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精选10篇)

小编: LZ文人

在当下社会,接触并使用报告的人越来越多,不同的报告内容同样也是不同的。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一

当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凸现了诸多社会问题。其中,就业歧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响,具体表现如下:

疾病歧视使他们丧失了就业的机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闲置。

二是身高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对特殊岗位提出一定的身高要求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很多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不管岗位是否需要,对身高提出过高的要求,很多本能胜任岗位需要的求职者只能“望高兴叹”。身高歧视不仅使用人单位流失合适的人才,既造成人才的浪费,对求职业者的打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屡屡碰壁之后,部分求职者求职信心锐减,个别求职者还可能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仇视社会,甚至报复社会。

三是相貌歧视。企业对员工外在形象有一定要求是可以理解的,文秘、礼仪等岗位对于员工的相貌有一些特殊要求也是理所当然。然而,很多企业在招聘中对于相貌的要求近乎苛刻,致使招聘活动成为“选美”比赛,却忽略了对求职者工作能力和潜力的考察。

四是性别歧视。由于受“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常常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在同等竞争条件下,往往是男士优先。因此,致使女性丧失许多就业机会。

关于解决歧视问题的措施

一是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是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当中还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还并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劳动法》势在必行。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建议在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禁止身高、相貌、姓名、疾病等歧视方面,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单位或岗位,此外则属于严格禁止范围。

二是要对就业歧视的认定制定明确的标准,对出现就业歧视的企业明确惩罚的具体措施,让企业为此付出较高的代价,以此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和警示作用。为了更好地反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建议政府最好制定和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加企业就业歧视而付出的成本,实行较重的经济处罚和媒体曝光,使企业在经济上和商誉上遭受双重损失,从而使企业采取就业歧视的违规收益小于违规成本,企业行为趋于理性化。

四是建立对就业市场的监测机制,对就业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就业市场的人员结构、工资水平、流动的方向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就业市场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五是设立反就业歧视行动奖金,可以通过对反歧视行动给予奖金来鼓励雇主放弃歧视。对那些在雇佣、工资和升迁等方面没有歧视行为或者在这些方面优先照顾弱势群体的雇主,给予资金奖励或政策优惠,以激励那些雇主和企业在招聘人员时杜绝就业歧视。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二

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今天公布海南农民工就业和收入状况调查报告,报告以-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为依据,对我省农民工就业、收入与生活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报告显示,我省农民工规模不断扩大,收入不断提高,就业以第三产业为主,第二产业比重逐年增加。

农民工规模逐年增加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一支重要力量。

据海南农民工监测调查资料推算,20我省农民工总量为112.3万人,比增加13.3万人,年均增加6.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68.1万人,年均增加5.5万人;本地农民工44.2万人,年均增加1.2万人。

就业主要集中在省内

受特殊地理位置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我省农民工就业主要以省内为主,所占比重达90%左右。其中,乡内从业的占48.9%、乡外县内从业的占15.6%、县外省内从业的占27.1%,近几年受本地工资水平不断上升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省外务工人数逐年下降。资料显示:年省外务工的农民工仅占8.4%,比20下降0.2个百分点,有回流趋势。

2015年从事第三产业的比重为74.6%,与2013年相比,减少了1.4个百分点;从事第二产业的比重为25%,与2013年相比,增加了1.9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和建筑业比重分别为8.2%和16.2%,比2013年分别增加0.2和2个百分点。

从从事职业来看,2015年,从事商业、服务业人员占51.7%,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占8.7%,专业技术人员占8.9%,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占3%,其他从业人员占26.8%。

近几年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小城镇加快建设步伐,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在县市地区及建制镇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所占比重逐年增加,由2013年的24.7%增加至2015年的2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收入水平逐年提高

近年来,我省经济保持平稳发展,省政府连续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收入水平增长较快。农民工监测资料显示: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从2013年的2032元提高至2015年的2434元,三年间增加402元,年均增长9.4%;本地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从2013年的2118元提高至2015年的2477元,三年间增加359元,年均增长8.5%。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据监测资料显示:2015年外出农民工除去必要的生活消费支出,人均寄带回金额为5220元,占务工收入的'比重为20.8%,比2013年提高了2.5个百分点。

外出农民工中,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46.9%,降至2015年的28.3%,下降18.6个百分点;月收入2000-3000元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42.8%,增至2015年的44%,增长1.2个百分点;月收入3000-5000元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9.4%,增至2015年的24.8%,增长15.4个百分点。本地非农务工农民工中,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53.1%,降至2015年的34.9%,下降18.2个百分点;月收入2000-3000元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29.2%,增至2015年的38.5%,增长9.3个百分点;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农民工由2013年的17.7%,增至2015年的26.6%,增长8.9个百分点。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三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多,农民比例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我省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他们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为我省及务工地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新一代河南农民工得到各地的普遍认可和好评,涌现出了李学生、魏青刚、周国允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为了解我省农民工的就业现状,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务输出处的有关人士。综合河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农民工生活质量调查,形成了本文。

就业现状: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

资料显示:我省总人口9768万,乡村人口6774万,农村劳动力4752万人,需要转移的富余劳动力2800万人。截至底,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1746万人,比增加189万人。其中省外输出1090万人,省内转移652万人(含县内就地转移357万人),境外就业(含外派劳务)4万人。

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集中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广州、东莞)、江苏、浙江、新疆等经济发达的省市及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塘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外务工的农民工,主要分布在东南亚、日本、韩国、中东、非洲等地区。主要从事建筑、运输、矿业、制造、电子、纺织、服装、烹饪、保安、采棉、机械、维修、船员等行业。

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组织形式主要为政府劳动部门、有关单位集体组织或自发外出务工,其中有组织的农民工输出所占比例较小。18个省辖市农民工外出务工人数不平衡、情况不相同。周口、南阳、信阳、驻马店、商丘、开封、濮阳等农业区外出务工人数占全省外出务工人数的近70%。而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漯河、三门峡、济源等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外出务工人数占全省外出务工人数的30%。

