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灾害情况报告(优秀18篇)

小编: 字海

情况报告的成果应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实施性,以支持后续的决策和行动。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优秀的情况报告范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撰写的技巧。

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南城县民政局:

4月14日下午2:30分左右龙湖镇北沅村一组居民房内发生了因室内电线老化引起的一起火灾。房子建于40年代土木结构,由于当时室内无人,没有人注意到,等到发现时已发生了较大的明火。群众当即向镇、村两级求助,接到群众求助后,镇村两级干部立即赶到火灾现场,在游镇长指挥下进行扑救,但是由于房子属木结构,内部已非常干燥,当时风又大,干部群众又没有什么有效的救火工具,在干部群众全力扑救下火终于扑灭,但是还是有大量房屋烧毁,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

灾后统计受灾群众7户受灾人口29人,烧毁房屋33间670m2,粮食9250斤,棺木2副,现金4000元;居民生活用品全部化为灰烬。此次火灾造成经济损失24万余元。灾后镇村两级及时妥善的安置灾民到村委会、学校等临时居住,群众的吃、住暂时得到解决,但是群众财物日常用品全部化为烧毁,需棉被12床,衣物30套,大米9000余斤。镇村两级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拿出5800元救助灾民,但是由于灾民今后的生活、重建等尚需40多万元,灾民无法筹集,为了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尽快帮助灾民度过难关,请求贵局给予经济救助,以便灾民早日开展重建,安居乐业生活。受灾群众万分感谢,感激涕零。

特此报告。

龙湖镇民政所。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五日。

范文二:

市(县)政府:

根据中央政法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涉法涉诉救助工作的意见》(政法44号)的文件精神,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于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了县财政预算之中。针对弱势群体、涉法信访等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文件规定,积极开展了救助活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上级机关及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好评。自以来,由于救助资金未能及时拨付,导致救助机制运行不畅,我院只能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发放,解决救助申请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消化大量的信访矛盾,截止目前,我院已垫付资金20余万元。为确保今后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特请求县财政局按已列入财政预算的计划,拨付我院专项救助资金20万元。

特此申请,恳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时间:

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市——街——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更多。

洪水受灾情况的总结报告

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民政局:

中坪乡位于万源市西南部,分布于澌滩河两岸,距万源市太平镇76公里,幅员面积97平方公里,辖8个村,40个村民小组,全乡共有2078户,7898人。境内7月16日晚9点左右开始下大雨,而且雨量逐渐升级,至17日晨3点多山洪暴发,澌滩河水猛涨,最高水位百年不遇。造成我乡人民生产、生活、居住等方面造成严重毁坏,我乡公路不通,信息不通,水电不通,整个中坪与世隔绝,成为孤岛。洪水来临之际,乡党委政府组织群众按照预案指挥,迅速疏散低洼处的人群,确保了在大灾中无一人伤亡,但给中坪造成罕见的巨大灾难,损失特别严重,全乡直接经济损失达6592万元。

全跨户71户,199间,6097平方米;严重损毁92户,221间,6146平方米;一般损毁244户,582间14082平方米;猪牛圈全跨户52户,109间;一般损毁75户,170间,直接经济损失3030万元。

水稻受灾面积1480亩,成灾面积942亩,绝收面积566亩;玉米受灾面积1310亩,成灾面积936亩,绝收面积617亩;洋芋未挖完,冲毁167亩;红苕受灾面积1205亩,成灾面积860亩,绝收面积443亩;杂粮受灾面积890亩,成灾面积525亩,绝收面积320亩;烟叶受灾面积383亩,成灾面积322亩,绝收面积200亩;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92万元。

居民粮食入库,被洪水卷走和泥石流掩埋,水稻34万斤,直接经济损失34万元,玉米15万斤,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左右,洋芋被洪水卷走和泥石流掩埋73万斤,直接经济损失37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被洪水卷走和泥石流掩埋生猪376头,其中能繁母猪180头,商品猪196头,直接经济损失50.8万元,耕牛20头,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鸡鸭1800只,直接经济损失24.2万元。波杂山羊被洪水卷走18头,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生猪养殖基地5个,设施损毁,饲料被洪水冲走,侵泡等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一)乡道公路方面,14公里多处受损,90涵洞被堵,大部分被洪水冲变形,山体滑坡,公路被堵断,公路沿河通行,傍河边被洪水冲成墟坎,无法通行,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有5座石拱桥被冲毁,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二)村道公路,68公里,全部是碎石路面,近几年修建,90涵洞被冲垮,路面变形,多处路基冲毁,需要改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

