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模板19篇)

小编: 书香墨

劳务是一种人力资源流动的形式,也是一种劳动力供给方式。劳务是指一方个体或机构向另一方提供除货物以外的劳动力或劳务服务的行为。在劳务合同中,如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劳务方面的一些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劳务合同纠纷

我公司修建大型的养殖场,把基础建设部分承包给不同的建筑队,到目前为止各工地都尚未完工,我公司与各施工队的工程款也尚未付清。

去年年底有一个施工队下属工人到公司要工资,要求由公司直接付款给他们,当时他们一共来了8个工人,说是公司不给打条子的话,他们就在公司不走了,当时为稳定大局,公司给他们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有一附加条件就是必须有他们包工头的签字,我们才付这笔钱,现他们工头说不认这个条子,原因是他们与工头之间的帐还没有理清,所以工头拒绝在欠条上签字。

答:应该说,你公司给工人打条的行为欠妥。因为你公司与施工队是承包合同关系,结算包括着其工时费用的工程款只能是对工程队,而不能直接对工程队的工人。即,你们这一欠条,从法律上说是对工程队的侵权行为。工程队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

但现在的实际情况不是工程队告你,而该队的工人告你。那么,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建议工程队起诉你公司,请求撤销你公司给工人打的欠条。这条被法院撤销后,工人告你公司的证据无效了,你公司就赢了。

劳务合同纠纷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划分各级法院或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劳动案件的职权范围,明确它们相互间审理的具体分工,称为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被告住所地县区法院。

先先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诉讼。

劳务合同纠纷

民事判决书。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号。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1557号。

负责人李x清,经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镇xx村3区107号。

原告吴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xx镇xx村田xx南26号。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路5530弄110号304室。

被告陈x华,女,1973年4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xx区xx乡xx村184号。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场(简称xx浴场)、李x清、付x春、吴x元诉被告张x、陈x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晓君独任审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x法,被告张x、被告陈x华以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如浪、陈如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李x清、付x春、吴x元诉称,原告、被告双方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将经营的浴场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以下币种同),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还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自从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没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发现浴场设施多有损坏。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间2007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

4、被告连带支付水电费17,695.50元;。

5、诉讼费由本案被告承担。

被告张x、被告陈x华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双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经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项以及装修费用,双方已经结算,原告还需退还7000元给被告,基于当时原告、被告之间已经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已经将原告的相关权利给现在的案外人戴x富经营,并且达成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因为被告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企图获取不当利益来起诉被告。该合同协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场要额外收取被告营业执照费用,故产生争议,所以双方就协商解除,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一直经营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来看点,被告所述浴场内物品损坏也不是事实,原告曾经两次清点浴场内的物品,我方没有避而不见。同意以判决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电费,也已从10万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经返还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承包经营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

证据2、物品移交清单,证明2005年5月21日原告将浴场内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张x签收。

证据3、信件,证明2008年7月5日被告还没有退还浴场,有协商的意愿,被告张x写信要求原告宽限几日协商拖欠的承包经营费和水电费。

证据4、收款存根,证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缴纳了水电费17,695.50元,浴场还是由被告经营的。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2的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但是被告当时接手的物品已经还给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实;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些证据是针对停水停电问题向轻纺市场交涉时形成的,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无法反映被告有违约行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7月11日已经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就解除合同协议后续事宜是由原告负责解决,是否真的交了水电费,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发票,只是轻纺市场敲章的复印件。

两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08年7月11日收据存根,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协议解除承包经营协议而将款项退还被告,部分设施返还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费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签名。

证据2、2008年7月11日xx浴场转让协议,证明基于承包协议解除,原告与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签署的xx浴场转让协议,时间一致。原告将浴场转给案外人经营,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电费,见证人是三原告个人。

证据3、股份转让协议,证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的案外人与原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租金起算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

证据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说明,证明原告诉讼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诺到场解决争议。

证据5、协议书及收据,证明原告被告协议解除合同承包经营协议,致使原告与案外人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热水器协议也解除。

证据6、被告申请证人王x福、林x江出庭,证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时,被告对热水器租赁也解除了协议,证人与戴x富、原告三个自然人协商过这件事。

