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条例实施(通用16篇)

小编: 念青松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它承担着为社会输送各个领域专业人才的使命。以下是一些学校总结的例子,它们充满了正能量和对未来的美好展望。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

20__年“五一节”即将来临,为做好“五一”假期校园安全工作,维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__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汛期和“五一”假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x教办[20__]x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五一”假期安全工作方案如下:

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通知精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汛期安全工作形势,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观念,把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把汛期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岗、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强化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

二、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职责组织人员对汛期安全和学校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安排专人督促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师生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防护、自救能力。

学生工作处要协调二级学院、团委,通过qq群、微信群、主题班会、宣传栏等方式开展专题教育,对学生进行防溺水、防雷击、防风暴、防火灾、应急逃生等方面的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和掌握防汛安全常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醒和教育广大师生员工提高防盗防骗意识,保管好贵重物品,识别和防范消费陷阱、电信和网络诈骗,注意外出时的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确保度过一个安全和谐的节日。

四、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掌握学校安全动态,对各种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至广大师生员工。

党政办公室。

20__年4月__日。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牢记有关领导“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教导,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人民生命财产重于泰山的观念,贯彻学校“安全、质量、服务、特色”的工作方针,把“安全”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良好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计划。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消防责任制。加强学校消防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消防投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领导班子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理念,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把消防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职责明确,问责有人。从校长到班主任、科任教师、门卫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建立健全校园消防安全检查领导小组。

传标语、班会、等形式,广泛开展防火、灭火、安全疏散、自救逃生知识的宣传,加强用电、用火、的教育。主要形式以班级为单位,对各班级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介绍、培训,再逐级向各学生传播消防知识,配合政府做好师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禁止师生野外用火。

三.全面提升消防安全应急措施。消防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更换,定期保养,确保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学校专人管理消防工作,制定科学、实用的消防安全预案,并精心组织消防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应急逃生和自救自护能力,并以此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班级教室后门的常开,排除安全隐患、标识的明确。

四.规范消防安全台帐。实时、实地填写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记录表、巡查检查表,收集、检查、整理成档案。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以党的--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国少工委提出的“我自护、我平安”全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为指南,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素质教育目标,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安全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努力提高安全教育的时效性,促进学生安全意识的提高,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周”活动,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营造“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良好校园氛围。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为创建和谐校园进而创建社会做贡献。

三、活动时间。

3月1日—3月7日。

四、活动内容。

(一)主要内容。

o;三无”黑车、摩托、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

2、抓好消防安全教育。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灭火知识、报警、自救与逃生、消防标识识别等教育,使广大师生做到人人懂消防知识,保证学校师生不受火灾伤害。

3、抓好卫生防病和饮食安全教育。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生理卫生、心理卫生教育,特别是群体性发热、高致病性甲型h1n1流感、常见病、传染病、个人和集体饮食卫生、防食物中毒等卫生常识的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4、抓好防溺水宣传教育。学校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对预防溺水事故知识的宣传,明确要求学生不准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私自下水游泳,不准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准到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或玩水。通过发放警示宣传单、专题教育等形式提高广大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5、抓好自我保护教育。遇到敲诈勒索的事,要立刻告诉家长或老师,在老师和家长的帮助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同学或别人不正当的要求学会巧妙拒绝。一人独处时要提高警惕,防范绑架、拐骗、伤害,一旦发生,要沉着冷静,设法逃跑。了解发生自然灾害时求生的方法。

(二)活动安排。

1、为了形成良好的活动氛围,学校在门口设立安全标语,在楼道内设置安全警示语,利用广播、板报等加大宣传力度。

2、在开展“安全教育周”活动前召开全校师生动员大会,落实活动计划及部署。

3、3月1日开学典礼,由校长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对安全教育周活动进行动员和部署。

4、通过学校宣传橱窗宣传安全知识,发出“安全倡议书”,提高老师和学生家长对孩子安全的重视,呼吁全社会对学生安全的关注,共同来关心爱护学生。

5、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提高家长安全意识,联合家长力量,配合学校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6、各班认真出好一期“珍爱生命,牢记安全”的主题黑板报或板报。

