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障权益心得体会 中小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状况调查报告(优秀7篇)

小编: 碧墨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的事物的理解和领悟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1、总量大、分布广。从数量上看,普陀区呈现中小企业多、非公经济占比大的特点。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区各类企业共26991户,私营企业21364户,其中注册资本小于500万元的中小企业17894户,占全区法人企业总数的86%。中小企业覆盖的行业范围广泛,涉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商务服务、信息传输、科研和技术服务、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以及传统的制造业、建筑业等各行各业。

2、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在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发展战略引导下,普陀区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科技孵化园谈家28园区形成创业苗圃、科技孵化、科技加速器的完整服务链。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与科研开发投入,积极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快速发展。2020年底,普陀区在册民营科技企业1433户,比2020年增加了11.7%。

3、社会贡献逐步加大。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非公经济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缴纳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显着提高。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年,普陀区中小企业缴纳税收75.53亿余元,占全区税收总额的39.15%,新增就业岗位22440个。中小企业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载体,在缓解就业压力、促进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普陀区在对中小企业实施产业引导、财政扶持、科技扶持、金融扶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划和政策。首次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区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了《普陀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明确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大力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和转型提升。建立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区领导与成长性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区政府职能部门跟踪服务企业联动制度的三联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制定和实施了《普陀区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实施办法》、《关于开展本区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方案》等金融扶持政策,推出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代偿等优惠政策。同时,积极构建中小企业服务载体和体系,初步形成了包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商会等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服务支持力度,有效推进了中小企业长足发展。

近年来,随着两个普遍工作的深入推进,全区各级工会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模式,在工业园区、劳务派遣企业、服务行业、建筑行业等非公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加大工会组建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工会组织覆盖面和职工入会率。积极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和聘用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实现对小型非公企业建会与维权工作的再覆盖。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职代会等机制建设,为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充实载体,并通过职工之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动非公企业职工群众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充分尊重职工的首创精神,激发了非公企业工会的活力,增强了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全区各级工会还充分整合政府与工会各项资源,广泛开展了我与企业共命运、同舟共济谋发展等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主题活动。依托职工优秀人才发展促进会和职工技协,举办企业有困难、职工怎么办新高地论坛,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创新增效、争创工人先锋号劳动竞赛等包括非公企业职工在内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技能大练兵。依托青工e坊网络平台,开展我为企业发展献一计等合理化建议活动,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非公企业职工推动企业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托职工技能培训中心,广泛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技能和素质;搭建企业与职工信息互通平台,举办非公企业专场招聘会,为企业招工与职工就业搭建平台。依托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主题活动,开展了走访百 家中小企业、服务百佳基层工会活动,了解企业和职工实际诉求,切实帮助非公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日趋严峻,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压力明显增大。调查显示,普陀区的中小企业总体保持平稳运行态势,未大量出现资金链断裂和经营难以为继的倒闭潮现象。但由于全球经济发展趋缓、通货膨胀风险不减、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影响出口等因素,使企业在成本压力增大的同时,产品出口市场和利润空间受到很大挤压,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未来发展信心不足。当前普陀区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劳动密集型、低端企业面临着关停并转,对中小企业发展也构成了一定的压力。

此外,虽然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但政策落地情况与预设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对没有享受到政策扶持的原因调查中,56.5%的企业主表示根本不知道相关政策,43.5%的企业主认为政策的吸引力不足、办理手续繁琐、享受政策准入门槛和成本太高等。由于政策发布的渠道、政府部门与企业沟通不够通畅等原因,企业对政策的知晓和对政策的理解不全面、不平衡。并且很多政策都是针对科技型或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处于产业价值链低端、技术创新能力弱、生产经营粗放、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低利润参与竞争的中小企业则很难享受到政策带来的福祉。

调查中,企业主普遍反映,税费偏高、土地供应紧张、用工成本增加、通胀预期强化等因素,使廉价的资源和劳动力、宽松的环境约束等低成本优势正逐渐消失。在问及企业用工成本时,60%的企业认为用工成本较去年有所上涨。除企业正常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项目外,各类杂费负担也有逐渐加重的趋势。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企业的招聘管理成本、薪酬福利成本等用工成本。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和社会保障基数上调是目前用工成本上升的主因。外来务工人员综保转城保制度的实施,使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费用缴纳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逐年提高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也使企业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

