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优质8篇)

小编: HT书生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一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常常面对学生作弊的问题并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随着教育系统日益完善,学生作弊也日益猖獗。然而,通过多年的教育实践,我深感对学生作弊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下面是我对学生作弊处理办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应该着眼于严格的规章制度。学校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考试制度,并明确规定作弊行为的处理办法。不仅要明确指出哪些行为属于作弊,还要明确惩罚的力度和方式。严格的规章制度可以起到提醒和威慑作用,让学生知道作弊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考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这样一来,学生在面对作弊的诱惑时,会更加警惕,并自觉遵守规定。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学生的自身发展。学生作弊往往是因为他们对学习的信心不足或者是担心成绩的压力过大。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学生成绩的平衡发展,不仅要重视他们的学术表现,也要关注他们的兴趣爱好和创新能力。只有让学生真正感受到学习的乐趣和成长的快乐,他们才会更加认真对待学习,不会轻易选择作弊来应对困难。同时,我们也应该及时发现学生的学习困难,并给予帮助和支持,让他们有信心战胜困难,不再需要作弊。

第三,我们必须注重教育的引导。作弊行为通常是源于学生的道德观念淡漠。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方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例如,可以组织学生参与讨论,让他们了解作弊的危害和不公平性。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引起学生对作弊的深思。此外,教师也要做好榜样作用,以自身的言行来影响学生。只有在道德教育的引导下,学生才能真正明白作弊是错误的,不论是否被发现,它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第四,我们应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支持和资源。有时候,学生作弊是因为他们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是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因此,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他们能够自主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学校也应该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例如图书馆、学习资料和导师辅导等,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途径,让他们在学习过程中减少焦虑感,不会被作弊行为所诱惑。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对作弊行为的惩罚。对于那些故意作弊的学生,学校应该给予适当的惩罚,以警示其他学生。同时,也要给予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引导他们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做出正确的选择。严厉的惩罚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学校对学生作弊行为的处理应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制度规范、个人发展、道德引导、学习支持和恰当惩罚等多种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教育的目标,培养出品学兼优、有道德修养的新一代人才。

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二

学生伤害事故这也是一个总的说法。具体来说他有不同的类型。责任的承担也要分不同的情况。在处理这些事的时候会得出什么想法呢?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10月10日,在督导室黄老师的指导下,自行阅读学习了学院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文件。

此文件内容全部针对教学岗位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了规定和约束,是教学过程正常进行的保障基础。通过学习,知道了学校对于各项教学事故的认定,以及处罚细则,总体感觉对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都很严格。

通过对文件的学习,了解到了作为一名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教学相关工作的底限,也算是教师工作的准则之一了。文件中把教学事故分为三个档次: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其中,一般教学事故中有些内容可能平时没太重视,也不知道,在学习了该文件以后就要引起重视了,比如出考题难易程度的把控上要多花点功夫。

文件对各项事件违反后都做出了的明确处罚,除了一般教学事故仅扣除一定金额的奖金津贴外,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都会影响到自己的评级评优、晋级等,情节严重者,还要影响整个教师的职业生涯。

虽然文件列明的事项很多,但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自觉做到不违反文件上的任何条例,并且只要自己用心、努力,就能做到不产生任何教学事故。

学习了这个文件也是给我打了预防针,尽管我的教师职业生涯才开始,但我一定争取在整个职业生涯都不产生任何教学事故。

通过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清楚地知道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老师、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后,体会到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不是帮学校摆脱责任找一个合理的借口。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在教育我们学校老师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作为老师、班主任,一定要尽责尽力教育好学生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家长,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当然学生也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在学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提醒我们,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依法起诉。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避免了老师、家长和学校之间不必要的纠纷。也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方法》实施以来,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在我校寒假培训班上,学校下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司校长给我们做了解读,结合自己的学习我谈一点的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尽管学校与家庭方面也都对学生做了相关的教育。事情一旦发生,这就存在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到底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这类问题上学校与家长的观点往往是相悖的。因此就存在一个学生事故处理难和难处理的问题。而《办法》的出台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办法》对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和家长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一旦事故发生,相关方面首先要想到的是怎样的依法承担责任而不是互相的扯皮。

学生伤害事故这也是一个总的说法。具体来说他有不同的类型。责任的承担也要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老师又没有任何过错,这时学校就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是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当然也不是意味着老师要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如果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在这一方面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如果是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我们做老师的一定要牢记:当事故发生时,我们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紧急求助。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做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最终也可依法起诉。