7、各班主任利用晨会时间组织学生学习、背诵《小学学生安全公约》。

8、各班举行一次安全教育的主题班会。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应急疏散、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及安全自救能力等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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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班主任对骑车上学、放学的学生进行对自行车状况检查,集中对乘车上学、放学的学生进行乘车安全教育,并加强对路队的管理。

10、安全领导小组在活动周内对全校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找出安全隐患,针对校园门、窗、栏杆、围栏、教室、活动室、电脑室可能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问题。

五、活动要求。

1.全体教师要正确认识当前学校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肩负的责任,充分认识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严格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学校安全工作。

2.各班班主任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坚持做到常抓不懈,认真落实安全教育系列活动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

3.各班要加大安全教育系列活动的宣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参与面,使安全教育系列活动能够生动活泼地持续开展。

活动结束以后,我们将坚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的方针,继续深入细致、有条不紊地开展上述活动,不断完善和巩固相关安全制度,目的在于以“安全教育周”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学校师生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教育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防范意识,努力打造“平安校园”,为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育人环境。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措施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3)群防群治原则;(4)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条我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书记负责,各单位一把手共同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我校安全工作接受上级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我校安全工作在院务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院务会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协调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部、处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保卫处为我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业务与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成立系、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二级防火、治保领导小组,成立突发事件处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法制安全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矗搞好法制教育课的课堂教学。同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安全教育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纪观念。

第十条各系、部要重视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保卫处立足工作职能与各系、部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四章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防火委员会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防火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及对消防技术和消防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三条保卫处要加强监督,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保卫处与各系部签订消防器材保管责任书,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各系、部、处的消防器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害、谁包赔”的原则进行养护和管理,除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建筑用途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在消防与保卫处验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消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保卫处检查消防器材确需维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保卫处要确定全校防火重点部位,各系、部必须按照保卫处的要求,制定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落实责任,严格管理,杜绝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工作的同志为学生宿舍防火工作主要负责人,各系、部团总支书记与公寓科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宿舍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学生处要制定宿舍安全工作条例,加强对全校学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各系、部要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明确责任,层层分解,杜绝学生宿舍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运输、分装、保存、严格审批手续,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树枝、树叶、生活垃圾等易燃物品;禁止乱扔烟头,乱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在学生下课和工作人员下班离开时要锁门闭窗,切断照明设备和办公室设备的电源,同时经常检查室内输电线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防盗工作

第十九条保卫处是全校防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防盗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二十条保卫处加强门卫制度、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等,负责到人,层层落实,奖罚分明,强化管理,充分发挥人防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确定全校防盗重点防护部位,各系、部、处要制定重点部位防盗安全制度和规程,严格遵守、严格执行、严加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盗窃事件。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区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制度,禁止商贩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保卫处要强化行政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看楼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夜间锁楼门和巡查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大技防设施投入,重点部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现代化防盗设施,加强防盗硬件建设,提高防盗技术水平;各部门必须做好防盗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卫处,以确保设施发挥其物防、技防作用。

第六章防中毒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中心负责人及各餐饮经营实体负责人是防中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预防中毒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制定规范的采购供应安全规程,把好进货、加工和出售关,做好餐具及用具的消毒工作,严格操作规程、杜绝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餐饮服务部门要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在食堂仓库、厨房、锅炉房等要害部位的面粉、蔬菜、水源中投毒。一旦发现蓄意投毒者,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系、部举办各类大型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主办单位要制订安全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搞好安全检查,配足保卫力量,维护好秩序。教职工、学生进行大型外出考察、社会实践、实习、见习、旅游等集体活动,各系、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对存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从危险品的提运、储存、领娶发放、使用、保护等各环节入手,制定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落实责任,防止意外,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出现意外事故,突发事故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对有关系、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学校与各系、部要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系、部,3年内不评先进,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并严格追究系、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各系、部必须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的其他处理、处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系、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系、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造成人员伤害,且经济损失重大,或造成师生员工重大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管理不完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现盗窃事件,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系、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系、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大型仪器、大宗物资、物品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完善,不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操作,或责任心不强,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的,将追究餐饮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次性中毒10人至30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至2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至3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性中毒30至70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至4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处以4000至5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性中毒70至100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记过,直接负责人免职;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一次性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保卫处。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系、部要参照本条例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落实__年国家确定的“安全生产年”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年”的部署,全面贯彻县教育局、镇政府、联校“安全专项整治”会议精神,我校决定,在本校学校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针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进行分类整治,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治理,防患于未然。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各项安全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努力实现“五个百分之百”的工作目标。即:安全工作专项整治覆盖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管理率达100%,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完善、上报备案率达100%,举报案件核查反馈率达100%,安全事故查处结案率达100%。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安全工作秩序,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升安全工作水平,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防止关键时期、敏感时期发生事故及连续发生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安全工作目标。