目前我省农民工外出就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在叫响全国的“林州建筑”、“长垣厨师”、“鄢陵花工”三大劳务品牌的基础上,又培育了“遂平家政”、“汝阳电子”、“xx县涉外”、“平舆防水”、“唐河保安”等一大批势头强劲的新品牌。近年来,我省劳务输出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务收入逐年增加。全省已有1746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已由的20%提高到36%,成为全国第一劳务输出大省。20全年劳务收入955亿元,比20增加225亿元,人均年劳务收入5727元。

我省相关部门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外出务工人员中组织开展“为当地作贡献、为河南添光彩”的“双为”活动,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新一代河南农民工得到各地的普遍认可和好评,涌现出了李学生、魏青刚、周国允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主要特点:就业领域涉及生活诸多方面

农民工就业多数不稳定,流动性大。农民工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多数是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工、时工、派遣工等,很多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劳动关系呈现动态化。据调查,有18.7%的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时间不足一年,38.5%的工作时间在1至2年左右,工作时间超过5年以上的较少。

农民工的从业领域涉及城市生活的诸多方面。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从业主要集中在煤炭、冶金、化工、机械、纺织等条件艰苦、污染较重的行业和城市基本建设、第三产业等收入较低的岗位上。据调查,我省农民工在建筑业务工的战到27.74%,矿产采掘业的占10.39%,纺织业占20.55%,餐饮商贸占23.11%。

农民工多以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聚集。据调查,农民工有组织输出的只占36%,其他则投亲靠友、自找门路或者通过务工地劳务市场介绍务工。在城市陌生的社会环境中,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以血缘、地缘、及业缘为纽带的聚集现象。农民工中男多女少,以中青年为主。从性别上看,男性农民工从事的职业主要有技术工人、生产工人、建筑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女性农民工从事的职业,依次为各类服务员、生产工人、一般职员及办事员。我省农民工中男性占62.93%,女性占37.08%。但在一些具体的行业差别大,如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中,99%为男性。女性多数在纺织及餐馆等服务业中居多。农民工年龄在18~45岁之间的,占整个务工人数的76.89%。他们年轻力壮,身体素质较好,文化水平较高,容易掌握劳动技能,又有吃苦耐劳精神,在职业竞争中具有较强的优势。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低于城市同龄劳动力。我省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的最多,占60.78%;其次是小学和高中文化程度者分别占18.16%和18.7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这两极的人员比例都很低。从流出地来说,这部分群体文化素质并不算低,而且是农民工中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思想意识较新,适应环境能力较强的群体。但与城市同龄劳动力相比,其素质仍然较低,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余地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累、重、苦、险和城市人很少问津的工作。

长期滞留者增多,但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者较少。据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加快,一部分工作稳定的农民工逐步在城市扎下根来,“举家迁徙”的现象也在不断增多。但由于他们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社会地位较低,他们要想真正融入城市社会还有一定的困难。

权益保护: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依然存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和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在不少地方和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和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

就业歧视依然存在。当前,限制农民工进城务工制度性障碍正在逐步取消,但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管理部门较多,需要证件多,相应的收费也多。据了解,外出务工必须办的证件主要有:外出前由当地有关部门开具身份证明、务工证、婚育证;到就业地后需办理暂住证、就业证、计生证、健康证等证明、证件,人为地提高了农民进城就业的门坎和劳动成本。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福利、同工不同权利的现象依然广泛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调查,企业没有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合同的达71.79%,对有些农民工而言,有活干、有钱挣就行了,签不签合同关系不大。就是签订了合同的农民工,还有12.1%的人不太清楚合同内容,无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许多合同文本不规范,存在着很多无效条款和霸王条款;有的用试用期作幌子,到试用期快结束时,马上辞退,重新招录;有些单位履行合同走形式甚至不履行的现象仍然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依然严重。尽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这个矛盾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但问题依然严重。据问卷调查,有23%的农民工被不同程度地拖欠过工资。超时劳动的现象普遍存在,劳动报酬偏低。一些雇主随意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问卷调查显示,有60%以上的农民工每天工作在8~10小时以上,甚至更长,有81%的人每周休息不足两天。有一半的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补贴,57%的农民工得不到工伤补偿,近八成的农民工不能带薪休假,90%以上的农民工没有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还有八成的女职工无法享受带薪休产假制度。有3.96%的农民工月劳动报酬不足300元,24.22%的人月工资报酬在300元至500元之间,46.31%的人在500~800元之间,800~1000元的占17.56%。有些企业生活条件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隐患突出。劳动强度大,劳动保护条件差,工伤事故比例高,职业危害比较严重,是农民工较多反映的问题。据了解,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农民工因工致残、死亡的人数占大多数;职业病人数较多。不少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企业,忽视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有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参加社会保险率低。74.81%的农民工未参加任何保险,其中,有73.37%、73.77%、84.65%和67.46%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劳动力市场供过与求,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农民工只好接受许多不平等的条件,为以后权益受侵害留下了空隙;二是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在证明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取证难;三是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生产成本或经营困难,在为农民工提供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安全卫生保障等方面大打折扣;四是部分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营资格,或存在违法经营情况,使农民工各项权益无法保障;五是相关部门对劳动力市场及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技能培训:半数农民工参加了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民工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调查的农民工中,尽管有一半的被调查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的培训,但大多也只是临时的、短期的岗前培训。近三成的农民工拥有专业技术证书。在调查的29425名农民工中,有9196名农民工拥有专业技术证书。在9196名拥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农民工中,拥有初级证书的占59.43%,拥有中级证书的占34.45%,拥有高级证书的'占6.12%。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参加过简单的劳动技能培训。在调查的农民工中,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男女农民工各有51.41%和47.99%参加过培训。从文化程度上看,文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越多,其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中有74.02%的人都参加过职业技能的培训,而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农民工中只有18.65%的人员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的主要方式是参加短期职业培训,快速上岗。调查了解到,农民工提高职业技能的主要方式有:参加短期(半年内)职业培训、自学专业知识、个人拜师学艺、接受长期(半年以上)职业教育等,分别占39.4%、24.1%、16.4%和9.7%。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四

