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赔(汇总7篇)

小编: 纸韵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赔篇一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甲乙双方经由丙方北京卓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达成下述房屋之交易(房屋买卖居间编号 200910142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买卖房产的基本条件(若本条描述的该房产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屋产权证书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

1.1 坐落:北京市顺义区丽斯花园丽盈路h17号别墅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编号:京房权证市顺私字第1840179号 ,产权人:

1.3 在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二、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次交易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 余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于最近国家出台很多政策,特别是银行收缩房贷,所以贷款原则上最迟不得超于三个月完成。如果乙方在三个月内未办好银行贷款并且没有书面与甲方商议其它付款方式时,甲方有权利在签订本合同后三个月内处理该房屋,包括出售该房屋给其他人,违约责任见第六项,但如因甲方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或不能及时到场签字等人为事宜,应向后延续时间。

2.2 甲乙双方协商在签定本协议后15天内签定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乙方的利益最大化,甲乙双方协商后同意签定二份合同,合同编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只做交税时使用,其他时候无效,特此声明。

2.3尾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需于过户前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4该成交价格不包括室内的家具及电器,但包括空调、卫生间已装 物品 和其他不宜拆下的物品。

2.5 该房屋交易以前已做房产抵押,甲方在收到该房定金后___________日去银行办理解压手续,并及时 通知 乙方。

三、税费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中介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承担房屋交接以前该房所产生的物业、取暖、水、电、燃气、有限电视费以及其他关于房屋的费用。

四、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及交付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交完首付款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该房交予乙方,并要保持房屋良好。

五、权利义务规定

5.1 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任何家族纠纷、房款和物业纠纷、无任何瑕疵;保证手续齐全。

5.3 公共维修基金随房转移。

5.4 乙方已实地查验房屋的状况并对房屋的实际状况有充分了解,同意在房屋现有状况下签署本合同。

5.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贷款、过户等事宜,愿意为其提供办理房屋所需任何资料以及到场签字。

六、违约责任

6.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 民法 院起诉。

八、生效及其他

8.1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本合同一式叁份,卖方(或代理人)、买方(或代理人)各持壹份、居间方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备注:

卖方(签字/盖章)

买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赔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元____________元给甲方,二期房款:______元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资金监管。支付时间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尾款贰万元在甲方户口迁出,物业等杂费结清后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30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交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暖费交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各自承担。如因国家房产调控新政影响双方交易,本协议作废,双方不算违约,甲方返还乙方定金。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3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返还给乙方,购房定金不退。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3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1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房屋总价款5___%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价款的5___%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哈尔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时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赔篇三

一、甲方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个人产权的房屋使用所有权以_______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该房屋产籍号为______________,户型为______________室______________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楼层为______________楼。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______________元,并将过户所需材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天内移交给乙方,否则视为违约行为。由方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办理完交易手续并承担全部过户费用,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新房证下发7日内,乙方应将购房余款一次性给付甲方。在乙方交付全部购房余款的当日,甲方将房屋移交丙方使用。

三、乙方交纳定金后、甲方迁出前,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不得随意处置该房屋或挪做它用,也不得随意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内部设施和结构。

四、乙方交纳定金后,在尚未办理交易手续的情况下,该房屋因不可抗力而造成损坏,或被划入政府拆迁范围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应主动向乙方返还定金。

五、水、电、煤气费以及卫生费、房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公共房屋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甲方结清,交付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如有拖欠,乙方可从购房余款中予以扣除或向甲方追偿。水表字、电表字、煤气表字。

六、陈欠取暖费由甲方负责一次性结清,交易当年的取暖费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应按定金的双倍向乙方赔偿。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九、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公证处、发证中心及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经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如有其他协议与本协议不符,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赔篇四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购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以实际产权证为准)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1、乙方预购《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证书号:_______),土地证:_______ 并经人民政府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尾款付清之日交付。