三、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从__年1月1日开始到__年12月31日结束,整治时间为期一年。

四、组织领导。

我校成立全聂家庄(中心)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我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进行统一安排、统一部署。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五、整治方式及措施。

此次专项整治按照“学校全面自查自整、中心全面排查整治,的方式进行。我校督察组要对各班进行“会诊式”的检查。对存在的一般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治理,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的责任、人员、措施、时限,同时上报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期间,态度不端正、行动不积极、整改不到位,要严肃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六、整治步骤及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按省、市、县、镇、联校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分五个阶段进行:

1、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一月到二月初)。学校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

2、全面排查整治阶段(二月初至四月底)。学校要全面自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制订整改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措施、人员、资金期限进行认真整改。学校要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规定要求上报联校,并进行认真整改。

3、督查整治阶段(五月初至十月底)。在自查自整和排查整治的基础的基础上,我校专项整治督查组进行分类整治,同时,要与联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搞好工作配合,做到“三级”联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4、“回头看”再检查阶段(十一月初至十二月上旬)。为了巩固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际成效,专项整治督查组要进行“回头看”再检查,重点跟踪检查存在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和专项整治中突出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5、总结阶段(十二月中下旬)。我校专项整治领导组将适时召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大会。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清醒认识和正确面对当前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负责性,深刻理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政府努力实现“三个发展”目标的重大举措和开展“专项整治年”活动的重要载体,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镇党委、镇政府、联校的安排部署上来,切实提高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每月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点和难点文问题,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细化、分解和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形成无缝隙的安全责任链条。要通过招开动员大会和层层签订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

3制定方案,按时报送。要在认真总结以往开展专项整治经验教训的举出上,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要注重衔接性、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各自专项整治的责任、内容、重点和措施。要明确专项整治信息报送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按时、如实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方案。

以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强意识、查隐患、压事故、保安全、维稳定”为主题,防控我校发生重大事故、防控不和谐因素,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创建,确保学校一方的平安。

以预防重大事故为重心,以学校校园为重点,进一步深入检查、摸清学校各类事故隐患情况,不断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学校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进一步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监控工作,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一)组织机构:

组长:赵祖禄。

副组长:牟朝书李化勤。

成员:周天学、杨琼林、兰贵林、杨信仪、段萍。

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定学校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方案的实施。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4、如遇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求(救)援工作。

成立学校义务安保值日巡逻队:

在上级安保人员未配备到位的情况下,成立由全体教职工组成的学校安保值日巡逻队。实行上学前到放学时这一时段的校园安保巡逻。

具体安保值日巡逻队安排:

(按照学校值周教师安排表对应值周参加巡逻)。

(二)落实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分工。

校长和分管副校长对学校安全及保卫工作负全责,日常具体工作由牟朝书同志主抓。

各口负责主要分工及职责任务:

牟朝书同志主要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班级安全管理、疾病的防治、安全管理业务档案等。主要职责任务是:(1)、指导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抓好交通安全教育、人身安全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2)、指导班主任搞好学生安全工作。坚持学生考勤制度,严格掌握学生的出、缺勤情况,严防学生擅自离校和逃课。对擅自离校逃课的学生,要及时寻找并与家长联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重视卫生清扫和劳动中的安全工作,加强保护和防范措施;(3)、负责学生早晨到校、课间、放学时间的管理,严肃校规校纪,杜绝学生违反纪律象发生;(4)、抓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处理好学生中发生的矛盾,防止打架伤人事情发生,制止校外不良人员对学校的滋扰;(5)、负责学校大型活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6)、要确保安全法制课的开设,规范安全法制课的管理,加大安全工作的宣传。(7)、对学生开展卫生健康和心理健康的知识教育指导。(8)、加强对学生疾并流行病的监控预防教育,尤其是传染性疾病要早发现、早隔离、早处置。(9)、每月认真填写《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月报台账》,及时登记、上报安检情况;(10)、抓好安全档案资料的收档整理。

