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模板5篇)

小编: 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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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市电视电话会议后,永清县司法局立即研究制定了《永清县司法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工作方案》,并召开了全体司法行政人员召开的动员会。司法局党组要求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照中央、省、市、县政法委要求,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大事,抓紧抓好抓落实,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专项整改活动的深入发展。党组书记、局长许志勇要求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五项工作:一是抓学习教育,使广大司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二是抓查找问题,突出整改重点,规范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行为;三是抓执法规范,找出执法活动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四是抓业务培训,提高司法干警队伍素质;五是抓检查指导,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务求实效。

在此期间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先后到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所等基层部门,实地调研指导“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听取各部门工作情况汇报,要求各部门深入查摆问题,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保障制度,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精力抓好最突出的一两个方面的问题,帮助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查找问题不走过场扎实整改

永清县司法局把查找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当作专项整改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找问题,坚持面对矛盾,不走过场,扎实推进整改。

一是广开言路,多方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在查找工作中,按照政法委的要求,在具体方法上都能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把问题查准查实、查清查透。如:永清县司法局召开座谈会向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发出公开信,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发动全体干警进行大讨论,集思广益,查找问题。结合本系统正在开展的“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向人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和意见表,广泛征集意见。

二是对执法监督工作中掌握的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进行梳理,指导基层部门从中发现问题。从执法监督环节,从个案监督中,整理出了工作中有缺陷的环节,以“司法局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督办函”的形式下发到相关部门进行督办,要求他们认真核查,及时纠正,限时回告办理结果。

三是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为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加大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整改力度,永清县司法局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监督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四是动员执法监督员帮助整改。在此次专项整改活动中,司法局召开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员双月座谈会,在会上专门向执法监督员通报了中央、省、市、县委“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发动执法监督员发挥联系广泛,熟悉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优势,多提意见建议,帮助司法行政机关查找问题,剖析原因。

整改活动成效裴然

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有力措施,坚持边查边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加大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解决民间纠纷困难的问题,永清县司法局整合人力资源在全县各乡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了群众解决纠纷。为了提高纠纷调解人员技能,永清县司法局在总结往年经验的基础上推出了调解工作“十心十法”,报送司法部后,司法部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推广,在今年调处的127件纠纷中涉及重大疑难纠纷的有6件均被成功化解。公证律师工作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效益,走出门去提供优质法律,累计为群众减免费用达48万元,未出现一例错案、错证。在益昌路改造过程中,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及时为县委县政府出谋划策,夜以继日加紧工作,免费为群众提供咨询、讲解法律法规,为搬迁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出了贡献,受到了县领导的好评。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防止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发生。如司法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执法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开展“大学习、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以案代教、以案代训,培养干警敢查善办疑难纠纷的技能;依法收集证据、善于化解矛盾的水平;敢于善于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本领。为提高司法干警的综合素质,实行集中培训,每周三、五利用晚上的业余时间组织学习,请律师、专业人士讲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深受基层干警欢迎。

质量管理考评系统,将规范化与信息化相结合,促进了规范执法办案,提高了案件处理的准确率和办案质量。律师所建立和推行"一案一评"的评分制度和"一日一上网"的反馈制度,将案件的办理规范化、公开化、网络化,使办案人员能及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四是建立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如近年来,司法局按照政法机关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把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加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列入年终考评“一票否决”范围,做到了收支脱钩,建立了“收支两条线”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了不良现象的发生,为严格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服务业针对这次整改活动查摆出来的问题,在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办案纪律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突出了制度建设。如针对有的律师与当事人、法官交往过密的问题,制定了《规范律师与当事人、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要求律师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针对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办案效率不高的问题,制定了《关于法律服务案件办理期限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延期办理案件数量,非因法定事由,一律不予延期。司法局为了提高干警规范执法的意识和水平,专门印制了《严格执法规范手册》,做到人手一册,大大方便了干警规范执法。

涌现出大量先进典型

通过此次专项整改活动,也发现了大批先进的典型人物、典型做法和典型案例。如,法律援助中心在规范执法行为活动中,又提出了更为人性化的法律援助办法。公证律师管理股股长孙桂兰同志,在本职工作中兢兢业业、克己奉公、心系人民,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刘街司法所在执法工作中实现“五个转变”、司法局规范执法行为“十不”的做法都值得借鉴学习、宣传报道。

今后,永清县司法局将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为构建“和谐永清”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继续在作不懈的努力。

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配备警械和武器。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执行。

第九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 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 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

