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模板15篇)

小编: 琉璃

调研报告的价值在于提供书面证据和参考依据,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将看到不同类型的调研报告,内容涉及工商管理、教育领域等各个领域。

年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恰逢《社区矫正法》自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县人大常委会社区矫正工作调研组一行五人,在xx带领下,于8月下旬-9月上旬,先后到县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x司法所等,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视察等方式,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不断优化工作制度,全面梳理现行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及时做好废、改、立工作,进一步规范调查评估、接收入矫、考核奖惩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制度,严格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形成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以制度体系建设为依托,全面提升社区矫正规范执法水平,确保《社区矫正法》在xx落地见效。二是全面推进社会化建设。创新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上下功夫,主动搭建平台、畅通渠道,最大限度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改变以往社区矫正机构唱独角戏的局面,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模版

摘要:随着《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推进并加以完善,从而使社区矫正全方位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理念制度技术。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刑事执行制度,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宽严相济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xxxx年x月x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为进一步推动xx县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xx县司法局x月份以来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xx省xxx县司法局、xx省xx市xx区司法局、xx省xx市xx县司法局学习社区矫正工作先进经验,以及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xx县地处xx北部,xx江北绕东环,西南丝绸古道穿境而过,自古就是xx要塞,素有“中国xx城,xx大门,绿色生态县,xx装源”的美称。全县现有国土面积xxxx平方公里,辖x乡x镇、xx个村委会(社区)、xxx个村民小组,有汉、彝、傣、回、傈僳等xx个民族,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xx.x%,其中彝族人口占总人口的xx.x%,是xx内人口最少、面积较小、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县,xxxx年和xxxx年,先后被确定为全国第一、二批xxx个(全省xx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帮助下,xx县迎难而上、主动作为,狠抓社区矫正中心提升改造建设,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管控教育新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深化教育帮扶,着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保障能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持续有效的良好发展态势。

截止xxxx年x月中旬,全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xx人,缓刑xx人,累计接收各类社区矫正对象xxx人,累计解除xxx人。

目前所有在矫对象无责任性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发生,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在矫对象均增强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改过自新,争取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一)创新举措,实力助推监督管理。

1.开展“七个一”活动,上好入矫第一课。

一次宣告,增强身份意识。对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工作人员核查其身份及法律文书无误后,对其进行宣告。庄严的宣告台、严格的入矫流程、法定的入矫宣告词,使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牢记身份、矫正规定,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一次宣誓,增强矫正意识。统一制作印有入矫宣誓词的宣誓牌、解矫宣誓词的宣誓牌各x块,分别发放到x个乡镇司法所及社区矫正股,要求各所对报到入矫和解矫对象分别开展入(解)矫宣誓,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及回归社会意识。

一堂警示教育课,增强监管意识。宣告入矫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反面案例,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鞭策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一次体会,增强思想意识。看完警示教育片,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谈谈自己的体会,结合心理测评结果,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动机、是否服从法院判决及其目前认罪悔罪的态度,为社区矫正对象“把脉问诊”开良方,“矫心矫行”打基础。

一次心理辅导,增强自信意识。与社区矫正对象谈家庭、谈生活、谈法律,使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压力得到充分释放,提高对他人的信任度,培养了团队意识,增强了自信心,为社区矫正对象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工作和生活打下了良好的心理基础,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

一张联系卡,增强纪律意识。统一制作正面印有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背面印有社区矫正规矩顺口溜联系卡xxxx张,向每名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发放。通过公开身份、电话、纪律,便于社区矫正对象懂规矩、守纪律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xx小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一本“以案释法”读本,增强学法意识。编印《xx县社区矫正对象以案释法读本》xxxxx册,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该读本收录了xx省、xx县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被警告或被收监的真实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为xx县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结束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无教材的历史。

2.探索xx监管模式,打通监管“神经末梢”。依托健全的组织网络,探索新形势下村(社区)委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监管新模式。在永定镇xx个村(社区)开展试点工作,即“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向司法所汇报个人工作生活情况时,同时向村(社区)治保员报到,汇报个人工作生活情况的镇、村(社区)两级共同监管的“双管理”工作模式。目前,永定镇在册社区矫正对象xx人“双管理”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已实现全镇全村(社区)委会全覆盖,为《社区矫正法》更好的实施,探索适合xx做法的监管模式打下扎实基础。

3.巩固“互联网+微信+社区矫正”xx监管模式,助力监管,确保特殊时期监管不下线不掉岗。例如在今年的疫情期间发挥x个县级、x个乡镇社区矫正微信群“微教育”“微帮扶”作用,实时抽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地理位置,实现了隔空管理,并推送法律法规知识、疫情防控知识、招工信息、天气预报等适用知识,节省人力物力,增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微信+社区矫正”监管作用。

(二)强化措施,逐步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xx县在xx率先成立以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为主任的xx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x个乡镇、xx个村(社区)委会也成立了以党组织书记为主任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县、乡、村组织网络已健全,体现了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形成新形势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为探索新形势下村(社区)委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领导基础,为全面推进xx县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力推进了xx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是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报到矫正对象均按规范流程予以接收。工作人员及时校对,对未按时到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的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找,避免了见法律文书不见人的现象发生,杜绝脱管、漏管。xxxx年x月—x月中旬,xx县共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xx名,均有完善的台账档案,记录真实、分类细致,记载规范。各司法所严格执行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日常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考核奖惩、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审批手续,x月—x月中旬,审批期满解除xx人,警告x人。社区矫正对象未出现脱管、漏管、虚管情况。