原告方对证据1上的签名无法确认,原告不叫付春,双方从来没有达成协议;对证据2,是复印件,对浴场转手经营的事实确认,但是与本案无关,我们主张的是转让之前的租金;对证据3,与本案无关,原告有权收取转让之前的租金;对证据4,原告认为不能证明原告、被告双方曾经达成了协议,被告张x与原告xx贸易公司的协议没有xx公司的公章;对证据5,与本案无关;对证人出庭证明的事实,原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对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也不能证明达成了解除承包协议的意向,也不能证明是否达成协议。

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四原告和两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原告方将浴场交给两被告经营,经营期从2007年7月1日至该浴场房屋拆迁之日,年租金为人民币280,000元,协议签订时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币100,000元,租金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协议还对违约赔偿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浴场及大量的设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但是从2008年5月份双方产生了争议,并协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将其xx浴场股份总额三分之一转给戴x富,转让款19万元。7月11日,吴x元、付x春与戴x富签订xx浴场转让协议,两原告将xx浴场股份以40万元转让给戴x富。同日“付春”向两被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张x人民币7000元整作为对张x对xx浴场广告监控等的补偿款。待张x将楼顶电炉拆除及一台电脑拿回来浴场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争取在3-5天内完成,特此双方证明”。签字人为“付春”和两被告,张x并写明“钱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场6月的水电费为17,695.5元,而被告在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时付给原告10万元的押金。

本院认为,四原告与两被告的《承包经营协议》依法成立,应予确认。本案的质疑焦点是双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协商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并且结算完毕,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诉讼请求的款项。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经将xx浴场股份转让给他人,而同时与两被告进行了结算。尽管被告因客观原因只能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但所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转让的事实,也间接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结束经营关系的事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即使不认可欠条的结算结果,被告在原告方处的10万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电费,本院认为被告的辩解具有事实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的事实,故对原告方要求两被告支付租金、违约金、水电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对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272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xx贸易有限公司浴尝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吴x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晓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沙洵。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劳务合同纠纷

案例一:a在北方承包了一个砖厂,需要大量劳动力到他手下劳动。为了吸引劳动力,a采用出门前预付定金的方法,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其中同b签订了一份劳动用工合同约定:1、b随a到河北某砖厂务工,时间为随a进厂之日起至年底不能生产(指北方上冻)之日止;2、a预付给b定金20xx元,若b不到厂,或未征得a同意而中途退厂,所拿定金双倍返还,并赔偿由此给a造成的损失;3、??。b到厂后因不能适应那里的生存环境,即不服水土、不适应工作环境,不久就要求离厂,因a不同意,b不得不强行退厂。a在后就以b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b双倍返还所拿定金,即返还定金4000元。

案例二:d随工头c到砖厂务工,后c未能给d结清工资,也不给其出具欠款手续。d诉讼到法院,要求c所欠支付工资。c承认d在其手下务工的事实,但辩称工资已结清,并要求d拿出欠款的证据。

以f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诉讼到法院,要求f返还预付现金,并赔偿由此给e造成的损失。

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该类型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因为合同性质的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也就不同。对此有二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类合同是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调整,为此发生纠纷后应由劳动部门先行处理,即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作为用工方的包工头并不具备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资格,这种用工行为并不受劳动法调整,双方所达成的劳动用工协议,只能算是一种民事协议,是一种劳务合同,应受民法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指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完全是二种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视之。笔者认为,要想正确地找到答案,必须首先正确地将这二类合同区别开来。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劳务关系由民法调整。

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因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因此在劳动者出现生病、工伤或者年老等情况,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而在劳务合同中,在劳务关系承继期间,因雇主不必为劳动者缴纳“三金”,劳动者若在劳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伤亡,则由雇主和雇员(劳动者)依据民法有关原理,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决定责任的承担。雇主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障。(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讼到人民法院。

