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论文 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5篇)

小编: 笔尘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论文 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篇一

2005-12-26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基本情况与特点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为英国。二是以代理为主,典型国家为日本。三是代理、经纪并存,典型国家为美国。

(一)英国保险中介市场。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明确规定了运营资本最低金额,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三是注册委员会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

英国采取了以保险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英国的商业历史看,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二)日本保险中介市场。日本1996 年保险业法修订之前, 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其后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代理制度仍占绝对主导地位。日本在保险销售方面沿袭历史做法,擅长自我推销,借助于代理人开展业务。另外日本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素质,接受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代理在保险市场上一直起着主导作用。

日本保险代理人分为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都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金融厅注册。日本寿险公司采取生命保险营销人制度。营销人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营销员与公司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日本的财产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代理店制度。截至2004年末,共有损害险保险代理店28.6万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2.9%。损害保险代理店分为4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三)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美国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并存、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美国100多万保险代理人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体系。美国的保险代理人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分为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寿险公司所采用。独立代理人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非寿险公司采用。美国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管理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方式。总代理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契约,授权其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内从事有关业务,在寿险和非寿险领域广泛采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些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是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地方代理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内的独占权力,主要是提供续期保费和拓展业务等服务。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主要活跃在财产与责任保险领域,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的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经纪人中,有独立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在美国有些州,当财产保险的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独立经纪人。经纪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如全美乃至全球排名第一的保险经纪公司marsh,在世界范围内为大工商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保险中介机构除受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及各州保险监管局监管外,行业自律组织也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中介自律组织包括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全国公共保险公证人、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等。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

纵观各国保险中介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保险中介牢牢占据着保险销售的主渠道。发达国家的保险销售基本上都是靠保险中介来实现的。如英国劳合社只接受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日本市场上90%以上的财产险业务是由保险代理店获得的,美国除少数业务是保险公司直销外,其余都是由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完成的。

二是教育培训体系完备,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通过设置不同的考试等级制度,确保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建立了完备的培训体系,各保险监管当局不仅自己开办学院,还聘请相关院校和保险、法律专家等来培训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人才。

三是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另外发达国家已实现高度市场化,面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职业化的保险中介人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行业自律机制较为健全。

二、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业开始起步,为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特点有: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不断扩大专业中介机构

市场准入,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05年10月末,共批准设立专业中介机构1755家,处于经营状态的1699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231家,保险经纪机构253家,保险公估机构215家。

(二)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指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保险经纪、代理、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保险中介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三)中介机构在服务创新、产品创新、经营创新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一些专业中介机构找准了进入保险市场的切入点,初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经营模式,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促进了保险业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保险中介业务规模增长较快。2002年9月末,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所实现保费收入只占总保费的1.26%,到2005年9月末,提高到3.89%,计145亿元。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有比较大的差距:

其一,市场占有率低。目前,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内的中介公司对整个市场的占有率不4%,市场影响力小。

其二,专业化水平较低。专业中介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实际运作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特色不明显,没有形成一支专业能力很强的从业队伍。

其三,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战略合作。目前保险公司的关注力多放在渠道建设上。大多数中介机构倾向于代理手续费高和佣金高的业务,乐意和出价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往往形成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延伸。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

其四,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多数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基本以出卖其拥有的人际关系资源为代价获取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市场的竞争核心指标仍然以人际关系的深浅和多少为计量。而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保险产品的应用设计、国内国际保险市场支持、承保技术的实施等只作为经营的辅助手段操作,忽视了保险高附加值的服务和教育培训,在繁荣增长的局面下产生巨大成本。

三、对发展我国专业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议

(一)深化体制改革,拓展保险中介发展空间。推进保险公司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抓住核心优势,调整工作重心,剥离部分职能,借助保险中介机构促进产业发展。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达成互惠双赢。

(二)加强专业品质,注重诚信建设,提高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专业和诚信是保险中介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如果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强,甚至有欺骗客户的行为,就会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业的不信任。应大力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和诚信建设,努力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准和行业信誉。

(三)实施人才战略,推进对外开放,加速保险专业中介与国外接轨。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已经逐步开放了保险经纪机构与外资的合作。目前,已有韦莱浦东和中怡两家合资经纪公司进入市场。开放保险经纪业,一方面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建议进一步扩大保险中介市场的对外开放,准予我国保险代理公司和公估公司与国际知名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实施保险中介人才战略,强化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专业中介技术人员资质考试制度,建立中介高管人员强制培训制度,引进国外优秀中介人才,不断提高中介队伍素质。