企业用工的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企业工作环境、福利待遇的高低与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往往呈正比关系,低端岗位吸引力有限,非公企业一线员工大多为外来农民工和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本地人员,这些员工在企业中的发展空间有限,对未来的发展规划不清晰,更加关注企业的物质环境,对企业的忠诚度较低,容易因情绪波动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动辄进行非理性劳动议价等维权行为。调查显示,46.6%、45.6%、32.7%的职工跳槽是为了寻找更好的发展机会、不满意原单位的报酬和不满意原单位的工作环境。此外,继金融危机引发农民工返乡潮之后,在当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县域经济发展较好的中部地区表现出较强的吸纳返乡者就业能力,部分民工选择逃离北上广,也使得用工荒再次成为非公企业经营的难题。

职工队伍的稳定性差与技能型人才的匮乏形成了恶性循环,非公企业留住人才的能力有限,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相对稀缺。调查中,企业主认为提高职工素质方面的困难主要在于职工流动太快(53.2%)、职工培训参与热情不高(46.7%)、缺乏专门培训机构(36.7%)等原因。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之间缺乏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企业组织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加大投入,大多寄希望于政府开展公益性培训或协助企业开展培训。而现有的企业培训主要采取大锅饭式的课堂培训、免费午餐式的企业内训、自助餐式的在线学习,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培训效果与实际需求差距很大,导致技能型人才需求大却供给不足的局面。

在企业运营遭遇发展困境的同时,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非公中小企业职工数少、组织架构简单,因此往往以联合工会或工会小组的形式建立工会组织,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多为区域性集体合同,往往照搬样板文本,只能保障最低要求和标准。调查发现,扣除加班工资、岗位津贴,不少非公企业一线员工的基本工资仅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线,不少非公企业的集体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不向职工公开,有54%的职工不知道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推行的实效。

此外,企业经营者与求职者对工资涨幅预期差异较大,在企业主苦于用工成本太高的同时,职工对工资收入与福利并不满意。在一些中小企业中,由于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不规范、不健全,或因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使职工在工资收入方面水平较低,且不够稳定。还有个别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或有故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现象。2020年,普陀区劳动仲裁案件共受理2783件,比2020年增加了11.6%,其中涉及劳动报酬991件,保险福利674件,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920件。调查中,职工普遍反映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普通职工工资太低、增长太慢、与经营者差距太大、由经营者说了算、职工没有发言权等方面。

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培育力度,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努力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认真研究国家和上海市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把握区情,把现有政策与区域实际进行有效对接,用好、用足、用活政策。就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困难、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缺乏支撑、社会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研究出台有力度、有突破性的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并向规模经济发展。根据全区产业发展方向,引导中小企业与产业配套,做大优势行业,促进产业升级。多引进一些高产出、低能耗、无污染、高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产业加快优化提升。推动非公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扩大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管理上实现质的飞跃。鼓励中小企业改进落后的技术、装备,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为中小企业搭建全方位沟通交流的平台,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以出口创汇、招商引资为突破口,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继续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以非公中小企业的工会组建为重点,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服务党建为原则,全面提高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努力做到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工会;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努力实现工会组建与不断发展变化的非公企业状况相适应,会员发展与不断壮大的职工队伍相统一,工会组织体制延伸与不断加快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相协调。加强企业工会的达标管理和运作指导,使企业工会真正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积极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模式,探索加强行业联合工会、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实现对企业工会工作的双重覆盖。加强企业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探索企业工会主席职业化、社会化招聘的模式,尝试企业工会主席的工资从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由区总工会统筹发放,从根本上解决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端人饭碗、受人管理、为职工维权难的问题。切实加强工会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工会对广大职工的凝聚力、号召力。

