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逾期交房合同(汇总20篇)

小编: 书香墨

合同协议的签署需要各方共同的意愿,并经过认真的讨论和协商,确保各方的权益都得到充分考虑和保护。在参考合同协议范文的同时,我们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带逾期利息借款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二、甲方今已收到乙方出借款项:

年月日收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人民币万元整;甲方账号:乙方账号:

四、如甲方到期不还款,其除应当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乙方:

劳动合同逾期赔偿

我们知道通常在劳动合同当中都会有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自动解除了。那么要是劳动合同逾期呢?此时,很多人觉得已经构成了违约,那么能否获得赔偿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然,劳动合同也有自动延期的情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求企业或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续约或者不续约。至于书面通知一般是企业为了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作出的内部规定。劳动者和企业的合同到期后,若继续工作,则和企业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企业随时可以和您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同样劳动者也有上述权利。

若企业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约,劳动者不可以向企业要求任何赔偿,因为订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双方之间依据自愿原则进行的,企业完成可以无任何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则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企业在明确表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决定不与企业续签合同后,企业应该及时为劳动者办好离职的各种相关手续,若是由于企业的延误未为劳动者办好相关手续造成劳动者重新就业困难等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予以赔偿。在劳动者要求赔偿时,建议劳动者做好先去咨询一下网站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

2011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2013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另,2011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

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

4.86%÷12×4=1.62%。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

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00)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带逾期利息借款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二、甲方今已收到乙方出借款项:

年月日收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人民币万元整;甲方账号:乙方账号:

四、如甲方到期不还款,其除应当向甲方偿还本金和利息之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

五、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精神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乙方:

带逾期利息借款合同

出借方:

贷款方:

贷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率为百分之八。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出借方将于年月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

2、还款时间与金额:

贷款方还款时间为年月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如果不能到期偿还,则用借款金额置换借款方公司股权,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如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权利,乙方具有优先足额受偿权。

第五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

借款方义务。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出借方义务。

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六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

本合同为主合同,股权质押协议双方另行签订,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出借人:______________。

带逾期利息借款合同

甲方:

住所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为。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息清算按日计算,利随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将所出借款项打入乙方如下账户:

乙方用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六、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借款,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偿还的借款金额每日利息的百分之五计付罚息,直至全部借款归还为止。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

2、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借款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责任。

3、当甲方认为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偿还能力之情形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乙方应及时返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借款合同逾期利息计算

2011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2013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另,2011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

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4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年8号、法释(2000)3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2011年1月15日,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0个月,月利息2.4分,后王某就款项本金和利息都未归还分文。2013年1月1日,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1年1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另,2011年1月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

【分歧】。

本案因借贷双方对借款10个月后的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故在审理时对逾期利率的确定,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种意见:与借款期内利率相同计算,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三种意见:以原告要求按月息2.4分计算,理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逾期利息属违约金性质,应依法择高计算。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借款利率不能违背国家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借贷关系发生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86%,四倍利率为:4.86%÷12×4=1.62%。即月息为1.62分,现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4分,超过0.78分,对超过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故本案借款期内的利息应确定为月息1.62分。

二、本案逾期利息就是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金性质。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逾期利息相对于逾期借款而言,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返还给贷款人款项的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同逾期借款一样是违约行为,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付款利息即是不按合同的约定给付款项的超期罚息。对借款合同来说,逾期借款与逾期付款内容系同一所指,逾期付款利息就是逾期利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时,以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答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4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由此通知也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利息的精神实质亦是使借款人逾期还款付出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明显带有处罚性质。

(2003)251号文件,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此计算标准也应是本案计算逾期利息的标准。

结合本案来说,原被告借款期内的利息依法应确定为月息1.62分,此利息应理解为系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即“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如加收50%,则月息可达2.42分,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月息2.4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故应依法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3、从所有权的角度考虑,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此外,若将原利率适用于逾期过程中,则是将逾期这种违约行为的表现视为原借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的自然延续,这等于抹去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显然是不妥当的。

孙银亮。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借款人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款,实质上已经构成了违约。因为民间借贷是在借款双方合意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份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能偿还则代表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支付标准还存在较大分歧,且各地处理也存在差别。笔者结合自己对这方面的学习及各地的处理意见,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能会出现的几种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做出自己的分析。