三是xx县司法局与xx县公安局联发《xx县社区矫正命案防控工作方案》,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命案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络员、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共享、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参与、社区矫正联合走访帮教机制,要求各乡镇按工作步骤深入排查、发现、消除可能引发命案的各类隐患和薄弱环节,各乡镇集中开展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矛盾纠纷及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xx县司法局联合xx县人民检察院分两个组开展交叉互评,查看是否存在“错、漏、缺”等问题,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执法档案进行集中评查“体检”,列出问题清单,对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的填写不规范问题,强化业务培训,限期整改,各司法所逐一填补、逐一完善、逐一规范,发挥了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作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四是对重点管控对象的管控情况。对x名严管对象通过微信定位、电话汇报、走访、个别谈话、与相关部门联合管控、家属协助等形式落实严管措施。五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和组织演练情况。制定《xx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下发至各乡镇进行演练。

(三)狠抓落实,夯实基础蓄积动能。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天登陆维护xx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录入率和准确率达xxx%。

二是更新配齐钉钉考勤机(考勤、定位、请假等多种功能为一体)、执法记录仪、录音电话、录音笔、照相机等执法必备设备,为规范执法行为创造条件。

三是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开展远程探视工作,累计提供探视xxx场次,疏解罪犯心理情绪,帮助其早日顺利融入社会,减轻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

四是积极开展心理测评工作,xxxx年x月—x月中旬,共开展测评xx人次,测评率达xxx%。通过测评结果,调整矫正方案,为不同犯罪类型、不同心理特征、不同家庭环境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了因人制宜的矫正方案。对测评异常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约谈、教育,并严加监管。

一是xx县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乡镇的大比拼(综合绩效)目标责任状考核,压紧压实责任。调整充实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并针对每个村(社区)委会矫正对象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形成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

二是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了法、检、公、司定期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共享共治,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xx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xxxx年以来,按社矫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证。

四是细化社区矫正工作各项制度,xx县司法局与x个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抓实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目前,按照《xx社区矫正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xx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六是利用两微一端、走访入户、法治宣传等方式,宣传好《社区矫正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有效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从而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促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作出贡献。

xx县将专项整治、隐患排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机结合,严格按照“接得上、管得住、矫正好”的原则,不断加大对“两类对象”的管控力度,认真做好“双清零”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信息摸排工作,及时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每月司法所与派出所作信息比对,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当地现实表现和行为动向,逐一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与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签订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涉黑涉恶知识,做到每月学习必讲扫黑除恶,让矫正对象认清涉黑涉恶的危害性,坚决不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身边有黑恶势力检举、揭发。

三是依托科技手段,充分利用手机定位、每日电话核查、微信报告等监管手段加大管控力度,实行日报告制,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要求发现“两类对象”涉黑涉恶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部门缺乏协作,制约监督效果。

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以及工作对接、反馈的长效工作机制未有效落实,司法、行政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和统筹,影响了执行监督效果。如对提请收监、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因各部门协调不力难落实;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上,当有些社区矫正象不服从管教需公安机关配合时,因种种原因而难落实;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采取的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

从全县实践来看,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往往不止从事社区矫正一项工作,还身兼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咨询与援助等各类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社区矫正辅导员虽承担着大部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因相关身份问题、待遇问题,既无执法权限,地位也非常尴尬。由于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执法手段有限、劳动基地缺乏,在日常管理中,有的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只是教条式的学习,有的根本没有落实教育时间,矫正劳动基地大都是养老院、乡镇街道公共场所,社区矫正对象去无非是搞卫生,使得学习矫正变成形式化,起不到实质的教育作用,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禁止令的贯彻执行难度大。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理应比税务、城管、工商等一般行政执法活动更严肃、更规范、更有权威,但在实践中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

(三)调查评估的虚化,导致流于形式或效力存疑。

根据xxxx年x月x日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社会调查评估程序的执行机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变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因此xxxx年x月x日起,除了司法行政机关外,“有关社会组织”也将具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权限。但目前为止,审前社会调查的结果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约束力并不明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比如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xx县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意见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情况,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和检察院的委托)中指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大,不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法院最后宣判缓刑;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中指出犯罪嫌疑人在辖区内不具备监管条件,法院最终决定缓刑人员在不具备监管条件的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更有甚者存在法院判决、裁定在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在后。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很难不认为审前调查就是法院或检察院一种走过场的委托一种程序上的形式,自己的调查不仅没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受尊重,没有采信时还会遭受广泛质疑,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

(四)经费保障较低,人员力量薄弱,队伍不稳定。

xx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xxxx年以来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财力保证,但每年县局安排到每个司法所的全部经费较少,对于要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以外,还要承担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等工作的司法所来说所拨经费难以为继。目前,xx县x个司法所中,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较少,大部分司法所只有x名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全县x名社区矫正辅导员均为购买服务的临时性工作对象,每月工资扣除个人保险金不足xxxx元,工资待遇低、对象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水平。

