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质量管理制度(精选16篇)

小编: 字海

质量月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些质量月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质量管理制度

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损耗,对生产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从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间过程的控制、产品损耗的防护等。

三、职责

1、技术部负责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2、生产部负责按生产任务单组织生产并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3、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肉机、冻库等)。

4、品管负责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示等检验、验收、放行、交货等的监控。

5、销售部负责产品交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

四、程序

1、 获得规定产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 技术部负责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后发放到生产部和品管处。

1.2 生产部根据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控制

2.1 生产部根据相关的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2 关键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 对生产运作实施监视。生产中要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专检(品管),并做好相应记录。

2.4 品管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5 使用合适的生产服务设备,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产品质量检验

一、检验管理制度

(一)、产品进入公司的检验(查检疫票确保产品合格)

1、凡进入公司的产品,在入公司前必须由品管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入。

2、品管在抽样时,要注意具有代表性,并要注明产品的品名、数量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3、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不得随意改变。

(二)、过程检验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现场进行巡检,按规定填写记录。

1、每批产品须按客户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出货。

2、填写《检验报告单》,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产品是否变质、变色,不得随意改变。保留所有记录,归档存查。

(三)出货检验

1、成品出货检验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对成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成品出公司前的检验活动。

2.1技术部负责确定成品的技术要求。

2.2品管负责编制产品技术标准,及成品出公司检验安排和组织落实。

2.3生产部或品管员负责配合成品出公司检验活动的实施。

3.管理办法

3.1成品出货检验活动的策划

3.2技术部须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成品的各项技术要求。

3.3品管部根据技术部确定的成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3.4品管部在编制《产品技术标准》时,须规定成品出公司检验的有关内容:

a.检验方式:入产前检验/出公司前检验;

b.检验项目:产品质量、分割要求等

c.检验要求:根据客户对产品要求进行检验。

d.检验时机、频次:随时防止出现质量事故。

e.检验数量:根据当日产量。

f.检验方法:

4、成品出公司检验的实施

4.1在生产过程中,品管须及时配制检验指导书、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并组织检验活动的开展。

4.2检验人员须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出公司检验报告及反馈

5.1品管在检验过程中须将及时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记录。

5.2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或不合格情况时,须及时向品管负责人报告该不合格情况。

5.3品管部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

6、相关记录

6.1《原始检验记录》

6.2《出货检验报告单》

(四)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整猪、半成品、成品及交货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 品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3.3 生产部负责对本生产发生的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3.4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类及处理

a、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整体产品质量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4.2进货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理

a、对品管部确认的不合格品,品管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品管员通知生产部,生产部负责处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户同意让步接收时,由主管批准后,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对重要产品,不允许让步接收。

c、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品管确认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产部立即返工。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须报废产品由主管决定执行,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b、品管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品管负责人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各相关部门处置决定。

4.4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的重大质量问题对待,应尽可能将产品召回。并由品管部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根据公司规定。销售部应及时与顾客协商,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对客户产生的危害发生时,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尽早 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客户、公众的不满,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于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 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品管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 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品管)

c、与客户一起进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

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产品和生产过 程情况。

3.3 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负责发现问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 生产部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与客户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产品回收步骤:

4.1 发现问题

a、各部门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b、顾客发现的问题,由销售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生产负责人报告,保持与顾客的持续联系。

4.2 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品管部门如实整理书面材料,品管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销售部及生产部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要相关卫生部门来协助;

b、立即通报品管负责人、总经理;

c、品管负责追溯产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d、品管部、销售部联合收集并反复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4.3 回收的开始:

一旦确认问题产品具有危害性和质量问题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启动回收程序,销售部立即通报生产负责人,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指示各部门人员在回收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生产部应立即停止出货,对未出货产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和质检人员与经理确认问题的发生点。

确认方式主要有:

a、如与供应商有关,经理、品管部、生产部与供应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时,提供详细

的问题产品资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六)退货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

3、措施

a、退回的产品由品管重新检验并做记录。

b、检验合格按合格品处理。

c、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处理。

d、检验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产部加工处理。 e、加工产品由品管检验合格才能出货并做记录。

4、做好相关记录

a、《退货处理记录》

质量管理制度

(1)全面执行施工合同,并在施工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同甲方主管部门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具体商谈。

