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的修正或其补充条款(优质5篇)

小编: 琉璃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的修正或其补充条款篇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装修合同怎么写和国合同法装修合同怎么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装修合同模板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装修内容

1、地点:

2、承包范围:

3、承包方式:双方装修合同报价清单商定采取下列第

第二条:双方责任

1、从合同签定后天开始施工。

2、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

3、承包人必须保护好原居室室装修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细节内的家具、水、暖、电、管线等。

第三条关于工期

1、期限天,开工日期年____月___装修合同报价清单_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2、如相互造成施工延续装修合同范本简单,赔偿对方%违约金。

第四条关于材料要求

双方商定后施工。装修合同怎么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装修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生效。施工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装修合同书_乙方(公章):_________

合同的修正或其补充条款篇二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装饰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愿、公平和诚实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数日历天数:天

三、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预先支付给乙方总工款的10%;主体工程完工50%后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总工款的4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半月内付清50%工程尾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合同通用条款及甲方的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图纸及预算说明)

2、主要材料确定说明;(不定品牌)

甲方负责义务:甲方负责为乙方的施工带来配合:乙方施工所需的水电及水电的源头地址,涉及到的消防及配电设备由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乙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根据前期既定方案组织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组织生产,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乙方应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五、全部工程竣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以及缺陷责任期满由发包人发给缺陷责任种植证后失效。

十六、本协议书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准。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公章)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公章)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订立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双方商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________年。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即填写工程保修单。

7、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8、凡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10、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手印后生效。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的修正或其补充条款篇三

承接方(乙方)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修。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交钥匙工程。

5.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程总天数: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

2.工程验收标准,双方同意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或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增加的费用,应另签订补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产品质量由甲方自负;施工质量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材料供应

1.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条例规定,对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装潢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应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款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3.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该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如延期到达,施工期顺延,并按延误工期处罚。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计金额的10%作为管理费支付给乙方。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付款方式

第二次付施工工费的40%.剩余10%尾款待甲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注:施工工费包括人工费)

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施工。验收合格未结清工程价款时,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工程工期

1.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甲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____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乙方。

2.由甲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3.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第七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乙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2.乙方责任

1)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乙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严防火灾、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xx发生,必需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或协商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的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交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后,可视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________乙方:________

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合同的修正或其补充条款篇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股东股权事宜,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为第_____章第_____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股东会决议内容。

现修改为第一章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方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股东会决议内容。特制定本章程。

二、原为公司章程第_____章第__________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股东: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修正或其补充条款篇五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此次修改共四条内容,分别是第57条、63 条、66条和92条,都是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下面,本报分别对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后的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成立与运营大大提高了准入的门槛,不仅在注册资本上大幅提高到二百万元,而且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场所、设施及管理制度都有要求,特别强调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并且还要以公司的形式进行登记,从而强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负担能力。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在于限制劳务派遣公司的数量,提高质量。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原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本次对这条修改实际上是增加了用工单位应当有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及以派遣单位为中间层次同时与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要有对同工同酬明确的约定两项内容。这么规定的理由在于要彻底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深层原因是本来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有些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导致纠纷较多。

这一条的修改在于,同工同酬细则化,同工同酬并非是相同工资,而是相同分配办法,这才避免被误解。

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原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条修改是本次修改内容最多、影响最大的一项。首先,是将模棱两可的“一般”改成了内涵确定的“只能”。两个字的改动,消除了模糊认识,即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其次对三性工作岗位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明确了三性岗位的性质;最后,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比例放权给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之所以这么修改,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 “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某种程度上甚至有成为主流用工形式趋势。本次修改对“三性”的定义,进一步界定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适用范围。这是归劳务派遣于本位、还国家法律以权威的重要调整。为劳务派遣今后的正常健康发展定了基调。

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修改,增加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理内容;在第二款增加了用人单位,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限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高了处罚的数额;还明确了双方负连带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修改内容在于加重对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明确处罚的内容、处罚的额度及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从而达到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用工的目的。

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一、修正案重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条件。

1、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从5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

2、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必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增设行政许可。

二、修正案再次强调“同工同酬”原则。

修正案重提“同工同酬”原则,并明文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三、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用工中的地位。

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作了明确释义。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修正案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在企业用工中的比重,并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具体的限制比例。