后勤事务老师杨琼林、周天学同志主要协助牟朝书同志负责校舍及财产的安全及学生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校舍安全。校舍墙面、校园围墙、屋檐是否有脱落;内墙是否变形、裂缝;门窗、灯具是否牢固;电源开关插座是否破损;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楼梯扶手是否牢固;围墙是否倾斜。要检查到位,处理到位。维护用水(含饮用水)设备。(2)、校舍消防安全。严格管理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配齐消防器材,保证器材的正常使用,疏散通道的畅通。(3)、学校护校防盗安全。对学校重点部位,如远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要加强防盗措施。(4)、学生食品安全。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条例,加强对学校小卖部、教师小食堂的监管,对供应食品进行卫生安全监督和检查,严把入口关。

教导主任李化勤同志主要负责各功能室、电教设备以及教学安全。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加强教师办公室的管理,保证正常办公,加强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纪律,妥善处理教学中出现的矛盾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维护课堂正常的教学秩序。(2)、加强体育课及活动课管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课前学生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指导学生动作技巧要规范正确,对难度较大的动作要有保护措施,对对抗性较大和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教师要亲自组织并事先做好防范工作。教学中教师要掌握每名学生的身体状况和病情病史,因人而异,开展教学。活动课必须做到有专人看管,坚决杜绝“放羊”现象。(3)、加强实验课(室)管理。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和使用。重点是电源、有毒有害药品的保管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等。具体教学中,要严格按实验规程和要求进行。向学生讲清步骤、程序、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事先防范,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管理不善,指导不准,安全措施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教师的责任。

兰贵林负责门卫室及校门开放关闭值班。主要职责和任务是:(1)、严格每天上学前、放学后校门开放、关闭值班制度,做到不脱岗。(2)、严格执行来人来访登记制度,决不轻易放入一个外来人员,本校师生在上课期间进出校园必须登记。(3)、正确处理好学生中发生的矛盾,防止打架伤人事情发生,制止校外不良人员对学校的滋扰。

各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任务:具体负责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安全教育;处理班级日常安全事务和突发事件;利用班会课等加强学生法制、安全知识、自我防卫、心理健康等教育;发生安全事件及时处理、上报。

1、进一步开展好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2、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安全工作层层负责制。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x教政〔〕1号《关于印发xx区教育系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我校决定集中开展岁末年初学校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进依法治安、实现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和对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安全检查督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彻底排除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岁末年初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行动工作”顺利进行,成立xx小学岁末年初学校安全工作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冯xx。

副组长:吴xx。

成员:陈xx、冯xx。

三、时间和范围。

(一)时间:即日起至2月下旬;。

(二)范围:全校(含学校周边)。

三、检查内容。

(一)学校安全防范、应急机制建立情况;。

(五)校内校舍、围墙等建筑的安全情况;。

(六)安全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

(八)学校开展各类应急逃生演练的`情况;。

(九)学校食堂、学生午托管理情况;。

(十)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计划和实施情况,值守工作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学校自查。学校对安全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重点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全面排查隐患,对排查的隐患和问题要做到100%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做好记录,并督促立即整改,力求工作有实效,实现“消除隐患、防范事故”的根本目的。

(三)成立督查组对学校进行检查。在检查督查期间,学校将采取抽查形式对全校进行督查,主要通过看现场、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学校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进一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检查作为查找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工作的重要途径,做到真抓、真查、真改,确保校园安全。

(二)周密部署,全面检查。学校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学校的工作方案于1月14日前报环市街中心校备案。同时对本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走过场。

(三)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学校在持续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对本次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提炼,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为学校安全工作大环境打好扎实基础。学校于2月22日前将总结情况(纸质档、电子稿)报环市街中心校。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20xx年1月12日公布),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条例》(政字(94)第4号),加强我校的安全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创建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根据我校总体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制订本条例。

1、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行政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室、实验室等场所的使用者、管理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党总支副书记、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领导工作。行政副校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总务处作为学校安全综合治理与创安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安全档案员。