2、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元/平方米,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整,乙方采取_______方式。签订正式合同时首付款_______万,尾款_______万元于签订正式房屋购买合同后_______个月内付清。

3、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整,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4、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_天,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前到__房产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5、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6、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必须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且赔偿双方所交的信息费。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且无权要求好人房产退还已收取的信息费。

7、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__房产执壹份。

其他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经办人(签章):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赔篇五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房屋买卖 合同(协议)

出卖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买受人(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居间人(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和 居 间 人 在 平 等 、 自愿 、 公 平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存 量 房 屋 买 卖 及 委 托 居 间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第

一 一

条 条

房 房

屋 屋

基 基

本 本

情 情

况 况

及 及

权 权

属 属

情 情

况 况

( 一 )

出 卖 人 所 售 房 屋 ( 以 下 简 称 “ 该 房 屋 ” )

坐 落 于 :

沈 阳 市

房 产 证 号 为 :

, 登 记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 本 款 所 述 房 地 产 信 息 以 房 地 产 证 或 相 关 正 式 法 律 文 书 上 的 记 载 为 主 )。

( 二 )

该 房 屋 规 划 设 计 用 途 为 :

囗 住 宅 / 囗 公 寓 / 囗 别 墅 / 囗 办 公 / 囗 商 业

囗 工 业 / 囗 其 他 :

( 三 )

买 卖 双 方 均 清 楚 该 房 屋 以 现 状 出 售 , 买 受 人 己 检 查 或 己 授 权 代 表 代 为 检 查 该 房 屋 , 故 买 受 人 不 得 以 不 清 楚 房 屋 情 况 或 产 权 现 状 拒 绝 交 易 。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产 产

权 权

现 现

状 状

如 如

下 下

及 及

若 若

存 存

在 在

抵 抵

押 押

状 状

态 态

需 需

赎 赎

楼 楼

的 的

办 办

理 理

方 方

式 式

为 为

以 以

下 下

哪 哪

种 种

( (

单 单

选 选

出 卖 人 对 该 房 屋 产 权 现 状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并 保 证 没 有 查 封 情 况 , 如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则 出 卖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第 十 二 条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日 内 将 红 本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交 予 双 方 指 定 的 监 管 定 金 和 交 房 保 证 金 的 第 三 方 。

日 内 还 清 贷 款 , 办 妥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出 卖 人 于 办 理 注 销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当 日 将 红 本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交 予 上 述 第 三 方 或 第 三 方 指 定 的 担 保 公 司 。

( (

四 四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的 的

租 租

赁 赁

情 情

况 况

为 为

以 以

下 下

哪 哪

种 种

方 方

式 式

( (

单 单

选 选

口 甲 方 未 将 该 房 屋 出 租。

口 甲 方 己 将 该 房 屋 出 租 , 甲 方 保 证 己 取 得 承 租 人 放 优 先 购 买 权 或 放 弃 购 买 权 之 书 面 证 明 。

口 出 卖 人 须 于

前 解 除 原 租 赁 合 同 , 买 受 人 对 因 原 租 赁 合 同 而 产 生 之 纠 纷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第 第

二 二

条 条

成 成

交 交

价 价

格 格

经 出 卖 人 和 买 受 人 协 商 一 致 , 该 房 屋 成 交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 小写 )

元 ( 大 写

), 该 成 交 价 格 不 含 税 费 , 因 本 次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相 关 税 费 根 据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之 的 定 承 担 。

本 次 交 易 约 定 交 付 的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等 见 附 件 清 单 , 清 单 所 列 设 备 、 装 修 及 物 品 等 无 需 买 受 人 另 行 付 费 , 成 交 价 己 包 含 清 单 所 列 物 品 价 值 。

