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计处理的论文有哪些(优质5篇)

小编: 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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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的论文有哪些篇一

[摘要]本文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目前情况下允许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产物。

[关键词]企业合并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dd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定义为“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对这两种方法的选用,在会计界一直存在争议。

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主要区别

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两种核算方法的区别主要集中在:一是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二是合并成本中的商誉是否在账面上确认;三是被并企业的利润是否应并入购买方。

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记录收到的资产和负债并确认商誉,商誉由原来的摊销改为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只有合并日后被并企业的利润才能进入购买方的利润。

权益结合法按被并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不确认商誉,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利润全部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同时,参与合并的企业的整个年度留存收益也转入合并后的企业实体中。

二、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对企业利润及税负的影响

1.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采用购买法会使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因为购买法以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当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确认商誉并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加上较高的折旧费用,导致合并利润下降;另外,运用购买法时,只能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的收益计入并购企业,而合并日前被并企业的`收益不能并入,从而影响并购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因此,购买法对并购企业的利润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而采用权益结合法会迅速增加企业的利润。因为按照权益结合法,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商誉,而一般情况下账面价值又低于公允价值,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未实现损益。并购方若对外出售这些资产,就能马上获得收益;即使不出售,也可以较低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摊销,从而使利润增加;且在权益结合法下,不管是在年初还是在年中合并,其合并利润中都包括被并企业在合并时整个会计年度的利润,这样并购方的利润会迅速增加。由此可见,权益结合法对并购企业的利润产生了有利的影响。

2.对纳税的影响

购买法下纳税的影响:第一,减少合并企业留存收益,增大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购买法下,实施合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可能因合并而减少,留存收益的减少,意味着提高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从而增大了潜在的节税作用。第二,增加合并企业资产价值,加大资产的未来“税收挡板”作用。购买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账面价值,因此,合并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增加了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从而加大了未来“税收挡板”作用。第三,确认被并企业的商誉,于每年年末要进行一次减值测试,与原企业制度规定的直接定期摊销相比,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起到一定的节税作用。

权益结合法下纳税影响:权益结合法下,企业合并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不能反映其真实的现时价值,造成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少计,从而使资产的成本补偿不足,企业税负增加。

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优缺点

购买法的优点有: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更能反映企业合并是公平交易的结果;有利于避免企业操纵利润,通过企业合并迅速增利。其缺点是:计价基础不一致,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按账面价值,而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却以公允价值来计价,只确认被并企业的商誉,而不确认合并企业的商誉;我国目前市场信息不够充分,资产负债的公允计价其可靠性值得怀疑;过高的估价会给企业今后的经营带来负担。

权益结合法的优点有: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和持续经营观念;易于操作,由于直接按账面价值合并报表,因而比购买法下须先确定公允价值要简单易行;有利于促进企业合并的进行。其缺点在于:缺乏明确合理的概念基础,易导致滥用;管理当局通过年度的合并,尽快出售并入的资产即可迅速增加利润,为操纵盈余提供了可能;不能反映合并的经济实质。

四、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运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dd企业合并》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按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从国际上目前适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来看,基本倾向的做法是购买法,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先后废止了权益结合法,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外。而我国企业合并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如发生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的合并或其在同一所有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如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会计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看出,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企业合并很多都可以按照权益结合法来处理,在我国权益结合法因公允价值的取得困难、会计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原因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从另一各方面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权益结合法可能会给利润操纵留下较大的空间,这也可能成为个别公司进行企业合并的动因。因此,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允许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并对权益结合法的适用范围实施严格限制的二元格局。

由此可见,本准则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表现,又是体现中国特色的产物。但是与国际趋同使用购买法是大势所趋,必须要着力完善购买法,特别是对公允价值、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等的完善。相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资产评估市场及其它条件的不断成熟,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将会退出,而出现单一的购买法,提高企业间的可比性,避免投资者因对具有相同性质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做出次优的资源配置决策。

参考文献:

[2]贺彩虹:浅析企业合并及其会计处理.江苏商论,2006.6

会计处理的论文有哪些篇二

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下面以会计资产减值为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其是怎么写作的吧。

摘要:在我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两个基础:一是早就存在的“单项资产”概念;二是“第8号文件”中引入的概念“资产组”。原则上,我们都将其作为单项资产来计提,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无法确认某个单项资产可回收金额的情况,因此“资产组”概念的引进弥补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尴尬。