3、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安全工作小组:设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设以分管行政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小组,负责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校舍安全、各种教学设备安全、消防生活设施安全及校园治安秩序等安全管理工作。

4、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由校长分别与学校教育教学、学生管理、体育卫生、后勤基建、督导保卫等各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签订“横到边”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再由各部门根据分管工作职能的特点与管理工作人员签订“纵到底”的责任书。

各级责任人员,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尽职尽责,履行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5、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是期中、期末工作检查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纳入学校和部门工作的计划、总结和考核之中,要以书面形式体现。每学期由行政副校长和总务处代表学校对各口进行不少于2次的大型检查,总务处每月进行小型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纳入各部门各相关人员的考核中。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6、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通过学习安全知识和进行安全技能训练,提高师生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学生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能力。

7、安全教育的目标: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熟悉在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具有一定防范事故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训练,掌握在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的目标是: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审批程序及处置突发事故的方法,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掌握各类安全知识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自护的方法;掌握识别学生心理疾病和正常处置办法;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8、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安全意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饮食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禽流感、艾滋病等)、自然灾害安全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等。

9、安全教育的实施:以分管教育的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意识、社会治安、实验实习、体育卫生及消防、交通、溺水、安全用电等安全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月”、“安全教育活动周”、“安全教育日”等活动,每学期举办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举行消防知识“两个能力”的集中演练不少于一次。

10、校舍设施的安全管理。

校舍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要加强对楼房、校舍、围墙、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固定设施的监控,定期组织进行勘验鉴定,发现问题,立即排除。在问题未及得到解决之前应封闭使用。学校无力解决的,应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11、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工作由保卫科(设在总务处)负责,负责对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检查和考核。配学校门卫2—4人,学校警卫人员1—2人,实行岗位责任制管理,定岗、定职、定责,职责公布上墙。校门卫和警卫人员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岗位,是学校安全的“第一大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对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苗头和现象要及时汇报学校,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人员和车辆要及时清理和疏导,对滋扰校园安全和危及师生安全的现象要积极阻止和排查,必要时及时与驻地派出所联系,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确保校园秩序的稳定。

12、学生安全管理。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由学管处和各班班主任负责,督导室要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训导。对学校和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外出参观、军训、春游和承接参加的社会活动等大型活动的管理,必须提前至少三天报教育局批准后,排查不安全因素,有相应的预防措施。活动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学校领导和教师带队。(对住校生、实习生与家长签订安全教育责任书,加强学校家庭联系)。

在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体育军训等教学的活动中,课任教师要教育学生严格按照实验、生产、训练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实验实习、训练、应禁止学生参加。活动中出现不安全的因素,课任教师要及时处理,确保的学生与人身安全。

13、晚间安全管理。

晚间校园安全管理由保卫科负责组织。晚间校园安全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应采取积极的效的“三防”和管理措施予以加强。学管处负责晚自习的值班干部、教工和宿舍的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意识和工作主动性,认真履行晚自习值班工作职责,严格执行“静校制度”。涉外中心和教务处要加强对夜教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严肃课堂内外纪律,协调统一晚自习、夜教作息时间,使值班工作情况与工作报酬待遇挂钩,进一步规范晚自习、夜教秩序。

实施“静校制度”以后,校内外师生、学员及一切外来人员均不得进出校门(特殊情况除外),校门卫要严格把门,并做好巡视检查、联络登记工作;宿舍管理员按作息时间检查、顿促住校生上课和休息,按时清点人数,严防非住住校生留宿和住校生未请假而外宿的现象发生。

14、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休息日和节假日安全管理工作,继续做好节假日值班、护校的布置安排、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完成好交接班手续,明确安全保卫责任。实行节假日“清校制度”,值班护校时间和清校时间相结合。清校以后的安全保卫任务由值班门卫负责,进一步加大“三防”措施。

15、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管理。

总务处要加大对学生食堂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采购索证制度、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天监督检查制度,在保证质量良好饭菜供应的基础上,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疾病的发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规定》。学管处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导学生在校内就餐,教育限制学生外出在流动餐点购买食物,防止学生人身财物、交通安全、饮食卫生等事件发生。

要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学生查体工作,及时发现学生群体中可能存在影响学习、工作的身体疾患,传染病原体以及不能从事剧烈运动、高空作业等身体不适应者,指导学生展开早期防治,禁止他们参加不适应的群众活动、体育竞赛、剧烈运动等。