(2)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各种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负责协调同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的关系,配合其工作。

(4)负责有关的标准及设计要求,严把物资订货和进场验收关,并督促材料员做好进场材料的贮存、保护和交付工作。

(5)明确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根据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实施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6)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要求,配合做好项目的中期质量检查、竣工验收。

(7)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竣工结算工作。

(8)对质量保证计划的实施负责,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9)每月公司上报项目经理部简报。内容包括施工计划、工程形象部位、质量情况、材料供应情况、机械设备情况、人员管理情况、设计变更等内容。

(1)负责项目施工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工程内业资料和质量体系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对内、对外的文件资料的发放、收集整理工作,监督项目经理部使用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有效版本。

(2)负责指导全面贯彻施工组织设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完善。

(3)组织施工人员仔细阅读施工图纸,并对技术问题进行指导。施工前对各专业工程师、工长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安全)交底。

(4)按期对施工技术管理和施工质量组织检查,对发现的技术资料管理和施工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就有影响的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会同设计代表、监理工程师做好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及现场的设计变更,组织对施工过程、工序的样板鉴定,确保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处理受控状态。

(6)工程项目中期质量检查及竣工验收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预验,并及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1)认真、全面的贯彻执行该工程的质量保证计划,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执行有关的质量制度和质量控制程序,并做好'施工日志'和其他有关记录。

(2)参加图纸会审,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

(3)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认真执行《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验收办法》和《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技术管理责任。

(4)对确认为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的部位要认真详细地编制作业指导书,组织对施工人员的交底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

(5)负责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试验、检查组织实施。对检查结果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工程质量可追溯性负责。

(6)负责对专业人员和当地招雇工人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文明施工。

(7)按照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保证工程质量,工序合理,杜绝质量和安全事故,做好工程隐、预检工作和工程质量自检工作,并认真填写'施工日记'以便为追溯性提供依据。

(8)对工程回访中发现以及用户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时进行纠正。

(1)认真贯彻执行质量计划,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中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履行其质量职责,并做好记录。

(2)熟悉施工图和熟练掌握有关的验评标准,严格执行质量制度,认真做好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检查,对分项工程质量和操作工序的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进行整改,严重的可暂停施工并监督纠正措施的落实。

(3)严把质量关,对不合格的上道工序未进行整改前,不许进行下道工序,用工序的质量来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

(4)协助材料组对原材料、半成品等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试验员和材料人员取样送检,把好材料进货检验关。对工程实行预控分析,对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及时提醒班组长及有关人员以便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5)认真执行程序文件,做好质量控制记录和标识。做好质量资料的填写、整理、收集工作,参加质量分析会,参加对不合格质量问题的评审及处置的有关会议,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和分部工程的验收评定工作。

(6)根据施工进度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分项工程质量情况,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

(7)在项目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按内部审核计划实施内审工作,对内审中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责任人进行整改并作跟踪复查,并将内审结果上报主管领导。

(8)根据工程特点,对选定的统计技术进行实施和检查,并将统计技术应用情况上报主管领导。

(1)认真贯彻执行质量计划,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中认真做好本岗位工作,履行质量职责,并做好有关记录。

(2)做好开工前的材料、物资的准备工作,包括现场的布置,道路及物资材料的堆放布置,库房的搭建,确保施工各种原材料顺利进场,满足施工需要。

(3)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季、月),对物资的进场严格执行质量程序文件的要求,对物资采购产品实行进货检验控制,通知试验员复检,并做好进场标识、贮存、收取试验结果和发放等有关的手续、记录。

(4)认真做好材料、工具的管理和发放,未经检查合格的材料不堆发放。领料要有工种代表签发的领料单,并注明施工部位、规格、数量等内容,领料人要签字,以备可追溯性的查寻。

(5)建立工程物资、材料台帐,分类分项登记,及时汇集资料的有关单据、报表。

(1)认真贯彻执行质量计划,在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中认真做好本岗位的工作,履行其质量职责。

(2)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生产计划的安排,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保证质量合格,工序合理,进度符合计划要求,不出质量安全问题。

(3)严格执行质量制度,及时做好工序的隐、预检分项工程质量自检工作,并做好记录。

(4)工程的部位、进度及每天的施工情况都要详细记载,以备可追溯的查寻证据。

(5)合理、科学地组织施工。施工现场要保证文明施工,以确保质量计划中规定的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分部工程达到规定标准。