以上是结合资料谈的一点浅显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与老师批评指正。

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自护自救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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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四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6月25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但是,《办法》毕竟只是一个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因其先天发育不良,在社会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也就必然要受到诸多限制。盲目抬高它的法律地位,赋予它一些不切实际的功能,反而会破坏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们要看到《办法》的“作为”,更应看到它的“难为”。

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本身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语,可以作为教育行政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事实依据,如教育行政机关可据此依法对其管理的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对在其人事管理权限内的学校领导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同理,学校可对有关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是,“学生伤害事故”不是一个民法概念,不能作为判断事故责任人是否对事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即构成事故与否不能影响对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判断)。人身损害才是民法概念,才是决定民事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对于这点,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曾严厉批评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法已被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令废止),指出“医疗事故”概念不是民法概念,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制度冲突,且该办法是个典型的行政性法规,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法院不能依该条款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起草者显然注意到了学者的这类批评,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排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办法》以学校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不仅仅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程度作为构成要件。这与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一致的。并且,《办法》没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及赔偿范围和标准,而是写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四条)。

对此,有人认为,《办法》条款过于笼统,忽略了具体情况。如行政法学者沈岿博士指出:“从《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来看,或者是对法律的重述,或者是对现实情况过于笼统的描述,忽略具体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办法》有不合适的地方。”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办法》难为的地方,因为作为部门规章,它不能设定民事义务,规定民事责任。即使它要一并规定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也不能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只能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法》可以规定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但不能规定民事责任

纵览《办法》,其不仅包含行政规范,如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而且为加强所谓的可操作性,解决所谓的无法可依问题,还包含了民事规范,如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办法》甚至具体规定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甚至其他社会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包含民事规范,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是不恰当的。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乃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制度乃民事基本制度,一个社会主体具有何种民事权利和义务,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范。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对此已有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民法通则》也专门设两章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也是一个司法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换言之,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除可以由当事人调解外,惟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对之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当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且所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这就意味着,教育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仅限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项,且效力仅仅及于其所管理的学校,不能及于学校的学生。在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上,作为教育规章的《办法》应仅限于规范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学校及其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在学籍管理上的处分、对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及相关罚则等内容,而无权调整学校与学生这对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关系。学校和学生这对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行政权力介入的空间。

当然,在我国,作为非立法机关的国务院也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九条)。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当明确:教育部不能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至少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

总之,《办法》是事故行政处理法或者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事赔偿法。我们必须如此理解其法律地位。

《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规章只能参照,即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参照处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所谓灵活处理,意即法院可以弃之不用,不必参照。民事诉讼法虽无此规定,但民事审判亦应如此。总之,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虽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办法》的影响,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诉请侵权责任,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选择违约责任,要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此一来,《办法》由于其自身效力太低,势必被司法实践所架空!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无法可依”,认为由于缺少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门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变成一笔笔“糊涂账”。其实,《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早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社会生活非常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详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完善是相对的,不完善是绝对的。“无法可依”有时往往是“有法不依”的托辞,何况,如前所述,《办法》只是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出台也不能真正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也并不可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鉴于《办法》先天发育不良,倘若真认为学生伤害案件无法可依,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这类纠纷,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也应该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取代教育部制定的《办法》。

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五

教师是祖国的园丁,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在教育工作中,教师不能仅仅只是传授知识,更应该是在学生的成长道路上给予指引和引领,提高学生素质。然而,职业是人而非神,教师也有可能出现违规现象。在违规操作后,需要进行适当的处理,才能让教育的道路更加平坦。本人在长时间的教育工作中,对于教师违章处理的系统我们总结得出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内部规定,尽一切可能做到无违规现象,保障自己和学生的安全。如若因一时疏忽引发违规现象,应当自觉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教育部门的惩罚。因此,教育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建立管理人员监督制度,为教师的违规行为加以约束。

其次,对于违规现象的处理,不能只是单纯的训斥,更要注重事出有因,区别对待。教育工作是一项人与人之间的事业,每个学生的思想和背景都不同,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譬如,对于偶然违规现象,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承诺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频繁违规现象,应该采取撤销职称、罚款、降职等真正可行的处罚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

最后,教育局应该建立相应的宣传机制,加强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到教师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只有这样,才能让整个教育环境更加清朗,让学生能够更好地从中受益。

总之,教师应该以身作则,保护学生的校园安全,为学生成长奠定好的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应该以法为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采用适当的惩戒方式处罚违规教师,纠正其错误,同时在宣传工作中加大力度,推进教育改革,完善教育环境,让学生有一个更加清晰的成材路线图。

