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热门17篇)

小编: MJ笔神

规章制度的落实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最后,各种规章制度的成功实施都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合理配合。

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2、社区村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村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一人负责签字审批,重大项目的开支必须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备案。

4、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统一管理社区村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建立健全有关帐薄。

5、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月定期对财务帐日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督促社区村委会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项目。

6、社区村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向继任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社区居委会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和财经制度,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

二、居委会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规定。

三、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坚决按有关财务制度办事,廉洁奉公,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反映,坚决抵制。

四、严格审批制度。凡居委会一切开支均由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由主任实行一枝笔审批。各项接待和购买办公用品等开支,须事先由经办人提出意见,有财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主任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主任同意擅自办理的,无论何种理由,均不予审批。

五、公款一律不得私借。因公出差,确需借款的要严格控制,借款由主任审批,并在回来后五日内结算帐目。

六、加强对固定财产的管理。健全固定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办公设备登记卡,每半年进行一次帐、物核对。新增固定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因管理不善而毁坏或丢失的公物由使用管理者赔偿。

七、节约办公费用,严格领用物品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八、爱护办公及公共财产。全体工作人员要负责管好、用好办公用品和设备,不得损坏和丢失。如损坏或短缺,要查明原因,负责赔偿。

九、建立财务汇报、公开制度,加强对财务工作的检查和管理。财务人员每月向主任书面汇报一次,每季度向全体干部汇报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厉行节约,在上班时间或加班时间确需开灯者,允许开灯,但下班时要对灯具进行检查,及时断电;凡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使用电炉、电壶等大容量用电器。控制电话费,在不影响联系工作的前提下控制打电话的次数和时间,一般本月电话费不允许超过上月电话费。

社区居委会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区居委会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状况,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及审核、承办的各类事宜的程序和内容,要通过揭示板、联系卡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居委会成员在工作时间内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社区居委会为社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耐心接待并实行承诺,明确办理时限和解决程度,建立意见箱,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检查和监督。

社区居委会原则上要每季向社区议事委员会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主动听取并征求意见,接受社区议事委员会的咨询、监督和评议,每年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社区代表的.审议。

社区居委会应定期接受社区居民及社区议事委员会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议事委员会三分之一的成员投反对票的居委会班子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调查。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依照法律程序由社区居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和撤换。

1、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出席,专题研究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

2、社区联席会议,每双月召开一次,由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召集,社区主任、驻地单位代表、社工人员参加,通报近期工作动态,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有关指导性工作意见,协调工作,落实各项任务。

3、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会议,每周二、四下午召开政治学习、业务培训会议。

4、社区议事委员会会议,每季召开一次。

5、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二次。

社区居委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居委会财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理财水平,结合社区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出纳要分设。可由一名副主任或职业社区工作者兼任会计、一名职业社区工作者兼任出纳。分管财务的社区居委会主任(或书记)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

二、财会人员要熟悉各项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所有收支必须入账管理,做到帐据相符、帐实相符、帐帐相符。认真填写各类报表,建立健全账簿。各社区要建立键全总帐、明细帐,固定资产帐。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社区经济活动情况。

三、严格执行“帐款分离、日清月结、收支审批、定期审计”制度。帐、款、物实行专人管理,禁止使用白条下帐。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项目,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必要时可向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反映。

四、全面推行“乡财旗管、村财乡管”的.办法,经费开支使用厉行节约,严格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一次性超过1000元的经费开支由社区党总支研究决定;超过1000元的开支须报办事处财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备案);元以上的开支须经办事处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资产的出租、出售事先报请办事处批准,本着公开、竞争的原则在办事处的协助和监督下进行。各项服务收费项目应事先报请办事处批准或备案。

五、社区居委会现金超过1000元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各项收入及接受捐赠的款物及时入帐。

六、实行科学理财,定期检查。每季度要对社区帐务账目进行一次清理审查,要及时公布清查结果,办事处成立社区居委会财务督查小组,每半年对社区居委会财务进行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要督促社区居委会及时纠正。

七、履行财务规章,接受离任审计。社区居委会分管财务的书记、主任、副主任离任时必须接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向继任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八、健全资产帐目,确保安全和完整。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和物资登记及保管制度,健全资产帐目,明确管理的责任人,做到帐,款,物相符,各项收入款、新增固定资产、新添物品应及时入帐。

