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合同书 小型施工合同(通用5篇)

小编: HT书生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小型工程合同书篇一

水电安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安装一幢民房水电工程,根据《xxx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水电安装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以上工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所有水电材料给乙方。(根据安装需要到场)

二、工程分两次安装,第一次验收合格后付款百分之五十,其余款项在第二次安装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三、安装水电工程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

四、工程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工标准要求安装,做到灯亮、水通,水电安装过程中所有内容必须全部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五、施工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乙方要管理好所带的一切安装工具,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事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力造成事故责任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型工程合同书篇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 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

执业实务过程中,碰到建筑施工企业咨询工程项目纠纷的处理问题时,我们所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往往是合同的效力问题,特别是诉讼过程中,合同是否有效决定了官司是否打不打,如何打的,直接影响了诉讼最终效果。结合执业实践,本博主将常用有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列举如下,供各位建筑界及相关法律界朋友参考。

一、《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利益; 分析:理解该条的要点在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影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文散见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分析:《建筑法》上述的一系列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建筑工程的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是不能承建相关工程的;二是对合法承包、违法挂靠、联营、非法转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等一系列建筑合同行为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

三、《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资的项目; 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____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分析:《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招标的范围(第三条),对该条的理解必须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来理解;二是在法律责任章节里用六条规定来明确了招投标后合同无效的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质等级的; 工企业名义的; 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分析:该司法解释是目前为止我国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全面、最权威的司法解释,对建筑施工合同的热点争议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解答。稍有遗憾的是该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范围较前述几个法律的规定来说是缩小解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它情形能否认定为无效?该解释的出台在这方面引起了不必要的分歧。

小型工程合同书篇三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xxx合同法】,【xxx建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xxx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结合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 工程期限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第三天 工程延误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时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受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8小时。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甲方工作

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现场,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将水准点与坐标制点已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甲方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施工图八份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3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维修,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付款支付与调整

工程付款:在工程竣工且甲方验收完毕后,甲方应在日内将全部工程款的﹪支付给乙方,金额: 元,大写: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订后,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双方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拨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3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甲方应承担从拖欠之日起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供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及材质证书。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要求时间供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材料设备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补齐数量。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

根据工程需求,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前,在价格、质量方面应取得甲方同意签证。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因甲方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甲方要求优良工程,其增加费用双方商定纳入补充条款。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前24小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乙方在工程验收前5天见验收报告送甲方。甲方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组织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批准。

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乙方保管,甲方不等动用。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即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乙方在验收后

第九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如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条 竣工结算

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在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双方无争议时,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甲方。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3天内未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结算视为批准。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部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保修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预留工程保修费用,金额:20xx元。待保修期过后,退还乙方本金。

保修期限:一年,自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如工程未能按照合同工期竣工,除根据本合同第款甲方已经给予确认的工期顺延外,每耽误一日,乙方应承担所延误部分工程款金额的﹪的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工程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财产损害的,乙方须赔偿因此而发生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乙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签订的施工准备工程协议书。

招标文件

工程项目一览表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一览表

全部施工图纸

有关协议条款及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由甲方送经办银行,合同管理办公室一份备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小型工程合同书篇四

甲方:

乙方:

依据《xxx合同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施工协议:

一、工程名称:**镇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工程地点:**镇**村西头组

三、工程内容:

1、修建农贸市场区间道路1200米;

3、人行道建设生态砖4550平方米;

4、完成道路绿化1200米,栽植绿化树木700棵;

6、完成东环路农贸市场商户180户;

四、工程总造价:伍仟伍佰万圆整(5500万元)。

五、工程工期:工程工期为14个月,即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乙方开工前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协调当地关系,帮助乙方解决因场地和附属物等与当地群众发生的冲突,维护施工路段的车辆通行,为乙方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使乙方能够顺利施工,并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质保量按时完工,如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或中途停止,甲方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擅自或降低设计标准,保证在规定的工期内高质量完成任务,并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一切安全事故负全责,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及时付款。

七、付款方式:

3、乙方完成总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全款的40%。

八、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小型工程合同书篇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xxx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工程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地点:

二、承包方式

三、工程承包内容

四、合同价款

五、 付款方式

六、总工期要求 个工作日。

七、甲方责任1.甲方在通知乙方进场时,施工场地应具备三通一平等开工条件。

2.甲方应按合同付款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工程款,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已完工程损失和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八、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内施工完毕,并符合验收要求。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质量问题由乙方维修解决至合格,延误期每日罚款 元。

九、工程质量、安全及保修

1.乙方应按照图纸精心施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

十、争议及解决办法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和解、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