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 学习合同法律实务心得体会(模板5篇)

小编: 文轩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法讲义篇一

近年来,我积极参与了合同法律实务的学习和实践,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献、参与案例分析以及与法律从业者的交流,我对合同法律实务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这个过程中,我领悟到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体会和思考的总结。

首先,在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它为各方当事人创造了良好的交易环境和法律保障,有利于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通过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我了解到了合同的要素、成立与效力等基本概念,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合同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其次,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让我认识到了合同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虽然合同法将合同分为多种类型,但在实际运用中,各种类型的合同并非划分得那么绝对,往往会存在交叉和重叠的情况。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时,我们不仅要理解合同类型和规定,还需要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适用方式。因此,在学习合同法律实务中,我们应该注重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恰当的设计与处理。

再次,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合同的履行关系到法律而言的有力性和约束力,同时也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仅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研究和理解,还要注重合同的履行过程和结果。只有当合同各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取得预期效果时,合同的真正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实现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此外,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让我意识到了合同风险的存在和应对的重要性。合同法律实务的学习使我进一步了解到,合同在商业交易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合同的条款可能存在解释争议,合同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纠纷等。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规避风险、明确约定、合理安排和有效维权等方式,妥善应对合同风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在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过程中,我也深深地意识到了持续学习对于提高自身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合同法律实务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领域,既有基本原理和规则,也有各式各样的实践案例和司法解释。只有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才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实践需求,更准确地把握合同法律实务的脉络和细节。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学习的热情和好奇心,不断充实和提升自己的合同法律实务水平。

综上所述,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是一个相对艰辛但具有挑战和收获的过程。通过学习,我不仅加深了对合同法律实务的认识和理解,还修炼了实战技巧和职业素养。与此同时,学习合同法律实务也为我发现了许多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和学习的问题,促使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学习和实践中来。我相信,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我将能够更好地应对合同法律实务中的挑战和问题,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合同法讲义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

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

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

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

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

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同的履行。

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

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

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第一节第五十一条

特别规定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

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

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

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

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

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

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

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第八十条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

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

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

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

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

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第九十六条

附则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

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讲义篇三

老师,您好,对于课上观看的买房合同案例,在此简要说说我的感想。

案例中,房主们购房并居住后不久,房子自己“长大”了,开发商要求各位房主补交多出来的面积的钱,但房主们据理力争,拒绝交这笔钱,并且根据合同找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调查的过程中,人们发现房子的面积有过三次测量,并且每次测量的数据不一样,第二次测量有公摊面积的影响,第三次测量的数据疑点重重,并且测绘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其下面的工作人员则明确指出他们“一把手”很“霸道”,很多事情都喜欢一个人说了算,在第二次测量中,公摊面积本不能放入人民居住房面积中的,但他们的一把手却一拍即定,将其算入住房面积,对于这里,一部分工作人员透露他们的一把手与该栋住房楼的老板有着不浅的交情,这极可能有权钱交易的成分在里面,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根据视频提供的可信信息,以及我对房地产买卖商品房合同方面的了解,售房合同应该对所售房屋的基本情况有所规定,对商品房的基本坐落,房屋的用途、结构、层高、层数、面积应该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购房人应该仔细的核对相关内容,特别重视有关于建筑面积的内容,一般来说,现在如果我们购买的是期房,现在的面积只是一个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只是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机构通过对图纸做一个预测绘得出的一个面积。视频中房主和开发商的矛盾就出现在房子的面积上。还有,在建筑面积中包括两个部分,也就是说我们在合同中签的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套内的建筑面积,一个是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的建筑面积相当于地毯面积加上套内的墙体面积以及阳台的面积。按照现行的公摊面积的规定,第一部分包括这个楼的大堂、电梯、消防控制室、电梯工休息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建筑用房。分摊的第二部分,包括套内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分隔墙以及外墙,外立面墙体投影的一半,仓库,作为人房的地下室,以及可以单独使用的空间等。分摊的第三部分,即为多栋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比如说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在这个视频中,公摊面积主要是楼层中用来通风的那一层,应该属于上述中的分摊第二部分。根据一般习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附件里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应有说明分摊了哪一部分,是经过哪一个地方批准的,并有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的章,也就是说分摊面积已经在房管局备案。视频中,开发商在测绘机构第二次测量时,将公摊面积(楼层中部的通风层)纳入套内的建筑面积,以此为借口,要求房主们补交“多出来”的面积。这个已经违反了合同里的部分条款,并触犯了有关的法律,而楼主们就是通过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有关部门也积极配合调查,积极维护公民们的权力。