(三)电力设施方面。

我乡辖区内被洪水冲毁的高压杆子,25根,高压线6000米左右,低压电杆35根,电线5000米左右,变压器被洪水冲毁一台,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四)移动、联通、电信、有线广播基本上是全军覆没,所剩无几,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

(五)场镇人畜饮水,三村人畜饮水,及前几年农村所建集中人畜饮水都受到严重损毁,主要是人畜饮水源头被冲垮,管道被冲走、冲坏,水池被洪水冲毁等,造成多处缺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六)我乡境内两座钢丝桥被洪水冲翻,目前隔河相望,无法通行,目前隔河相望,无法通行,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全乡境内的所有学校,校舍进水,教学用具、桌椅、板凳等都受到严重损毁,学校围墙被洪水冲跨等,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全乡广大群众摩托车被洪水冲走21辆,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大小汽车被洪水泥沙掩埋10辆,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三)挖机一台,被洪水泥沙掩埋,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四)辖区内的大小商店被洪水泥沙掩埋、侵泡,部分商家的商品被水冲走。居民日常用具、电冰箱、电视、家具、衣物、被盖等日常用品被洪水冲走,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

(五)今年建的耳菇基地2处,20亩,耳棒全被洪水冲走,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六)经济林木,被洪水卷走和泥石流掩埋100亩,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特大洪灾中,在乡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下,坚守各自工作岗位,安全转移灾民890人,及时通知各村、社,特别是地质滑坡地段的人员安全,确保了辖区内无一例伤亡事故发生。目前中坪乡无电、无水、无通讯,道路严重受损与外界失去联系,境内生活物质严重紧缺,党委、政府千方百计组织群众抗灾自救,一是尽快组织打通对外生命线,18日派人到大沙乡租用铲车,打通大沙至中坪交通干道,同时派了一名副乡长到大沙、石窝、草坝等地采集物资;二是受灾第二天组织抢险分队,迅速恢复场镇供水阀;三是组织干部清理街道泥沙,并落实专人实施灾后病害防疫;四是组织乡、村、社干部进行核灾,19日洪水未消,立即派出乡干部冒水渡河),安抚灾民,稳定民心,全体党员干部坚守岗位,组织百姓搞好生产自救,千方百计重建家园。

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xxx。

因我家于20xx年x月x日遭到雨夹雪的灾害而蒙受损失,目前生活相当困难,特向领导申请救助,望政府能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将万分感激!

20xx年x月连日下雨夹雪,我家两间房屋几乎崩塌,这场灾难使我一生辛辛苦苦经营的财产化为乌有、毁于一旦,我家一天内遭到如此重大的变故,让我呼天抢地、撕心裂肺、痛哭流涕,我真不知以后的生活该如何维持下去。眼前,我一无所有、一贫如洗,一家大小几口人的吃、穿、住都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生活没有了基本保障,上学的女儿的学费也成了巨大的负担。

望领导审查、核实、批准,再次真诚地感谢各位领导!

申请人:

日期:

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群众及社会各界人士:

20xx年x月x日至x日,县受高空涡和地面低压共同影响,遭遇强降水侵袭,造成有记录以来降水量最大、损失最为惨重的特大洪涝灾害。全县x个乡镇、xx个村不同程度受灾,房屋倒塌、桥梁断裂、公路塌陷、良田被毁、农作物被淹、畜禽死亡,损失远超历次洪灾。截至31日凌晨统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xx人;全县房屋累计倒塌xx户、xx间,损坏xx户、xx间;农作物受灾xx公顷,其中成灾xx公顷、绝收xx公顷,大量课桌椅、文体设施、教学仪器等受到损害;x个乡镇卫生院和x个村卫生所遭受洪水袭击,大批药品和医疗器械浸水报废,以及明长公路部分路面及桥梁被冲毁,初步统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x亿元。

洪水无情,人间有爱!让我们携起手来,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光荣传统,慷慨解囊,奉献爱心,与受灾群众风雨同舟、共渡难关,用诚挚爱心铸成抵御灾害的铜墙铁壁,用真情相助换来灾区群众的幸福安康!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紧急呼吁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开展为安图县受灾群众捐款活动。希望县内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官兵,以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踊跃捐款,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此次捐赠以捐款为主。为方便有捐款意愿的社会各界人士,现将接受捐款部门信息公布如下:

1、安图县红十字会。

开户银行: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银行帐号:xx。

联系电话:xx。

联系人:xx。

办公室地址:xx镇xx路xx号(县政府综合楼x楼)。

2、安图县慈善总会。

开户银行:xx。

银行帐号:xx。

联系电话:xx。

联系人:xx。

办公室地址:xx镇xx路xx号。

竭诚感谢您对灾区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倡议人:xxx。

20xx年x月x日。

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xx县民政局:

我叫xx,现年xx岁;家住xx县、xx镇、xx村xx二组山上。地处偏僻,交通闭塞,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繁。经济落后,生产单一,广种薄收,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种植农作物。

我在xx年9月7日因做阑尾炎手术住进了xx医院,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xxxx元。手术后我体弱多病,需要长期治疗。我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在这秋收季节里,我不能从事体力劳动,需要有人来关照我和孩子。老父老母还需要供养。一时之间,家里出现前所未有的困境,生活没有了着落。因此我不得不向xx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望被救助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2.申请困难补助的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文共八章六十九条,自20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本省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质量技术监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确定的气象工作信息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气象监测与传播设施维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情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气象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六条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气象人才,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体系,指导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预防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和有关行业、领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运行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对气象工作协理员和气象工作信息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八条交通、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等重要设施和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应当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气象灾害情况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在相应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发放、发布,指导公众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应当包括当地主要气象灾害的种类、特点、应对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应当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危害,统筹考虑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城乡绿化建设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科学规划防洪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编制机关在组织编制前款规定的规划时,应当就气候可行性、气象灾害参数、空间布局等内容,书面征求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十一条寒潮、暴雪、低温等多发地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引导农业、林业、渔业生产者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加强设施农业保温措施;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自来水管道、供电、通信线路的巡查,采取防冻措施,储备必要的清雪除冰装备和材料,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研究确定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制定道路和轨道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应当采用气象灾害数据库的数据和气象灾害风险临界值。

第十五条建立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提高全社会抵御气象灾害风险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供电、通信等单位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与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汇总与共享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监测重点区域开展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风险研判,并将重要研判信息实时通报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未设立气象台站的,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与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在边远农村、山区、渔区因地制宜建设和利用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户外媒体、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播、预警大喇叭等接收终端的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获取机制,准确、及时、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和雷电、大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预警信号,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插播、短信提示、信息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

第二十三条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防御指南。

第二十四条播发或者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标明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擅自删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

不得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组织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需要由人民政府组织转移避险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转移指令,告知转移人员具体的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情况;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巡查,保障运营安全。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立即按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加固脚手架、围档等临时设施;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暴雨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运行检查与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排水设施。

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雾等引起局部地区出现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制通行等管制措施,并为乘客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上学途中的学生可以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在校学生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防灾减灾需要,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或者调整工作时间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停课安排和停产、停工、停业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气象灾害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变化信息,及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同时废止。

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是**电器的一名普通员工,来自**农村,现家庭成员5人(父亲、我、妻子、女儿、儿子)入职**工作快两年半了,年收入21600元。在来**的两年多里,我成熟了很多,也学会了很多的东西,在思想和能力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提高。在生活方面让我懂得了现实生活的不易与艰辛,使我更加懂得珍惜现在这来之不易的工作。在很多年以前我的母亲就患有风湿性关节炎,每年都要吃各种的药来消除疼痛,由于长期的吃药给肾脏带来了伤害又加重了病情,在08年被检查出了肾衰竭,为了给母亲治病,亲戚朋友能借的我都借了。而就在此时我的父亲又患上了胃癌需要动手术这对于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但不管我怎么努力最终还是没能够挽救母亲的生命,于08年母亲不幸去世,这给我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从那是起家里就开始负债累累了。可是命运并没有眷顾我们,就在今年的4月份我的父亲又患上肺结核,在医院隔离治疗了两个月,虽现在已回家养病但需要长期的吃药使老人的身体极度的虚弱。最少要吃上9个月的药,还要每两个月做一次ct复查和透视,今年医药费除了医保报销部分自负5000多元。我的妻子也一直在家除了照看老人外,家里还需要照看一个上高中的女儿和上小学的儿子。妻子平日里种点庄稼来维持生活。而家庭的收入也就是我一人的工资。在没有进**公司之前我只是从事一些零散的工作,收入也很不稳定,所以家里还负债几万元。所以希望**能够给与我帮助,帮助我能够顺利的度过难关。我会更加努力工作,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希望能在今后为**能做一点我微薄的贡献。