一、既无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中没有约定期内利息又无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逾期利息应该如何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借款人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关于该种情形下对逾期利息的规定与江苏高院的会议纪要是相同的,笔者也赞同在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过高的情形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双方是不是可以任意约定逾期利息呢?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院的该条款是关于对借款利息的约定的限制,即民间借贷案件中约定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有人可能会提出来逾期利息已经不单纯是利息,而是带有违约性质的一种赔偿,逾期利息的约定不应当受到最高院关于利息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逾期利息实质上应为违约金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该条款可以得出违约金也不可约定过高,对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过高的标准是什么呢?或许可以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中找到答案,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是关于对损害赔偿的标准的规定,即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可以以该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衡量,因为合同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守约方)受害者,惩罚违约者,但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因另一方违约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就有悖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因此,笔者认为,逾期利息的约定应当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应该指的就是双方关于期内利息的约定,因为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有期内的利息才是可以预见到的收益。故笔者认为最高院做出的上述司法解释对期内利息做出限制性规定则也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逾期利率约定是否过高也是以是否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的,那么超出这个标准的,自然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三、双方约定了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形如何处理。

既然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如果期内利息约定过低,且双方又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那逾期利息又该按照何种标准呢?如果按照期内利息计算不但不能弥补出借方的损失,也不能对违约方起到惩罚措施,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本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从上述司法解释及银行规定可以看出,逾期利息可以在期内利息的基础上上浮30%-50%。但是笔者认为,上浮过之后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是按照上述标准审理此类案件的。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均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

个人借款逾期还款合同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逾期交房还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丙方。)。

由于甲方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为了维护乙方的权益,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内容作为《银茂新天地小区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执行,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交房时间。

1、甲方必须于20xx年10月30日前所有业主交房。

2、交房时房屋必须符合购房合同中所列的使用条件并符合商品房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三、证件的办理。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所。

必须的房产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保障业主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交房时办理完毕;并按照合同规定,于交房同时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

四、违约赔偿。

1、20xx年4月30日到20xx年5月31日的违约金按照购房合同执行。

2、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0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不再按购房合同执行。购房合同上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以下的业主(含3500元/平米),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贰计算,购房合同上单价为3500元/平方米以上的业主,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叁计算。

3、20xx年10月30日未按期交房,不再按购房合同执行,违约金从20xx年10月31日起,十一月份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四计算,十二月份每天按业主所购房总房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以此类推直到交房为止。或抵扣车位使用权(使用期限与房屋产权一致)或物业管路费用。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20xx年4月30日至20xx年8月31日之间的违约金必须在20xx年9月7日之前全部分户分别打入每位业主账户。20xx年8月31日后的补偿款必须在当月末结算分户打入每位业主账户,不得延期!

六、工程进度的监督。

1、甲方承诺在20xx年10月30日前完成银茂新天地小区的所有工程,并交付符合标准的商品房给乙方,并同时办理好房产证及土地证。具体工程计划及施工进度表,甲方须向乙方和丙方公示。

2、丙方自发推选工程监督人员,并按甲方提供的工程计划及施工进度表每星期实地考察监督,并在业主群公示施工进度的图片和文字,甲方须在丙方监督人员督促下按时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确保能够按时交房。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可向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亦可直接向池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八、附则。

1、本协议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购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部分业主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另签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协议签定后,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单方解除合同,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备注:本协议共4页,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业主代表人(签名):

或指定授权人:或指定授权人:

丙方见证人签章: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于。

逾期交房工作总结范文

2009年上半年管理中心围绕a、b座交房开展工作,在集团公司及物业总公司领导的鼎力支持及相关部门的全力配合下,物业管理中心比较顺利地完成了交房任务,现就交房工作总结如下,希望给以后的工作有一定的借鉴:

一、交房报告。

1、b座交房报告。

2、a座交房报告。

1、人员培训。

鉴于物业管理中心为全新团队,团队的能力和经验均明显稚嫩。前期物管中心充分发挥驻场经理和顾问团队的资源优势,从“物业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人员礼仪礼节、交房百问百答、物业管理人员操作技能”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全面、密集的培训,在短期内打造了一个懂专业、服务意识强的团队。

2、房屋接管验收。

为了实现嘉会广场房屋的顺利交接,物业管理中心制订了《房屋。

接管验收方案》,针对业主对户内设施严把质量关,物管中心推出了“一房一验”,并对户内维修情况密切跟进,实时更新。有力地配合了相关部门的维修工作。

为了实现交房工作的流程化,保障房屋平稳有序交接,物管中心对业主收房时间精心进行了安排,制定了合理流程并精心制作了《业主交接手册》、《业主服务手册》。

4、交房现场布置。

为了实现房屋的顺利交接,管理中心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对交房现场进行了精心布置,力图营造出和谐、温馨气氛。

三、下一步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

5、加大房屋招商的力度,提高入住率。保障业主投资回报和物业费的顺利收取;