(四)改善监管,强化自律,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和谐发展。借鉴国外保险监管的经验,立足于我国中介市场,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政策。一是严格中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退出机制;二是鼓励中介机构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推进市场竞争;三是严格监管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对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严格查处,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协调发展。要加强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成立独立的全国性中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沟通政府与中介主体的媒体作用,增加社会大众对中介机构的信心。(吕宙、高晓辉)

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论文 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篇二

分析“互联网+”的创业模式 来源:金窝窝

“互联网+”实际上是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新形态、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催生了创新2.0,而创新2.0又反过来作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态的形成与发展,重塑了物联网、云计算、社会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形态,并进一步推动知识社会以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协同创新为特点的创新2.0,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工作、生活方式,也引领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

关键词:互联网+,创业,互联网模式

基于互联网络的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不仅改变着传统的社会生产方式,而且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当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低门槛、小成本、收益快,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互联网中的创业中,可是在这风光一片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潜在的危险。

“互联网+”战略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和包括传统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结合起来,在新的领域创造一种新的生态。

简单地说就是“互联网+xx传统行业=互联网xx行业”,虽然实际的效果绝不是简单的相加。

2015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指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模式介绍

“互联网+”中的“+”是传统行业的各行各业,“互联网+”模式,从全面应用到第三产业,形成诸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业态,而且正在向第一和第二产业渗透。过去中国互联网十几年的发展,加通信是最直接的,加媒体已经有颠覆了,还要加娱乐、网络游戏、零售行业。当医疗遇上互联网,无论是智慧医疗、移动医疗,还是医疗信息化,互联网在医疗行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都已在从“辅助者”向“引导者”转变。

2015年7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围绕转型升级任务迫切、融合创新特点明显、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提出了11个具体行动:

一是“互联网+”创业创新,充分发挥互联网对创业创新的支撑作用,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和共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

二是“互联网+”协同制造,积极发展智能制造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提升网络化协同制造水平,加速制造业服务化转型。三是“互联网+”现代农业,构建依托互联网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精准化生产方式,培育多样化网络化服务模式。

四是“互联网+”智慧能源,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智能化,建设分布式能源网络,发展基于电网的通信设施和新型业务。

五是“互联网+”普惠金融,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六是“互联网+”益民服务,创新政府网络化管理和服务,大力发展线上线下新兴消费和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

七是“互联网+”高效物流,构建物流信息共享互通体系,建设智能仓储系统,完善智能物流配送调配体系。

八是“互联网+”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农村电商、行业电商和跨境电商,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创新。

九是“互联网+”便捷交通,提升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工具、运行信息的互联网化水平,创新便捷化交通运输服务。

十是“互联网+”绿色生态,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加强资源环境动态监测,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十一是“互联网+”人工智能,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推进智能产品创新,提升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

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一)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

(二)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

(三)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四)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

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一)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二)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三)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一)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创新行业监管方式。

(四)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深化信用信息应用。

完善知识产权环境。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

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论文 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篇三

2013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2013年以来,市场上屡有互联网、电商等软件信息服务业厂商进入金融行业的传闻,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余额宝上市两周就吸金66.01亿元;新浪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发行“微博钱包”;京东商城也对外宣布成立金融集团。种种迹象表明,一个未来金融的新格局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逐渐成形。

为了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调研走访,深度解析资讯,最终梳理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并在今年的“清华金融周互联网金融论坛”上首次提出。

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目前的分类也仅仅是一个阶段的粗浅分类,即使在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归入第三方支付这一模式之后,六大模式也无法包容诸如比特币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物。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一方面将持续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将联合相关金融投资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融资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模式1 :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 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模式2: p2p网贷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目前,出现了几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此类模式典型的平台有拍拍贷、合力贷、人人贷(部分业务)等,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此类模式以翼龙贷为代表。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另外,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现在还处于质疑之中,这种模式是公司作为中间人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之后再将债权转让给理财投资者。

模式3: 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模式4: 众筹

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本意众筹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

此前不断有人预测众筹模式将成为企业融资的另一种渠道,对于国内目前ipo闸门紧闭,企业上市融资之路愈走愈难的现状会提供另一种解决方案,即通过众筹的模式进行筹资。但从目前国内实际众筹平台来看,因为股东人数限制及公开募资的规定,尽管目前已经有

