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大全5篇)

小编: 薇儿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篇一

谈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起算点

李迎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分两种情形做出了规定,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需支付的额外一倍工资的性质,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达成共识,该“工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资,不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带有赔偿金的性质,因此,劳动者主张该“工资”,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关系到劳动者的主张能够支持多少,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显得比较混乱,存在三种不同的起算方法:

一、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法,以深圳、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12月),其中就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做了如下解答:“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另外,深圳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仲裁时效的审查,逐月起算。”该计算方法是严格按照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法律规定得出,我认为更符合时效制度的规定,但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看,稍显不利,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每月都得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当然,劳动者可以采用时效中断的方式,保留向企业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或录音证据,届时统一主张权利也可。

二、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法,以成都为代表。

四川高院在12月份发布了6个审判指导典型案例,涉及离婚财产纠纷、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及行政赔偿纠纷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权益问题。其中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这种算法,无疑无限制延长了仲裁时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一直延续,则时效一直存在,如果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退休时主张权利也在时效内,个人认为这种意见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三、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法,以江苏、佛山为代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应分如下情形确定:(一)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1月1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1月1日起算;()(二)年1月1日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视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应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这种仲裁时效的计算方式理论基础来源于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这显然对仲裁时效做了扩大解释,我认为,从时效制度的规则看,该计算方法显得很牵强,不太符合仲裁时效制度的立法原意。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只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种计算方式,没有规定可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其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宜简单的理解为一种连续的民事侵权行为。在实践中劳动合同作用更多的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一种证据及政府监管的要求。再次,从双倍工资支付的方式看,也不宜对仲裁时效做扩大解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按月支付而非整体合并支付,只要有任何一个月没有支付,劳动者权利即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即应起算。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篇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用以处理劳动纠纷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对待。网认为,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

劳动合同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确立来,不能进行口头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上述行为,劳动者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不能因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而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可少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当包括。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四、试用期的长短有规定

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超过)

三个月到一年

一个月

一年到三年

两个月

三年以上

六个月

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适用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员工随意离职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往往会约定违约金,这些违约金的约定只有针对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为无效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

六、劳动者应当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加以明确和界定。总裁学习网认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对“严重违纪”的界定会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或企业,往往对内部员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业或企业要求。因此,劳动者在准备好迈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之前,首先应对其纪律要求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时,应当认真阅读,知晓内容后再签字。否则,容易背负上了“违纪”之名,极为被动。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设立押金条款;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采用格式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在合同中规定逃避责任的条款,对于劳动者工作中的伤亡不负责任;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总裁学习网建议大家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为大意签下了陷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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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篇三

陆某,元月份加入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2月1日,陆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陆某愤而向北京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从202月份至年底,共计11个月的工资。

??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本案中陆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而到现在2月份陆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陆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陆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陆某一方则认为,其一,陆某当时并不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二,陆某曾在年5月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说过双倍工资的事;其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何力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分析: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到一个时效的问题。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时效的概念有些难于理解。简单的说,就是主张权利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即“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本案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确实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必须在什么时间之内主张呢?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下面几个小问题:

??一、双倍工资是不是劳动报酬?

??这在理论上是值得探讨的。但是我们所了解的北京地区的司法实务采取的是否定的观点:未签劳动合同不按连续行为处理,未签劳动合同的当月即开始计算时效。

??三、时效是否中断中止由谁举证?

??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概念,这里只讨论谁来证明发生了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答案是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是由陆某来举证,如果陆某提不出有利证据,则应认定为未发生中断或中止事由。实务中,一般可以举出的证据是:曾经向单位发通知要求赔偿、曾经向有关国家机关投诉,这些可以证明时效曾经发生中断。如果因病住院等造成行动不便,可以作为证明时效中止的证据。

??综合以上几点,上述案例中,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篇四

一、适用“双倍工资”的范围

我们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才可以“双倍工资”。这个适用范围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如何定义劳动合同

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法律特点,就可以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里就公司就有了操作的空间,在我们接触的一些案例中,公司经常讲一些单纯约定工资的一些备忘录或者证明,还有一些入职的邀请函,确认函等经过一定处理后当作劳动合同来处理,以规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空白合同”,”黑白合同”,”单方合同”问题.这个就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和庭审经验,认真具体分析,利用举证原则,法律知识,来揭穿单位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保密协议,竟业禁止协议,毕业生的三方协议等一般是不能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的.

三、“双倍工资”支持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法院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法院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法院起诉。

四、“双倍工资”该怎么计算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五、“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经常听到“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的限制,1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还可以要求.我们说根据法律规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时间开始计算,时间为1年.

当然我们在一些仲裁委,特别是一些远郊区的仲裁委的裁决书中,有时会看到有时效的裁定,我们说是适用法律不当,劳动者应该坚持起诉或者上诉的。

六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例篇五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可持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只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法本意并不是要刻意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因此,如果何某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当时补签合同时是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主张无法到支持。

[补签合同后,员工可否讨要此前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