九、社区居委会应每季度末向办事处报送财务报表一次。

十、社区居委会财务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形式,并纳入办事处对居委会考核总体目标中,与居委会干部报酬直接挂钩。

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1、社区居委会实行“钱帐分离、日清月结、逐笔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2、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一人负责签字审批,重大项目的开支必须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备案。

4、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统一管理社区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建立健全有关帐薄。

5、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月定期对财务帐目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督促社区居委会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项目。

6、社区居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向继任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社区居委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社区居委会财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会计业务,实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2、社区居委会活动经费应按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日常经费开支必须控制在年度拨款指标内,不得超支。各项经费(包括各项活动经费)的使用须按预算执行,不可统筹使用。

二、财务人员设置及管理。

1、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财务报账员,具体管理财务收支工作,帐务由镇财政集中统一记账。

2、担任社区居委会财务报账员应经相关业务部门培训考核。

3、社区居委会财务报账员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服从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4、社区居委会财务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因工作需要离任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正常交接手续。

三、工作职责。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4、按时记账、结账、报账,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的'帐实情况。

5、及时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6、负责管理社区居委会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确保财产不受损。

7、严格执行现金收付制度,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对不真实、不合法凭据拒绝付款。

8、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9、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入账,公私款分开保管。

10、社区居委会票据实行定期报结制度。财务报账员将报结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报结。报结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原始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包括数量、单价、金额)、填制单位签章、凭证附件、大小写一致。

四、资金管理。

1、收入管理。

社区居委会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必须入账,不得建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公、私款分类保管;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费人员必须及时收取各种应收款项,并将收取的现金,银行支票当天交给财政所入账。

2、支出管理。

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在银行结算起点上的支出(单笔1000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每笔经费报销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财经纪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标准,须做到经济内容合法、合理,有关单据清晰、规范。凭经手人、分管领导签字且经审批的合法票据予以报销。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货币资金支出管理。财务报账员库存现金不超过限额元。

3、债权债务管理。

加强各项应收、应付款管理,定期清查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于暂时无法收回的财物,要签订借据,约定归还期限,并按时催讨入账。严禁以各种形式向外借款、投资、担保、捐赠,如遇特殊情况需经镇主要领导审批。

五、开支审批。

1、社区居委会必须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所有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2、社区居委会主任审批财务开支权限控制在单笔2000元以内;单笔开支超过2000元的报请镇分管主要领导审批。

六、固定资产管理。

社区居委会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暨政府采购)申请表》,送党政办公室审核,经分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

七、监督管理。

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收支状况每年由镇财政审计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根据需要还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区居委会的财务进行审计。

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范围主要是指社区居委会的专项工作经费、其它经费和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区居委会的财务活动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坚持收支独立、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采取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成员监督,实行“账款分离、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应通过社区办公会议定期公布社区财务管理情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街道财审所对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资金收支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应专款专用,用于社区居委会的正常办公开支,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的其他经费主要是指上级核拨经费、协办事务经费、代办事务返还经费、奖励经费、捐赠经费、其他收入经费。

上级核拨经费是指上级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给予的各种补助经费;协办事务经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协办事务工作经费;代办事务返还经费是指公用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委托社区居委会代办的有偿服务经费;奖励经费是指接受政府表彰奖励的资金;捐赠经费是指驻社区单位和结对共建单位赞助社区的经费,个人赞助的经费等;其它收入经费主要是指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内开展社区福利、便民利民服务等的合法收入资金。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其他经费的使用,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他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办公条件的改善、各项活动的开展等。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不得为企事业单位代收各种费用;不得将结余资金用于发放奖金。

第十条:实行“居帐街管”。由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的帐簿和资金进行集中核算、统一监管。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部门为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总帐和明细分类帐,按规定编制社区财务报表。确保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社区居委会设立报帐员一名,负责办理社区具体会计流水账业务、登记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每季度对帐一次,并建立有关备查帐簿。报帐员由社区工作人员兼任,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党组织书记)不得兼任。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社区居委会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街道编制的.工作计划和社区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其他经费使用的年度项目预算,重点应用于社区服务管理和居民群众活动等方面,倡导勤俭节约,注重提高使用效益。年度项目预算,须在社区居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社区年度项目预算须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规范经费使用程序。