质量管理制度

1、为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范围、内容、标准和检测方法,促进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项目部施工部负责项目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分包方按照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质量验收工作。

3、质量验评范围由总承包方的总工程师组织施工部及分承包商以“验标”为基础,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报监理核定后抄报业主。

4、工程项目进行的质量检验、评定,应在该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分项工程(分段工程)的质量,按“质量验评范围”规定,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5、属四级检验的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一次或分数次),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交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的施工部检验后提交监理方,并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签。

6、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基础上由分承包方负责填写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总承包方的施工部审查后交监理部核签。

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 “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后,由总承包方提交监理部核签。

8、总承包方的施工部参加四级验收,一、二、三 级由分承包方自检,总承包方抽查。

9、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按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依次进行,质量等级标准按照国家和部颁各专业“验标”规定执行。

10、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评定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处理后按“验标”中的规定确定质量等级。

11、建设工程项目要实行中间验收,土建交安装要办理中间验收签证手续。

1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对重要部位,如:汽轮发电机基座、锅炉基础等的直埋螺栓或锚板,予埋件、孔洞等,在浇灌前总承包方工程处须组织各相关单位联合检查。

13、项目部施工部专业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管理工作,并按照项目部要求将验收情况在每周进度报告中反映。

14、项目部施工部负责对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的监控,并负责阶段性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质量管理制度

为规范质量记录的控制与管理,确保质量记录的完整、有效、清晰,以便为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记录的统一管理和控制。

3.2各部门负责相关质量记录的控制。

4.1.1管理体系实施方面的记录,包括有:

内部管理体系审核记录;合同评审的记录;材料、服务、工程等分包方档案;设备管理记录;测量器具的检定记录;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客户投诉处理记录;员工培训记录;质量策划记录等。

4.1.2管理服务质量验证方面的记录,包括有:

管理评审记录;进货物资验证记录;服务质量评价记录;服务的标识和可追溯性记录。

4.2程序:

1、使用钢笔或黑水笔填写;

2、填写工整、清晰;

3、按栏目填写,若某项不必填写,应划'-'号;

4、填写人签名,并标明填写日期,必要时标明填写时间;

5、质量记录存放地点的干燥、清洁、安全,防止质量记录被污损、遗失。

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本公司人员可以借阅存档的质量记录。

2、质量记录的借阅期一般以三天为限,文件保管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并监督借阅人员归还。文件归还时,确保完整无缺。

超过有效保存期的质量记录,由文件保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过期情况,记录类别、名称、日期、数量并进行适当处理。。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

质量管理制度

1、上岗人员应具有全血及成分制备、理化分析和检验的专业知识,掌握各项质量检测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

2、定期对血液及血液制品、检测试剂和原辅材料进行抽样检查并按时发出有关报告。

3、负责不定期抽查血液检验的室内质控记录。

4、如实填写实验记录,正确处理数据,加强核对,严防差错。

5、定期深入生产部门,熟悉生产工艺和流程,根据质量检测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向科主任反映。

质量管理制度

1、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培训。

2、要有科学管理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3、制定详细的统一操作规程。

4、专人负责本室全面质控工作。

5、做好标本测定前采样处理和测定后结果处理的质量。

6、正确使用和维护本室的仪器设备和定期检定校正仪器。

7、做好室内监控,了解监控清洁的误差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8、积极参加室内质评,对室内质评的成绩认真分析,失控项目及时检查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测绘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质。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工作时间:

正常情况时间安排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日上午:7:30-11:30下午1:30-5:30为工作时间。测绘行业由于特殊的性质,与工程项目交付日期的限制,工作时间依据当时所处情况随时调整。

四、考勤:

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旷工: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5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月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五、工资待遇:

试用期员工工资待遇15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如果工作努力,在外业采集结束后同时处理内业加班工作可享受正式员工保底工资待遇,但是不享有三险一金)。正式员工工资待遇保底元/月,享受三险一金。

六、奖惩:

1.奖惩种类:奖惩分行政、经济两类。其中: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功、记大功、升职或晋级,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有薪假期。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经济处罚包括降薪、罚款、扣发奖金。

2.奖励条件。

(1)、维护团体荣誉,重视团体利益,有具体事迹者。

(2)、研究创造成果突出,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3)、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或合理化建议,采纳后具有成效者。

