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优质5篇)

小编: 字海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篇一

关于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同志分工的通知

各镇(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本委各科室(站):

经研究决定,现将本委负责同志分工如下:

李广珍:主持人口计生委和计生协会全面工作。主管三大建设、老干部。分管组织、人事、财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办公室、机关考核。

储爱民:分管政策法规、规划统计、城区及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综合治理。负责所管范围内的安全和帮扶帮促等工作,完成一个招商项目。联系:南莫镇、白甸镇、墩头镇。

蔡红卫:主管计划生育指导站全面工作。分管技术服务,负责工青妇、世代服务站(室)创建、所管范围内的安全和帮扶帮促等工作,完成一个招商项目。联系:曲塘镇、雅周镇、孙庄镇。

张德华:分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行政效能、信访、主题教育。协管支部工作、机关考核。负责所管范围内的安全和帮扶帮促等工作。联系:李堡镇、角斜镇、老坝港镇。

陈德祥:分管宣传教育、计生协会、科普、普法、安全生产。负责支部工作、三大建设、文明创建、人口网页的管理、创新工作、所管范围内的安全和帮扶帮促等工作,完成一个招商项目。协管办公室、老干部工作。联系:城东镇、大公镇、西场镇。

李传忠:协管政策法规、规划统计、城区及流动人口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所管范围内的安全和帮扶帮促等工作,完成一个招商项目。兼任政策法规科科长。联系:海安镇、胡集镇。

2009年3月4日

共印35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篇二

甲方:

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备注

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学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计划生育合同:

4、乙方应自觉遵守和履行各级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5、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依法管理,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乙方有监督甲方依法行政的权利;

7、乙方享有甲方提供有关计生法规宣传教育、知情权和相关服务的权利;

9、乙方欲离开甲方居住地前,应主动告知甲方;

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所属单位一份;

1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离开甲方居住地止。

甲方:科技大学计划生育委员会

乙方:

年月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篇三

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生二孩最少187天假期,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并对合法、合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奖励。5月25日,河南省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提交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红瑜介绍说,本次《条例》的修改工作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和卫生计生委共同完成的。由于只是对《条例》部分条文的修改,采取了立法技术规范中的修改决定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政策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决定》共十一条,主要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了衔接规定,删除了不符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管理措施,结合河南实际规定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保障措施等。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决定》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同时对再生育审批的程序、权限和相关要求作了规定。

如果《决定》获通过,现行《条例》第十五条将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三)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那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要三孩。

对于上班族来说,要二孩最担心的还是假期问题。不过想要二孩的基本上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了。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该条规定,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意见,《决定》第五条对《条例》有关晚婚假、晚育假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决定》第八条对《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作出了修改。

同时,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还建议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借鉴黑龙江省的做法,规定“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天”,将《决定(草案)》第五项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七天。

修改的意见一旦通过,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再增加三个月的假期,按照假期跨全年中一个月最短的28天算,产假最少也有187天。

这涉及到两孩政策实施前后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按照国家卫计委确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法规的完整性,根据信赖保护和公平正义原则,借鉴兄弟省(市、区)的立法经验,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建议将原《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合并后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据统计,截至20xx年12月,我省六十周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将近65万人。为进一步加强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河南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重点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问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征求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意见,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决定》又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国家卫生计生委认为增加独生子女护理假是一项值得肯定的政策探索和实践。河南是人口大省,河南人口政策的一举一动都引全国关注,增加独生子女护理假在全国并不多见,河南的这项举措有望成为全国的样板。

党的xx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xx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改,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目前我省现行的还是20xx年制定的,与国家现行的法律部分内容相抵触。因此,我省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

《条例》的修改工作是由省政府法制办和卫生计生委共同完成的。由于只是对《条例》部分条文的修改,采取了立法技术规范中的修改决定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与上位法相衔接,删除不符合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管理措施,结合河南实际,修改、增加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

(20xx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xx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xx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xx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十七条提倡优生。鼓励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九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一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第三十九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我村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推行村民自治、合同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本村(或居委会)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以及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生育、节育、避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免费为乙方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六)乙方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有怀孕或当年出生情况(包括在异地出生后在乙方单位居住)的要及时登记报告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育龄妇女的有关资料以便甲方管理及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二)违反第一条第(四)、(五)项的,可向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2.违反第二条第(四)项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划生育部门存档一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篇五

密人口发„2007‟12号

关于印发《密云县2007年计划生育药具改革

工作重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现将《密云县2007年计划生育药具改革工作重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街道)工作,认真研究,加以贯彻落实,并要求各乡镇(街道)将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名单于2007年4月底前报县人口计生委药具站。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密云县2007年计划生育药具改革工作重点