16、校产安全管理。

校产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各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宿舍、出租房屋等都应落实校产校具安全管理责任、谁使用、谁管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及时反映,定期检查维护,其责任人应承担安全保卫责任。

总务处负责校产、校具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追究责任人责任的职责,责任人对所管公物的损坏、丢失、挪用等情况负有赔偿、追偿的职责。总务处、学管处等部门在教室、宿舍等重点易损易耗场所分配使用之前,要办理清点、交接手续,明确管理责任。要加强钥匙管理的力度。今后采取各班分别管理、班主任负责的管理办法,总务处留存备用钥匙,以备急需和检查之用,启动备用钥匙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做好使用记录。

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校产校具损坏、丢失,实行直接责任人赔偿制度,直接责任人不能落实的非自然损坏,应由上一级管理责任人负责赔偿。

17、财务安全管理。

财务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务室负责。财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意识,在日常财务结算、交存款项、记帐、稽核和牵制等工作环节中,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继续做好对现金的管理,履行相关手续。其它部门要为财务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学校财务安全运行。

18、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教务处负责对微机室、电教中心、电工电子、演播室等消防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认真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用电安全情况及设备使用状况,做好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防范工作。

学管处要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督促各班班主任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常识的教育。对学校组织的各种外出活动,更要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19、实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交通整事故、溺水、校舍安全等重大事故,造成师生死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相应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的责任人将严肃查处。

20、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本学年内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优树先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各处室部门应按本条例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风险评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采用的一种技术手段,通过危险源的划分和预评价,找出各单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然后有的放失,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加以解决,从危险源源头上预以控制,来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因此,该公司依据本身的生产特点,将整个生产流程划分为若干单元,然后进行危险分析和不可接受危险程度的评价,对不可以接受的因素,及时拿出相应的安全对策和资金进行整改,而对不能接受的危险,则告知员工和民工可能发生什么结果,应怎么预防。近年来,该矿在安全方面投入200多万元,完善井下通风系统,购置尘毒检测仪4台,建隔音室9座,完善除尘设备2套,对职业危害岗位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全体员工3年进行一次体检;全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体检7次,累计522人次;全体员工体检3次,累计1121人/次,无1例职业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安装报警器、摄像监控、有力地防止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监督抓隐患整改。

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保证措施,是安全管理网络里的一个双向载体,通过它可以对公司的安全决策监督实施,又能快速向公司决策层,反馈最新的安全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决断,其目的就是及时发现危害因素,快速消除安全隐患,先后对1340主巷67-69线之间的地压显现支护工程量763立方米,对发现的习惯性违章重复性安全隐患,下发整改指令书8份,整改隐患29条。

三、总结工作抓整改提高。

通过阶段性的总结和评比找出差距,找出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做为下一阶段应解决的问题,达到提高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这个提高包括言论理念和行为意识,客观环境和管理技术,这方面工作的开展,是全方位的,更注重强调各二级生产单位的开展,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二级生产单位一线员工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一个全方位的安全群防体系。

四、更新理念抓积极因素。

“以人为本”找准切入点,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长期细致的工作,从根本上改变“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思想的彻底转变,将安全预防工作的重点前移到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素质的环节上来。通过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认真组织开展“纠三违”“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五、落实责任抓网络建设。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是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中心工作,而落实的途径,则是依靠合理的安全管理网络,采取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划分,落实到边,和安全生产目标,逐层分解鉴定到底的方法,使各个体单位安全目标实现,便能确保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实现。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全员目标分级管理,每一生产年度由公司一把手与安全环保科签定目标责任书,安全环保科将目标细化后分解到各级单位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各二级单位进一步细化分解到班组和岗位,同时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网络,公司设立由总经理陈涛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共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6名,各二级生产单位成立由厂长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有专职安全员7人,班段长,井下各中段队长53人均为兼职安全员,通过安委会、调度会、二级单位生产安全例会,保证使公司安全生产决策畅通落实,生产现场的安全信息及时反馈。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五)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1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应当自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筹备组或者组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候选人相关信息,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