(4)、积极参与公司集体活动,表现优秀者。

(5)、节约物料、资金,或对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遇有突变,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7)、以公司名义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者。

(8)、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9)、具有其他特殊功绩或优良行为,经部门负责人呈报上级考核通过者。

3.惩罚条件。

(1)、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2)、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3)、贪污挪用公款或盗窃、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4)、虚报、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报表、资料者。

(5)、泄漏科研、生产、业务机密者。

(6)、谩骂、殴打同事领导,制造事端,查证确凿者。

(7)、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产秩序者。

(8)、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

(9)、管理和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者。

(10)、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费公物者。

(11)、谈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2)、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工作发生错误者。

(13)、因疏忽导致设施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

(14)、工作中发生意外而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者。

(15)、对有期限的指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拒不接受领导建议批评者。

(17)、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者。

(18)、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听之任之者。

(19)、玩忽职守或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奖惩相关规定:

1.行政奖励和经济奖励可同时执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惩可同时执行,奖惩轻重酌情而定。

2.获奖励的员工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将作为优先考虑对象:

(1)参加公司举行或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

(2)学习培训机会。

(3)职务晋升、加薪。

3.一年内功过相当可抵消,但前功不能抵后过。可相互抵消的功过如下:

(1)大过一次与大功一次。

(2)记过一次与记功一次。

(3)警告一次与表扬一次。

4.表扬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大功一次,记过三次等于大过一次。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申诉,经核查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诉员工。

八、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经理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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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技术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测绘生产技术的管理职能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的测绘工作管理。

管理职能。

1设专职的总程师一人、负责全公司测绘工作,测绘工作建立三级管理制度,公司总工程师级,业务部的工程师级,作业组员级。

2职责。

一测绘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a、负责全公司测绘技术管理,检查指导和贯彻有关规范,图式和技术规定的执行,定期对一、二类工程测绘成图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评价。

b、负责安排对一、二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的审核、。审定。

c、对全公司测量技术人员作全理调配平?和考核。

d、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仪器的调配和平衡、适时组织技术力量对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

e、积极组织全公司测绘人员总结交流测绘工作经验,学习应用新理论、新技术、不断提高测绘工作效率和质量。

f、认真填写有关规定的测绘工作报表。

二工程师主要职责。

a、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业务部门的测绘技术管理对三类工程的测绘成图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结论评价。

b、负责组织对现场踏勘,安排有关技术人员编写技术设计、技术总结。

c、负责安排对三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的审核审定。

d、负责对测绘仪器的保养和维修,并按规定周期安排对测绘仪器的核准,提供购置测绘仪器的建议和计划。

三作业组员职责。

a、作业组员是测绘工作成果中主要责任者,负责贯彻落实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及规范、细则、技术设计书的`实施。

b、负责测绘组的全面工作(生产技术管理)编写技术设计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任务。

c、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范,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测绘成果质量。

d、对所有的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图件进行检查及时整理装订。

e、积极领导全组参加小组活动交流经验,不断堤高水平和成果成图质量。

f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使其达到正常运转,并做到安全生产。

一技术设计的编写出及审批。

a、为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在施工前必经术进行技术设计,编写技术设计书。

b、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到实地踏勘、了解测区情况,广泛收集已有成果成图资料,然后按《工程测量技术设计书编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做到认真编写。

c、一、二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由总工程师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审定,三类工程测绘技术设计书由工程师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审核审定。

二检查验收工作。

a、检查验收工作是促证测绘成果成图的手段,也是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作业质量和作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有力办法。

c各级检查验收的比重。

1自检:作业员或作业组自检,均过行100%-200%的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2互检:作业组之间互检(用于两个以上作业组时),均进行50%-60%的检查,并作出记录。

3业务部检查:检查的比重应不少于30%为宜。

4公司检查:在业务部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其检查验收的比重应不少于10%。公司级检查验收的工作由总工程师主持进行,应写出检查记录和检核报告。

三技术总结的编写。

a在施工完成,公司级检查验收全面通过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写。

b技术总结的具体要求详见《工程测量报告书编出规定》。

c一、二类技术总结由总工程师审核、审定,三类技术总结由工程师审核、审定。

4.检查与考核。

一.本标准由总工程师管理,进行检查。

二.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对总工工标校准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一并进行检查检核。