在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工资分配的环境呈现出由企业单方主导并单独决定的资强劳弱格局,主要特征是只承认资方产权不承认劳方产权,忽视了劳方正当的物质利益诉求,企业收入分配环境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劳动与所得不匹配等诸多弊端,挫伤了职工积极性,诱发了用工荒和跳槽事件。这样的分配环境只有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后才能得到改善。要建立并推行以共决制为标志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民主、法治、科学的精神和和谐理念优化收入分配环境,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工资分配环境,以实现职工工资收入的合理增长,用职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利益吸引职工、留住职工,也用潜移默化的企业文化感染职工。

结合中小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拓展和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从源头上协调劳动关系和利益关系。建立工会干部联系班组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监督保障机制,指导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强化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督促企业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保障职代会中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畅通维权信息渠道,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从职工最关注、最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着手,通过平等协商和职代会制度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谈判和共决,充分运用工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督促企业履行劳动法律法规,促进职工与企业共决事项的落实。将职代会代表吸纳到执法检查的队伍中,使他们成为执法检查的主体之一,共同监督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将平等协商的结果、集体合同条款和职代会审议共决的事项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督促企业规范用工。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领职工,引导职工正确处理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积极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组织中小企业职工学习法律知识和政策,了解企业发展形势,自觉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升岗位技能水平。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转型升级献计献策。围绕学习型社会建设目标,从制度上保证职工参加学习培训权利的落实,确保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贴近职工实际需求开展培训,通过赛训结合、以赛促训,建立培训基地、岗位练兵比武、名师带高徒和送培训到基层等方式,切实提升职工从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畅通工会收集职工舆情的信息渠道,将产业集中度高、职工集聚性强的工业园区,系统、街镇等工会作为直接观测点,对影响职工生产生活的问题做到及早发现、及早介入、及早报告,使工会成为党和政府把握企情和职工队伍情况的重要渠道;积极配合党政做好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联动,对有可能引发重大劳动争议的问题,做好预警工作,研究应对措施。一旦发现企业倒闭、搬迁、欠薪等情况,工会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安抚职工情绪,并与上级工会一起帮助和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要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针对企业家信心指数下降的实际,向广大企业经营者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应对挑战的决策部署,增强企业家克服困难的信心,及时总结、宣传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利用工会的宣传阵地,发挥工会组织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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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权益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一直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倡和实施劳动法律法规,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在此我将分享我对于这一主题的心得体会,内容分述如下。

首先,保障劳动者权益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劳动者是国家繁荣发展的中坚力量,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国家付出汗水和智慧。保障劳动者权益,就是保障国家的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只有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他们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产生较高的生产力和工作效率。只有劳动者的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够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保障劳动者权益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其次,保障劳动者权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保障劳动者权益正是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法律的权威和公正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只有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才能够建立公正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积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当亲身感受到法治带来的保护和尊严。

再次,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社会和谐是人民的共同追求,而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之一。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才能够获得公平的报酬,体面地生活,提高生活质量。只有劳动者过上富足而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才能够真正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也才能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保障劳动者权益对于社会的和谐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保障劳动者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不仅是国家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使命。政府应当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员工福利待遇,营造公平的工作环境。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劳动维权工作,在劳动纠纷中履行中介和维权的重要角色。同时,劳动者自己也应当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保障劳动者权益才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

综上所述,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主题,既关乎国家的发展进步,也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应当时刻提醒自己,劳动者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社会能够更加注重保障劳动者权益,让每个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共同建设一个富裕、和谐的社会。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篇三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制定了《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问题解答,欢迎阅读。

《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面贯彻我国于20xx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加符合甘肃实际,与之前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相比,内容更加系统、丰富、具体。

曹建民:《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义务主体,应当履行六项职责,这比《办法》的五项职责多出一项,即“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使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经费得到落实”。《条例》同时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这在程序上极大程度地保障了老年人的权益。

曹建民:《条例》明确了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例如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同时,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曹建民:在社会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用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老年人享有的养老金、救助金等待遇应当得到保障。对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并要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等。

