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科技公司收购案 收购科技公司应注意事项(3篇)

小编: 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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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公司收购案 收购科技公司应注意事项篇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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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3. 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公司收购案 收购科技公司应注意事项篇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于中国市订立: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拟收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对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从而实现借壳上市(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3、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综合类券商暨保荐机构,为从事财务顾问、证券发行、承销及代理证券交易的专业机构;乙方长期从事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及证券承销(保荐)业务,具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为确保甲方本次收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目标公司:指甲方拟收购股份的上市公司。

4、项目人员:指乙方为甲方本次收购现场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财务顾问工作内容

1、乙方作为甲方本次收购财务顾问的工作内容为:

1)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

2)协助甲方寻找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

3)协助甲方以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草拟本次收购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并出具研究报告;

4)组织本次收购工作小组;

5)编制甲方本次收购的工作时间表;

6)协助甲方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7)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本次收购的相关工作;

8)协助甲方制作有关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

9)协助甲方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确保本次收购的顺利进行;

10)协助甲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1)为本次收购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如有必要时)。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反映甲方真实情况的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依法成立并依法从事所属业务的法律文件;

2)甲方的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甲方资产情况及有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4)甲方负债情况和或有负债情况;

5)甲方拟购买、出售或置换的相关资产负债情况;

6)甲方参与或可能参与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在乙方根据本协议对甲方、甲方的分支机构或与本次收购相关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并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文件。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请求,提供有关协作。

4、甲方应指派专人与乙方及时联络,安排有关事宜。

5、甲方应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客户至上的原则,为甲方本次收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指派有经验的项目人员和团队,直接负责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工作。

3、根据本次收购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财务顾问工作。

第五条费用及其支付

1、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rmb)作为本协议项下的财务顾问费用。

2、为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乙方根据本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分阶段向甲方收取相应的财务顾问费,即:

1)前期咨询、考察及方案讨论阶段,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2)上市公司收购和资产重组实质性开展后,甲方应于签订有关交易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框架协议、意向协议等),并取得经甲方确认的正式尽职调查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3)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订,且相关备案文件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三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4)甲方应于完成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目标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五日内,向乙方支付第四期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5)甲方签订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剩余部分的财务顾问费计人民币万元整(rmb)。

3、汇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帐户:

第六条声明和承诺

1、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承销商资格审查,有资格担任股票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和主承销商。

2)乙方已通过证监会的保荐机构资格审查,有权担任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在内的保荐机构。

3)在本次收购期间,以及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二年内,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项业务中的一切内容及有关业务资料。

2、甲方兹向乙方作下述声明和承诺:

1)甲方为本次收购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的、准确和完整的。

2)甲方应确保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甲方本次收购计划的唯一的财务顾问地位。

3)在本次收购期间,以及本次收购完成后的二年内,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要求外,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关于本次收购的有关资料和方案。

4)甲方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促使目标公司聘请乙方担任本次收购完成后的目标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协议另行签订),以及首次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可转债)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

3、由于违反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仍然存在,不因本次收购完成而受影响。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责任:

甲方违反其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除应继续支付该笔款项外,还应按其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的费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项规定不影响乙方行使其在第7.2款规定的权利,但当乙方依第7.2款所遭受的损失和产生的开支超出本项规定的违约金额时,违约金应成为甲方向乙方提供补偿的一部分)。

2、乙方的责任

在重组和收购过程中,若因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

3、补偿: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所作声明、承诺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从而致使对方遭受任何直接损失或任何开支,违约方将向对方提供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补偿。

2)如因不可抗力或本项目终止导致本协议终止,甲方向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可不予退回,但无须承担财务顾问费余款。

第八条协议解释

1、本协议对任何序号下的段或正文中的条的援引系指本协议中相应序号下的段或条下相应的分段或款。

2、本协议中的小标题为方便阅读而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小标题作影响本协议内容的解释。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在任何时候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某一方面无效、非法、不可强制执行或不能履行,并不因此而影响或损害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强制执行力和可履行性。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4、本协议仅采用中文,中文文本为本协议之唯一有效文本。

5、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科技公司收购案 收购科技公司应注意事项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鲜奶供应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

1.利用_银行对_政府的奶牛发展专项贷款_元(以下简称_贷款),用_时间,为乙方在_投资的_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企业)建立牧场,提供所需奶源。

2.新企业享有上述牧场(养牛户)及所辖奶区的独家收奶权。这种权利不受任何其它协议的约束。不转让给除新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当新企业该权利受到侵犯时,将迅速进行干预、制止。

3._贷款用于发展_头以上规模的牧场(养牛户)。在_年内使这种牧场(养牛户)所提供的鲜奶完全满足新企业的需要。

4._贷款将用于下述牧场(养牛户)的建设:_;_;_。

5.当政府有其它奶源设施(收奶站、挤奶设备、贮运设备等)方面的投资时,向新企业享有独家收奶权的牧场倾斜,重点扶持,优先配备。

6.在同牧场(养牛户)签订_贷款养牛合同中,必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须明确规定,所产牛奶交售给新企业。

7.根据新企业对鲜奶收购量的要求,在_天内增减鲜奶供应量。

8.及时向新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在制订有关规定时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

二、乙方承诺:

1.在鲜奶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

2.制订合理的牛奶收购价格。实行以质论价,不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3.按时足额发放奶资。

4.收奶量需调整时应提前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实行奶证管理。为牧场(养牛户)提供相关服务。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6.根据甲方提供的牧场(养牛户)贷款合同及通知可为其代扣

三、试产期及正式投产时的奶源供应。

1.新企业维修、改造。(从合同生效、资产交接完毕开始计算以下同)完成后进入试产期。试产期开工所需鲜奶量新企业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

2.试产期第一天需提供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鲜奶_吨。以后按每_天增加鲜奶_吨的速度增加。到试产期结束时达到日供鲜奶_吨。

3.试产期间新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计划内鲜奶。遇特殊情况时,新企业应同甲方友好协商共同处理。

4.新企业试产期及正式投产所需鲜奶甲方将制订具体计划组织实施。试产期间及正式投产_天内由甲方组织奶源到厂交售。

四、_乳业有限责任公计划:

1.至_年_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_吨;

2.至_年_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_吨;

3.至_年_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_吨。

五、违约责任:在试产期内,如甲方不能保证乙方鲜奶量计划供应,则由甲方与_市政府连带承担,按协议收奶量价格乘以天数赔偿损失,同时应切实保证在试产期内稳定持继供应,不详部分以主协议为准。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