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报告(模板22篇)

小编: 温柔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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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我局立即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各业务股室根据自身业务对照核查范围,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自评和完善工作,现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我县总人口7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1.3万人,应参保对象34万人(含待遇领取人员)。自20xx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和第三批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了城乡居保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县参保人数达310162人(其中待遇领取人员61399人),而截止5月31日,20xx年续保缴费人数达241667人,待遇领取人员61399人,参保覆盖率达86%,收取保费3145余万元;领取养老金人数达61399人,其中2147名领取人员因未参加资格生存认证而处于暂停发放状态,待确认后恢复或终止发放;发放养老金1735.67万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725.8万元,个人账户9.87万元),做到了按月尽发,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一)基金及个人账户管理情况。

1、基金筹集与管理:

我县严格按照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在县农信社开设了城乡居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局开设了基金财政专户。收缴的保费每月月底及时由收入户划入财政专户。按月编制养老金发放申请计划送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期将申请金额从基金专户划入基金支出户,中央下拨的基础养老金,省级配套的个人缴费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的补助资金皆直接划入财政专户。截止5月31日,20xx年中央配套资金2203万元(其中新农保2200万元,城居保3万元),省级配套资金18.3万元,个人缴费收入3145万元。利息收入38.2万元,合计收入5404.5万元。基础养老金支出1725v8万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9.87万元,合计支出1735.67万元。本期结余3668.83万元,上年结余9874.4万元,基金结余13543.23万元,其中定期存款8150万元,六月份在保证发放的基础上将增加3000万元定期存款。

对养老金的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与县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委托协议,做到了按月按时社会化发放。截止4月底已累计发放养老金7935万元(其中20xx年1908万元,20xx年4292万元)。

2、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建立。根据《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信府发〔20xx〕13号)文件规定,县农保局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此,我县要求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参保材料统一报县农保局。县农保局安排专人对所有参保人员的信息及参保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对,并按缴费凭证的缴费时间及金额,准确无误地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县农信社开户账号、个人缴费金额、县财政代缴金额、省财政参保缴补贴、县财政参保缴费补贴,家庭住址等。截止20xx年5月底,已为全县310162参保人员建立了个人账户,有效保障了参保群众的权益。

(2)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是建立个人账户对账制度。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安全高效,我县实施了县农保局与县财政、县农信社定期对账制度。每月月初,由县农保局根据县财政提供的对账凭据,与县农信社对城乡居保的计息、收入、支出等项目进行逐项核对。个人账户由我局专业工作人员专管,不经规定程序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个人账户金额;个人账户对账单经稽核人员核对后,需要修改有关信息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复核调整。

二是建立个人账户的实账管理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因此,我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要求,对所有参保人员缴纳的保费均按到账的次月开始计息。同时,县财政每年将参保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并及时记入个人账户,同步计息。

(三)信息化与数据安全管理情况。

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在各级领导重视和支持下,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都统一配置了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以及都接入了业务专网,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能够做到安全管理、权限分配合理、口令控制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极大地提升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效果,有效地保障了统筹基金的安全,并为城乡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养老保险服务。

(四)待遇领取人员生存认证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城乡居保基金管理,杜绝冒领养老金情况发生,促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健康发展,我局在借鉴了宁都县的生存状况认证做法下,开展了由经办机构统一照相进行的待遇领取人员生存状况认证工作。主要对全县首次领取城乡居保人员的电子文档相片进行了一一对应的编码,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制成了年度生存认证照相登记表下发到乡镇劳保所,委托乡镇劳保所为辖区内的待遇领取人员提供生存状况认证照相服务,对于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的特殊老年人,要求基层工作人员主动开展上门服务。20xx年12月31日完成生存认证工作后,共发现2100名死亡领取人员并终止发放该部分人员养老金,截止目前仍有2147余名领取人员未参加资格生存认证。

1、保费收取方式单一,目前仍主要采取村协办员上门收取保费后存入银行的方式,存在着基金安全隐患。

2、部分参保人员信息,如外出务工、转入或转出本地户口,身份证号码被其他县市占用者和预缴保费无法录入城乡居保信息系统,致使部分人员个人账户无法建立。

在实际工作中,只有采取暂时封存个人账户“拖”的办法。建议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衔接和配套政策,为深入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政策依据。

4、少数群体参加新农保积极性不高。特别是30岁以下的青年人群认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缴费低,保障待遇也低,参保缴费时间过长,与当前的直接利益没有多少联系,参保积极性不高,影响着进一步扩面。

5、经办平台能力弱。经办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乡镇、村级经办平台力量十分薄弱,尤其是村级基本上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办公场所,无办公经费。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建设任务重、要求高,需有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经办队伍。建议上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拨付专项经费,强化基层经办力量,解决乡村级城乡居保专干、独立办公场所和设备的难题,增加投入完善软硬件设施,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第4篇10月24日县动员会后,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过问,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居民组为单位动员,以镇村干部和民政办、计划生育办、派出所集中服务和上门服务的方式,按照抓组织宣传、抓动员试点、抓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新农保政策深得民心,氛围隆重,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强化组织领导,精心制定方案。

1、成立组织。镇政府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徐险峰镇长亲自担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全面负责领导推进全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以镇劳动保障所为基础组建业务办公室,抽调业务精干6名年轻同志为业务骨干,负责业务学习培训,方案制定,工作推动等相关工作。

2、明确职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各村和镇直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镇包村干部为该村新农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责任人,镇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农村户籍人口资料及身份证的办理工作;镇计生办、民政办、残联等单位负责做好计划生育优惠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衔接工作。