第 第

三 三

条 条

交 交

易 易

定 定

金 金

定 金 交 付 :买 受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日 内

,支 付 购 房 定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大 写

署 的 监 管 协 议 或 类 似 文 件 上 指 定 的 监 管 账 号 中 以 后 ,视 为 出 卖 人 本 人 己 收 讫 定 金 , 出 卖 人 应 向 买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据 , 出 卖 人 拒 绝 向 买 受 人 出 具 定 金 收 据 的 , 不 影 响 定 金 的 生 效 。

第 第

四 四

条 条

交 交

房 房

保 保

证 证

金 金

出 卖 人 应 结 清 房 产 交 付 前 所 欠 的 物 管 、 水 电 及 其 他 设 备 设 施 等 应 付 费 用 , 并 保 证 按 约 定 的 交 房 条 件 如 期 向 买 受 人 交 付 房 产 , 为 此 出 卖 人 同 意 从 定 金 中 预 留 人 民 币 ( 小 写 )

元 ( 大 写

元 ;

10 日 内 , 由 第 三 方 无 息 退 还 给 出 卖 人 。出 卖 人 拒 不 结 清 所 欠 费 用 或 未 按 约 定 条 件 如 期 交 付 房 产 及 家 私 家 电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将 此 款 用 于 抵 扣 所 欠 费 用 或 用 于 补 偿 损 失 不 足 部 分 仍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如 附 有 家 私 家 电 的 , 包 括 家 私 家 电 交 付 )

第 第

五 五

条 条

房 房

款 款

付 付

款 款

方 方

式 式

双 方 同 意 买 受 人 按 如 下 方 式 支 付 除 购 房 定 金 以 外 的 房 款 :

1 、 买 受 人 须 于

日 之 前 支 付 首 期 购 房 款 ( 不 包 括 定 金 )

人 民 币(小 写 )

元 ,( 大 写

元 )

2 、 买 受 人 应 在 买 卖 双 方 办 理 首 期 购 房 款 监 管 截 止 日 前 向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提 交 贷 款 申 请 的 相 关 资 料 , 贷 款 金 额 以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金 额 为 准 ,如 银 行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 组 合 贷 款 则 以 银 行 与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承 诺 的 贷 款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

少 于 应 交 房 款 余 额 的 , 买 受 人 应 于 银 行 出 具 贷 款 承 诺 函 之 日 或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通 知 之 日 起 ( 如 属 组 合 贷 款 , 则 以 较 后 发 生 的 时 间 计 算 )

七 日 内 向 第 三 方 或 监 管 银 行 补 足 首 期 款 , 如 多 于 应 交 房 款 余 额 的 , 买 受 人 可 向 监 管 银 行 要 求 将 多 出 部 分 退 回 , 出 卖 人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买 受 人 办 理 监 管 银 行 要 求 的 手 续 。

出 卖 人 应 一 同 办 理 首 期 款 监 管 手 续 并 配 合 买 受 人 办 理 贷 款 申 请 手 续 , 并 签 署 《 收 款 帐 户 确 认 书 》等 银 行 或 第 三 方 要 求 签 署 的 相 关 文 件 。

3 、 买 受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未 获 得 银 行 或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批 准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以 下 哪 种 方 式 解 决 :

第 第

六 六

条 条

权 权

属 属

转 转

移 移

登 登

记 记

( 一 )

当 事 人 双 方 同 意 , 自 买 受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约 定 将 楼 款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买 卖 方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监 管 账 号 或 取 得 银 行 贷 款 承 诺 函 , 且 出 卖 人 己 取 得 房 地 产 证 原 件 ( 产 权 无 抵 押 、 无 查 封 )

之 日 起

日 内 , 双 方 共 同 向 房 屋 权 属 登 记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房 屋 权 属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

( 二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之 日

日 内 , 向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户 籍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原 有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

如 出 卖 人 未 如 期 办 理 户 口 迁 出 手 续 的 , 应 当 逾 期 每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款 万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 逾 期 超 过 1 5 日 未 迁 出 的 , 应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总 价 款 10 % 的 违 约 金 。