关键词:会计资产减值研究

一、资产减值准则在会计实务处理中的不足

(1)减值迹象的判断在实务中不易操作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第8号文件”)第二章第五条列举了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七种迹象,认真研读后会发现,七种迹象并没有列举实例,都是一些用语模糊的原则性标准。如“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限制、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对于资产是否被限制、被终止使用、被计划提前处理的理解,可谓是“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这些“哈姆雷特们”的存在,将成为公司存在可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悬殊巨大的隐患。

“第8号文件”的用语中还存在着大量难以把握尺度的词汇,如“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跌幅明显高于……”、“……发生重大变化”。资产的市价下跌多少才算是“大幅度”,跌幅为多少时才算是“明显高于”,怎样的变化算是“重大变化”,其评判标准全由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及职业技能决定,自然也留给企业无限自行操作盈利的空间。退一万步讲,全体工作人员都有着良好的职业操守及高超的职业技能,但多多少少彼此之间仍存在着教育背景、社会阅历、风险评判标准等差异,这些也都将成为公司面临回收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悬殊巨大的“蝼蚁之穴”。

(2)资产减值确认基础的确定,缺乏明确标准

“第8号文件”第一章第二条中对“资产”的解释如下:“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由此可知,在我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两个基础:一是早就存在的“单项资产”概念;二是“第8号文件”中引入的概念“资产组”。原则上,我们都将其作为单项资产来计提,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无法确认某个单项资产可回收金额的情况,因此“资产组”概念的引进弥补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尴尬。

“第8号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对资产组的定义如下:“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该定义的描述将对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产生两点困惑:一是描述过于抽象,没有确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依据的准确标准。而标准划分的不同又将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是否计提及计提额度等。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只能摸着石头过河,挑战极大。二是,衡量标准完全依据现金流入的特性,这点的判断需要会计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水平的职业技能,能敏锐的预测现金流量。早在十九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国家便已经开始编制现金流量表。我国也在顺应形势要求企业采用现金流量表而非财务状况变动表,但大多企业因预测现金流量能力有限,并未能按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矛盾累积至今,仍然有限的现金流量预测能力也将局限企业对于资产组的判断。

(3)可回收资金的确定存在模糊性

“第8号文件”第一章第二条对“资产减值”的解释如下:“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显而易见,当资产发生减值时,其减值损失额为账面价值减去可回收金额。账面价值很好确认,但可回收金额却很难得到合理确认,而“第8号文件”也未对此作出界定。

可回收金额却很难得到合理确认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由于专业能力限制,对于某些因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减值的资产,会计人员无法单独确认其可回收金额。唯一的解决办法是联系企业其他部门协同认定,或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来认定,但这样往往耗时耗力,随着时间的推移,说不定该减值资产又出现新的可回收金额。二是难以合理选取折现率。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它主要反映了在考虑资产实际价值和风险价值等因素的基础上,投资者对该资产所带来的盈利的预期。由于需要考虑资产的风险价值,而风险价值存在的可能性太大,因此,用什么标准来体现该风险再次交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会计人员来决定。三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价格市场和信息市场,也未形成相对独立且具规范化水平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没有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无法保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得到科学合理的预测。

(4)资产减值确认的标准不明确

“第8号文件”并未拟定资产减值确认的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业内自行总结出了三个标准:永久性标准、经济性标准、可能性标准。但这三个标准应用领域相对局限,仍无法满足实际操作中的需要,资产减值确认的标准亟待规范。

行业内自行总结的资产减值确认标准所属应用领域:一是固定资产及存货一般适用永久性标准。由于永久性标准不需要考虑资产的种类及数量,而此类资产种类繁多、数量相对大,采用永久性标准将大大降低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对于资产属于永久性减值还是暂时性减值的判断相对容易。二是委托贷款及短期投资适用经济性标准。由于企业一般不希望长期持有该类变现能力相对强的业务,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业务,采用某个时间点的价值作为其资产减值确认标准具有实际意义。三是长期投资类业务适用于可能性标准。相对于该资产的现有价值,资产持有者更关注其在未来的盈利能力,而未来盈利能力变动性大,采用永久性标准、经济性标准都不切实际。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性标准要求会计人员掌握丰富的信息及较高的职业技能,当会计人员能力不足时,往往被逼选择经济性标准。因此,业内十分期待“第8号文件”能对资产减值确认标准作出详尽的阐述。