由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从用工主体上来看,a属自然人,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从合同内容上来看,a与b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双方在务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内容。但这种合意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此又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为此他们之间发生的劳动用工关系,也就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只能是一种劳务关系。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属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应适用民法来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a同砖厂主人之间是一种承包经营关系(这里不考虑承包经营砖厂的资质问题),a承包后就享有经营自主权,b在某甲手下务工,是直接向a提供劳务a给付b劳务报酬,与砖厂主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劳务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这里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注4]《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法不仅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那些虽未由民法所确认但仍然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也应受合同法所调整。[注5]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通过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只要当事人协商的条款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认其效力。法律尽管规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当事人创设新的合同类型;合同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加以改变。合同法的任意性还表现在,法律确定合同法的规则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是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实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这就是说,合同法的目标只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进候,才安排当事人的意思,帮助当事人对其事务作出安排,如果当事人通过合同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合同法就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指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劳务合同纠纷

答辩人:赖xx男,汉族出生时间:1974年2月,身份证号:*********,住北流市eeeee镇陈地村瓦窑头组6号,电话:******。

答辩人与上诉人陈明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xx)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20xx)陆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20xx年9月,上诉人因要砍伐承包的速枫桉,由其雇佣的管理人黄第坤找到被上诉人并协商,由被上诉人为其用自有的钩机帮助其开挖绕山道路以方便运输木材,经双方口头协商。

达成了如下口头协议: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道路每米5.5元(一审法院根据证人在庭上证言认定为每米5元),机械进场后由被上诉人先支付5000元柴油款给被上诉人(陈明注亲自支付给被上诉人赖盛龙,并在陈明注随身带的笔记本上签字),承诺余款在工程结束时经丈量后一次性支付清给被上诉人。

20xx年9月2日开始,被上诉人进场施工,20xx年11月10日工程全部结束,工程自始至终都是由黄第坤监督施工,上诉人很少到工地现场,后经被上诉人委托的黄第坤与被上诉人丈量验收。

被上诉人共为上诉人完成修旧路有2800米,折工程款5600元、新开辟山路8050米,折款44275元,以上两项合计5027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元,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工程价款4527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40850元)。

一审法院除了采信证人的新开路为每米5元与当初实际约定每米5.5元有少量误差外,其他均与实际事实一致!

二、上诉人一贯以来都是满嘴胡言,没有半点诚信可言。

上诉状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实该认定有误,双方约定修建承包林地的环山公路,修整旧路每米2元,新开山路每米4元,……”不说上诉人的说法是否符合市场实际,当时开辟环山公路的最低价格已经达到6—8元,如果每米4元,连柴油钱都不够。

不过在此还得肯定上诉人比第一次开庭时又稍微诚实了一点,起码承认了双方曾经对修建环山路有过约定,承认了陈明注请赖盛龙修路的基本事实,不象一审时提交的《民事开庭答辩书》所说的“被告绝对没有将林地路承包给原告施工”

“被告绝对没有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更没有……”很明显《民事开庭答辩书》与这份上诉状自相矛盾,证明上诉人的话没有几句是可信的,信口雌黄。

如果上诉人认为工程量不实,双方开庭后可以重新到现场重新丈量!

三、被上诉人的证据确实充分,一审认定事实程序合法。

相反,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尽管证人在庭上的证言没有与相关证明完全一致,恰恰说明了证人的证词是可信的,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可信的,而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承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请求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赖某某。

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雇员(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的职责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1、本合同的劳务期限采用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2、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3、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是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采用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2、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4、甲方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乙方上社保。

4、甲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到岗。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安全、高效的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六、劳务费。

1、乙方的固定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2、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固定工资为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七、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务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根据劳动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其他。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务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补充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务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务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务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务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4、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都应该承担责任,违约金根据具体的损失计算。

十、附则。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________份。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务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指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

要注意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以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我公司修建大型的养殖场,把基础建设部分承包给不同的建筑队,到目前为止各工地都尚未完工,我公司与各施工队的工程款也尚未付清。

去年年底有一个施工队下属工人到公司要工资,要求由公司直接付款给他们,当时他们一共来了8个工人,说是公司不给打条子的话,他们就在公司不走了,当时为稳定大局,公司给他们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有一附加条件就是必须有他们包工头的签字,我们才付这笔钱,现他们工头说不认这个条子,原因是他们与工头之间的`帐还没有理清,所以工头拒绝在欠条上签字。

