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支部党员管理监督制度范文(14篇)

小编: 碧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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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员管理制度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教育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学校党支部带领全体党员干部解放思想,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载体和活动方式,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了更有效的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我们将积极引导支部全体党员加强学习,扎实工作,积极创建“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先进基层党组织,力争将玛沁县藏文中学党支部打造成“五好”先进党支部,现结合学校党建、教育工作做以下公开承诺:

一、抓支部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示范带头作用。

学校支部委员会把抓支委自身建设当做首要任务来抓。要求支部书记和委员加强学习政治理论,进一步发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努力增强驾驭学校发展的能力。通过加强班子建设,让学校全体党员能切实感受到加强自身建设的紧迫感,然后自然的融入到“创先争优”的学习和实践中来。

二、抓支部制度建设,以制度创新不断规范全体党员,促进支部科学发展。

学校党支部将切实根据上级党组要求制定出各种学习、工作制度,用制度规范党员言行,让全体党员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充分彰显。进一步加强支部阵地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支部活动,以活动促创建,以制度促发展。

三、抓支部工作业绩,加强监管、督查和考核促党员工作的落实。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督查与监管力度,设立“党员教师示范岗”“党员班主任示范班级”,从党员教师课堂教学、作业批改、学生德育工作、教学教研业绩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并通过支部大会等形式公布全体党员的工作状况,让先进党员得以表扬,使落后的党员感到自身的不足,从而让所有党员认识到自身的位置,进而推动我校可持续发展。

四、抓支部活动开展,进一步激发为学校做贡献的热情。学校党支部将有效开展丰富的活动,让所有党员在活动中展现自我、规范自我。通过活动和学习,加强党员间的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由支部组织谈心活动,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把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形成团结向上的工作局面,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进一步扩大我校的社会影响。

五、抓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德育实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所有党员教师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研究学生思想状况形成的原因及解决方法,由支部书记牵头,定期对学生开展德育工作,支部将对工作对象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反馈,使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承诺人:xuexila。

日期:xx月xx日

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党员管理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党员管理监督工作要落实好10项制度。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收缴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

报告。

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和小组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时,应主动向支部书记或小组长请假。应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

报告。

三、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应组织党员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坚持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建立奖惩约束机制。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每个党员都应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员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或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党日活动制度。应结合生产和业务工作实际,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党日活动时间,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参观学习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七、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八、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变更工作单位、居住地点或临时外出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九、党籍管理制度。申请入党的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取得了党籍。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被开除党籍、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制度

2、采购物品要把好质量关、价格关,杜绝一切霉变、伪劣和来路不明的物品进入食堂。

3、验收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把好验收关,在确认物品质量好、数量足价格合理的情况下,方可能验收。

4、采购大批量的物品,必须向对方索要“产品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才能验收;

二、厨工卫生制度。

1、从事做饭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每年体验一次,合格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操作前和大小便后,都必须要洗手,讲究卫生;

4、操作时,保证不吸烟、不挖鼻孔、掏耳朵,不得对着食品打喷嚏;

5、厨房工作人员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工作服、帽,不得随意吐痰和乱扔脏物。

1、厨房工作人员上班时要穿工作服,勤剪指甲、勤洗手,保持服装整洁;

2、烧菜、发菜、售菜、做面食时,不准吸烟;

3、不买不卖腐烂、变质、质差的蔬菜及肉类、豆豆制品;

4、蔬菜要先洗好,先洗后切,菜要洗净,防止草泥、昆虫夹杂蔬菜中;

5、炊具、砧板要天天洗净,每天要清洗锅台;

6、厨房操作间、洗菜间、就餐间以及窗户地面保持全日整洁卫生;

7、餐具要做到一洗、二清、三消毒(蒸气或84消毒液)。

四、厨房工作人员职责与规范。

1、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要服从办公室的管理,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2、操作时,要集中精力,谨防不安全事情发生;

3、上班时要穿工作服,戴干净的工作帽。做到勤理发、洗澡、洗衣服,保证好个人卫生;

4、强化卫生意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5、要搞好防蝇、防鼠和防虫工作,有蝇鼠虫咬食品,不准再次加工出售;

6、也售的食品严禁直接用入接触,应用夹子,防止交叉污染。

五、饮食卫生制度。

1、加工前应检查原料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不切烹调;

2、熟食间(冷盘间)做到专室、专人、专用砧板、抹布,容器及餐具应分开;

3、接触熟食品的冰箱、刀、板、抹布、盆、秤及操作人员的手等必须清洗;

