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汇总15篇)

小编: 影墨

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对于吸引投资和促进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发和参考。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和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成为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重要基础。

保护知识产权是加强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是知识产权的管理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力量,有义务、有责任承担起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使命,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共同携手,在“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掀起“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新高-潮。为此,我们向全社会发出倡议: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让我们自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加快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行政执法中,严格依法办事。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体系,切实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确保不侵权,不制造、不经销假冒的侵权产品。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我们用创新的理论,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技术积极参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活动,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行动。

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浓厚氛围。在我区形成一种创新理论、一种创新文化、一种知识产权文化,使“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金贵、创造伟大”成为大家共同的追求。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日常生活中怎样才能保护好知识产权法律?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希望大家喜欢!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在一切领域的发明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有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于公民来讲,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

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

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也对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实施保护。

1贯标启动

成立企业贯标工作小组,制定企业贯标工作计划,召开企业贯标启动大会,对主要参与部门、人员进行贯标相关培训。

2调查诊断

调查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架构、相关制度,诊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3体系构建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策划企业知识产权职能架构,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4手册编写

编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编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控制程序、记录表单。

5发文宣贯

颁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手册、制度、程序、表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宣贯培训,指导各个部门、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

6实施运行

运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填写体系运行记录,定期进行体系运行监测。

7内部审核

企业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并对审核中的不合格项采取纠正和改进措施。

8管理评审

企业最高管理者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现状、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方针和目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审。

01模拟认证

聘请外部专家,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标准流程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模拟审核认证,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02认证申请

依照第三方审核认证的要求,准备审核认证所需的材料,向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03通过认证

应对第三方审核认证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直至认证机构作出通过认证的决定。

企业会成长,在产品初期保护知识产权成本较低,一旦产品竞争进入一定阶段,面对大的竞争企业时,花费代价会大得多。尤其中小科技企业、出口型企业更应尽早申请贯标,为企业后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打下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论文

为了克服传统电子商务的交易时间,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提供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空间。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便宜的,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交易,但是。我们也看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被动地位。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狗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巨大的影响改变了消费者的态度,其价格便宜,品种,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人进入电子商务的同时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是:产品质量的不安全感,假货泛滥,网上商品描述与实物相符,虚假广告,在线消费者欺诈,支付不安全,卖方发送接收延迟付款后,货物,服务的空缺,霸王侵权方面,商品配送问题,返回的困难,投诉很难解决各种消费者密切接触的权利之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也可能损害几个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的提高。新商品和服务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舒适和便利。与此同时。新产品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也越来也难以被消费者认知南于竞争的激烈性。使得经营者通常只会将对自己有促进作用的信息公诸于众。而对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相关信息,则不愿意公布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缺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制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越来越严重。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文档为doc格式。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对策探析的论文

刑法作为保护知识产权三大手段之一,要与其他的民事和行政保护手段相结合,注重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和及时性,发挥好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项个人或组织的重要财产权利,她具有无形性,是一种虚拟的物权。由于侵犯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因此,侵权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立法规定为犯罪,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定罪,进行刑罚调整和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和组组进行保护。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现象,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

1.侵犯著作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款与署名相关,但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二是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格。《刑法》第217条、218条规定,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权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否则构不成犯罪。对此类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实践中常见,但却不能以犯罪予以处理。

2.侵犯商标权方面。一是保护对象过窄。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或者商标注册已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刑法则不在保护之列。《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是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务商标。二是犯罪行为规定简单。刑法对侵犯商标犯罪规定三个罪名,该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犯罪过于单一化,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侵犯专利权方面。一是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相关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多种多样。但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业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之中,保护不全面。二是犯罪行为规定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却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刑法却没有保护。三是缺乏主观方面的规定。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并有及其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专利的行为,刑法均没有纳入保护范畴。

4.侵犯商业秘密方面。一是该类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二是商业秘密难以操作认定。具体哪一个部门来鉴定和评估商业秘密及价值,是现实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惯例是由被害方委托专家进行鉴定,但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被采纳。三是完善商业秘密犯罪定性。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商业秘密犯罪,国际上却对商业秘密犯罪作了不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1.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中客体地位轻重错置。在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是知识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客体,即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利益。这两种客体地位之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价值之争,即秩序优先还是权利本位。

2.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不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是指公诉人代表国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以追究侵犯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是两条路径并行动作,这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知识产权两个违法犯罪的两个基本手段。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对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查处多,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少之又少。

3.刑罚结构体系不合理。从知识产权刑罚结构来看,虽然采取了罚金和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是却存在两个明显不合理之处,罚金刑地位低,更没有设置资格刑;偏重自由刑,且自由刑刑期较长。因此,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配置上,采取罚金刑、短期自由刑相结合的模式,但更加偏重罚金刑运用,同时辅助使用资格刑。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专利人的侵害较大,用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整和严厉打击,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和方法,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显得非常必要。

