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意见的讨论发言(大全6篇)

小编: 书香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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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意见的讨论发言篇一

(二)以落实补救措施为重点,全面落实四项手术;

(三)切实抓好三月份的健康检查工作;

(四)搞好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一)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以“一法三规一条例”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知识为重点,充分利用村级广播、宣传版面、固定标语等多种形式,广造声势,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环境。春季服务活动期间,所有计划生育标语、口号、版牌、橱窗、黑板报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内容不符合要求和陈旧的,要抓紧更换更新。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群众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科普知识,使广大群众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同时各村要认真组织开好春季集中服务活动动员会,使村、组干部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活动健康稳步发展。

(二)彻底澄清底数,解决已婚育龄妇女漏档、漏管问题。

1、对已婚育龄妇女全面清查,落实信息管理的准确性,彻底摸清育龄妇女底数,对漏管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查找线索,实行追踪服务,确保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彻底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档案。对流出的人员,要落实办证、建档。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及时补办,确保无证明不流出;对流入人员,要及时建档,审验有关证明,及时纳入管理。

3、对独生子女户进行排查摸底,严把资格确认环节,使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全部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全面提高独生子女领证率。

(三)认真组织好三月份的健康检查。

三月份的康检质量,对完成全年人口计划至关重要,各村都要把三月份康检作为工作重点,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1、今年三月份,我市人口计生委将继续组织异镇(街道)康检。各村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提前通知重点对象,作好康检对象的组织工作。

2、努力提高当日参检率,对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参检者,要想尽办法使其在限期内到市站补检,确保康检率达到100。

3、对有政策外逃生趋向的重点对象,要早发现、早处理;对己经外逃的,要积极追踪寻找,决不能让其一逃了之。

4、对康检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登记,凡政策外怀孕者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拿掉;对脱环、应上环、应结扎对象,要及时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5、对持二孩生育证的育龄妇女,三月份康检中,要准确掌握孕情,做好登记,并做好孕期保健服务。

6、对49周岁以下持免检证的已婚育龄妇女,要结合康检对其进行生殖健康检查。

(四)、抓好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

1、坚持避孕为主的方针,教育、引导已生育的育龄群众(包括已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村)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2、对所有行政村已婚育龄妇女一个不漏地进行一次康检,康检中,发现四术对象,当即组织将节育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实现康检四术一体化。

4、对因病暂不适宜上环、结扎者,要及时组织到市站鉴定,指导落实其它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5、凡未结扎对象要到定点单位施术,引产对象必须到市站施术,人流、上环对象可在镇计生服务中心施术,政策内引、流产不计入任务。

6、通过春季集中服务活动,力争使长效措施落实率、补救措施落实率均达100。

1、春季集中服务活动自元月份开始至4月30日结束。

2、实施考核验收。四月底,由镇计生办牵头抽掉部分村计生管理员按照各村人口的10%进行抽样,对已婚育龄妇女建档率,流动人口证明寄回率、独生子女办证率、“四术”落实情况等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把此次考核纳入年终考评。

3、建立奖惩制度。活动结束后,各村结扎任务每完成一例奖励元,引产任务每完成一例奖励元。对在此次考核中排在前三名的村在全镇通报表扬,奖励现金元,并在年终目标考核中适当加分。后三名者通报批评。

春季服务活动开展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全年目标的完成,望各村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迅速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对实施意见的讨论发言篇二

市教育局将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根据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以及区域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等原则科学核定招生计划并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将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明确招生条件与招生范围等基本要求,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2.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

我市将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自主权,增加学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促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给予普通高中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选拔具有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普通高中要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定位和特色制订自主招生方案(含学校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根据学生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进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方案须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录取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等须及时向社会公布。

3.完善名额分配办法

市教育局将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办法,每所优质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比例不低于50%。

4.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

严格按省的要求,从2017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加分政策,严格限定加分范围,严格控制加分分值,规范资格审核程序,实行加分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

5.加强招生信息监管

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条件、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杜绝虚假招生,宣传欺骗等误导学生的行为。规范成绩发布,不得炒作考试“状元”和升学率等。严禁各初中学校以学业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排名排队、表彰奖励。

6.健全管理监督机制

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建设,加大学校招生诚信机制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提高考试法治化水平。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检查、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按国家规定严肃查处、坚决打击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招生学校无计划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组织招生、利用中介机构非法招生、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的行为。

7.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注册入学机制。加大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情况、教育成果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了解职业教育,引导学生发现职业乐趣,感受职业教育特色与魅力,增强招生吸引力。各初中学校要合理引导初中毕业生有序分流,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确保我市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进一步扩大面向初中毕业生中高职贯通(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试点院校的招生规模,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拓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上升通道,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

8.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调配教育资源,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升学的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对实施意见的讨论发言篇三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四川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xx年,我省将着力实现国有资本布局不断优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产权多元化取得新突破、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等四大目标。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方面,80%的国有资本集中在公共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董事会建设基本完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基本建成;全面完成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产权多元化方面,大力推进包括集团公司层面在内的各级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方面,实施分类管理,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为实现上述目标,《方案》锁定7个方面、39项具体举措。

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是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方案》提出,根据国有资产布局结构和企业发展战略、发展阶段,动态调整国有企业类别。功能性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大集团层面公司制改革力度,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国有企业新出缺经理层人员原则上全部实行市场化选聘。完善企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制度和程序,健全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的退出机制,探索企业领导人员转任资深经理、外部董事等方式,构建退出现职岗位的多元化通道。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选择2至3户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制定出台省属企业遴选战略合作伙伴工作指引。制定出台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指导意见,20xx年启动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制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方案并开展培育工作。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和省属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至20xx年建立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及监督检查机制,在省属企业推行财务总监外派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方案》的亮点之一,强调推动党建工作要进入国有企业章程,根据国有企业不同情况,指导企业把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写入章程,力争1年左右时间取得显著进展。