4、厨房用工具、容器等使用后及时清洗,厨房环境保持整洁。

5、熟食品应烧熟煮透,当餐未用完的食品应及时冷藏,隔餐夜及外购的熟食回锅再出售。

6、操作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注意生熟分开操作,防食品受到。

六、餐具消毒卫生制度。

1、餐具、菜具、熟食容器应餐后立即清洗消毒,做到使用一次,清洗消费。

2、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认真。

3、餐具清洗消毒程序:热力消毒必须严格按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的顺序。

4、餐具消毒应达到下列要求:煮沸:餐具浸没水中煮沸5分钟;蒸气:流动蒸气持续10分钟;药物:如为氯制剂,有效氯浓度为250ppm(250mg/l),食具全部浸入分钟,餐具达到光洁、不油腻、无味感官标准。

5、消毒完毕的餐具、茶具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

6、泔脚、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七、配菜卫生制度。

1、检查食品质量,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2、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完后拆开冲洗干净。

3、待用食品洗净或上浆后放入冰箱保存。

4、工具用具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5、食品容器、盛器清洁,点菜牌、木夹子等不接触食品。

6、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7、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

8、配菜结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八、食品拣洗加工卫生制度。

1、各类生食品必须荤素分开拣清洗净,不加工变质食品。

2、毛骨残渣要及时清理,做到随时加工随时打扫清洁。

3、每天都要清洗水池、工具、容器、地面,每周大扫除一次。

4、清洗后的食品要放置离地面的物架上,严禁随地乱放。

5、切制好的食品要防尘,并加盖加罩,必须做到容器、工具、案板清洁。

党员管理监督制度

党员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是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党的基层组织认真落实对党员进行监督的任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对党员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对党进行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遵守党的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同各种错误行为做斗争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以积极态度,认真对待群众意见,改进工作的情况。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监督,既要监督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2、坚持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党员教育、管理与监督相结合。

4、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5、教育引导党员相互监督。

一、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线领导机关干部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是:

(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活动,发表意见。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白沙镇关于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的精神和要求,特此制定我支部。

一、加强宣传教育

围绕建设廉洁、高效型队伍的要求,要狠抓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三个《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反腐倡廉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融于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培训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廉洁教育进支部活动,将反腐倡廉纳入支部教育体系,扩大廉政教育的覆盖面。

二、明确工作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镇党委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要明确工作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各自应负的岗位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到责任分解、责任督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

三、拓展监督渠道

在党员监督中,要采取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信访在揭露问题、加强监督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呼声的渠道,广泛听取党内外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把“下级评议上级、群众评议党员”制度化,充分依靠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促使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始终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四、严格监督办法

(一)坚持党组织对党员的评价制度

每年对每名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坚持统一组织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共性工作目标考核与特色性突破性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等“四个结合”,发挥好考核的导向作用,公平公正地评价每名党员、干部。

(二)落实党员、干部管理监督责任

生活情况,对于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情况,进行及时通报,以使党员干部间进行相互监督,使支部了解每名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了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况。

(三)坚持党员自我检查自我约束制度

以党小组为单位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度召开支部党员、干部述职大会,每名党员、干部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议。

党员教育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22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

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其中,营利性民办的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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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党员管理制度

我是xx,20xx年12月入党,现任xx党支部书记,党委委员。根据公司党发[]52号文件要求,郑重承诺如下:

一、带头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二、刻苦学习,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素质,带头学习提高,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内团结。

四、带头勤奋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勤劳肯干、务实、高效的形象。

五、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组织、参加党的各项活动。

六、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服务群众,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七、遵守党的纪律,廉洁奉公,吃苦耐劳,团结同志,坚决。

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八、开拓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创新思路,呈现新特色。

承诺人: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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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找材料到cnfla--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组织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跨省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对《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调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县扶贫办党总支结合组织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展党员制度。

5、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经全体党员表决后,填写“支部大会决议”,签名盖章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党费收缴制度。

5、按时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5、对民主评议的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评议不合格的党员,由支委会提出妥善处理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表决。

(四)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制度。

3、经支委会讨论,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意见;

4、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委会意见,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党内监督制度。

4、党支部对本单位干部的提拔使用、奖惩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三会一课”制度。

4、党课每季度安排一次,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论述和十六大精神,结合党员的思想实际,系统的进行党的纲领、宗旨、任务和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教育。