(一)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刑事立法的需要。

运用刑罚打击和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经加入了许多世界条约中。条约要求缔约国和参加国运用刑法调整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1991年10月29日,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制品公约》中,第3条规定:“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列入公约。因此,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调整的立法,已成为当前主要任务。

(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刑法保护,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的重要举措。当今社会,知识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知识的价值也越来越得到体现,知识在作为一种财产,他因该受到法律保护。市场上,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屡禁不止,乃至达到非常猖獗的程度,严重地破坏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秩序,是当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由于智力成果的创造,需要知识专利权利人付出大量的艰辛劳动,但成果很容易被复制和利用。相对于财产掠夺暴力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属隐形的白领犯罪,被害方的抵抗力小,犯罪实现难度很低。为了调整知识产权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之间的矛盾,客观、公正、平等地护市场主体权益,必须控制严重的侵权行为,刑罚保护则是最为直接、严厉且最为有效的手段。

(一)利益衡平原则。

利益平衡原则是根据定罪情节标准、追诉模式、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考虑权利受害人的利益。在定罪情节标准上,将侵权行为程序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作为侵权犯罪的标准,便于定罪。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数额可以用“侵权数额”来代替“违法所得数额”。追诉模式有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追诉方式的多样,有利于知识产权全方位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将没收财物交由被害人或权利所有者进行处理,用于对被侵权人进行经济补偿,避免犯罪人无力赔偿。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是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能够快速定罪,其方法有增设侵犯知识产权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增设新罪可借鉴国外做法,在中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犯罪化,设立新罪。修改充实犯罪罪状可以修改刑法条文,扩大知识产权犯罪的`适用范围,便于及时定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将注册服务商标也纳入犯罪范围。

(三)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谦抑性是基于刑罚这一手段的特殊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可以表现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合理地划定犯罪圈是为罪之谦抑;强调刑罚手段的补充性则为刑之谦抑。谦抑性原则有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谦抑原则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谦抑原则两个方面。立法谦抑原则,是在考虑刑罚的手段的时候,根据侵权发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尽量以行政、民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要考虑刑罚手段,以和谐手段达到目的。这样,社会成本相对较低。司法谦抑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侵权行为界限模糊时,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首先考虑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则定为犯罪。

(一)统一不同法律规定,构建完整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是以刑法为主体,以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一整套法律体系。由于不同法律对同一侵权行为往往规定不一致,这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刑法》规定只有4种具体行为表现。但是,《著作权法》则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在具体刑法适用时,如何衔接相关规定,这是需要切实解决的问题。

(二)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对刑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完善各种法律制度,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使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更为有效。

1.降低刑事责任门槛,减轻自由刑。对自由刑期,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降低刑事责任门槛,调低刑罚法定标准,以保证刑法保护有效实施。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对此类犯罪应加大罚金刑的适用,让该类犯罪分子得不偿失,自发或自觉抑制再犯的可能性,起到预防再次该类犯罪的发生。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亦应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走向另一个极端。

3.创造资格刑。从国际上看,一些国家将资格刑的适用,广泛地运用到知识产权类犯罪中。如:禁止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剥夺一定权利。法国《工业、商业或服务标记法》规定:“刑罚对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过的一定期间内,另行剥夺其参加法庭及工商业联合会、农会和劳资委员会的选举权”。

(三)实行执法资源共享机制,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要更多运用私法予以保护。要加强国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侵权行为转化为犯罪,应保护行政执法常态化,不能搞一阵风式的运动。同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严格行政执法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司法。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未来世界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进程加快,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建议,都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手机行业作为高科技行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营已经成为整个手机行业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维护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对于手机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是应作为一种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加以广泛运用,成为增强企业技术实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

手机圈作为手机产业链价值创新报道唯一专业媒体,有义务、也有责任与企业一起承担起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为推动我国手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现向全国所有的手机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三、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经营。要加大力度促进手机行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贡献。

四、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五、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增强整个手机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手机产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整个手机产业的最大利益。让我们手机行业携起手来,加强沟通与联系,齐心协力,为保障手机行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营造和谐的知识产权环境奉献自身的力量!