对实施意见的讨论发言篇四

一、整改问题

一是部分领导干部不敢担当,精神状态不佳。一些领导干部遇到基层和群众急需帮助解决问题时,以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为借口,互相推托扯皮,敷衍塞责;有的领导干部把公务活动厉行节约歪曲为影响对上沟通和工作推进的因素,遇事往后闪,工作讲条件。

二是一些部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工作中沟通不畅、协调联动较差,导致处理问题、解决矛盾时职能缺位、不到位。

三是有的市直部门一味向基层压担子、要结果、催数字,下面穷于应付。

四是有的执法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仍然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二、整改措

窗口单位的整改落实,切实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执法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是此次整改工作的重点部门,具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和综合服务职能的窗口部门要加大整改力度。

切实端正为民服务的根本态度,全面梳理工作流程、审批要件,重点对今年以来的重大项目办理情况进行严格自查,做到敢于担当,依法行政,强化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5、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岗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好事办好。扎实开展“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要办好”主题教育活动,共产党员先锋岗,特别是窗口部门的先锋岗要认真检查承诺的兑现情况。

认真解决在宗旨意识、履职尽责、制度规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为人民群众好事要办好。机关工委将继续选树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并汇编成册下发市直各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的引领和警示作用。

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

6、完善首善机关评估机制,加大对整改落实工作的考核力度。把此次整改落实工作纳入首善机关评估(责任制目标考核)重要内容,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时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单位整改工作进行考核,督促和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增锐气、勇作为、敢担当。

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

7、加强督导检查,严肃问责追究。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以抽查的方式对各单位特别是整改工作重点单位、执法服务部门进行明查暗访,督促推进整改落实。

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问责处理,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坚决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不等不靠、主动工作,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市直各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组织领导之责,层层传导压力,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勇于担当,尽职尽责,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2、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市直机关各单位要针对整改问题,一项一项进行研究,一条一条制定措施,一件一件督促落实。对于现在就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到立行立改;对于不能马上解决或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明确阶段目标和步骤安排,有序推进,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在整改工作中,各单位要通过一定形式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和职工评议工作,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自己能处理的立即处理,涉及违纪、渎职等严重问题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移交。

3、及时上报整改情况。阶段性整改工作结束后,各责任部门和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将整改落实情况于9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分管市领导审阅后报市直机关工委,由市直机关工委综合汇总后报市委。

附件2

关于对省委巡视组 ……(未完,全文共2428字,当前仅显示154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的工作方案》)

一、 严格把关,加强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准确及时到位。

(一) 根据《xxxx工作方案(讨论稿)》建设标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具体、明确的《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列表》,并由xx主管部门初步审核,论证项目是否可行。

(二)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由xxxx及相关政府部门按照《xx建设改造工作方案》标准,对建设单位项目实施进度,实时监管,以确保国家专项资金真实落实到位,防止建设单位虚假报告,套取国家专项资金。

(三)在专项资金没有拨付建设单位之前,各项目建设单位可凭真实有效的建设资金会计凭证,由相关部门审核无误情况下,提前获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

出现“扯皮”、推诿现象,以确保市场提升改造项目高效、高质完成。

对实施意见的讨论发言篇五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4.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上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xx〕1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含按照有关规定暂不分类且纳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比例为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基数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中,对过渡期内(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确定待遇计发办法。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0xx年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4.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办法。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另增加基本养老金,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另行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六)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范围,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市调剂、市对所属县(市、区)统收统支。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前,各统筹地区收支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

(七)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八)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全省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九)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等规定执行。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明确经办管理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省直机关和在肥省直事业单位以及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驻皖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统一宣传口径,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相应增加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实施意见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12月9日

对实施意见的讨论发言篇六

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徽省户口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积极创新人口服务管理,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提供良好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3.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强化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规定、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落户。

6.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符合收养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被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7.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8.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或者长期外出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因婚嫁离开原籍时间较长、返回原籍路途较远,且在现居住地与配偶、子女等共同生活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与原籍地公安机关联系确认无户口、并获取其原始户籍信息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9.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0.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第5条相关规定办理。

1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无户口人员。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后,仍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户籍地、居住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于未成年人的,在县级以上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落户;属于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12.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实施意见精神上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14.认真核查办理。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15.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计划生育、大中专院校升学毕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16.积极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要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7.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全省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省公安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x月xx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城市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中小城市、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城区人口达到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八)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九)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一)落实居住证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十二)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三)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基础性数据的摸排调查、统计和分析,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任务分工进度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今年5月安徽省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开始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其中在户口登记管理方面目前已进入“一元化”时代。

《意见》要求,今后安徽省在居民办理户口登记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目前16个市的公安户口登记系统已经先后完成升级。“从7月1日开始,居民去登记户口,户口簿上将不会再有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之分,而全部都是居民户口(居民家庭户或居民集体户)。”7月1日前已申领户口簿的居民,可本着自愿原则,到辖区公安机关免费更换户口簿。《意见》还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依据我省城市规模划分了四个不同档次的迁移政策。但这只是全省的指导意见,具体实施什么样的迁移落户政策,还需要各地政府根据城市规模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去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意见。

据了解,随着户口登记管理一元化改革的完成,今后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吸引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

20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 居住证“成色”不一,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时间。记者梳理发现,一年来已有至少20个省份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xx年x月xx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