“天使汇”、“创投圈”、“大家投”等股权众筹平台,但是国内更多的是以“点名时间”、“众筹网”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市场宣传平台,还有以“淘梦网”、“追梦网”等为代表的人文、影视、音乐和出版等创造性项目的梦想实现平台,以及一些微公益募资平台。互联网知识型社群试水者——罗振宇作为自媒体视频脱口秀《罗辑思维》主讲人,其2013年8月9日,5000个200元/人的两年有效期会员账号,在6小时内一售而空,也称得上众筹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但很难具有一定的复制性。

模式5: 信息化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从金融整个行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不仅具有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以信息化的大手笔——数据集中工程在业内独领风骚,其除了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之外,还形成了“门户” “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创新服务模式。

模式6 :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它的核心就是“搜索比价”的模式,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

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门户领域针对信贷、理财、保险、p2p等细分行业分布有融360、91金融超市、好贷网、软交所科技金融超市、银率网、格上理财、大童网、网贷之家等。

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论文 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篇四

银行保险模式比较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金融一体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合作也日趋紧密。作为金融机构之间合作的典范,银行保险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本文从银行保险合作的各种模式出发,着重分析每种模式的特点与优缺点,并比较各国的模式选择,最后简要论述我国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关键词] 银保合作 模式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

一.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比较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起源于法国,现在已与团险、个险营销一起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来源的三大支柱之一。银行保险指的是由银行或保险公司以整合方式迈向金融服务市场的策略。(瑞士再,1992)国内普遍接受的定义将银行保险视为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张洪涛,2003)这两种观点都是对银行保险相对宽泛的定义,更能囊括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多样性。而这种多样性又具体体现在银保合作的模式上。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可分为以下四种。

1.分销协议(distributional agreements)指的是银行以获取手续费为目的,通过自身的渠道为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独立销售或与银行产品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这是银保合作的最初级阶段,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所采取的主要模式。其具体特点有:(1)银行主要获得手续费收入;(2)客户资源的共享程度低;(3)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多对多”模式,不具有排他性;(4)银行只负责销售,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很少或没有介入。

2.战略联盟(strategic alliances)是一中企业经营的新理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le)提出,对于战略联盟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一般认为,战略联盟是公司之间为了共同的战略目标而达成的长期合作安排,是一个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松散型组织。其主要特点有:(1)比分销协议更稳定的合作形式;(2)具有一定的排他性;(3)银行和保险公司产品一定程度上的整合;(4)共享或部分共享客户信息资源;(5)在销售渠道和信息系统上共同投资风险共担。

3.合资公司模式(joint ventures)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合资公司,共同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渠道、服务、系统和利润。随着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合资公司模式已经被许多国家银保合作所采用。其具体特点为:(1)银保业务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2)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共享客户资源期;(3)在企业内部实现银行与保险的融合;(4)需要双方建立起长期、较强的合作关系。

4.金融服务集团模式(financial service group)以子公司的形式直接进入或通过m&a的形式进入,使之成为金融服务(控股)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 完全整合产品、产品、渠道、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做为银保合作一体化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金融服务集团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产品与服务体系的高度整合,并实行内部专业化分工合作;(2)充分利用银行现有资源及服务渠道;(3)一站式金融服务;(4)可以研发出更为综合的产品。现阶段,成立金融服务集团是银保一体化过程中银行与保险公司融合程度最高的模式选择。正如专家学者在杂志中的论述,“银行保险最终是要实现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架构下将保险公司和银行机构置于一体,并实施统一的发展战略。”

二.各国银行保险的经营模式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体系的特殊性,从而在银行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金融业最为发达的美国是分销协议模式的主要代表,以分销聪盟为主要渠道。目前,美国有4000多家银行着手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大银行中有84%参与分销活动中。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多为个人年金和信用保险。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美国银行与保险业均从中得以获利。2002年,美国寿险业的销售增长中有11%都是得益于银行销售的增长。同时,随着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银行也保证了可观的中间收入。欧洲主要是以股权为纽带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目前500家大银行中,有46%的银行已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在英国和葡萄牙,银保合作模式大多采用的是设立保险公司、收购保险公司,以及组建合资公司。法国是银行保险整合得最彻底的国家之一,近几十年来,其银行在寿险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长惊人,并逐渐向非寿险领域扩展。在经营模式方面,银行或通过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及合资,或成立自己的保险子公司开展银行保险。在德国,由于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以及几家全能银行的存在,银行保险多为银行自己组建保险公司(例如,德意志银行),或以相互持股的形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分销联盟(例如,德累斯顿银行与安联集团)。亚洲各国家地区的银行保险业务与欧美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故大多采取的是分销协议、战略联盟等初级模式,同时由于受到一些监督限制,使得合资公司、控股公司等形式也不同程度的发展。其中印度和新加坡的银行保险的发展较具代表性。在印度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外资只能通过与国内公司合资才能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但外资持有的股份不能超过26%,因此在印度除分销协议模式外合资公司也占较大的比较。而在新加坡银保合作采取的主要模式为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保险业务,或者银行将其保险业务出售给保险公司,签订排他性分销协议。由于亚洲银行与保险经营环境相似性非常强,使得其发展经验较欧美对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更具有借鉴意义。