以上是我的基本情况,望各位领导加以审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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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处置情况报告

由我区地震灾害频发,地震、防洪、山体滑坡时有发生。为确实做好我校今年汛期的防洪、防汛工作,确保广大师生及学校财产的安全,接到上级通知后,我校安全领导小组在校长的组织领导下,对我校的校园内外周边地区进行拉网式的安全隐患排查。先将我校的排查工作总结如下:

我校属于新建校园,没有围墙,校园内外排水系统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地质情况,根据排查的情况,墙体、基石无异常情况,可以正常的使用。地质没有变动,完全符合施工要求。

通过排查,学校周围的排水沟渠正常,没有发现堵塞现象,雨季的洪水不会给我校造成危害。

1、罗坝、老爬坑线的.同学,喜欢从小河边走,如果有洪水,此段路隐患较大。

2、清水塘线的同学,云保公路时必经之路,雨天视线不清,容易发展交通安全。

1、要求罗坝、老爬坑、东色同学尽量走大路,建议家长上学、放学要有专人负责到学校接送学生。

2、清水塘的同学,走路必须靠右行,如果要穿越公路,先听、看,确保无车辆方可经过。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气象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避灾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内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和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水库、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物资储备场所、避灾安置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包括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责任人和工作责任的落实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雷电、降雨、降雪、冰冻等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对各种防御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道路、电力、通信线路的维护,做好病险水库和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等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确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工程、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工程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前,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加强对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科学研究,做好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三章监测预警。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监测网,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以及海上气象监测站点稀疏区设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

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实现资源共享;设置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候变化监测系统,加强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的监测,对气候变化情况进行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防汛防台抗旱、水利、海事、海洋与渔业、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交通运输、民政、电力、通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按照气象灾害种类确定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含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有关单位在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警报和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删改警报和预警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对台风、暴雨、寒潮、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以及中断正常节目予以插播、语音提示等方式实时播发。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电信主管部门等部门和机构的要求,实时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机场、港口(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公共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的电子显示屏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应当加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功能,并保证信息接收与传播的畅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与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的联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以及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六条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设工程的承建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气象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作防灾避险明白卡,向受到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应当载明气象灾害的种类、可能受危害的类型、预警信号、人员撤离和转移路线、避灾安置场所、应急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应当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并开展自救互救。

第三十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民政、卫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公安、海事、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所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做好应急避险。

第三十三条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分析气象灾害的起因、影响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设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和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的,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镇按照仁府办函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积极开展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报告总结如下。

一、制定工作目标。

根据县政府要求,用3年时间,形成精细化的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建成广覆盖的农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网络,构建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健全预防为主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实现镇全面防御规划,各村社建立相关组织机构,要求精细预报到村、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构建适合我镇农村基本情况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全面提高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工作机构。

成立镇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担任气象协理员。全面落实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村村长任村气象信息联络员。

(二)健全防御体系。

建立镇气象灾害报警点或气象工作站,确保在灾害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24小时值班;领导小组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整治,配合县相关单位设立避灾指示牌、避灾路线等标识,确保灾难发生时最短时间疏散群众。

(三)加强宣传培训。

镇政府安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对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保证每年至少1次主题宣传活动;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工作中,要对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宣传本次工作重要性;采取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镇气象协理员、村气象联络员、有关重点企业气象联络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村社要高度重视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议程,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强化保障。

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严格按章工作步骤,切实加强全乡业务指导,确保我乡按期创建认证成功。

(三)严格监督。

对各村社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并纳入村社考核。

我镇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气象信息,接到重大灾害气象信息及时向村信息员发布并通知到所有村民做好防御准备,由于工作做得到位,村民及时避险没有因为气象灾害造成大的损失。

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三原县民政局:

我叫__,男,汉族,农民,现年62岁,家住陵前镇陵东村,家庭成员7人。现就8月下旬我家遇到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情况汇报如下:

8月21号(周三)中午十二点左右,我家院子地面突然塌陷,形成直径10米,深度3米左右的大坑,我家房屋和左右两邻居的房屋承重墙和地面都有明显的裂缝,具体为:我家有100平米面积包括主卧和卫生间、厨房受损严重。其中主卧有明显裂缝,卫生间和厨房已经塌陷。我的两个邻居的主卧和庭院地面都有明显裂缝。目前已经形成大面积的危房,而且险情随时都有不断增加的可能。

目前,我的家人都已经搬离危房,由于家庭人口多,目前部分人口暂住亲戚朋友家。我母亲__,今年已八十四岁,是烈士子女,由于这次灾害的影响,不得不暂住亲戚家,老人家年事已高,此事对她的心情影响很大,作为子女,此情此景心绪难平,颇为自责。

我大儿子今年35岁,在兰州军区空军当兵多年,今年复原,但是工作还没有落实。考虑到这次灾害突然,破坏巨大,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家的正常生活,也给我家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补助,请核实并予以批复为盼!

