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心得体会(大全9篇)

小编: HT书生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一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是金融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在多年的从业经历中,我深刻意识到合规管理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项持续不断的挑战。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五个方面的体会来分享我对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心得。

首先,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是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基础。合规制度应该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反洗钱、反腐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同时制度应该与法律法规保持同步。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能够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和管理各类风险,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制度应该能够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

其次,加强内部培训是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因此每位员工都应该具备必要的法律法规和合规知识。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可以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素质。同时,培训还应该与具体的岗位职责相结合,使员工能够掌握具体的合规要求和操作流程。只有通过内部培训,才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应用合规制度。

第三,加大风险管理力度是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要环节。风险管理是合规工作的核心,通过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可以有效地控制违规风险的发生。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控和风险控制等环节。同时,还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报告机制和沟通渠道,使风险信息能够及时地向上级部门和高层管理层反馈。

第四,加强外部合作是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重要环节。金融机构需要与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外部机构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动金融市场的合规发展。通过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可以获得对合规政策的及时指导和监管资源的支持。与行业组织合作,可以通过共同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行业的整体合规水平。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应对合规挑战。

最后,合规文化的建立是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关键。合规文化是一种组织共同认同和遵循合规制度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通过建立良好的合规文化,可以推动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深入发展。金融机构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如宣传教育、激励制度等,加强对合规文化的建设。只有在合规文化的引领下,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需要全员参与和多方合作。金融机构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加强内部培训、加大风险管理力度、加强外部合作以及建立合规文化等方面的努力,不断提升合规管理的水平。只有全面提高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水平,才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二

在金融行业,合规管理是一项第一要务,它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和恒久发展。在我从事金融行业多年的经验中,我深切感受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规意识是合规管理的基石。作为金融从业者,我们要始终保持对合规的高度警惕,将合规视为一种职业道德,并将其融入到日常工作中。我时刻保持警觉,通过不断学习了解各类合规政策和法规。同时,我还积极参加行业会议和培训,与同行交流合规经验。只有树立正确的合规意识,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强化合规要求,做到合规既是行动准则,也是工作习惯。

其次,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和规范流程是确保合规管理有效运行的关键。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法规要求,制定具体的合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普及和执行。制度不仅要注重前期制定,更要注重后期监控和更新。在我所在的金融机构,我们定期召开合规工作会议,以确保各类合规制度能够及时修订和更新。同时,我们还通过内外部审核来监控合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制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三,加强内部合规培训是提高合规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合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合规政策和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我所在的团队中,我们定期开展合规培训,邀请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讲解。培训内容既包括金融法规政策解读,也包括实操技巧分享。我们还建立了在线学习平台,方便从业人员随时随地学习合规知识。通过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合规水平,可以有效降低违规风险,提升金融机构的合规竞争力。

第四,合规管理需要各个部门的协同配合。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涉及到各个部门的联动和配合。在我所在的金融机构,为了加强合规管理,我们成立了合规管理小组,由各个部门的代表组成。合规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就合规工作的进展和问题进行讨论和解决。通过建立协同机制,不仅可以提升合规管理的效率,也能够增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团队凝聚力。

最后,合规管理要注重风险防控和监测。金融机构在合规管理中,要时刻关注各类合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我所在的金融机构建立了风控体系,不仅能够对客户身份进行审核和验证,也能够对交易进行监测和预警。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对合规风险的评估和排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风险防控和监测,金融机构可以降低合规风险,保护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是金融行业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关键。加强合规意识,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和规范流程,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各部门的协同配合以及风险防控和监测是保障合规管理有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只有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我们才能将合规管理做得更好,为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加把劲。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三

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在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各项业务运营和风险防控的管理工作。合规管理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至关重要,能够帮助机构建立良好的声誉,提升客户信任度,降低风险损失。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合规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一个好的制度框架是合规管理工作的基础,能够帮助机构明确各项制度和规则,并约束人员行为。制度框架应该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业务审查、反洗钱等各个方面,形成一个完整的合规体系。在制度框架建立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可操作性和适应性,以便能够方便地应对各种场景和变化。

其次,合规管理需要注重人员培训。金融机构是一个人力密集型的行业,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行业动态、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制度等方面,形成全员参与的培训体系。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使其深刻认识到合规工作的重要性,并能够主动配合执行相应的制度。