( 三 )

在 收 文 回 执 载 明 答 复 日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买 卖 方 须 办 理 交 纳 税 费 的 手 续 。

该 房 产 证 由 买 受 人 配 合 领 取 , 买 受 人 负 有 抵 押 义 务 的 , 买 受 人 须 在 领 取 新 房 产 证 当 人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

第 第

七 七

条 条

房 房

屋 屋

的 的

交 交

付 付

( 一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应 应

当 当

按 按

照 照

下 下

列 列

哪 哪

项 项

约 约

定 定

将 将

该 该

房 房

屋 屋

交 交

付 付

给 给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口 办 理 完 毕 该 房 屋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手 续 后 ,

个 工 作 内 将 该 屋 买 受 人 ;

囗 出 卖 人 收 到 全 部 房 款( 不 含 物 业 保 证 金 )后

个 工 作 内 将 该 屋 买 受 人 ;

( 二 )

该 房 屋 交 付 时 ,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第 1 、 2 、 3 项 手 续 :

1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共 同 对 该 房 屋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清 单 等 具 体 情况 进 行 验 收 ,记 录 水 、 电 、 气 表 的 读 数 , 并 交 接 补 充 协 议 及 物 业 交 割 单 中 所 列 物 品 :

2 、 买 卖 双 方 在 交 楼 确 认 书 及 房 屋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 装 饰 装 修 、 相 关 物 品 清 单 上 签 字 :

3 、 移 交 该 房 屋 房 门 钥 匙 ;

( 三 )

在 房 屋 交 付 日 以 前 发 生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 水 、 电 、 燃 气 、 有 线 电 视 、 电 信 及 其 他 费 用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交 付 日 以 后 ( 含 当 日 )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买 受 人 承 担 。

出 卖 人 同 意 其 缴 纳 的 该 房 屋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 公 共 维 修 基 金 )

的 账 面 余 额 无 偿 转 移 至 买 受 人 名 下 :

第 第

八 八

条 条

税 税

、 、

费 费

相 相

关 关

规 规

定 定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承 承

担 担

费 费

用 用

囗 营 业 税 ;
囗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

囗 教 育 费 附 加 ;
囗 出 卖 人 印 花 税 ;
囗 个 人 所 得 税 ;
囗 土地 增 值 税 ;
囗 出 卖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土 地 使 用 费 ;

囗 买 受 人 印 花 税 ;
囗 契 税 ;
囗 登 记 费 ;
囗 买 受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 房 产 证 》 贴 花 ;

口 权 籍 调 查 费 ;

囗 公 证 费 ;
囗 房 产 评 估 费 ;

囗 律 师 见 证 费 ;

囗 保 险 费 ;
囗 抵 押 服 务 ;
囗 赎 楼 费 :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承 承

担 担

费 费

用 用

:囗 营 业 税 ;
囗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

囗 教 育 费 附 加 ;
囗 出 卖 人 印 花 税 ;
囗 个 人 所 得 税 ;
囗 土地 增 值 税 ;
囗 出 卖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土 地 使 用 费 ;

囗 买 受 人 印 花 税 ;
囗 契 税 ;
囗 登 记 费 ;
囗 买 受 人 房 产 交 易 服 务 费 ;
囗 《 房 产 证 》 贴 花 ;

口 权 籍 调 查 费 ;

囗 公 证 费 ;
囗 房 产 评 估 费 ;

囗 律 师 见 证 费 ;

囗 保 险 费 ;
囗 抵 押 服 务 ;
囗 赎 楼 费 :

, 如 因 出 卖 人 房 产 逾 期 供 楼 或 断 供 导 致 多 出 的 赎 楼 费 用 ,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第 第

九 九

条 条

房 房

以 以

产 产

权 权

及 及

具 具

体 体

状 状

况 况

的 的

承 承

诺 诺

( 一 )