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县农民外出就业影响很大。10月以来,县政协工商联活动组组织部分协委员采取点、面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县农民外出就业影响进行专题调研。现就调查报告如下:

一、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县农民工就业基本情况

当前,珠三角及中国沿海一批出口加工型企业倒闭,许多大中型制造企业也迅速收紧扩充步伐,导致大批民工被裁,或被迫无限期休假。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有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以珠三角为例,仅今年10月上旬,就有近50家香港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大量企业破产关闭,对我县农民工就业有一定的影响。

(1)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县农民工就业影响。截止xxxx8年11月底,我县外出务工人员有25万人,受经济形势影响人数为1.95万人,主要集中在广东和山西。广东主要以女同志为主,由于服装、电子业等行业停产而失业,山西以男同志为主,由于煤炭行业连续安全事故发生而停产整顿。

受经济形势影响人数为1.95万人中:寻找到新岗位继续就业的1.61万人,回乡务农和等待就业的0.34万人。从受影响返回我农民工年龄上看,35岁以上0.21,占返乡农民工的61.76%;从文化程度看,初中及以下0.20万人,返乡农民工的58.82%;从技术上看,未参加培训的0.24万人,返乡农民工的70.59%。

(2)我县采取主要的主要措施。面对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农民工就业的现实,我县高度重视,按照“劳务输出人数不减、劳务经济收入不减、发展劳务经济势头不减”的“三不减”原则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稳定。一是积极开展招聘活动。11月2日,由劳务办牵头,县各劳务公司、职介所参加,在地王广场举办大型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组织用工单位现场招工,xxxx0多人参加应聘,159人找到就业岗位,其中,受经济形势变化38名返乡农民工又重新找到了岗位。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由县政法委牵头,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司法、农业、劳动保障局、劳务办等部门,在地王广场集中开展系列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份,及时解答了农民工就业系列政策等。三是积极联系。各乡镇、村社积极联系外出农民工,及时掌握他们基业动态。

二、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县农民外出就业影响

(一)就业不稳定性增加。一是流动就业。根据调查,这部分农民工40岁左右,80%属于小学文化,没技能,在家干粗重农活,或在本地下苦力。外出就业不如技术工人相对稳定,他们就业流动性强。家住甲高镇红龙村的卢延兵,38岁,xxxx8年1月在广东东莞一电子厂当搬运工,每月能挣1500元左右。xxxx8年11月18日,该厂歇业,卢延兵和当地干粗活的家乡5人失业,打电话回家,家人不支持他回家待业,原因是在家乡找份好工作不容易,家乡农活又不多,鼓励他们继续在外创业。11月23日,他们接到另一家纺织厂用工招聘,又当上了搬运工,每月还能挣到xxxx0元左右。根据调查了解,这类年龄大、文凭低、技能差的农民工,失业后就业相对容易些,他们基本是干体力活,流动性强,一家企业关门歇业,他们很容易就在另一家企业招用。二是转移就业。“老婆呀:你就不要取笑我了嘛,我现在不是过得好好的嘛,对了,这月1800元工资我寄回来你收到没得嘛”。在深圳市鑫天海电子厂务工的我县羊市镇大旗村3社的吴元国,手拿手机的他兴高采烈地对妻子说。吴元国xxxx7年3月到深圳一家服装厂当车间小组组长,今年9月上旬,该服装长关闭。由于他有技术,9月中旬被鑫天海电子厂录用。据息,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县在外创业的农民工失业后,90%通过转移到其他企业、厂矿实现了就业。三是返乡就业。随着外出创业人员返乡投资创业和回报家乡父老的愿望越来越迫切,本地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就业岗位不断增多,部分企业已出现用工短缺现象。近年来,我县把招商引资和和返乡创业结合起来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和引进外出创业人员返乡创业。在我县民泽针织厂务工的刘海红高兴地说:“如今在家门口务工,不仅可以照顾家庭,收入也不比外面差。”20天前,他在江苏一家餐厅做服务员,该厂关闭后,她回到家乡,通过招聘进了该厂。近年来,我县大力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引进了近60家企业,解决了近5000人就业。据了解,受经济形势影响,我县先后有1835多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四是等待就业。这部分人年龄为30—45岁,文化低,无技能,大部分没参加什么培训,外出务工干粗重活,一旦企业关闭,面临重新就业。我县石岗乡天星村5社农民李佳琼,35岁,曾在深圳肯发电子厂务工两年,该厂今年8月停产,9月初她回家希望能再就业。根据调查,手经济形势影响,我县外出务工回乡务农的1314人,等待、寻找新的就业岗位的有2058人。

(二)就业收入减少。调查显示:企业倒闭,农民工失去工作,没经济来源;待岗农民工没工作,还要生活开支;在岗农民工由于大多以计件工资为主,现在没什么加班,工资比原来少了很多。广州各大人才市场近期反馈,许多以往月薪人民币七八千元的专业人才,都纷纷自动降薪至三千元左右,以求尽快找到新的工作渡过这场“寒冬”。一位在番禺某制衣厂工作的龙桥乡的刘毅说:“工厂前三个月都没事可做,这个月才开始接到订单正常运作。我们基本工资都不高,以往都是靠挣加班费的,前段时间不仅没有班加,连正常上班时间都没事可干。”“很多员工都熬不住自动离职了;现在工作又不好找,只能在这厂继续呆下去,因为回家也没什么事情做,在这厂每月还能挣个千多元钱,虽然比原来少了一半,但总比回家强。”他无奈地说。