(5)企业对应收帐款的计提存在随意性

“第8号文件”未规范应收账款的计提方法。而应收账款普遍存在于各企业中,它直接影响了企业利润的计算。而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符合转回条件可转会坏账损失。因此,为防止企业钻空子、非法获取利益,应收账款的计提方法亟需规范。不仅应收账款的计提方法没有规范,坏账损失的转回也相对随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已经记作坏账的应收账款又还回来以后,需冲减之前的坏账损失。这就意味着可以在确认后再转回应收账款坏账损失,这再次给了企业进行利润操作的机会。

二、资产减值会计的完善建议

基于“第8号文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上述不足,本文从文件之外的角度提出以下三点完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净化资产减值准则的执行环境。通过法律法规规范统一的资产减值评价标准、要求各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揭示某些项目,逐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在此过程中,必须调动审计人员、社会舆论的力量加强对法律实施效果的监督。同时还应逐步建立起汇聚各行业各资产价格信息的意见领袖,当某些无法确认减值额的情况出现时,会计人员可参考意见领袖的指引。最终实现为会计人员提供相对客观公正且具操作性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

(2)加强会计人员职业素养。会计人员直接面对资产减值计提,其业务水平及职业操守很大程度决定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客观公正。因此,加强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实操能力,能更好的推广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而为了使得会计人员具有更加统一的资产减值计提标准,财政部需要制定更加详实的指南。

(3)通过强化法律法规、传播媒介、社会舆论、中介机构、审计人员等外部监督,削弱因“第8号文件”未规范的各种漏洞而导致的企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面对经济诱惑,在缺乏第三方监督的情况下,企业很难不为所动。由于资产减值计提的专业性,相对社会舆论点第三方监督组织,审计人员的监督显得更加具有说服力。审计人员通过制定专业独立的审计准则,明确各项减值准备的具体审计程序,能遏制企业利用“第8号文件”中存在的漏洞进行利润操纵。

会计处理的论文有哪些篇三

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该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重点对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出了规范。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特征

(1)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不存在商誉确认的问题。

(2)由于权益结合法不需要对被购买企业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投资方仍按被投资方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并购的资产和后续承继的负债,或按其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一方面避免了企业资产进行公允价值重估所带来的合并程序的繁杂,大大减轻工作量;另一方面避免了由于公允价值重估而造成的.利润操纵空问,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

(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在历史成本系统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不改变资产负债的历史成本,这有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被合并企业的历史资产价值、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从上述特征来看,对符合同一控制合并条件采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最大益处,是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不够成熟、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尚不健全这样的特殊情况,有利于规范资本市场上的企业合并行为。

由于我国经济目前市场化的程度尚不高,国有经济成分仍较高,公允价值估值及其计量体系尚不完善,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往往是在合并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政府行政主导下进行的(尤其是上市公司),故对被合并方的并购对价往往取决于合并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意志或需求,而并非是真正公允价值。

(2)提高了我国企业合并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独创了同一控制1f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鉴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环境的考虑,结合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在与国际趋同的大方向上发展中国家应持有的态度――“国际趋同而非等同”。

当前,有些企业合并实例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会计实务中如果不对这种合并行为加以规定,就会出现会计规范的真空,导致会计实务缺乏准则基础和指引。会计的基本目的即客观反映交易与事项的经济实质,并进行准确计量、报告,同一控制。企业合并通常是“共同控制”下企业集团成员之间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组织架构调整或资产、负债重组;若使用购买法,不仅无法客观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且极易诱发利润操纵。

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的缺陷

虽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的益处较明显,但其存在的瑕疵也较突出。

首先,企业合并所编制合并报表,往往存在既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被合并单位,又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被合并单位,使得价值计量编制基础存在一定矛盾。正如前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以账面历史成本计量作为合并报表编制基础,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是以购买法理论作为企业合并报表编制方法,即合并方在合并时需将被合并方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合并报表编制基础,因此如果合并方既有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单位,又有非同一控制下的被合并单位时,就存在历史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编制方法并存的情况,由此出现了一定的矛盾。

其次,按现行规定在发生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时,需追溯调整的期初数方法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即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一直是一体化存续来并体现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因此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直存在。这将既使合并报表编制工作复杂化,又使会计报表信息不连贯,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理解。