建议呼吁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议案

所谓的知识产权其实指的就是那些自己所发明和创造的东西单独属于自己的专有的权利,但却是只仅仅是在所要求的具体的时间内有效,像那种充满智力的发明,像一些发明、艺术和文学上的创造等等,还有的就是在商标中使用的一些名称、设计以及商标的标志和图像等等,这都是可以被某些组织和自己所具备的知识产权。

我国的法律是有着明确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范围的,它主要就是包含着商标的权利、发明的专利权、自己的著作权以及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权等等,知识产权的本身就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独有的财产,但是它的自身却是没有办法根据它自己所具有的能力而规定,但是却可以给予一些独特的法律限制。对于著作权的所明确的保护范围主要就是与作者所具有的思想而表现出的内在的情感联系,专利权所规定的法律保护,对申请专利权的规定就是要在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选择,对于商标权的所保护的范围内容还是与商标和商品有关系的,这在法律范围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一)行政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行政机关的都是各自为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之间的工作都是缺乏相互合作的,并且这种现象还是较为严重的,并且对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也是快速的下降,这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机关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和合作,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还是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从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知识产权当中所包含的民事的案子以及刑事和行政等的案件都是被机关上的民庭和刑庭以及行政庭等的管理的,但由于它们所应用的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了一种程序上的差异,就致使了早审判当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司法权威就会因此受到影响,给诉讼人员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像这种司法机关的“三审分立”的情况,就致使了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大的障碍。

就像是广东省发动的知识产权的“三打两建”工作,这次的工作主要就是以严厉打击群体、重复和恶意对专利进行侵权以及假冒伪劣的侵害专利权等的行为,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和反应强烈的地区为主要的突破点,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专利权的假冒伪劣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弱。

(一)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我国行政人员在执法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司法机关部门在工作时没有达成一致的合作,在很多的时候就总是会因为一些不同的影响因素的而把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作为仅仅只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有时候也仅仅只是通过对一些侵权人员进行一些罚款而就草草了事,这就给我国的社会是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更是做不到具体的保护作用。在我国就应该是坚决的杜绝这种以罚款而代替处罚的违规现象,建立这种最有效的行政方法就是要加强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相互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协调,再建立一个相对应的监督机制。如果行政部门在例行执法时就应该是在发现类似于侵害产权的时候为刑事部门的司法机关提供一些相对应的线索,对于某些行政机关不能确定的案件时就可以去申请公安部门进行相应的帮助调查,对于那些能够构成犯罪的案件就应该及时的送法申办,构不成侵权案件的行政部门也应该是要及时的做出相应的惩罚措施。

(二)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机构。

现在的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建议统一的执法标准,因此我国行政机关就应该逐渐的加强改善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三者为一体的法律制度,完成同样或者是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就会与社会效果基本一致,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实现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共享,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使用多渠道的方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监督,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机关“以罚代刑”的行为,使审判机制能够充分的发挥出“三审合一”的效率优势,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可以选用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是具有补偿和惩罚的作用,是能够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有一个威慑的作用,因此这就是已经成为了必然的趋势。再者就是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的“刑事门槛”,减少对应领域的惩罚标准,将会有更多的侵权行为被依法处罚。从我国来看,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犯罪行为是最为多的,对权利人和社会的影响也是非常多的,就是由于这类犯罪的法律风险较低的、成本小、收益高等的因素形成的。

五、结语。

现在知识经济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对于知识经济之间的争端也是愈发的激励的,这对于牵涉的最多的知识产权的竞争机制也是多发起来,因此说只有帮助其给予一个较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环境,才可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并且还可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建议呼吁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议案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法,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受到的法律保护的诸环节以及受到保护的'各个方面,说明了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保护,并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对数字图书馆保护的不足,科学地解决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既要寻求法律保护,也要积极采取新技术手段.

作者:包秀丽作者单位:双鸭山市图书馆,黑龙江,双鸭山,155104刊名:黑龙江史志英文刊名:heilongjiangshizhi年,卷(期):2009“”(7)分类号:g25关键词:数字图书馆图书馆建设知识产权法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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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创新驱动发展的提案论文

当今世界各国的竞争日益白热化,在竞争中各国也越来越依赖于科技创新,激励科技创新成为了世界各国増强国家综合国力的战略选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科技,是摆在我们面前刻不容缓的任务。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科技创新又是有着紧密联系的制度,加之我国成为wto成员之后,依据wto规则的要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关于科技创新的保护制度是亟待发展的部分,笔者试从科技创新的内涵、知识产权的含义角度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科技创新的内涵。

1.科技创新的含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30年代的蒸汽革命,19世纪60年代开始的电力革命以及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新科技革命都是典型的科技创新。总结这些实践,有学者这样表述科技创新,它是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的创新,是科学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就是要在科学前沿研宄和高新技术领域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并通过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创造新的经济价值。科学技术的本质在于创新。”科技创新包括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科学创新,是探索事物本质和规律的创新,其直接目的是认识客观与主观世界,追求真理,解释世界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技术创新,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创造新工艺!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及新产品的活动。两者没有绝对的区分,在实践中这两者往往都能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样两者也都是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所关注的内容。

2.科技创新的特征。

现代的科技创新具有以下特征和趋势:1)大量出现迅速淘汰型、互补型与跳跃型的技术创新;2)改造型的科学创新趋向于用更新型的科技创新来替代;3)多数发展中国家从以引进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发展到以消化独创型和出口型为主体的科技创新;4)科技创新的生产类型具有从大量生产到成批生产以至单件生产类型的反趋向;5)科技创新的重点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到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以至风险密集型企业。

