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承诺书(汇总20篇)

小编: 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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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免费播放、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鼓励电影经营单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医务人员在艾滋病、性病的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并规定教学课时。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有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应当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显著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公益广告;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体系,制定并组织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查处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检测等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相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开展孕产期保健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或者提供免费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经批准采集、使用人体器官或者角膜、细胞、骨髓等人体组织的,采集、使用前,应当对供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采供血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血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采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和血液成分,不得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禁止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保藏、使用、运输、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菌(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检测单位应当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对被艾滋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应当就地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具应当清洗消毒合格后再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发生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推广使用安全套,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提供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制定本部门或者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第二十七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检测和干预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四章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病例报告的核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检测网络建设。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区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确证、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免费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医学咨询,并免费进行艾滋病检测。

第三十二条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治疗工作予以技术支持和配合。

被羁押或者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数据库,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数据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数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疫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信息。

艾滋病疫情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章治疗与救助。

第三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并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疫情严重的乡镇可以设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学随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学随访的管理,指导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学随访。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治疗的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下列关怀、救助措施:

(一)为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和治疗;。

(六)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经费投入。

自治区财政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实施经费。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培训防治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不断提高防治专业队伍的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补助、抚恤的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的组织、领导、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配合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艾滋病检测和干预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妨碍公务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尘肺病人的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_。我今年62岁。我住在__村,__村,__集团。1985年至1987年,我是__村的村长,1988年至1992年,我是x_村支部书记。任职期间,带领全村村民修路入村;带领所有村民架设高压电线进入村庄;组织全村扩大池塘,解决了当时的三大交通问题。电力、农田水利、集体忘我工作等问题,赢得了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支持。

然而,不幸的是,我在1992年患上了坐骨神经疾病。无情的疾病使我无法工作和工作。那年年底,我自愿辞职。全家人的重担都落在我妻子身上。现在,我的病情没有好转,而且有加重的趋势。每年,我都要花几千元买药来控制我的病情。但是我的妻子,已经60多岁了,病了,再也不能在地里干活了,失去了基本的工作能力。唯一一个不孝顺孝顺的儿子,常年在外省辛苦工作,所以他可以过上好日子。我的第二个哥哥病了,病得很重,我不能不问一声就不能照顾他。我的两个老人生活得很艰难。他们经常吃这顿饭。他们没有休息。他们的生活很艰难。现在他们必须停止服用药物来控制他们的疾病。

幸运的是,我听说中央政府有政策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我高兴极了,好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因此,我向上级领导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度过目前的困难时期。我有理由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和伟大的政府会帮助我解决实际的困难,解决我的生活危机,给我伸出援助之手!

这让。

敬礼

申请人:__。

____年__月_日。

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疫情控制。

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健康管理。

尘肺病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__,性别,__年__月_日出生,民族,籍贯,住__市__街,是__公司职工。

被申请单位:__公司,地址:__法定代表人:__任__职务联系电话:__。

请求事项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是__公司职工,__年__月被招入公司,担任__工作,在__年月日上班时间,因为公司发生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__市__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_个月,花费医药费__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__年__月__日。

尘肺病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__族,__省__县__镇__村__组人,住__市__区__街,身份证号码:__,联系电话:__。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__饮食店,地址:广州市番禺区__。

法定代表人:__,联系电话:__。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年__月__日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广州市番禺区__饮食店职工,于__年__月__日被招入该饮食店,担任__。__年__月__日下午约__点钟,申请人在该店内摔倒,致使申请人__受伤。申请人受伤后,立即在__医院治疗,诊断为__,后转入__医院治疗,仍诊断为__。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认为不是工伤,特向贵局申请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月_日。

尘肺病防治条例全文

现行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于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自20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八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第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尘肺病人的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__,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7月25日,今年61岁了,系_市_镇_村六组人。身份证:__。无处安身的我,现居住在八十三岁高龄的老母亲家中。

因身患糖尿病,多年前,我已基本丧失了劳动潜力。因为我的病,已把三间土房卖掉,现已债台高筑。老伴__为了我,为了这个家,两年前,便去大连服装厂打工。老伴也年近六十了,常年在外,辛苦和艰难万般,自不必细说。眼下,寄住在老母亲家,我又啥也不能干,老母亲的一日三餐,老母亲的洗洗涮涮,着实让我受之有愧,寝食难安。

目前,党的惠民政策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这让我对生活有了信心。几番斟酌后,特向上级领导提出对我个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请上级领导体察实情,批准!