业主大会会议的议题为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社区工作站收到列席业主大会会议书面邀请通知后,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资料后15日内,按照提议资料记载的有效联系方式、业主委员会记录的业主联系方式,核实提议的业主人数是否达到业主总人数20%以上(含本数,下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核实业主有关信息。业主委员会拒不进行核实、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核实。

经核实提议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核实完成之日起5日内就提议议题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核实提议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业主仍认为需要的,业主应当重新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材料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可以不再就同一物业管理事项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人民法院、区主管部门依法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

经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请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抄送”业主,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信函;。

(二)电子邮件;。

(三)手机短信。

业主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方式、以本条第二款确定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及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告”、“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栋)或者单元张贴的形式进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至少一种形式作为补充:

(一)在物业项目服务场所、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张贴;。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商业、文体服务设施出入口张贴。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但业主大会依法决议不采用电子投票的除外。电子投票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除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外的其他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截止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未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未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可延长业主投票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投票延长时限低于3个月的,从其规定。

根据前款规定延长的投票期限届满仍无法达到表决条件的,业主大会终止该事项表决。终止表决的事项,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作为业主大会议题提出,但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竣工测绘的面积计算;尚未竣工测绘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总投票权数,按照单个业主投票权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回执;。

(二)业主名册、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派出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事项意见不统一的,由筹备组组长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作出决定。

筹备组成立6个月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自行筹集;确实无法筹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在该区域实施物业管理后3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支付的,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决定从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中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标准。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的该项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1至2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

筹备组根据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确定候选人总人数,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一并组织选举,根据得票顺序依次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且不得高于50%。

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推荐人数超过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50%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投票确定符合前款规定人数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权数占与会业主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与会业主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两者之和相等的,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

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名额不足或者无人当选的,可以重新选举,也可以补选,具体方式由筹备组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参照本条相关规定,但业主大会对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名额不足或者无人当选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决议的,按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社区工作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业主委员会书面总结的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并将备案申请及资料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由社区工作站转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区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延长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但决定延长后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延长任期的决定后10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时,应当提供区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公安机关准予刻制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印章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尚未制定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对印章和档案负有保管和依法、正当使用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40%但未超过5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50%的,参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解散该业主委员会,并通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应当在任期届满5个月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学校安全工作日志条例

今日下午,县人民政府张庆星县长、县安监局邹连波局长等一行到我校检查食堂安全工作。并对我校食堂工作的开展提了许多宝贵的整改意见,特别针对中心完小领导到我校检查工作时留下的整改记录,提了许多批评意见。

罗时高。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方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所在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有关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拆除、销毁等措施。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停止人员密集的活动,并在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安全警示。

第十七条属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事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管理有关的信息应当联通共享。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各类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教育。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未认真履行前两款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由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的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表担任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职权立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

安全管理社会监督员可以查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纪录,可以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调查活动,列席有关工作会议。但与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第三章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商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应当配备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考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仍应当承担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委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人员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一)矿山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安全主任。

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条第一款规定考核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对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专项的自我评价。

下列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价:

(一)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企业;。

(二)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年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次三人以上重伤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书面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制度,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宿舍。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冲、剪、压、切设备和木加工机械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监督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下列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

(一)爆破、吊装;。

(二)建设工程拆除;。

(三)在高处进行维修安装、外墙清洗等作业;。

(四)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燃气管道作业;。

(五)在有限空间内作业。

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层建筑物外墙清洗、户外维修安装等危险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并具备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的主题,扎实开展好安全月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使全体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

二、活动时间:3月1日至3月31日。

活动主题:“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第一阶段:3月1日至3月6日,制订活动方案、宣传发动;。

第二阶段:3月7日至3月26日,安全活动全面展开;。

第三阶段:3月28日至3月31日,学校安全月活动总结。

三、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周根林。

副组长:王炤。

组员:戴新君、祝应国、吴善录、刘跃华、徐君。

四、活动内容及活动安排。

第一阶段(3月1日——3月6日)。

1、周一早上晨会,安全教育月活动启动:

作“强化安全管理,共建和谐校园”动员讲话(有关领导)。

2、各班出一期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为主题的黑板报。(徐君负责)。

3、校园内悬挂、张贴“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共建平安和谐校园”等宣传标语。(刘跃华负责)。