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人;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替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律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察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四)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 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像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不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 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 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 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

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的行为;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时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 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 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一,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

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 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入;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时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

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时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 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时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长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

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 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像;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 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时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 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警队长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控制范围内,防止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 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警械警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 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加强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有效的推进了产业当阳、开放当阳、绿色当阳、民生当阳、和谐当阳建设。现将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重点,积极推进规范基层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逐步健全,政府行政效能逐步提高。特别是今年省、宜昌市组织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以来,我市迅速成立市规范基层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开展规范基层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以各行政执法部门为责任主体,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严格按照省、宜昌市部署,认真开展了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截至目前,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人民满意站所”创建等工作有序推进。通过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加强了执法基础建设,健全了行政执法机制,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提升了行政执法绩效。

二、主要做法

(一)多头并进,加强执法基础建设

1、加强队伍建设。我们通过举办培训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通过加强效能建设严肃行政执法纪律,始终把打造一支业务素质高、宗旨观念强的执法队伍作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2016年9月、2016年6月,市政府先后举办全市规范行政执法培训班二期,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都参加了培训考核,经学习培训、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合格并公示后为其办证,持证上岗。各行政执法单位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执法能力学习培训活动,如市城管局常年坚持每周一下午组织集中学习,每月组织一次业务知识考试。市监察局通过开展效能建设、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活动,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2、健全法制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加大了法制机构建设力度,如市国土资源局、市烟草专卖局等一批单位将法制室与执法队分设,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法制研究、案件审查、执法监督等法制工作;市国税局在保障原有法制队伍的基础上,在各基层分局、大厅、稽查局确定了一名兼职法制员,主要负责本单位的税收执法指导、监督和案件的审理。法制机构的健全,保障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

3、巩固群众基础。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正面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曝光违法行为保障各类消费者权益,将行政执法工作前移,争取广大行政相对人的配合和支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市人社局将关系到劳动者切身权益的法律法规编印成册,免费发放给企业和劳动者,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各项义务,支持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农业局通过各类形式全年接受群众咨询15000余人次,发放“农业110”等宣传单30000余份,广泛宣传涉农维权知识。

4、开展文明创建。今年9月以来,市政府组织开展了“人民满意站所”创建活动,各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各类站、所、队,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方案,结合本系统实际,依托规范基层执法活动、“学创”活动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治庸问责等活动,扎实开展了创建工作。如市工商局各工商所把“人民满意站所”创建和法治工商示范所创建有机结合,提出了明确的创建目标,制定了详实有效的创建方案,将各项工作分解到责任单位、责任人,全员参与,通过创建活动切实推进了执法能力建设。

(二)积极探索,健全行政执法机制

3 / 10 法》,对相对集中的7大类65个小项城市管理类行政处罚权逐一进行清理,做到职责清晰、责任明确,使城市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整合现有的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有关行政执法职能,成立了当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撤销市文化体育局下设的文化市场管理所,以往由多个部门管辖的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实现了统一执法,依法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责,促进了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实行合理执法。2016年以来,全市行政执法单位都开展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予以公告,尽力做到了合理执法。市烟草专卖局等行政执法单位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后,所办理每件行政处罚案件都主动提请当事人现场查阅相关规定,确保过罚相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认错、明明白白受罚。同时,执法人员对被处罚当事人定期上门进行结对帮教服务,协助整改,有效地促进了经营户的规范经营。

3、加强执法监督。近年来,市政府先后制发了《当阳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依职能开展了执法监督检查、案件评查、行政复议、受理检举申诉等工作,并建立了信息互通机制,相互配合,加强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同时,还建立和落实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进行事前审查并出具意见,做到了监督提前,确保了执法质量。

4、落实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单位都成立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实行局长负总责,局长、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责任追究制,促进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市国税局制订了《税收执法问责制度》、《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实施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则》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采取网络监控和人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执法业务及环节实行内部监控。实行内控机制以来,该局共发生执法业务101545件次,在执法过错预警期内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80余人次,按规定对12人次之过错进行了追究,扣分91分,经济惩戒455元。通过以上措施,该局近年来执法正确率达100%,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