最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也可能给合并方的少数股东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特别对上市公司而言,可能直接影响到少数投资者的利益。正如前述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往往由合并方(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主导,且现行准则规定同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是以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之间的差额,需调整资本公积等权益项目,而为取得长期投资的、所支付的对价往往大于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

四、结语

目前,同_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我国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公允价值估价与计量体系的完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必定会逐步向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购买法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法过渡,就目前阶段而言,可以考虑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所适用范围适当缩小,如a公司为最终控制企业,b公司为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控制的子公司,d公司为b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如果a公司从b公司处收购d公司,那么从a公司最终控制企业的角度出发,最终合并结果并没有变化,因此仍应采用现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方法。如果b公司从a公司处收购c公司,那么从b公司角度出发,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采用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合并,当然前提条件是b公司支付c公司的对价是公允的。

参考文献:

[1]王英毅.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会计问题浅析,武汉:财会月刊,,(16).

会计处理的论文有哪些篇四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准则体系,其中第20号准则为《合并》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发布,改变了我国没有专门的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实务中主要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相应准则规定的局面。新企业合并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根据我国企业合并的实际情况,增加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但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新的利润操纵机会。

一、企业合并的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

在实务操作中,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

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在合并后被购买的企业丧失法人地位不再继续经营,被购买企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到购买方。在购买法下,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企业的收益包括购买企业当年本身实现的收益以及购买日后被购买企业所实现的收益。

权益结合法则认为,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成本核算,不存在商誉确认问题。由于合并后的企业视同一开始就存在,不论合并发生在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损益中。

在购买法下,重估后资产的公允价值通常高于其账面价值,这些增值的资产将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或摊销等形式转化为成本或费用,从而导致购买法下的成本费用要高于权益结合法。另一方面,购买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仅仅包括被合并企业购买日后实现的利润,而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当年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而不管合并发生在哪一天。因此,权益结合法下的利润要高于购买法。因为合并后权益结合法仍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核算,而购买法以资产的公允价值核算,购买法下资产账面金额高于权益结合法,利润却低于权益结合法,所以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也要高于购买法。

购买法采用公允价值对购入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更能反映合并的实质,也便于投资者预测合并后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而权益结合法虽然核算简单,但缺乏合理的概念基础,容易导致利润操纵行为。因此,国际上的做法是逐渐取消权益结合法,将购买法作为企业合并唯一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国际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美国是最早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国家,1970年发布的apb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允许同时采用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对权益结合法的使用在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所有者权益的结合方式、是否存在有计划的交易等方面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规定只有完全符合这12项条件的企业合并才能采用权益结合法编制合并报表。权益结合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的并购浪潮,但由于其通常能报告较高的收益,在实务中往往被滥用。并且它与购买法的并用也产生了不少问题,相似的并购可以通过一系列的策划而选用有利于合并方的会计处理方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出现了第五次兼并浪潮,收购和兼并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通过权益结合法操纵合并后企业经营业绩的经济日益增大,因此fasb在2001年颁布第141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以取代apb第16号意见书,取消了权益结合法,明确购买法是惟一可以使用的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第22号会计准则《企业合并》中提出,当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共同分担和分享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时,企业合并作为股权联合核算,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后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尽管通过权益性工具的交换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存在,但这些权益会在合并后发生变化,而权益结合法并没有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并且该方法忽略了企业合并中交换的价值。鉴于采用权益结合法不能反映管理层对所进行的投资及其后续绩效的受托责任,2004年3月31日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三、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中的处理方法

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会计准则,均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规范范围外。而我国实务中出现的不少企业合并均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如果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排除在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将无法真正解决我国现实中的企业合并问题。因此,在综合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企业合并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进行了不同的规范。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一定是合并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能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处理的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在合并报表编制上,视同被合并企业在此前期间一直在合并范围之内,即合并后形成的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被合并方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合并利润表包括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就是说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经复核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合并报表编制上,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商誉列示。

四、企业合并中的利润操纵

无论采用权益结合法还是购买法,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利润操纵空间,值得相关部门和投资者的重视。

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合并后的企业视同一开始就存在,不论合并发生在哪一天,参与合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包括在合并后企业的损益中。企业有可能在年末为了考核或者美化业绩的需要,进行突击式的合并,将当年度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利润拉进企业的报表中。此外,权益结合法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的基础,不需要对购入资产重估价值,在资产重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合并后处置事实已增值但账面没有反映的资产,获取经营收益或非经营收益。