二、知识产权的内涵。

1.知识产权的含义。

一般地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来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日本译为“知识的所有权”我国大陆自70年代以来多数译为‘知识产权”现己为学界普遍采用,并为公众所接受。依据通说,知识产权指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在科学、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民事权利。但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还是人身权?学者一般也将其划归为财产权[3](p79)。对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知识产权应包括以下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由于该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己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2.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无形性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它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的载体可以是有形的有体物,如图书、光碟等,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却是其承载的内含--在其中的智力信息。

(2)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专有权,以独占实施权利为核心内容。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即这种权利为权利人专有,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碍或侵犯,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实施或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效力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

(4)地域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空间范围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只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

(5)法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具有法定性。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三、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前提,同时又是直接调整充实、完善知识产权内容和体系的原动力。反之,在法制社会里,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直接保护和促进科技的发展。故而,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有着特殊的密切的`关系。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上,科技直接带动社会的进步。由于技术创新的推动,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获得发展和完善,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世界上己有170多个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技术创新成果多处于科技前沿且多样化,比如20世纪90年代发展起来的微电子技术、网络化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这使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面临着高新技术快速发展而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尤其是在由数字化技术以及网络化技术影响形成的数字环境中,知识产权面临更新更大的挑战。只有科学地解决这些新问题,改革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不断产生的新技术,21世纪的技术创新活动才有良好的支撑条件,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才能再上一个台阶。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意味着是一个知识产权的时代。

面临高新技术快速发展,世界各国正在加紧研宄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加速对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和修改,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成果提供充分而不过度的保护。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扩展其范围,充实其体系,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科技创新经济利益的实现,以鼓励科技创新。生产经营者拥有技术和品牌,是一种自然占有或事实占有,仅表明其取得某种科技优势和经营优势;只有获得技术与品牌知识产权(如专利技术与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占性占有,确保创新者对其成果的独占和独享,排除仿制者对创新产权利益的侵犯,使创新主体最大限度的享受经济利益。一旦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创新主体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支配权及相应的请求权,保护其自身利益。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丰厚的市场回报,必定启发和激励人们积极思考和实践科技创新,从而使科技创新建立在更广泛、更积极的基础之上,吸引广大科技人员和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科技创新活动中来。经济利益的取得,使创新主体不仅能收回前期投入,而且有能力继续进行新一轮的发明创造,使科技创新走向良性循环,不断扩大科技创新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从古至今,从中国到国外,发明创造(专利、商标)估计己超过四、五千万件之多,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向,从而选择正确的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从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发展最新的技术和产品。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科技创新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构建了法律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处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创新成果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取得知识产权,持有人就可独享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经济利益,这既有利于提高创新主体遵守同一规则的自觉性,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创新秩序,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产生和市场秩序的混乱,是促进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的有效保障。仅就规范知识产权侵权为例来说,现阶段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制度直接决定侵权行为法定成本的高低,它设计并规范关于侵权行为的制裁与惩罚方案、措施、办法等。从现代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情况来看,加大对侵权行为惩处力度均为通行做法,例如増加有关严惩侵权行为的刑事制裁条款,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完善行政处罚措施等。这一立法趋势实际上是立法者对侵权行为成本与收益比例关系的调整,意在从制度安排上制止侵权行为泛滥,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维护竞争秩序。

四、关于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1.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缺少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对于知识产权的尊重,我认为最首要的是在全社会努力促进,以不侵犯知识产权为荣的价值观的形成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科技创新、创新发明、专利保护,同时也包括对青少年创新意识的培养。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是努力发展科技,促进源头创新要从青少年抓起,既要重视直接面向需求的研宄,也要重视源头的基础研宄。现在,一些世界上的大企业,他们创新了很多的专利,用这个专利去开发新产品满足社会的需求,然后用得到的利润再来支持研发,加上自己的新思维,又产生新的专利,然后再支持包括基础研宄、公益性活动、青少年教育等,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2.加入知识产权连盟,强化维权效果。

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和侵权现象的多样化与严重性,仅靠单个企业的力量维权效果不佳。联合相关2权利人组成行业知识产权协会、联盟,以团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成为大势所趋。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行业或地区也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联盟或协会,如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等16个城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批知名企业如华为、中兴、广钢、韶钢、tcl、创维、康佳、美的等联手在广东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同年汕头市成立专利保护协会等等。

3.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

在文明的法制社会里,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有一个完善科学的法律体制存在才是最为根本的。而基于我国当今知识产权法制现状的考察,在这一方面的工作显得极为迫切。