第三,合规管理需要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金融机构是受到监管机构严密监管的行业,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对于合规管理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及时了解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进行整改和自查,确保自身合规。同时,定期与监管机构交流经验,及时反馈问题和建议,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第四,合规管理需要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效率。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行业的合规管理也可以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合规管理可以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合规管理也可以利用科技手段进行规章制度的发布和更新、业务审查的自动化、客户信息的管理等方面,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

最后,合规管理需要树立风险意识和整体意识。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需要全员参与,所以每一个工作岗位都要具备风险意识和整体意识。风险意识是指每一个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主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整体意识是指每一个岗位都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作用,并与其他岗位协同合作,共同维护好机构的合规运营。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框架,注重人员培训,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效率,并树立风险意识和整体意识。只有这样,金融机构才能够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推动整个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四

根据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内控风险提示及开展内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合行总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社实际,我社积极开展了案件专项治理活动.成立了以主任同志为组长,副主任、委派会计、分社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我社的内控制度、信贷管理、三防一保等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重点检查了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现金管理,信贷业务,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整改.

1、全面动员,组织职工认真学习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岗位职工端正思想,摆正位置,先从自身岗位自查,对照有关制度的要求,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反映,不得隐瞒,知情不报,对其他岗位其他员工的业务行为和管理行为提出意见.由委派会计同志负责实施对分社、社部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基本操作规定执行情况较好,“一分四双”和交叉复核制度、“十六项”基本规定、业务操作流程符合制度要求,重要空白凭证帐实相符,销号登记簿与领用、使用情况相一致,分社在领入重要空白凭证时未按要求入库,而是直接留在柜面使用,已责令立即纠正.检查了会计凭证、帐簿、各类登记簿,会计凭证要素齐全,帐簿设置合理,错帐冲正规范,计息正确.有少数收贷凭证及借款凭证未签经办人名章,帐簿有硬性涂改现象.

2、对微机储蓄业务进行了检查,能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特殊会计业务无缺漏登记的情况,操作员临时离岗能退出操作系统.由于分社掌握微机操作技能的仅操作员和出纳员,存在操作员离岗时由出纳员代岗,而由信贷员代出纳岗的串岗现象.

3、对内部往来资金帐户进行了核对,查实了未达帐项.支票帐户存款能按月发出对帐单,但收回率较低,一是我社对睡眠户存款无法及时联系处理,二是许多农村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不重视对帐工作,造成一部分对帐单滞留信用社,一部分对帐单发出后迟迟不能收回.我社已加强了对帐工作的管理,进两个月发出和收回率明显提高.通过业务过程随机核对了储蓄存款余额,分社和社部分别核对了20户,除未登折款项外,帐折均相符.对帐据、帐实、帐卡、帐帐、帐表进行了通打核对,检查日均做到了相符.

4、对印、押、证的管理进行了重点检查.岗位设置合理,能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各类印章的启用、使用和保管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中发现有个人名章长时间闲置桌面的情况,已当场要求改正,要求所有员工重视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印章、凭证管理上的漏洞.信贷业务方面.我社已建立了贷款授权,贷款责任追究和贷款的审批制度.在联社对信用社授权的基础上,由信用社对信贷员进行了授权,对大额贷款由审批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审批,落实第一责任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与农户档案的限额一致,大额贷款建立了信贷档案.信贷管理工作一直是困扰信用社经营的重点和难点.去年以来,尽管我社在信贷管理上加强了风险控制,规范了贷款操作程序,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比较多,尤其对存量贷款的清收化解措施乏力、手段单一,对茶厂和茶厂各万元的贷款只能在提供抵押物的基础上办理续贷手续.农业的弱质性,信用社贷款的期限管理与农业生产周期的不一致,致使农户个人贷款违约率较高,信贷人员往往处于被动的局面,对刚刚产生的逾期贷款进行催收,而对刚性更强的不良贷款的化解显得力不从心.

5、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种类多,客户数量大,获取信息的渠道狭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信贷人员处于茫然无着的状态.“三查”制度的流于形式,从事信贷人员的观望等待心理,往往使一笔有问题贷款得到关注时,通常已经比较严重了.农村信用社的考核机制和工资制度,迫使信用社从高管到一般员工,为了求短期的发展,为了取得最多的经济效益,往往把预期收益想象的较高,往往千方百计甚至不考虑实际可能去扩大业务,其结果必然使风险产生且加剧.