(五)技术支撑和宣传力度不够。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技术层面的保障相对来说是滞后的,要确保社区矫正高质高效有序进行,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必须得有强而有力的技术支撑。例如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搭建、突发事件防控体系创建、跨区域协作框架构建、社区矫正工作各类人才的吸纳培养等仍需进一步加强和重视。以信息共享来说,法、检、公、司、监狱等部门信息系统多为内部系统,很难与其他部门衔接共享,从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质高效运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群众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执行方式,蕴涵着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事执行制度,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应当从理念、制度、技术三维层面来加以完善。

(一)理念层面。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牢牢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体系总要求,正确认识、精准定位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的理念逐渐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在公正、严格执法的同时,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

一是从人道主义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衣食住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保障等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生活标准,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二是从心理精神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生活、工作等环境,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心理情绪低落或不健康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关怀,制定心理矫治方案,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帮助他们重塑健全人格,以健康阳光向上的心态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二)制度层面。

以矫正正义为核心,破除当前瓶颈,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

1.尽快草拟并出台各地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强化法、检、公、司、监狱、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确保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正执行,明确社区矫正法的操作性,充分发挥监管教育作用,切实提高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功效。

2.加强配套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场地、管理装备、信息技术设备等完善有保障,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中心规范化建设,依照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按照“教育为本、监管为重;法治引领、科技支撑;凝聚合力、广泛参与;夯实基础、强化保障”的工作思路,将功能室进行重新定位,科学界定各室功能,使之功能科学、分层合理,方便使用。全方面、多维度、立体化改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场所,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流程化、高效化、便捷化。

3.加强执法监督。执法公正是衡量执法力度和水平的重要标尺,加强监督则是推进执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须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要由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使监督成为常态化,要把监督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步骤和程序中去。

4.保障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经费投入,保障矫正工作队伍稳定,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吸纳各类人才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并在经费装备上给予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提高基层司法所司法干警的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社区矫正辅导员)的待遇,建议增加收入与其他政法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保持一致,激发每个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社区矫正辅导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从而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水平。

(三)技术层面。

1.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体系。xxxx年x月x日《xx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开始施行,但在效力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质疑,社会调查评估存在较多争议。建议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体系,从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社会调查评估应当作为法院审判或监狱裁定的重要证据,可以进行质证,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或监狱在宣判或裁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作为重要量刑依据,社会调查评估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实施,杜绝事后“查缺补漏”等现象。

2.逐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及救济途径。由政法委牵头,加强与法、检、公、监狱等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整合运用有效的社会资源互通信息,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增强防范水平和能力,落细落实体系机制,有效研判预防,扎实做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安全和谐稳定。

3.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

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多为基层争取政法编制,或参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办法,争取联合财政、人社等部门出台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办法。

二是广泛吸纳律师、心理医生、专业技术人员、政法部门离退休工作者等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帮扶。三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同时,要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奖优罚劣,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

4.强化分类管理及探索异地监管。成立矫正劳动基地试点,将相近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至矫正劳动基地进行公益劳动教育学习,全面改造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心理特点、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悔罪表现等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以“存同求异”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性化实施。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考虑增加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及经费,进而将同犯罪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统一到某一司法所进行集中监管,异地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的组织部门协调配合监管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推进情况调研报告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盛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示例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目前,两城区的33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33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33人,社矫辅助人员39人,社矫志愿者147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二是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两城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两城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目前多数街办的社矫对象人数已呈逐年萎缩的地步。常此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可能将难以为继。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一一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两城区各司法所基础建设均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助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助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有的街道办公经费较为紧张。目前,两城区大多数司法所无车辆、无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工作装备,个别所连基本的独立办公用房也未解决。在办公经费上,我市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市两城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在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会上,省、市领导强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按照“做表率、走前列”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贵阳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建议市、区两级成立党委分管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副区长)为副主任、公、检、法、司、财政、人事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以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各街办(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贯彻落实上级社区矫正的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改造以及考核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

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

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其次,配齐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现在云岩区配备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做法是一个司法所招聘一至二名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经过培训后上岗,但因待遇太低(每月每人500元标准)而无法稳定队伍。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两城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1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五)规范执法身份。

建议由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证件,或由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工作证件,同时为社矫工作者统一制服,以便于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示例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加大,由于衔接、监管等原因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社区稳定的隐患。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控,是中央确定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事关我国刑法的正确实施,事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水平,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县共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77人(司法局专职工作人员3人,专职司法助理员74人),社会志愿者422人。截至5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95人,累计解除矫正290人,因迁居移交外地3人,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402人。所列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家庭里、工作中及社会上表现良好,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二、具体做法。

