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思想汇报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大全5篇)

小编: 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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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思想汇报篇一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

1.人保

,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保

,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

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我从四个方面给你详细分析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相关法条: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300字范文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300字怎么写

取保思想汇报篇二

,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

对被刑事追诉之人,不是采用刑事羁押这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采用由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其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均普遍予以规定。虽然其间有许多显著的差异,然而,各国的保释制度不仅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基本性质上是共同的,而且在下述几点意义上,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保释制度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精神存在着一致之处。该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当然,保释制度只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在判决之前免受监禁之苦。因为决定或批准保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所涉嫌之罪相对轻微;该人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不致因保释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刑事指控之人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逮捕的证据条件不具备,也是决定采用取保候审的原因之一。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会对不准予以保释的情况作出专门的详细规定。因此,保释制度的存在,只可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羁押,而对另一些来说,等候审判时受监禁往往会成为“一般规则”。

(二)现代保释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是相互协调的。

无罪推定原则自其被提出之后,即是一项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刑事诉讼原则。在现代,人们普遍认为,虽有证据证明某人涉嫌犯罪,但只有在所涉嫌之罪系重罪,并且被刑事指控之人存在着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以致于会发生社会危险或破坏诉讼的顺利进行时,刑事羁押才被认为是必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的含义包括:对于被刑事指控之人,不应象对被判定罪行之人那样被剥夺人身自由(如果其所被判之刑是监禁刑的话)。

(三)保释制度虽然立足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宗旨却是使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刑事羁押之苦。

显然,如果仅仅是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预防被刑事指控之人可能会继续实施之犯罪,预防其损毁证据或威胁证人作证,预防其可能逃跑等等角度来看,对被刑事指控的人采用刑事羁押的手段,较之保释肯定会更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释制度虽有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一目标,但其宗旨并不在此,宗旨应是减少刑事羁押。虽然如此,我们认为,各国在设立和实施保释制度时关注保释是否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保释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目标,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阐明保释制度的宗旨并不是要否定这种考虑,而是为了说明这种考虑绝不能过分,否则,设立保释制度时对保释条件的设定就会过于苛刻,以致于只能在很少的刑事案件中对极少的刑事被告人适用;或在实践中准予保释时过于慎重,以致于只有少数人才能得到保释的机会。

这样,就会使被刑事指控的人遭受刑事羁押成为“一般规则”。

虽然各国的保释制度具有相似的性质及一些共同的特点,但由于面临的问题及社会条件的差异,在发展和完善保释制度,以使保释制度在发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则”这一宗旨,各国所面临的任务及其困难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得较为充分:

(一)保释条件应如何设定

保释条件苛刻与否,关系到保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减少刑事羁押这一宗旨。当然,保释条件是否苛刻,实际应以保释条件的具休化为基础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就此而言,中国的保释制度因对某些保释条件规定不够具体而很难予以判断。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的逃跑危险性条件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释的条件,其中有一项规定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项规定既过于笼统,以至于据此难以判断应否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且,也使取保候审的条件显得过于苛刻。显然,如果该人已经准备逃跑或已经采取了逃跑行为,对此不予保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只是存在着逃跑的可能性而不予保释,则条件就可能过于苛刻了。就潜在的可能性而言,任何一个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面临着被判长期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时,都有逃跑的危险,甚至一些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之人,也同样会有逃跑危险。因此,为了使保释的条件不至于太过苛刻,就需要从准予保释的角度作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因可能逃跑等一些对诉讼顺利进行仅有潜在可能的影响,而剥夺其被保释之权利。

当然,重要的不仅是规定保释的具体条件,而且需要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准予保释的申请。在这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尚缺乏相关的内容,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保释法规均有此种规定。虽然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有宽严之差,但有无此种规定,却是检验刑事诉讼实践中申请保释作为一项权利被尊重的重要标致。显然,如果法律中缺乏应当准予保释的规定,是否准予保释均由主管部门斟酌决定,那么,获得保释就不可能是一种权利,而只是职权部门的“恩赐”而已。

当然,对于中国来说,使保释能在相应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普遍被采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仅仅是法律的完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在考虑如何使保释条件具体化及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问题时,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参考意义的规定,还要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客观条件。诸如保释执行机关有效阻止被保释之人逃跑的能力,在被保释之人逃跑后追辑其归案的可能性等。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有助于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被采用。