3、制定方案。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及办公室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联系掌握11个村新农保的.进度和质量。并认真学习县动员会精神和县相关文件精神,并充分听取了相关村、组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综合制定了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村及相关单位,并明确了基本100%完成参保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强化宣传动员,营造积极氛围。

6000份,对外出农户集中地泉州等地,将材料带到流动支部,通过党员开展宣传推介和示范带动;开辟专门的,公示栏,定期公示新农保政策解答和进展。

2、层层动员。镇于11月2日召开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全体镇干、主持日常工作的村干、相关镇直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宣读了《冶溪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徐镇长作了专门的动员报告,石咀等村进行了表态发言。各村在11月5日前,全面召开了动员会议。11月6日,全面完成了农行商户代理点工作和新农合的摸底核对工作。

3、系统学习。开展了全面的学习培训和辅导,由分管领导带领开展多层次的学习和培训,由保障所首先掌握好相关政策,首先培训业务骨干,安装了专门的电话xxxx,通过镇干培训、村干培训,再到各村、各组的培训,层层推动学习,我们镇、村、组上的干部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让他们成为新农合的宣讲人,带头人,在全镇上下努力营造积极、浓厚的氛围。

(三)强化试点动员,实现整体推进。

1、抓试点。在镇召开动员会前,我们明确在石咀村河边组开展试点,由镇包点干部戴良峰、分管领导及保障所与村里通知一块到组召开试点动员会议,现场宣传政策,解答群众疑问,摸索好的工作途径和方法。并在11月2日全镇动员会上进行经验推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我镇明确各村以组为单位开好动员会,编写好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好业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x年xx月x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等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个人账户。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6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第七条省、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参保缴费的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待遇领取及标准。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三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每人每月支付2.5元,各县(市)区财政在各自原有支付基础上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支付3.7元。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市、县(市)区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中断年限可以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四章保障监督和经办管理。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二十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的村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所需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以奖代补”等。

第二十三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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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年度1月至12月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计算;上年度领取工资不满12个月的职工,按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的平均数为基数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本次缴费基数申报的使用时间为7月至6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保个人账户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全村村民特别是老年村民的基本生活,实现全村村民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经过全村干部(包括各小组长、村民代表和党员)的`共同努力,在短短的一周多时间内,已提前超额完成344人的参保任务,一次性交费人员77人,总缴费873282元,其他人员267人,总缴费213738元,合计总参保金额1087020元。

1、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细致分析和领会镇里会议精神,对几个文件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使班组成员都能领会和了解,便于熟悉工作。

2、建立三个工作小组,村干部领导各小组成员。分别担任三个小组的组长,村民组长为组员,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工作小组积极性和进取性。

1、三个小组全体成员召开第二次会议,再度贯彻这次会议主要精神,并落实激励政策。

2、开好广播会,再次在全村范围内对推动这项工作进行宣传和之前动员。

1、对片区农户及家庭人员劳动力资源分布状况作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

2、劳动力资源登记,及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结合,左右开弓。

1、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班组人员必须自己带头,自觉参加保险,村民代表、党员干部有条件的带头参加。

2、发扬团队精神,互常互助,工作信息确保畅通。每个组,做到“赶、帮、超”,营造一定工作热情和氛围。

村干部齐心协力提前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参保率达到160%多,极大地鼓励了村民参保的热情。我村将继续努力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后续工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为做好保费征缴工作,我市按照早启动、广动员、优服务的工作思路,每年坚持做到提前安排、提前部署,在当年的12月份即对下年度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布置,同时紧紧围绕续保和新增两个重点,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续保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20xx年度再次超额完成了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民生指标任务。截止12月20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0.3万人,完成xx市下达任务数9.5万人108.42%;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7.76万人,缴费金额共967.1万元;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发放2.53万人,112月份累计发放金额为2718.7万元。

1、落实责任,加强督导检查。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乡镇的年终目标管理考评,按照年度参保的目标任务,于20xx年底对20xx年的参保任务完成率等工作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实行参保人数目标责任制,要求参保任务完成率达到90%以上,确保顺利完成全年任务。二是加强督导检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市人保局主要领导带队深入落后乡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农保局也多次组织工作人员下乡协助开展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三是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从市局到各乡(镇)街道对新老业务的开展都做到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所有业务经办人员吃透政策,明确目标,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市农保局抓好政策宣传。

无缝宣传,让广大市民尤其是参保人了解政策内容,积极配合协议签订工作。

3、专款专用,基金运行平衡。一是坚持专款专用。坚持严格执行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将基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二是做好票据核销工作。今年按照省里的要求《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收据》已移交至各乡镇财政所管理,待缴费期结束后由农保所自行核销。为确保入库金额与票面金额一致,我局组织财务人员深入各地对票据核销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各农保所顺利开展票据核销工作,增强了基金的安全性。截止12月20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共计967.1万元,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1687万元,省级基础养老金补贴202万元,县本级基础养老金补贴43.8万元,个人缴费补助268万元,利息收入167.3万元;基础养老金支出2613万元,个人养老金支出87.4万元,死亡抚恤金支出17.85万元,转移支出1万元。基金滚存结余7068.1万元。