房屋买卖逾期交房起诉书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被告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小区住宅房一套出售给原告;房屋单价为_________元每平方米,_________平方米,总价_________元;同时特别约定,被告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原告交付该住宅房;如延迟交房,按照已收价款的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了房款,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一直等待被告按期交房,但被告将交房日期一拖再托,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才向原告交付房屋,延迟交房天数达_________天。

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房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员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逾期交房还款协议书

根据甲方双方共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佰利奥体城“小区,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但由于受房地产整体环境影响及天气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甲方实际于2016年8月办理竣工验收并于2016年9月30日通告交房,鉴于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延迟交房违约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于年月日办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即实际通告交房日期为2016年9月30日,自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起合计违约270天。

2、乙方同意甲方将逾期交房违约金折合成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合计年个月(共计元)由甲方直接交付物业服务单位。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之日起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其他违约赔偿要求。

4、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任何一方对外泄露应支付对方违约金壹万元。

5、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业主: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逾期交房退房起诉状

原告:邝五女。

被告:番禺里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仁公司)。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支行1992年12月28日,被告里仁公司与第三人属下的南村办事处签订《迎宾楼楼宇按揭协议书》,约定由南村办事处向购买里仁公司房屋者提供楼价70%以内额度及一至十年期限的楼宇按揭货款业务。此后,里仁公司即开始进行售楼业务。

1994年1月11日,原告邝五女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合同》,交付5000元订金。同年2月22日,邝五女又与里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邝五女购买里仁公司位于番禺市迎宾城环市广场牡丹阁a楼7室房屋一间,价值人民币211008元;邝五女须于签约时给付58302.40元(不含定金),余款则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形式支付;里仁公司必须于1996年6月30日前将楼房建成,如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因重大技术需要更改图纸,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可延期交楼;但自应交楼之日起120天后,仍未能将楼房交付,邝五女有权书面通知里仁公司解除契约,里仁公司在接获通知30天内退回一切款项及利息。签约后,邝五女两次共交付购房款126008元给里仁公司,并支付其他费用1496.30元。

同日,邝五女与南村办事处签订《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抵押贷款合同》,约定:邝五女以其向里仁公司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向该办事处贷款8万元,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1.55‰,期限至1998年2月22日。并就此签下《贷款借款申请暨还款担保书》,承诺自贷款之日起同时开立零存整取房屋储蓄专户,按月固定存入1667元,且不提前支取,保证到期一次归还贷款本息。南村办事处遂于当日将邝五女所贷8万元直接划入里仁公司专用帐户。

里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于1996年5月13日向番禺市建设委员会提交《工期延误报告》,要求因地质情况复杂改变设计方案,工程施工需延误215天;还以对所有桩工程进行检测及不可抗力风雨影响为由,要求再顺延215天。番禺市建设委员会为此加具了“延误工期原因基本属实”的意见。在此期间,邝五女共在其于南村办事处开立的储蓄专户存入63346元,并支付了至1997年5月20日的贷款利息36190元。后因里仁公司未能在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邝五女遂停止向南村办事处交付1997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经与里仁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邝五女向番禺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已按约定付清了购房款,但被告至今未交房,要求解除与里仁公司购房合同,并判令其退还全部楼款及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

被告里仁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能按期交房,是因为施工中遇到了合同约定的可延期的情况,并被市建委证实。因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番禺市支行诉称:我行向原告提供按揭贷款8万元已划入被告帐户,原告支付了到1997年5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本金及余下利息未偿付。我行请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贷款合同,判令原告偿还贷款本息,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1][2][3]。

逾期账款法律服务合同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向甲方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面临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诉前协调、调解。

6、提供法律信息,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

7、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8、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民商、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依法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及时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指派为法律顾问工作联络员,负责甲方与顾问律师的具体业务联系并处理法律顾问工作的日常事务。

2、应当将其所有法律事务优先交由乙方律师办理。

3、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4、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5、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整。

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按照《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给与适当的优惠。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武汉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本着节俭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_x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逾期账款法律服务合同

________(甲方)因_____________事由,委托_____________(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___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甲、乙双方如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逾期交房退房起诉状

原告:杨女士(女,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xx市xx区街号室。

被告:xx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湖里区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x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编号0888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址在(含地下车库)单元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在xxxxx年10月1日前将合乎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第九条规定,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被告实际交房时间已经逾期超过90日,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次诉讼依法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女士。

(签字)。

xxxx年11月日。

相关知识。

对于逾期交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比如:逾期一天按照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几支付违约金,这是最常见的违约责任方式,但开发商可能会有一个兜底条款,就是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多少。

有时候,开发商逾期交房时间较长,完全按照这个约定,对于购房者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根据《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购房者的在逾期交房中有损失,可以根据《最高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怎样起诉开发商晚交房违约金?