(七)请示汇报制度。

3、党支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4、党支部还应主动向党总支和行政领导汇报工作,听取党总支的指导意见,争取行政领导的支持。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的作用,一般党支部的县扶贫办公室制定本系统根据实际的组织建设工作。

(一)发展党员制度。

1、申请人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支部召开党员会议,根据申请人的实际表现,讨论是否可以成为积极的党员。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同意,研究确定党员积极分子的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党员积极分子的联络人。

2、分支应该系统地教育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帮助他们纠正动机加入共产党,定期报告他们的思想和组织工作,并定期报告的性能和训练活动分支以培养联系人。

3、经过一年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教育,该处讨论了他们是否可以列入发展目标。支部委员会根据积极分子的表现和支部的意见确定发展目标。

4、向县级机关工作委员会报告积极分子的有关调查材料,并由总支派出专门人员到发展目标所在地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合格的检验材料送至开发对象填写的《加入乙方bb0的自愿信》,交分公司组织讨论。

5、召开支部会议,讨论吸收预备党员问题。全体党员投票通过后,填写《支部会议决议》,签字盖章,逐级上报审批。

(2)聚会费用的收取制度。

1、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当按照每月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

2、方支付费用的比例如下:那些月薪收入低于400元(包括400元),那些支付0,月工资收入的5%,那些支付超过400元至600元(包括600元),那些支付1%,那些支付超过600元至800元(包括800元),那些支付15%,那些支付超过800元(税后)1500元(包括1500元),那些支付2%,那些支付超过1500元(税后)。支付3%。

3、离退休干部和工人的党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用缴纳党费;领取养老金的党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

4、储备党员应当支付聚会费用来自国会的日子分支采用它们作为储备党员,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聚会费用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和党员应当支付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新的工资收入月当他们收到工资后根据新的工资标准提高工资收入。

5、按时支付聚会费用。党员不按照规定缴纳党费的,党组织应当及时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由本人处理。

(三)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在总支部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逐步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方法简单易行,时间相对集中。每年举行一次。

卫生室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提高医疗卫生水平,保障群众医疗卫生安全,满足城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需求制定本制度。 二、广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监督小组为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和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和通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我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级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与工资绩效考核相挂钩。

三、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工作的动态管理;

(三)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医疗文书书写质量;

(四)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药品使用质量与处方调配管理;

(六)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理;

(七)社区服务站和村级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

(八)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工作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满意程度;

四、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每月一次的日常不定期检查;

3、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广饶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问责 制度》和《广饶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日常监督管理方案》的规定予以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监督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考核细则制订情况。

2.监督检查社区诊断、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管理、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免疫规划、健康教育等工作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预防接种用疫苗、冷链设备等设施条件落实情况。

4.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监督检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指导计划、预防保健人员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5.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县级每季度、乡镇级每月进行一次业务检查指导。

6.按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各自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每年考核评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使用情况。

7.负责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8.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其他部门组织、协调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应急预案。

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二、单位设置药品及医疗器材质量管理机构:由总经理领导,部门经理牵头兼职管理,各组长负责监督指导药品及医疗器材质量,车间人员具体从事的日常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车间人员应是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的药师、中药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药、西药和成药的验收、加工、保管、配方等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配《健康证》上岗,按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格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发现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药房人员,应主动申请调离岗位。

四、药品及医疗器械存储管理应配备便于药品及一连器械陈列展示的设备;并准备特殊药品的保管设备;必要的验收和养护设备;保持药品及医疗器械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备;防潮、防尘、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中药浸泡、凉晒、切片、饮片加工炮炙的设备;调配处方的设备。

五、药品购进和验收以质量为前提,确认经营者资格是否合法、票据是否合法;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应按剂型、用途、温度、湿度和器械特殊要求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

1.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药品出入库,实行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以确保有效期内药品的使用。对医疗器械的保管要符合器械本身的特征特性。

2.拆零药品集中存放,并保持原包装;一些特殊药品及医疗器械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存放。

3.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好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药品混淆。饮片的斗前应标明药品的产地、药品名称和别名。医疗器械上应当用醒目字眼表明器械的名称,作用以及器械图片。

七、药品拆零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发放药品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医疗器械的说明书上应当写明名称、规格、使用方法、适用人群及如何保养等内容。

器械的研发之初只限公司自用,不得流入市场。

(三)所配制制剂必须按注册的质量标准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应认真执行核对制度,配制制剂及合剂时应认真填写制剂单,称量必须准确,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投料,配制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制剂,应两人核对,称时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制剂单上签字。