5.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管理制度

2、计量用具配备率达99%;。

3、计量工作检测率达95%;。

4、计量技术素质达应得分的90%。

1、电计量:由监理单位提供电度表,每月按时抄表,按抄表数支付电费,如甲方专业分包单位用电,按投入的机械设备计算用电量,并根据分包合同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定额用电费。

2、水计量:生产用水由社会供水管供应,每月按抄表数(项目复查表认可)付款,现场甲方分包单位用水按分包合同规定扣除定额水费。

3、油料计量:由现场材料组统一计量,采购人库,保管员计划发料;。

4、钢材:外购入库按100%检测。用游标卡尺测量直径,直筋用钢尺丈量长度,按规格换算重量计量,盘圆钢筋则用磅秤计量。

5、水泥:通过点数和磅秤过磅抽查计量,每一次进料过秤抽查总数的3~5%。

6、黄砂、石子:进料按车量方计量,按时出场总量的20%检测。

1、村48~50栋高层工程,工程质量检测计量设备见表。

序号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1经纬仪j2台3。

2水平仪ds3台6。

3天平tg628a台2。

4标准筛d40mm套1。

5干湿计272-a台1。

6容量筒1kg-20kg个10。

7坍落度筒个3。

8砂子筛10~0.8mm套1。

9石子筛2.5~100mm套1。

10混凝土回弹仪台3。

11混凝土振动台套1。

12混凝土抗压试模100×100组150×150组。

13混凝土抗折试模200×200组10。

14标准击实仪台1。

15砂浆试模70.7×70.7组20。

16砂浆稠度仪台1。

17标准针个2。

18秒表(常用)。

19坡度尺(常用)。

20直尺(常用)。

21卷尺(常用)。

22靠尺(常用)。

23线锤(常用)。

24拉线(常用)。

2、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100%按时送检,其它计量器具也应按计划送检,周期送检率不得低于90%,在周检的基础上,按时进行抽检10%,并作抽检原始记录。

3、计量器具统一建卡,分发给专人保管,并由计量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4、原材料检测要及时作好记录,发现量差超过正负公差范围时,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5、模板安装、预留、预埋其量值不得超过规范规定的范围,否则要整改。

6、钢筋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钢筋加工严格按配料单进行,绑扎及焊接的参数用相应计量器具进行检测,偏差不得超过规范要求。

7、混凝土施工前对配料机的计量器具进行一次调整,减少仪表造成的系统误差。混凝土施工中,试验人员根据气候条件及时调整配合比,并按规定做坍落度试验及强度试块。

8、试验人员每季度要对实验仪器进行一次抽检,维护及保养,在测量前对仪器要认真校核,按测量步骤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消除测量中各种因素造成的误差。

测绘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是指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电子文件、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

(二)基础测绘项目档案;

(三)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

(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

(六)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

(七)工程测量档案;

(八)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

(九)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

(十)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所形成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二)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四)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条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保管机构)。

档案保管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二)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五)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鉴定工作;

(八)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九)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建档单位)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文件资料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提出建档工作要求,同步检查建档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书、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第十五条建档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将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篡改、伪造、损毁、丢失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归档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原始真实、系统完整、清晰易读和标识规范,符合归档要求,档案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国家或地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验收意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并出具验收意见。

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

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排架有序和目录完整。

第二十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具体划分办法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监控等保护设施设备,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二十三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采取档案编研、在线服务、交换共享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第二十九条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失真、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质量管理制度

为进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特编制本程序。

2.1本程序规定了内部审核的流程和方法,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2.2本程序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各部门管理活动的审核。

3.1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内部审核计划》,任命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织内部审核,审批内审报告。

3.2审核组长负责做好审核员的工作分工和审核准备,组织、开展现场审核,编写《内部审核报告》,并负责审核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3.3审核员负责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以下简称'内审检查表'),实施现场审核,确定不合格项并编制《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

3.4被审核部门负责配合审核员开展本部门的审核工作。

3.5不合格项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不合格项制定纠正措施,按期实施整改,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4.1审核时间。

4.1.1审核一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管理者代表可根据需要做出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的决定,如:。