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六

作为一名高中生,我深知教师的重要性和责任感。然而,偶尔会出现教师违规、违章的行为,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我在学习期间遇到了一些教师违章处理的情况,从中我学到了很多。在应对这类情况时,我们应该做到客观、公正,不给自己也不给他人留下任何后遗症。

首先,我们应当客观评估情况,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教师违章行为,我们需要冷静分析这种现象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尤其是对自己学业的影响是否严重。我们应当优先考虑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其次,我们应该及时和适当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可以向班主任、校领导或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整治早教自考违章行为。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反映情况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不能影响其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最后,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作为一名高中生,我们应该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和社会意识,不参与、不传播有害的信息,不制造和扩大谣言和不实信息,做到真实、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教师和同学们。

在教师违章处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保持头脑清晰,遵守法律法规,做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映,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学校更加美好。我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美好的学习环境。

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七

教师是国家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但教师也是一群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人,如果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则必须受到相应的违章处理。作为一名教师,我深刻认识到了教师违章处理的严肃性和正义性,也留下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按照规定的课程要求及教材内容进行教学,不能随意改变甚至走捷径,更不能给学生传递违法违规的信息。在管理和卫生方面,教师也有相应的职责,需要保证校园的和谐与安全。教师违反法律法规会影响自身形象,严重的会导致失去教师资格,对家庭、学校、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教师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对教师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如《教师法》、《中小学校规》等。教师要认真阅读这些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行动。例如,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妥善的管理,不得侵害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违反学生的知情权等。

同时,教师在执行教育任务时,也要接受各种考核,特别是在学生考试中,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考试纪律规定,不能为了追求优异的成绩而违反考试规定。如果教师因为不遵守考试规定而被发现,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处理。

当教师因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处理后,他应该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要及时改正,并深刻反思教育行业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同时,教师应该勇于接受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技术,不断拓展自己的教学思路和方法,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方案。

总之,作为一名教师,遵守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当教师违反法律法规等被处理时,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及时纠正错误,以成为一名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尊重的好教师。

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八

本人根据教育局与学校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研究《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通过这次《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研究教育,我对师德师风教育的重要意义有较明确的认识,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也更熟悉了。现结合自己教育工作生涯,经跟大家一起研究、讨论和评议,将自己的研究心得总结如下:

《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作为一个制度,能很好地在教师日常工作生活起到警醒作用,促进教师道德及教学提升。近年来一系列教师违反师德甚至是社会道德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教师整体形象,破坏了原来神圣的师生关系。作为教师,其社会责任重大,其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影响到祖国的下一代。因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教师的职业行为都提出更高的伦理道德要求,是重视教育的国家采取的必要措施。

教师是知识的化身,是智慧的灵泉,是道德的典范,是人格的楷模,是学子们人生可靠的带路人。换而言之,教师是学生美妙心灵的塑造者。因此,我时刻以"德高为师,身正为范"这八个字提醒自己。无私奉献、以德立教、以身示教,用高尚的人格为每颗纯洁心灵的塑造而不遗余力。

既然我们选择了教育事业,就要对自己的选择无怨无悔,不计名利,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力求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每一项教学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断的挑战自己,超越自己。

学识只能满足学生一时的求知希望,真正打动学生内心的,是人格和道德的力量。这力量才是长久的,它将影响学生的一生,是学生将来的立身之本。因此,就对学生一生的影响来说,学识、权力、表面等加在一起,也远不如道德重要。一个教师当已失去对学生组成影响的所有因素,其在学生心目中的真实情感才会真实地显露出来,对其师德师风的评价才最可信。因此,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要不断反省自身,发现缺乏,时刻维护崇高的教师形象,一定要能够给自己适度压力,严格要求自己,把“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当成不懈追求。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在教书育人上取得新成绩。四、热爱学生,尊重学生。

人都有自负心,教师必须尊重每一位学生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尤其是那些有过错的学生、有严峻缺点的学生。对学生的尊重意味着不损伤学生的自负心,不体罚学生,不辱骂学生,不萧条学生,不嘲笑学生,不随意当众攻讦学生。而要做到这些,除了教师自身要有比较高的修养,比较睿智的育人技巧之外,更重要的是教师对学生要有强烈的爱心和责任心。只有真诚地对待学生,才能真正地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作为教师,突出爱与责任这个核心。教师处置的是一种特殊的奇迹,要求教师对待奇迹要具有一颗高度敬业的责任心。对待奇迹要有责任心,对待别人和自己的生命时更要有责任心。良好的师德师风的形成,绝非一朝一夕,在制度约束的基础上,也需要教师进步自律意识,自觉改正自己生活、工作中的不良惯,在学生中建立起良好的师德师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