在购买法下,支付对价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企业可通过调节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调节利润。利用公允价值,购买企业还可以压低购入资产的重估价值,比如低估被购买企业的资产、高估其负债,再在合并后通过处置这些资产和负债获取利润。并且合并价差作为商誉入账,按照新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商誉不需要摊销,只要求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这样,企业也不会面临合并后商誉摊销的压力。利用合并利润表不包含被购买企业合并前损益的特点,被购买企业可在合并前通过计提巨额存货跌价准备或坏账准备等手段报出巨额亏损,合并后再予以转回,或者提前确认费用、推迟确认收入,从而提升合并后企业的业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

2.郭云,合并报表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及启示,财会月刊,2006.12

3.张荣海,浅析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选择,集团,2006.3

会计处理的论文有哪些篇五

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往往要进行计划、设计、论证、研制、实验、定型、测试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会产生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今天本站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1、企业(不包括从事采掘勘探石油、天然气和矿产等的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含义。

2、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往往要进行计划、设计、论证、研制、实验、定型、测试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会产生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例如科研人员、服务人员(如科技管理人员等)的工资费用,耗用的化学试剂、仪器配件等各种材料,自有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租赁设备、房屋的租金或使用费等。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就是对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发生的这些费用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关键是第一步,即确认,也就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确认为资产项目还是作为当期费用。

对确认费用有两条具体标准:

(1)按权责发生制标准来确认本期的费用;

(2)按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标准来确认本期的费用。

如果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全部支出费用化即从当期收益中立即冲销,又有悖于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研究活动是开发活动的前奏,与开发活动相比,研究活动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而且,一项研究项目可能与好几个开发项目有关,有的开发项目能取得成功,有的开发项目却遭致失败,又很难辨别哪些研究费用是成功开发项目的花费,哪些研究费用是失败开发项目的花费。因此,企业常把研究费用全部费用化。这样,有关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探讨,实质上也就成为开发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争论。

将开发费用资本化的理由主要有:

(1)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究与开发活动,是为了获得未来经济利益,而不是作为当期生产所必需的制造费用。

(2)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从当期收益中冲销,人为地使新产品引进的前期和早期利润降低,有违权责发生制。

(3)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立即从当期收益中冲销,降低了报告利润,会抑制企业管理当局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积极性。

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当期费用化的理由主要有:

(1)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

(2)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要对未来经济利益进行主观判断,相对而言,当期费用化更具有客观性。

(3)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随后按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分期摊销,在实际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企业也可能通过费用的摊销来控制其各期收益。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各国实务比较。对上述两种方法的使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选择(表见下页)。

从表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采取谨慎态度,广泛采用研究与开发费用当期费用化的方法。也有在特定条件下采用资本化并系统摊销的方法。

近年来,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已经引起我国准则制定机构的足够重视。财政部也曾发布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将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也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企业管理费”处理。

从上文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含义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的讨论来看,从理论上讲,企业的开发费用可分两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成功的开发活动费用资本化以及将失败的开发活动费用直接冲销当期收益。但是,由于与研究开发活动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及其金额与时间分布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难以操作,导致对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资本化与当期费用化之争。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会计规范的制定开始注重借鉴国际惯例。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一些规模较大或高新技术企业一般都没有研究开发部,每年花费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数额较大并逐年增加。鉴于当前企业会计人员和股民素质总体水平不高,应当注意会计处理的可操作性,尽可能使之简便,因而对研究与开发费用采用直接冲销当期收益的做法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应当预见,随着研究与开发活动的广泛和深入及其费用的增加,随着我国企业会计人员和股民素质的提高,对预期成功的开发活动费用进行资本化会计处理更为恰当,也更符合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的性质,英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就反映了这种趋势。

笔者认为,尽管研究与开发活动成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但企业对开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直接冲销当期收益,应当由企业管理当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并进行解释。因此,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准则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应当强制企业采用一种方法,而应当列举开发费用资本化应符合的条件,允许企业在资本化和费用化之间作出选择;继而再在信息揭示方面进行严格规范,要求企业解释采用资本化的原因,并提供预期经济利益增加的详细预测资料。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一些特殊行业,如计算机行业,另行制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