四,修正案重置了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修正案中,对违法的劳务派遣企业的处罚幅度比修法前大幅提高,同时修正案改变了修法前只单向处罚劳务派遣企业的立法现状,增设了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影响

虽然此次修正案内容只涉及到劳务派遣,但修法对劳动者权利和部分行业的影响不容小觑。

一方面,此次修法体现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这一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首先,通过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标准,淘汰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较大的劳务派遣主体,使被派遣劳动者能在合规环境中从事劳务派遣劳动。其次,“同工同酬”原则的重述,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获得公平的福利待遇,在收入分配中不受歧视。第三,修正案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地位,限制劳务派遣的范围和比重,能够防止企业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滥用,保障劳动者保有更稳定持续的劳动关系和劳动收入。

另一方面,此次修法将给部分行业带来不小的冲击。

一、受影响最深远的是劳务派遣企业。首先,劳务派遣企业设立标准的提高,将阻却一部分个人、企业投资劳务派遣行业以及淘汰行业中经济实力较弱的企业。此次修法不仅提高了注册资本,修正案还要求劳务派遣企业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经营场所、设施的要求,将增加企业的固定投入;而合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从制度构建和实施方面,不但需要人员投入,而且还要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成本。在这两方面增加的运营成本,会使相当一部分拟入行者望而却步,同时行业内一些经济实力较弱,内部管理混乱的小企业会迅速消亡。当然,这对鱼龙混杂的劳务派遣行业来说,也是一次初始净化的机会。其次,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比重的限制,将使劳务派遣企业的业务大幅萎缩。现阶段,劳务派遣用工滥用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改变劳务派遣滥用的现状不可能一蹴而就,劳务派遣业务也不会骤然下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新法的实施和劳动监察的深入,用工单位会逐渐清理非“三性”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届时劳务派遣企业终将丧失部分业务。在全行业业务萎缩的过程中,当然也是一次行业洗牌的机会,大企业成长,小企业消亡将不可避免。第三,严厉的法律责任将促使劳务派遣企业考虑违法成本,完善合规经营。

二、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单位也将受较大影响。

首先,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将缩减。

从所有制形式来看,国有垄断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规模将受较大限制。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份关于劳务派遣现状的调研报告显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最多的是国有企业,国有垄断行业中有大量企业只在管理职位和少部分生产职位采用劳动合同用工,而在大量非三性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岗位,甚至一线生产岗位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随着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比重的限制,国有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可能有较大改观。届时,诸如垄断行业中的银行柜员、电信公司营业员、加油站加油工、矿工、水电工、码头工等岗位将被认定为非“三性”岗位。从行业分类来看,银行、电信、邮政、石化、水电气生产与供应、航空、港口、建筑、计算机服务与软件、工业代工、机关事业部门等大规模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行业,在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将缩减劳务派遣用工规模。

其次,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将显著增加。

人力资源成本增加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修正案对同工同酬原则的重述,迫使企业给予合法的劳务派遣工与同岗位劳动合同工无差别的工资待遇;2、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迫使企业在存在违法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上使用劳动合同用工,劳动合同用工岗位的增加,意味着企业的社会保险和培训费用等支出也同时增加;3、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转换为劳动合同用工岗位后,用工企业将与大量劳动者建立稳定持续的劳动合同关系,法定的经济补偿支出将有所上升。用工企业以往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用工期限为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具有较大灵活性,用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业务量和工作量与劳务派遣企业确定劳务派遣期限,如此做法可以摆脱法定的经济补偿。劳务派遣用工被替代为劳动合同用工后,用工企业的用工期限将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并受劳动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规定约束,企业对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支出会相对增加。

再次、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用人企业的用工法律风险将有所上升。

法律风险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修正案重置了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正案改变了修法前只单向处罚劳务派遣企业的立法现状,增设了对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因此,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监察和行政处罚。2、虽然修正案对“三性”岗位做了释义,但用语仍有模糊之处,不够明确,各方对“三性”岗位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三性”岗位界定方面产生分歧,仍然在劳动行政部门或裁判机关认为的非“三性”岗位上冒险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将面临严格的劳动监察和严厉的行政处罚。3、在新法施行的初期,劳务派遣纠纷案件可能会短时激增,用工单位将面临较多诉讼仲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