4.1.1.1当体系发生变更、相关职能有较大变化时;。

4.1.1.2当相关方对涉及的特殊过程或项目提出要求时;。

4.1.1.3当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时;。

4.1.1.4认证机构监督评审时。

4.1.2当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时,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4.2审核前的准备。

4.2.1组成审核组。

4.2.1.1内审工作开展前,管理者代表应任命审核组长和组员,为审核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审核组长和组员应分别具备如下资格:。

a)组长:持有内审员或外审员资格证书,并具有较强独立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b)组员:接受过gb/t19001标准的内审员或外审员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2.1.2审核组组长应按组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工,审核人员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

4.2.1.3特殊情况下,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审核组可吸收专业技术人员或观察员参加。

4.2.2编制《内部审核计划》。

4.2.2.1审核组组长负责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内部审核计划》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

c)受审核部门、审核过程或要素;。

d)审核组内部交流的时间安排等;。

e)审核日期、日程的安排:

在审核前10天,由审核组长召开一次审核小组会议,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并明确分工。

4.2.2.2《内部审核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发出内部审核通知。

4.2.2.3受审核部门接到计划后应安排有关人员做好配合和准备工作,如果对审核项目和日期有异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核组,经协商后修订《内部审核计划》。

4.2.3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1《内部审核计划》发布后,审核组组长应组织审核员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明确审核准则和审核深度,并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2《内审检查表》的编制应依据:。

a)gb/t19001标准;。

b)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c)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服务工作规范;。

d)必要时,从现场收集的相关信息。

4.2.3.3《内审检查表》应在审核实施前送审核组长确认。

4.3实施审核。

4.3.1首次会议。

4.3.1.1首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开始,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与会者应在《内部审核会议签到表》中签到,参加的人员和部门主要有:。

a)最高领导层、管理者代表;。

b)受审核部门负责人;。

c)内审组全体成员。

4.3.1.2审核组组长在会议上应说明本次审核的目的、范围、准则、方法和时间安排,明确配合人员,对《内部审核计划》中的安排做进一步确认,(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并再次确认)。

4.3.2获取审核证据。

4.3.2.1审核员参照《内部审核检查表》中的具体内容,对受审核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所涉及的过程和活动,收集、寻找符合或不符合审核准则的客观证据,获取审核证据的方法主要有:。

a)与被审核对象交谈;。

b)调阅文件;。

c)现场查验记录;。

d)观察操作;。

e)随即抽样等。

4.3.2.2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应:。

a)及时作好审核记录,记录必须清楚、完整,有可追溯性;。

b)发现问题时,审核员应进一步调查清楚,力求客观公正,并及时给予审核方口头反馈;。

c)当证据不足或不清楚时,审核员应一查到底,直到弄清楚为止;。

d)做好相应的检查审核记录,填写《内部审核检查表》,记录必须清楚完整。

4.3.3审核情况的总结、评价。

4.3.3.1审核组组长应按《内部审核计划》的安排,召集内部会议,。

对审核情况进行沟通和小结。

4.3.3.2召开末次会议之前,审核组长应:。

b)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进一步评价审核结果;。

c)将《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交受审核部门确认。

4.3.3.3审核组组长于内审后一周内负责编写本次《内部审核报告》。《内部审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部门代表名单;。

c)审核日期及审核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e)存在的主要问题;。

f)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结论;。

g)整改及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等。

4.3.3.4《内部审核报告》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后发放。

4.3.4末次会议。

4.3.4.1末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结束,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原则上可以扩大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与会者应签到。

4.3.4.2末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a)重申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方法;。

b)宣读主要的《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

c)宣读《内部审核报告》,明确责任部门采取措施的要求及审核员进行检查验证的要求;。

d)发出《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给受审部门。

4.4跟踪、验证。

4.4.1末次会议后,责任部门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4.4.3对不合格项整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出现的新问题,审核员应及时向审核组长或管理者代表反映,及时协调解决。

6.记录表格。

6.1《内部审核计划》(8.2.2-j-01)。

6.2《内部审核检查表》(8.2.2-j-02)。

6.3《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8.2.2-j-03)。

质量管理制度

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损耗,对生产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从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间过程的控制、产品损耗的防护等。

三、职责。

1、技术部负责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2、生产部负责按生产任务单组织生产并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3、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肉机、冻库等)。