牢固树立“矫正为本,安全为先”的意识,认真抓好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排查整治、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应急处置、执法监督等项工作,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监管安全的各类隐患,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一)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衔接配合新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文书交接回执和服刑人员交付执行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太和县法院判决缓刑或决定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服刑人员一并在太和县司法局进行交接;外地法院判决缓刑或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直接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法律文书未送达的,县司法局或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先行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纳入监管;收到外地法院或监狱寄送的法律文书后,县司法局及时登记建档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转送到辖区司法所,由辖区司法所按照法律文书提供的姓名、地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时限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见档不见人的,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通报,并通过社区矫正人员家人或村委会干部进行查找,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查找不到的,及时通报决定机关。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警告、治安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条件的,我局及时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我局对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1人,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1人。三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协调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定期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做到每月一排查,重大节日必须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二是认真做好动态分析。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归纳,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将安全隐患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为不能外出务工,对采取的监管措施不理解,司法所就积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主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联系在本地就业。有的矫正人员因为长期在监狱服刑导致家庭关系出现紧张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其家人沟通,并教育矫正人员端正思想,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换取家人的谅解等等。三是积极查找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如我局赵庙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排查出4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在核实基本情况后,及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全县累计排查出13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共责令32名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接受教育矫正,将30名社区服刑人员列入重点人员监管。

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2012年2月21日,xx市司法局以《关于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工作注意事项及要求的通知》(阜司通【2012】10号)文件,在全市推广实施。

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并要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2-3份规范的调查笔录(按《评估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询问);(2)要有担保人。要求同时具备有责任心、威信高的村干部担保和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或罪犯亲属进行担保。(3)要有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调查对象的身份。(4)要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第八、九、十、十一条)填写《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县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

针对外省或监狱要求的评估调查表格与我省评估调查表格不一致的情况,要求司法所严格按照外地要求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连同我省统一要求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一同报县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不允许以司法所的名义,不经县局审核,私自为当事人提供的表格盖章(有的省和监狱不要求县局盖章)。截止目前,我县共成功办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案件75件,收到良好工作效果。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周汇报、月总结、季评议、年鉴定以及走访帮教、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制度。对每一名矫正人员实行“5+1”的监管模式(由司法所、公安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或亲属结对帮教一个矫正人员),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矫正质量。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建立重点人员监管工作机制。对重新犯罪风险较高、有故意脱离监管或有抗拒改造倾向、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控力度,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五)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帮扶解困体系,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社区矫正人员在本地就业。同时,经常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定期走访、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的帮困解难工作,争取社区矫正人员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六)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要求司法所按时登录司法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照书面档案材料,查漏补缺,逐一核实,及时增补、更新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做到书面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数据与信息准确无误。同时,积极推行技术防范手段,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矫正人员实时动态跟踪管理。目前,司法所拥有社区矫正手机29部,全部安装了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并加强学习应用,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

(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2011年12月5日,我局制定下发了《太和县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各乡镇根据《急处置预案(试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纳入司法所节假日值班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值班报告制度;明确了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八)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管安全。由县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公、检、法、司四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每年定期两次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所检查的单位包括法院刑庭、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检查范围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矫正教育等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由县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6月7日至8日,我局会同县检察院对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将县司法局、检察院监所科登记台帐与司法所登记台帐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查阅社区矫正卷宗,检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情况;将社区矫正卷宗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相对照,并进行谈话教育,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自允许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现象以及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等。同时,检查组还分别在部分乡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所人员的监管安全意识和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水平。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力量配备不足。我局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73人,事业编制1人,每所平均2.3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坟台镇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服刑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6:1。部分司法所平均比例超过10: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难管理。目前,对于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进行日常矫正的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外出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请假不超过7天的,由司法所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县司法局批准。那么,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因家庭困难提出外出务工申请的,我们只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禁止其外出。目前,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不经批准擅自外出务工现象普遍。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我们还是缺乏较好的监管措施。

(三)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脱管漏管。异地审判机关、监狱对监外罪犯执行的法律文书的交接过程存在脱节现象。一是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已到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执行文书、法律文书未到;二是有的根本没有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收到执行文书和法律文书。三是有的收到法律文书而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司法所接到法律文书后只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查找,出现见档不见人现象。

(四)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还有待加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也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如我县蔡庙镇有一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社区服刑人员,该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长达5个多月。2012年5月29日,我局派员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当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太和县司法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撤销罪犯吴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书。这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全省首例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问题是该名社区服刑人员人员犯罪地在淮北,户籍地、矫正地在我县蔡庙镇。如收监,罪犯是在犯罪地看守所执行,还是在户籍地看守所执行?况且,该名社区服刑目前下落不明。如无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刑事裁定书也无法执行。为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县公安局查找该名社区矫正人员。

(五)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平衡,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够,一些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效果有待提高。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村(居)、社区干部等。社区矫正志愿者可用资源较少,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际工作中,社会志愿者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七)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业务培训、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系统、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等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四、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3月16日,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只有蚌埠监狱和xx监狱依据《评估暂行办法》委托我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局尚未接到省内法院的社区影响评估委托。自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以来,我局接受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监狱和法院发函委托的。浙江省、江苏省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开展较好,而我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未得到认真执行。建议县法院按照省两院两厅《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启动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使社区矫正提前介入审判程序,进一步提高矫正效果和刑罚执行效果。

(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公、检、法、司各机关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太和县检察院设立驻司法行政系统检察室,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如绩溪县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颖泉区设立检察官办公室。

(三)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不足,应增加投入,优化保障。按照xx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按上社区服刑人员数每人每年10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专职专用问题,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四)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或称社区矫正协管员),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于政府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拨款。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在现有条件下,如增加80到100名专职社工(按照上级要求的标准,要按县总人口的万分之二配置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可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干警不足的矛盾。

(五)由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促进公、检、法、司之间衔接配合,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行为。

