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工作内容 股权处置工作计划共(实用5篇)

小编: 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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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工作内容篇一

拟制:审核:批准:

股权管理制度

证券管理部

日期:

年7月24日

日期: 年7月25日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 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二、第二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1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2、(1)(2)(3)(4)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2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十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2、3、事项;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3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2、3、代理人的姓名; 是否具有表决权;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5、6、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4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 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5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知公司股东。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7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股权投资工作内容篇二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_商业银行法》、《_公司法》、《_物权法》、《_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 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2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状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所质押股权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所提供质押股权股本金额的100%(或按照每股净资产计算的股权价值的100%)。待定!!

第四章 质押物的调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的,除提供本行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押股权的权利证明文件;

(二)出质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质押的相关材料;

(三)股权发行人(行)对拟出质股权的意见;

(四)经本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

(六)质押物清单;

(七)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质押物调查由经办分支机构具体办理,并对调查的事实、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客户经理从以下方面对质押物进行调查和核实。

(一)对客户提供的质押物资料进行逐项核实,确保相

3 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质押物必须是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可接受质押物;

(三)质押物是否为借款人(即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真实有效;

(四)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五)质押率是否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调查完毕后,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初步计算质押率,提出明确调查意见。

第五章 股权质押担保的办理

第十四条 质押手续的办理

经审批同意的质押授信业务,经办部门应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及时办理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要求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与我行约定:

4 质人须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

(二)质押合同签订后,经办分支机构应将质押原始凭证提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放款审核;

(三)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质押物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六条 质押物的凭证及贷后管理

(三)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据质押合同以及有关

(五)经办单位应按季撰写质押物监控报告,内容包括质押物现状、质押物价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今后拟采取的措施与工作建议。如遇重大问题,应于当日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担保的追加是指在质押股权价值下降导致质押率不符合本行要求时,借款人追加质物、保证金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以补足因股权价值下将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第十八条 质押权的变更和解除

(一)质押权的变更是指质押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换质押标的物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的行为。

借款人根据不同的变更类型提出质押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报经本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借款人申请更换质押物标的,应对新的质押物按本办法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2、借款人申请改变担保方式的,应根据新的担保方式按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6 质押登记。

追加担保方式按本办法或本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质押物的处置

(一)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处置质押物:

2、出质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及其他危及本行债权的情况;

3、借款人不按期足额偿还本行贷款本息。

(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

1、公开市场出售。按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交易公司直接出售质押股票;

2、转让。通过公告或质押双方主动寻找买方,将质押物转让给第三方;

3、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三)处分质押物变现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物保管费以及质押权实现等相关费用,超过部分退还借款人;价款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及其有关费用和处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7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股权投资工作内容篇三

第二条 股权出资行为是指股权持有人(以下简称“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并以转让或划拨方式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人应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法人。

第四条 股权公司应是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登记达五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被投资公司应是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明晰、权能完整;

(二)股权评估作价或无偿划转的国有净资产实有值应与投资人的出资额相对应;

(三)股权作为出资,以及出资股权评估作价值应当经被投资公司股东一致同意;

(五)涉及国有股权的,其评估作价值或无偿划转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准。

第七条 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缴纳或未完全缴纳出资的;

(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

(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

第八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评估情况(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的审计情况)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载明。

以股权出资的资本额不得大于股权的评估值(或净资产值)。

第九条 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股权不能作为被投资公司的首期出资(实收资本)。

第十条 以股权出资,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股本变更的登记。

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被投资公司股东名册和章程记载为准。股权出资未经登记机关登记或登记后未实际到位,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投资人以股权公司的股权出资后,股权公司的股东应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第十四条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十五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股权作为注册资本;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设立后二年(投资公司五年)内,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股权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_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公司每年参加年度检验时,应提交股权公司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暂在本局内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股权投资工作内容篇四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投资比例________%,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________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全部到位并经____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 /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股权投资工作内容篇五

股权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信托法》、《重庆市渝北区和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股原则

第一条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本办法,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法人机构和自然人可成为本公司股东。

第二条入股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三条股东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股权

第四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 万元。

被选为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其他股东出资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监事除外)、股东代表成为登记股东。

第六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所有股东、股东代表及实际出资人均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发生股权变更时,《股东名册》均作相应变更。

第三章出资证明

第七条《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已缴纳出资额,持有本公司股权并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股东的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剩余资产分配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公司登记注册后,由公司向所有实际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加盖印章。

第九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6)《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公司每次分派红利、增资扩股、转让出资等都应在《出资证明书》上作相应记载。

第十一条《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价格由转让双方确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五条转让后,股东应当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委托管理手续或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相应变更股东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股东出现退休、死亡或继承事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股东人选,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每年的 3 月 1 日至30日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作日。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股东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