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学与志和才的关系 关系的心得体会(实用7篇)

小编: 书香墨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学与志和才的关系篇一

人类是社交动物,每个人的生命历程中都离不开各种关系,比如亲密关系、友谊关系、家庭关系、职业关系、政治关系等等。人际关系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一个人的生活质量、幸福感、成就感、内心满足度和自我价值感等等。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系的意义在于人们相互携手,协助共同迎接困难、实现目标,享受少不了的价值和快乐。

段二:建立和维护关系的方法

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惠有着科学的方法。第一,多向别人提供帮助。自己多关心别人,一旦有需要便会有人来帮助自己。第二,多给别人发现突出之处,令对方更有自信。第三,尽可能地多了解别人的兴趣爱好和理想目标,根据这些了解找到共同之处,从而增加彼此的好感和情感连带性。第四,多倾听别人的话语,倾听的事实证明是建立信赖的重要途径。以上方法不仅适用于家庭关系、友谊关系,而且适用于工作环境、合作伙伴等其他人际关系。

段三:处理人际关系中的问题

人际关系当然是有问题和矛盾的,比如:办事不周到,不够主动;说话不经思量,随口就来;办事有独断性,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等等。如何妥善处理人际关系中的问题呢?首先,保持冷静、理智;其次,倾听对方的意见和想法,理解对方的情绪和需求;进一步,有效沟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诚恳道歉,改进自己的行为和态度,重建正常的关系。宽容、理解、协商、调节是解决人际关系问题的必要步骤。

段四:珍惜个人关系

或许有人将个人关系视为理所当然,不珍惜或轻视它。殊不知,生命中的每一段关系都打了生命际途中的重要记号和里程碑。当有赞赏和爱,你就更加坚定和勇敢;当有关心和支持,你就能够更加心安理得地面对生活中的情感洪流;当有磨炼和挫折,你便有力量和智慧去克服它们。因为前进的路途中,许多人一同前行,你的人生才会更加传奇有意义。

段五:人际关系对自我发展的重要性

在人际关系中拥有一个坚强的圈子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可以对你遭受困难和承担挑战时提供支持和鼓舞。关系也同样在各个方面影响着你的生活,包括职业、创造力和幸福。当人际关系良好时,你会有更多的机会拓展职场和工作机会;当你有更多的朋友时,你会使用更多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来提高生活质量。最后,人际关系的价值是由这些偶遇、友谊和联系共同铸造的,没有他们,我们就会迎来一片空虚和无助。所以,在生活中,我们要努力构建良好的关系,愉悦、信任、尊重和支持都是保持稳定的人际关系的基石。

学与志和才的关系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退休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年。

本协议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

第四条乙方认为,根据已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五条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甲方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的标准、方式、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条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协议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三条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乙方家属意见(要求乙方之配偶或成年子女填写)

签字:

与乙方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劳动关系确立的条件

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案情

6月28日,原告重庆xx公司同吴某某签订《荣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重庆市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吴某某承建。7月4日,吴某某同傅某某签订《荣城xx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以自己的名义发包给傅某某承建。7月10日,傅某某聘请黄某某清扫工程车洒落在公路上的渣土,清扫范围位于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工作场地之外,在工程车经过的荣昌县“5号桥”附近的公路路段。7月14日晚,黄某某下班离开“5号桥”后,于当天22时许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对傅某某同黄某某就黄某某的工资、上下班时间的约定,黄某某的丈夫杨某某称“不清楚”,但确定黄某某死亡前未领到工资。xx公司称,黄某某死亡后经了解得知,黄某某是傅某某雇用的,其工作是由傅某某安排,报酬是清扫完即付款。

黄某某死亡后,杨某某于月28日以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荣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仲裁。仲裁委以渝荣劳人仲案裁字第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重庆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劳动关系成立。xx公司不服,于4月10日诉至荣昌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黄某某同xx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裁判

荣昌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一方为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且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必须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本案中,荣昌县荣城xx地下室及土石方工程是由吴某某以个人名义发包给傅某某个人承建。傅某某以其个人名义招用黄某某,并将其安排在荣城xx施工现场外的荣昌县“5号桥”附近清扫渣土;黄某某的.报酬由傅某某同黄某某商定,其工作地点不在荣昌县荣城xx工程施工现场,原告未对黄某某的工作进行安排,也无法对黄某某的工作进行管理。综上,本案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法院确认黄某某同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未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荣昌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同原告重庆xx公司在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7月14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被告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需要从用工主体和被用工人双方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来判断。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法律劳动关系。且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基础事实,应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杨某某主张黄某某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由杨某某结合劳动关系的内在特征和外在显征来承担举证责任。但从外在显征来看,xx公司未曾对黄某某发放工作证、工作服等。

