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自我鉴定(精选5篇)

小编: 紫衣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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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自我鉴定篇一

兹聘任______同志在______专业______职务上,资格确认时间______,聘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领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自我鉴定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国务院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八日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自我鉴定篇三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兼职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受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它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竽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自我鉴定篇四

聘任方:____________大学(简称甲方)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根据_________大学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任务的需要,_________大学聘任_________为______职务,具体聘任单位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

本岗位聘期为___年。聘任期满,视聘任双方需要,决定是否签订继续聘任合同。

本次聘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二条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注:本条内容由学校授权聘任所在具体单位,结合所在单位聘任学科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细化,务求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

一、乙方在聘期内该岗位上应完成的工作目标:

二、乙方在聘期内应履行的工作任务:

1.教学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科研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他任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岗位工作目标、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具体内容由甲方授权具体聘任单位落实)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完成岗位任务所必须的良好工作和生活条件。

3.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

4.乙方在聘期内做出重大成就的,甲方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

三、乙方权利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

4.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自我鉴定篇五

多年来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为专业技术队伍注入了不少的活力和生机。那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应聘人员姓名(以下称甲方)

受聘人员(以下称乙方)

乙方按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取得了 专业技术资格。甲方聘任乙方担任 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经双方同意,特签订本聘约,以共同遵守。

一、聘期

聘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根据设岗情况,在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中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利。在聘期内,对应聘人员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难以继续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有权利低聘或解聘;对泄露科技机密或经济情报,玩忽职守而导致重大事故和严重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乱纪、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者,有权根据错误情节予以降职或解除聘任职务。同时,应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经常进行考核,并记入考绩档案。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创造必要的更新知识培训的机会。

乙方:有应聘或辞聘的权利。受聘期间,甲方如不履行本聘约约

定的义务或有其他不当理由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有权利辞聘。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享受待遇

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乙方享受政治、工资、福利等待遇。

四、解聘、辞聘、续聘

解聘:乙方若违反本聘约的第二条规定,甲方有权随时解除聘约;如乙方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按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岗、内退、停薪、留职、辞退、除名、退职、退休等情况,聘约可自行解除。辞聘:乙方如因身状况不能正常工作,或因出国定居等充分理由,可以要求辞聘,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能终止聘约。续聘:甲方应在聘用期间满前一个月提出是否续聘意见,如不再续聘,则为自行解除聘约。

五、其他约定(如没有、则填写“无”)

六、今后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七、本聘约须经双方签章有效。签约双方若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由杭州市人事仲裁机关仲裁解决。签约双方违反上述条款,单方面终止聘约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本聘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

聘任方: (简称甲方)

受聘方:(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学科名称) (职务名称)岗位,乙方自愿申请受聘甲方该岗位。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期限

乙方在该正高/副高岗位工作期限为六年以上。聘任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务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一、 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校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认真进行课程建设(如教材编写、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实验方法变革等)。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教学安排,每学年完成研究生或本科生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200学时以上。

二、乙方必须每年按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该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乙方在聘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甲方应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或资助。

4.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平对待乙方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和其他方面的利益机会。

三、乙方权利

1.乙方在聘期内享受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和按照甲方规定评定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甲方提出履行请求。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教授/副教授岗位上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外出合作研究、进修、培训任务的除外)

3.全面履行教授/副教授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 考核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乙方须向所在系、部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甲方根据系、部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2.对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3.甲方应保证行使考核权时做到公平、公正,符合规定程序,并保证相应的透明度。乙方对考核结果不满时,有权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经学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在媒体公布解聘消息的权利。

二、乙方在聘期内因特殊原因提出调离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调出,并承担如下经济责任:

1.归还甲方自聘任该职务后为乙方提供的高于下一级职务的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

2.归还甲方自聘任该职务后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和财产。

3.乙方须缴纳未履职期违约金每年5000元。

三、双方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 (职务名称)的名义从事学术及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部门各持一份。

二、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聘任方: (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学科名称)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岗位,乙方自愿申请受聘甲方该岗位。为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期限

乙方在该岗位服务期限为 五 年以上,聘任时间自 年 月 日。在该岗位服务期间,经评定受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服务期限自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开始后重新计算。

第二条 乙方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

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甲方关于本职务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一)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地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学校及教研室分配的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总学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

(二)乙方必须每年按学院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

第三条

(一)甲方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该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甲方义务 权利和义务

1.依法维护乙方应享有的各项权利。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乙方在服务期内做出突出成绩的,甲方应积极推荐申报有关奖励或资助。

4.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公正、公平对待乙方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和其他方面的利益机会。

(三)乙方权利

1.乙方在服务期内享受甲方根据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和按照甲方规定评定的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提供的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

2.享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3.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甲方提出履行请求。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务期内保证全职在甲方相应岗位上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外出合作研究、进修、培训任务的除外)。

3.全面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服务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 考核

(一)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乙方须向所在系、部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甲方根据系、部意见确定考核结果。

(二)对考核不合格者,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三)甲方应保证行使考核权时做到公平、公正,符合规定程序,并保证相应的透明度。乙方对考核结果有异议时,有权向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乙方在服务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考核不合格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损学术道德的行为,经学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审议,甲方有权予以解聘,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在媒体公布解聘消息的权利。

(二)乙方在服务期内因特殊原因由乙方主动提出调离的,需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调出,并承担如下经济责任:

1.归还甲方自聘任该职务后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和财产。

2.乙方须缴纳未履职期违约金每年5000元。

(三)双方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名义从事学术及其他社会活动。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在院、部各持一份。

(二)除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处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应征得对方同意。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项,应由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