出 卖 人 应 当 保 证 该 房 屋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 未 被 限 制 转 让 , 出 卖 人 承 诺 其 配 偶 和 该 房 屋 的 共 有 权 人 均 知 晓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认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的 约 定 , 且 无 他 人 对 该 房 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买 受 人 承 诺 其 配 偶 和 该 房 屋 的 共 同 买 受 人 均 知 硗 并 同 意 本 次 房 屋 交 易 , 且 认 可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的 约 定 。

本 本

条 条

独 独

立 立

条 条

款 款

,即

使 使

本 本

合 合

同 同

及 及

其 其

他 他

文 文

件 件

因 因

一 一

方 方

违 违

反 反

前 前

述 述

承 承

诺 诺

,依

法 法

被 被

变 变

更 更

、撤

销 销

、解

除 除

、终

止 止

或 或

认 认

定 定

无 无

效 效

的 的

,本

条 条

约 约

定 定

依 依

然 然

有 有

效 效

,守

约 约

方 方

仍 仍

可 可

依 依

据 据

本 本

条 条

款 款

追 追

究 究

违 违

反 反

承 承

诺 诺

方 方

法 法

律 律

责 责

任 任

( 二 )

出 卖 人 确 认 , 该 房 屋 在 其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持 有 期 间 , 在 房 屋 本 体 结 构 内 口 是 / 囗 否 发 生 过 非 正 常 死 亡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杀 、 他 杀 、 从 该 房 屋 内 坠 出 死 亡 、 意 外 死 亡 等 )

. 如 果 出 卖 人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前 就 前 述 事 隐 真 实 情 况 的 , 三 方 确 认 :

因 出 卖 人 之 欺 诈 行 为 , 使 得 买 受 人 和 居 间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基 础 上 订 立 本 合 同 , 买 受 人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撤 销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及 相 关 协 议 。

出 卖 人 另 应 承 担 如 下 责 任 :

l.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请 求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返 还 买 受 人 全 部 房 款 , 未 如 期 返 还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按 日 计 算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房 屋 成 交 总 价 万 分 之 五 的 滞 纳 金 。

2 、 出 卖 人 应 当 赔 偿 买 受 人 及 居 间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就 已 收 取 的 房 款 按 照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赔 偿 买 受 人 利 息 损 失 、 赔 偿 买 受 人 为 购 房 支 出 的 税 费 、 贷 款 费 用 等 实 际 支 出 、 买 受 人 己 向 居 间 人 交 纳 的 全 部 费 用 、 房 屋 价 格 上 涨 的 差 价 掼 失 、 买 受 人 实 际 支 出 的 装 修 、 物 业 、 使 用 费 用 等 。

( 三 )

出 卖 人 确 认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 不 含 公 共 区 域 :

如 公 共 管 道 、 外 墙 、 屋 顶 等 )

囗 是 / 囗 否 存 在 漏 水 ( “ 漏 水 ” 指 房 屋 顶 部 、 墙 曲 、 室 内 管 道 或 地 而 发 生 的 涔 水 或 漏 水 现 象 )

的 情 况 . 若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存 在 漏 水 情 况 , 出 卖 人 当 在 交 付 房 屋 之 前 完 成 修 复 。

如 出 卖 人 未 予 修 复 , 买 受 方 在 房 屋 交 付 后 自 行 维 修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承 担 全 部 维 修 费 用 ;

因 维 修 房 屋 影 响 买 受 人 使 用 的 , 出 卖 人 另 应 当 赔 付 买 受 人 因 此 所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 但 买 受 人 使 用 不 当 , 导 致 该 房 屋 主 体 结 构 内 发 生 漏 水 的 不 在 本 条 款 所 约 定 之 范 围 内 。

( 四 )

分 了 解 , 自 愿 买 受 该 房 屋 ,出 卖 人 应 当 保 证 自 本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至 该 房 屋 验 收 交 接 完 成 , 对 各 项 房 屋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及 其 装 饰 装 修 保 持 良 好 的 状 况 。