4、加强稽核,杜绝基金流失。一是扎实加强对到龄人员养老金发放、转退保关系办理、丧葬补助金发放、残疾人及常补对象财政代缴等业务资料的稽核审查,坚持做到定期办理、日清月结。二是建立完善的数据比对制度,定期与与民政、社保等部门沟通对接,分别于20xx年4月对466名重复参保人员、20xx年5月、7月和12月对531死亡人员进行了待遇停发,有效杜绝了养老金的.流失;同时对老农保领取待遇人员进行比对筛选,通过系统发放928人,发放老农保养老金6.1万元。三是认真做好退保注销工作。截止20xx年12月20日,我市共涉及1130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注销工作,其中:转投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393人,退保金额22.2万元,死亡退保人员737人,退保金额25.36万元。成功办理异地转移手续人员25名,分别是转入25人,社保转入3人,转入保费2.39万元,其它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2人,转入保费2.15万元,转出13人,转出保费0.9万元,大茅山待遇人员退回重复领取的养老金0.11万元。

5、夯实基础,规范业务流程。在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我们从宣传、登记、征缴、发放、档案管理等多个方面,规范养老保险的经办流程,确保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一是信息采集工作完成顺利。我市20xx年度信息系统数据采集人数已全部录入完成。二是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不紊。我市的档案资料管理始终坚持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集中保存的原则,按照归档要求,对参保人员以按年、按村为单位建立档案,及时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分类、入柜、入库等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利用方便。

人通过社保卡领取待遇;同时已办理补换卡业务254人。二是老农保退保工作。目前我市已完成老农保摸底登记人数共计17504人,录入信息系统13082人,办理退保5062人,退保金额193.3万元。三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险种合并工作。根据省厅要求,我市已于7月底完成了新老农保基金专户的合并工作,于20xx年9月16日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合并,并于20xx年10月开始正式使用新系统。四是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于20xx年度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代扣代缴,目前已完成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我市已分别于9月9日和9月18日下午召开了全市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会和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培训会,对该项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和安排部署,并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政策及相关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了专题培训;二是整理编印了代扣代缴政策宣传资料7万份及个人协议10万份,用于工作正式启动时进行发放宣传;三是各乡镇高度重视,由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代扣代缴工作布置培训会议,并集中组织人员走村入户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并与参保人签订代扣代缴个人协议。目前我市代扣代缴个人协议签订及录入工作已完成67.19%,其中泗洲、花桥、新营、绕二的完成率已达80%以上。四是我市农村合作银行将在全市64个行政村设置金融便民服务点,目前已完成44家金融便民服务点pos机及灯箱的安装,并有部分享受待遇人员已通过pos机正常领取了养老金。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结前阶段工作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参保扩面进入困难期。城乡居民中已经达到或接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人群已基本参保。但年轻人多数在外务工不能及时回来参保,有的觉得自己年轻,暂时还不想参保,特别是城镇居民和失地农民中的青年不愿参保,影响了新农保参保率及相关工作的开展。

二是经办能力不足影响工作成效。部分经办工作人员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太够;对相关的政策理解不透,造成征缴保费过程中不能及时解答群众的询问,影响了工作成效。

三是老农保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受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我市老农保清理工作进度一直相对较为迟缓,一是参保人不愿主动提供参保信息办理退保手续;二是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到本人,登记参保人的个人信息。

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在巩固当前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发扬好的做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理解更透彻,从而做到自愿参保、积极参保。二是引导参保缴费。广泛深入地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策宣传,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意识,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同时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2、全力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工作。我市将于20xx年度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由现金支付转为银行代扣代缴,为确保工作平稳过渡,我局将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务跟踪指导,做到每月及时反馈未代扣成功人员名单进行二次催缴,确保保险费的及时准确入帐。二是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20xx年为我市启动代扣代缴工作的第一年,我局将继续发扬好的做法,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对代扣代缴的政策优势等方面内容进行宣传,确保让广大参保人尽快接受并适应新的缴费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代扣代缴工作对基金征缴任务完成情况的影响,进一步巩固参保率。

3、继续做好新老农保数据整合、制度衔接工作。按照赣府厅字106号文件精神,20xx年我局仍将加大力度继续做好新老农保的制度衔接工作,将老农保人员信息与新农保人员信息有机的结合,实现新旧两种制度的有效对接,同时严格按照省厅文件精神做好人员分类,集中做好老农保参保账户转换清理工作,对符合退保条件的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3月15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公布。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全市400余万农民将实现老有所养。

新农保基金构成。

按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有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鼓楼、云龙、泉山和九里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贾汪区基础养老金由省、市财政承担50%,贾汪区财政承担50%;徐州经济开发区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六县(市)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给予补助。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每人每年30元至7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另外,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六县(市)参保补贴和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金支付终身。

按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地方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老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另外,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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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标语

2、城乡居保,政府主导,社会统筹,积极参保!

3、和谐社会好政策,城乡居民来参保!

4、城乡居保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5、城乡居保惠及百姓,尊老爱幼积极参保!

6、城乡居保,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7、为父母投保尽孝心,为儿女投保献爱心,为自己投保求安心!