(六)将监外执行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七)由县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推广实施技术防范手段,争取每个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手机2至3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控,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

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县自**年8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紧紧围绕“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会贡献率上升’三个目标不动摇,做实做强基础工作”这一工作理念,坚持边试点、边探讨、边总结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使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得到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逐渐暴露的一些问题,成为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面临的新的挑战,更为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的三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及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宣传不到位,群众认知程度低。

作为一项全新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广大群众对还需要一个了解和认知的过程。目前来看,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群众对在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大多数群众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份子现在就在自己身边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原本正常的生活带来影响,同样,自卑的心理这也使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心存疑虑,不愿与人接触,甚至有“破罐破摔”想法,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司法部会同“两高”和公安部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但它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考验期间表现恶劣,需要处罚时,由于涉及到司法所、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众多部门,审批流程长,手续繁琐,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罚形同虚设,由于考核奖罚无法得到实质上的兑现,考核效果大打折扣,极大的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三)工作人员不足,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共辖35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有352个、社区居委会30个,总人口达55.5余万人。自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县共接收了社区矫正对象314名,顺利解除矫正182人,现在还有131名矫正对象正在接受矫正,矫正人数每月基本以10余名左右递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除13人为县司法局派驻人员外,其它26名工作人员为乡镇选派暂时负责所属乡镇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除东河司法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外,其它司法所实际皆为“一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九项繁重的工作,同时还需要积极参与辖区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的不足加之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经费不足,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

社区矫正作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配备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所需设施、设备的采购等。由于专项经费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帮教,而现阶段“交通基本靠走”,光凭对事业一腔热情是不可能高效、高质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况且走访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另外,我们还应当理清两个财政关系。一是社区矫正所需费用只有监禁矫正费用的十分之一,既然原本该在监狱服刑的矫正人员现在置于社区服刑,那么就应当考虑将部分原来拨付给监狱的相关经费拿出一部分,转给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毕竟,监狱的罪犯改造经费是由国家供给的,这些罪犯现在不在监狱服刑了,那为什么还要把相关的经费留给监狱呢?二是社区矫正对象以前归公安部门管理,现在这些人全由公安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那么原先给公安的管理费用应当拿出部分转拨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才能事责、事财相符。可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却是,工作重点虽然全部转给司法行政机关了,但相应的经费却没有增加,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只能挪用原本就不多的工作经费来维持最基本运转,矫正工作仅仅能做到基本的“监控”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能否为社区矫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的物资基础。

(五)缺乏有效的强。

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了临时解决法律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由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主要领导牵头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这一非编制性协调机构,吸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民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构建这种繁琐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无非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产生的工作变通手段。由于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生活帮扶当成了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惟一可行手段。而低保、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等救济手段的审批权又在其它职能部门手中,所以很多时候,为了解决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不与乡镇领导,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多次协调,甚至很多时候还不得不凭借个人的特殊人脉关系。相关法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开展进入困境,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

(二)及时完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内容,将有效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进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良好有序运行。

首先,要形成一个纵向有领导、横向有联系、上下沟通通畅、左右互通信息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从组织上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有序的发展轨道。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实行不同处遇,通过强化刑罚的惩罚性和威慑力,维护法律尊严。再次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作流程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严肃性、有效性。

(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配备社区矫正专职人员。

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是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考核、教育需要专业化的工作队伍的参与,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业的工作队伍实施。人员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手段,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个人素质。另一方面,与监狱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不同,社区矫正监管的是罪犯的思想动态,管理难度更大。因此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组建可以通过安置转业部队干部、招录政法体改生、培训优秀的本系统优秀公务员来组建,而社区矫正工作辅助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来充实。通过上述举措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

(四)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

(五)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

要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制度,以计分考核为依据,表扬先进、惩处消极改造人员。首先,要认真做好入矫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使矫正人员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这一法律身份。社区矫正尽管执行的是非监禁刑,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必须受到一定限制,活动必须受到管束,这是对违法犯罪人员法律惩罚的体现,既然触犯了法律那他们就必须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作流程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有效性;再次,应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抗拒矫正时,可以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严肃性;第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行宽严并济的刑罚制度时,必须要以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为前提条件,对矫正人员在管理时态度蛮横强势、不服管教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一味迁就,要积极上报主管部门,由县级主管部门提起原判决法院收监,没有“严”做基础,“宽”的刑罚执行政策将会严重损害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六)通过立法,明确权责,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职,做好衔接、管理等各项工作。

首先,法律应将社区矫正人员社保、生活救济及其它非刑罚执行性质问题直接纳入民政局、人社局、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权职责范围,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其次,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社会展总体规划,并上升到与综治、维稳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综治、维稳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通过细化、量化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紧紧围绕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贡献率上升“三个目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切实做好**县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杨晓东)。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

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

公检法司各单位的任务及相互之间配合的要求。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于缓。

刑人员。我们在城关、小店、三屯、上店等乡镇开展第一批。

移交工作,四个乡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8人,占总数的23%。

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截止目前无重新犯罪情况,为我县。

社区矫正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

二、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成立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

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社区矫。

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二)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多方协调,与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财经所、民政办等部门负责人联系,使资源得到优化管理,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