从内在特征来看,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安排、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实质性管理。黄某某系由傅某某招用,xx公司未对黄某某进行管理,未向黄某某直接发放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仅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因此,黄某某与xx公司在该期间未成立劳动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怎么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究竟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呢?或许很多劳动者对此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6、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适用中止和中断;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内容却是千差万别。劳动者们在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后,才能更好的把握二者的实质。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呢?相信不在少数的人把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弄混淆了,别看他们只有一字之差,其实这二者是有本质上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究竟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哪些方面的区别。

1、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5、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学与志和才的关系篇三

警民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警察的期望也在不断增长。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警民关系观念,积极参与到维护社会安全和法治的行动中。在这一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第二段:互信互助是关键

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离不开互信互助。当我们遇到问题时,要敢于向警察寻求帮助,同时要相信警察会尽力帮助我们。在与警察接触的过程中,我发现只有通过相互信任和帮助,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合作,共同解决问题。警察同样也需要得到人民的理解和信任,只有双方携手合作,才能建立起积极的警民关系。

第三段: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对于大多数人民来说,了解法律是一项必要的常识。只有通过法律的正确引导,我们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违法和误解。警察在与民众接触时需要做好法律教育的工作,让民众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增加对法律的认同和遵从。我在与警察的交流中,发现警察对法律的解释和教育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让我更加清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第四段:冲突的化解与沟通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警民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意见的分歧和冲突。这时,良好的沟通能够起到很好的化解冲突的作用。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学会冷静思考,合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尊重警方的处理意见。警察同样也应该做到耐心倾听,理解民众的诉求,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通过有效的沟通,我们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提升警民关系的质量。

第五段:参与社区活动的重要性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是增强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社区活动不仅能够增进警民之间的了解和互动,还能够加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安全感。通过与警察一起参与社区建设和维护工作,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警察的工作和付出,增强对警察的尊重和信任。这种亲密的合作关系有助于提升社区的治安水平,使我们的家园更加安全和谐。

结尾

良好的警民关系是社会的宝贵财富,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建立和维护。与警察的接触让我深刻体会到互信互助、法律教育、沟通和参与社区活动的重要性。只有通过相互合作和理解,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希望未来警民关系能得到更大的改善,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与志和才的关系篇四

警民关系是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警民关系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也有着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警民关系的看法和理解。

首先,建立信任是警民关系的基础。只有当市民相信警察的公正和诚信,警察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在处理问题时,警察应该注重对市民的尊重和理解,不以权力压迫市民,而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与市民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同时,警察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与市民交流,加强双方的了解和信任。只有建立了信任,才能够更好地推进警民合作,共同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贡献。

其次,警民关系需要双向沟通。作为市民,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地接受警察的指导和要求,而是要积极参与到警民合作中来。我们应该及时向警察报告可疑行为,提供有用的信息来帮助他们破案。警察也应该积极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民意,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通过双向的沟通,才能够建立互信,实现共赢。

再次,警民关系需要公平和公正。警察在执法中要保持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不论是官员还是普通市民,都应该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警察在工作中要严守警察职业操守,严格遵循法律和规章制度,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违法行为。而市民也要理解警察的工作压力和困难,对警察的合法执法给予支持和信任。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够真正实现警民友好关系的建立。

此外,警民关系需要关注社会问题。警察作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主体力量,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来。他们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还可以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帮助改善社区环境,增强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同时,警方还应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确保市民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合作是警民关系的重要特点。只有当警察和市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达到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目标。在警察的工作中,他们需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意识,为市民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市民则需要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治安。只有在合作中,才能够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之,警民关系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因素,良好的警民关系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通过建立信任、双向沟通、公平公正、关注社会问题和合作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和谐的社会。每个市民都应该认识到自己对警民关系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共同推动警民关系的发展,共同努力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做出贡献。

学与志和才的关系篇五

案情:

被告江西省吉水县双村粮管所在1987年建所时因占用了原告周能苟所在的村小组的土地,同年3月9日,原告与村小组签订了一份《关于粮油搬运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村小组的村民承担被告的一切粮油包装及搬运工作,以解决部分劳动力的安置问题,被告按上级规定的价格给予报酬;该合同还规定村小组一方应保证随叫随到,满足被告的搬运要求。在每次具体搬运中,被告需要人搬运就到村小组通知,村民自发组织搬运工作,人员每次各不相同,搬运费即时清结。209月3日,原告周吝苟和其他7名村民到被告的六号仓库进行粮食打包及搬运上车工作。原告在扛着粮包经过跳板上车时,从跳板上跌落在地,致其腰部受伤。经诊断为第二腰椎爆裂性骨折并神经挫伤,被评定为伤残八级。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101.3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55323.26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的粮食进行打包并搬运是在被告的安排下进行的,被告按劳付酬,原告在搬运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佣方的被告应承但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及其他村民是自主的为被告进行粮食打包及搬运工作,被告只按劳动成果来给付报酬。原告应对自己的劳动行为承担风险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应适用公平原则。原告在搬运过程中,因意外跌伤,其本人没有过错;被告在原告的跌伤中也没有过错,但被告作为受益方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因此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7101.30元,并一次性补偿原告生活补助费10000元比较合法。

评析

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如下:

雇用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三者的区别从以下两个层面去分析:第一个层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雇用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订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第二个层面是接受报酬方所提供劳动的内容,受雇佣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力。从上可以看出劳务关系是界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中,1、原告及其他7名村民之间如何分工、装载车辆如何停放、上车的跳板如何放置,均由其自己确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2、本案原告及其他7名村民按照被告的.要求,自己组织人力并完成打包和上车的工作,其提供的劳动主要是单纯的体力劳动,根本不需要什么技术和培训,只要是健壮的村民,谁都可以参加被告的搬运工作。因此原、被告之间主要是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3、本案中,原告和其他村民的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其自己决定,被告并未对其行使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职能,原告和其他村民并没有在被告的监管之下开展工作,双方的关系仅属于一种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因此完全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笔者同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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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与志和才的关系篇六

当了许多年的学生,我对师生关系的理解也慢慢深入。

从前,我一直觉得上课就是老师灌输给学生知识,然后考试得高分就行了。学生在课堂上只要端端正正地坐着听讲就可以了。

直到后来,我渐渐地发现,老师并不仅仅可以是课堂上严肃的样子,也可以是课后和同学在一起谈心的好朋友。

小学六年级时,我遇到了一个好老师。他与我们的年龄相差不大。我从同学们的口中得知,他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第一次当班主任。那个时候,我的成绩在班上排名靠前,他便经常找我谈话,希望我能在班上起一个好好学习的带头作用,还委任我为班上的学习委员。从小到大,这还是我第一次当学习委员,有很多不懂的地方,我都会厚着脸皮去向他请教。他总是会耐心地解答我提出的疑问,并且同我分享了他高中时期当学习委员的经历。

在他的帮助下,我渐渐地学会了如何做好一个学习委员。每天早上及时地布置早读任务,还带着大家一起早读。下午我会把老师布置的作业一项一项地写在黑板上,然后第二天早上及时把作业交到办公室里给老师批改。在这个学期结束的时候,我居然被评为了优秀班干部。这可是我第一次被评为优秀班干部,比拿到三好学生的奖状还高兴。

渐渐地,斗转星移,我对师生关系的理解也在不停地发生着改变。尽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很难在遇到一个像他一样“课上是师生,课后是朋友”的好老师,但是我依然觉得师生关系是一种很微妙的关系。

以前,我一直觉得上课是一种负担。之后,我慢慢地发现,上课的过程是一个曼妙的过程,老师向学生分享他的劳动成果,而学生坐在座位上享受着老师的劳动成果。如果有时自己看书,反而会看不进那些抽象的条例,可是因为有老师的生动讲解,我们可以从生活中那些平凡的事例中理解书本上枯燥的文字。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如今,亦是分享知识,化枯燥文字为生动事例也。


学与志和才的关系篇七

人际交往是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事,就连哑巴也懂得用手语与人交流,但是,现在的城市人在社会交际时已有些不知所措。

所以,通过心理课,我了解到,要想懂得交往,就必须创造交往的空间,并积极地与人互动。积极的人际交往会让我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各方面都会有帮助:可以倾诉自己这段时间所受的苦;可以分享自己的所见,所听,所感;可以解决自己不懂的问题等。

看,人际交往能给予我们如此多的好处,为什么人们又会对它如此无奈呢?这正是因为,人们不懂得给人际交往创造适当的空间与时间。在生活中容易出现分歧、争吵、唔会,这个时候,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启到很大的作用,你可以为自己与对方创造一个空间与时间,将自己的想法说出来,让对方理解。这样既不用受旁人的冷眼,使气氛变得古怪,又不用害怕心里话被第三个人听到,对方也知道自己的心思,这样不是很好吗?所以,这时间和空间是必要的。

通过心理课,我还知道如何积极地与人交往、互动。在与人交往时,动作要自然大方,要使用文明用语,不要哗众取宠,保持适当的距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