首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内容有滞后性,缺乏科学性。立法机关应通过颁布新法、修改旧法等方法将其进行改进,进而扩大并明确保护的范围。同时,结合本国知识产权的特点在法律保护措施领域积极创新,寻求更佳的保护方法。

其次,从执法和司法完善这一法律,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必须规范政府各部门权责,理顺各层关系,必要时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经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理论上和实务上过硬的专职队伍,保证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正常运转。对创新的成果要严格依据知识产权的法律进行申请、登记与公布,并依法严格保护技术创新主题的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瓶颈论文

我国有很多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属于知识产权,他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财产性、人身性这些特征,而且从客体范围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因此,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确实存在着某些相容的地方,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存在绕不开的制度障碍。

(一)传承权缺失。

尽管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仍然是不容乐观的。首先是缺少一个比较科学的传承权保护体系。虽然非遗保护工作已进行了多年,相关部门和单位也付出了大量的劳动,但是,由于缺少理论的支撑,很多工作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文化部制定了关于国家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保护这些传承人却没有具体的.法规和政策。其次是投人不足的问题。而在传承人的保护方面,也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传承人难以凭借某种传统文化技能维持基本生存条件;二是传承人的价值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发展中得不到充分重视,其文化环境、社会地位日渐萎缩;三是传承人的基本权益尚未得到保障,传承活动缺乏足够的外部环境支撑,包括财政、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支撑。

(二)隐私权受到侵害。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保护的是受社会认可的道德价值和文化尊严,具有非财产属性;商业秘密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财产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受到侵害后,构成一种人格尊严的伤害,造成群体成员内心的不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对实现文化和精神目标非常重要。如果公开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破坏某一民族文化的同一性。有时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只传承给具备条件的特定专家,不能向外人披露。因为这种文化遗产承载了群体的自我意识;公开它会毁坏群体的自我理念。所以,侵犯非物质文化隐私权的行为应由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调整,而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会造成企业的经济利益损失,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调整。

(三)知识产权问题开始凸显。

对非遺进行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打破档案原有的时空局限,实现资源共享,加快非遗的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等问题。从非遗范围来看,知识、技能等非遗资源,本身就是一种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在进行归档时,应充分考虑非遗资源的所有权属性,不能简单地将属于个人财产的非遗作为公众资源进行分享。

(一)传承权的实施。

1.建立档案。由于传承人的特殊的“传”与“承”的作用以及我国传承人群体的现状,也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要素得以更完美地展现,为每一位传承人建立档案是非常必要的。建立有关档案不仅规定了要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建立档案,而且对档案的内容规定了具体的要求。2.经济扶持。国家有义务扶助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和利用,而作为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的传承人来说,他们有权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助。3.宣传、推广与引导。国家在传承权实施中的宣传与引导作用,即通过大众传媒、舆论工具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维护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文化环境、社区环境和公众环境同时,对社会力量参与的各种保护行为,政府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隐私权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为了维护文化尊严和文化完整,有权决定是否向族群或社群之外公开其传统文化信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而言,则意味着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将其公之于众。通过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公开作品,就可以实现对传统文化隐私的有效控制。

我国大多数档案管理部门已开设网站,档案内容的增值服务、档案资源的展示与宣传等成为档案网站的重要功能。档案工作人员应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相关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结束语。

综上,无论是传承权、知识产权、隐私权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制度,均不能全部覆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内涵,更不能全面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事实上,能够纳入现代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只能是基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创造,而不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

参考文献:

[2]于海广,王巨山.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概论[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53.

论科技创新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摘要:本文根据国内主要创新前沿地区近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提供的发展态势数据对比,针对伴随技术快速发展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快速增长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和价值选择困境,结合一些典型案例,从立法、法理和实践层面对国内知识产权创新保护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证妨碍规则;比例协调原则;价值选择。

(1)北京三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1320件,同比增长43.1%;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7522件,同比增长38.7%。

(2)上海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809件,同比增长40.8%;全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5715件,同比增长38.5%。

(3)广东全省各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4088件,同比增长68.6%,占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31.3%,其中民事案件58000件,同比大幅增长84.7%;全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1416件,同比增长64.7%。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类案件共6462件,同比增长46.8%。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新收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523件,同比增长82.3%,其中新收专利权案件4410件,占该类型案件的总量的97.5%。深圳中院近年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爆发增长,全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7693件,一审审结14887件,同比分别增长29.91%和63.2%。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8027件,同比增长58.4%;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668件,其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176件,同比增长47.5%。综合上述数据,可见最近几年国内知识产权案件的新特点,收结案总量呈大幅增长态势,专业技术性越来越强,新问题、疑难问题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著作权案件比例、涉案金额、社会影响越来越大,给国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首先本性上属于私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如著作权上的精神人格权利、发明权、科学发现权等,财产权包括如著作权上的财产经济权利、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中支配权内容表现为商标权的取得、专利权的实施等,请求权内容表现为著作权许可使用、专利权转让等,属于私权范畴具有私法属性。知识产权法还同时又包含刑法和行政法的公法性规范及程序性内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现行法律惩戒不足。