2007年计划生育药具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落实国家和市药具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紧密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重心,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群众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需求为导向;坚持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工作机制;坚持以优质服务为载体,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坚持药具工作为人口计生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群众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继续深化药具工作改革,推动药具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提高药具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领导,成立育医结合的药具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建立“育医互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服务”的工作模式。

县、乡镇(街道)均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计生、卫生相关人员组成的药具工作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药具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落实。实行行政管理与技术服务整合,强化和拓宽发展药具工作,并将药具改革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二、加强队伍建设,逐级开展业务培训

各乡镇(街道)药具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有兼职发药员、村(居)专干、宣传员,人员配备合理,层层签订责任制,岗位职责(制度)落实到位,并实行逐级培训考核 制度。培训率达100%,做到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达95%以上,使其达到懂业务、会管理,做到想服务、会服务、能服务、服好务,不断提升业务素质与管理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夯实基础工作

1、根据《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北京市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试行办法》,落实和完善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

2、以乡镇(街道)级为起报点,按要求科学编制辖区药具需求计划、分配计划。

3、及时上报《服用、使用各类避孕药品、药具人数统计表》、《免费发放药具使用效果统计表》、《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基本情况统计表》、《育龄妇女使用药具计划表》等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

4、乡镇(街道)要建立药具管理分类账、分户账,执行药具入库、出库单制度,做到账物相符,保质保量将药具及时调拨到各村、(居)委会。各社区、村(居)委员会、药具发放点要建立调入登记账及药具发放登记册,及时、保质、保量将避孕药具发放到有需求的育龄群众手中。

5、乡镇(街道)有能存放1—3个月周转的药具库房,社区、村(居)委员会有药具储存专用柜。按照药具质量管理要求做好药具质量检查登记,避免出现过期、失效、变质药具。

四、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宣传,加大避孕节育知识和 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促进避孕及时、有效率,降低非意愿妊娠发生率。

五、改革发放网络,拓宽药具服务渠道,扩大避孕药具免费发放覆盖面,使育龄群众便捷、可及的获得避孕药具。

1、主要依托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为育龄群众提供药具服务,村(居)要配备专(兼)职药管员,为育龄群众提供上门服务、免费服务和随访服务,使避孕药具发放到户、药具使用指导到户、婚育知识宣传到户、生殖保健服务到户,健康状况回访到户。使育龄群众不出家门就能享受到药具的优质服务。

2、对市属、县直属部门实行计划生育药具免费直供。

3、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立药具发放点,对产后、人工流产妇女提供免费的避孕药具。

4、在婚姻登记处设立药具发放点,为新婚夫妇发送避孕药具。

5、在社区计生(卫生)服务站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开展药具发放、咨询、指导和药具不良反应监测。

6、在公共场所安装避孕套自取机,使未婚青年、流动人口、艾滋病高危人群获得便捷的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服务。

六、强化孕前型管理,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1、改革服务内容。由过去药具工作主要是一收一发改革为为育龄群众提供周密的综合服务,将药具工作拓展为发放、宣传、咨询、指导、随访、保健“六位一体”的服务模式。变过去的单 纯抓药具为现在的把药具与生殖健康相结合;与查环查孕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相结合;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结合;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与宣传教育、面对面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与优生优育咨询指导相结合;与使用药具后、人流后、产后跟踪随访相结合;与群众工作相结合。

2、药具服务向未婚人群延伸、向流动人口延伸,做到同宣传、同指导、同服务。

3、坚持每季度一次孕检制度、月走访制度、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育龄人群实行分类指导,提供个性化服务,对特殊人群实行重点跟踪随访管理。做到育龄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底数清、情况明,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时、有效。

4、已婚育龄群众综合避孕率达90%以上;落实避孕措施及时率达95%以上;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率65%以上;药具随访服务率达95%以上;综合避孕有效率达98%以上。

七、创新工作,逐步探索建立以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的避孕不失败奖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妊娠发生率,作为药具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八、加强药具站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

1、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市药具工作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药具工作改革力度,成立药具工作改革领导小组,探索研究药具工作改革的方向与内涵,总结经验,指导全县做好药具工作。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做好避 孕措施调查分析。抓好药具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向面上推广,推进药具改革深入发展。

3、加强内部建设,特别是服务能力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设,创造环境优美、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药具站,为人口计生大局服好务,为基层服好务,为群众服好务。

附:密云县人口计生委药具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密云县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

2007年4月10日附件:

密云县人口计生委药具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许素明 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李凤良 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任向宏 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高仕琴 人口计生委药具站站长

李凤霞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肖书侠 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

季凤香 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张金花 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科科长

下设药具工作改革办公室,办公地点在药具站,由高仕琴兼任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69068639 电子邮箱:jshwyjzh@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