申请人:___。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市地处省西南部,长江下游南岸,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台风、洪涝、干旱、高温、强对流天气、寒潮、暴雨、大雾、冰冻、霜冻、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都有发生。据统计,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约占各类自然灾害损失的70%以上,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增加,气象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对值在大幅度地增加,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也越来越大。

在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为主要特点的气候变化背景下,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更加频繁,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气象灾害防御已经成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重要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指导各级气象防灾体系建设,强化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现状分析。

随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气象卫星、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初步建成较完整的数值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业务体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面与服务面不断拓宽,电视、电台、报纸、手机、网站、电话、电子显示屏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广泛应用于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全市每天接受气象服务信息的公众达到95%以上;多部门联动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建设取得进展,已经探索建立了市区域联防、上下联动、部门联合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机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经济效益日益显著,我国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显著下降,每年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比例从上世纪80年代的3%-6%下降到目前的1%-3%;初步构建起气象灾害防御法规制度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陆续颁布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科普宣传不断深入,通过气象科普基地、气象科普馆、气象科普讲座、大众传媒宣传,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了公众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气象灾害防御布局重点不够明确。一些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和主要战略经济区的气象灾害易损性越来越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成为气象灾害防御的薄弱环节。

2.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体现在当前气象业务体系对于突发气象灾害的监测能力弱、预报时效短、预报准确率仍不能满足气象灾害防御需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尚未完全覆盖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预警信息的针对性、及时性不够。

3.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建立。缺乏精细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重点工程建设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尚未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撑仍显不足。

4.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面对气象灾害频发易发的趋势,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人工增雨、雷电防御等气象服务能力还难以满足防灾减灾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需求。

5.全社会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不够健全。部门联合防御气象灾害的机制不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充分,社区、乡村等基层单位防御气象灾害能力弱,缺乏必要的防灾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全社会综合防灾体系不完备。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大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更加严重威胁。气象灾害对农业、林业、水利、环境、能源、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等高敏感行业的影响度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越来越重,严重威胁着这些国民经济行业的安全运行。同时,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及其伴生的大气环境变差等问题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更加严重的影响。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气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气象防灾减灾体系,以防御突发性气象灾害为重点,着力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和教育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作用,加强合作与交流,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防(减)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气象灾害防御中,把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完善紧急救助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改善人民生存环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教育,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2.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气象灾害防御立足于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非工程性措施与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气象现代化建设作用,深入研究气象灾害发生的机理,加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探索减轻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有效途径,加强重点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实行配套综合治理,发挥各种防灾减灾工程的整体效益,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给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造成的损失。

3.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的防御措施,按轻重缓急推进区域防御,逐步完善防灾减灾体系。集中资金,合理配置各种减灾资源,减灾与兴利并举,优先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基础性工程,加强重大气象灾害易发区的综合治理,做到近期与长期结合、局部与整体兼顾。

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近日,无情的暴风雨引起的洪灾,摧毁了我家里无数物资。霎时间,只见家里东西往上漂浮。许多物品随洪水漂走。见此情况,我忙叫村里表兄把牛拉走,剩下一头怀胎3个多月的母猪和两头架子猪只能眼真真看着被淹没,还有十几只鸡也被冲走。然后我赶忙关门,全家只能在床上过夜,家人连吃的都没有,只能饿着肚子坐到第二天,正准备为父亲逝世百日烧包日子也没有得到尽孝。

在次日6点20分时须,水已经淹平了家里的床铺,我看见情况越来越严重,赶忙打电话给村支书申请救助,虽然村领导离我家不到一里路,可想到怕进水救不了烈火,我赶紧把年老的母亲、年幼的女儿、姐姐及妻子一一背着转移到安全的地方,那时门外的水位已淹到我的肚脐。到了9点许,村副主任到家对面的邻居家门前照了张相就走了,吕支书几次赶到我家询问观察灾情。

到了下午,我们给父亲烧百日包回来在邻居家准备吃饭时,村吕支书带领县招商局两位领导,冒着大雨,绕着危险的山路徒步到我家查看受灾情况,可由于水位还深,(连供饭都是在水里了,那是心理的感受是多么的凄凉)无法看到家里的情况。只能在安全处查看。领导的安慰,领导的关心,令我及家人感动不已。真是灾难无情人有情啊!

