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办 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劳动合同(优质5篇)

小编: 飞雪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办篇一

违反劳动合同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上述赔偿的具体办法是: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编辑

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办篇二

尊敬的经理:

我写个检讨书,自己认为自己犯的错是必须要自己承担的!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检讨人:xxx

年月日

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办篇三

第一段;我于20xx年x月17号,我没能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按时守库,当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没有验视“三证”就将营业间门打开受检: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抛除所谓的一些原因,值班时也没准时到达,对业务的范围不够熟悉,我个人认为这只能说明我的工作态度极不认真,对工作责任心欠缺,没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在自己的思想中仍旧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这种不良思潮只能说明我太自由散漫,只顾自己,;置单位领导人的威信于不顾;置单位规定的原则于不顾。自我放纵,丢弃原则······我对我个人犯下的这个严重错误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与遗憾。

在领导的批评教育下,我已经醒悟了,知道错误了。在此我要郑重地向领导表达歉意,并且对于我的行为给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表达愧疚。从今往后我一定要认真面对自身缺点,认真弥补不足,争取达到一个良好的工作素质状况。不让领导失望,为单位服务,争取能给顾客心中树立一个好的单位形象。

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你说喜欢陆毅的时候,我不该信口雌黄说我喜欢梁咏琪,害得你两天不能理我,极其痛苦。仔细一想,我的回答确实很不妥当,因为你的花心还局限于内地,我却冲到了港台,我还是喜欢周迅好了。

第二段;此时此刻,我只能怀着无比悔恨的心情,由于我个人的种种原因,会对单位造成很大影响,想到这里,我只能默默地在心里为我所犯的严重错误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时候我也感到幸运,感到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以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第三段;亲爱的领导,我现在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我所犯的错误时巨大的,后果可能导致别人和我一样,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完全于不顾,自由散漫,漫不经心。为了杀一儆百,让单位的广大员工不要像我一样,我忠心的恳请单位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的歉意,并能来监督我,指正我。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怎样对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希望领导能给我一次机会,使我通过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请领导相信我。

第四段;最后,我希望广大员工以我做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从领导身上得到更多的智慧,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并且保证以后不会在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有在犯,请领导重罚。

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执法办案的态度、严格执法办案的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确保事实无误、程序无误;对同事提出的疑问,更应认真核实、查对。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请局领导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使我取得更大的进步!希望领导和同事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我会谨记这次教训,深刻反思和检讨,同时我也再次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请领导相信我!

认识错误未必需要长篇大论,在此诚恳接受学校处罚,因为错了,会改正,希望老师和同学和学校监督我,让我更正确地走我的'人生。

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办篇四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文章简介: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劳动者有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劳动者有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行为;二是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掌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哪些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又如何界定与追究,如此等等,就结合劳动法的实施情况作一试探分析。

一、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一项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的条件是:(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一规定实际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所以,未设立解除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或障碍。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便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如果是,那么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将不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对此,现行相关政策解释不尽一致。

第一种解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第二种解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下称《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解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违反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

显然,第一种解释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作为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从后二种解释来看,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要受劳动合同具体约定内容的约束,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依据后二种解释来掌握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理由为:

1、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仅是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应采取的形式所作的规范,而不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充分条件的表述。

2、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工作任务、保密事项等诸条款的约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为了“跳槽”,无视合同条款的'约定,递上书面通知,待满三十日道声再见,必将会给原所在单位带来人才资源和财富的“流失”,也不利于人才的合法有序流动。

二、关于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

近年来,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泄密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生死攸关的后果,但在争议处理时十分困难。一方面国家要鼓励和保护人才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要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充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否则,不仅会助长人才流动的不道德、不合法行为,还会影响正常的人才流动和经济秩序。把握两者的合理尺度并非一件易事,从我国的现有立法来看,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保密事项来规范主体双方的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对保密事项的约定如何做到合法、适度且不影响人才的流动,笔者认为,除了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外,还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密范围要适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这些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还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即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将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术与经营信息全部划为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显然范围过宽。若事后以此约定认定劳动者违约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据。

(二)内容要切合实际。保密协议的内容既要依据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为法律规定就全局而言的,对一个具体用人单位和一个劳动者来说,有不少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内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某某产品或工序的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以及本单位的货源情报等一项或数项内容与劳动者进行约定,而不可照搬法律,笼统约定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句话。

(三)条款要严密。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依据,严密完整的保密约定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的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办法等项条款,至于约定的途径既可以在劳动合同正文中直接对保密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订一个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有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守,双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规则制度、办法等执行。若仅有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约定适用劳动者,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就失去前提。

资产的流失,从组织上营造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其次要加强文件资料管理,从中筛选出需要保密的经营、技术信息资料、磁盘实物等,确定其保密期限,加盖密级印章,交专人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时间,制定复制办法和销毁办法等,堵塞泄密露洞,将问题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关于赔偿份额的界定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是赔偿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还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原则上应赔偿直接损失,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赔偿。对此原劳动部在《赔偿办法》中相应作了不同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劳动部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份额有四项:一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是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见,在该四项赔偿份额中,主要是按用人单位实际发生的损失来界定的。

参考资料:ww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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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办篇五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

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我也会承担后果!在此我保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更加仔细认真,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