6、“三防一保”方面.信用社已与员工签定了安全责任书,落实了安全责任.安全防卫设施,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信用社制订了防暴预案,要求职工熟悉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在遭遇突发事件时保持头脑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自查,我社进一步提高了案件的防范意识,对一些过时的规章制度进行废止和重订.力图通过对重点部位和岗位的有效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社健康稳定发展.通过自查,我们也剖析了内控制度长期流于形式的原因.

7、内控制度从无到有,从初步建立到形成一项系统的制约控制机制,凝聚了信合人强化制度的决心和心血.但这几年的发展似乎误入歧途,大量的类同的规章、制度、办法、责任制,挂在墙上、夹在文件夹里、存在电脑中,登记簿、工作日志一字排开,越设越多,一笔挂失业务要登记挂失登记簿、登记会计特殊事项登记簿、登记计算机工作日记志,一笔借款要登记受理登记簿、借款合同登记簿、内勤工作日志.上级检查乐于看登记簿看工作日志,却往往忽视实地的实质性的检查和盘点.很多信用社也热衷于以规章制度的装订精巧,以登记簿的名目繁多展示内控制度建设的完善.查库制度、“三防一保”检查纸上谈兵,事后监督制度勾勾画画,大事小事都要报告,鸡零狗碎也要形成书面材料,相同格式、相同内容的报告一年送上四次.执行上的流于形式根源于内控制度本身的形式主义泛滥,源于形式山上的河水只能归于形式的窠臼.委派会计实行以来,在抓内控、抓防范、抓监督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多数委派会计的大部分时间大部分精力都置身于必须的不容滞后的繁琐的具体的会计业务中.委派会计本身也还是一个风险源,却赋予其监督与管理的重任,只能是以剩下的一点点时间一点点精力在形式的河流上随波逐流,而内心却流淌着真实的无奈.其实,内控制度建设只需紧紧围绕着“一分四双”,“六相符”,“十六项基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来进行,在各岗位之间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以基本制度为经,以各项业务和重点部位为纬,织就一张缜密的内控之网,无重复、无遗漏,不断地加以完善,随时能发现触网之鱼.而委派会计不能是联社放养的一尾鱼,鲨鱼也不行,他应该是一位吃苦耐劳技艺高超的渔夫,鱼鹰也可以.内控制度建设山重路遥,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常抓不怠,而什么时候内控制度真正落实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也就不需要了.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五

雷州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于20xx年,经雷州市政府批准,脱钩给国资权属管理的企业有59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59家国有企业中有7家已关闭、破产,其他企业大部分处于歇业、半停产、停产状态,目前只有7家企业有业务经营。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的已年老退休,有的已调动,部分企业也只有名称保留,没办公场所,没资产,没业务。为便于保护职工的权益,20xx年,经请示市政府批准,财政给国资公司权属企业拨付1-2名留守人员生活费,让1-2名企业人来为企业理事,也只有这样,市委、市政府的会议精神、文件、法规等才及时传达到各企业。同时,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况下,国资部门为保护国家财物,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加强企业的监管,至今,国资公司各权属企业没发现私设“小金库”的违法经济行为。现将各国有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各企业财务会计机构完善,会计、出纳分工明确,职责分明。

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得力,各项财务收、支完全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各企业几乎处于歇业、半停产停产、关闭状态,经济业务很少,大部分企业人员已分散社会,留守人员只靠领取财政拨付的生活补贴。有的企业基本没有资产,没有经营权,银行帐户也已冻结,甚至没有。有的企业只靠旧铺面出租,每次出租也是经职工同意公开竟价拍标的,各企业的资产出让全按市国资委的要求进行,通过上报国资委批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公开、公平竟拍、资金回笼企业银行帐户,有的是经国资监管方能支付。停产企业大部分职工退休是自己交付企业的养老保险金。

各企业只设一会计帐套,帐薄设置完整,收支核算据实,费用开支合法,帐薄、凭证保存齐全,并履行依法纳税义务。至今没发现有私设“小金库”行为,没有发现公款旅游,职务消费,转移资产,虚列费用等现象。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六

金融机构法律实务是一个非常广泛且复杂的领域。对于从业人员来说,我们需要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在我近几年的工作中,我发现了几个关键的方面,这些方面让我更好地了解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实务。今天,我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这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理解监管机构的角色