申请。由社区居委会根据年度预算或实际需要,提出社区经费使用申请。

审批。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书记和负责人共同签字负责审批。一次性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报销。各类报销单据须符合财务规定,严禁先支后批,禁止白条报销。社区居委会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凭各类有效报销单据、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社区居委会书记和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到街道办事处按程序报销。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和服务用房,政府配备和社区居委会自置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及文体活动器材,以及其它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以上资产均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如实进行登记,及时做好增减变动记录,防止资产流失。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台帐,要有社区居委会书记和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签名,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社区居委会不得与社区单位、个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连带责任的经济事项。

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对帐制度。社区居委会报帐员每季度到街道办事处核对一次帐目。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社区居委会上一季度的社区专项工作经费和其他经费的财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并在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社区居委会的质询。

第十七条:建立定期督查、审查制度。街道财审所定期对落实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督查。街道财审所每半年对社区居委会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管理不规范的社区居委会提出意见并予以纠正,同时指导社区居委会落实和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建立离任审计制度。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书记和负责人届中辞职、换届选举前,都要进行离任审计。同时,负责监督社区居委会办理财产物资的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督查、审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街道社区管理办公室、街道财审所负责解释。

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制度

2、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一人负责签字审批,重大项目的开支必须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备案。

4、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统一管理社区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建立健全有关帐薄。

5、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月定期对财务帐目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督促社区居委会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项目。

6、社区居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向继任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社区居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对所有印章的管理。

第二章公司印章的刻制。

第三条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长、部门分管副总审批。

第四条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备案。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第七条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由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八条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章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董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第十条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一、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二、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三、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四、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协议。

六、员工调动。

七、员工的任免聘用。

八、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第十一条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一、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二、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十三条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第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五章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副总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第十六条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总监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第十八条印章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印章的保管。

二、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三、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六章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第十九条印章的管理。

一、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人负责管理。

二、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财务管理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四、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由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备案。

五、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一、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三、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私章由法人或总监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五、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各部门分管副总及董事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行政副总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七、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八、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九、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由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总监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

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四、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六、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由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总监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第七章公司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公司名称变动。

二、印章使用损坏。

三、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二十三条印章停用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行政部(本公司人事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本制度执行之前已生效或正在履行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的处理依本制度之规定。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后附:

社区居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印章使用,加强管控,防范风险,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章、合同章以及各部门专用章。

一、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需填写刻章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合同章、财务章,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县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生产章、技术章、质检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公司章。

公司章由综合部副经理进行保管,综合部副经理对印章使用负责。综合部副经理因公出差或请假的,需指定专人对印章进行保管。保管人员对保管期间印章的使用负责。

1、公司内部人员使用公司章流程。

(1)用印人到综合部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2)印章保管人依据申请表内容对用印资料进行核对,信息准确无误后盖章。

(3)综合部负责将用印信息录入用印信息登记台账。(4)保管人进行盖章时,须亲自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予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另做他用。

(5)已盖印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综合部销毁。

2、公司外部人员使用印章流程。

(1)用印人到综合部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申请单填好后由经办人签字,报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

(2)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人依据申请单对用印资料进行核对,信息准确无误后盖章。若无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签字,且需要立即盖章的,保管人通过电话向总经理或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予以盖章,事后批准人在申请单上补签字。

(3)综合部负责将用印信息录入用印信息登记台账,同时,将用印申请单以及用印材料复印并由用印人签字后归档保存,以便日后公司对盖章情况进行核实。

(4)保管人进行盖章时,须亲自盖章,不得将印章交予他人进行盖章。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进行盖章,或另做他用。

(二)法定代表人名章。

1、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财务部副经理负责保管。

2、除财务部经理和副经理外,财务部其他人员无权使用该印章。

3、其他部门使用经本人亲笔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部经理和副经理因公需携带该章外出的,需经本人亲笔签字。

5、如总经理因公外出,可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综合部负责撰写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内容及授权范围,由被委托人及申请人签字,事后总经理补签授权委托书。

(三)合同章。

1、公司现共有合同章三枚,按照编号使用部门依次为采购部和生产部、销售部、销售门市。

2、合同章一律由使用部门经理保管(因采购部业务较生产部频繁,故采购部和生产部合同章由采购部经理保管),保管人员要对合同章使用情况负责。

3、合同章保管人员要对合同章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使用台账。每月月底将合同章使用情况记录表及使用台账交综合部备案。