9、养老保险是靠山,老有所养才平安。

10、政府补贴办养老,晚年生活更美好。

11、早参保多缴费,待遇高得实惠。

15、社会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

17、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8、万物生长需要雨露阳光,人生安康需要社会保障。

19、儿女尽孝心,送礼就送养老金。

20、人生自古谁无老,养老还是靠社保。

23、参保养老,敬一份孝心,尽一份责任。

24、参加社保,为己养老,惠及子孙。

25、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是给子女的最大财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证老有所养,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按照党的xx大精神和xx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19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的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的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的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的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2019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2019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2019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2019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2019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的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

规章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腐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的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的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的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人社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说明。近年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全面建立。____________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3亿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的转移接续问题规定了明确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平稳实施。今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全面实施,目前已经覆盖4.59亿人。在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过程中,尽早解决不同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更好地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是社会各界的热切期盼,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操作简便、防范风险的原则,制订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三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人员;而在某一种制度中跨地区转移的参保人员,应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各制度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关于衔接时点。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在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之间衔接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进城务工的参保人员,他们中的一些人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可能多次流动就业,“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会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反复变化,增加参保人员的事务负担,也容易损失养老保险权益;而统一在最后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时点办理衔接手续,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

《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四、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资金转移。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这主要是考虑:职保个人账户目前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个人缴费,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这是因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五、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计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简单地认同为职保的缴费年限,会造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资金不平衡和道德风险。如果将新农保或城居保与职保之间根据缴费额度进行比例折算,则会出现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一年仅能折算为职保十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年;同时,按照对等原则,职保缴费一年将等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几十年的缴费年限,这也是不科学的。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十五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六、关于新农保与城居保衔接。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这主要是考虑: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规模、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明确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移合并,缴费年限累加计算,能够较好地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七、关于重复参保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从制度设计、运行要求上看,不应允许同时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但在实际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是难以完全避免的。针对这一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八、关于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置。

《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这样规定,主要是遵循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既优先保留养老金水平较高的职保待遇,又防止重复领取待遇给其他参保人员权益带来损害。

九、关于其他问题的说明。

《暂行办法》还对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衔接的办理程序、经办时限以及公开性做出规定,以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根据自身实际规定了一些接续办法。为统一规范操作,保障在全国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规定本办法实施后,各地要以本办法为准调整相关政策。

本办法作为暂行办法,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及以上制度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上述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办理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衔接手续时,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归集职保关系,确定职保缴费年限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后,再办理有关衔接手续。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达到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条件时,按照当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其重复时段只计算职保缴费年限,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相应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

第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已经同时领取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待遇的,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新农保或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待遇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或者职保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十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____________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试图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其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议措施,以便可以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制度覆盖范围难以扩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地区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差异,在以前的运作方式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几部分。随着城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一体化的障碍,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广大范围群众权益的保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众未自愿纳入到社会保障网络中,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受到当前低补贴、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现状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铺开也就固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随着市场农产品价格逐步下降,第一产业已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些农民没有工作,甚至没有土地,进而没有生活没有保障,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从这一层面来言,传统的家庭养老已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由于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养老金待遇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因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而参保意识不强。

(三)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过小,难以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轻人因为看重眼前利益而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财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状况的极端不平衡,当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约了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激励。

加快完善养老方式和养老模式,应不断推进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概念,让居家养老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为辅的主要方式,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格局进而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这就需要以减轻家庭养老压力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实现不同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进而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参保需求,进而充分实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二)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以便促进养老金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进而调整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家庭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真正解决城乡居民安全感的问题。同时加大政府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方式层面,要不断增加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心,增加参保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一个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最新的趋势,同时,应定期向当地城乡居民动态收集和宣传相关知识,接收居民咨询、监督和投诉,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深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面对一些新的问题,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参考文献:。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否转移为职工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新参保登记。

这里是指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地方,在城镇就业时,在新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登记。

2打印个人账户清单。

即把个人养老保险的账户清单详细打印出来,以证明已经参保,及参保的详细情况。

3受理转入申请。

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4符合转入条件,出具《转入联系函》。

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的转入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而开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联系告知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申请转出、提供清单和转移函。

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并由其提供清单和开具转移函。目的是联系告知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6接收《转入联系函》、核对个账清单。

即经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接收《转入联系函》并核对个账清单。

7参保关系转出,出具《转移信息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转移信息表》。

即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出后,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并出具《转移信息表》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程序。

8联络核实,接续关系。

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如何转移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否转移为职工养老保险

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3、受理转入申请。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8、联络核实,接续关系。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流程:

5、接续养老保险手续办理阶段。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认真核对,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转移接续情况。注意,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要携带相关材料予以确认(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2.缴费职工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具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否转移为职工养老保险

就王女士咨询的问题,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7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

据相关社保中心负责人解读,《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否转移为职工养老保险

上半年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围绕“十二五规划年”的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工作做一简要汇报:

一、工作情况。

截止6月底,我乡农村应参保3784人,现参保1398人(残疾、五保68人未在缴费人数里面),缴费141720元,参保率为55.47%;城镇应参保73人,现参保57人,缴费5670元,参保率78%;实现了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为符合条件的569为老人上报办理养老金档案、存折,发放养老金113940元。20xx年上报到龄人员50人,经上级机关复审第一季度16人,发放养老金2287.45元。

二、具体做法。

半年来,我乡社保事务所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

(一)强化经办,在经办能力上下狠功夫。

一是加强我乡社保事务所的经办能力。按照全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我乡社保事务所在上半年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在业务操作中逐步形成规范化内控环节,建立学习制度,强化人员素质,落实权责,细化参保、待遇、财务处理流程,及时发现、堵塞业务漏洞,整体经办做到精益求精,二是加强业务流程梳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经办流程管理,使整体工作高效运行。

(二)强化宣传力度,在断缴补费上狠下功夫。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开展三年,政策执行产生广泛的群众基础。每年征缴期群众积极缴费参保,参保费收缴已进入常规化。然而随着工作的.开展,断缴率逐年提高。今年以来,部分到龄人员因家庭成员断缴无法享受待遇,乡社保事务所全体人员配合村组干部强化宣传力度,针对断缴人员面对面重点宣传,发动村组干部、党员帮助群众算清经济账,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三)强化年检回访,在基金管理上狠下功夫。

