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营医院新年计划 民营医院宣传工作计划合集(优质5篇)

小编: 琴心月

计划是人们在面对各种挑战和任务时,为了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自己的时间、资源和能力而制定的一种指导性工具。怎样写计划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计划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营医院新年计划篇一

一:首先要理解企划总监工作岗位职责,应该要做什么?

职位核心概要:在医院总经理(或分管企划的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对医院进行各类企划工作,可包括活动策划、sp策划、公关策划、营销策划、广告策划等、还有医疗市场分析、医院战略发展定位、媒体投放策略、媒体投放、广告制作等所有对外的宣传工作及对内的企业文化建立等相关的工作内容。

岗位责任核心内容:

1、对企划部门人员,包括设计、文案、营销、客服等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日常工作分工、工作绩效考核等进行统筹协调规划.

2、对医院所进行的各项活动、广告、公关活动、营销等进行整合策划,并进行细则规划及进行跟踪落实实施,直至完成达到既定的目标效果.

4、收集竞争对手相关信息,包括竞争对手的核心科室、开展病种项目、特色治疗方法、相关仪器设备、医务人员规模及业务职称水平、媒体投放策略、媒体投放类型、媒体投放内容、相关活动策划内容及效果等.

5、对区域主流媒体分别进行攻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一来为能拿到最优势的媒体时段及媒体价格打好基础;二来为医院的新闻报道、“软”性宣传,铺平道路;所以跟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6、不定期给部门内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只有拥有一支专业的企划团队,加强协作,发挥团队力量,才能真正做出适合自己的企划方案,才能把方案细节执行到位,体现效果。具体培训内容可包括:医院如何做营销、医疗文案如何写及把握技巧、医疗广告定位及媒体投放策略、什么样的广告算好广告、电话咨询人员接听技巧培训、如何按照病人需求做好各项医疗服务等相关的培训。

企划所有的工作方向分二块:一是对外的宣传:即针对我们医院的目标群体(知道、了解我们医院、并愿意来我们医院看病,且一直都愿意来的这些人),我们所采取的对外的任何宣传方式、方法达到最终让他们来我们医院看病这个目的等。二是对内的宣传:即让医院所有的医务人员等怎样以病人愿意接收的方式,满足他们需要,我们所要考虑达到此目的要做的种种方式、方法等,这二个工作方向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提高医院效益,即力争医院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只有这二点同时做好了,企划在医院发展的重要作用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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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划所做的一切都是围绕这些,具体操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方向着手,当然每个医院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所处的发展阶段不一样,还有医院决策层的发展经营思路也不一样,可能操作的方式方法都有所不同,这一些也是影响企划方式、方法的重要因素。

民营医院新年计划篇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v^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九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

(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学校董事会(以下称校董会)的,应当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须在其名称中标明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

民办教育机构在名称中冠以“河北”字样,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分级审批:

1、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举办高等非学历教育及其附设中等学历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举办普通初级中学、中等非学历教育的,由设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5、举办小学、学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学历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应当设立民办教育评议组织。评议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评议,审批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发给《办学许可证》。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得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教育考试部门、自学考试的主考单位、负责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或者参与相关的办学活动。

第三章 保障与扶持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在业务指导、教研活动、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教师人事档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免收校舍建设配套费用。

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用地,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到校任职,应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再到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人事档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其户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终止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到国办教育机构工作。

国办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到民办教育机构任教。

专任教师在民办教育机构和国办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其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任何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违法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教育机构摊派各种费用。

有关部门向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水、电、气等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国办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主设置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聘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决定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受聘任的教师和职工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及违反合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列入计划,统一下达,面向社会招生。

第二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但须报办学审批部门及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收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办学。

民办教育机构与国办教育机构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等的税收、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在升学、考试、助学贷款、交通乘车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国办教育机构的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面向社会、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接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学校建设的捐助、赞助,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捐助、赞助的资金、财产作为公共教育资产,由学校使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在保证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校董会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董会的领导下,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人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和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已批准的广告和简章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第三十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由所在民办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写实性学业证书,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三条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民办教育机构的学生参加考试、鉴定,对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第三十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接受的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民办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民办教育机构的校董会或者举办者根据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经评估或者年度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民办教育机构,对其所负债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于六个月前报审批机关。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解散时,审批机关必须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解散,应当自接到有关文件起15日内在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财产清算应当明确各类资产性质,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处置:

(一)支付应退学生学费;

(二)支付所欠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投资;