依照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制度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被严重低估。维权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效果差,创新型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挫伤创新积极性。据社科院批露,目前专利侵权案件诉讼平均赔偿额仅7.96万元,而国外同类案件的平均赔偿额到达2940万元。20知识产权入典提升了知识产权在创新发展背景下的突出地位,保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性运行的同时也保证了《民法典》的完整性。民法典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区隔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封闭整体结构来设计安排。相对民法的稳定性,知识产权具有多变性,易受到技术变革和国际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冲击与影响,技术的快速更替,带来传播技术和商业模式的飞速发展,也对知识产权法封闭立法模式带来冲击。基于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深层原因,结合一些地方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司法保护案例,分别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短期治理和长期治理的不同角度总结了几点看法和思考,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加快地方立法强化惩罚力度。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法理学上的一个基本原理。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首先要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推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司法保障,建立立体化、可执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可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预期性和导向性,指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行为模式,在定分止争的同时,体现司法裁判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回应,向社会明确宣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彰显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通过地方立法补齐短板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通过立法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力度和提高侵权成本的决心。提高立法质量和前瞻性,对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是短期减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的现实途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使知识产权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要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要在立法中厘清非法经营的数额认定和法律责任的界限,要有规范具体明确非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并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以及明确最低处罚标准,根据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的顺位要求,在能够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部分数据时,应当尽量利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探索适用证据开示制度确定赔偿金额,重大案件可以根据案情超出法定限额进行判赔。被告不提交相关证据可以按照法定赔偿上限判决。涉及刑事案件应刑事制裁与经济惩处相结合,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案例(1)北京“握奇诉恒宝u盾专利侵权”案(京知民初441号),判赔接近5000万元创当年个案的国内记录,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按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合理平均毛利计算进行认定。案例(2)深圳迈瑞诉理邦发明专利权侵权、侵害商业秘密案(()粤高法民三终字1122-1124号民事判决)历时5年终审判决迈瑞获赔高达2800余万元,但相比维权成本和侵权人的获利,惩罚力度还是远远不够。

二、设立举证妨碍规则。

举证妨碍规则利用了民法的举证责任转移原理,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就具有重要价值。分为法定和酌定两种情形:

1.法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就是举证责任倒置。例如专利侵权原则上应举证证明被告产品或方法落入到了专利权利要求范围之内。如果被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使用的方法与该专利方法不同,则推定被告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构成侵权。

2.酌定的举证责任转移,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对举证责任重新进行合理分配。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逐步放松酌定举证责任转移,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技术性强的知识产权个案可以在合法范围内恰当使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让侵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利促进矛盾化解,甚至促使案件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权利人已经初步举证后被控侵权人拒绝提供反证,或者提供虚假不实证据的,可以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查明的事实认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判定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规定举证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通常应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如果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出于直接利害关系不愿意提供其有利于对方的证据,运用法定或酌定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有利于解开这个死结。例如中国互联网专利第一案“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中法官应用了举证责任酌定转移原理。法官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在计算机软件类专利侵权案件中,鉴于被诉侵权软件产品在后台运行的特殊性,在原告完成基本侵权事实举证责任后,被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产品采取了不同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进行抗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体系根源上与传统文化有深度的'裂痕,民众缺乏诚信和契约精神,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知识产权观念意识淡薄,盗版侵权违法行为司空见惯。纵观国内近年的大量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多发生在高科技领域,从事智力劳动的高智商知识分子群体作为创新主体有着良好教育背景,但整体上对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价值属性缺乏正确认知和价值判断。唯利是图、急功近利是人性的弱点,急速的社会变革加剧了道德滑坡,信仰迷失。在缺乏信仰的社会里人会无所畏惧,不会约束自己的行为,倾向通过冒险获利。

1.基于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立法和司法上强化社会和谐道德价值的选择,保护法律行为的善意和正当性,惩罚恶意和不劳而获,让公众认可通俗的正义。例如在案发比较集中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充分发挥“比例协调”的原则来量化评估各方对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贡献程度大小和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大小作出裁判。例如“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2016)粤民再447),终审改判江苏电视台虽构成商标性使用但不构成商标侵权,体现了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宗旨。