答:应该说,你公司给工人打条的行为欠妥。因为你公司与施工队是承包合同关系,结算包括着其工时费用的工程款只能是对工程队,而不能直接对工程队的工人。即,你们这一欠条,从法律上说是对工程队的侵权行为。工程队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

但现在的实际情况不是工程队告你,而该队的工人告你。那么,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建议工程队起诉你公司,请求撤销你公司给工人打的欠条。这条被法院撤销后,工人告你公司的证据无效了,你公司就赢了。

劳务合同纠纷

按规定,可以要求全部累加的利息。货款如果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应在交货的时候,同时支付货款,延迟支付的,从本该支付货款之日或约定的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

当然,之前已还的部分,因为你只有分欠条的复印件,如果对方承认还好,如果对方不予承认,那复印件的证据力就很少了,毕竟复印件是可以随意修改后再复印的,你也证明不了你没有修改过的可能性,所以,仅有复印件,不能作为严密的证据,必须有其他旁证辅助才有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施行前(指20xx年7月1日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而20xx年7月1日后起诉,或之前已起诉但仍未判决的案件,按此解释执行判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第251号)规定: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劳务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二、劳务派遣的原则。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三、劳务派遣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本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本法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处理应把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这样法院才会受理,所以,劳动者在处理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时候要收集相关有力证据,委托专业的律师,专业的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好的法律帮助。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

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范文一:

答辩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辩人:xxx。

住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4月7日至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w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xxx是从4月1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05年4月7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xxx所述,其06年所签合同与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5400元无法律依据。xxx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如果从06年4月1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90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909元;如果从1月1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5490元,失业保险金为549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范文二:

答辩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被答辩人:xx,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月21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2月22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154548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仲裁委苏高法审委47号文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劳务雇佣合同

雇主:

联系电话:

雇员: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简称雇员)缔结。根据本合同,雇主将聘用雇员且雇员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规定的工作提供服务和履行义务。

一、义务和责任。

合同双方同意雇员将受聘从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月),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时。

雇员每周工作从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从______点至______点,一周共_____小时。

四、报酬。

雇主同意就雇员的服务提供以下报酬:

1、每(小时)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时)_______美元,每两周结算一次,现金支付。

五、扣除款。

每次发薪时,除从雇员报酬中扣出应缴之_______%税收和社会_____费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员所得,本条例另有规定以及经工长或工长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六、主要工作地。

雇员主要工作地为______________。但根据雇主业务性质所需,在不违犯劳工政策和规定情况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员在_________地以内其他选区履行职责。

七、差旅费。

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论中止原因如何)时,雇主将负责雇员返回雇佣地的机票费用。

八、_____费。

雇主应负责雇员的医疗_____或负担雇员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转诊和转院费,如雇员因故死亡,雇主应承担尸体保存及运回原地的费用。

九、最近的血亲的通知。

雇员在出现重病或死亡情况,雇主应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亲,雇员最近的血亲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十、终止合同。

本合同可根据下列规定终止:

1、无故: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因故:在工长或其代理人力图调解争议失败后,由一方当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因故解除合同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为雇员购买他(她)返回雇佣地的单程机票。下列任何一条均构成合同终止理由:

(1)雇员_________次无故旷工和(或)_________次无故上班迟到;

(2)雇员行为疏忽鲁莽,或不完成任务;

(3)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两项或两项以上轻罪;

(4)雇员放弃工作职责;

(6)在物质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别虐待;

(7)无故拖延支付雇员的工资;

(8)违犯本合同任何一项规定。

十一、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怨情与争议均应按以下程序解决:

2、如管理员不能立即解决问题,管理员应将怨情或争议写成书面材料,同时写明被触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在五天内解决怨情或争议,或写出其认为没有违犯规则的理由。

在怨情或争议解决期间,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存在,经工长、工长代理人或政府特派调查员暂时准予的除外。

十二、违约。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

十三、其他。

1、劳务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执_____份,乙方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雇主(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雇员(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

雇佣劳务合同

户籍地址:______

现住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

现住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4、试用期为: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小时;

2、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甲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乙方的工资。

1、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元;试用期内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_______元;

2、双方约定以确定乙方工资。

五、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甲方按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从事作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雇佣劳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____________ 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卡乐芙休闲食品连锁店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正式《劳务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劳务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也可双方约定为寻至岗位接替者止,约定期限为一个月。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详见《岗位责任书》)的标准。