(三)维权难度加大。企业停产、关闭,直接关系到到农民工切身利益。深圳南山“2.27”火灾事故和山西“9.8”溃坝事故的圆满处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农民工及亲属的高度赞赏。当前,农民工经济问题成为维护农民工权益首要问题。“企业关闭,农民工工资没完全兑现,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满1年后增加1个月补偿问题,11月2日到11月7日五天时间从广东那边打电话来咨询相关政策的农民工达到300多人,相当于原来1个月的咨询人数”,农民工维权的主要工作,我县劳务办维权保障科科长说。

(四)稳控难度增加。香港工业总会会长陈镇仁近期表示,珠三角7万家港资企业中,年底时可能会有四分之一即1.75万家倒闭,以一家企业倒闭引起500人失业计算,1.75万家倒闭就将引起87.5人失业;这些工厂所聘用的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中国内地的农民工。加上即将步入毕业的应届大学生,就业市场形势越来越严峻。春节将至,许多受经济形势变农民工将回家过春节。春节后,大量农民工又外出就业。就我县在陕西务工的农民工说,随着煤炭企业的整改恢复生产,他们就业相对容易;而对于在广东、江浙一带的农民工,由于原来务工地厂矿关闭,将面临新的就业。他们文化程度低,技能差,找一份满意的工作相当不容易。这部分人如不就业,对社会稳定将造成巨大压力。

三、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对策与建议

(一)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问题,加大稳控力度。农民工失业尚未纳入有关部门失业率统计口径,从表面上看不会形成严重的就业问题,然而农民工就业带来了经济收入,带动一家稳定,如今受影响,就业难度更大。对社会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首先,全面了解和掌握民工返乡情况。只有全面调查和了解民工返乡的实际情况,分析和掌握发展的趋势,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因此,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农村劳动力输出比较多的地区,都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二要积极做好稳定工作。对于那些受影响的农民工,多和他们沟通联系,要多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让他们有针对性实现就业;对于那些还没有受到影响的农民工,一方面要鼓励他们稳定就业,另一方面要多提供就业指导,让他们稳定就业。

(二)做好政府服务工作。一是要加强创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目前很多返乡的民工,很有可能成为新的失业者。因此,如何解决这些民工的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如果被动地等待经济的“回暖”、等待新的就业岗位的出现,既不现实,也不允许。所以,政府应当针对民工大量返乡的实际,抓住离春节还有一段时间的有利时机,组织专门的力量,对返乡民工进行创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二要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要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策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就业机制,使农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平等的就业政策。积极引导他们到高新技术、能经受风险的企业就业。这样的企业能够经受市场考验,劳动者可以实现稳定就业,这样既可以减少农民工流动的盲目性,又降低求职者寻找就业岗位的成本,减轻了失业者的经济负担。三要积极维护农民工权益。农民工权益五小事。对于农民工提出的权益问题咨询,要及时给予答复;对于农民工要求处理权益相关事情,政府要积极给予帮助;同时,要做好“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相关工作,让农民工安心就业。

(三)积极做好返乡创业工作。现在,由于经济进入“寒冬”,民工就业的空间明显变小,鼓励农民创业是一种比较好的机会。xxxx8年10月1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了政策支撑。这是农民工创业的大好机会,要切实抓好抓落实。一是建立农民工创业服务机构。依托县劳务办(劳务局),或者专门成立返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让创业者有机构可找,为他们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便捷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相关证照。二是建立农民工创业园区。依托现有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建设农民工创业园。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要落到实处。三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道路、桥梁、电力、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设施,为返乡创业者经营创造条件,增强对返乡创业投资的吸引力。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五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不仅拓宽了农民就业渠道,为二、三产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并且已逐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本文以-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为依据,对海南农民工就业、收入与生活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宏观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一、农民工基本特征

(一)农民工规模逐年增加。

据海南农民工监测调查资料推算,20海南农民工总量为112.3万人,比增加13.3万人,年均增加6.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68.1万人,年均增加5.5万人;本地农民工44.2万人,年均增加1.2万人。

(二)农民工从业比例稳步提高。

年农民工人数占农村从业劳动力比例28.9%,比20提高1.9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占农村从业劳动力比例14.7%,比2013年提高1.5个百分点;本地农民工占农村从业劳动力比例14.2%,比2013年提高0.4个百分点。

(三)青壮年农民工比例逐年增加,女性农民工比例有所提高。

2013年至2015年间,30-50岁年龄段的农民工所占比重分别为42.9%、45.6%和46.6%,比重逐年增加;29岁以下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46.6%下降到2015年的43.4%,下降3.2个百分点;51岁及以上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10.5%下降到2015年的10%,下降0.5个百分点。2015年女性农民工比例为39.5%,比2013年增加1.6个百分点。

(四)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专业技术型人才逐年增加。

海南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以初中为主,每年的比重在60%左右上下波动,2013年至2015年间,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比例逐年提高,分别为63.8%、65.7%和67.0%;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分别为7.1%、8.9%和9.9%。2015年专业技术型人才所占比重为9.5%,分别比上两年提高2.4和4.2个百分点。

(五)接受培训的农民工增加,职业技能水平有所提高。

农民工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比重在提高,尤其是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较多。主要是由于近年来海南省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帮扶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如“春风行动”等,加大了对农民工的培训和转移力度,加上农民工自身也意识到增强职业技能的重要性,主动接受职业技能的农民工越来越多。2015年农民工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5.7%,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14.7%,比上年提高3.9个百分点。

二、农民工就业和收入状况

(一)农民工就业特点。

1.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省内,本地化趋势愈发明显。受特殊地理位置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海南农民工就业主要以省内为主,所占比重达90%左右。其中,乡内从业的占48.9%、乡外县内从业的占15.6%、县外省内从业的占27.1%,近几年受本地工资水平不断上升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省外务工人数逐年下降。资料显示:2015年省外务工的农民工仅占8.4%,比2013年下降0.2个百分点,有回流趋势。

2.农民工就业以第三产业为主,但比重逐年下降,第二产业比重逐年增加。2015年从事第三产业的比重为74.6%,与2013年相比,减少了1.4个百分点;从事第二产业的比重为25%,与2013年相比,增加了1.9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和建筑业比重分别为8.2%和16.2%,比2013年分别增加0.2和2个百分点。