4、记录表由综合部统一制定。

5、合同章保管人若出差或请假等,要提前写好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受委托人应妥善保管,并对委托期间合同章的使用负全部责任。委托书复印后交综合部备案。

6、合同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需写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章。

1、公司财务章由财务部副经理进行保管,保管人员对财务章的使用负责。财务部经理负责支票、汇票等的管理,财务部经理对支票、汇票等的管理负责。做到财务章与支票、汇票等分开管理使得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以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

2、财务部经理指定专人对财务章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使用台账。每月月底将记录表与使用台账交至综合部进行备案。

3、记录表由综合部统一制定。

4、财务章保管人出差或请假等,财务章由财务经理暂为保管,财务经理对保管期间财务章的使用负责。

5、财务部经理及副经理需要携带财务章外出办理业务的,需在记录表上进行登记,并对此期间财务章的使用负责。

6、财务部其他成员需携带财务章外出办理业务的,除本人在记录表上签字外,还需有部门经理签字,部门经理不在的,由副经理签字。

7、其他部门需要携带财务章外出办理业务的,需写书面申请,经财务部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带出。申请书需复印交综合部备案。使用人对此期间财务章的使用负责。

(五)各部门专用章。

1、各部门专用章由各部门经理保管并对其使用负责。

2、部门其他人员使用须经部门经理同意。

3、各部门专用章仅限于本部门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认真保管印章,防火、防盗、防腐蚀,要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内或带锁的橱柜内,不得泄露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转交橱柜钥匙,以保证印章安全。

(三)及时发现印章保管及使用中的问题,并报告印章主管部门领导;

(四)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因公、因病或休假确需要将印章临时委托他人代管时,应对代管人在代管印章期间的行为负责。

(五)印章保管人因岗位或工作变动不再履行保管印章职责的,应将保管责任转交其他领导指定的,有保管印章资格的员工,并携带印章与新的印章保管人一同到综合部重新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六)公司员工办理调离公司或内部调动手续时,综合部应审查印章保管人是否已经登记备案但未转交保管责任,若尚未转交保管责任,公司将暂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七)印章丢失的,保管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原因,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丢失声明事宜。已丢失印章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刻制并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八)因印章磨损、老化或其他原因使印章需要更换新的介质、材料的,经总经理批准,印章保管人可持需要更换印章到综合部办理更换事宜。在领取新章时,印章保管人必须缴回旧章。

(九)因为公司名称变更、注销或其他原因使印章停止使用的,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交回综合部,并办理注销手续。

(十)对不能再行使用的印章,由综合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四、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档案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五、附则。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综合部。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综合部。

2014年6月18日。

1、公司所有印章实行“一章一人”责任制。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用带锁专柜进行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2、印章管理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本规定有关内容或用章不妥的,有权拒绝盖章。

3、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流程,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4、未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严禁在空白纸上、空白介绍信上、空白支票和凭证上加盖公司印章、法人代表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给外单位盖章。

5、公司内部人员因业务需要需在空白纸上盖章的,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由保管员对所盖章的空白纸编号登记后盖章。申请人对空白纸的使用负责。

6、外部人员使用公司印章时,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经办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批准人、经办人和印章保管人签字。

7、保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予盖章。

8、未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或未办理登记手续,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区域。

9、对于超出使用权限的文件,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对未经审批而使用公章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保管人的责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在使用时请示总经理或部门经理,承担依法使用期间的责任,用后及时归还。11、12、携带印章外出的,借用人必须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承担一切责任。

13、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14、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综合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15、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

16、各种印章由相应的保管者负责,如有遗失及时汇报,造成责任由管理人全权负责。

17、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擅自刻制公司印章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居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

2.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公司领导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认可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公司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二、公章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管理处业务范围内的加盖管理处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盖章,同时需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存档。

2.公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公司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公章管理人负责定期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存档。

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社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区廉政建设,本着依法理财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社区必须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多头开户,严禁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社区的各项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各社区指定一人为出纳(报账员),一切现金由出纳(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非出纳代收的款项应在当日及时向出纳结清。原则上,社区出纳为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人员,日常接受镇财政所指导开展工作。并参加镇财政所不定期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