三、我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目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以销售协议为主要模式。虽然现在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已经倾向于采用战略联盟模式,但其中多为外资公司。国内保险公司与银行所形成的战略联盟更多的还只是停留于形式上,银行并没有或是很少参与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及设计当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还是体现在保险公司利用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上,且双方协议以短期居多,缺乏稳定性。从2004年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一度放缓,并于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以降低手续费为主的恶意竞争,导致保险公司的低利润或无利润运行,于是一些保险公司例如中国人寿及平安均大幅度削减银行保险,银行保险的增幅较小,进入缓慢发展阶段,这也使得更多的人反思银行保险以销售协议及战略联盟这两种松散的合作模式并不能有效地整合双方资源,使得银行保险的低成本优势很难体现,从而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综上所述,只有资本的融合才能保证银行保险能够从产品的生产到销售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话语权及稳定的合作关系。受制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股权交叉相对有限。但在全球金融混业趋势的大背景下,通过集团控股实现银保合作今后也势必将在我国得到长足的发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金融服务集团模式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实现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最合适的地方。2006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这也为我国全能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及发展奠定了基础。现阶段如以光大银行为核心的光大集团,以平安保险为核心的平安集团都已向着金融集团的形式发展的。然而在这些集团运作的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使集团内部的银行和保险业务实现完全的融合,为顾客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金融服务,从而更有效地利用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优势,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效应。这将是我国在未来发展银行保险一体化业务过程中值得探索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胡浩主编:银行保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尧金仁著:银行保险:一种新的金融制度安排[m].2003

[3]scott gton著: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4]张洪涛:对中国保险业发展银行保险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3年第10期

[5]swiss re,bancassurance developments in asia-shifting into a higher gear〔j〕,sigma,no17/ 2002

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论文 国外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篇五

互联网+保险 材料整理三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互联网保险概况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代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

(二)欧洲互联网保险概况

在欧洲,网络保险发展速度非常迅猛。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1997年意大利kas保险公司建立了一个网络保险销售服务系统,在网上提供最新报价、信息咨询和网上投保服务。英国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产品不仅局限于汽车保险,而且包括借助互联网营销的意外伤害、健康、家庭财产等一系列个人保险产品。近十几年,网络保险在英国发展迅速,个人财产保险总保费中网络营销的比例,从2000年的29%增加到2008年的42%,而传统的保险经纪份额从42%下降到29%。相比于其他尚不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互联网保险业务,英国保险市场的互联网革新经历了一个极有代表性的发展路径。据埃森哲咨询公司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2009年德国约有26%的车险业务和13%的家庭财险业务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而在仅仅一年的时间里,这一份额就分别上涨至45%和33%,可见互联网保险在德国发展之迅速。德国重视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创新,率先开发出一种新p2p保险模式,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

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二、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一般模式

(一)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

(二)b2b模式。b2b模式大致可分为互联网风险市场和互联网风险拍卖两种形式。互联网风险市场使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伙伴能够不受地域、国别限制,共同分担风险。互联网风险拍卖就是大型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通过互联网把自身的风险“拍卖”给保险公司。集团式购买比较适合这种方式,三、国外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业务特点

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阶段(1997―2000年)。1997年11月28日,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我国第一家保险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同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促成的国内第一份互

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因此,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

三、国内外互联网保险不同点

(一)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四、国内外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差异原因分析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代理,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互联网保险背景下,对保险消费者的个性化服务、精细化营销及批量化处理成为主要运营模式,这要求更准确地把握消费者的风险偏好、消费习惯及信用状况,征信需求需要快速增加。国外征信体系发展较为完善,信用报告与征信体系是互联网保险风险管理的核心,如果缺少充足的信用评级数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业度、效率都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放大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如美国的信用管理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国家信用管理、行业信用管理与信用环境。国家信用管理是对信用进行宏观管理,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信用环境,有效促进信用交易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有三类机构,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信用

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