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0篇)

小编: ZS文王

规章制度是一种为了维护组织运转和员工行为规范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定,它对于企业和组织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人的责任,也是维护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委会审查同意,报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动火手续,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7.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12.一切固定的生产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电气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凡有自动化生产线上需特殊处理的临时线路,应知会公司设备部,一般应在隔天的白班恢复好固定线路,特殊情况可在维修日处理好,要求使用期超过一星期的,必须上报公司设备部审批,不报者按违章论处。

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15.禁止使用电热棒。

16.配电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

17.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严禁超荷运行,严禁在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18.配、发、变电房(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房(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拆改,增设电气设备或架设临时电路时,必须报总务科批准,宾按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完工后总务科须将有关资料告知保卫科。

2、电气设备停用或下班后,各科室(班组)应切断电源。

3、各科室(班组)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电工维修,总务科,保卫科应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和定点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4、不准乱接电灯,电线,不准违章用电和超负荷用电。

5、各种电气开关,医疗设备,电控箱(柜)等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准在其附近和下面堆放易燃,可燃物。

6、非电工不准私自拆改和维修电气设备和电缆线。

7、任何科室和职工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8、任何科室和职工严禁医院建筑物内和重点部位内焚烧物品或燃烟花鞭炮。

9、各科室在动用气,电焊之前,必须经总务科,保卫科批准,要有现场监护人和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0、医疗电气设备应定期清洗,医疗电气设备的摆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11、各科室应做到人走断电,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电气安全管理规程》、《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站区、货场、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站区内、货场库区内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以及使用火炉取暖等动火、用火作业,应由车站消防部门、货场消防管理部门或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在其它工作场所由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货场。

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甲、乙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外、丙类物品库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区或货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动火审批。

由动火的部门或人员向作业区域的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由作业所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批准(在必要时应报消防机构审批)办理动火证,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如在载有货物的车辆等或填有可燃物隔热层结构、割焊金属件与可燃物直接接触的地方进行割焊,在割焊接结束看守一段时间,确认无危险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应通知使用单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

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九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十一条。

进入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第十二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十三条。

车库、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装卸作业中严禁明火照明,货场库区内、间休室外、待班室外、办公室外严禁吸烟,在间休室、待班室、办公室内吸烟必须设置不燃材料制成的烟头桶,妥善处理烟头,烟头不准出门。烟头桶内的烟头必须经用水充分浸湿并确认无火后,倒在指定的垃圾区。

社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内所有生产、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二、动火必须按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

三、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环科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四、固定动火必须经公司安环科领导审查同意、批准,办理动火证,并明确动火防火人职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并配备相应灭火器材。

五、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七、厂区、库区、露天堆场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八、仓库、车间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厂区内使用时,应经公司安环科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九、车间、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十、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生产部门,在生产(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生产(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安全科开取临时用电证明,分管用电区域责任批准后,由公司设备技术科专业电工拉线接电。

为了加强电能的安全 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用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 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条 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 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 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 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 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 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 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八条 电气操作人员要保证电器设备的整洁、完好,防止受朝,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的电器。

第九条 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冲洗或用湿布擦拭电气设施,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第十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气设施,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二条 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报告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等相关科室,以便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第十三条 一般禁止使用临时线。必须使用时,应经相关安全和技术部门批准。临时线路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安装好,不得随便乱拉乱拽,还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第十四条 处罚

(1)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部门和个人,分别处500元、200元罚款,并责令参加安全学习 。

(2)对违反规定随意开动电源,在电源装置上堆放物件的当班人员处100元罚款。并责令参加安全学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用电管理由分厂安全科负责,单位内的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安全科统一办理。未经安全科审批的用电项目,必须经安全科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三、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室内电气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安全科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工施工。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四、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视电路有足够的余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五、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他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六、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安全科批准,擅。

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七、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九、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安全科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点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十、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一、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安全科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车间部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二、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应将用火、用电管理纳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重要内容。

二、明火、电气作业的人员需经消防培训和其它专业培训合格,并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明火、电气作业。

三、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工程部申请,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四、营业场所、仓库、dj房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并配有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每天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工程部人员对本公司的电气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设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记录。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十、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二、营业厅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五、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用火、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严禁带火种进入。

2.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3.站内所设烧水、做饭、取暖用炉灶要设在安全部位,炉灰用水浸凉,倒在指定地点,确保安全。

4.加油站的油罐区和加油场地所用的'照明灯只可选用防爆型。

5.站内不准乱拉临时线,安装照明线应按照电器安装的有关规定进行。站内配电箱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要保持清洁干净。

6.各室生活用电设备等,做到人走停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开关应有本岗位使用人员管理,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用火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学院建筑物内实施装饰装修、安装或拆除设备、改扩建工程等需用火、用电,应向学校保卫处和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2.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3.凡新增单项功率在500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院总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

4.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总务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1.在办公、教学区域、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炉、煤油炉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2.学校食堂、餐馆、摊点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

3.在维修厂房、实习厂、库房内和其他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给予单位消防责任人和责任人行政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第二条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第四条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第五条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第六条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第七条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第八条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第九条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规定

凡经批准动用明火的重要岗位,动火前要做到“七不准”,动火中要做到“四必须”,动火后要做到“一清理”。

(一)、动火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准动用明火;

2、现场的易燃、易爆杂物未清除不准动用明火;

3、不可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准动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院所不准动用明火;