(五)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按投资比例、管理者贡献等情况合理分配;属于国家获得部分,用于民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将办学用地转让或者改作他用的,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证书的,由主管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民办教育机构违法印制或者出售学历证书、学业证书的,由审批机关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买卖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民办教育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审批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办符合条件者故意刁难、拖延不办或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超越职权审批民办教育机构的;

(三)审批机关在对民办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对所批准的民办教育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侵害民办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北省^v^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民营医院新年计划篇三

根据《_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辐射安全防护管理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从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着手,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加强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改进。现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环境安全防护:ct机房、_光诊断机房公用中心控制室,ct机房、_光诊断机房均采用24cm砖加硫酸钡粉刷。控制室观察窗均采用15cm厚铅玻璃。机房操作医生进出门和病人进出门厚度均为5cm,内均衬5mm厚的铅板。辐射防护设备:铅围裙、铅围脖、铅眼睛、铅衣。

三废处理:射线装置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是_射线外照射,此外照射可用屏蔽材料加以屏蔽,由于_射线能量较低,在工作过程中不会产生放射性物质,故不用考虑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可利用换气扇通风即可。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制定了《发生放射线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以副院长李景越同志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等。

为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并定期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尽管我院的辐射防护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我院要进一步在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强化监测、防护、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安全。

民营医院新年计划篇四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与本院的实际结合起来,主动寻求医院发展的新思路、新途经。深挖潜力,主动创造机遇。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树立勤俭办院的思想意识。

我们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要建立现代营销理念,不断扩大市场占有额,不断畅通服务流程,搞好医疗服务,最终实现让病人满意这一根本。

医院要生存、要发展,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拓展医疗业务范围。医疗业务范围的拓展,离不开特色专科和重点专科建设。我们下一步的重点项目依然放在专科建设和专科特色建设上面,用特色专科去拓宽市场,用特色专科去服务患者。加大特色专科规模建设,力争使其成为襄樊乃至鄂西北的品牌。

“人是生产力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力量”。医院通过近几年的引进和培养,已经拥有一批专业人才队伍,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人才竞争更为突出。我们的人才队伍还不够强大。未来的时间里,我们将把培养重点从个别学科带头人,转移到优秀中青年骨干;对内增加凝聚力,对外增强吸引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院内培训班的内容要更加丰富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多方位多途径促进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体系”是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的系统工程。20xx年,我们将把强调“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完善“服务体系”作为医院头等大事来抓,通过制度建设、人员素质建设等措施,着力抓好此项系统工程,使医院成为襄城区名副其实的“医疗质量高、社会评价好”的“龙头医院”。

医院要发展,队伍是关键。以强化医德提高技能为着力点,医院将继续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整体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习、考试、考核,以及激励机制等方法,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细小处下功夫,在细微处见精神,为病人提供全程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打造一支精神面貌好、工作能力强、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员工队伍。

采用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全局管理并使其成为医院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医院的必然选择。是医院参与竞争和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加快信息化建设时不我待。信息化建设要以满足需要为标准,构建医院信息化系统,使之成为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成为患者与社会沟通的交流平台。

民营医院新年计划篇五

20xx年度我院在上级^v^门的领导下,组织全院所有医务人员认真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医院基础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使医患纠纷明显减少;通过医患纠纷调处机制的逐步完善,使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发展,促进我镇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根据《广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的要求,我院特组织人员进行了自查、自评,现在对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我院的执业环境明显改善。我院本年度开展了多项创建活动,并及时跟换创建活动宣传栏的内容。我院定制有医疗卫生报,并且在相关的例会上及时发放给各村卫生站。

一、我院每月自查医疗服务质量,院内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良好,基础管理到位,极个别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文书方面不是很规范,此项有待于提高。医疗服务方面,我院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及时为患者排忧解难。对于医疗安全及医疗收费方面,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管理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执行。严格实行手术分级及分类的管理,并做好每一项的记录工作。

二、我院没有发生内部医患纠纷、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对有关安全管理的措施落实到位。我院还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演练。并备有相关预案。

三、我院的内部保安组织仍需加强,此项工作做的还不是很到位。有待继续提高,我院加强了与本地公安派出所的联系与合作。

四、我院成立的专门的小组定期对医患问题进行排查,院务公开,对患者的合理要求,我们尽善尽美。尊重患者的相关权利,在有关方面获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方去执行。患者对我院的工作满意度达95以上。

五、我院建立健全了以医院为主体,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的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备有医疗事故预防制度和处理预案并且一年举行2次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定期进行年度安全目标评估,召开医疗安全会议,并有相关记录材料。

六、对于个别暂时没有做到位的工作,我院正在积极改善。

根据《广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评分细则》,我院此次自评结果:基本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