校的作用,对队员进行团的基本知识培训,并从中推荐优秀队员入团,团队员仍保留队籍,留队带队,充当团代表的角色,体现以团带队的组织传统。通过中学生团校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等,帮助教育团队员成长、成才,提高青少年素质。

活动开展是团队组织凝聚力的所在,而活动阵地选好、建好、管好、用好是活动开展的有效保障,是团队组织生命力的象征。活动阵地可以选择校内也可以为校外,校内包括班级、学校的整个校园、家庭阵地以及社会这个大环境。当然不是所有的环境都可以作为活动阵地的,我们要选择那些对学生思想教育有帮助的,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如良好的家庭环境、青少年宫、社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同时要加强对活动阵地的管理,有选择的定期的组织学生开展活动。

由于初中团队一体化建设是近年来加强团队建设的一项新研究的重要内容。各校都还处于实践摸索阶段,因此加强团队一体化的研究、探索是很有必要的。我们要求各校选好研究课题,针对团队一体化花大力气、下足功夫开展调研,将团队一体化工作做好。

正确处理好团队自身、外部环境和来自团员青年方面的工作关系,就是开展工作、打开局面的过程。团队工作自身方面由于多方面原因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领导要求与青年意愿之间往往有一定差距。团干部在中间,要处理好这一关系,要善于寻找共同点,转化分歧点,沟通不同点。万事开头难,开起头来没有完。团干部要打开工作局面,怎样入手?有人希望新官上任三把火,有人希望稳扎稳打。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出发,要出彩,三把火后仍有后音和后劲。稳扎稳打也不要过稳,不要闷得时间太长,有成绩才能稳得住脚。在团队外部环境方面,与党支部的关系关键一条是多请示、勤汇报、勤沟通,让党了解团队的情况,知道团队工作开展的进度,以此得到支持。与上级团委的关系,关键要善于吸收消化,即生动、行政交给的任务也是团组织发挥作用、做贡献的需要,关键是急行政领导之所急。对团员青年,组织活动既要有吸引力,又要有组织约束,要调动青年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参与活动,真正认识团员的权利和义务是持久地调动团员积极性的关键。

建设水利工程安全工作计划 界首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水利的决策与部署,扎实做好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推进水利更好更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主题及内容

1、健全完善普法教育机制。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协调配合、工作保障、考核评价等机制和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化、常态化的普法教育机制。

2、深入学习水法规和中央、省、市关于水利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继续学习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法宝》、《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突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促进全社会用水观念转变,为深入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创造良好的条件。

3、积极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制宣传日”为平台,结合我局开展的“践行群众路线、创建平安水利”主题综治宣传月活动和我县水库水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执法检查和水资源管理,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下大力进行专项整治,切实维护良好的生态水资源环境。

1、围绕《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4—2017年)》,立足“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的要求,及时开展新的法律法规学习,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

2、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专项执法队伍,年内将聘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与水利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和解释,从自身、从基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便造就一支廉洁公正、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水政监察大队,从源头上解决水利执法难等问题。

(三)以繁荣法治文化为先导、大力实施好“氛围营造”工程

1、利用防汛信息平台发送手机短信,宣传标语、横幅、宣传车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

2、结合今年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和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3月22—28日),“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月,进行相关知识与图片的学习宣传与展览。

3、结合全县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干部队伍深入基层、走村入户、到田间地头进行宣传,让百姓知法、懂法,并征求群众对水政管理,水利建设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群众守法的自觉性。

(四)以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目标,大力实施好“法制创建”工程

“法制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水利局要从干部队伍、联系群众、“三大整治”活动入手,抓好法制水利、法制建设。

1、加强领导干部和执法队伍自身法律知识业务培训,让执法者更好的知法、懂法,做到业务知识的不断更新、创新,更好的为法制工作服务。

2、作为一线水利法规的执行者与贯彻实施者,密切联系群众尤其重要,结合群众路线教育的“三进三认”活动,以“认人、认情、认事”为主要内容,法民情、解民忧、实行每月接访一次,化解群众的矛盾纠纷,从法治渠道解决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困难与问题。

3、结合水利工作情况,在全县集中开展水库水环境整治,河道采砂整治,工程建设招投标整治“三大整治”活动,严肃法制水利环境,为营造法制不断努力。

建设水利工程安全工作计划 界首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四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 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投标竞争项目。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鼓励实行第三方监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第三方监测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收集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准确、完整的现状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

建设工程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涉及既有建(构)筑物或者地下管线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管线权属等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方案。

第三章 招标代理、勘察、

设计、租赁、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设置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得允许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企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对勘察外业工作的生产安全负责。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勘察外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及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切坡、基坑开挖、地下暗挖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意见,并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吊篮、钢管及扣件等机械、设备及构配件的租赁单位,应当保证出租的产品符合行业规范和要求,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对检验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等施工设施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验检测报告负责。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负责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带班检查、带班生产。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单独建立使用台账,并在财务账上专项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施工、验收和监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书面告知义务:

(一)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批评、举报和投诉;

(三)取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四)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安全监理专篇。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监理岗位责任。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安全监理岗位责任分工对分管范围或专业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理负责。

监理人员不得签署虚假技术文件。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责任:

(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监理单位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签发工程复工令。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监管该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园林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镇(乡)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交通、水利、拆除等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领、延期时,应当征求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及时回复书面意见。

各专业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工作,由专业工程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移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包括招投标(承、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程,对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工程监督人员、监督时间、监督内容、监督频次等内容。

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须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安全监督人员应对检查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监督人员和被检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应当有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中存在安全监管责任争议的,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裁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

(一)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勘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

(三)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租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五)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三)施工单位未单独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履行告知义务的;

(六)对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一)工程监理规划未包含安全监理专篇的;

(三)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义务的;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签署虚假技术文件的。

(一)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

(二)未设置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

(三)吊运物体无人指挥的;

(四)使用破损的用电防护设施、违章使用用电设备的;

(五)其他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监督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建设水利工程安全工作计划 界首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篇五

根据《^v^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组织编制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所有从事煤矿井下作业的人员

通过培训,使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1)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及要求,知道自己的义务和权力。

(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加强案例讲解,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的综合培训;要充分考虑煤矿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的实际,按照本大纲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使培训内容通俗易懂,便于掌握。

1、《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人的权力和应履行的义务

(1)煤矿工人的权力;

(2)煤矿工人的义务。

2、入井须知

(1)入井前的准备;

(2)入井的注意事项。

3、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1)井下避灾的基本原则;

(2)在灾区避灾的行动准则;

(3)矿工在灾区自救、互救的行动准则;

(4)新自救器的使用技术;

(5)自救、互救技术。

4、各项事故隐患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