第四条 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________天;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11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______元/月+双方约定方式比例提成(含税及个人保险)。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 元/月(含税及个人保险) 。

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条 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劳务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及工作店址,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承担相关损失。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协议》;附件二:《岗位职责书》;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保密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甲乙双方就乙方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 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有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产品配方、培训资料、公司运作方法、公司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生产工艺、方法、产品配方、进货渠道、产销策略、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

三、 违约责任 按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后三年内有效。

五、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六、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年 月 日

相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附件二: 《岗位职责书》

劳务雇佣合同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名称: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的证书名称(编号:)

教育水平: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

或省(市)、县、乡(镇)村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沟通方式:

鉴于:

1.乙方为退休人员,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待遇。

2.甲方拟聘请乙方在甲方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提供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在甲方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动活动..

鉴于上述事实,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本协议条款中提及的用工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

第三条劳务报酬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

第四条劳动条件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条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甲方指定的劳动活动..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提供劳动活动。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内容完成工作内容..

3.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4.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支付。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应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工作要求,提供劳动活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社会保险

1.乙方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待遇,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2.鉴于乙方作为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甲方不支付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保密和禁止竞争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时,不得违反仍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如乙方退休前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

2.劳动合同履行后,乙方未能与甲方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人员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保密。上述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乙方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条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

2.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完成本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继续履行本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双方协商一致后;

4.其他合法终止情形。

第十一条合同的终止

1.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

2.本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移交工作,并将与劳动活动有关的所有工作资料移交给甲方;并在工作交接完成前签署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确认。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赔偿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合同各方应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任何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都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相当于守约方的损失。

2.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3.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的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根据本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侵权责任

1.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如果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造成任何损害,而该损害不是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造成的,乙方应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乙方在从事劳务合同期间,因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活动而遭受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第三人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先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四条争端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邮寄地址

在本劳动合同中,乙方的家庭地址是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该地址为乙方指定的送达地址,甲方向乙方指定的地址发出的任何通知均为送达完毕。乙方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视为甲方已履行服务义务,乙方应承担未收到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签署;未经其他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3.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身份证号:

日期: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法定代表人:吴章军。

因原告胡云锋诉答辩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与原告于20xx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20xx年9月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

同时20xx年9月11日答辩人也书面通知原告:20xx年9月底劳动合同到期后,10月1日起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也就谈不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另外,被答辩人在接到答辩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又向答辩人辞工,不存在答辩人拖欠工资,被答辩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二、答辩人无须支付原告两年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并没有克扣原告的加班工资,原告每月上班都有考勤记录,原告每天上班时间为8小时,每月上班22天,偶尔上班26天,但答辩人都足额支付了原告的加班工资,并没有克扣原告的工资。

只是原告无中生有,将答辩人起诉至法院。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为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2)动合同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入证等);。

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有关书面凭证;。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工资收入凭证;。

6)欠薪证据;。

7)购买社保凭证等;。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1.法律规定劳动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所以你直接上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

2.社会保险一事,看你是农民还是居民,如是居民你直接向社保稽核举报就可以了。

3.如是农民,现行法律规定你只能要保险损失,可和双倍工资一起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4.你要求的社会保险和双倍工资和是否你提出辞职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5.在仲裁委立上案件没有,如立上的话,超过60日你可以让劳动局出具证明(无法审结的证明),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了。

6.如果没有时间可以委托家属、亲戚或律师都可以。

编辑。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答辩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宋仕和,电话5866****×1xx,邮编20***1。

被答辩人黄xx(化名),女,xxx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路*40弄*7号202室,电话58***3xx,邮编200**7。