购房者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即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因此,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出现的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

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势单力薄,开发商以大欺小,业主可以组团进行维权,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注意维权方式的合法性,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能采取围堵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当与开发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购房者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要注意保存好以下几个重要的证据,首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适用的都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的格式文本合同,另外,还有购房者缴纳房款的相关票据。

以上就是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以及起诉开发商的介绍了,如果开发商较长时间不交付房屋,购房者认为违约金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的话,可以按照相关房屋租金的标准进行赔偿。

逾期计收罚息借款合同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

二、借款期限。

2.1借款期限为一年以上,具体的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由甲方确定。甲方如确定具体借款期限时,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乙方被告知后,必须按甲方确定的借款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2.2借款收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借款利息自出借之日起计算,按实际借款计算利息。在合。

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______%。乙方应在次月号前依次向甲方结清上月利息。

3.2乙方应按期偿还借款,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______%计收罚息。

四、借款保证。

丙方根据乙方的请求,同意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

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

五、违约责任。

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足弥补甲方的,应赔偿甲方实际遭受损失。

等)由乙方承担,丙方对此项费用亦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借款收据。

甲方:乙方:丙方:

逾期交房退房起诉状

原告:,男,李xx。身份证号:

地址:深圳市。

被告:xx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岑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地址:xx市会城潮兴路。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

2、责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891040元,并承担银行利息336722元(从xxxx年12月6日暂算至xxxx年8月6日止,请求法院按按月利率5.54625‰判决至实际给付日止)。

3、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8910.4元及其实际损失22026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购买位于xx市新会区xx座(规划图中为e19)别墅,与被告在xxxx年10月16日签订了《玉圭园认购书》。同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xxxx年12月30日前完成交房。如逾期超过18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同时按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第十条约定: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

签署合同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按期足额支付购房款2891040元并提前支付了物业维护基金及垃圾清运费5700元。同时,为履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因此还承担了保险费、工本费、印花税等费用合计16326元。但是,被告不但擅自更改规划,而且一直未能根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交房义务。

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xxxx年5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就延期交房及擅自更改规划事宜主动与原告协议。但被告收到律师函后非但不承认更改规划之事实,反而对延期交房违约事实避而不谈。xxxx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称已建成并达到交付使用标准要求到销售部办理有关的交付手续。xxxx年7月2日,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前往被告售楼处办理入伙,但发现被告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不但不能提供面积实测表,甚至连法律强制规定交房必备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不能提供。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原告发现去别墅的道路被建筑材料堵塞,别墅内脚手架、建筑材料、临时电线柱没有拆除,而且别墅因更改规划被其他房屋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及景观。在与被告工作人员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xxxx年7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同年7月10日,被告回复确认收到解除通知书,但辩称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再次确认被告的违约行径,xxxx年7月14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处要求出具竣工备案证明、面积实测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件,但是被告仍然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房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规划图纸,且实际施工中又未严格按照规划图纸施工,导致严重影响了别墅通风、采光和景观。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预售房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另外,被告xxxx年12月30日前未能向原告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也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在延期交房六个月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通知交房但却不能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提供符合交房条件的手续,原告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权拒绝收房。目前,由于被告延期交房已经超过180天,原告根据《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2891040元及赔偿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36722元。同时,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22026元。

据此,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逾期账款法律服务合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聘请事项及期限第一条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聘请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第三条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9)协助聘请方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

聘请方: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逾期账款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建阳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选派律师进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x〕230号)、《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选派律师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南司〔20x〕125)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此订立《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xx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甲方指派为互助合作联系人。

二、甲、乙双方保持密切联系;甲方如若需要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可随时与乙方指派律师联系;乙方指派律师无法亲身参与时,可在律所内部临时调派其他律师(法律工作者)。

三、甲、乙方双方可通过自主协商方式确定是否收取律师服务费用;如协商一致确定同意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另行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见证、资信调查、项目谈判等,收费按规定另议。

四、乙方服务主要范围:

1、为甲方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协助甲方起草、审核、修订有关合同。为甲方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依法管理。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甲方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同意,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日常咨询工作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处理,疑难问题可联系顾问律师处理。

3、开展法制宣传,顾问律师可通过各种方式,大力普及干部、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制讲座。

4、协助人民调解工作。为甲方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甲方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五、甲方应向服务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服务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及其所指派的服务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服务律师违法执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在律师执业保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八、本合同有效期xx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服务律师留档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