连续几天的强降雨,导致家里淹了四天五夜水才小消退平家里,家里的浮泥有5厘米左右,外面院坝都还有30厘米左右的水位,也打乱了家里的正常生活。但毕竟还是要生活,我就和家人及叫来两个亲戚帮忙把家里清理。

忙了一整天算是清理了,可看到家里的损失,自己觉得太心寒。家里受灾严重。其中:

电器:一台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冰柜、一台平车机、一台饮水机、两台洗衣机、粉碎机一台,电转两套、电磁炉两台、电饭煲两台、报废,预计造成经济损1元左右。

牲口:母猪一头、鸡十几只无法挽回,架子猪两头受损。预计造成经济损6000元左右。

家具铺盖:沙发四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大组合柜一套,席梦思一张,小床四张,被柜两个,橱柜一套,棉被17床。毛毯39床等发霉腐烂,预计造成经济损18000元左右。

粮食:菜籽4300斤左右,谷子7000斤左右,玉米1500斤左右,豆芽黄豆两百斤等,预计造成经济损失9000元左右。

其它:80多个平方的0代天麻繁殖培育种种植绝收,造成经济损13000元左右,1400多个平方的地膜白菜种植绝收,造成经济损6000元左右,两套老木栅子发霉腐烂造成经济损5000元左右,四包尿素,一包复合肥融化,造成经济损610元左右,水稻受灾面积2.6亩,预计减产4成,预计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左右。玉米受灾面积6亩,预计减产8成,预计造成经济损失2600元左右,其他粮食预计造成经济损失500元左右。

以上灾情已造成经济损失七万余元。

此次受灾我家在猫营镇最为严重,物资损失较多较大,由于地质环境因素,排水沟出现严重性人为破坏,每年的水灾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房屋安全结构受到严重性的损伤,墙面出现裂缝漏水,屋面出现炸裂漏水,瓦房木梁断裂几根,墙面出现偏移。需要重新维修,我无力及时解决。特写此报告,希望上级领导伸出援助之手,解决我的燃眉之急、救于为难之中。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shenqing/。

__年__月__日。

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地区当以政府出台的政策为准。

根据《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临时救助标准如下:

1、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2、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时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其家庭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对于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严重入不敷出但具有一定基本生活条件的临时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救助。具体救助标准:

(1)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5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时限不超过3个月。

(3)重大疾病自费部分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失超过50000元的,每人救助金额参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时限不超过6个月。

4、原则上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5、家庭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和时限原则上应当相同。

具体申请临时救助条件。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

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40%以内)。

4、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家庭。

5、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地质灾害情况的调查报告

裘家岭自然村位于六石街道北向12公里处,与相距4公里的广东坞自然村合为一个行政村,共有330余户871人。该村四周群山环抱,是我市“一大”的会址所在地。裘家岭虽有光荣的革命历史,但由于山势较陡,交通不便,村民始终依赖三分薄田、几亩荒山过着清贫的生活,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百姓收入也仅够糊口。目前村中身体强壮的都长年在外打工,坚守的只是老弱病残者或学前儿童约两百多人。村貌破旧,70%以上村民仍居住在泥墙或砖木结构的老房中,很多住房泥墙长期雨蚀地陷,已严重开裂或危倾。更为危险的是村北侧的后山坡体不稳,出现牵拉张裂缝,在极端气象或梅雨季节极易诱发地质灾害。村中地势极陡,许多道路和房屋同时面临局部坍塌或大面积下滑的可能,直接威胁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前六石街道和六石国土所针对该村现状已做了大量工作,每逢大雨来临或气象报道有大雨,街道干部与国土所都只有驻村加强警戒,20xx年初对部分坍塌险情严重部位作了部分加固,但治标不治本。村民由于久居险地而思想麻痹,有时还不理解,不配合政府的预防工作。上级有关部门也曾多次亲临察看,但终因治理工作耗资巨大而委决不下。