4.外出农民工主要流向地级以上城市,在县市地区及乡镇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比重增加。2015年,外出农民工于地级以上城市务工的占66.6%,其中:直辖市务工的占3.3%,比重增加0.6个百分点;省会城市务工的占39%,比重下降5.8个百分点;地级市务工的占24.3%,比重增加0.4个百分点。近几年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小城镇加快建设步伐,为外出农民工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在县市地区及建制镇务工的外出农民工所占比重逐年增加,由2013年的24.7%增加至2015年的28.3%,提高了3.6个百分点。

(二)农民工收入状况。

1.农民工收入水平逐年提高,为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

近年来,海南经济保持平稳发展,省政府连续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收入水平增长较快。农民工监测资料显示: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从2013年的.2032元提高至2015年的2434元,三年间增加402元,年均增长9.4%;本地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从2013年的2118元提高至2015年的2477元,三年间增加359元,年均增长8.5%。分职业看,2015年平均月收入最高的是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月均3226元;其次是专业技术人员,月均3104元;居第三位的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月均2609元。农民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农民增收做出积极贡献,据监测资料显示:2015年外出农民工除去必要的生活消费支出,人均寄带回金额为5220元,占务工收入的比重为20.8%,比2013年提高了2.5个百分点。

2.中高收入农民工比例增加,低收入农民工比例减少。

外出农民工中,月收入元以下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46.9%,降至2015年的28.3%,下降18.6个百分点;月收入2000-3000元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42.8%,增至2015年的44%,增长1.2个百分点;月收入3000-5000元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9.4%,增至2015年的24.8%,增长15.4个百分点。本地非农务工农民工中,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53.1%,降至2015年的34.9%,下降18.2个百分点;月收入2000-3000元的农民工比例由2013年的29.2%,增至2015年的38.5%,增长9.3个百分点;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农民工由2013年的17.7%,增至2015年的26.6%,增长8.9个百分点。

三、农民工生活和福利保障情况

(一)外出农民工生活状况。

1.收入增加,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随着外出农民工收入的增加,农民工在外生活消费支出也随之增加。2015年全省外出农民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675元,比2013年增加1618元,增长14.6%,年均增长7.1%,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从单位或雇主向农民工提供的伙食和住宿情况看,2015年,每天提供三顿饭的占39%,提供两顿饭的占17.5%,提供一顿饭的占8.1%,不提供但补贴部分伙食的占2.8%,不提供也没有补贴的占32.6%;提供住宿的占49.7%,不提供住宿但有补贴的占12.1%,不提供住宿也没有补贴的占38.1%。

2.外出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以单位宿舍或合租房为主。外出农民工多数居住在单位宿舍、与人合租住房或独立租房为主,所占比重分别为40.2%、26%和12.7%,随着就近就业人数的增加,回家居住的人数比例逐年提高,由2013年的2.5%上升到5.1%,增长2.6个百分点。

(二)外出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

随着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大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关注和扶持力度,加上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海南省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情况有所好转。2015年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较好,拖欠现象减少,全年仅有0.2%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比2013年下降0.9个百分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比重分别由2013年的15.9%和12.6%,提高到2015年的18.7%和13%。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六

近几年,各级政府部门大力实施再就业培训工程,开办各类面向下岗人员的培训班,产生了良好的培训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再就业培训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引起重视。

一是缺乏统一规划与管理。当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还未形成一个有效的统一培训体系,严重降低了培训效能。再就业培训多采用统一的培训课程、培训期限和培训方法,无法使下岗职工的技能素质、知识水平达到现有就业岗位的客观要求,从而难以提高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率。

二是培训内容和市场脱节。由于部分培训机构缺乏市场调查的基础,加之就业需求预测手段比较落后,造成了培训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复性。大多数培训中心培训内容都比较陈旧,模式单一,不能准确判断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方向,许多专业重复设置,浪费了大量的培训资源,致使劳动者参加培训后,仍难以找到工作岗位,制约着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是培训及师资力量薄弱。现在由于缺乏资金投入,基础设施不够完善、设备陈旧,致使再就业培训规模小、项目少、档次低。再就业培训缺乏高层次师资力量,仅停留在初级技能的培训上,缺少中级和高级的技能培训,由于办学基础条件不同,造成办班机构在培训项目、种类、层次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与不断发展变化的劳动力市场需求接轨的进程。四是落后的思想和就业观。部分农民工仍然想依靠组织和原企业安排,自主择业意识不强;知识老化,缺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能力;没有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培训工作认识不够到位,对技能升级和有关思想道德、安全、维权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性不高。

基层建议:一是因材施教分类培训。注意量体裁衣,因人而易。对文化水平较低没有专业技能的农民工,主要开展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技能或实用技术培训;对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对其进行一定专业深度或科技含量的专业技能培训;对有一定资金积累,并有创业意愿的,对其进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二是注重实效按需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明确以提高职业技能为主要内容。专业的设置力求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结合,突出实效性与实用性。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建立企业与培训机构的合作机制,把发展农民工的技能特长与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的需求相结合,开展经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等实用技术培训。

三是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要建立多领域、多专业、多层次、多方式的培训体系,集中培养、借调再就业教育师资力量,给予经费补贴。由此吸引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提高再就业能力。形成激励、引导和竞争机制,带动更多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提高培训的规模和效果。

四是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高农民工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认识,下岗职工要转变思想,积极争取,尽快就业下岗职工应转变就业观念,及时看清形势,不等不靠,积极参加转岗转业培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的职业技能,积极参加由国家、社会、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机会,不断增强自我技能,增强社会市场适应能力,尽快地重新就业。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七