第 第

十 十

条 条

违 违

约 约

责 责

任 任

买 受 人 承 诺 符 合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的 置 业 条 件 并 己 知 悉 银 行 相 关 的 贷 款 规 定 , 否 则 , 因 买 受 人 原 因 无 法 购 买 的 , 责 任 由 买 受 人 自 行 承 担 :

出 卖 人 承 诺 其 已 如 实 告 知 房 屋 的 权 属 状 况 、 附 属 设 施 没 备 、 装 饰 装 修 等 相 关 情 况 , 并 保 对 交 易 房 屋 拥 有 完 全 处 分 权 , 并 无 产 权 纠 纷 。

1、 逾 期 在

日 内 . 自 合 同 约 定 的 履 约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至 实 际 履 行 之 日 止 , 每 逾 期 一 日 ,违 约 方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五 向 守 约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合 同继 续 履 行 。

2 、逾 期 超 过

日 的 , 守 约 方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本 合 同 。守 约 方 若为 买 受 人 ,买 受 人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出 卖 人 双 倍 返 还 定 金或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20% 支 付 违 约 金 ;
守 约 方 若 为 出 卖 人 , 出 卖 人 有 权 以 书 面 通 知 的 方 式 解 除 合 同 ,并 要 求 买 人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或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总 房 价 款 20% 支 付 违 约 金 ;
由 此 成 第 三 方 损 失 的 ,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第 第

十 十

一 一

条 条

不 不

可 可

抗 抗

力 力

所 所

有 有

权 权

转 转

移 移

/ /口 口

转 转

移 移

占 占

有 有

之 日 起 转 移 给 买 受 人 。

第 第

十 十

二 二

条 条

合 合

同 同

效 效

力 力

、 、

争 争

议 议

解 解

决 决

方 方

式 式

( 一 )

本 合 同 自 方 签 字 ( 盖 章 )

之 日 起 生 效 . 双 方 可 以 具 体 情 况 对 本 合 同 中 未 约 定 、 约 定 不 明 或 不 适 用 的 内 容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或 补 充 . 对 本 合 同 解 除的 , 应 当 用 书 面 形 式 , 本 合 同 附 件 及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二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其 中 出 卖 人 一 份 , 买 受 人 一 份 。

( 三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协 解 决 , 协 不 成 的 , 依法 向 物 业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 以 下 无 正 文 )

出 出

卖 卖

人 人

( (

签 签

章 章

买 买

受 受

人 人

( (

签 签

章 章

日 日

期 期

日 日

期 期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赔篇六

卖方: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买方:身份证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该地块土地位于面积为规划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预售房屋。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座_____层_______室。该房屋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3层,地下0层。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房屋价款:按套计算,该房屋总金额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方式按期付款:首先,一次性付款人民币:伍万元作为房屋转让定金。然后,在一周内付款___总房款的50%_____。接着,在二周内付款___总房款的40%___________。最后,在交房时付款___总房款的10%___________。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逾期超过___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买受人逾期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总转让款的5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交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年____月___前,将房屋依照约定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八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逾期超过___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交房日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交接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买受人应查验房屋,没有问题后交接钥匙,补齐房款。

第十条甲方承诺甲方为乙方提供外墙粉刷、院子为水泥地面、内墙水泥砂浆抹拉毛、上下、水、电基础设施,但乙方入住后:电表、水表、天然气开口等需乙方自行申请,费用自理。如此房屋占地日后被国家统一征用或拆迁,若国家给予补偿款,住户自行协调处理,甲方不享受任何补偿。房屋全部交付后,甲方将土地证交该土地证所辖范围的所有住户协调管理,甲方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当交房时,乙方先确认房屋状态,无异议后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甲方,此房归乙方所有,若遇到不可抗力,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违约赔篇七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的房屋以人民币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________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