当然,我相信党和人民政府,会批准我的低保申请,切实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

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是于1987年12月3日颁布的国家法规,全法共由六章二十八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治疗尘肺病的好方法有哪些

功能治疗方法就是在手法纠正患椎旋转移位之后,积极的进行颈部的功能锻炼,来调整颈椎以及周围的组织关系,缓解血管神经的病理刺激,改善患部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松弛肌肉痉挛,减少疼痛,增强肌力和稳定颈椎,改善患部血循环,促进神经血管正常,增强肌肉张力,恢复颈部功能作用。

职业性尘肺病心得体会

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含有粉尘和有害物质的空气而引起的肺部疾病。比如,在煤矿、金属冶炼、建筑工地等一些环境中,能够释放出大量的粉尘和有害物质,很容易对工人的健康产生影响。这种职业性尘肺病的发生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劳动者自身的防护意识不足,对防护用品的使用不充分,这样会使他们的身体产生相应的反应,从而引起明显的肺部疾病。

第二段:描述职业性尘肺病给生活和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

职业性尘肺病给工人们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患了这种疾病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遭到了很大的伤害,这对他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影响。其次,患上职业性尘肺病的工人的收入不稳定,因为他们经常需要停工治疗、休长假来养病缓解病情,这会让他们的收入大受影响,甚至可能无法维持家庭生活所需。

为减少职业性尘肺病对工人的伤害,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首先,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限制粉尘浓度、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等。其次,工人们应该自觉使用防护设备,如口罩、防尘服、手套等来保护自身的健康。此外,工人还需要遵守相关劳动保护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因粉尘和有害物质暴露量对身体造成的损害。

我曾经在一家工程公司做过工作,但由于该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现场监管,我和其他的工人经常需要长时间的捣钻、挖掘等工作,很容易受到工作场所的灰尘和有害物质的影响。因此,我深刻体会到职业性尘肺病的危害性,而我的父亲也因为长期从事矿山工作给职业性尘肺病所困扰。因此,我努力让自己的工作环境更加清洁、洁净,同时也更为认真地了解自我防护保护要点,从而有效预防并降低自己患肺病的风险。

第五段:总结。

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职业病,也是造成国家和家庭损失的失常、巨大的经济和社会负担。为此,在实际生产中,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加强职业卫生与安全工作,认真制定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环境和设备设施,强制执行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并对反弹个人保护设备的工人进行相应的惩罚。同时,劳动者也应该自觉做好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工作,同时主动关注肺部健康,做好常规体检工作,从而达到自我保护,全社会共同呼吁更多的关注和投入,来关注职业性尘肺病,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职业性尘肺病心得体会

职业性尘肺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长期吸入或接触有害粉尘而导致的一种职业性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已经成为全球职业卫生领域的主要问题之一,其对职工健康的危害不容小觑。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逐渐加强了对职业性尘肺病的防治措施,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我的工作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职业性尘肺病的危害和防治措施的重要性,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和经验分享一下。

一、加强个人防护。

在我的工作中,我们需要经常接触粉尘,所以在工作时必须加强个人防护。我经常戴着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尤其是在粉尘较多的情况下,必须加强防护措施,避免吸入有害粉尘。同时,也应该每天用清洁工具清理工作环境,保持周边干净,减少不必要的粉尘;然后把工作衣服和其他工作用品隔离在专用储物柜里,不与日常衣物混合。

二、定期体检。

尽管已经做好了充足的防护措施,仍有可能受到粉尘的威胁。因此,定期体检是非常必要的,以发现和治疗尘肺病的早期症状和病程。我每三个月就去医院体检一次,检查肺活量和X光结果,并咨询医生关于养生、防护和治疗的建议。

三、减少粉尘污染。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更多的措施来减少粉尘污染。比如,装备除尘器、使用湿度控制等技术,以及经常清洁地面和墙壁等。此外,企业应该给工人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过度疲劳和长时间的工作,这也能有效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率。

四、加强培训和教育。

企业应该为工人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增加他们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措施意识。提供培训课程,使工人注意个人防护,避免接触有害粉尘;然后讲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责任,以加深对职业性尘肺病的防治理解和重视。

五、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每个职工都应该有一份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健康状况和体检结果。如果出现某类症状,应该及时获取治疗,并及时进行记录和整理。这有助于职工更有效地监测和管理健康状况,也有助于预防和治疗职业病。

总之,职业性尘肺病是一种严重威胁人身健康的疾病。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加强理解和预防。企业和政府应该共同合作,推广和完善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让工人们在健康的工作环境下工作和生活。