(三)出台文件指导具体工作。

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我县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重点解决了矫正对象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期满解除矫正等环节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明确和相互之间的配合,并在实践中构筑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统一安排部署。

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正式启动后,各司法所在县局的领导下,在公安局派出所、检察院、检索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员信息进行了排查摸底。排查出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缓刑人员。

(五)组织学习。

我们组织基层司法所长赴湖北荆门、四川郫县、成都市成华区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比较早和比较好的省市单位参观学习,学习外地单位好的做法和先进的经验。

(六)加强宣传。

层干部群众认识、理解、参与和支持,通过各种媒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大力宣传,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县区及各乡镇发放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为了便于管理,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制定台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各种法律文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台帐,统一印制了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式文书。

(八)利用科技手段科学管理。

为及时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活动规律,与电信部门积极沟通,电信部门为我们提供了司法e通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办投资5000多元为10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了gps定位手机。

司法e通系统的开通,为我们向矫正对象下发通知、矫正对象上传图片、思想汇报提供了更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三、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

乏。

(三)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弱,特别是学习法律及相关专业的人才较少,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相对滞后。

(四)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地位没有确定,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四、提出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内容,涉及人员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增加编制,配备专业人员。

(二)此项工作业务量大,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省市应根据相应政策和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有上级配发的社区矫正工作证件、服装、交通工具等。

二〇一一年三月。

社区矫正学习调研报告[最终定稿]

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半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学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

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的进步。在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求下,在群众工作路线的具体实践中,在以人为本的时代主题下,如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执法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教育人性化,对于构建“和谐**”、“平安**”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近期,市委政研室、市司法局联合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一次深入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立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自2007年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市始终坚持“夯基础、重创新、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依法规范运作与管理,积极探索出了社区矫正工作新经验新做法,走在了**市前列。截止2013年7月底,全市累计接受各类社区服刑人员1264人,按期解除矫正869人。目前,仍在矫395人。在矫期间,无一例因脱管漏管而重新犯罪,矫正工作成效明显。六年来的社区矫正实践,着重把握好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理顺关系。社区矫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只有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到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将各项矫正措施落到实处。**市在具体实践中,把握好了两个方面关系。一方面理顺横向的协同合作关系。在多年的实际操作中,市公、检、法、司四个主要成员单位逐渐摸索出一套协调的工作机制。要求各单位在严格履行组织实施、判决裁定、依法监督和刑罚执行职能的同时,各部门在交叉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沟通,力求配合默契。如法院在审判前,会委托市司法局开展审前评估,并认真采纳评估意见;司法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中也积极邀请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支持。另一方面理顺纵向的业务管理关系。《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了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在矫正业务管理中的指导与隶属关系。2012年7月份,市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市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今年4月份,市委、市政府批准了司法局对基层司法的“三权上收”,实行完全垂直的管理方式,进一步理顺了社区矫正的业务管理关系。

二是规范执法。在市司法局的牵头协调下,各部门紧紧围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全面抓好了衔接接收、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权利行使限制等工作制度,统一规范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工作环节,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档案管理,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力求创新。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积极探索、力求创新是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走向良性运行的重要动力。在创新工作理念上,针对我市基层司法所干警不足的现状,市司法局积极更新观念、创新思维,在宽严相济的的工作理念指导下,按日常表现情况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宽松、普通和严格管理三类,实行区别对待,对部分家庭条件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尝试特殊帮扶,体现人性关怀。在创新管理手段上,我市在**地区率先尝试使用社区服刑人员gps手机定位系统,及时掌握部分严格管控对象的行踪,并作出反馈。同时,市司法局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金神镇一园林企业建立社区矫正教育培训基地,对在矫人员进行定期集中开展职业培训、公益劳动和法制教育,探索建立社区矫正安臵帮教过渡性安臵基地,目前各项尝试已初见成效。

二、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社区矫正这种社会化、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加速了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和犯罪人员再犯罪率,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我市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矫正环境方面,社会认同与群众支持不足。从全市的社区矫正推行情况看,无论是价值理念取向还是社会意识接纳方面,都没有很好的环境支持,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社会群众基础。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群众认为罪犯就永远是“坏人”,损害他人危害社会,所以关押、重罚是“最解恨”的处理方式,认为监禁是理所当然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对“坏人”的迁就和放纵,是对被害人的不公平,是对社会的不负责,甚至对社区服刑人员产生“恐慌”和“抵触”心理,敬而远之,更遑论日常工作生活中帮助支持矫正工作。在这种认知环境下,非监禁的社区矫正思想很难引起民众的共鸣,缺乏公众基础,加上我市大多数农村地区社区承载力偏低,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功能大大削弱。

二是矫正对象方面,法律意识与思想认识淡薄。社区服刑人员在思想状态、认罪态度和再次危害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会认为执行日常矫正管理的司法局(所)缺乏强制力,对执行机关的监管行为心存抵触,不服从监管改造;有的社区服刑人员认为自己犯了罪,没有脸面继续在居住地抛头露面,想尽办法逃避监管;还有的矫正对象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以致不能按时报告活动情况、数月不交思想汇报,甚至不请假外出,脱离监管。