此次市国土资源局和六石街道接受任务后,重新组织联合调查组,对裘家岭地质灾害区域面积、人口、房屋、人员思想进行详细调查。经调查,全村面临地质灾害威胁的共有108户(已立户未析产的父子、兄弟只统计一户)341人,房屋297间11101、086o(占地)。村民针对现状如何解决分歧较大,有主张搬迁也有反对搬迁,因政策不明朗,若没有相对有利于己的政策措施出台,大多数村民反对拆迁。但若是能有足够的政策支持,90%以上村民是内心盼望外迁的,由于条件不成熟,村民思想状况调查无法进一步细入。

裘家岭村地质灾害状况,始终是各级政府心中的一个沉重包袱,尤其是六石街道领导为裘家岭现状常常是一夜三起,如履薄冰,村民的安危始终是也必须是乡镇基层干部首要的考虑!为切实解决裘家岭村地质灾害隐患,建议如下:

(一)建立领导小组。裘家岭村地质灾害隐患根除非街道或国土资源局能力所及,须由市分管领导牵头,成立由六石街道、农办、国土、财政、供电、民政、交通、林业、公安、广电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具体协调处理有关政策事项,及时反馈信息,保证上下渠道畅通,才有可能杜绝空对空,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根据裘家岭村实际,要实施搬迁,我们提议以下方案供市领导决策参考:

1、整体搬迁整体安置:下山脱贫与地质灾害搬迁相结合,在六石附近置换一合适场地,重建一个裘家岭村。

此案优点:符合大部分村民设想,运行能得到大部分村民拥护,裘家岭村作为一个有光荣历史的集体能得到较好保留。

弊点:征地、建设耗资巨大,财力承受困难,村民下山后无耕地,生活出路不能保障。

2、整体搬迁分散安置:政府给政策,给补助,将该村按户划拨到全市范围安置。

此案优点:政府减轻了安置的难度。

弊端:只能得到小部分村民支持,阻力较大。

3、地质灾害户搬迁:只将面临灾区的`108户341人外迁安置。

优点:减轻安置工作量,也根治了地质灾害。市领导和六石街道、国土局少了一道牵挂的心。

弊端:部分肢解该村,反对意见较大。安置难度较大,资金投入也较大。

4、就地搬迁:将灾域内村民搬迁至该村地势平缓无地质灾害的场地。

优点:手续简单,操作易行,成本相对较低。

弊端:需大量的解释说服工作,阻力很大,灾域内村民多数反对。场地难找,贫穷户多,建房困难,需要政府投资金较大。

5、建立应急避险点,就地防治。若上四个方案都有较大困难而不能立即施行,只能先尽快建立应急避险点。

(三)在根本解决裘家岭地质灾害方案出台前,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能尽快拿出部分资金专项解决该村临时预防灾害所急需,以防万一。拟建临时避险中心(5间三层房),在极端灾害性气象时多派人手挨户劝说避险,同时对已坍塌危险处逐处加固。

我们认为除了整体搬迁外,地质灾害户搬迁是最好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二是愿意自谋生路者,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是就地搬迁安置,由街道、村找好场地,国土局解决土地指标,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特此报告!请市领导决定。

特大洪水灾害救助的申请报告[]

xx乡人民政府:

我叫柳xx,系aa乡bb村c组村民。2015年6月28日,严重暴雨引起了巨大山洪灾害,给我家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约七千元。

其中,山场滑坡,数十棵树木遭到毁埋;河沟的水位暴涨,致使沿河分布约0.6亩水稻田被彻底冲毁绝收;临河的三块红薯地(约0.3亩)被洪水席卷而空;洪水漫过鱼塘田埂,大约300斤鱼虾随水溜走。同时,洪水还造成堰沟垮塌,约0.4亩的水稻田失去水源,今年肯定会严重减产,就这样,我家今年差不多所有的稻田都被完全或部分毁坏。此外,大约4.5米的堡坎垮塌,洪水直抵我家泥巴房的屋基,约三小时的水中浸泡造成地基严重变形,维修也得需要一大笔资金。以上损失,村两委曾派人前来实地核查和取证。

总之,本次洪灾给我家财物造成巨大损失,对正常的生活带来较大困扰,目前生活相当困难。为此特向政府申请水灾救助,望政府能伸出援助之手,以解我的燃眉之急。

望领导能尽快审查、核实和批复为谢!