摘要:调查显示,目前,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性别结构趋于平衡,在校女大学生和女研究生的比例已分别达到51.4%和49%,女大学生、研究生和男生一样受到良好教育,同样希望人生出彩,梦想成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大学生常常难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在目前的各类招聘中,直接而明确的拒接女生的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间接拒绝的更多。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同样也存在着许多不利于女性发展的谬论与歧视。

关键词:性别歧视现存现象原因分析应对措施正文:

目前,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最普遍,女性在就业中存在各种不平等现象已经不是一个新问题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就业中的各种不公平待遇愈演愈烈,社会上关于这类话题越来越普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归其实质是主要是对性别的歧视。女性就业歧视实际就是指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或明或暗的歧视手段,使女性在就业中丧失与男性平等的择业机会及待遇。

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原因,或拒绝接受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或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重视妇女的升迁机会,或使女性与男性相比同工不能同酬。

前不久,据中国妇女报报道,一公司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一审审核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女员工一定赔偿,包括经济赔偿金,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共计17340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某科技公司在知道其怀孕的情况下通知不续签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其经济赔偿。

时,我国《劳动法》第l3条有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果用人单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因性别原因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使妇女在求职、收入、人力资本投资、晋升、解雇及惩戒等方面发生事实的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就构成性别歧视,严重时可能会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录用前的性别偏见

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直接表明不招女性,在未进入劳动力市场时歧视就已产生。例如,2013年,在山东职业学院的招聘会上,只有甘肃某铁路部招个别女生,其他单位就以明文规定只招收男生。不管招聘单位考虑到女生就业后立即面临结婚、生育等问题,延误最佳工作时间,还是其他原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构成了性别歧视。

虽然有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标准招聘女性,但是要求“形象好,气质佳”,有甚者竟要求求职者签订“禁孕条款”。形象气质要求可能是满足企业的某些需要,有些企业要求如口齿整齐等一些问题就有点故意刁难的意味。但“禁孕条款”却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没有兼顾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无论企业是想追求利润最大化下的举措,可其严重违反了社会道义。

2、工作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

工作过程中的不公平对待是最普遍的。一般女性想要获得更高的待遇和职位,就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在一些事业单位,女性多活跃于中下层,在这个区间他们空间很大,升职加薪机会很多,然而,女性在高层发展空间却很小,即使她们的业绩远高于一些男性,公司在考虑人事任选是总不经意的考虑过多因素,一致往往胜出的是男性。

我国女性就业之所以存在歧视,原因有:

雇用男性劳动力。

市场经济迫使企业在雇佣时会考虑女性本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生育和抚养孩子过程中所消耗的精力和时间,在这段时间,女性在工作和家庭中的精力配比决定了在工作中的劳动生产率,所以大部分企业不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来雇佣女性。另一方面,女性产假期间公司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这段时间女性是不能够给公司提供任何贡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企业不愿花较大成本来雇佣一个不能够及时为公司创造利益的女性劳动力。

面对我国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我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呢。

根据我国现状,这种歧视主要来源于雇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与女性在社会中所受关爱太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雇佣自主权,追求利益最大化毋庸置疑,生育无疑会加剧企业的雇佣成本。所以政府应采取措施分摊一部分生育成本,也可以通过减少税负来刺激企业聘用女性人才,消除她们在就业中的歧视问题。故《社会保险法》,应该将生育社会保障纳入基本社会保险范围,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分担生育费用,减少企事业单位的雇佣成本,也可给予平等雇佣的单位一定的优惠政策,赋予他们一定得政府采购优先权,从根本上缓解女性就业压力。

针对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政府应该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总量,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女性获得更多就业途径。其次,政府应该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来完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减少那些原则性弱,口号性强,条文多,可操作性与针对性差的法律条文。将劳动法关于女性平等就业的规定予以明细化、具体化。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扩大法规的适用范围,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合同,也可将男女同一年龄退休,减少雇用单位在雇佣时过多的考虑性别年龄因素以及减少他们过多的出于成本的考虑,从而增加女性公平就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我国以后将面临的“未富先老”,劳动力短缺,独生子女养老等问题,但此项政策对于生育自由的女性来说,若不消除就业歧视问题,想真正实施还存在一定难度,故消除就业歧视是关键。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因素,近年来,女大学生受歧

视、就业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和谐因素,它关系到社会公平、公正,是社会一系列问题实施的关键,它的影响也是一系列的,故解决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经之路,是关键。所以,需要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法律、舆论及社会等多方面的关心和努力,使男女平等就业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佟吉清2014.1.23

中国妇女报.权益观察.吴云.张涛2014.1.22

《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李景森、贾俊玲2003

女性就业与发展困境的原因探析.人口学刊.李军峰.2002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妇女发展问题分析.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王静.2005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八

2月24日,由徐州市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实施的“徐州市农民工就业状况调查报告”出炉。此次调查对象为徐州五县及铜山、贾汪两区在本地企业和尚未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有效样本266人。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工知识水平偏低,6成农民工从事短期零工,“看电视”、“上网”为主要消遣娱乐方式等。,66.2%的农民工将“继续外出打工”,14.3%选择“在家创业”,农工民最期盼工资能够及时发放,社会保障能够加强落实,增强农民工的“生存安全感”,希望政府能够在产业信息、创业渠道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

70后、80后男性

成农民工主力军

调查显示,70后、80后男性为农民工主力军。266位被访农民工中,70后和80后占63.5%。其中,男性占89.5%,女性占10.5%。7成以上的农民工学历为初中或高中、中专。47.7%的农民工文化程度为初中,24.4%为高中、中专,16.9%为小学及以下,10.9%为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被访农民工平均每月休息日来看,35.0%的农民工表示每月几乎没有休息日,持续工作,15.4%的农民工平均每月仅有1-3天休息日。从被访农民工自身感受来看,35.3%的农民工表示劳动强度很大,超出了身体负荷,仅有10.2%的农民工表示工作较为轻松。

六成农民工

从事短期零工

调查显示,在“家”打工成首选。20,39.5%的农民工选择在徐州本地(含各县区)打工,与同期的调查比较,提高了11.4个百分点。其次是长三角地区,比例为36.5%,与20基本持平。剩余24.1%的被访农民工散布在全国各地打工。