2.探索通过民间调解非诉讼纠纷解决和庭前交换证据等制度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创新庭审模式,加强类案同判指导,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7年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56.34%,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23.66%,使得超过50%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3.长期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应该立足中国国情,教育部门应该从中学阶段即开始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教育,道德和诚信教育,从小培养尊重智力劳动价值的观念,逐步植入知识产权的民族基因。古语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乃政教之用”,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强调道德和礼教比严刑峻法能够更深层次地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人无信则不立,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就是古代儒家讲的仁义礼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基因应该得到发扬光大。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创新,是市场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配置的最主要工具。市场经济环境下创新本质上不仅是技术行为,也是市场行为。通过司法主导、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保护政策,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信用评价监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尊重和保护先进知识产权正视知识产权价值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动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规范有序的营商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朱谢群.知识产权法的法理基础.知识产权.(9).。

[2]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社会科学家.(5).。

[4]杨代雄.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知识产权规范的立法模式.上海商学院学报.(4).。

[5]王彬.司法裁决中的实质权衡及其标准.法商研究.(6).。

[6]向波.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正义考量.知识产权.2014(10).。

探析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创新驱动发展的提案论文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的时间,即到,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

进行自主创新的主要角色是政府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新环境和创新政策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应该是一个公共型的政府,为自主创新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政府参与自主创新活动,往往是缺乏监督的,是低效的,而真正的创新主体应为企业。企业是进行自主创新最活跃的力量,他们通过自主创新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和相对的竞争优势,而这恰恰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也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冲动。没有利润可言企业是绝对不可能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逐利润才是他们进行经营活动最根本的目标。这种自主创新的内在动力必须在合适的外部环境中培育形成。

就外部环境而言,首先政府导向明确,因为基础研究的保障、产业共性知识的提供、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政治地位的创新行为等,有赖于政府的组织和引导。特别是自主创新法制环境的建设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政府职能;再就是要有完善的自主创新要素交易市场,自主创新要素是指人、机会、环境和资源等,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伴随着资源的大量投入。企业往往在创新的起始阶段资源投入较少,随着创新过程的展开,要求投入越来越多。正由于很多企业难以保证创新过程中资金投入的持续性,造成了许多技术创新活动的梗阻或中断。一个不成熟的自主创新要素市场会使自主创新速度缓慢或者成本增高、风险增大,甚至使自主创新无法进行,削弱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其次就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导致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缺乏公平性,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就有可能发生创新成果被仿冒或盗用的侵权行为,这就会严重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削弱其创新的动力,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影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主创新观点的学者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发明者的权益,促进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的有效工具(harperandrow,1950),而且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反对者则认为,知识产权垄断科学研究的`自由,是影响出口的障碍(,),知识产权保护阻碍了技术的合理扩散和应用,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cavescrookelkilings,1993)。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日、韩通过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帮助国内企业模仿国外技术,从而极大促进了技术进步。毕竟现在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当时的日、韩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为了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外资,扩大对外贸易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给予我国政府的政治压力,迫切需要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大多数自主创新成果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例如一张正版软件几百块,而盗版仅仅几块钱就可以买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对创新成果不进行保护,不赋予其财产权,这些成果一旦被研发出来,其他人可以低成本甚至无成本的获得,从而造就了一大批“搭便车者”。创新主体在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并承担了创新的不确定性等各种风险之后,而并没有达到其预想的收益,其进行再创新的内在动力就会受到严重的挫伤。据美国研究机构调查统计,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38%化学发明都不会研究出来。

相反,如果国家对创新成果赋予创新主体(如企业)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这样创新主体就可以通过成果的商业化、许可等方式获得合理的回报,对再创新给予了资金支持,这样就进入了创新的良性循环。

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的《科技政策概要》中指出,技术创新是指发明的首次商业化应用。从此意义上说,如果一项技术发明,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阶段,而没有走向市场,那么可以说还没有实现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的专利制度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资产垄断权,就是要专利权人积极的将其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专利权人为维持自己的专利有效,需要每年按时向国家缴纳专利费,且逐年递增。同时,若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实施、利用其专利技术,他不仅不能获得商业上的回报,而且其专利权会受到限制,如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这些压力的存在就迫使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创新成果,甚至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尽可能快的实现其创新成果与市场结合,从而激励了创新成果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在美国,已经建立起这样一个共享系统,一项新的创新成果可以立即加入到这个系统里来。这样如果其他人再进行相同领域的研究,就可以便捷的查阅前人研究的最新成果,避免了重复研究,大大节约了资源。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在创新活动中,利用好专利文献可以节约40%的科研经费及60%的研究开发时间,如北大的王选教授就是在查阅了大量的专利文献的基础上,发明了世界领先的“激光照排技术”。

由此看来,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企业自主创新过程的每一个阶段。

1、构思和研发立项阶段。

首先进行文献的检索,综合各方面的技术信息,避免可能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发生冲突,规避侵权风险,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合法的借鉴、利用已有的创新成果。

2、研究开发阶段。

要密切跟踪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动态变化的状况,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开发进展。现在有这种趋势,更多的创新人员在进行发明创造实物的展示前就未雨绸缪,事先提出专利申请,这叫做“预期性专利申请”,相对于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才考虑申请专利更有进攻性。只有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使创新成果获得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安全进行。

3、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商品化阶段。

一项新产品要想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获取高额的利润回报,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进入市场的新产品尚未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极有可能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当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旦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在经济、科技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密不可分了。企业在重视自主创新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自主创新的每一个阶段。只有这样,才能激励企业的创新,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瑞金、徐汉明:开放经济中的中国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培育[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5).