此致敬礼

申请人:柳cd2015年7月2日。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四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素引起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以及影响时段、范围、对象;。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自动监测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偏远地区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统,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建立应用系统。气象、民政、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信息产业、交通、林业、农业、渔监、海事、民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中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出分析判断,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级别,其名称、图标、含义、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预警设施发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的级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或者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二)组织人员、船只、车辆和财产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交通管制;。

(五)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监测、分析、预估、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附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催化、指挥、作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重点流域、大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特色农业经济区域、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农村地区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引导农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分别由各相应专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国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别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安全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整改。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从事防雷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防雷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六条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气象主管机构、其他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迟报、错报、漏报有关气象灾害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调查、上报气象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预警应急预案和指令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气象灾害防御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了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保障当地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的支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加强气象科普场馆或者设施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培训课程,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气象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避险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参与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发展。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技术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人才培训制度、人才共享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气象灾害防御社会组织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风险阈值等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编制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渔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航空、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

(一)防御原则;。

(三)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四)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五)防御分区及战略布局重点;。

(六)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防御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本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设施检查。

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主要包括演练准备、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善后处理和评估总结等内容。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进行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便利,指导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信号,停课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未启程上学的学生不必到学校上课;在校学生(含校车上、寄宿)应当服从学校安排,学校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上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应当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

第二十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和主体功能区、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立项,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水利、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制定近海台风应急预案和海上台风应急预案,指挥近海地区及海上作业平台、船舶等防御台风气象灾害,根据台风情况做好人员转移,提高沿海城市对台风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风需要,建设和完善紧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避风带等设施,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提前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固道路、港口设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暴雨应急预案,避免因暴雨导致城市积涝;对已出现积涝的地区及时进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排水管网和排水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持排水通畅,针对城市积水易涝区域增加、改造排水设施并制定排水措施,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等部门制定农村暴雨应急预案,指导农村居民做好房屋选址、建设等暴雨灾害防御措施,避免因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水利部门应当在洪涝灾害易发区修建河道、水库、堤防等防洪设施,监测与核实水库、山塘容量。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科学规划,逐步增加绿地率和水域面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人为热源排放,减轻高温热浪的影响;根据干旱灾害特点,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电力监管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和干旱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气期间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合理调度水资源,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引进耐旱品种和抗旱耕种技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减轻旱灾影响。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防雷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

第二十七条农村学校、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大雾、灰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机场、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码头、人口密集区域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灰霾监测、防护等设施,并做好交通疏导、科学调度和预防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寒冷天气来临前,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及时向社会开放应急庇护场所和救助站;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措施。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采取综合有效防御措施。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应对道路结冰、线路覆冰的防护方案。根据冰冻可能发生的`情况,发布道路出行建议,进行交通疏导;加强供电、通信线路巡查,做好积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组织人工防雹科学试验,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警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排查气象灾害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农业生产实际,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指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区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雾和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抗旱、生态建设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服务需要适时依法开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建立与气象灾害有关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下列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设施建设,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一)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加大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以及山区、海洋和重点林区、矿区、渔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和配置大型港口机械的港口等,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防御设施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及其警示标志。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

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涉及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通信、民航、电力、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开放气象数据接口,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换和共享气象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水旱灾害、森林火险、地质灾害、农业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第四十一条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区域数值天气预报开发应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研究总结影响当地天气系统规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四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进行加密观测,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完善城乡预警服务设施,健全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重点工程所在地、应急避难场所等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根据需要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设施或者利用现有的传播设施,及时准确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灾害防御需要,设立公益性气象广播电台、电视频道,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农村、山区、渔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信息,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准确、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传播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避难场所、救援电话等信息。

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电视屏幕持续显示相应等级的预警信号图标,并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后,当地广播、电视媒体除播发预警信息外,还应当同时不间断滚动播出气象台站监测到的台风、暴雨最新情况和相应的防御指引;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灾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广播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

鼓励企业参与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实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定期公布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范围、产品、种类、标准和传播渠道。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行业标准和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为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气象信息员或者协理员协助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二)接收和传达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三)收集并向相关单位报告灾害性天气及影响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时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向社会公告。

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并及时转移避险。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应当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二)标明危险区域,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三)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四)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设施、工具;。

(五)组织并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

(七)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八)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决定。

第五十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气象灾害情况调查评估应当包括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灾害发生前后气象预报服务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综合分析造成气象灾害原因、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明确部门职责,排除灾害隐患,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复或者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或者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以及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六)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时,未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严重影响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停课而未停课的;。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警示标志、警示牌的;。

(六)对重大气象灾害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阻挠气象灾害调查、事故鉴定的;。

(七)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