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赠予公证 公司企业间股权赠与协议(优秀5篇)

小编: XY字客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股权赠予公证篇一

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月日成立,由甲方与xxx合资经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上述投资总额已由有限公司股东甲方与xxx实际投资到位。甲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为促进公司发展,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股权赠与协议》,以求共同恪守:

股份及股权的赠与:

二、双方权利义务:

1、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既拥有公司%的股权,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与公司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赠与股权。

3、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公司经营不善或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甲方也有权决定无偿收回乙方的股权。

4、乙方受赠股权不得再次赠与给甲方以外的第三人。乙方向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有偿转让受赠股权的',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约定,甲方收购所赠股权的购买价格为元。

三、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之前或签订后,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或协议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公司和协议涉及的一切内容进行保密。如因泄密行为导致甲方或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照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的公司债权债务)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过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2、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乙方不在本公司任职,甲方均有权以元的价格收购原赠与的股权。

六、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股权转让或赠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无效。乙方应当撤销该转让或赠与行为,并向甲方无偿交回股份及相应股权。因此给甲方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或公司损失。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股权赠予公证篇二

合作协议

甲方:晋城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晋城市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企业间的合作关系,促进企业间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市政府批准的第一批84辆甲方标准餐车前(0.24m×0.75m=1.8m2)广告版面,交给乙方作为发布广告使用。甲方负责根据乙方提供的广告设计图制作广告。

二、乙方使用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版面的.期限为半年。计六个月,从发布之日起计。

三、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版面,半年使用费为每辆车人民币壹千元整,84辆车半年共计使用费为人民币捌万肆千元整。

四、乙方在使用甲方首批84辆标准餐车广告面同时,向甲方无偿提供84把太阳伞,伞面乙方可做广告,但须有甲方“放心早餐工程”及甲方“放心早餐商标”等字样。伞面的颜色须统一为红白相间,伞面广告由乙方自行负责设计及制作。

五、乙方广告发布内容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认可后确定。

六、己方标准餐车中间广告版面由乙方独家发布使用。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合同广告支持。

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先预付总广告费的50%给甲方,余额50%待餐车广告制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叁日内通过转帐方式一次性付清。

八、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九、本协议到期,双方本着方便客户的原则,可重新签订协议。

十、本协议双方应严格信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一、如有一方不按协议执行,另一方享有单独终止该协议的权利。十二、如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晋城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晋城市xx乙方:

xx有限公司(公章)(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股权赠予公证篇三

甲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赠与人:

受赠人: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赠与人、受赠人各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同意就有限公司股权期权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赠与人占公司股权%,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赠与人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股票期权平均赠与给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受赠人可在指定的行权日期即公司上市之日起享有公司普通股。

3、 受赠人一、二、三、四、五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4、本协议赠与标的股票期权生效之日为公司实际上市之日,受赠人于公司上市之日次日起可行使认购相应期权权利,即股权生效以公司上市为附加条件。

5、受赠人有权在赠与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认购全部受赠期权。若期权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未认购全部期权,视为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剩余股票期权失效,剩余股票权利回归甲方。

6、受赠人在兑现股权后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7、本协议旨在通过赠与公司股权的方式激励公司中高层管理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实现之前,赠与人将通过公司绩效考核标准审核受赠人的工作情况,如果成绩优异,则赠与人另向优异的受赠人赠与额外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赠与数量由绩效考核表决定。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实现条件到来之前或者受赠人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受赠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2)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受赠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转让其股权时,赠与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本协议赠与人享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每1%股权,赠与人须支付认购款人民币元,且受赠人每年转让股权的比例为不得超过50%。

(2)在受赠人受让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赠与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受赠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3、赠与人及其他股东接到受赠人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受赠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受赠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赠与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1、本协议分别自各方签章之日起对其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七份,签字方各执一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七份具有同等效力。

赠与人:

受赠人: 。

甲方:乙方:

股权赠予公证篇四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第一条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赠与条件

1、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这只是合同样本,暂时还没有协商,但不知道是否规定一定要有服务?)

2、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占公司股权总额1%的股权赠与乙方,但所赠与的股权累计最多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3、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乙方未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乙方已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五条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七条费用的负担

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拓展阅读

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三点行为性质: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2、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3、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民法理论上,依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将合同区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其中前者是合同的常态,如买卖、租赁、承揽、委托等典型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与之相反,借贷、寄存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民法典中被规定为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才成立。

那么,赠与合同究竟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呢?一种观点是从保护赠与人利益角度出发,认为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若规定其为诺成性合同,则赠与人一旦承诺,受赠人即可要求交付,并得强制履行,这对赠与人不公平,故应将赠与合同定为实践性合同。另一种观点是从保护受赠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赠与的合意达成以后,受赠人通常要为接受赠与而做出必要的准备,支付一定的费用,若赠与人承诺之后可以不交付标的物,受赠人会受到损失,这对受赠人不公平,故赠与合同宜规定为诺成性合同。

笔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这一规定可以认定我国法律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因为该条款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而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它须以一个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为前提,只有在赠与合同成立即赠与法律关系形成以后,才会产生“撤销”的问题。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撤销权,是以法律承认此时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为前提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规定在保护受赠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了对赠与人利益的维护,赋予赠与人撤销权。

另外一点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行使对象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书面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一般社会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承担的义务。有时,为了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规定能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某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就该种赠与而言,赠与人在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任意撤销。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如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社会公益赠与,这样很不利于倡导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盗名,而与赠与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的相悖。我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伸到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中,体现了对赠与的道德风尚的肯定与倡导。

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销,主要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这样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这一点为立法的不足之处,还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股权赠予公证篇五

3、

4、

5、 公司规定利润分配期为六个月。 乙方按自身股权比例分享公司所有经营项目的利润。 公司形成的股份及孳生物为公司的共同财产,乙方应按其比例共有。 如公司因扩大规模需要注入资金,由甲方决定是否注入,乙方无需注入资金。 如公司经营不善亏损或倒闭,乙方无需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 协议变更和终止

1、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

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需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股权自动回归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