4、网络安全与道德教育,倡导绿色上网。(王燕飞负责)。

5、向家长发安全教育月倡议书。(徐君负责)。

第二阶段(3月8日——3月20日)。

1、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周根林负责)。

2、进行一次“关注健康,净化校园”大扫除活动。(徐君负责)。

3、全校各班级开展一次《平安校园,平安你、我、他》主题班会。

4、邀请法制副校长林山同志来校做安全主题讲座。(王炤负责)。

5、组织全体师生进行一次紧急安全撤离演练活动。(王炤负责)。

6、组织学生收看安全教育专题片,组织3—6年级学生进行一次安全征文评比活动。(周根林负责)。

7、开展安全工作系列大排查,包括:

(1)周边环境检查;(后勤处负责)。

(2)校舍、消防、用电安全检查;(后勤处负责)。

(3)学校内副食店卫生安全检查;(后勤处负责)。

(4)实验室安全操作和药品安全管理检查;(实验管理员负责)。

(5)课内外体育活动准备工作和防护措施检查;(后勤处、体育组负责)。

(6)食堂食品采购、环境卫生全面排查。(后勤处、食堂全体人员)。

各相关科室进行认真排查并做好记录。对此次排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属于学校有关责任部门职责的,学校责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消除隐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平安。

第三阶段(3月22日——3月31日)。

1、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王炤负责)。

2、周三下午第三节课“小交警安全巡讲团”到各班宣传安全自护知识。(徐君负责)。

3、做好安全教育月总结工作。

各班根据活动方案,分步落实好各项安全教育工作,做好记录。活动结束时,各班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上交到教导处。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范文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

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三)确保该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超过设计的最大容量;。

(四)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包括影剧院、歌舞厅、文化宫、网吧、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文体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宾馆、酒楼、商场等商业经营场所;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对公众开放、人员聚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在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公共道路、体育场馆、会场、展览馆等场所,举办下列单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行,公安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体育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产品展览、商品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五)庆祝、庆典、人才招聘会等活动;。

(六)名人签名等宣传活动;。

(七)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三十七条鼓励大型活动的承办者为参与活动的公众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大型活动负有安全管理监督职责。大型活动举行前,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承办者予以整改。在活动举行前未能整改合格的,责令暂停举行活动;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大型活动中,应当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依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文体娱乐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火炮。但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巡查制度,制定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道路、桥梁养护责任机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三)在养护、维修作业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桥梁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重影响通行安全时,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封路、封桥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禁止盗窃、破坏、非法销售、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第四十三条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

(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

(五)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险区域的标志和安全网。

第四十四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维修和改造。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检验。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确保户外广告安全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维修制度,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使用;遇有台风、汛期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需要,加强户外广告安全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巡查制度,对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物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优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防范救援体系,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定专、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五十条市、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专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本级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应急救援的需要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救护队伍。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的需要,指导供水、供电、供气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统一调动指挥应急救援所需的人、财、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置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无证一人处五千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火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和使用,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盗窃、非法收购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各种井盖、沟盖的,每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设置游泳场所相应安全设施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的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经调查确认承担领导责任的,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十三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管辖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和事故等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不当,给被检查单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安全工作日志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学校及其周边环境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含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设置安全教育课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至少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责任部门)市、区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所属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市、区各级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环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为学校安全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八条(学校和校长责任)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设立安全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享受公安人员待遇。

高等学校设保卫处,建立校卫队,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处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中等学校设保卫科,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科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小学校设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装备。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交通违章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作出及时处理。

第十条(校园治安)学校实行门卫制度。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带进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设施安全)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

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教学所用的化学药品、危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地点,有专人保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饮食卫生安全)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经法定检验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应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确保学生安全。第十四条(劳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市政府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治安、消防部门责任)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十七条(交通部门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学校标志、禁停标志、交通指挥灯、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文化部门责任)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在上述范围内已设立的相关场所进行清理,限期停业或搬迁。工商、城管部门必须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乱摆卖进行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环保部门责任)学校红线外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五十米六十分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二十条(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责任)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检查)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一)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二)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三)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

(四)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和其他应列入安全检查的事项。

学校在对上列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定期对学校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限期学校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发现学校和被检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学校责任)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二)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和校园网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七)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八)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九)学校或教职工违法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