看望尘肺病人的心得体会

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暴露在含有二氧化硅等粉尘的工作环境中所引起的肺部疾病,它会影响到患者的呼吸功能,甚至导致死亡。目前,我国尘肺病患者数量呈上升趋势,大量患者不得不停止工作,甚至不得不借助家人或国家的帮助生活。看望尘肺病人是一种关爱和关注的体现,可以帮助病人疏解心理压力,缓解身体疾患,更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和自信心。因此,看望尘肺病人和关注他们的生活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看望尘肺病人不仅需要耐心和同情心,还需要一些技能来正确地与他们交流。首先,我们要尽可能了解尘肺病的症状、治疗和管理,以便和患者合适的谈话。其次,我们需要注意自己的语言和行为是否会引起病人的不舒适和压力。最重要的是要避免对患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污名化,毕竟他们也是社会的一部分。

在看望尘肺病人之前,我们需要考虑一些细节。首先,尽量在病人身体状态良好的时候去看望他们,并提前与病人及其家人联系。其次,带上一些礼物或小礼物,比如水果或鲜花等。这些带来的礼物可以缓解患者的精神压力,并帮助他们积极面对生活。

当我们看望尘肺病人时,我们应该尽力照顾和照料他们。首先,我们应该尊重患者的隐私,并避免谈到他们可能不愿意谈论的话题。此外,我们应该为病人提供一些关心和温暖,例如适当的陪伴、漫谈、声音同步观看电视节目等,以此来缓解他们的孤独感和无聊感。

第五段:总结体会。

看望尘肺病人不仅有益于病人,还是一个充满爱心和同情心的行为,可以帮助病人重新获得自信和愉快的生活。当我们去看望尘肺病人时,我们应该保持积极的态度,有心理准备,注意细节,为病人提供连续和温馨的照顾和照顾,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度过难关。最终,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在尘肺病人的身上看到更多的希望和奋斗精神。

治疗尘肺病的好方法有哪些

前列腺是男性生殖系统的一个器官。前列腺发病不仅可引起局部的不适和症状,更重要的是,还可引起全身症状和不适,甚至引起尿毒症、肿瘤等恶性疾病。前列腺疾病对人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除了小腹疼痛、排尿困难等症状外,而且还可导致身体其他机能的改变,并随病程长短及病情轻重程度不同。主要表现有:

影响性功能,导致阳痿、早泄。

人体前列腺中含有一种抗菌物质,叫前列腺抗菌因子。当前列腺发炎时,这种抗菌因子减少,故而容易引起感染。前列腺炎引起的感染可导致急性尿潴留、急性精囊炎或附睾炎、输精管炎、精索淋巴结肿大或触痛等,严重时可发生腹股沟痛或肾绞痛。

尘肺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尘肺的规范名称是肺尘埃沉着病,该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那么你知道尘肺病吃什么比较好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疾病人应当增加优质蛋白的摄入量,每日应在90–110克,以补充患者机体消耗,增加机体免疫功能。

2、尘肺病人应该多吃一些多维生素、高蛋白质、钙质丰富的食品,比如说多吃新鲜瓜果蔬菜,吃有化痰、止咳、清热、利尿作用的食品,吃一些具有对于吸附或排除矽尘有作用的食物;尘肺后期体质羸弱者比较适宜吃一些具有补肺益肾的食物。切记不能吃辛辣刺激性食物及烟酒。

3、尘肺疾病人应当多吃猪血和黑木耳,这是我国民间传统的防尘保健食品。民间称猪血为“洗肠肚”,猪血的血浆蛋白,经人体胃酸和消化液中酶的分解,能产生一种可解毒滑肠的物质,与进入人体的粉尘发生反应结合;黑木耳具有帮助消化纤维类物质的特殊功能。

4、尘肺疾病人应当增加维生素a的摄入量。维生素a能维持上皮细胞组织,特别是呼吸道上皮组织的健康,对减轻咳嗽症状,防治哮喘疾病有一定的益处,维生素a在动物性食品中含量最丰富,特别是动物肝、肾及蛋黄、奶油等中。

1、工艺改革、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主要途径。

2、湿式作业:采用湿式碾磨石英、耐火材料,矿山湿式凿岩、井下运输喷雾洒水。

3、密闭、抽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尘办法,防止粉尘飞扬。

4、接尘工人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和定期健康检查,脱离粉尘作业时还应做脱尘作业检查。