3、对房租收入、上级拨款收入、外来捐赠收入、社区服务收入等其他一切收入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各项收入的票据,一律使用在镇财政所提供的统一收据,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部分特殊情况的收入也要凭票收款。开具的收入发票,应注明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内容、收款所属时间及开票人,并及时入账。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用现金支付,超过10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20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7、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未达账项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向结算中心会计人员报送经费结报单及银行存款对账单。

8、集体资金一律不准外借,在经济往来中发生的应收款,居委会应及时收回。对于以前发生的应收款,每到季度末由结算中心列出清单交于居委会督促收款。需作坏账处理的款项应写明原因报请街办领导审批核销。

9、社区村委会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举债。不得以单位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1、社区村委会凡购买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设施一般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于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家具设备和应该列入管理的图书等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凡不能列入固定资产账目的低值易耗品,结算中心和居委会同时要进行登记,以便年底盘点。

2、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从紧掌握。购买专用商品,必须执行先报告后采购的原则,通过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购买。不得擅自购买。

3、对于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社区村委会应开出收据交于结算中心会计按评估价入账。

4、对于社区建设需要修建及装修房屋的,居委会必须先拿出工程的概况、工期及工程质量要求等指标,向社会招标。达不到进区招投标中心标准的中小型维修,需支居两委通过后才能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付款。

5、社区村委会要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并建立资产管理卡,责任到人。干部如有调动应办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公物随调动带到对方单位或占为已有。

6、要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对账,做到账物相符。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并和结算中心主管会计进行核对。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7、社区的房屋出租,必须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且房租收入不能低于同期周边价格的5%。对于特殊原因无法签订合同的,应由社区主任协同出纳每月统计出租情况及金额,两人签字后上报结算中心备案核查。中心主管会计将不定期进行抽查核对。

8、社区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一式伍份,贰份承租人留存,贰份社区村委会留存,壹份交由结算中心审核备案。合同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后,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主动上交结算中心。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鉴证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社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1、经费支出实行社区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支,在资金使用上必须做到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

2、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票据合法,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报销的原始凭证上要注明支出的具体用途和原因,要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经居委会主任、街办结算中心主任签批后方可报销。

3、会计结算中心审核员对报账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报账员在资金管理簿上登记收支金额,结存当日余额。

4、严格控制公务费用和招待费支出。公务费应按照街办每年核定的标准执行。业务费原则上要求少招待,非行政性开支要注明开支理由,并做到限额控制。逐笔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铺张浪费、相互吃请、送礼。各种费用应做到年初有预算,并严格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

5、上级有关部门拨入的专款和共建单位赞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如发现挪用专项资金,将直接追究社区主要领导的责任。

社区村委会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半年定期在公开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广大居民的监督,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1)向居民公开的内容

按镇政府规定的内容公开

(2)向本社区工作者公开的内容

各项收入:包括上级部门下拨的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县级拨款、其他收入。

各项支出:工资、其他社会保障支出、会议费、办公费、维修费、招待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其他支出等。

各项财产: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包括无形资产)。

往来款项:债权、债务往来;内部单位往来;外部单位和个人往来;银行贷款;其他债权债务。

事业结余:收支结余。

1、本财务管理规定即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2、未尽事项,由支居两委会议研究决定,其相关补充规定和本规定有同等约束效力。

社区居委会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公章包括校级公章、法人章和部门公章。校级公章、法人章由校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章由总务处保管。

第四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校级公章、法人章由校办公室保管,部门公章由各部门专人掌管。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五条校级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校办公室,部门公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内,公章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六条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七条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公章使用。

第八条公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九条。

各类证明材料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重要材料如需备案,须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中明示并注明。

第十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校长或主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第十一条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编号和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同意函,到办公室登记并盖章。

第十三条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住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时,经审核后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开出。

第十五条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部门公章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的,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部门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等,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街道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明确经费报销程序,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促进街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1、坚持依法统一管理为原则,区财政预算及区相关部门拨入办事处工作经费或代管资金(低保金等)及其他资金(暂存、暂付款项)都必须纳入计财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股室站办原则上不另设账户。

2、由区级各职能部门拨入的代管资金、专项工作经费,按照职责范围由相关股室负责衔接及催收。计财股收到的现金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原则上禁止坐支现金。

3、计财股对各项资金定期结算、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向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及财务报表。

4、计财股对办事处各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财务制度严格把关,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借支、挪用公款,确保资金的安全。

1、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出纳人员要接受会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求做到日清月结,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