一叶即可知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各种新型的民事合同也逐渐增多。视频中的合同只是沧海一粟,面对各种各样的合同,我们应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确定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处理好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合同法讲义篇四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法律实务成为了法律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我通过学习合同法律实务,不仅加深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还了解到了合同法律实施中的一些关键要点和经验。以下是我对于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合同法律实务需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合同法律实务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单纯停留在理论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在学习的过程中,我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实际操作,深入了解了合同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操作流程。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其次,学习合同法律实务需要具备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在处理合同争议案件时,往往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意图、查明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这些细节中蕴含着很多关键信息,在分析案件时,需要细致入微地观察并做出合理的判断。通过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我逐渐培养起了细致观察和分析的能力,使自己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第三,学习合同法律实务需要有团队合作精神。合同法律实务往往涉及多方合作和协作,需要和律师、合同起草人、合同解析专家等多个角色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在学习中,我积极与同学和老师进行交流,并参与到案例分析和模拟操作中,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团队协作能力,还学会了主动与他人沟通、协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合同法律实务中,积极的团队合作精神是不可或缺的。

再次,学习合同法律实务需要注重实践研究和案例分析。通过学习大量的案例,并进行深入的分析,我逐渐了解了合同法律实务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和特殊情况。同时,通过与老师和同学们共同探讨和研究,相互交流经验和见解,学习他人的优点和成功经验,使自己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实践研究和案例分析是提高合同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每一次实践都是对理论的进一步巩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最后,学习合同法律实务需要不断更新和学习新知识。法律实务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领域,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都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作为法学专业学生,我应该时刻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学习新知识,并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只有不断更新和学习新知识,才能适应法律实务的变化和发展。

综上所述,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是一项综合性强、实践性强的工作。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细致入微的观察力和分析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实践研究和案例分析以及持续学习和更新等方面。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相信我能够逐渐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从业人员。

合同法讲义篇五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课程期间,我深感合同法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种实践能力的考验。通过对合同法律实务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合同的法律意义、合同的要件和效力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等内容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学习合同法律实务的心得体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学习合同法律实务让我认识到合同的法律意义。合同是民商法领域的基石,是交易双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合同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它不仅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还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合同的约定,可以使经济主体合法有序地进行交易活动,有效避免和解决交易纠纷,促进市场信用体系的建立,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

其次,合同的要件和效力是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对于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学习的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合同的要件,包括合同的主体、客体、形式等要素。同时,合同的效力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它包括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民事效力和合同的相对效力等。只有深入研究这些内容,我们才能正确把握合同法律实务,从而为实际工作应对各种情况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导。

再次,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时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合同的履行方式涉及到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时间等问题,对于合同的效果以及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在学习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履行方式的多样性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合同的履行可能涉及到合同价格的支付、商品质量的保证、服务的提供等方面,而不同的履行方式可能对交易双方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履行方式,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后,通过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我深刻理解了合同的解除和违约处理等问题的重要性。合同的解除和违约处理是合同法律实务中常见的问题,而且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学习的过程中,我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练习等方式,了解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只有在掌握了解除和违约处理的法律依据后,我们才能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各种合同纠纷,并保护自身权益。

总之,通过学习合同法律实务,我深刻体会到合同的法律意义、合同的要件和效力、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和违约处理等内容的重要性。这些内容不仅是合同法律实务的基础知识,更是我们正确处理实际工作中各种合同问题的法律指导。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我会更加注重学习和理解合同法律实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为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作出更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