(三)完善流程,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5 / 10 政执法人员2255人(其中1450人持有国务院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805人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2、规范执法流程。今年来,全市统一开展了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工作。通过对52个单位上报的3426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审减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752项,确认现有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2674项,其中行政许可128项,非行政许可81项,行政处罚1713项,行政征收58项,行政强制118项,行政给付36项,行政奖励31项,行政确认75项,行政征用5项,行政裁决7项,行政复议6项,行政监督检查151项,行政拨付资金4项,行政备案64项,其他行政权力88项,政务服务109项。目前,各单位已就每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编制上报对内、对外两个流程图,正在审核之中。同时,各执法部门还探索建立了执法流程管理机制,加强了对案件质量的管控。如市工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大力推行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审批管理,从发现案件线索、立案、作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到结案审核一律实行网上流程办理,有效规范了办案程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实行办案单位预审、执法股初审、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的三级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案件质量。

3、提高执法效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我们按照“审批项目最少,审批时间最短,收费标准最低”的要求,组织各窗口单位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对各类事项的时效性、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定、归纳,实行全部许可项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并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要求、申报材料等有关事项,实行了“一站式受理,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市国税局实行“一窗全能综合”服务,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同一个窗口出件,资料内部传办,限时办结,同时,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将78个审批项目压缩至51个。

(四)服务大局,提升行政执法绩效

1、服务中心工作。今年以来,各行政执法单位立足自身职能服务市域经济发展,均取得了可喜成绩。市工商局完善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充分激活发展要素,有效推动我市市场主体的突破性发展。今年上半年,全市新准入设立各类市场主体24644户。其中:内资企业46户,私营企业72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99户,个体工商户23671户。现全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总量40160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市人社局通过上门服务等措施,促使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有力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快速有序发展。

7 / 10 登记春播种子131个,劝退品种9个,涉及数量18500余斤。自检水稻、棉花、玉米等作物品种共192个,代表种子数量132万余公斤;送宜昌对38个水稻两系品种进行分子检测,对存在质量隐患的25个品种种子,下发预警或禁销通知,防止其流入农民手中。组织抽检肥料32个品种,代表肥料数量3140吨,农药抽样送省检测23个。确保了全市春耕未发生因农资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

3、规范行业管理。各行政执法单位通过加强对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了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市盐务管理局对全市400余家食用盐经营户重新审定经营资质和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规范经营者换发许可证件,促进了食用盐销售市场的良性发展。市烟草专卖局加强市场巡查和监管,清理整顿卷烟市场,有力维护了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烟草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同比大幅度上升。

三、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从当前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学历构成看,第一学历大专以上的特别是法律专业人员占比偏低,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影响了规范基层行政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行政执法程序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少数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只重视实体法,对于操作程序和方法研究较少,程序意识较为淡薄,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待进一步规范。

四、建议

(一)提升基层执法人员待遇,引进高素质执法人员。通过改善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环境、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经济待遇等措施,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安心从事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加大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用2—3年时间,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二)建立执法信息公开机制,促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在清理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基础上,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将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的执法项目、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执法结果和文书等事项在网上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执法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9 / 10 政府法制办予以审定,在一个区域内相对统一自由裁量权标准。

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篇五

“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学习心得

xx司法局:

按照广东省司法厅、东莞市司法局有关“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培训考核的要求,在本所组织下,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深化理解了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提高了认识;通过学习,让我更加自觉地在实际执业执法行为中遵守并执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更加自觉地遵守行业规章制度。现将有关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时间:按照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律师协会有关“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促进执法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关于律师学习安排及培训考核的规定,我按时参加了律师事务所安排的集中学习和讨论,另外,本人还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有关律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平均每天学习时间超过半小时。

二、学习内容: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我学习了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行业自律性文件。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律师执业规范(试行)》、《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广东省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

三、学习心得:

通过学习有关律师管理与行业自律的法律法规,我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增强了守法执业的自觉性。

形式等问题。《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通过学习,使我进一步明白了律师收费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标准,必须符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通过学习《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我进一步明白了律师可以从事何种业务宣传行为,何种宣传行为是合法的,何种宣传行为是非法的。规范律师业务宣传非常重要,此有利于维护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通过学习《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关于“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的规定,我认为该类规范非常重要。该类规定有利于律师业务的公平竞争,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规定“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很有必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服务者,精能法律,而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出于信任,一般将诉讼事务全权委托律师办理。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不得为满足自身利益而牺牲委托人利益,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利益。

(四)、学习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出现在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属利益冲突行为。通过学习,我认为,该规定能有力保证律师开展业务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利益,防止出现不能有力维护委托人利益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

同时,我将以这次学习教育为契机,提高守法执业的自觉性,自觉依法执业。另外,本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事及下属规范执法执业行为,严格依法办事,决不允许有违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现象在本所出现。

3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