4、品管负责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示等检验、验收、放行、交货等的监控。

5、销售部负责产品交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

四、程序。

1、获得规定产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技术部负责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后发放到生产部和品管处。

1.2生产部根据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控制。

2.1生产部根据相关的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2关键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对生产运作实施监视。生产中要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专检(品管),并做好相应记录。

2.4品管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5使用合适的生产服务设备,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产品质量检验。

(一)、产品进入公司的检验(查检疫票确保产品合格)。

1、凡进入公司的产品,在入公司前必须由品管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入。

2、品管在抽样时,要注意具有代表性,并要注明产品的品名、数量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3、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不得随意改变。

(二)、过程检验。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现场进行巡检,按规定填写记录。

1、每批产品须按客户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出货。

2、填写《检验报告单》,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产品是否变质、变色,不得随意改变。保留所有记录,归档存查。

(三)出货检验。

1、成品出货检验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对成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成品出公司前的检验活动。

2.1技术部负责确定成品的技术要求。

2.2品管负责编制产品技术标准,及成品出公司检验安排和组织落实。

2.3生产部或品管员负责配合成品出公司检验活动的实施。

3.1成品出货检验活动的策划。

3.2技术部须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成品的各项技术要求。

3.3品管部根据技术部确定的成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3.4品管部在编制《产品技术标准》时,须规定成品出公司检验的有关内容:

a.检验方式:入产前检验/出公司前检验;。

b.检验项目:产品质量、分割要求等。

c.检验要求:根据客户对产品要求进行检验。

d.检验时机、频次:随时防止出现质量事故。

e.检验数量:根据当日产量。

f.检验方法:

4、成品出公司检验的实施。

4.1在生产过程中,品管须及时配制检验指导书、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并组织检验活动的开展。

4.2检验人员须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出公司检验报告及反馈。

5.1品管在检验过程中须将及时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记录。

5.2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或不合格情况时,须及时向品管负责人报告该不合格情况。

5.3品管部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

6、相关记录。

6.1《原始检验记录》。

6.2《出货检验报告单》。

(四)不合格品。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整猪、半成品、成品及交货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品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3.3生产部负责对本生产发生的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3.4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类及处理。

a、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整体产品质量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4.2进货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理。

a、对品管部确认的不合格品,品管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品管员通知生产部,生产部负责处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户同意让步接收时,由主管批准后,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对重要产品,不允许让步接收。

c、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品管确认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产部立即返工。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须报废产品由主管决定执行,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b、品管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品管负责人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各相关部门处置决定。

4.4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的重大质量问题对待,应尽可能将产品召回。并由品管部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根据公司规定。销售部应及时与顾客协商,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对客户产生的危害发生时,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尽早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客户、公众的不满,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于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品管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品管)。

c、与客户一起进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

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产品和生产过程情况。

3.3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负责发现问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生产部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与客户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产品回收步骤:

4.1发现问题。

a、各部门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b、顾客发现的问题,由销售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生产负责人报告,保持与顾客的持续联系。

4.2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品管部门如实整理书面材料,品管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销售部及生产部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要相关卫生部门来协助;。

b、立即通报品管负责人、总经理;。

c、品管负责追溯产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d、品管部、销售部联合收集并反复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4.3回收的开始:

一旦确认问题产品具有危害性和质量问题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启动回收程序,销售部立即通报生产负责人,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指示各部门人员在回收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生产部应立即停止出货,对未出货产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和质检人员与经理确认问题的发生点。

确认方式主要有:

a、如与供应商有关,经理、品管部、生产部与供应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时,提供详细。

的问题产品资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1、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

3、措施。

a、退回的产品由品管重新检验并做记录。

b、检验合格按合格品处理。

c、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处理。

d、检验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产部加工处理。e、加工产品由品管检验合格才能出货并做记录。

4、做好相关记录。

a、《退货处理记录》。

测绘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密秘法》、《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若干规定》及《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精神条款,为进一步做好本单位对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规定:

二、档案库房要增加防护设备,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尘和防污染的基本要求;

四、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在个人通信、通话、闲谈中向外泄漏管线档案内容;

五、禁止将测绘成果与档案资料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六、机关、单位应当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测绘成果与档案。

七、机关、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八、测绘成果与档案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