答辩人收到(xxxx)*民一(民)初字第346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黄美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二、被答辩人应聘进入答辩人处在填写登记表和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四、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月24日”谈话沟通,是否具备名誉侵权的4个构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答辩人首次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xxxx年2月28日至xxxx年2月27日,月工资800元;期满后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xxxx年2月28日-2月27日,月工资940元,自xxxx年4月1日起月工资提高到960元。

xxxx年6月24日上午,答辩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辩人进行日常谈话沟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洁要点,告知地毯清洁不到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没有想到她经过一个中午考虑,于当天下午到公司办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个月就不做了,答辩人管理主管提议,既然你主动辞职,可否多付你一个月零六天工资,工作就做到当天结束,被答辨人高兴地表示同意,当即亲笔签名并亲自提交了“离职申请单”。

xxx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辩人带领其家属及不明身份人员多人前来答辩人办公处所吵闹,谩骂管理主管“比外面扫垃圾的还不如”,并威胁该主管“要闹到让你没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扰正常秩序,答辩人劝告无效后拨打110报警,在警察到场后,答辩人出示被答辩人的“离职申请单”,熟料被答辩人及其亲属当场抢夺“离职申请单”,被警官勒令归还,警方规劝被答辩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不应干扰生产、工作秩序。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承认这个基本事实。

在劳动仲裁预备庭开庭的前一天,即xxxx年8月7日晚上,答辩人无意中从12333获悉,被答辩人于20xx年5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xxxx年1月5日再次查询,其已经领取到xxxx年1月份。由此证明被答辩人是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3个月的人员。劳动仲裁裁决书也查明了这个事实。

被答辩人属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4号)规定的特殊的劳动关系人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就是说,退休人员应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就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已经办妥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答辩人,已经失去了劳动法意义上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使答辩人终止这种特殊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义务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不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以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被答辩人引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作为通过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请求加付赔偿金的依据,是对法律条款的一个误解,混淆了行政执法与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区别,该条规定也不适用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合格的劳动者主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主张赔偿金之后也不应当再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是被答辩人对法律条款的又一个误解。

3、被答辩人应聘进入答辩人处,在填写登记表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欺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在应聘填写入职登记表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关于“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的规定,故意隐瞒了已经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事实,采取欺诈手法掩盖了事实真相,使答辩人产生了误解,未能识别出这个特殊的劳动关系,所签劳动合同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使劳动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鉴于此,答辩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退一步讲,即使完全适格的劳动者主体,只要他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何况本案不是答辩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自己选择的离职。

如果答辩人知道其为退休人员,则因其已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转变为受益人,用人单位也就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理由一,被答辩人能写会说,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签名并提交“离职申请单”的行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对于胁迫是能够识别的。被答辩人劳动仲裁申请书也承认是“申请人自己当场选择离职,并当场在被申请人已准备好的离职申请单上签名”。应当强调指出,是被答辩人“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的下午主动到公司”选择的离职。

理由二,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被答辩人亲笔填写并亲自提交“离职申请单”,不是上午谈话的当场,而是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下午主动到公司提出辞职,答辩人没有以对其和她的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就工作问题进行沟通谈话,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没有侮辱和诽谤的事实发生,也就不存在“胁迫”和“要挟”的事实。

理由三,被答辩人自己经过考虑主动提出离职,答辩人额外支付了一个月零6天的工资作为道义补偿,即被答辩人6月24日下午离职停止上班,答辩人却发了全月工资,还另外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960元,两月合计发了1920元,被答辩人没有否认这个事实,请问世上有这样的自愿破财和温馨儒雅的“要挟”和“胁迫”吗?劳动仲裁裁决否定了“胁迫”的说法。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求支付月工资8倍的赔偿金7520元,这显然是对法律的又一个误解。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属于适格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属于自己申请离职,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没有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这样的约定,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我国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拥有自主经营权,包括经营决策权、人事管理权等,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管理。答辩人同被答辩人进行谈话沟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斜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24”谈话沟通,不存在用下流、肮脏语言辱骂、嘲讽,公然损害被答辩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被答辩人名誉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没有过错。总之,答辩人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4个构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其请求。

7、被答辩人主张因诉讼造成的损失4000元,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亦请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已经退休,并已经领取养老金33个月,失去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既没有法律规定,双方也没有约定;被答辩人亲自签名并亲自提交“离职申请单”而辞职不存在答辩人要挟和胁迫,依据法律规定就没有经济赔偿和赔偿金,而且答辩人已经额外支付了一个月零六天的道义补偿。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24”谈话沟通,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4个构成要件,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精神损害。所谓因诉讼造成的损失,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据此,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