金融机构受到许多监管机构的监管,如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这些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各种规定和政策来管理金融业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在我的实践中,我发现要更好地了解金融机构的法律实务,我们需要更好地理解监管机构的角色。我们需要了解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遵守他们设置的规定和政策。只有在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规定下,金融机构才能更安全、更合法合规地运营。

第二段:关注金融业务合同的细节

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合同是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可以确保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降低风险。然而,在合同的起草和解释过程中,有很多细节要注意。例如,合同的条款应该精确地阐明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风险的分配。在合同起草的时候,我们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合同合法。此外,我们需要确保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协商。这样我们才能避免在合同到期时出现纠纷或失误。

第三段:处理风险与合规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始终了解所处市场环境,能够识别并管理各种风险。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注重合规性。我们需要确保所有工作都在法律和监管规定的框架内开展。合规是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之一,我们需要将其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并确保所有员工都遵守规定和政策。

第四段:注重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要求。信息披露可以保障客户和股东的权益,并帮助市场更好地了解和评估机构的业务表现。在这个方面,我们需要定期发布各种信息,如财务报告和风险披露。此外,我们还需要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并及时回应客户和股东的关切问题。

第五段: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制教育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意识。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金融机构业务类型,学习相关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并在实践中加以应用。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和规定,确保工作符合法律和监管的要求。

结语: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的法律实务是一个非常广泛而复杂的领域。调整监管机构的角色、关注合同细节、处理风险与合规、注重信息披露,以及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制教育是这个领域的关键所在。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时刻保持警惕,以保护客户和自身的利益。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七

金融机构法律实务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领域,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了解金融机构法律实务成为了金融从业者必备的能力之一。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了金融机构法律实务的重要性,并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对金融机构法律实务的认识

金融机构法律实务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和处理手法。在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合同纠纷、金融犯罪、监管合规等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金融从业者必须深入了解法律规定以及具体的司法解释,同时也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合规操作。

第三段:金融机构法律实务的法律风险

在金融机构业务中,法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金融机构法律实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风险的高低。合适的风险防范对于金融机构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操作之前必须了解法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各种风险,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

第四段:强调金融机构法律实务的实践操作

金融机构法律实务的学习需要在实践操作中不断的总结和积累。在日常业务操作中,金融从业者需要根据不同的合作对象、合同类型、交易方式等因素,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严格依法合规操作。同时,金融从业者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兼职、实习、培训等活动,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金融机构法律实务给金融业务操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也让金融机构意识到依法合规的重要性。金融机构应该深入把握法律知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防范合同风险,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操作,确保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八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资本流通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拓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阶段,基层金融机构的管理问题随之而来。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账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 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 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1、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2、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3、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4、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5、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金融机构坚持为民理念篇九

根据省联社(倘信联办[20xx]147号)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业务自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211号)的文件要求,我县联社财务部组织32个网点会计先后历时20天,于20xx年8月17日至9月6日对我县辖内32个网点自年初以来至8月15日此阶段办理的存款业务等内控情况进行了自查,本次自查采取调阅尾箱、登记簿及凭证资料,通过电子监控查看制度制度执行情况等方式,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收存款情况、操作风险防控、收费管理等。20xx年以来,领导高度重视案件防控工作,充分依靠员工的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结合实际工作查找问题,重点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查缺补漏、剔旧补新,使制度与实际工作相符;对内管内控、工作落实和业务流程等层面存在屡查屡犯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梳理,分类汇总,通过查找基础管理工作中深层次的问题和漏洞,剖析根源,制定方案及时整改。

(一)账户管理情况

20xx年以前开立单位活期账户开户资料不齐。

(二)对帐情况

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杜绝一切经济案件的发生,力求达到我县制定的对账工作目标:即

1、以公存款对账回单为准,公存款月对账率应达到90%以上;

2、以存放款和社内往来对账回单为准,月对账率应达到100%;

5、以股金函证单为准,股金年对账率应达到100%;

7、以“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现金库存、重要凭(单)证、物品检查登记簿”汇总登记为准。会计查库、主任查库对账月对账率应达到100%。

各类存款账户按规定执行对账制度;定期开展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关注重点账户、大额资金频繁交易账户及其他异常账户等的对账情况;对账人员和记账严格分开程序合理;但是对账单收回率只有61%,主要原因是村委会开立的账户对账单不及时交信用社网点。