(六)应执行制剂半成品检验制度,制剂及合剂半成品及检验合格后,方可分装。分装时应严格核对。医疗器械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求质量合格,检验员检验之后之后方可包装,包装时严格核对。

(七)要加强制剂与合剂的`标签管理以及医疗器械的标签管理。制剂标签内容包括:制剂名称、规格、处方组成、适应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注册编号、内服、外用、眼用、鼻用、制剂单位等。器械的名称、适用人群、使用注意事项、详细的使用说明。

(八)中药制剂室应根据岗位技术要求、制定详细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制剂质量。

(九)要搞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剂配制单及检验报告书应保存三年以上。对发生的制剂质量事件以及器械质量事件,应有详细的档案材料备查。

(十)制剂室应加强经济管理,搞好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十一)制剂工作人员应衣帽整洁,室内物品陈列有序,经常保持室内卫生。

(十二)在制剂、合剂配制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制剂室。 (十三)制剂室、生产车间所用的衡器具,必须按照《计量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十四)制剂室、生产车间要有防护措施,注意安全生产。

1. 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医院用药安全、有效的基础。

2. 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由“医院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质量责任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四级组成。

3. 医院药品质量监督领导小组是医院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对院内所供应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在医院要是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要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对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

3.1 小组的组成、成员的任职资格等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

3.2 小组的职责是:建立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药品质量管理方针。保证质量管理人员依照规章制度规定行使质量管理职权。协助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医院范围内使用的药品、自制制剂及化学试剂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保证医院使用的药品、自制制剂及化学试剂的质量,进而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3.3 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药学部的工作报告,研究、解决药品质量问题,安排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工作并进行检查,做出与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决定。

3.4 小组应每年度对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审,发现问

题,持续改进,做出有关的奖惩决定。

4. 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是药学部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药学部质量工作的领导和决策,向药学部主任报告,对药学部主任负责。

5. 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是药学部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受质量领导小组领导,对质量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6. 药学部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学部全部质量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质量管理员在药学部内享有对质量的裁决权。

7. 药学部质量领导小组、药学部质量管理小组、质量管理员组成、成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和任务由《药学部质量体系制度》规定。

8. 医院与药品的流通、使用、管理有关的负有质量责任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承担自己所从事工作的质量责任,接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从上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

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根据加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的精神和要求,特此制定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

围绕建设廉洁、高效型队伍的要求,要狠抓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内监督、党纪处分、党员权利保障三个《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反腐倡廉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融于干部的选拔、管理、使用、培训的各个环节;积极开展廉洁教育进支部活动,将反腐倡廉纳入支部教育体系,扩大廉政教育的覆盖面。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要明确工作责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担负起各自应负的岗位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做到责任分解、责任督察、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四个到位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层层签订廉政责任书。

在党员监督中,要采取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自我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信访在揭露问题、加强监督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群众反映意见和呼声的渠道,广泛听取党内外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把“下级评议上级、群众评议党员”制度化,充分依靠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促使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保持先进性,始终做到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

(一)坚持党组织对党员的评价制度。

每年对每名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坚持统一组织和分类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共性工作目标考核与特色性突破性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相结合等“四个结合”,发挥好考核的导向作用,公平公正地评价每名党员、干部。

(二)落实党员、干部管理监督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年度考评。突出党员干部管理监督重点。确定部门领导为管理监督的重点人员;确定党员干部的“工作圈”和“生活圈”为管理监督的重点内容。三是定期通报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情况。每年度在支部范围内通报每名党员干部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对于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大情况,进行及时通报,以使党员干部间进行相互监督,使支部了解每名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了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况。

(三)坚持党员自我检查自我约束制度。

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度召开支部党员、干部述职大会,每名党员、干部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议。

党员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范文

党员管理监督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

党员管理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的重要保证。党员管理监督工作要落实好10项制度。

一、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各项活动。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受管理和监督的特殊党员。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收缴情况,要做好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支部和小组活动,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时,应主动向支部书记或小组长请假。党支部应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党支部应组织党员依据党章对党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党员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应当承担和完成的责任、任务等目标,提出具体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坚持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建立奖惩约束机制。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五、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每个党员都应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会,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求得党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员个人和家庭重大事项或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应当随时向党组织汇报和反映。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本部门、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党日活动制度。党支部应结合生产和业务工作实际,每隔一定时间安排一次党日活动时间,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组织参观学习以及向群众进行党的宣传工作等。

七、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党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不仅是从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八、转移组织关系制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变更工作单位、居住地点或临时外出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开具党员证明信。

