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赠与协议 保险合同(优秀6篇)

小编: ZS文王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保险赠与协议 保险合同篇一

货物保险合同范本【1】

1. 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_

2. 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_________

3. 单价(包装费用包括在内)_________

4. 数量_________

5. 总值_________

6. 包装(适合海洋运输)_________

7. 保险(除非另有协议,保险均由买方负责)_________

8. 装船时间_________

9. 装运口岸_________

10. 目的口岸_________

11. 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

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2. 付款条件:买方于货物装船时间前一个月通过______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抬头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在货物装船启运后凭本合同交货条款第18条a款所列单据在开证银行议付贷款。

上述信用证有效期将在装船后15天截止。

13. 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14. fob/fas条件

1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租订。

14.2 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 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

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

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 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 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及时通知卖方停止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除外。

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

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船到达装港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 c&f条件 15.1 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

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

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 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

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

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 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

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 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

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

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 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 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保险赠与协议 保险合同篇二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姓名)使用。

第二条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第三条赠与房屋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_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赠与协议 保险合同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建立劳动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与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一致性确认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合同附件、公司规章制度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一致,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劳动合同、合同附件、员工手册及乙方向甲方自愿交来的承诺保证书共同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第项执行

1、合同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自年月日至完成该项任务时止。

3、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工作内容

3.1、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合同附件a更详细说明乙方工作内容.

3.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调整乙方的工作或安排乙方兼任其他岗位。乙方有关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必须服从,乙方对此表示同意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并保证不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或变更任何合同条款。

第四条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4.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2、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已告知了乙方公司的工作规章,乙方对此必须时刻遵守。如果乙方违反了工作规章或本劳动合同条款,甲方有权按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规定对乙方进行处分。如果乙方的工作行为或乙方的工作失误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要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如乙方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甲方就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不会支付乙方除工资外的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4.3、乙方对外代表甲方的任何签字都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资及一切费用中支付第三方由于乙方未经授权而签字引起的一切费用,乙方对此表示同意。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

5.1、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天,休息天。

5.2、甲方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或者给予相应时间的调休。但乙方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除外。

5.3、乙方有权享受的有薪节假日、年假、其他事假、病假和其他福利将依照公司的规定享有。

5.5、本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及公司随地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公司、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服从公司管理。如果乙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视情节给乙方以经济或行政处罚,直至开除。如果乙方触犯刑律,公司将把乙方开除。

5.6、乙方如有正当理由,经过申请批准,可请事假,甲方不负责发放事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

5.7、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批准的休假只发放基本工资,不发放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条劳动报酬

6.1、乙方月工资详见附件a,附件a详细说明了乙方的工资、补贴和奖金,并介绍了乙方每月工资及各种补贴和奖金的条件。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补贴和奖金甲方考核乙方工作合格按考核实际情况核实应得奖金后发放。

6.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补贴、奖金均为税前收入,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按国家规定代扣。

6.3、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保险与福利

7.1、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将为乙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标准支付乙方,由乙方负责在其档案所在地缴纳,此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2、乙方按国家及甲方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法定节日休假,请事假和病假。

第八条劳动纪律

8.1、乙方愿意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中写明的各项规定的要求。同时,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利益。

8.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绝不将甲方的经营情况和业务情况向第三方泄露;不将业务档案、业务凭证等资料复制或转借给第三方。

8.3、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8.4、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8.5、甲方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乙方,可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

9.1.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9.1.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

乙方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

9.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3、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3.1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必须真实无误。

9.3.2乙方健康状况良好,无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影响工作的病症,能保证正常工作。

9.3.3乙方各方面表现良好,没有吸毒、斗殴等各种劣迹,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9.3.4乙方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

9.4.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9.4.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9.4.3未经甲方同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而接受任何方面之报酬的。

9.4.4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

9.4.5试用期满后,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9.4.6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第3.2项约定调整乙方职位时,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调动和安排的。

9.4.7乙方基于私人理由而向公司申请离职的。9.4.8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9.5.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甲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进行裁员的。

9.6、乙方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特殊书面约定或承诺除外)。

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履行。标准为解除合同时乙方的月工资。

9.8、合同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30天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表明意向。双方同意续订的,应以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若一方或双方无续约意向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否则,合同期满后,本合同将自动延续,续订期限与本同期限相同,甲乙双方应办续订合同手续。

9.9、如下列情况发生,本合同随即终止:9.9.1合同期限届满。

9.9.2甲方宣告破产或者依法解散、关闭、撤销。9.9.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9.9.4乙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其他

10.1、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支付对方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损失程度确定。

10.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10.3、乙方属于接受甲方出资培训或提供住房的,如发生违约情况,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和相关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10.4、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申请调解的,双方均有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5、本合同未尽事谊,按照国家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0.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经双方同意,涂改本合/fanwen/1578/同的,或未经双方授权、委托、代签本合同的,本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接受并遵守各项规定。

11.2、甲方提示:公司在合同关系的各个方面均奉行开放政策,任何看法、建议、设想或问题可与您的主管商讨。如果在商讨后您觉得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欢迎您与更上一级主管商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赠与协议 保险合同篇四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保险赠与协议 保险合同篇五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

第一条、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第三条、赠与目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保险赠与协议 保险合同篇六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