(三)现金库房管理情况

现金、抵(质)押物品及有价单证账账、账表、账实、账簿相符,金库出入库合规,现金调拨交接手续合规;现金按照规定及时入库,抵(质)押物品及有价单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但是个别网点存在以下问题:

1、金库设施不齐全,防潮、防霉工3

作不到位等;

2、库房卫生很差,库房内外蜘蛛网、灰尘很多、很厚、长期未进行彻底的清扫。

3、未严格按执行库存限额制度,有8个网点还有库存超额现象,未及时上调头寸。

(四)重要空白凭证管重理情况

各网点都是按照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和使用的,管理流程已经全面覆盖各个环节,建立了分类登记簿和分户账,重要空白凭证都账账,账证,账实相符,表内外核对无误,重要空白凭证都严格执行了入库.登记.领用.销号.作废等手续,会计主管按每周对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盘底查库。.

(五)印、证分管制度执行情况

(六)大额款项支付管理情况

对大额存款支付执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按规定对大额款项收付进行有效证件、付款依据的审查、登记和报备,存款信息真实完整。存在的普遍的问题是各网点上报领导签字不及时或补签字;部分网点存在大额交易登记簿登记汇出不全,缺换人复核的现象。

(七)特殊业务处理情况

规授权办理存款挂失的情况。存在的问题是,手工挂失登记簿登记欠完整,“受理处理记录一栏”大多只是登记“按规定受理挂失”字样,没有详细记载挂失内容;部分信用社有口头挂失未按时登记的情况。

(八)会计核算

存款业务账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没有存在乱用会计科目的情况;不存在账外吸储、账外运营的情况;严格执行了日均存款统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合规。

(九)存款业务事后监督制度

我县联社已经于20xx年4月成立了事后监督中心挂靠财务部,及时全面的对存取款业务执行事后监督检查,稽核部门也每季度对各网点进行业务检查审计,对发现问题做到整改问责。

(十)利率执行情况

我县32个网点存款利率都是按照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执行,存款的结息、付息都是按照国家利率管理制度执行并由省联社在核心系统输入控制的,应付利息都是按季及时计提,存款利息都进行了准确无误的计付,不存在多付或少付利息现象。

(十一)违规吸收存款情况

1.全辖32个网点不存在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情况。全辖32个网点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不存在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包旅游、赠送实物(卡)等名目和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情况。

2.全辖32个网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能够自觉遵守《商业

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存在通过“公关”大户企事业单位违规开户强拉存款情况,不存在以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等情况。

3.全辖32个网点将存款指标与其他业务经营指标统筹考虑,综合制定,未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奖励办法。不存在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职工个人的情况,也不存在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励、福利等挂钩的情况。我县陈家桥分社行政上属于北塔区,业务管理上属于广北县信用联社,陈家桥乡政府的财政所等单位存款都没有在陈家桥分社开立账户,陈家桥乡政府某领导说“你们抓存款要给我们一点好处费,我们就为你陈家桥分社开立账户”。陈家桥分社蔡主任一口拒绝。陈家桥分社储蓄存款70%用于发放贷款,支持北塔区陈家桥乡人民群众,而陈家桥乡财政所等单位存款不知道流向何方,这就需要监管部门查一查。

4.全辖32个网点在开展正常的业务营销时严格规范宣传行为,不存在在宣传资料中损害同业的宣传标语和词语的情况,不存在混淆理财产品、积分回馈与储蓄的关系而误导储户的情况。

(十二)操作风险防控

柜员业务授权明确,无越权办理业务现象;定期更换了密码,人员调离时按规定及时变更和注销了业务权限;设立了柜员密码权限更换登记簿,调阅监控录像录入密码时遮盖了密码器;无相容岗位职责兼岗或混岗情况;柜员离岗做到了按规定暂退。

(十三)收费管理情况

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264号)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办发【20xx】22号)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调整了存款相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将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告知了客户,无乱收费现象并及时将各项正常收费款项计入了相应会计科目;无收费不入账或乱入帐的现象;无挤占、挪用各项业务收费情况。

对能够整改的问题下达了整改意见书,责成有关网点限期按规定整改,并落实到责任人,对无法整改的问题,按照员工违规处罚办法标准处罚并在20xx年第三季度绩效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