5、个人防护:佩戴防尘护具,如防尘安全帽、送风头盔、送风口罩等。

看望尘肺病人的心得体会

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工作环境中的粉尘粒子而引起的职业病,比如煤矿工人、建筑工人等等。由于症状不明显,患者在得病前大多无感知,直到中晚期才会发现。在这个过程中,许多病人已经失去了生命的力量,他们就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作为一个志愿者,我一直在看望尘肺病人,为他们送去温暖和力量。下面我将谈谈这一过程中的体会和感触。

第一段:关注尘肺病,了解病情。

尘肺病人看望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感人的事情。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了尘肺病对于患者生活的影响有多大。能够看到许多患者需要帮助,让我感受到了自己所在社区和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不足之处。因此,通过这个过程,我更加了解了尘肺病的病情,也更加关注了这个群体的生活和困境。

通过看望尘肺病人,我知道尘肺病人的生活并不容易。他们长期以来为社会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因为工作条件的限制,他们饱受病痛折磨。不得不说,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远比我们想象中要强大。在看望的过程中,通过跟患者的谈话,我了解到他们内心的感受,以及他们对于社会环境的看法。他们为之付出的代价再次提醒我们:珍惜拥有的生活、珍惜先辈们为我们付出的一切,努力创造出一种更好的生活环境。

看望尘肺病人,让我感受到了他们的需要,也让我更加感受到了他们所需要的关怀和支持。作为志愿者,我看到的不仅仅是患者的眼泪和痛苦,更多的是他们的勇气和坚强。我深知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是要让尘肺病人感受到社会的关注和关爱。

第四段:行动起来,为尘肺病人带去温暖。

看望尘肺病人,并不仅仅是拿个锦旗、送个礼物,而是要真正帮助到他们。在我们平凡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为这个社会做出自己的微小贡献。我们可以尽一份力,去照顾那些生活失去阳光的人们,为他们带去温暖。尘肺病人需要我们的关爱,我们需要行动起来,为他们带去帮助。

除了关注和支持,我们还需要感谢尘肺病人这个群体。虽然他们虽然因为工作而得病,但他们的劳动精神精神将永远地铭刻在我们的心灵深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提高自己的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尽自己的一份力量让社会变得更好。

作为一个志愿者,我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去关注和支持尘肺病人。通过这个过程,我对于这个群体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感受到了社会的责任和担当。每一个人都可以为尘肺病人行动起来,为他们带去温暖和关怀,也让这个社会变得更美好。

尘肺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尘肺病的纤维化是不可逆的病变,目前还没有一种根治的办法。尘肺病人应及时调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它并发症,以期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提高病人寿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应预防并发症的发生,要预防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改善不良生活习惯,如饮酒、吸烟。有合并症的要积极治疗并发症。

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简称cmpf在两届政府的亲切关怀和民政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卫生部的大力支持下,于10月31日经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记注册。这是党和国家关爱煤矿工人健康,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注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力举措,是煤矿尘肺病矿工的福音。

在尘肺病的治疗上,中国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可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

1对症治疗,主要在50年代,包括定期疗养、呼吸体操、营养、锻炼以及基础中草药治疗等。

2西医中药治疗,主要在60年代,包括克硅平pvno应用,中药辨证论证,生津润肺,软坚散结和对症处理,同时在全国广泛开展了治疗尘肺的药物筛选。

3抗纤维化治疗,主要在70、80年代,随着发病机制研究的深入,筛选出抗纤维化治疗疗效较肯定的药物,如克硅平、磷酸呱喹、汉防己甲素、柠檬酸铝等,但未解决根本问题。

4探索新途径,主要在90年代,根据不同药物对肺部病变的作用机制不同,通过联合用药,改变用药途径等方法;以及自血光量子疗法,肺功能治疗仪治疗法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治疗法等途径大大提高了临床疗效。

5综合治疗,主要在21世纪以来,在营养和运动疗法的基础上,依患者的病情进行同期大容量全肺灌洗术、抗纤维化、减轻非特异性炎性反应、调节免疫功能、抗脂质过氧化,及对症支持等综合治疗措施。

尘肺病是危害我国工人健康的最严重的职业病。面对众多的现有患者,企业特别是历史包袱较重的煤炭行业,在面临企业下放、结构调整的困难情况下,难以对大量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而社会上更是散布着许多已与用人单位脱离的尘肺患者,成为急需救助的弱势群体,这些都已演变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

温馨提示:尘肺病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不接触粉尘或减少吸入粉尘的机会,对于粉尘作业工人定期体检,做到早期检查、早期诊断,对已确诊为尘肺患者及早调离粉尘作业,并进行必要的治疗,完全可以控制和减少尘肺的发病率。