为强化基金管理,严防养老金虚报冒领,乡社保事务所联合各村组负责人按照“审查严、服务优、效率高”的原则,开展一周的年检工作,以到龄人员生存认证为年检主题。选择一个村先期试点,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对全村到龄老人逐一核实。年检过程做到见证见人,逐一核查、及时反馈,对未通过认证的,暂停待遇发放,限期核实后恢复待遇。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待遇领取老人,通过身份证、电子照片进行实时认证。

三、工作体会。

纵观上半年城乡养老工作,主要有以下体会。

一是领导重视是关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取得的成绩,居民养老保险的迅速启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得益于县领导班子的大力支持和关心,得到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也是我们深感处于这样一个重民生、惠民利政策环境中的重大责任。二是措施得力是重点。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工作措施,将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政策到位、执行有力、责任到人,多措施并举促进工作取得实效。三是团队精神是核心。根据我乡社保事务所年轻人多的实际,积极调动工作积极性,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个人特长,发动全体做好“团体操”。

四、下一步打算。

(一)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确保今年的城乡养老保险费在8月底前足额收缴到位;加强养老金发放稽核长效管理,防微杜渐,确保各项基金管理安全。

(二)完成城乡养老年检收尾工作,做好档案整理归档,信息分析汇总,制定业务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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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试图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其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进而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改善建议措施,以便可以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

(一)制度覆盖范围难以扩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在不同地区存在很长一段时间的差异,在以前的运作方式中,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几部分。随着城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需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打破城乡差别和城乡一体化的障碍,才能更好的实现对广大范围群众权益的保障。所以针对我国当前尚有很大部分的群众未自愿纳入到社会保障网络中,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受到当前低补贴、低保障吸引力不足的现状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面铺开也就固然会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管理政策不完善。

随着市场农产品价格逐步下降,第一产业已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更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就业和养老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一些农民没有工作,甚至没有土地,进而没有生活没有保障,增加了家庭养老的负担,从这一层面来言,传统的家庭养老已不能满足城乡居民养老的需求,养老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由于管理政策的不完善,一方面养老金待遇标准较低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因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居民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而参保意识不强。

(三)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

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偏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过小,难以满足群众养老的需求;另一方面年轻人因为看重眼前利益而导致这部分人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财政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阻碍了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状况的极端不平衡,当然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也直接制约了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激励。

加快完善养老方式和养老模式,应不断推进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概念,让居家养老成为主要的养老模式和社区养老为辅的主要方式,同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需要不断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要求,建立城市和农村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格局进而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这就需要以减轻家庭养老压力为出发点,科学合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实现不同缴费档次,并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比例,或者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进而可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参保需求,进而充分实现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使他们能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二)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以便促进养老金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进而调整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城乡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城市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家庭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真正解决城乡居民安全感的问题。同时加大政府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力度,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加大对地方财政支持,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同时在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方式层面,要不断增加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心,增加参保的积极性,从而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目的。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程度。

一个重大的民生工程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最新的趋势,同时,应定期向当地城乡居民动态收集和宣传相关知识,接收居民咨询、监督和投诉,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不断完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网络,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不断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挥着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不断深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保障城乡居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面对一些新的问题,为此,需要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胤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xx.

社区居民踊跃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1年,在镇政经济办的正确领导和社区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社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优秀的成绩。2012年,我们将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圆满完成2012年全年工作任务。

一、提高工作标准,创建人民满意社区养老保险工作站。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本所人员的素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知识,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二是树立好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不谋私利,笑脸迎人,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努力扩大覆盖面,做好城镇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参保工作。以优质的服务,热忱的态度取得社区居民的支持和理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关心养老保险工作,使大家明白只有尽了缴费义务,才保障老有所靠,保证老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社区争取在5月底全面完成20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同时做好新参保人员的名册登记。做好60周岁居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发放的公示工作,对享受养老金发放人员定期进行核查,已经死亡或享受其他养老金待遇人员及时上报停止养老金发放。对新满60岁的居民要及时上报镇经济办和社保局进行发放养老金,充分保障居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发放的权利。

三、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撰写信息,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工作动态;二是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做好居民的宣传工作,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宗旨和政策家喻户晓,争取最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到在去年的基础上扩面参保20%。

我们相信,在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社保局的指导下,在居民密切配合下,2012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站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社区养老保险事业的新局面。

阿格孜康博依社区。

骔岭镇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作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工作,为按要求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毕节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纳雍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计划如下:

(一)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情况截止目前,16至59岁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000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10万元;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2540人,持有一、二级残疾证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无需缴费60人。为60岁以上待遇审批人员发放卡共计2500人。

(二)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截止目前,全镇总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719人,累计征收养老保险费20万元,参保率达30%。

二、主要工作思路。

(一)抓宣传引导,调动群众参保热情。

一是深入开展面上宣传。我们准备针对群众关心的缴费年限、领取金额、继承等问题,通过张贴横幅,办板报宣传提纲等形式进行宣传,其中悬挂横幅20余份,发放宣传提纲500余份,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二是着力强化点上宣传。我们实行示范带动,鼓励农村村组干部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积极参保,以身边的人带动身边的人,以身边的事引导身边人。抓住血缘关系这个家庭关键点、家庭“掌柜”这个出钱关键人、家庭“明白人”这个关键突破口,把政策讲明、道理讲透、好处讲清。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人员不同缴费档次,我们帮群众算账对比,讲清实惠利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保。