7、未配备灭火器材的不准动用明火;

(二)动火中。

1、必须有指定的现场安全防火负责人;

2、用火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用火;

4、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必须及时组织扑救;

(三)动火后。

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

方能离开。

1、酒店内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经过工程部和保安部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

2、安装电器设备时,应按有关用电规定和操作规程,由工程部正式电工安装。

3、工程部应定期对酒店的各项机电设备、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4、酒店的餐饮、客房、娱乐场所等所设的用电器,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营业结束时及时关闭用电器,拔掉电源。

(1)严禁乱拉电线,乱安电器设备;

(2)严禁私自安装电炉和使用过大负荷的用电器;

(3)严禁外来人员和非电工安装电气设备;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产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爲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産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爲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後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産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後,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後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竈、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後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後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第一条:为加强南召中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保护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含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北京市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消防安全小组,负责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消防设施作全面检查。结合学校实际重点加强校园人员密集区防火工作。

第五条:学校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主管校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部门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校内各盈利性、服务性部门的承包人为该部门防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设专职管理人员。在公安消防机关和地区防火办的指导下,对学校防火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可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小组组员包括各部门、各班级指派的消防安全员一名,并使其在岗时间保持稳定,在职时间最少保证二年以上。消防安全员是代表本单位领导对单位内部实施消防管理工作的助手,防火安全工作在业务上由消防安全小组指导。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应根据防火安全工作的需要,定期对本单位进行自检,整改消防隐患,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九条: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防火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全体师生员工都应树立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学校负有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防火业务培训,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七)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的防火是做好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宿舍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管理,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及时消除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消防设施不被堵塞。

第十二条:图书馆、实验室、电化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学生餐厅以及其它人员密集部位,是学校消防工作的重点部位。各部位责任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必须结合本部位实际,制定高用电量、高发热量的消防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文艺、体育等活动,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基建工程的消防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建筑防火审批手续,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合格后,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的副本报送消防安全小组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集体宿舍、家属住宅的管理单位必须定期维护消防设备、器材和设施,清除各建筑物内阻碍通行的隔断及堆积的杂物,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以及消防设施不被堵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校园商店、学生餐厅、锅炉房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各承包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使用和销毁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责成有关人员对消防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 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灭火器材,由消防安全员负责;

(四)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设施由学校派专人定期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

第十九条: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学校对在防火工作中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有效控制火灾事故发生、消防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部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引起火灾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3、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申请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等内容。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要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五、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总务处负责监督检查。

用火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特殊用火为: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1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审批权限。

5.2.1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审批程序。

5.3.1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化验分析。

12.1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注意事项:。

12.2.1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以备复查。

13采样。

13.1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塔: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油罐: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大瓦斯线: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选点不少于两个,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不得采样。

13.3.2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1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用火管理制度

1、严禁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楼内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的电器。

2、严禁学生在教室、寝室、校园内、野外生火取暖或玩乐。

3、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

4、停电时使用蜡烛要经班主任同意并由专人负责,班主任要让学生睡好,灭火烛才可离开。

5、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火和鞭炮。

6、严禁私拉接线,安装用电插座,或在教寝室使用电茶壶、热得快、电吹风、电炉。爱护用电器具,不得自行拆装和损坏,发现用电隐患及时报告电工。

7、班级外出活动,须写书面申请报告,建立严密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得到学校安全保卫组批准后,方可进行。

8、严禁学生带易燃物品上山,禁止用火。

9、严禁学生参加火灾扑救。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美术室的专用器材、设备等教学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做到科学管理、使用规范。

2、美术室的.所有专用器材、设备等物资实行帐册管理,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添置、报损器材、设备应从相应的帐册表格中反映。

3、器材、设备的存放应分门别类,科学有序,排列整齐,定橱定位。日常保管应注意做好防尘、防火、防潮、防腐蚀、防变形、防碎裂等。

4、器材的借还必须有借还手续。除教学需要外不得随意将器材、设备外借。如确需借出,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如发现有损坏或遗失,应由借用人负责修复或理赔。

5、室内应保持整洁有序,要求学生在指定地点清洗调色板、画笔。不要存放与本学科无关的物品。

6、要及时做好各类雕塑、器材设备的清理、保养、维修等工作。

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水、电总开关和门窗。

厨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 用泡沫灭火器械灭火; 

(2) 断绝煤气之源; 

(3) 降低周围温度; 

(4) 继绝空气供给。 

13. 每日工作结束时,必须清理厨房,检查电源及煤气、热源火种等开关确实关闭。 

15. 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灌输救灾常识,实施救灾编组,训练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灭火器及消防水栓要经常检验,以免失效。应储备一些沙包,作为应急之需。另外,经常进行太平门、安全梯的安全检查。

1、严禁在厨房内奔跑、追逐、打闹。

2、注意用火安全,不得拿柴火乱舞.

3、小心被火灼伤,小心灼伤他人。

4、饭煮熟后要及时用水或灰熄灭柴火,不得将燃过的'柴带回寝室。

5、早、晚饭后及时将火具交到班主任处保管,煮饭时再领取。

6、注意用水安全,不提不安全的水来使用。

7、小心被热水烫伤。

8、小心被烟熏。

9、小心被高空的落物击中。

10、不得触摸厨房的电线、电器。

11、厨房能见度很低时要让电灯亮起来。

12、不得食用未熟、过期的食物,小心食物中毒。

13、有什么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