九、测绘成果与档案计算机信息的研制、数据保护和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

十、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管理制度

1原料初加工应根据各种菜式烹饪要求,合理使用原料,物尽其用,既保证菜肴质量,又提高原料的综合毛利率。

2要按照各种菜肴的烹饪要求,使用刀法,保持原料的形状完整、整齐均匀、大小、粗细、长短、厚薄都标准一致。

(1)指定使用标准菜谱;

2在制作中严格要求厨师按标准制作、保证菜肴成品色、香、味、形、器的一致,

(2)烹饪质量检查;

3、加强培训个人基本技术训练;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质量管理制度

规范对记录进行设计、编号标识、收集、编目、查阅、申购、领用、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的职责和方法,以证明各项服务活动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为公司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可追溯性的证据。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与质量管理工作有关的记录的`控制。

3.1物业品质部职责。

3.1.1质量管理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制度。

3.1.2负责记录的编号标识、编目、申购、发放、归档、登记和处理;

3.1.3负责监督、指导各部门有关记录的设计、填写和管理;

3.1.4负责归口管理项目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各单位职责。

3.2.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记录的设计、收集、归档、借阅、管理。

3.2.2负责按要求填写各种记录。

3.2.3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本部门的有关记录以供查询。

4.1记录的设计、编号、编目管理。

4.1.1设计:

(1)各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自身的工作要求确定需记录的工作项目,需要增加表格的由使用部门制定,填写《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品质部审批和统一编号后递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批准后使用。

(2)质量记录是执行有关要求、规定或制度的个体体现,在提出增加质量记录表格申请时,必须附上有关规定或制度。

(3)当已发布的表格不能在某项工作中通用、兼容或空缺时,使用部门可提出申请增减质量记录表格,经品质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4.1.2修改:已发布的表格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使用部门可填写《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提出更改申请,并在申请表后附上更改后记录表格格式样式。

4.1.2编号:记录表格由品质部按《文件控制程序》对各种记录表格进行编号。

4.1.3编目。

(1)品质部负责对记录进行编目,制定公司《质量记录一览表》。

(2)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质量记录一览表》。

4.2记录的发放、收集、归档保管、借阅管理。

4.2.1发放、收集。

(1)空白表格由物业品质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品质部。

(2)每月20日前,各单位递交《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品质部在本月结束前将记录发放到位,申请单位在《质量记录发放记录》上签收后返回发放记录。

(3)品质部要及时掌握存记录情况,根据库存情况组织印刷并填写《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组织印刷。

4.2.2归档保管。

(1)各部门须于每年8月前将上半年使用的记录按规定归档,下半年使用的记录于次年2月前按规定归档。

(2)各部门应按记录的分类制定记录归档清单,并将归档清单报品质部,归档记录由各部门保管存放。

4.2.3借阅。

(1)归档记录借阅,由借阅人提出申请,经品质部负责人批准后,品质部办理借阅手续。

(2)在工作现场借阅记录应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一般情况下严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

(3)特殊情况下要将工作记录带出使用场所(如外部检查、内外部审核等),经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该申请表由记录保管部门负责人保存,并负责按期收回被借记录。

(4)文件管理部门每月对文件借阅归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追回借出文件,防止文件丢失情况发生。

(5)行政人事部在有员工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要及时知会相关部门查阅是否有借出文件,以便及时收回借出文件。

4.3记录的填写、更改、使用保管。

4.3.1填写、更改。

(1)记录应填写及时、清晰、准确,不能随意涂改,除备注栏外其他栏目不能出现空格,如有不需填写的栏目则以自左至右的一条斜线代替填写内容。

(2)发现有随意更改的记录,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4.3.2使用保管。

(1)工作现场的记录应用按月进行装订,保持文件记录的完整、清洁。

(2)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将记录表格带出工作现场,如要带出按规定4.2.3规定行。

(3)记录按《质量记录一览表》上规定的年限进行保管。

5.1《文件控制程序》。

6.1《质量记录领用申请表》wy/qr-wy-017。

6.2《质量记录印刷申请表》wy/qr-wy-018。

6.3《质量记录一览表》wy/qr-wy-001。

6.4《文件借阅登记表》wy/qr-wy-019。

6.5《质量记录更改申请表》wy/qr-wy-020。

6.6《质量记录增减申请表》wy/qr-wy-021。

6.7《质量记录发放记录》wy/qr-wy-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