(二)抓规范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运行。

一是规范基金管理。在收缴养老保险费过程中,以村组为单位统一收缴,筹集参保费统一汇入农行,再由经办人定时打入筹资专用账户,确保基金安全。

二是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对于参加农保人员的具体信息,由专职电脑操作人员进行录入,确保信息详细准确。

三是规范档案管理。我们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以村为单位进行存档,做到一村一盒,确保不漏一人。并对每份档案进行编号,方便查询。

三、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在抓好常规宣传的基础上,我们采取印制卡片,享受到待遇的老年人宣传。

2、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利用现有台帐进行费用收缴工作,避免城乡居民户口性质统计混淆,影响缴费进度。

3、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的运用及管理,及时修改、完善基本信息库,确保登录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2011年7月起,按照《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城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朔区政发[2011]78号)文件精神,发放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老年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根据2011年10月20日的《关于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的要求作出至工作以来的工作总结及今后的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今年市委市政府给我们制定的任务为:参保总人数28122人,征缴保费281万元,自2011年7月启动至今,全区已参保6368人,占年任务的22.6%。其中6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为4227人。60周岁以上申领的人员为2141人。征缴保费86万元,占任务的30.6%。今年我区给我乡镇办事处定制的任务为:北旺庄办事处应参保5971人,应收保费597100元,实际完成1736人,征缴保费26万元;北城办事处应参保17775人,应收保费1777500元,实际完成2075人,征缴保费24万元;南城办事处应参保12284人,应收保费1228400元,实际完成2130人,征缴保费23万元;神电办事处应参保3361人,应收保费336100元,实际完成323人,征缴保费12万元;神头镇应参保389人,应收保费38900元,实际完成59人,征缴保费1万元;利民镇应参保55人,应收保费5500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小平易乡应参保206人,应收保费20600元,实际完成33人,征缴保费1000元;下团堡应参保391人,应收保费39100元,实际完成3人,征缴保费100元;南榆林乡应参保82人,应收保费8200元,实际参保0人,征缴保费0元;窑子头乡应参保117人,应收保费11700元,实际完成1人,征缴保费0元;张蔡庄乡应参保40人,应收保费4000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滋润乡应参保134人,应收保费13400元,实际完成0人,征缴保费0元;沙塄河乡应参保72人,应收保费7200元,实际完成4人,征缴保费0元;贾庄乡应参保127人,应收保费12700元,实际完成1人,征缴保费0元;福善庄乡应参保95人,应收保费9500元,实际完成3人,征缴保费100元。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精心组织下,通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取得了间断性的胜利,但离市委、市政府给我们下达的任务还相去甚远。总结2011年7月以来的工作情况,发现参保率较低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多数乡镇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都不够,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重大惠民工程的认识还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畏难思想严重、经办人员落实不到位、措施一般化、工作推进迟缓,严重影响了全县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是乡镇虽然成立了相应的经办机构,现有人员均属临时抽调,且兼职较多,抽调人员职责分工不明,工作安排缺乏制度化、规范化,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试点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是由于我区旧城改造比较严重,居民居住地分散,无法宣传通知到位。

四是部分人认为自己现在离六十岁还有很远,不着急办理,到以后再去办理。

五是部分人认为这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标准太低,觉得可以办理也可以不办理,先看看再说。

三、工作计划:

(一)针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创新宣传手段,运用新颖、感召力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将宣传触角延伸到全社会各个居委,让群众及时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及时为参保人员答疑解惑,让社会保险意识深入人心,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全面发展。

(二)要严格落实责任。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不单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事情,各机关单位按照分工、对照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办事处、各居委严格搞好参保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组织本辖区的居民积极参保。特别是60周岁以上及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三)要有可操作的具体办法。

第一,要确定一个明确的工作目标。第一个目标是:12月前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低保人员、重残人员必须100%参保登记;第二个目标是:12月底前实际参保人员占比例不少于80%;第三各目标是:应参保对象的保费全部足额征缴到位。第二,要研究一个可操作的工作方案,今天会议只是一个总体部署,究竟怎么搞,各有关单位要有一个具体的工作方案。第三,要制定一个有事业心的责任制度。工作方案制定以后,哪一件事由谁去抓,怎样完成,完不成怎么办,要有一个责任制度。

(四)加强经办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实际总结,认真讨论,加强经办机构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由成立的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区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职责分工不明等问题,拟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办事流程、人员分工等,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五)继续做好追溯补缴工作,提高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11月10日,河南省当局颁布了《关于成立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验意见》,到2020年前,河南省将全面建成公正、同一、类型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住民的晚年根基糊口。

参保范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非国度构造和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及不属于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包围范畴的城乡住民,可以在户籍地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

缴费组成。

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团补贴、当局津贴组成。

(一)个人缴费。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职员该当按划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尺度今朝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务厅依据城乡住民收入增添等环境当令调解缴费档次尺度。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团补贴。有前提的村集团经济组织该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以补贴,补贴尺度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集会会议民主确定。勉励有前提的社区将集团补贴纳入社区公益奇迹资金筹集范畴。勉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扶助。补贴、扶助金额别离不高出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尺度。

(三)当局津贴。当局对切合领取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前提的参保人全额付出基本养老金,个中中央财务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尺度给以全额补贴。

专家解读。

县(市、区)当局对重度残疾人或恒久贫穷残疾人等缴费坚苦群体,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尺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义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后世怙恃和打算生养双女怙恃,给以恰当津贴;对选择较高等次尺度缴费的,给以恰当勉励。详细津贴步伐由县(市、区)当局拟定。