2、会计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拟订、执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负责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3、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把握现行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遵守财经纪律,对带有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开支不能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确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的,必须在费用发生之前征得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方可开支,必要时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严格审查报销凭证,坚持报销原则,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否则将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所有经费使用前,实行逐级报告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不允许先支后报。其中500元以下,报告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2000元以下,报告办事处主任;2000元—5000元(含2000元),报告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5000元以上的,报请街道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决定。

1、报销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事由——部门分管领导核实情况——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事处主任审批——出纳报销——会计核对入账。

2、审批权限:

(1)非工资性及政策性资金、福利支出,执行上述报告制后,5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由办事处主任审批。

(2)正常的公共经费开支(含工资、水电费、报刊费、维修费等)以及政策性的代收代支资金按正常审批手续办理。相关部门政策性的代收代支资金的由相关部门办理拨款以及发放手续。

3、原始凭证要求:

(1)凡涉及经费收支的合同、协议,主管股室请款报销时,必须同时向计财股提供原件作为付款依据。

(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对于所开品名为“办公用品”、“食品”、 “酒”等之类的汇总发票,必须附有所购物品清单,注明各种物品的单价、数量、金额并加盖开出单位公章。严禁公款报销烟、高档酒、购物卡、高消费娱乐等发票。

(3)报账时提供的由外单位出具的报销凭证,必须是专用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及非经营性收费收据,内容准确完整、真实合法且项目填写齐全,凭证张数清楚无误,大小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不得以三联收据或白条报销。报销票据以开票日为准,在一个月内报账,原则上不得跨月。各股室需用收据(专用收据除外)须到计财股借收据或代开票据,所收款项必须于7天内交计财股入帐,并且款据相符。

(4)报账时,原始凭证上必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手人、证明人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说明义务,所有签字人员都对此经济业务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特殊情况下,确实有经费支出,而又不能取得正规的原始凭证的,由经办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盖章,并有两个以上人员证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予以报销。

4、重点事项说明

(1)工程类开支,须经街道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同意,按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及招投标手续后签定施工合同。工程实施中,由主管股室按报销程序请款,财务部门根据合同及工程预算拨付工程款,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0%,待审计决算后再行拨付剩余款项。

(2)办公类开支,因工作需要的日常办公用品、用具,由党政办年初做好预算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各部门按需领取,并做好登记;特殊办公设备等,由需求股室持《办公设备(用品)购买申请表》,报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经交党政办统一购买,按审批程序报销。任何人不得擅自购置或签单(含打印费签单),否则不予报销。凡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等实物都要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3)招待类开支,严格遵守2014年1月25日发布的《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来客招待实行就餐定点和通知制度,各股室需要接待的客人必须由经办人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确定接待标准后,报由党政办安排就餐。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标准,一般安排工作餐。如在外接待,发票需要注明接待单位和事由以及来客人数、陪同人数,填写好《接待清单》,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4)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采购,以及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中明确的物品,必须按规定由政府采购机构集中进行采购。

(5)单位购置及上级拨款购置,外部调拨、奖励、赠送的交通、通讯、家具等耐用消费品都属街道集体财产,应统一由计财股登记入帐,并确定使用人和保管人员,对于损毁、报废、转移、调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办理移交或核销手续,任何人不能私自处理,人员调动、退休时必须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其他手续。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上报或上缴到计财股进行消帐处理,对于遗失的固定资产将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按原价进行赔偿。

(6)其他。无明文规定的各种津补贴一律停发;在执行公务中,因个人玩忽职守、处置不当而导致罚款的票由直接责任人自理,不得报销;严禁用办公电话办理私事和闲聊,拨打国内及国际长途电话一律进行登记;对公支出必须转账支付;凡是街道编制以及临聘人员因调动、晋升等引起的工资变动或特殊原因需扣款的事项,计财股一律凭党政办公室的通知(通知需先由分管人事的领导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1、原则上经批准的经费先自行垫付,再按程序予以报销。如确因公需借款,应先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金额、用途及经办人姓名,由部门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方可取得借款。

2、借款人办完公事后应尽快到到计财股结清借款,不得以白条抵借款及其他理由拖欠借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价值的财务资料均应归档。

2、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按月、季、年报按时归档,并分类填制目录。

3、会计档案资料不得携带外出、毁损,凡查阅、复制、摘录等须经有关领导批准,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