尘肺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平均每天体力劳动近十小时,1个月假期不到3天,6年后因此患上致命的、不可逆转的绝望病症。

北京一家ngo组织针对172名患有职业病的中国工人所做的调查结果,令人惊骇。

尘肺病患者比例达七成。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公布了其历时三个月所做的一项社会调查项目结果:《职业病调研报告》。调查时间由12月至今年2月,该机构对1026名患职业病者实施了调查,最后完成172份有效访谈。所有样本均为已经过法律程序,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

这一报告显示:172份有效访谈中,最大的.职业病患者群体是尘肺病患者,比例高达七成;其次为职业中毒群体,占19%以上。患者主要从事的是采掘、加工制造、装配、风钻爆破和切割等工作,66%工作在民营企业。在这一受调查群体中,就包括多次报道过的深圳某爆破公司所产生的那一批湖南耒阳籍尘肺病工人。

“我们确实只是针对体力劳动者的调查。”《职业病调研报告》的执笔人,留美法律女硕士叶明欣说。而目前,中国卫生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也主要针对体力劳动者的职业病如尘肺、职业性中毒。

事先告知率不到百分之三。

根据报告,这些职业病患者平均每天工作9.774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7.67天,平均工作时间6年便出现职业病。其中一名北京的装饰工人工作仅7个月便患上白血病,如今已离世。

这些人八成左右都属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只有50.6%,拥有工伤保险者更少,只有46.8%。

在签订过劳动合同或存在相关证明的108家单位中,只有3家单位告知过他们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比例仅有2.7%。

尘肺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鲜香蕉根200克,捣烂绞汁煮熟,加食盐少许调服。具有清热润肠作用。适用于职业肺病、大便干结病人。燕窝6克,银耳9克,冰糖适量。将燕窝、银耳用热水泡发,择洗干净,放入冰糖,隔水炖熟服。适用于老职业肺病。雪梨1~2个,黑豆30克。将梨洗净切片,加水适量,放入黑豆,用文火炖烂,熟后服食。适用于职业肺病患者。猪肺一具不灌洗,以甜杏仁49粒(去皮尖),川贝15克(去心),生姜汁1茶匙,蜜30克,四味入肺管内扎紧,白水煮熟,连汤同食。适用于职业肺病患者。

紫皮大蒜30克(去皮,放沸水中煮1分钟后捞出),大米60克,白及粉5克。将大米、白及粉放水中煮熟,再入大蒜共煮成粥,职业肺病患者早晚餐常服。新百合200克,蜜和蒸软,时常食用有润肺止咳之功。适用于老年人肺炎干咳少痰者。职业肺病患者应增加维生素a的摄入量。维生素a能维持上皮细胞组织,特别是呼吸道上皮组织的健康,对减轻咳嗽症状,防治哮喘有一定的益处,维生素a在动物性食品中含量最丰富,特别是动物肝、肾及蛋黄、奶油等中。

尘肺病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基因治疗:随着对肺纤维化发病机制了解的增多,目前正在进行如何将目的基因安全、有效地转入靶细胞,并在一定时期抑制细胞因子产生的实验研究。有些致纤维化因子,如tnf―a和tgf―b增高的峰时时相较短,证明反义tnf―a、tgb―b的高表达的可行性。

肺移植:近年来免疫抑制剂的研究进展为器官移植创造了条件,但由于移植技术存在难度且费用高,供体来源困难等,限制了其临床应用。

综合治疗:职业肺病是慢性进行性职业病。在较长的病程中常合并其他疾病,不仅使职业肺病病人的病情恶化,造成病人痛苦,直接影响预后,而且还是职业肺病病人的主要死因。肺结核、呼吸功能不全和非特异性肺部感染是职业肺病的三大合并症,也是常见的死亡原因。

抗纤维疗法:汉防己甲素为一种双节基异隆咐类生物碱,在动物实验疗效的药物筛选发现有明显的抑制胶原纤维形成,持续用药对腔原有一定的逆退作用,但停药时间过长,则病变又有发展。汉防己甲素服用方法,职业肺病患者每日2-3次,每次40mg,口服l-3个月,停药l一2个月,可应用数疗程。有的病例在停药后病情反跳,如再次给药仍有效。

中医中药治疗:主要有行气活血、清肺润燥,提高机体免疫力、增加肺通气功能和延缓职业肺病进展的作用。常用药物有川芎嗪、丹参酮注射液,银杏叶制剂、痰热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