三是矫正执行方面,强制执法与重新收监困难。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司法所具体执行。由于《社区矫正法》还在研讨之中,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处于“责任很重、依据不足、手段不硬”的状况。当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需要抓捕时,只能依靠公安部门执行。对不服从日常管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认定,收集证据更是困难重重。缺少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规,强制力不足,从根本上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四是矫正力量方面,专业队伍与经费保障缺乏。目前,我市15个基层司法所警力普遍不足,多数司法所仅配有1名干警,他们需要承担普法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臵帮教及综治维稳等多项职能任务,人手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在经费保障上,我市从2011年将每年8万元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按照现有的在矫人员规模,每名罪犯的管理经费仅200元左右,与省政府规定的年人均管理经费2000元的标准相差甚远,难以维持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的需要。

三、多维视角下完善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社区矫正制度是当前刑罚社会化和人性化的集中体现和必然需求,只有紧随社会管理创新步伐,及时更新工作理念,积极夯实群众基础,才能进一步激发社区矫正工作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

从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环境来看:

一要变“管控”为“管理”。从“管控”到“管理”,表面看是一字之差,实质上是从“控制得住”到“管理得好”的理念革新。实现这一转变,要增强人力保障和财力投入。人力财力不足是调研中被提及最多的问题。从管控到管理将意味着要做更多、更深入、更细致的工作,就要求从人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以投入成本的增加来换取矫正者再次犯罪的社会成本的降低。实现这一转变,要探索部门善管和矫正者服管的体制机制。逐步摒弃原有“监控-维稳”的管控理念,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管理、社会支持和自我控制相结合的多元化管理模式。调研中,基层司法所提出可要求矫正对象交纳“社区矫正保证金”,从而对不主动积极服从管理的矫正人员有一定的惩戒手段。

二要变“对接”为“链接”。我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格局中基本做到了“无缝对接”,但在社区服刑人员动态信息共享方面,还没有做到“实时链接”,这容易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被公安机关逮捕时,刑罚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却不知情。实现这一转变,迫切需要建立社区矫正信息平台,整合档案管理、矫正操作、工作审批等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内容,真正的推进部门间“工作对接”向“信息链接”转变,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全天候在线”。

从群众工作路线的具体实践来看:

一要变“抵触”为“接触”。群众是服刑人员的“监督者”,更是社区矫正活动的“参与者”。只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紧紧依靠群众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才能真正的接“地气”、显成效。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制宣传工作,促进公众法治理念的转变,理解和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理解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要在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力求群众参与,在审前评估阶段要充分征求和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在矫正日常管理中积极邀请社区群众参与监督,在整个社区营造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与帮扶氛围,培养社区居民对矫正管理的主动参与意识,变平时“抵触”为主动“接触”。

二要变“来访”为“走访”。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司法行政机关是执行者,更是帮扶者;矫正的对象是服刑人员,也是一名“特殊群众”。这就要求刑罚执行机关用新时期群众工作方法来进一步提升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要在社区服刑人员“定时来访”报告情况的同时,主动“登门走访”,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难题与困难,从而拉近与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距离,营造和谐的社区矫正氛围。

从以人为本理念的时代主题来看:

一要变“服从”为“服务”。受传统理念及维稳、防脱管等因素影响,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更重视监管,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只能是被动的服从。然而,对于一些因犯罪而导致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陷入贫困的社区服刑人员,维持生计将成为其在矫期间面临的首要问题,往往也是导致其不得不暂时“脱管、漏管”现象的客观原因。对于这类矫正对象,积极探索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创业就业基地”,协助其在本地解决就业问题,比加重监管更能有效转变其思想观点,更能促使其主动配合矫正工作。

二要变“关注”为“关怀”。思想上的教育、心理上的帮助和日常矫正监管是社区矫正的三大功能。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群众,在社区中将会被更多的予以关注,但是对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思想与精神上的关怀比关注更为重要。在矫正过程中,要积极关注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变化和心路历程,及时为部分情绪消极、容易动怒甚至仇视社会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健康心理治疗服务,协助他们学会调节自身情绪,缓解社会压力,切实改变长期关注为日常关怀,让其真切的感受到思想和心理上的支持,转变自身思想认识,以便高质量的完成矫正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我县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要求,大胆创新实践,不断在破解难题中求发展。按照“收得下、管得住、联得上、矫正好”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严格管教与诚心关爱相结合、严肃执法与热心帮扶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心理矫正相结合的理念,通过规范管理、帮助教育、心理疏导三管齐下,着力在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方式方法上下功夫,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了“富源模式”并在全省推广。

一、取得的成效。

信息管理平台,为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配发了303部gps定位手机,并为每部手机每月交纳30元的基本信息费;建立了完备的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数字化监管指挥系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准确、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实时教育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实现了由单纯的“人防”方式向“人防”、“技防”相结合方式的根本转变,改善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足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问题,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构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实体。

按照寓社区矫正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的要求,在县司法局成立全省首家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内设宣告室、综合室、管理教育室、刑罚执行室、心理矫治室,构成集入矫宣告、管理教育、心理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在11个乡镇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作为刑罚执行的实体,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具体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职能。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规范的平台,彰显了社区矫正的法治理念,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规范,落实了社区矫正的根本要求,提高了矫正质量和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险,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六)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县检察院在县执法大队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以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环节和监管措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创新教育矫正工作。