4、财务档案资料要做到齐全完整,分类合理,期限准确,排列系统,编目有序,便于保管和查询。

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部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定义: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财务管理部保管的“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公务名章;及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1.印章的刻制: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刻制专用章,须提出刻章申请,部门经理签署意见,财务副总审核同意后,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启用:印章正式启用前,需在财务管理部档案管理员留存印鉴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3.印章的停用:印章保管人应在领用新印鉴时将原印鉴交回档案管理员,以旧换新。收回的.印章,区别情况予以封存或销毁,销毁须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副总批准,由2人监销。

4.印章的保管:

b、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部门主要负责人代存代管;。

d、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务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开由不同的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经理保管,法人代表公务名章由出纳负责保管。

5.印章的使用要求:

a、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用印应端正清晰;印章应及时清洗,细心保护。

b、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的中上方,上沿应不压正文,底边在发文时间之下。

6.印章的使用范围:

a、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以财务管理部名义上报、平送或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内部报送使用的财务报告。b、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公务名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对外签发各类银行票据。

c、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项目公司发票专用章:对外开具各类发票。

d、财务副总公务名章以及财务管理部经理公务名章:以其名义签发的各类报表、函件等。

7.印章的使用程序:

a、以财务管理部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由经办人拟稿(必要时有关单位会签),申请使用部门公务章,部门经理签署意见,交财务管理部经理审核同意、财务副总签发后,档案管理员登记编发文号后,由财务管理部经理或委派专人用印。

b、对外签发各类银行票据,出纳凭经批准的付款凭证开具支票等银行票据,加盖预留人名章,到财务管理部经理处加盖财务专用章。

c、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报表,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副总同意后用印。

d、印鉴保管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e、未经财务管理部经理、财务副总批准,不得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印章。

第三章、附则。

1、本制度适用于天津海贸搜马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项目公司;。

3、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试行,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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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管理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发展计划,正确及时编制中心财务计划。

2.一切财务活动在中心主任领导下进行

3.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于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财务管理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实行成本核算,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6.合理织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 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有审批手续。

7. 应及时认真准确的编制年度决算,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计划,监督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及时总结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每季度做出财务分析。

8. 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医疗服务费用,收费必须使用北京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做到应收必收,防止多收、漏收、少收、错收。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9. 加强收入凭证的审核管理,中心的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出纳员要及时进行银行专项存款的对账工作。

10. 监督现金管理,中心(站)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得限额,每日收入现金要当日存入银行。现金收入不得坐支。现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限度范围使用,凡超出现金支出限额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划拨。

11. 健全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于所有固定资产应建账,详细登记,对固定资产的调配、转移、报废和盘亏、盘盈均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以便监督管理。

12. 凡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中心主任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对低值易耗品和卫生材料计划采购,严格核算,建立卫生材料明细账。

13. 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站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政府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界定服务功能,明确使用适宜设备、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核定任务和收支的基础上,采取定项定额或绩效考核等方式核定补助,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经批复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是保障其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职能、衡量有关部门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绩效考核,并按要求报送绩效考核报告。

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结合核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分析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比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和结算的重要依据。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收支与财政核定的收支预算之间的差额及其变动原因,对不合理的超收或少支,应用于抵顶下一年度预算中的财政补助收入;对不合理的欠收或超支,应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由财务集中核算机构会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报预算决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和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基本建设补助收入、设备购置补助收入、人员经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医疗收入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其他支出和待摊费用:

(一)医疗卫生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

1.医疗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2.公共卫生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材料成本、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等。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卫生支出、财政基建设备补助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等。

(四)待摊费用,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组织、管理医疗活动等所发生的需要摊销的各项费用。期末将待摊费用合理分摊到有关支出。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收支结余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和分配结余。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严格禁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期限超过3年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和其他材料等。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并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记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入的单独计价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第三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二条 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和未弥补亏损。

(一)固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形成的资金占用。

(二)事业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设置的用于弥补亏损的净资产。包括从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如事业基金滚存较多,在编制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奖励基金是指执行核定收支等预算管理方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度终了对核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合格后,可按照业务收支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资金。

(五)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单位,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资产变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公用经费占医疗卫生支出的比率、收支结余率、资产负债率、支出构成及次均费用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监督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支管理的监督、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督等主要内容。采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等监督方式。

第五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