社区居民踊跃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100元档次,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三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需要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待遇: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不含)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二)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按照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60元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1000元。具体数额和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承担,这一点,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四、办理程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城乡参保居民,可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五、转移接续: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

六、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明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不能抵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参加新农保的政府补贴。

(二)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衔接。现阶段,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低保、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资助。已经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低保、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与优抚制度衔接。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缴费困难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已自愿参保且年满60周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的衔接。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建立同一个人账户。

(一)新征土地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二)保险金筹集。

1、政府补贴。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后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2、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的养老保险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列支或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三)个人账户管理。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被征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政府批复文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批准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参保工作。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将资金的80%记入个人缴纳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四)待遇支付。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即缴即领(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五)做好制度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利益。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可以继续实施,但要逐步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参照鲁政办发〔2012〕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广大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我省从2009年起试点新农保制度,并于2011年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参保居民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等。

(一)补贴范围。一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适当提前领取年龄)可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补贴标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备案。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相应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

3、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申请程序。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委会审核后上报乡镇事务所。经乡镇事务所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复核,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缴费补贴实行即缴即补,不需要单独申请。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需要持《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申请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新农保的缴费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新农保实施时,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年满60周岁为界限,60周岁以上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含)以下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请问一次性交费的个人账户金额有利息吗,是多少?

您好!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计息,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谢谢您的参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否转移为职工养老保险

参加西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结

20_年,我在县医保局领导班子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基层、着眼实际,以落实“民生工程”为核心,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热情服务,为维护单位整体形象、促进各项工作有序进展,作出了个人力所能及的贡献。现总结如下:

1、勤学习,苦钻研,全方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进一步适应医保工作新形势,这些年来,我一直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及时掌握国家关于医保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认真把握县委县政府对医保工作的新要求,积极参加县财政局和医保局组织举办的各类有关会计知识的技能学习和考试、考核、培训,全面把握有关财经纪律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使自己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对工作中不能完全把握的地方,多向领导请示,多与同事和同行交流探讨,相互取长补短,真正做到在政治上相互信任;在思想上相互交流;在工作上互为支持、互为补充。

2、爱工作,乐奉献,为参保职工提供热情服务。在日常工作中,我主要负责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工伤保险等医保结算等日常事务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意识,我牢固树立“社会医保”、“阳光医保”的服务信念。特别是在每年的6.7月份城镇居民医保数据采集期间,经常加班加点,但我毫无怨言。会同同事积极对外宣传推介我县医保工作政策,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上门宣传医保政策法规,动员城镇职工积极参保。及时发放各种证、表、卡、册,热情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办理各种参保手续。在日常工作中,我认真核算各有关医院的报销数据、切实做好各类慢性病的报销工作,定期与财政、银行、医院等单位核对相关数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获得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3、讲操守、重品行,努力维护单位整体形象。作为一名医保工作者,我深知心系群众,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是最重要的。为此,在日常工作中,我总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需求,耐心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帮助他们释疑解惑。从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做到在工作上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量力而行,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对不尽合理要求,耐心说服劝导。在日常生活中,我从不优亲厚友,也从不向领导提非分要求,凡事以工作为重,从大局出发,既注重自身工作形象,也注意维护单位整体形象。在工作中需要机关财务开支方面,能做到严格把关,凡办公费用先申请请示,再逐级审批,杜绝了违纪违规事件在个人身上的发生。

以上是本人近一年来的简要回顾,尽管做了一些工作,但这离组织上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我决心今后进一步努力。以上总结,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城乡居民医疗养老保险年度总结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度,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全乡干群共同努力,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现将一年来的。

工作总结。

如下。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今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在年初就将此项工作纳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精心组织,切实狠抓完成了年参保9300人。建立健全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制度,重点解决了农民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问题,减轻了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了劳动生产力。

20xx年度,乡党委、政府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领导狠抓宣传发动,一是成立了由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服务站工作人员,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二是依靠乡干部和村社干部、医疗卫生人员采取分村包户的办法,深入农村院户,召开党员大会、村民大会和发送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农村医疗保险的,使广大农民朋友明白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好处。

一是明确了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凡属本乡户籍的人员均可在本乡参加医疗保险;二是协助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疗患者的身份审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药品、手术治疗、检查费用登记、传送,负责对全乡9300位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的《医疗证》进行审核发放复核工作;三是规范了医疗保险财务制度,基金财务管理纳入乡财政所统一管理,会计、出纳分设,帐目符合财务管理要求;无弄虚作假虚报门诊、住院费用的行为;门诊、住院资金管理、使用、监管按程序操作,无挪用、骗报、贪污等行为。四是随时随地为参保者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今年医疗保险服务站为在县外住院患者代理报账210人次,为患者节省费用30000余元,特殊疾病申报56人,已审核通过22人。据统计:截止12月上旬,我乡门诊报账补偿金额152074.6元,全乡外伤调查达56人次。患者满意率达100%。

一年以来,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定点医院的门槛费较高,参合患者不愿到那里就诊住院。二是全乡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导致来年参合工作有一定的困难。但在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和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克服困难再添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搞好宣传发动,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扎扎实实地把我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20xx年,我县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xx】37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现将我县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20xx年市局下达新农保参保任务18.48万元,征缴保费2966.06万元。截止20xx年12月底,全县参保人数达到了180109人,征缴保费2217万元,分别完成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98%、75%,其中:缴费人数145032人,享受待遇人数38781人(当年到龄人数3704人),累计结余1.4亿元。