2011年11月10日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办公厅联合督查组的督查活动中,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公安部常务副部长一行领导的高度肯定。我县2009以来我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83人,累计解除矫正345人。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538人,其中缓刑469人,假释30人,管制2人,暂予监外执行20人,剥夺政治权利17人。共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劳动792人次、集中学习68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834人次、心理矫治专题教育834人次。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率从2009年的3%下降到2010年的1%,2011年以来无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部门网络覆盖面不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不相匹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制度不规范,执法与执行上分离。

成共识难度较大。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非常被动。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有基层司法所干警及少数聘用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

三、对策和建议。

(一)电信部门从技术层面解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问题,同时拓宽网络覆盖面,建设更多的信号基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全方位、更有效的全面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二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法、检、公、司各部门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112-。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调研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局于9月15日前以司法所为单位,在全县八个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并对各司法所的自查结果加以认真的分析、研究,形成对本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调研报告。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一)、xx年对假释类矫正对象(或拟假释类罪犯)开展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自xx年1月1日以来,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25%,未被采信的有1例,占25%,法院尚未采信的有2例,占50%。

2、我县目前现有在册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21人,其中已完成审前评估的共有5例(注:底完成审前评估4例,xx年来完成审前评估1例。),在册评估率为23.81%。

3、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14人,除4人于20底进行了矫正环境评估外,xx年来进行审前评估的只有1例。

(二)、xx年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或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的共有2例,其中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50%,法院尚未采信的有1例,占50%。

2、我县目前在册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共有4人,其中假释的未成年矫正对象1人,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矫正对象3人,已完成审前评估的1人,在册评估率为25%。

二、我县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结果被法院采信的情况及未被采信的原因分析:

(一)、自xx年1月1日以来,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25%,未被采信的有1例,占25%,法院尚未采信的有2例,占50%。1例审前评估结果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为该拟假释罪犯原判罪名为抢劫罪,系暴力性犯罪,依法不得假释;2例审前评估结果尚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法院尚未审理这两起假释案件。

(二)、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审前评估的共有2例,其中评估意见被法院采信的有1例,采信率为50%,法院尚未采信的有1例,占50%。1例审前评估结果尚未被法院采信的原因是该未成年被告人目前被取保候审,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三、已审前评估的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的实际表现与审前评估结果对比分析:

1、xx年来已评估的拟假释罪犯(共有1人)转入社区矫正后,由于监狱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假释罪犯释放后45天才到达我县社区矫正机构,而假释罪犯在离开监狱7日内并未到司法所报到,在我县矫正机构收到监狱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经多次查找和敦促,方才在监督人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陪同下到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为此,司法所依法对其行为给予了警告处分,并已将《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送达该矫正对象。

2、xx年来已评估的未成年被告人(共有1人)转入社区矫正后,该未成年矫正对象目前已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迄今为止表现一般。

四、目前审前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各部门对审前评估工作仍不够重视。自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假释类矫正对象共有14人,但14名假释类矫正对象中除4人于年底进行了审前评估外,xx年来只有1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的要求进行了审前评估;xx年1月1日以来,我县入矫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有3人,其中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宁中法[2009]285号)进行了审前评估的却只有1人。上述数据说明,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尚未受到诸如法院、监所等部门的高度重视,截止目前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似可有可无的形式。

(二)、社区矫正审前评估主体不明确。xx年来我县受委托出具拟假释罪犯的矫正环境评价意见书4例,其中所附的委托文书的委托主体有的是监狱狱政科,有的是监狱刑罚执行科,有的是某监狱某监区,有的是法院;而审前评估的被委托主体有的是县司法局,有的是县社区矫正机构,有的是某司法所。由于主体的不明确,致使我县司法局xx县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范围内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个别审前评估意见的做出是否客观与公正尚有待考证。

(三)、没有统一的审前评估意见书格式。我县目前出具的审前评估意见书均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例如:意见书中对拟假释人员转入社区矫正的态度及接收能力事项一栏,有的只需社区签署意见,有的只需矫正机关签署意见,有的只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四)、审前评估意见书送达形式没有明确。《关于进一步加强减刑假释的规定》和《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及未成年非监禁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中对审前评估意见书的送达形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我县有2例拟假释罪犯的审前评估报告是由其家属递交给司法所,之后其家属几次三番地要求司法所为其尽快调查和评价,并通过各种途径来影响司法所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给基层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较大的困扰。

五、对今后审前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严格开展审前评估工作,杜绝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性行为。对拟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和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评估工作,不仅要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高度重视,更应当引起诸如法院、监所等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为杜绝对社区矫正审前评估工作执行的任意性行为,建议将审前评估作为审理拟假释罪犯和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样,不仅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更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规范审前评估工作,明确审前评估的主体和形式。监狱或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委托人、区县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受托人,是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合法主体,只有主体合法,审前评估的结果方才合法;同时,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的相关法律文书应当由委托人以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区县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后由区县矫正机构以邮寄或亲自送达的方式送达委托人;并且,社区矫正审前评估意见应当逐级征询社区(村委会)、街道(镇)社区矫正机构、区县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才更为全面、客观。诸如上述主体与形式的规范带来的好处有:

1、确保审前评估文书的真实性;

2、确保审前评估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3、避免罪犯家属的行为给基层矫正机构的正常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4、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2009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配合,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