6成农民工从事短期零工,自主经营比例较往年提高。除4.1%的农民工目前“失业”外,60.9%的被访农民工为“短期零工”,22.2%为“长期合同工”,12.8%为“自主经营”,而年的调查中,仅有9.0%的农民工自主经营工作。在工作种类上,技术类工作和工厂普通工人为主。63.9%的农民工从事包括建筑工、木瓦工、泥水工、电工、修理工、缝纫工、厨师、驾驶员等在内的`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工种,工厂普通工人的比例为12.9%。各种职业比例较2014年没有明显的变化。

近7成农民工

对收入感到满意

调查显示,66.5%的农民工对自己的收入感到满意,其中10.5%“很满意”,56.0%感到“基本满意”。有29.3%的农民工对自己的收入“不满意”,2.3%“很不满意”。

在选择主要生活开支时,除去日常生活开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占比较大,而用于储蓄的比例较去年有所增加,尽管收入满意率有所提高,但由于开销日益增多,农民工群体经济压力较大。

调查显示,“看电视”、“上网”为农民工主要消遣娱乐方式。“看电视”、“上网”是农民工工作之余主要的两种消遣娱乐方式,比例分别为37.2%和33.1%。“和朋友聊天”以及“麻将”的比例也超过了10.0%。

在回答“您对今后的工作有什么具体打算?”时,66.2%的农民工选择“继续外出打工”,14.3%选择“在家创业”,另有15.8%表示“还没考虑好”,而选择“在家种地”的农民工仅有3.8%。

期盼多渠道创业帮扶

调查显示,选择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最期盼工资能够及时发放,社会保障能够加强落实,增强农民工的“生存安全感”。同时也有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控制工作时间,杜绝疲劳工作,保障农民工正常福利待遇。还有一些农民工表示,孩子上学难、家乡老人没人管依然是他们不能安心外出工作的两大难题。

选择在家创业的农民工,最希望政府能够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并提供小额贷款优惠帮扶,同时希望政府能够在产业信息、创业渠道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

选择在家种地的农民工,最期盼政府能继续整治村庄环境,合理规划,维修道路,保障村民出行,同时还对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降低物价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诉求。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九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 院: 专 业: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目 录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抵制社会的歧视观念..............................................................................15 结束语:..........................................................................................16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农民工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本文列举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产生歧视的多方面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农民工;反就业歧视

正 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在我国,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 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2.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二)就业待遇歧视

1.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 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2.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1.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规定除外。然而,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公有制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与持有农村户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或者说,与之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不利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不罕见,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此类劳动者的就业安全系数非常小。2.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城镇劳动力的福利等隐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农民工的低福利甚至无福利来补贴的。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农民工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费高使得农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伤保险方面,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有很多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最近几年受工伤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屡见不鲜,他们有的人财两空,有的落下终生的残疾。失业养老保险不健全,农民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城市工人失业了,但他们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着家庭的直接支持。农民工失业了,他们无颜回乡,继续留在城市却又没有生活保障,真正的成为城乡边缘人群。

3.存在就业服务歧视,即农村劳动者难以享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信息、职业辅导技能训练。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所遭受的普遍而严重的就业歧视,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制度上的原因,还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农民工自身的不足、社会舆论导向也是其中的原因。

(一)制度上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城市农民工遭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壁垒,事实上是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两种就业、两种公共服务制度,不同的身份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地位和机会,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人明显持双重标准:保护前者而限制后者,就业歧视也就在这种体制下自然而然产生了。由于户籍制度的壁垒,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形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由于他们在城市中没有正式的身份,在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不但如此,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如赞助费、各项管理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增加了他们进城打工的成本。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失去了迁徙的自由,进一步扩大了已经存在的城乡差别,使城市化滞后,形成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产业结构发展畸形。所以要改变农民工就业受歧视的现状,必须要从根源入手一一改变现有的户籍制度。

(二)法律上的原因

1.立法缺位及规定不完善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作为以限制公民流动或实质上限制农民流动为己任的户籍制度依然合法存在有很大关系。没有宪法保障下的迁徙自由,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即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平等就业 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劳动法规定存在缺漏。《劳动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涉及到户籍歧视,这就造成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遭遇法律困境;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缺乏关于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但许多就业歧视发生在就业前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得法律在面对就业歧视时也是有心无力,更毋庸论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2.劳动执法不力

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他们主动维权的意识不强;少数农民工虽然想维权却不知道向何处申诉或无力申诉,这种情况下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显得极为重要。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此类机构少之又少,即使有也是综合性质的而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就算是接受了农民工的委托也有很大成分是以一种敷衍的漫不经心的态度予以处理的。而农民工这个日益壮大的弱势群体在各种权益上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日益严重,他们急需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讨个说法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企业面前他们个人的力量显得非常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一个专门面向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显得尤为重要。

(三)其他原因

1.农民工自身存在不足。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务工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就业及生活。大多数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缺乏竞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能找到一个“饭碗”已是相当不容易,农民工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冲破自己受歧视的现状,对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他们也只能忍气吞声。2.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等导致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和偏见。长期以来,中国实行城乡分割。户籍是一道无形的墙,把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隔离开来。农民在农村务农,城市居民从事工业和服务业,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无法充分流动,信息也缺乏沟通,再加上城市居民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总体高于农村居民,因此,城市社会长久以来形成一种偏见:把农村和农民与贫穷和愚昧等同,认为农民工就一定人力资本低,他们进入城市就会给城市带来不稳定因素,从而形成“一等公民”的身份优势意识,甚至演化为一种城市的市民性格。面对居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以一种高人一等的姿态来看待他们,换句话说,就是对农民工的歧视。

通过以上原因的分析,我们认识到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且需要长期努力的浩大工程。以下试图从法律方面着手进行相应的对策探讨。