曹建民:《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比《办法》更加细致具体,明确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例如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情况;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向赡养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的申请,在查明案情后应当优先裁判、及时执行;也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等。

曹建民:当然,《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如自主维权难,针对子女侵权,很多老年人对于走上法庭与亲人打官司存在心理障碍,甚至不了解诉讼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再就是农村老龄事业发展极为缓慢,缺乏社会保障力度,相对城市老年人,经济独立性弱,农村老年人面临更多的权利保障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老年人了解《条例》,并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条例》涉及了老年人权益方方面面的问题,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强,只要各级政府部门提高对《条例》的重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风尚,那么《条例》的实施就能真正落到实处,为老年人的晚年带来保障。

下面是条例全文

20xx年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老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层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督促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影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尊重、优待、服务、赡养老年人先进事迹的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的,有赡养能力的晚辈直系血亲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三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应当将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领取后及时交付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五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并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

第十七条 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复婚的权利。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解除。

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扣留老年人的证件。

第十八条 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赡养人要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第二十条 老年人可以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机构等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以地以房养老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享有的养老金、救助金等待遇应当得到保障。老年人领取各种补助、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的,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对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政府经办机构应当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和大病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等范围,给予扶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制度。高龄补贴最低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

第二十五条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二十六条 城乡生活困难家庭老年人去世后火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用地。

社会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占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十九条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养老设施配建标准。

第三十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扶持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优先建设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闲置的公共场所和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运营补贴,并建立增长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合老年人需求的生活、文化、体育、医疗、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和服务网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多种便捷服务。

鼓励社会各界及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开展认亲养老、扶贫助老等活动,为孤寡、残疾、失能、失独等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养老设施、养老服务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照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第三十四条 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及时还建,还建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养老服务。

第三十五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的免费体格检查。

鼓励社区和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开展巡回医疗、保健、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服务制度,保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就近治疗常见病、慢性病。

第三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制定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服务机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创造条件,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依托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习培训基地,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对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逐步提高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本省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三年,且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养生、精神慰藉等老龄产业。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扶持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产品,鼓励设立老年用品专柜、专卖店和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促进老年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第四十二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意外伤害和长期护理等保险产品。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第四十三条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移,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

第四十四条 公安、司法、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村(居)委会、养老机构、老年学校等应当对老年人开展防火、防盗、防骗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为患病残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服务。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一)尚未向社会免费的历史遗址类博物馆、地质公园、文物建筑、风景区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应当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影剧院门票、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应当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

(三)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四)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上述优待规定。

(五)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购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优先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席)位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座(席)位。

(六)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

(七)免费使用收费厕所。

(八)其他优待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

常住本省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特点,统筹安排适合老年人的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对现有公共场所和设施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

公园、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休息座椅;养老机构、老年人活动场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辅具。

第五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加大老年教育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情况。

第五十四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向赡养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的申请,在查明案情后应当优先裁判、及时执行;也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五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赡养人、扶养人、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他人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老年人负有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篇四

职工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其合理权益保障不仅直接关系到职工们的利益,还关乎社会的稳定发展。进入高中后,我开始更加认识到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在学习和实践中,我得出以下心得体会总结。

首先,职工权益保障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职工法律保障是保障其权益的基石,只有职工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明确保障,才能更好地防止各类侵害。而政府部门则应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对于职工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的利益。

其次,加强职工组织建设与合理权益保障紧密相关。职工自身的力量也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的必要手段之一,只有加强职工组织建设,才能更有力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必须注重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推行更合理的劳动关系,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再次,注重职工的实践体验和知识技能的提升。职工的实际体验也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部分之一,只有职工在实践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体悟到自身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地提高其权益保障的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只有注重职工知识技能的提升,才能让职工在工作中更有价值,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

综上所述,职工权益保障必须从法律基础出发,加强职工组织建设与与职工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注重职工的实践体验和知识技能的提升。只有全方位加强各方面工作的落实,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创造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篇五

为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泛宣传“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年主题,在今年3月15日前,_市工商局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都取得了预期效果。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20_年3月14日,_市消费者协会联合_市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物价局、食药局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召开纪念_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消费维权发布会。同时邀请_市新闻界、企业界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公布了十大消费热点。