[2]彭纪生、刘伯军: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科学学研究,(4).

[3]郑成思、李祖明:知识产权需要创新保护和运用[n],日报,(4).

[4]周寄中、张黎、汤超颖,: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动,管理评论,2005(11).

[5]陈瑜: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

[6]王冰清:试论知识产权与企业自主创新[j],太原科技,2006(3).

[7]赵爱云、何英、王建兰: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j],电气技术,2005(8).

[8]张亚斌、易先忠、刘智勇:后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赶超[j],中国软科学,2006(7).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隨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被非法侵犯,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高校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集中了国家主要的信息、智力等各种资源,使其在科技创新方面拥有一般企事业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高校在产学研方面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每年产生大量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各种邻接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这些新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大幅度提升综合国力,但是,由于我国许多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造成这些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新旧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科技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研发不重管理和应用的怪现象。很多高校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重视新旧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至今没有实现体系化。我国高校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普遍比较重视,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常常缺乏战略意识。指导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领导层过多关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论文发表,至于这些论文有没有应用价值以及对有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如何去保护缺少宏观上的把握。造成这种思想认识偏差的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理念影响了高校领导层,使许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现代科技理念。同时,高校领导层普遍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存在严重的认识不足,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众多管理者忽视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化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我国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目前,在国内许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处(室)或科研办,通常情况下,由科技处(室)或科研办负责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领导层认为必要时才从社会上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科技处(室)或科研办的组成人员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可能属于某一学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对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无所知。纵观我国高校,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侧重于科研成果的统计、科研津贴的核查、科研奖励的发放等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有意无意地选择回避。

最后,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在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虽然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较多,但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往往将其科研成果认定为职务行为,除给予少量奖励外,没有其它相应的激励方法,这就使相当多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其科研成果是否应申报知识产权应由科研管理部门来决定,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经济效益应由领导来牵头解决,自己的任务就是进行科研活动,无需过多过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鉴于我国现行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尚且不尽如人意,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2.1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2.2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一个由日常行政与决策、检查与监督、执行与协调、以及争议解决等部分组合而成的一个严谨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转移,其管理的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扩展。德国高校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亦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并付诸实践。该机构有权对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技术转移中所涉及的权利归属、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美、德二国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营销都形成了成熟、稳健的运营机制,值得我国高校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改革时借鉴。

鉴于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过于粗放,既不利于维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还导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推向市场,造成科研资金的大量浪费,我们有必要结合美、德两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其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努力探索符合我国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高校领导阶层没有足够重视本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客观上需要领导层将其纳入本校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从美国和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管理类的人才参与,还需要大量法律类、经济类等其它专业的人才参与。考虑到我国高校的领导层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形成体系,单一部门管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我国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的管理机构和独立式的管理机构两种模式。[2]以挂靠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分工过于简单,职权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很难在处理具体事宜时形成合力。实践中,如果出现责任事故,各部门惯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责任,最后导致无人承担责任,损失不了了之的后果。

笔者认为,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来看,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来重构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未来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由知识产权的申报、评估、检查与监督、市场推广和纠纷解决等几个部分组成。高校可以考虑设立科研处(室)来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至于是否为本校的智力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则应成立由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各种专业人士组成的專家委员会来决定。

其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首先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校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负责制定政策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领会其实质精神。拟实施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纲要的精神,还要根据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使他们能多出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围绕科研的立项、科技攻关、科研成果的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市场前景的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等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对每个环节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避免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规范化、科学化,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激励措施就是用资助、奖励和利益分配为手段,激发、鼓励、诱导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方面主体,把重视知识产权与重视自己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发挥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研发和推动大量高质量的技术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校企合作、合办科技中心、产学研结合等方法来筹集资金。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学校将获取的专利许可社会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最常见的筹资方法。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学校无需动用任何财政拨款即可获得大量的额外资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时下最流行的一种资源共享模式。在该模式下,学校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再入股有实力的高新企业,获取相应的收益。

总之,建立良好的以奖励、股份共有、资助和市场效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这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

论科技创新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

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4.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应对利益和责任的不对称性给予补偿。首先,发挥核心企业的组织、引导、监督作用,并与成员企业共同协商制定供应链csr战略目标。第二,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将社会责任标准与价格、供货时效等传统准则有机结合,建立合理的供应链csr利益分配机制。第三,核心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审计和考评体系,规范各成员企业的csr行为,打造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供应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