九、党籍管理制度。申请入党的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取得了党籍。党员自动不愿上进的行为、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被开除党籍、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医院卫生管理监督制度

切实搞好医院卫生工作,美化医疗环境,保持文明单位称号,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就诊环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医院环境卫生按“六不”要求,自觉遵守。

(一)人人都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乱丢纸屑、烟头、果皮、果核等各类废弃物。不向窗外丢废弃物。各类废物垃圾均要投入垃圾桶或装入包装袋堆放在统一地点。

(二)    不随地吐痰。

(三)    诊室、病房、办公室、走廊及公共场所墙面不得随意张贴、敲钉、凿洞。

(四)    饮用后的茶叶、剩菜、剩饭及污水等应倒入指定的'卫生设施,不得随便乱倒。

(五)    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要整齐停放在指定场所,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六)    院内各科室、住院部、值班室布置要井然有序,不乱堆杂物。

二、卫生“包干区”及卫生管理责任人

(一)卫生一区:四楼行政区过道、会议室、三楼至五楼楼梯、医院大门口、门诊大楼周边环境、停车场地、公共厕所、院内绿化,由门卫人员负责清洁卫生、绿化、车辆停放管理等。

卫生管理责任人:由总务科长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二)卫生二区:一楼门诊候诊厅、门诊过道、输液厅、留观室、留观室外过道、门诊内小花园、一至二楼楼梯、二楼门诊候诊厅、过道(北至中药房,东至手术室)、卫生间等,由一楼清洁工负责清洁卫生。

卫生管理责任人:门急诊护士长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三)卫生三区:化验室、放射科、化验室和放射科及西药房外过道等,由化验室清洁工负责清洁卫生。

卫生管理责任人:化验室、放射科二科负责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四)卫生四区:二楼产科病房、产科外过道等,由妇产科清洁工负责清洁卫生。

卫生管理责任人:妇产科护士长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五)卫生五区:三楼住院部病房、五楼肝病病房、病区过道、卫生间、二楼楼顶、二楼至三楼楼梯及三楼至四楼病区楼梯等,由住院部清洁工负责清洁卫生。

卫生管理责任人:住院部护士长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六)中医院分诊部:门庭、输液厅、一至二楼过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由中医院分诊部清洁工负责清洁卫生。

卫生管理责任人:中医院分诊部护士长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七)各科室的清洁卫生工作(包括医师、护士值班室),由各科室自行负责打扫。卫生管理责任人: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八)分诊部职工宿舍通道、楼梯等清洁卫生,由所住职工负责卫生清扫及管理工作。卫生管理责任人:中医院分诊部主任。

(九)门诊大庭雨棚上如发现纸屑、烟头、果皮、果核等废弃物,由三楼病区医务人员负责清扫。卫生管理责任人:病区内科主任、护士长。

三、卫生检查评比

医院成立爱国卫生领导小组,卫生检查采取不定时办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卫生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卫生检查状况进行评比,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评为差的科室,院部将通报批评,并与月奖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同时,每月对清洁工负责的卫生责任区一同进行检查、评比,并采取奖罚措施。

四、卫生评比、奖罚标准

(一)优良:卫生检查评分在90分以上。地面拖擦清洁,桌面抹擦干净,用具摆放有序,玻璃抹擦明亮,无蜘蛛网,无死角等。

(二)合格:卫生检查评分在80—90分。地面清洁无垃圾,桌面抹擦干净,用具摆放有序,无蜘蛛网。

(三)不合格:卫生检查评分在80分以下。地面有烟蒂,纸屑,桌面摆放杂乱等现象。

以上评分在90分以上最高一位,每人每月奖30元;合格不奖不罚;评分在80分以下,每人每月罚30元;对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合格的科室,由院方指定保洁公司进行保洁,保洁费由卫生责任科室负责。

五、卫生处罚细则

(一)科室卫生标准及处罚细则详见医院科室卫生检查评分表和科室保洁频率、卫生要求、检查方法及标准。

(二)公共场所卫生清洁工所包干的卫生责任区卫生要求和标准详见中医院清洁工考核细则和卫生包干区保洁频率、卫生要求、检查方法及标准。

(三)未列入以上条文,检查中发现有其他问题存在的,由检查小组另定。 

1、医院候诊室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门诊部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开业。

3、候诊室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7、应采用湿式清扫,每天不少于两次。

8、应建立健全的消毒制度,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加强消毒。

9、不得在候诊室内诊治病人或出售商品和食物。

10、应保持室内环境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