二、召开座谈会。

20_年3月10日在工商局6楼会议室召开部分驻济大型服务类企业座谈会。

三、开展各类讲座。

2月,为提高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工作能力,_市消协组织新招入人员进行了培训。3月5-7日,市消协副秘书长到_市大型服务企业进行授课。3月27日,举办了全市消协系统工作人员新《消法》培训班。

四、开展知识竞赛。

《_市消费者协会在3.15前期组织了“安利”杯学习新消法知识竞赛。

五、在3月15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申诉举报受理活动。

按照上级消协总体部署,在自身开展活动的同时,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消协3·15期间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制作宣传展板21块,发放各类宣传材料7万份,;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发表宣传稿件20余篇。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篇六

在中国,职工们的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过去,很多职工的权益未得到保障,导致了不少社会问题的产生。如今,职工的权益保障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也都有不少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观念,那就是,职工的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政府、企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应该为此贡献力量。如果没有职工的辛勤付出,企业是无法创造财富的,社会也会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因此,职工的权益保障是我们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其次,我们应该认真了解并遵守职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国家出台了许多条例、政策和规定来保护职工的权益,这些规定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很大的意义。例如,劳动法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长、休息时间、工作条件等,而我们也应该做到积极遵守这些规定,并为自己争取权益。

当然,职工的权益保障也需要得到企业的支持。对于企业来说,职工的福利待遇也不应该被当成一种负担,而应该视为一种责任。企业应该出台合理的薪酬制度,并向职工提供公正、透明的晋升机制。如果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他们也会感到企业的热情关怀和对他们的尊重,从而更好地发挥自己的工作能力。

最后,我们也应该从自身出发,在工作和生活中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或者不合理安排,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申诉。这种行为不仅可以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也可以引起整个团队的关注和重视,并推动整个企业的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总之,职工的权益保障不是单方面的责任,而是需要国家、企业和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只有共同维护职工的权益,才能实现人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共生。

保障权益心得体会篇七

创新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红盾执法震撼”行动的成果,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索证索票制度,探索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的新模式,按照a、b、c、d不同类企业抓好重点业户、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的有效巡查。

1、要对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作食品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米、面、油、酱油、食醋等35类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的市场检查,严格查验其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qs”质量安全标志,并对消费安全危害大的食品探索按风险度进行管理,强化对婴幼儿奶粉、白酒和儿童食品等高风险食品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监管。继续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认定工作。按照市局的要求,20xx年要在分局每个社区、行政村有一户示范店的基础上扩大认定范围。

3、抓亮点工程。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分局将抓城乡结合部做为抓亮点的重点,主要是要抓好端窝打点、打击非法仓储行为。

4、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制度,有计划对一线监督人员及食品经营者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确保“5个100%和一个彻底解决”目标的实现。分局将在20xx年进行两次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

1、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六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的专项执法检查。 针对节日食品市场的特点,借鉴几年来开展食品市场监管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节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为重点区域,重点加大对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集市的检查力度,重点查处无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活动,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办工作。

(1)无证照经营食品行为;

(2)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

(3)违禁使用化学品加工食品、在食品中使用非食品添加剂行为;

(4)经销病死禽畜肉制品及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和不合格食品行为;

(5)非法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示、假商标等违法行为。

3、开展房地产、装饰材料专项整治。

4、深入开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促进消费维权协调发展。

(1)流通服务业。重点为餐饮、住宿、及洗浴行业;

(2)电信服务业。

5、认真落实省局抽查通报。针对省局下发的抽查通报,迅速及时的反馈到所里,并定期督促,坚决将抽查通报中所列不合格商品清理出辖区市场。

在本科室积极办理消费者保护案件的基础上,指导工商所办理此类案件。每个工商所至少要办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5000元以上案件应及时向综合执法科汇报,3万元以上案件及时向市局消保分局汇报。食品案件,提倡多办简易处罚,以经营者能够承受的小额处罚,触动其重视食品安全,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