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救助工作的心得体会 民政临时生活救助报告(优秀5篇)

小编: 笔尘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民政救助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一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

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民政救助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二

凡具有宜昌城区居民户口,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

主要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居民家庭。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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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针对困难家庭特殊困难,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及时给予适度的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救助,帮助他们缓解暂时出现的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一个家庭每年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临时救助;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助学;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临时救助。

实行属地管理。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户主向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城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低保专干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提交低保评议小组讨论、初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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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救助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三

在民政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情况。为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乐社区制定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凡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署意见并盖章,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xx社区

民政救助工作的心得体会篇四

每年11月1日起,当年度医疗自负金额预计达到市区年度医疗救助标准的患者,可向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社区首先核实申请人是否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已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不予受理,未享受实时医疗救助的予以受理,并填报《苏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人员年度专项医疗救助审批表》。

社区对其申请材料和填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者居住小区予以公示7天,公示内容主要是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情况及申请目的。公示无异议,上报街道民政部门。

街道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社区初审程序进行审核,对有关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审核无异议,上报区民政局。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汇总后,报送市社保中心。

市社保中心将申请救助人员名单与达到年度医疗救助标准的人员名单进行比对,两者全部符合,根据申请人当年度全年医疗自负金额,按60%计算出申请人应享受的年度专项医疗救助金额,制作银行发放单发放。享受年度专项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重复享受年度医疗救助。

xx民政部门:

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公公xx患有胃癌于x年x月x日病亡,生前由于治疗胃癌把家庭全部积累用完,并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

敬礼!

附:身份证、户口本、街道证明、收入证明。

民政救助工作的心得体会篇五

2.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的逐步加大,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困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在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对困难程度和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助。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xxx社区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家庭的临时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20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xx〕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应向户籍或经常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提出书面申请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不同类别的救助。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行城乡统筹,统一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救助程序贴近“救急救难”的现实,操作规范,方法简便,增强临时救助的效果。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实行阳光操作,准确救助。

动员社会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慈善互助传统美德,鼓励社会捐助。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计划、审批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xxx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村(居)委会承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病、灾、残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结合本县实际,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相互衔接配套,一般情况下,不重复救助。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采取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以200元为起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元,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

第八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证明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原则上由乡镇(场)自行给予救助。对确需上报予以救助的,由乡镇(场)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场)要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凭村(居)委会和乡镇(场)民政所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批,并填写《临时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救助金由县民政局每月下拨到乡镇(场)民政所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对因突发性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第九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收社会监督。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初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和公示。

第十条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县财政在保证足额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救助准确及时。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的,除追回领取款物外,给予社会救助诚信档案警示记录,影响其以后可能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桑植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