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分包合同(大全8篇)

小编: 字海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分包合同篇一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缺陷责任与保修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工程分包合同篇二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2.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监理人)的指令。

3.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4.分包人的工作

(1)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监理人)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考点3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

工程分包合同篇三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有关资料,是()的责任和义务。

a.发包人

b.设计单位

c.承包人

d.监理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有关资料,是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工作缺陷责任期自()起计算。

a.合同签订日期

b.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c.实际竣工日期

d.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缺陷责任与保修。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某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承包人于6月1日向工程师送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于6月15日组织生产设备启动试车检验;6月18日试车完毕后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质量合格;工程师于6月20日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则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应为()。

a.6月15日

b.6月1日

c.6月18日

d.6月20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实际竣工日。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考点精讲】

一、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对化石、文物的保护;

3.出入现场的权利;

4.场外交通;

5.场内交通;

6.许可或批准;

7.提供施工现场,最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移交施工现场;

8.提供施工条件;

9.提供基础资料,并为准确性负责;

10.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1.支付合同价款;

12.组织竣工验收;

13.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二、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竣工日期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2)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3.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缺陷责任与保修

(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工程分包合同篇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三、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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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篇五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8)为他人提供方便。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0)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其他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3)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工程分包合同篇六

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合同价款的支付

(5)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 8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发包人不拖延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从第 2 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分包合同篇七

(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2)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 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工作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合同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四、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合同篇八

关于质量保证金,2017合同文本在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第15.3.2目和第15.3.3目进行了以下修改:

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即履约担保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使用。

2、2017版合同文本将质量保证金的额度从“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修改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减轻了承包人的负担。

3、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如果发包人扣留的是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4、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程序,即: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