2、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

20xx年市局下达城镇居民参保任务641人,征缴保费4.47万元。20xx年实际完成参保人数1218人,征缴保费17万元,分别占目标任务的190%、381%,其中缴费人数219人,享受待遇人数1022人(当年到龄人数23人),较大幅度超额完成征缴任务。

1、农村居民养老金发放情况。

20xx年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养老金发放人数38781人,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3848.35万元。

20xx年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养老金发放人数1022人,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养老金88.16万元。

3、老农保养老金发放情况。

20xx年1—6月份全县享受老农保养老待遇人数1814人,发放养老金总额12.07万元,滚存结余820.41万元。

(一)集中时间,确实做好保费征缴工作。

为全面完成20xx年度参保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布署保费征缴工作。按乡镇分解征缴任务,乡、村两级层层包干落实征缴任务,集中7、8两个月时间,突击完成了全年新农保征缴工作任务。

(二)缴费补贴,纳入省、市、县三级财政预算。

20xx年农村居民参保缴费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拨付缴费补贴4690580元;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拨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补贴9950元。20xx年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357人,缴费补贴每人每年360元,省财政预算拨付128520元;20xx年村、支两委干部951人,缴费补贴每人每年240元,全年县财政预算拨付228240元,各项缴费补贴年底前全额拨付到账。

(三)落实资金,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20xx年我县上报核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分别为44.61万元、2491.92万元,列入中央财政预算。20xx年中央财政实际拨付基础养老金47万元、2658万元。20xx年县财政预算拨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分别为246505.88元、6054385.10元。

(四)夯实基础,完善农村居民参保人员信息化管理。

今年以来,为确保农村参保人员实现全省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数据向省数据库集中管理,我们集中4、5、6三个月时间,以村为单位建立了新农保参保缴费书面台账;以乡镇保障所为单位建立了参保缴费电子信息台账;以乡镇录入县农保中心审核为准建立全县参保缴费信息数据库,完成了历年和今年的参保缴费信息数据集中省中心统一管理,参保信息入库率达到100%以上。20xx年全县1218名、180109名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全部纳入全省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农保基金安全发放到位。

做好农村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工作,各乡镇信用社营业网点是关键。为确保养老金按时发放到位,严格要求各乡镇信用社网点必须将拨付的养老金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给享受待遇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延期发放,出现问题严格追究责任。同时,为加强享受农村养老金人员的社会监督管理,要求信用社代发农村养老金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领取养老金人员身份证与银行存折是否一致。对代领人员必须审查村委会提供的证明和。

委托书。

决不允许因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村委会对符合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每月15日前进行公示定期开展资格认定工作乡、村两级按月报送死亡月报表保证了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安全有序。

(六)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新农保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开展新农保工作几年来,我们始终重视新农保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农保中心建立了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县、乡、村三级农保经办机构形成的参保资料分类、装订、整理、归档等标准化管理,建立了长效机制。

(一)内控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今年以来,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参保缴费、待遇发放、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保值增值、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二)村级农保经办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作为直接为群众服务的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应熟悉掌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工作能力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联络员对新农保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影响农保工作的有序开展,需加强业务培训工作。

(三)村级新农保办公条件较差。

在深入农村调研中发现,部分经济困难的行政村新农保办公条件较差,办公设施不能满足新农保工作的需要,甚至有些行政村在家办公征收保费,严重影响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省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建立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群体惠民政策、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化操作程序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制度和基金内审稽核制度等系统的规范管理制度。在推进新农保工作的同时,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与新农保制度相衔接。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农民参保缴费。

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势大力宣传农保政策,调动和引导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同时,县、乡、村三级保费征缴部门要准确掌握全县应参保人数,做好摸底调查工作,积极动员适龄农民提高参保缴费档次,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全县建立了一支县、乡、村三级农保工作队伍。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定期开展新农保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政策知识、微机操作应用、财务和基金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县、乡、村三级新农保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全县建立一支业务精、素质高、能适应新农保工作需要的新型农保专业队伍,确保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改善村级新农保办公条件,争创示范点建设。

我县新农保工作开展以来,全县配备了322名村级劳动保障联络员队伍,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发放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随着新农保工作的推进,参保覆盖人数的大幅度增加,遇到的最大问题个别行政村尚未建立健全规范的新农保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有序的开展新农保工作,必须配备新农保办公设施,改善办公条件,在农村建立新农保阵地,树立新农保工作形象,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环境,在全县选择3—5个行政村,争创全省新农保示范点建设。

(五)进一步简化县、乡、村三级保费征缴程序。

为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20xx年县、乡、村三级农保经办业务采取简化保费征缴手续,实行电子报表征缴保费工作。

(六)积极推进拓展社保卡应用。

为尽快拓展社保卡应用,采取有效措施与农行协调,促进县农行尽快配备设备,布设基层网点,满足社保卡应用需求,实现拓展应用社保卡征缴发放城乡居民养老待遇。

(七)开展城乡居民享受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安全运行,在目前实行的县、乡、村三级按月报送死亡报表的基础上,定期开展资格认定工作,严格遏制城乡老人死亡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

(八)明确。

岗位职责。

扎实推进新农保工作。

20xx年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农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行为、提高服务意识,扎扎实实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总之,20xx年我县新农保工作,在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全县农保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的内控制度建设,三级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建设,得到了省厅的高度认可。县、乡、村三级保费征缴办法和县、乡两级信息化管理在全省推广。一年来的实践,我县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正向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