(二)保释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如何与无罪推定原则协调

保释虽然是一项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之上的旨在减少刑事羁押的强制性措施,但保释制度中却存在着许多隐含着的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例如,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以前曾有过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一般可以成为不准予保释的理由。这其中,显然就隐含着这样一种推断:由于以前曾有过这种行为,现时他很可能仍会有这种行为。又如,有的国家规定,对涉嫌犯某些重罪之人,不得准予保释。这其中隐含着的推断是,犯这些重罪之人,其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而不仅仅是基于抽象的可能性。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或许,保释制度在这方面的发展与完善,会给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增加新的含义和内容。

(三)保释制度如何体现诉讼公正原则

保释作为使被刑事追诉之人免受监禁之苦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实施如何体现公正原则,以使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各项条件不同的人,在该项制度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是一个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对中国这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了财产保这种保释方式后,这个问题尤其显得突出。

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释(在中国,目前仅限于现金保释),显然会增加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可能性,使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减少刑事羁押。然而,财产保释方式的出现,在贫富不均的社会中,对被刑事指控的人来说,其保释的机会因其拥有的财富多寡而会不均等。不仅如此,相同数额的保释金,也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而给不同的被刑事指控的人带来不同的负担(当然,约束力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公平、公正地适用财产保是一个极大的难题。虽然中国规定了一个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的财产保数额下限(两千元人民币,但法律未规定上限),但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解决。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仅仅在财产保释的有关规定中,完善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应当重视适用保证人担保的保释。在中国这个强调人际关系的社会中,保证人的作用不应被忽视,至少不应因为财产保释方式的出现而被减弱。

揭示完善保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意在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得到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对我们是有益的,研究中国社会中的有关特点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影响也是必要的。在这些基础之上,保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减少刑事羁押的功能,是完全可能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减少刑事羁押,以使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致成为“一般规则”,保释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例如,还应考虑在不能适用保释而又不应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时,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监视居住作为另一项不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强制措施,在中国其适用条件与保释几乎完全相同)。并且,提高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改善刑事案件侦破手段及诉讼程序,或许是更为基本的途径。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

取保思想汇报篇三

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驶一般分为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篇一】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思想汇报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条款。20xx年x月x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和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协调,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新闻和报纸上无数次的报道,75%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酒驾所引发,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和心有余悸,一个个真切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多亏交警同志的及时警示和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三、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同事宣传酒驾的危害,以自身的事例警醒他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作为一名驾驶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抵制不良风气,做到安全驾驶。

【篇二】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思想汇报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

和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篇三】醉酒驾驶取保候审思想汇报

汇报人:xxx,性别、年龄等身份情况。

汇报人因xxx原因,被判缓刑,为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特汇报思想如下: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论,对照自己,有了极大的思想转变。

2、通过社区的帮教、我认识到自己原来行为的危害,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3、通过公安干警的帮教,我认识到自己的思想急需提高,我会加强努力,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

4、个人认为,通过社会的努力和我自己的努力,我的思想认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我会戒骄戒躁、虚心改造。

汇报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个人醉酒驾驶思想汇报二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条款。

20xx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到社会安全。

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和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协调,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新闻和报纸上无数次的报道,75%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酒驾所引发,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和心有余悸,一个个真切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多亏交警同志的及时警示和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三、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同事宣传酒驾的危害,以自身的事例警醒他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作为一名驾驶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抵制不良风气,做到安全驾驶。


取保思想汇报篇四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年月日在连城无证醉酒驾车肇事****年**月**日经县人民法院判决,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考验期自****年**月**日起计算。

**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且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已对社会、受害者家属造成极大的伤害。也为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现在,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性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期间,本人在管理站的领导下,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个人业务能力学习。主动加强对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在原有的基础上,系统的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细致的学习了“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同时注重加强对外界时政的了解,通过学习,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能力,坚定了立场,坚定了信念,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期间,在管理站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力求更好的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做好管理站内务,护林员监管外,还做了下乡巡山,进村护林防火宣传,制止了多起野外违章用火。

**期间,我一直在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让自己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再侵蚀自己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未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今后我要做得更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站员。

取保思想汇报篇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5条、第69条、第74条和第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规则》《法院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