三、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我国宪法目前未明确规定迁徙自由反而实行限制迁徙自由和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所以必须从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彻底改变消除歧视的根源。只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才能使相应的改革具有宪法依据。将迁徙 自由明确地写入宪法,指明努力的方向,这样才更有利于公民对抗非法的权力,消除由此而产生的歧视。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劳动力在不同劳动力市场中的自由流动。首先,应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在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大城市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其次,应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类别,实行以人口的定居空间、居住空间和主要从业内容为特征界定的户口类别。这一改革将使户口失去其利益分配功能和社会身份高低的体现功能,促使户口真正成为我国公民平等竞争的结果,而不再是竞争的前提条件。最终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体制,为农民工创造一个由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变的制度环境。

2.完善劳动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通过完善劳动法来规制就业歧视

首先,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对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结合我国国情再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对就业歧视下的定义,应当将政治见解、社会出身以及年龄、容貌、身体状况等诸项劳动者的自然因素包含在内,并加“等”字兜底,以备必要时进行扩张解释之用。如此,可以将就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将就业歧视作为“准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再次,加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法律 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是农民工就业权益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在就业歧视极其普遍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的今天,很有必要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以约束企业的歧视行为和政府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就业竞争的公平性,并消除劳动力市场上因无法可依而造成的歧视现象,保护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应当包含:明确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对就业歧视的涵义、种类、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和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其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劳动执法

1.政府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体现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在服务理念上,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地区提供单独服务,地方政府更要真实地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服务的具体方针上,政府应坚持非歧视的原则,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2.加强劳动执法 首先,应该扩大监察机构的职权,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继续坚持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量化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并严格考核。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再次,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进行一定的专业教育、培训,从而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与此同时,选拔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到行政执法岗位,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坚决给予相应严厉处罚,造成不法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强化司法保障,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1.强化司法保障

农民工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待遇的现象非常多,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农民工不敢告状、告状难的状况。对此,司法机关应通过审判活动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和事件进行公正判决,从而增加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使他们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另外,司法机关应保障农民工能够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侵害问题,对于无钱告状的农民工,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

2.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农 民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尝试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能是面向全体农民工,为他们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援助。建立这种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使农民工在寻求法律援助时有归属感,便于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有利于集中专业的法律援助者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助于集中解决农民工所面临的一些共性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法律服务资源得以直接分配给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公正。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抵制社会的歧视观念

1.应当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群体的市场竞争力。农民工一定要利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努力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岗位竞争力。

2.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当务之急是要着重学习《劳动力》、《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件》等与农民工劳动就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不仅是知道自己的应有劳动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并且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最终消除就业歧视,需要自由、平等的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要靠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首先,需要全方位加强对公民的 伦理教育与权责教育,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最终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其次,通过向社会展示农民工的弱势生存环境,唤起人们对他们的同情,形成广泛社会舆论,促进对他们的援助。此外,要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传媒应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农村去关心农民,进行有效宣传,减少对农民的社会偏见;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对农民进行现代文明的灌输,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们的现代意识,从而抵制社会中的歧视观念。结束语:

尊敬的老师,我对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进行了阐述,但由于工作经验和知识有限,这篇文章肯定有许多不足之处,请您给予指导和纠正。

农民工就业情况调查报告篇十

为全面深入地掌握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和生产生活状况,建立农民工基本状况名录库,分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发挥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作用。根据云工[20xx]总字6号、红工发[20xx]13号文件通知要求,xx市总工会结合我市实际,下发了开工字[20xx]19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基本状况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基层工会认真及时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写出调查报告,现将各基层工会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州总工会。

一、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市总工会专门成立xx市农民工基本状况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梁欣担任;副组长由市总工会副主席李谷担任;成员有市总工会组织工作部部长张国伟、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王丽萍、市总工会生产劳动保障部部长舒建忠、市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主任曹筱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总工会组织工作部,主任由张国伟担任,副主任由王丽萍担任,组织工作部的工作人员参加,负责开展调查、汇总上报工作。

二、当前xx市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一)用工情况

(二)农民工队伍结构

1、在调查的4160人农民工中,年龄最低18岁,最大48岁,多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为31。4岁。其中,男3071人,占总数的74%;女1089人,占总数的26%。男性明显多于女性。

2、从来源地看,本省农民工较多,占农民工总数的67%;非本省籍的农民工,占总数的33%。

3、从文化程度上看,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各占半数。

4、从从事工种上看,小学文化的农民工多从事体力劳动;初中文化的农民工多从事餐饮服务行业。

(三)农民工的特点

受调查的农民工基本特点为:文化素质低、观念旧、自我维护意识不强、劳动技能不高、服务形式单一,工资收入较低。主要特点为:

1、目的明显。

大部份农民外出打工的主要目的就是挣钱,虽然体力劳动强度大,并且危险系数高,只要工资收入比在家务农多,无论从事哪类工种都乐意干。

2、地域性、家族性明显

在厂矿、企业里,农民工多半是以“老乡”为基础结成一个班组。如明威公司下属的三支搬运队,顺祥装卸队的农民工多数来自xx本地,巡检司装卸队来自xx市小龙潭,建南搬运队则来自建水。而在餐饮服务行业里,绝大多数农民工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调查表明,无论是从事何种行业,他们的就业渠道都体现了地域性和家族性。

3、不稳定性

“流动大、不稳定”是农民工的共性。调查中发现,餐饮服务业的农民工年纪轻、自主性强,大部份打工者认为工资低,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相对于第三产业的农民工来讲,工厂、企业的农民工较为稳定,他们的工资相对要高一点,并且均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的单位还为他们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亡保险,但大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着季节性用工,农民工的工作仍然不稳定。

4、劳动技能匮乏

农民工文化素质低,大多数农民工缺乏劳动技能,服务形式单一,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甚至有的少数民族妇女还不会说汉话,存在语言沟通障碍,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困难。调查表明,农民工法律观念淡薄,自我维护意识不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够有效地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